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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法別太僵硬

發布時間: 2021-03-16 10:44:23

Ⅰ 投拆超市噪音半年,110和12369每次處理只能管幾天或是根本無效,是執法部門不作為,還是超市背景太硬

反應的人少、多次找超市、已經習慣啦、找我就態度非常好、工作人員沒有也沒有辦法、只能是繼續投訴、110、市長熱線、綜合執法局、環保局。

Ⅱ 警察不公正執法怎麼辦

一般來說就是申請行政復議,如果都沒有這些手續只是私下解決的話,可回以到公安局政工科反映你所覺答得不對的問題,如果有正規手續辦理案件的話,要麼申請行政復議要麼去法院上訴,如果你覺得哪個警察有問題或者辦案不公平的話直接到該公安局政工科或者上一級公安局政工部門或者公安局紀委反映,一般你都會有滿意的答復的。

Ⅲ 投訴公安幹警態度不好,不文明執法,行為粗魯,語氣太硬

找督查

Ⅳ 如何防範和處理路政執法中調查取證難的問題

一、取證難的表現
參加工作兩個月期間來,筆者有幸參加了大房郢水庫偷倒渣土案件、森林公園偷倒渣土案件的查處工作。雖在學習期間就了解在目前得法制環境下執法、司法過程中取證的艱難,有些不以為然,卻在辦案的實踐中有了切身的體會。以大房郢水庫偷倒渣土案為例,在前期的調查工作中,雖然調查人員根據暫扣推土機的編號查找到了推土機司機,還通過對土場周邊居民的走訪鎖定了擅自設置棄置場受納渣土的責任人,但當調查人員想對他們進行詢問調查取證時,卻發現他們手機關機,家中大門緊閉。讓調查人員十分尷尬,調查工作一度陷入了困境。後在相關領導的協調下,在公安廬陽分局的協助下,上述責任人才接受了詢問調查。在詢問調查過程中,有部分被調查人對調查工作不予配合,對違法行為百般抵賴,即使所述漏洞百出,也不予以承認,有的乾脆一問三不知。苦於無錄音攝像設備,調查人員對於態度惡劣的被調查人既氣憤又無奈。
大房郢水庫偷倒渣土案件從案情上分析並不算特別復雜,調查工作卻長達一個多月,這並非調查人員的失職,關鍵是在目前得執法環境、體制下取證太艱難。
在辦案期間,也和許多老隊員交流過,在城管執法工作中,取證難並非僅僅出現渣土違法案件的查處過程中,自從合肥市成立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五年以來,城管行政執法取證的難題就一直困擾著城管行政執法隊伍。
取證難問題也不僅僅是城管行政執法的難題,工商、質監、水務、勞動、環保等行政執法部門在取證方面也存在著很大的困難。可以說,取證難是行政執法部門所面臨的共同困擾,其中尤以城管行政執法部門所面臨的取證難問題最為嚴重。
取證難的具體表現是多方面的,城管行政執法所針對的部分違法行為特別是佔道流動攤點違法行為性質比較輕微、違法過程又具有短時性,這就要求行政執法人員及時進行取證。而進行及時取證的先行登記保存(暫扣)的難度是極大的,當事人對執法人員進行拉扯,辱罵,甚至進行人身攻擊都時有發生。在渣土案件查處中,暫扣違章渣土車輛的難度也是極大的,。在城管行政執法所針對的其他違法行為方面,取證的最大難點是當事人、相關證人不予配合。特別是在部分案件中,在其他證據無法全面有效的證實違法行為的時候,當事人的詢問調查筆錄和相關證人的詢問調查筆錄成為定案的關鍵證據時。只要當事人、相關證人不予配合,案件調查就要陷入僵局。
取證難的問題對城管行政執法工作的危害很大。取證難的直接問題就是導致城管行政執法機關對部分違法行為無法進行查處,放任了部分違法行為人。而且城市管理工作具有長期性、重復性、艱巨性,尤其是執法的對象具有群體性特徵,攤販群體、渣土老闆、渣土車司機群體,群體內部在利益上具有一致性。這就會導致個別違法行為人在應付城管行政執法取證上的方法會被群體化,加劇了取證的難度。對某類違法行為在取證上的無力最終就會導致該類違法行為在實質上的失控甚至是「合法化」。這就嚴重損害了城管行政執法的力度和嚴肅性。城管行政執法中的取證難問題必須也亟需思考合理有效切實可行的解決辦法。
二、 取證難的原因分析
(一)立法保障的缺失
