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行政處罰的原則
行政處罰與行政處分的主要區別在於:
第一,針對的違法行為不同。行政處罰是針對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所採取的;行政處分是針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所採取的。行政處罰是行政機關的外部行政行為;行政處分則是行政機關的內部行政行為。
第二,行為人與相對人之間的關系不同。行政處罰的決定者和實施者是具有國家行政管理職能的特定的行政機關,它與受處罰人之間不存在領導與被領導的隸屬關系,而只存在管理與被管理的普通行政關系;行政處分的決定者和實施者並不一定是特定的行政機關,它與被處分人之間的關系是一種基於行政組織關系所產生的領導與被領導的關系。
第三,適用的法律依據不同。行政處罰依據國家有關行政管理的普通的法律法規,主要是指行政行為法和行政程序法;行政處分則依據行政組織法。
第四,形式不同。行政處罰的形式主要有警告、罰款、拘留、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勞動教養等,始終與被處罰人的人身自由權、財產所有權等基本權利相關;行政處分的形式主要有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降職、撤職、留用察看、開除等,大多與被處分人職務上的權利有關。
第五,兩者所產生的法律效果不同,由此產生爭議後的救濟手段也不一致。對行政處罰不服,相對人可以提起行政訴訟;對行政處分不服,相對人不能提起行政訴訟。
㈡ 環境行政處分與環境行政處罰的區別
環境行政處分是指環境保護行政單位的人員因違反環境與資源保護法所應受到的行政處分。
環境行政處罰是指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環境違法行為查證屬實後,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並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是特定的國家行政機關對違反行政管理法律法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給予的制裁。
行政處分是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依據行政管理法規、規章、紀律等對其所屬人員違規、違紀行為所作的處罰。
行政處罰與行政處分的主要區別在於:
第一,針對的違法行為不同。行政處罰是針對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所採取的;行政處分是針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所採取的。行政處罰是行政機關的外部行政行為;行政處分則是行政機關的內部行政行為。
第二,行為人與相對人之間的關系不同。行政處罰的決定者和實施者是具有國家行政管理職能的特定的行政機關,它與受處罰人之間不存在領導與被領導的隸屬關系,而只存在管理與被管理的普通行政關系;行政處分的決定者和實施者並不一定是特定的行政機關,它與被處分人之間的關系是一種基於行政組織關系所產生的領導與被領導的關系。
第三,適用的法律依據不同。行政處罰依據國家有關行政管理的普通的法律法規,主要是指行政行為法和行政程序法;行政處分則依據行政組織法。
第四,形式不同。行政處罰的形式主要有警告、罰款、拘留、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勞動教養等,始終與被處罰人的人身自由權、財產所有權等基本權利相關;行政處分的形式主要有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降職、撤職、留用察看、開除等,大多與被處分人職務上的權利有關。
第五,兩者所產生的法律效果不同,由此產生爭議後的救濟手段也不一致。對行政處罰不服,相對人可以提起行政訴訟;對行政處分不服,相對人不能提起行政訴訟。
㈢ 環境行政處罰辦法的第六章 結案和歸檔
第六十七條【結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結案:
(一)行政處罰決定由當事人履行完畢的;
(二)行政處罰決定依法強制執行完畢的;
(三)不予行政處罰等無須執行的;
(四)行政處罰決定被依法撤銷的;
(五)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認為可以結案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八條【立卷歸檔】結案的行政處罰案件,應當按照下列要求將案件材料立卷歸檔:
(一)一案一卷,案卷可以分正卷、副卷;
(二)各類文書齊全,手續完備;
(三)書寫文書用簽字筆、鋼筆或者列印;
(四)案卷裝訂應當規范有序,符合文檔要求。
第六十九條【歸檔順序】正卷按下列順序裝訂:
(一)行政處罰決定書及送達回證;
(二)立案審批材料;
(三)調查取證及證據材料;
(四)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聽證告知書、聽證通知書等法律文書及送達回證;
(五)聽證筆錄;
(六)財物處理材料;
(七)執行材料;
(八)結案材料;
(九)其他有關材料。
副卷按下列順序裝訂:
(一)投訴、申訴、舉報等案源材料;
(二)涉及當事人有關技術秘密和商業秘密的材料;
(三)聽證報告;
(四)審查意見;
(五)集體審議記錄;
(六)其他有關材料。
㈣ 環境行政處罰辦法的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為規范環境行政處罰的實施,監督和保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依法行使職權,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應當給予環境行政處罰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本辦法規定的程序實施。
第三條【罰教結合】實施環境行政處罰,堅持教育與處罰相結合,服務與管理相結合,引導和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覺守法。
第四條【維護合法權益】實施環境行政處罰,應當依法維護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保守相對人的有關技術秘密和商業秘密。
第五條【查處分離】實施環境行政處罰,實行調查取證與決定處罰分開、決定罰款與收繳罰款分離的規定。
第六條【規范自由裁量權】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必須符合立法目的,並綜合考慮以下情節:
(一)違法行為所造成的環境污染、生態破壞程度及社會影響;
(二)當事人的過錯程度;
(三)違法行為的具體方式或者手段;
(四)違法行為危害的具體對象;
(五)當事人是初犯還是再犯;
(六)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的態度和所採取的改正措施及效果。
同類違法行為的情節相同或者相似、社會危害程度相當的,行政處罰種類和幅度應當相當。
第七條【不予處罰情形】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第八條【迴避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承辦人員應當迴避:
(一)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近親屬的;
(二)本人或者近親屬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
(三)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的其他迴避情形。
符合迴避條件的,案件承辦人員應當自行迴避,當事人也有權申請其迴避。
第九條【法條適用規則】當事人的一個違法行為同時違反兩個以上環境法律、法規或者規章條款,應當適用效力等級較高的法律、法規或者規章;效力等級相同的,可以適用處罰較重的條款。
第十條【處罰種類】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環境行政處罰的種類有:
(一)警告;
(二)罰款;
(三)責令停產整頓;
(四)責令停產、停業、關閉;
(五)暫扣、吊銷許可證或者其他具有許可性質的證件;
(六)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七)行政拘留;
(八)法律、行政法規設定的其他行政處罰種類。
第十一條【責令改正與連續違法認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及時作出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的行政命令。
責令改正期限屆滿,當事人未按要求改正,違法行為仍處於繼續或者連續狀態的,可以認定為新的環境違法行為。
第十二條【責令改正形式】根據環境保護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責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的行政命令的具體形式有:
(一)責令停止建設;
(二)責令停止試生產;
(三)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
(四)責令限期建設配套設施;
(五)責令重新安裝使用;
(六)責令限期拆除;
(七)責令停止違法行為;
(八)責令限期治理;
(九)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設定的責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的行政命令的其他具體形式。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行為種類和規范行政案件案由的規定,行政命令不屬行政處罰。行政命令不適用行政處罰程序的規定。
第十三條【處罰不免除繳納排污費義務】實施環境行政處罰,不免除當事人依法繳納排污費的義務。
㈤ 環境保護行政處罰辦法和環境行政處罰辦法有什麼不同嗎
環境保護行政處罰辦法和環境行政處罰辦法有點不同。
區別是環境保護與環境的差異。關鍵的就是主管機構的不同:環境保護行政處罰,由環保部門實行;環境行政處罰,應該是由市政部門實行。
㈥ 環境行政處罰辦法的介紹
為規范環境行政處罰的實施,監督和保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依法行使職權,維護公共內利益和社會秩序,容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環境行政處罰辦法》。該《辦法》經2009年12月30日環境保護部2009年第3次部務會議修訂通過。2010年1月19日環境保護部令第8號公布。《辦法》分總則、實施主體與管轄、一般程序、簡易程序、執行、結案和歸檔、監督、附則8章82條,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1999年8月6日原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發布的《環境保護行政處罰辦法》同時廢止。
㈦ 環境行政法律責任中的行政處罰主要哪些種類
目前我國有關「環境行政處罰」分散在各種環境法律和法規中,重疊交叉現象嚴重,乃至功能完全相同的行政處罰在各個環境法律法規中的表述各異,如《行政處罰法》第8條規定的「責令停產停業」這一處罰種類在環境立法中的表述至少有以下幾種:責令停止生產、使用;責令停業和關閉;責令停業、關閉;責令停業或者關閉;責令停業治理;責令停產等,其他環境行政處罰也多有類似現象。
這主要是目前環境資源的立法基本上都由負責管理的部門起草法律、法規草案,然後再送立法機關,部門之間和立法缺乏溝通和銜接。要改變這種情況,需要改變立法起草的方式,或者由立法機關的法制工作機構直接組織起草,或者由行政主管部門、相關法律專家和有關管理部門組成起草小組,並由處於中立地位的法律專家主導起草過程。此外,1996年《行政處罰法》通過後,但相應的環境立法並沒有及時得到修訂,或者雖有修訂卻對這一現象沒有給予注意,也是造成上述混亂狀況的原因。要盡量保證環境行政處罰種類的統一和環境行政處罰的權威,應當在修改有關立法時對此給予關注。
㈧ 如何規范環保行政處罰法律文書
正 一、不盡規范的環保行政處罰法律文書的弊端隨著《行政訴訟法》、《行政復議條例內》容、《行政處罰法》等一些約束行政執法部門行為的法律法規的出台和實施,對環保行政執法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不但執法上准確,其程序也要正確,而且體現環保行政處罰的法律文書應當適用和規范。這些看似簡單而實際是關鍵的問題,長期以來一直沒有明確的規范,因而,導至環保行政處罰不盡規范,影響了環保執法力...
㈨ 環保處罰法律依據
環保部門作出行政處罰依據很多,一般來講《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回民共和國大氣污答染防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雜訊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是最常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