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再行政復議
㈠ 什麼條件下可以再次訴訟和再次復議
根據《行政訴訟法》司法解釋(2000年3月10日起施行)第三十六條人民法院裁定準許原告撤訴後,原告以同一事實和理由重新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根據《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2007年8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八條申請人在行政復議決定作出前自願撤回行政復議申請的,經行政復議機構同意,可以撤回。申請人撤回行政復議申請的,不得再以同一事實和理由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是,申請人能夠證明撤回行政復議申請違背其真實意思表示的除外。第三十五條法律、法規未規定行政復議為提起行政訴訟必經程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後,又經復議機關同意撤回復議申請,在法定起訴期限內對原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由此可見,對於無須復議前置的行政復議,申請人撤回行政復議後,不能再以同一事實和理由申請行政復議,但是在訴訟期內可以提起行政訴訟。行政訴訟撤訴後不能再以同一事實和理由申請行政訴訟,但是行政訴訟撤訴後能否在法定期限內提起行政復議呢?如果對復議結果不服是否可以再次提起行政訴訟,法律並未明確規定。
筆者認為:既然法律並未禁止行政訴訟撤訴後再次提起行政復議,那麼根據行政復議法的規定,對於沒有經過復議的具體行政行為,只要仍然在復議期間內,仍然可以提起行政復議,即使是基於跟行政訴訟同一事實和理由。但是對於復議結果不服的,如果復議結果維持了原處理決定,因為沒有發生新的事實,沒有新的依據,所以不能再提起行政訴訟。如果復議結果改變了原處理決定,因為產生了新的事實和依據,訴訟主體也發生了變化,所以可以再次提起行政訴訟。如果已經經過了復議,撤訴後基於同原復議同樣的事實和理由則不能再申請復議。
如果行政訴訟撤訴後,基於不同的事實和理由申請行政復議,那麼對復議結果不服的,仍然可以提起行政訴訟,不再跟復議結果有關聯。然而對於此種情形,行政相對人完全可以不進行撤訴,另外提起行政復議即可,這就可能會出現,同一個法院、同樣的原告和被告在兩個案件並存的事實。
新行政訴訟法草案,由於對訴訟被告作出了不同的規定,即使復議機關維持行政行為,也應作為被告而出現在行政訴訟當中。如果原行政訴訟沒有經過復議,則被告只有一個,撤訴後以同一事實和理由復議,如果復議機關維持了行政行為,再次訴訟將有兩個被告,那麼此種情形與原來的行政訴訟相比是否已經不再屬於同樣的事實和理由了呢?不知道新的行政訴訟法會不會作出更明確的規定。
㈡ 行政訴訟後能否再進行行政復議
行政訴訟後是不能再進行復議的,不過你對訴訟的結果不滿意或感覺有錯誤的話可以提起上訴的
行政訴訟和行政復議的區別:
1、二者受理的機關不同。行政訴訟由法院受理;行政復議由行政機關受理。一般由原行政機關的上級機關受理,特殊情況下,由本級行政機關受理。
2、二者解決爭議的性質不同。人民法院處理行政訴訟案件屬於司法行為,適用行政訴訟法;行政機關處理行政爭議屬於行政行為的范圍,應當適用行政復議法。
3、二者適用的程序不同。行政復議適用行政復議程序,而行政訴訟適用行政訴訟程序。行政復議程序簡便、迅速、廉價,但公正性有限;行政訴訟程序復雜且需要更多的成本,但公正的可靠性大。行政復議實行一裁終局制度;而行政訴訟實行二審終審制度等。
4、二者的審查強度不同。根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原則上法院只能對行政主體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而根據《行政復議法》的規定,行政復議機關可以對行政主體行為的合法性和適當性進行審查。
5、二者的受理和審查范圍不同。《行政訴訟法》和《行政復議法》對於受理范圍均做了比較詳細的規定。從列舉事項來看,《行政復議法》的受案范圍要廣於《行政訴訟法》。此外,《行政復議法》還規定對國務院的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的規定、鄉鎮人民政府的規定等規范性文件可以一並向行政復議機關提出審查申請。
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是兩種不同性質的監督,且各有所長,不能互相取代。因此,現代國家一般都同時創設這兩種制度。在具體的制度設計上,或將行政復議作為行政訴訟的前置階段;或由當事人選擇救濟途徑,或在當事人選擇復議救濟途徑之後,仍允許其提起行政訴訟。
本答案由 中顧法律網誠信專家張濤律師 提供
㈢ 什麼情況是必須先行政復議,不服才可進行行政訴訟
選B先申請復議,若不服復議決定再起訴。
必須先申請行政復議的情況有:
1、《行政復議法》第30條第1款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已經依法取得的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應當先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稅收徵收管理法》第88條第1款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同稅務機關在納稅上發生爭議時,必須先依照稅務機關的納稅決定繳納或者解繳稅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然後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3、《海關法》第64條規定:「納稅義務人同海關發生納稅爭議時,應當繳納稅款,並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復議決定仍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4、《國家安全法》第31條規定:「當事人對拘留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5、《商標法》第32條規定:「對駁回申請、不予公告的商標,商標局應當書面通知商標注冊申請人。