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法後移
⑴ 行政執法機關將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司法機關後能否作出行政處罰
如果違法行為已構成犯罪,必須依法向公安機關移送,在司法機關對該違法犯罪行為未作出最後處理之前,行政機關如在向公安機關移送之前未作出有關人身權和財產權的行政處罰,則不再針對同一違法行為作出該類行政處罰,否則構成程序違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規定:"違法行為構成犯罪,人民法院判處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時,行政機關已經給予當事人行政拘留的,應當依法折抵相應刑期。違法行為構成犯罪,人民法院判處罰金時,行政機關己經給予當事人罰款的,應當折抵相應罰金。"根據上述規定,對同一違法犯罪行為,原則上只能給予一次刑事法律上的人身罰或財產罰,即使行政機關已經作出人身罰或者財產罰的行政處罰,相關的行政處罰和刑事處罰也必須進行折抵。
正因如此,《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條第二款和《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第三條、第五條、第八條、第十一條規定,如果違法行為己構成犯罪,應該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行政機關不得以行政處罰代替刑事處罰,必須依法向公安機關移送。
這些規定說明以下兩點:其一,在實體上,有關人身權和財產權的刑事處罰優於行政處罰,相關的行政處罰必須和刑事處罰進行折抵;其二,在程序上,有關人身權和財產權處罰的刑事程序優於行政程序。
如果違法行為已構成犯罪,必須依法向公安機關移送,在司法機關對該違法犯罪行為未作出最後處理之前,行政機關如在向公安機關移送之前未作出有關人身權和財產權的行政處罰,則不再針對同一違法行為作出該類行政處罰,否則構成程序違法。
⑵ 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的具體規定
第一條為了保證行政執法機關向公安機關及時移送涉嫌犯罪案件,依法懲罰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以及其他罪,保障社會主義建設事業順利進行,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行政執法機關,是指依照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規定,對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妨害社會管理秩序以及其他違法行為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以及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在法定授權范圍內實施行政處罰的組織。
第三條行政執法機關在依法查處違法行為過程中,發現違法事實涉及的金額、違法事實的情節、違法事實造成的後果等,根據刑法關於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等罪的規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等罪的司法解釋以及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的追訴標准等規定,涉嫌構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必須依照本規定向公安機關移送。
第四條行政執法機關在查處違法行為過程中,必須妥善保存所收集的與違法行為有關的證據。
行政執法機關對查獲的涉案物品,應當如實填寫涉案物品清單,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處理。對易腐爛、變質等不宜或者不易保管的涉案物品,應當採取必要措施,留取證據;對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涉案物品,應當由法定檢驗、鑒定機構進行檢驗、鑒定,並出具檢驗報告或者鑒定結論。
第五條行政執法機關對應當向公安機關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應當立即指定2名或者2名以上行政執法人員組成專案組專門負責,核實情況後提出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書面報告,報經本機關正職負責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負責人審批。
行政執法機關正職負責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負責人應當自接到報告之日起3日內作出批准移送或者不批准移送的決定。決定批準的,應當在24小時內向同級公安機關移送;決定不批準的,應當將不予批準的理由記錄在案。
第六條行政執法機關向公安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應當附有下列材料:
(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書;
(二)涉嫌犯罪案件情況的調查報告;
(三)涉案物品清單;
(四)有關檢驗報告或者鑒定結論;
(五)其他有關涉嫌犯罪的材料。
第七條公安機關對行政執法機關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應當在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書的回執上簽字;其中,不屬於本機關管轄的,應當在24小時內轉送有管轄權的機關,並書面告知移送案件的行政執法機關。
第八條公安機關應當自接受行政執法機關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之日起3日內,依照刑法、刑事訴訟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立案標准和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的規定,對所移送的案件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依法決定立案的,應當書面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執法機關;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依法不予立案的,應當說明理由,並書面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執法機關,相應退回案卷材料。