取證難是目前行政執法的通病,究其原因,乃在於傳統以來重實體、輕程序,程序法特別是取證程序保障法的缺失。翻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常用法律法規匯編》,有關程序方面的法條是較少的,在城管行政執法的取證規定方面的法條也是屈指可數的,《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應當如實回答詢問,並協助調查或者檢查,不得阻撓。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記保存,並應當在七日內及時作出處理決定,在此期間,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不得銷毀或者轉移證據。《合肥市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實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執法局執行公務時,可以採取下列措施:(一)依照法律、法規得規定進入被檢查單位或者現場進行調查或者進行檢查;(二)依法查閱、調閱或者復制與違法行為有關的資料;(三)依法取得有關證據資料;(四)依法暫扣違法行為所涉及的工具、物品;(五)依法強制拆除違法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措施。不過仔細分析這兩條就會發現,雖比較詳細的規定了取證措施,也規定了相對人、證人的配合義務,但並未規定義務違反之懲戒措施,無有效強制措施的保障。僅可對違法工具和經營物品進行暫扣,尤其是沒有若行為人故意不予配合、故意阻撓先行登記行為的懲戒和採取強制措施的規定,無懲戒既無義務,僅靠相對人、證人的自覺配合是無法保證取證工作、行政執法工作的有序長效運行的。健全法制是保障城管行政執法工作中取證程序的有序進行的根本保證。
(二)取證工具的匱乏
自合肥市城管行政執法局成立五年來,城管行政執法隊伍的硬體建設已取得的很大的進步。但仍不能滿足日益復雜的執法形勢需要。在大房郢水庫偷倒渣土案件調查中,一位渣土車司機在接受詢問調查時已先被渣土老闆串供,對於偷倒渣土的違法事實不予承認,對此,調查人員予以耐心詢問,渣土車司機言語不夠縝密,露出了破綻,當調查人員指出其破綻時並予以質問時,被調查的渣土車司機立即否認所述。由於無錄音設備取證,調查人員對被調查渣土車司機的多次翻供行為也無可奈何。最後對該名渣土車司機的調查也不了了之。
在目前的城管行政執法的取證過程中,照相機、攝像機成為最主要的取證工具。但錄音筆、無線上網電腦等取證設備卻較為匱乏,個別單位的執法取證車輛也無法得到保障,在很大程度上制約了取證的效果。
(三)執法隊員取證技能的不過硬
自合肥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隊伍成立五年以來,在五年多的城管行政執法實踐中,執法隊員的素質和技能得到了很大的提高。但仍有個別執法隊員特別是新錄用人員的法律素質和執法技能不夠全面。主要表現在對法律、法規、規章尤其是對程序取證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的了解不夠全面、深入。在取證過程中,不能熟練運用取證的工具和技能技巧,對於被調查人的當事人不夠細致耐心,一味打壓,反而激化了雙方的矛盾,對於涉案證人不能進行有效安撫,消除其作證的心理顧慮,往往會使調查取證工作陷入困境,人為的加大了取證的難度。
(四)執法環境的制約
城管行政執法的主要為攤點群體、渣土老闆群體、渣土車司機群體。這些群體的法律意識大多比較淡薄,利益至上,對於城管行政執法工作天生就存在較大的抵觸情緒。要求其配合執法取證工作更是一種奢望了。
目前,城管行政執法工作在全社會也不能得到充分的理解,部分市民對城管工作心存偏見,也加大了取證的難度。
在目前城管行政執法取證制度尚不健全的情況下,相關的配套制度也更無從談起了。例如最主要的證人保護制度,涉案證人往往害怕打擊報復而拒絕作證,目前刑事司法中的證人保護制度尚不健全,行政執法中證人保護制度的缺失就不足為奇了。不過若能確實有效的實施證人保護制度,必將在極大程度上解決取證困境。
三、解決取證難的建議
(一)完善立法,切實保障城管行政執法取證工作的有效進行
立法部門在完善實體法體系的同時,更應注意完善程序法的體系,在行政程序法的立法過程中,應堅持保障行政執法的公平性和效率性的統一。對於目前缺失的行政取證立法尤其應加強規定,規則應細化,具有可操作性,起到既保障行政執法取證工作的有效進行,又能規范行政執法工作的作用。