第九條行政執法機關接到公安機關不予立案的通知書後,認為依法應當由公安機關決定立案的,可以自接到不予立案通知書之日起3日內,提請作出不予立案決定的公安機關復議,也可以建議人民檢察院依法進行立案監督。
作出不予立案決定的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行政執法機關提請復議的文件之日起3日內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案件的行政執法機關對公安機關不予立案的復議決定仍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復議決定通知書之日起3日內建議人民檢察院依法進行立案監督。
公安機關應當接受人民檢察院依法進行的立案監督。
第十條行政執法機關對公安機關決定不予立案的案件,應當依法作出處理;其中,依照有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規定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應當依法實施行政處罰。
第十一條行政執法機關對應當向公安機關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不得以行政處罰代替移送。
行政執法機關向公安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前已經作出的警告,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的行政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
依照行政處罰法的規定,行政執法機關向公安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前,已經依法給予當事人罰款的,人民法院判處罰金時,依法折抵相應罰金。
第十二條行政執法機關對公安機關決定立案的案件,應當自接到立案通知書之日起3日內將涉案物品以及與案件有關的其他材料移交公安機關,並辦結交接手續;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十三條公安機關對發現的違法行為,經審查,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立案偵查後認為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但依法應當追究行政責任的,應當及時將案件移送同級行政執法機關,有關行政執法機關應當依法作出處理。
第十四條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應當接受人民檢察院和監察機關依法實施的監督。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行政執法機關違反本規定,應當向公安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而不移送的,有權向人民檢察院、監察機關或者上級行政執法機關舉報。
第十五條行政執法機關違反本規定,隱匿、私分、銷毀涉案物品的,由本級或者上級人民政府,或者實行垂直管理的上級行政執法機關,對其正職負責人根據情節輕重,給予降級以上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前款所列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比照前款的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行政執法機關違反本規定,逾期不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的,由本級或者上級人民政府,或者實行垂直管理的上級行政執法機關,責令限期移送,並對其正職負責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負責人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記過以上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行政執法機關違反本規定,對應當向公安機關移送的案件不移送,或者以行政處罰代替移送的,由本級或者上級人民政府,或者實行垂直管理的上級行政執法機關,責令改正,給予通報;拒不改正的,對其正職負責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負責人給予記過以上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本條第一款、第二款所列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分別比照前兩款的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公安機關違反本規定,不接受行政執法機關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或者逾期不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決定的,除由人民檢察院依法實施立案監督外,由本級或者上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對其正職負責人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記過以上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前款所列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比照前款的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行政執法機關在依法查處違法行為過程中,發現貪污賄賂、國家工作人員瀆職或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侵犯公民人身權利和民主權利等違法行為,涉嫌構成犯罪的,應當比照本規定及時將案件移送人民檢察院。