在目前的行政訴訟法中,行政訴訟對行政機關所收集的證據要求過高,幾乎可以和刑事訴訟中的排除合理懷疑相比,而行政機關在調查取證中強制措施是無法和司法機關相比的,這對行政機關在立法上是不公平的。或者賦予行政機關足夠的調查取證權力,或者降低質證的要求。法院部門在審判實踐中對行政訴訟證據的要求應介於刑事訴訟和民事訴訟之間。不宜過分嚴格。
應對惡意不配合城管行政執法取證工作的行為規定明確具體的懲戒措施。從長遠看,應規定城管行政執法人員可以行使部分警察的強制權,即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隊伍巡警化。從根本上解決城管行政執法執行力度的問題。從目前看,比較可行的是在公安部門成立城管公安支隊,在統一部門的協調下協助城管執法隊伍執法,切實有效的保障城管行政執法工作特別是取證工作。對於惡意抗法、不配合調查的違法行為人可以當場採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國內部分城市也在試點該辦法,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建議合肥市盡快試點實施。
(二)加強城管行政執法隊伍硬體建設,為取證工作提供物質保障
建議各級城管執法部門根據財力情況,盡可能優先考慮加強行政執法隊伍的硬體建設。為各執法中隊配備齊全的數碼照相機、攝像機、錄音筆。保證在執法取證過程中不會因為取證工具的匱乏而造成的取證困難。
從長遠看,城管行政執法隊伍也應充分利用高科技的成果,提高執法的效率,減少執法取證工作中的難度。例如,在運輸渣土的車輛中強制安裝GPS定位儀,對於渣土運輸、傾倒進行全程監控,就可以高效的進行渣土運輸監管,同時對於違法運輸、傾倒的行為進行取證,也可以在第一時間對違法行為進行查處。在全市市容重點監控地區,路段設立攝像頭,對於違規行為進行拍攝取證並在第一時間進行查處。
(三)加強城管隊伍建設,提高依法取證技能
應進一步加強城管隊伍的培訓和學習,讓城管行政執法隊員對城管行政執法實體法和程序法都有全面深入的了解,提高執法隊員的法律素養,特別是要培養執法隊員在目前的體制下如何有效依法取證的技巧。
在完善硬體建設的同時,還應培養一批對取證工具能夠熟練運用的執法隊員。只有這樣,才能最大的發揮取證工具的效果。
在詢問調查當事人、涉案證人時,更應學習積累詢問調查的技巧。掌握一些心理學的知識,能從根本上打消當事人、證人的疑慮,讓其消除心理負擔,對所提出的問題能夠如實回答。對於極不配合的當事人、證人,要善於施壓,促使其配合調查。
對於證明標准,執法隊員應有充分清醒的認識,部分案件中,當事人不予配合的,只要所收集的其他證據能夠確實有效的證明違法行為並形成有效的證據鏈也可以認定違法事實。把握好證明標准就把握好了取證的方向,可以減少取證過程中的彎路,避免不必要的難度。
(四)改善執法環境
執法環境的建設是個長期的艱巨的任務。執法隊員在執法期間應加強對相對人的宣傳教育,加強他們的法律意識。引導他們從抵觸執法轉向配合執法。同時應做到嚴格執法,維護執法的嚴肅性。
面對部分市民的不理解,城管行政執法隊伍還是應加強自身建設,塑造服務人民的新形象,爭取越來越多市民的支持和理解,以便在執法取證過程中得到廣大市民的支持配合。
為解決目前執法、司法中的取證困境,應逐步建立並完善行之
有效、具有可操作性證人保護制度,切實保障證人作證時自身和親屬的人身財產安全,消除證人作證的負擔。根據本國實踐,建立符合國情的污點證人制度,減少取證難度,以有效的打擊各種行政違法行為。
四、總結
綜上所述,解決城管行政執法取證難問題是一項系統性的工程。
法制建設、硬體建設、隊伍建設、執法環境建設缺一不可。法制建設是根本保障,硬體建設是物質基礎,隊伍建設是基本方法,執法環境建設是依託。法制建設和執法環境建設具有根本性,也具有長期性,艱巨性,和目前的國家法治進程息息相關,許多因素並非我們城管行政執法部門能影響的,但我們城管行政執法部門仍應發揮積極能動性,為推動法制建設和執法環境建設做出貢獻。相信通過國家法治進程的不斷推進,相關法律法規的逐步完善,法治環境的日益優化,城管行政執法工作取證難的問題也會在根本上得以解決。
短期而言,加強硬體建設和執法隊伍建設是解決執法取證難題的直接有效方法,也更具有可行性。加大投入,充分利用現有的科技成果,對違法現場,詢問調查過程進行科技取證。還應培養一批執法業務過硬、精通取證技能的執法隊員。硬體建設和執法隊伍建設的最終目的還是要達到在現行體制下做好城管行政執法取證工作,保障城管行政執法工作的有序順利運行。以完成城管行政執法的職責,更好的服務城市管理,服務人民。

Ⅳ 為人處世僵硬不靈活、固執。怎麼辦好

你需要向別人體現你的價值,既不自己難受,又讓別人好過,為別人多想想。

Ⅵ 身體很僵硬

身體僵硬,你說的不明確無法解答。如果是正常情況下身體健康只是不靈活,那是因為運動少了柔韌性差協調性不好,多參加運動鍛煉就會有改善。特別是多做拉伸性的運動,但不能急於求成,要循序漸進慢慢來。如是其它原因還請及時去醫院檢查。

Ⅶ 城管和綜合執法有區別么

所謂的執法局,就是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有的地方叫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或版者城鄉管理綜合執法局,簡權稱執法局。官方簡稱是城管執法局。所以,城管局與執法局肯定是一個局。

但是不排除有的城市是城市管理局和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並立存在,那就是你們是管理機關,他們是執法機關。但是實質上都是統稱的「城管」,這一點毋庸置疑。

Ⅷ 執法大隊的特點

執法大隊的特點就是維護法律的尊嚴。對違法行為進行打擊。

Ⅸ 為什麼很多執法部門在執法過程中都不準別人拍照攝像而自己的人可以

現在人對政府有成見而已

Ⅹ 作為一名城管執法人 我該怎麼辦 論文 謝謝

論城管執法
現實當中城管與無證商販之間就如同貓鼠關系。在筆者調查的多起典型案例中,不論是城管還是無證商販都出現了傷亡。按照波斯納的新經濟法學方法分析,這樣戰斗對社會來說非常不劃算。因為即便城管打贏了,國家很可能按照國家賠償法來救濟相對人;而相對人打贏了,國家可能要按照公務員法及其相關法律規定為城管隊員定為公傷。不管怎麼樣都要這些納稅人來為這個結果埋單。對此,人們不禁要問城管執法難道就是兩種方式———要麼打人,要麼被打,要理清這個問題就必須對沖突雙方分別進行利益分析。
一、 城市小商販存在的意義與問題
城管執法的主要對象是小商販。其經營項目主要是蔬菜、水果、簡單日用品以及其他簡單的手工業等,例如:工作族的早餐、網蟲的夜宵、價廉的農副產品等。這些生活必需品極大的方便了城市人民生活,也緩解了就業壓力。即便是西方發達國家的國際大都市依然少不了小商販的足跡。所以說城市小商販的頑強生命力本身就說明了其符合城市發展的現實需要。
小商販這個群體主要由下崗職工、城市無生活保障人、進城農民等構成。他們基本上都是不能支付高額的城市生活成本而又必須在城市尋找出路的弱勢群體。有些商販為了降低成本提高收益,經常會做一些缺斤短兩、摻雜摻假、佔道經營、亂拋垃圾等等違法行為。農葯超標的蔬菜、葯物催熟的水果、注水的豬肉基本上都是從這些流動商販送到居民餐桌上的。狹隘的利益觀、較低的文化水平、還有不良的生活習慣讓很多人根本無視公共利益。我們經常能看到人行天橋上,三米寬的路上,兩排商販各佔一米,有時候中間還要放上一個招徠顧客的音響;一些賣瓜果的商販溜進小區,用高音喇叭不分時段的叫賣,並且隨手亂拋果皮廢棄物;還有一些拾荒者在住宅區內亂翻垃圾桶,在拿走想要的東西之後,扔下一片狼藉揚長而去等等,這樣案例數不勝數。如果不對其加以約束,城市的環境保護工作永遠也趕不上他們破壞的速度。
二、城管的概況
(一)城管的發展歷史及作用