第十九條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⑶ 行政執法要適當上移行政執法重心,減少行政執法層次對嗎
《全國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要求,減少行政執法層次,適當下移執法重心。
⑷ 行政執法移交公安機關又轉回怎麼辦
行政執法移交給公安機關,又轉回說明公安機關對行政執法目前還不構成犯罪,胡予立案不予執行。
⑸ 交警移動執法最好使用什麼
交警移動執法面臨最多的這問題就是如何能快速的解決違規違章,佐藍科技獵蜂現場執法系統設備就是安裝在警車上的多攝像頭執法設備,通過終端加持,警車再也不是一個單獨的交通工具,更是一個臨時指揮中心,在移動巡查過程中,不僅能視頻實時監控並且上傳數據中心,而且同時還能對警車周圍的行人和車輛進行鑒別。
通過雲上數據進行實時比對,一旦識別出問題車輛,即刻發出警報,一秒鍾就能識別違法車輛和網逃人員,完成智能取證,並且對於違停、套牌、等能完成一分鍾百次取證,大大的釋放了交通執法的警務壓力。
⑹ 運菅不到現場執法,由保安現場取證後移交運菅扣車罰款合法嗎
您好!行政執法調查取證制度
第十三條 局屬各執法單位進行調查或者檢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於二人。
執法人員查處違法行為,應當出示河北省行政執法證或交通運輸行政執法證。
第十四條 執法人員需要從有關單位查閱、復制與違法活動有關的記錄、文件、業務函電和其他材料的,應當出示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出具的協助調查函。
第十五條 執法人員應當收集、調取與案件有關的原始憑證作為證據;調取原始證據確有困難的,可以將原件復印、復制、摘抄、拍照,並由原始證據持有人簽字或者以其他方式確認復印件、復製件、摘抄件、照片與原件相符。
第十六條 執法人員應當收集視聽資料的原始載體。收集原始載體有困難的,可以收集復製件並註明製作方法、製作時間、製作人等情況。視聽資料應當附相關話語的文字記錄。
第十七條 提取物證應當當場清點,出具物品清單並由執法人員、當事人簽字或者以其他方式確認。當事人拒絕確認或者不在場的,應當有二名以上見證人在場確認;見證人不足二名或者拒絕確認的,執法人員應當在物品清單上註明情況並簽字。
第十八條 執法人員在調查取證時,作為證據的事實數量較大且採取抽樣取證對認定案件事實沒有實質影響的,可以採取抽樣取證的方法。
第十九條 執法人員因案件的需要,向當事人、證人調查收集證言時,應製作詢問筆錄。
第二十條 執法人員詢問當事人、證人應當單獨進行,並向其說明依法享有的權利和提供偽證或者隱匿證據的法律責任。
⑺ 哪些行政執法機關可以移送刑事案件
「有行政執法來權的行政機關自可以移送刑事案件,如:工商管理機關、稅務機關、國土資源管理機關等。」
刑事案件(xíng shì àn jiàn )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被控涉嫌侵犯了《刑法》所保護的社會關系,國家為了追究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刑事責任而進行立案偵察、審判並給予刑事制裁(如罰金、有期徒刑、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等)的案件。
2019年6月20日晚發布通報稱,2019年4月中旬,新晃侗族自治縣公安局在掃黑除惡專項斗爭中查獲杜少平涉黑涉惡團伙。杜少平交代其於2003年1月將鄧世平殺害,埋屍於新晃某中學操場內。 2019年06月23日,懷化市公安局刑事科學技術研究所經DNA檢驗鑒定,確認新晃一中操場挖出的屍骸為2003年失蹤人員鄧世平。
⑻ 移動執法的執法方案
方案背景:
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發展和法律體系的不斷健全,執法工作所涉及的范圍越來越廣,執法工作量日益增加。公眾對執法部門的工作效率,反應、應變能力等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提高執法人員的執法力度、加快執法速度、構建和諧執法環境已經迫在眉睫。建設良好執法環境必須加強警務工作的及時性,同時加大對破壞人民和諧生活的不法行為的處理力度。
執法具有:移動性、突發性、緊急性。公安、交通、城管、商務、環保、文化、質監、安監、葯監、農業、城管、工商、司法、等執法部門,都需要在第一現場進行執法工作。但受制於時間、空間、設備等的限制,執法人員無法現場調用稽查對象的歷史資料,無法及時將新的執法信息提交上報,並在突發事件處理上無法極時得到上級的指示,和無法及時得到相關部門的支援。移動執法解決方案可以及時進行案件線索查詢,新線索錄入。提高案件線索處理和待辦工作處理等執法工作的速度
方案需求:
1、 執法信息現場查詢
執法工作具有」 移動性、突發性、緊急性」特點,而現在的執法系統無法實時查詢相關案件的執法對象信息、許可證信息、歷史違法違規(章)等信息的查詢。從而不能使執法者迅速根據掌握的歷史信息對具體情況做出相應的處理。導致不能隨時隨地獲得公安業務信息的支持來解決通緝、協查、堵截、搜查等一線執法工作中的查詢問題。
2、 執法信息現場採集
執法人員在現場執法時,需要進行現場取證、核查、記錄日誌,達到值勤、治安、交管、刑偵、地圖功能(GPS衛星定位,GIS電子地圖等)等,現有辦公系統無法當場錄入傳輸:圖像、視頻、文字等形式記錄案件信息。達不到及時傳輸,溝通的需求。
3、 執法機關辦公需求
領導外出辦公也需要公文審批,案件查詢,新案件處理批示等一系統辦公系統的移動操作。
4、 現場執法人員與內部領導之間的及時請求與批示
現場執法人員對突發事件,及交通等需要及時處理的案件,要及時得到上報並及時得到相關部門的批示或是增援。
移動執法方案能解決
執法現場手機、PAD上直接實現如下功能:
1、 移動執法依據、執法人員信息查詢
通過移動手持設備,執法人員在執法現場,可根據必要程度向執法對象提供現場法規說明、案例展示。做到「有法可依、有據可尋.
執法單位職能管轄范圍內的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執法單位職能管轄范圍內的從業人員信息及從業資格證查詢。
2、 外出勤務管理
執法人員工作具有移動性,可實現各執法點執法人員的統一手機、PAD移動終端考勤。指揮中心可隨時查看執法車輛/人員所在的位置和狀態。緊急情況下,可以就近調度距離求援地點最近的人員或車輛前往協助
3、 現場執法
現場手機、PAD現場取證,並將有關執法信息現場錄入,並傳輸至相應執法管理系統,執法單據列印。
處罰對象對處罰決定提出質疑,可以提交相關部門得到新的處罰指示。
4、 公眾服務
公眾用戶(個人、企業)可以在手機或PAD上實時查詢相關法規法規、處罰條例,公眾意見反饋等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