追根溯源,城管的前身其實屬於環衛部門。中國的城市發展歷史源遠流長。元初,義大利人馬可•波羅在《馬可•波羅行記》中,曾經將臨安(今杭州)稱譽為「世界最富麗華貴的城市」。而那個時候,古臨安因為城市人口聚居而產生大量的垃圾。為了解決這個問題,官府就開始招募專人進行清除;清末,警察機關負責對城市清潔管理工作,具體包括清理街道、收運垃圾、整頓廁所等。近代(1929年前後),當時的各地政府還頒布了有關清潔衛生的管理條例,並開始設立專門的城市環衛機構。新中國成立後,各城市即建立環衛管理機構。此後,環衛部門的隸屬發生頻繁變動,分別歸屬過公安、衛生、供銷等部門。1980年起,城市的環境工作改由城市建設系統管理。改革開放之後,城市人口激增,城市環境破壞嚴重。這些問題如果不及時解決,勢必嚴重影響城市公用設施功能的正常發揮。但當時的政府相關部門執法權力重疊,職責邊界不清,執法過程中經常出現重復處罰與執法疲軟的弊病。要盡快扭轉「一群大蓋帽管不了一個破草帽」的局面,還市民一個清潔優美的城市環境,就必須設置一個及時高效的新職能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關於集中行使行政處罰權的規定消除了達成這個目標的法律障礙。1997年5月北京市宣武區最早啟動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的試點。之後,經國務院批准,全國相繼成立城管部門。
我們必須客觀的承認,由於執法力量的集中,增強了執法威力,市民投訴和媒體關注的很多老大難問題得到了及時解決,市容市貌日新月異。可見,從發展歷史和工作成果上看,城管存在也是合理且必要的。但是為什麼善花有時會結出惡果?兩個必要的城市發展主體為什麼會產生如此大的沖突?要解開這個迷,必須從矛盾關繫上進行分析。
(二)城管執法的困境
1.綜合執法權缺乏法律依據
城管經常要與綜合執法聯系在一起,但我國法律一直沒有正式界定綜合執法權。綜合執法的許可權到底有多大,通過對各個地方情況的統計,大致可以鎖定以下七方面:一是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方面,依法強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標准、環境衛生標準的建築物或者設施;二是城市園林綠化管理方面,依法處罰破壞園林設施即苗木行為;三是公安交通管理方面,依法處罰機動車、非機動車以外的違法佔道行為;四是市政管理方面,依法處罰違法佔道行為;五是城市規劃管理方面,依法強制拆除與處罰未經規劃部門許可的違法建設行為;六是工商行政管理方面,依法處罰佔用道路的無照經營行為或未在指定地點經營並影響市容等違法行為;七是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權。可見,綜合執法權涉及環保、公安、交通、城建、工商等各個工作部門,基本上集中了一個地方政府所有主要的執法權。
但是,由於綜合執法權不但范圍大而且還沒有相關的程序法規定,這樣就導致綜合執法變成城管部門的「自留地」。在處罰的決策和執行過程中,城管的自由裁量成為主流,而在做出處罰決定之後,又缺乏有力的救濟途徑,立法的真空是恣意行為的罪魁禍首。試想一下,沒有約束的龐大權力,就相當於一個沒有方向盤的重型卡車在市區中高速橫行。據《南方都市報》報道,深圳市城管部門的一輛執法車,突然被深圳市某街道的城管執法車卡死。兩名市執法隊員當場亮出執法證,對方稱他們假冒。言語不和之間,後者對前者拳打腳踢。事發後相關領導趕到派出所協調處理,連連聲稱:「這完全是一場誤會」。如此的囂張,城管連自己人都打,那麼還有誰來管城管。
2.城管的組織缺乏法律定位
既然城管集中行使的職權是多元的,這就必然牽扯到一個實務的問題———行政主體在實施職權的過程中以什麼樣的身份出現。目前我國憲法和行政組織法根本沒有對城管部門的地位加以確認。因此,各地方城管的組織模式十分混亂,通常為以下幾種:一是由地方政府直屬領導的獨立工作部門;二是由市容環衛管理部門領導和協調的獨立執法主體;三是與環衛管理部門合署辦公同屬市和區兩級政府領導。
實際上全國范圍的城管組織方式遠不止這些。例如從決定主體上看,省級政府、甚至市或縣級政府都可以自行設立城管;在級別上看,鄉、縣、區、市都有自己的城管建制(但中央政府則沒有);從身份上看,有的城管組織有行政主體資格,但有的則屬於地方政府工作機構。組織上的混亂導致監管和救濟方面的困難,自然會滋生暴力性的執法方式。
三、 城管執法背後的矛盾分析
表面風光,可實際城管的日子並不好過。對於城市的市容環境衛生,領導指示必須要搞好,那麼城管就必須要執行到位,否則就要失業;城市居民說要搞好,也必須搞好,否則被人家曝光會被人家罵。可是,城管的管理對象多數都是城市生活邊緣人,在城裡活下去是其底線,對他們進行處罰或強制,不但「執法效益」差而且人身危險性高。同時,因為其地位一直沒有得到法律的確認,只要小商販問城管一句:「哪條法律規定你可以罰我」,這就足以對城管構成毀滅性的打擊,因為按照公法的基本原則———法無明文規定即禁止。立法缺失導致城管處在這樣一個理不直氣不壯的尷尬狀況。一旦遇到阻力怎麼辦?那就只能訴諸暴力。在全國城管(執法)局長聯席會議上,執行會長、秘書長羅亞蒙說「全國幾十萬城管人員大體分為兩派」。一邊是崇拜權力威力的鷹派,一邊是強調溫和執法的「鴿派」。「鷹派」往往認為:相對人不老實,對批評教育不是態度蠻橫就是陽奉陰違,不用強硬手段無法執法。為了強化執法威力,鷹派不但提高「硬體」采購———開始裝備有盔甲、盾牌、防割手套等裝備,還從「軟體」上進行升級。一本真名為《城管執法操作實務》的「城管秘籍」就是典型代表。作為某些城市城管執法的培訓教材,此書理論性與實踐性兼備,其中列舉了怎樣巧用、妙用暴力來對付抗法者。例如「要使相對人的臉上不見血,身上不見傷,周圍不見人」;鴿派則認為,打罵不能解決問題,只能激化矛盾,要從人心入手,要盡一切可能要非暴力的方式執法。例如,在四川省遂寧市一位女城管勸告亂停車的人,不料這人從車上下來後就給了女城管一記耳光。女城管隊員始終打不還手、罵不還口。
實際上鷹派也好鴿派也罷,這種單純的執法方式區分只是掩蓋了更深層次的矛盾。「打人、掀攤、罰款、沒收」到底能不能解決問題。2008年昆明市西山區城管清理佔道經營,發現一名中年女販佔道經營,立即沒收了其全部用具。該婦女立刻倒在機動車道上,不說不動長達一小時,城管人員見狀只好送還三輪車。可在烈日下,該婦女還是不為所動。無奈之下,城管人員只好撐傘為她遮陽。可見,暴力執法的後果不是激起相對人的「硬」反抗就是向這位大姐一樣的「軟」反抗。「打不還手,罵不還口」也不能解決問題。重慶市出現所謂的媽媽城管,即聘用一些四十歲左右的婦女對違法商販苦勸。她們頂風冒雨,挨罵甚至挨打是家常便飯。結果怎樣?不但執法效果並不明顯,反倒是執法隊員由幾十個人變成一個。這樣的執法,尊嚴何在?實踐結果說明,僅從執法方式上變化,不論是媽媽城管抑或女子城管都是隔靴搔癢。暴力執法的根本問題不是在於執法手段,而是法律的缺位。
世界上很多發達國家沒有城管也一樣可以保證整潔城市環境。它們的訣竅就是依靠健全的法制。日本於1958年專門制訂了《輕犯罪法》,並於1983年修正,其中規定了34項輕犯罪行為,例如公共場所對人動粗和惡語相向,破壞公共照明燈,妨礙水上交通,丟棄對人有危險的動物,插隊,妨礙安靜,暴露身體,學位、職務、資格等弄虛作假,乞討,偷窺,吐痰和隨地大小便,隨便丟棄鳥獸死屍和污染物,妨礙別人通行等,以上觸犯者可被拘留並被處以罰款。既然是犯罪行為自然由警察處理。日本警察根本不會暴力執法,因為相關的行政法律足以約束其行為。一旦升格為犯罪行為,就意味一旦受到處罰就要留有案底,違法的成本徒增。最令我們頭疼城市「牛皮癬」也曾經在日本泛濫。但是日本政府並沒有採取圍剿游擊隊方式,而是,一方面通過《輕犯罪法》絕對禁止亂貼亂畫,另一方面定期通過免費公告粘貼牌和小廣告裝訂成印刷品的方式在社區發布。這么做既滿足小業主的需求、也保護了城市環境、還保證了資源集中回收,可以說一舉三得。可見,不文明行為本來是普遍存在的,但是通過令人信服的法律強制,加上人性化的疏導,「一手硬,一手軟」讓日本國民的素質堪稱楷模。
既然立法能夠實現執法主體地位明確、職責清晰、監督有力、救濟有效,那麼我國法律為什麼不對綜合執法權和城管地位加以規制呢?其原因在於各方主體間存在巨大的利益鴻溝。這種矛盾與其說是小商販與城管間的矛盾不如說是城市外來人與城市居民間的矛盾,或者更進一步說是生存權與發展權間的矛盾。一方面是小商販為代表的城市邊緣人要活命;一方面是以城管所代表的城市要向更發達階段前進;一方面,是外來人要生存,一方面是城市人要面子。
當整個社會處於轉型期,城鄉發展差距會不斷拉大,會有越來越多的農村人口涌進城市,於是兩種利益訴求發生了更加激烈的碰撞。要解決城管與小商販的矛盾,就必須要明確一個基本問題———如何定位城市的屬性,即城市的歸屬。如果承認城裡人作為城市既得利益者是城市唯一的主人,那麼城管作為城市管理的工具,就必須充當城裡人利益的保衛者。如果城市所有權歸屬於城市現存的人,那麼城管就必須變成不同群體間利益的平衡者。從法理與憲法上分析,答案很明顯,生存權當然是優位的,一個人不論來自哪裡都是中華人共和國公民,城市不可能是某一些利益階層的專有物,外來人當然可以堂堂正正的在城市生活。但問題是城鄉經濟發展極度不平衡,有限的城市資源不可能為每個外來人都提供必要的生活條件。例如,建立免收攤位費的農貿市場完全能夠緩解城管執法壓力。但同一個城市地塊,如果建設大寫字樓、大飯店、大商場等能夠提升城市硬體設施,從而改善城市人生活質量,同時還可以增加稅收。反之,如果我們真的建立免費農貿市場還會產生多米諾效應———即城市周邊的農村人口甚至臨近城市周邊的農村人口會大量湧入這個城市(因為很顯然城裡的生活要比農村優越)。到那時,有多少城市地塊能夠滿足這么多外來人口?正是這種生存和發展尖銳的沖突直接影響了立法。立法機關遲遲不對城管進行法律定位,實際上也就是默許了城市的優先發展策略。所以,從根本上說,造成今天這種局面,不單單是城管一個部門的過錯,各級人大、各級政府、外來人、城裡人都有責任。
和諧的綜合執法,需要的是城市當中兩種利益的代表坐下來,尋找雙贏的方法,然後通過權力機關將這種利益劃分進行法定化。不解決這個問題,即便換做哪一個部門行使綜合執法權,其表現也會如同城管一樣。至於執法環節,不論是城管還其他執法機關,都應該是「軟硬」兼施。所謂「硬」,即執法的目標是剛性的,不能隨意妥協或更改。同時,針對小商販的不同行為區別對待:對於嚴重違法、屢教不改的要依據相關法律從嚴處罰決不姑息;所謂「軟」,即對於初次違法、輕微違法的相對人要批評教育為主財產處罰為輔。執法的「軟」與「硬」要相輔相承,「軟」以「硬」為前提,「硬」以「軟」為表現,才能達到行政目的和手段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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