商標注冊申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由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6、《商標法》第43條規定:「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商標裁定程序的對方當事人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7、《專利法》第41條規定:「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設立專利復審委員會。專利申請人對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駁回申請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個月內,向專利復審委員會請求復審。專利復審委員會復審後,作出決定,並通知專利申請人。專利申請人對專利復審委員會的復審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8、《專利法》第46條第1款規定:「專利復審委員會對宣告專利權無效的請求應當及時審查和作出決定,並通知請求人和專利權人。宣告專利權無效的決定,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登記和公告。對專利復審委員會宣告專利權無效或者維持專利權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行政訴訟和行政復議的區別:
1、二者受理的機關不同。行政訴訟由法院受理;行政復議由行政機關受理。一般由原行政機關的上級機關受理,特殊情況下,由本級行政機關受理。
2、二者解決爭議的性質不同。人民法院處理行政訴訟案件屬於司法行為,適用行政訴訟法;行政機關處理行政爭議屬於行政行為的范圍,應當適用行政復議法。
3、二者適用的程序不同。行政復議適用行政復議程序,而行政訴訟適用行政訴訟程序。行政復議程序簡便、迅速、廉價,但公正性有限;行政訴訟程序復雜且需要更多的成本,但公正的可靠性大。行政復議實行一裁終局制度;而行政訴訟實行二審終審制度等。
4、二者的審查強度不同。根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原則上法院只能對行政主體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而根據《行政復議法》的規定,行政復議機關可以對行政主體行為的合法性和適當性進行審查。
5、二者的受理和審查范圍不同。《行政訴訟法》和《行政復議法》對於受理范圍均做了比較詳細的規定。從列舉事項來看,《行政復議法》的受案范圍要廣於《行政訴訟法》。此外,《行政復議法》還規定對國務院的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的規定、鄉鎮人民政府的規定等規范性文件可以一並向行政復議機關提出審查申請。
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是兩種不同性質的監督,且各有所長,不能互相取代。因此,現代國家一般都同時創設這兩種制度。在具體的制度設計上,或將行政復議作為行政訴訟的前置階段;或由當事人選擇救濟途徑,或在當事人選擇復議救濟途徑之後,仍允許其提起行政訴訟。
㈣ 行為在行政復議期間不停止執行,但什麼可以停止執行
《行政復議法》第二十一條有明確規定。
第二十一條行政復議期間具體行政行為版不停止執行;但是,有下列情權形之一的,可以停止執行:
(一)被申請人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二)行政復議機關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三)申請人申請停止執行,行政復議機關認為其要求合理,決定停止執行的;
(四)法律規定停止執行的。
㈤ 行政復議在什麼情況下撤銷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
第二十八條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應當對被申請人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提出意見,經行政復議機關的負責人同意或者集體討論通過後,按照下列規定作出行政復議決定:
(一)具體行政行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的,決定維持;
(二)被申請人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決定其在一定期限內履行;
(三)具體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決定撤銷、變更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決定撤銷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可以責令被申請人在一定期限內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1、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
2、適用依據錯誤的;
3、違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濫用職權的;
5、具體行政行為明顯不當的。
(四)被申請人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提出書面答復、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的,視為該具體行政行為沒有證據、依據,決定撤銷該具體行政行為。
行政復議機關責令被申請人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被申請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實和理由作出與原具體行政行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體行政行為。
(5)不再行政復議擴展閱讀:
根據行政復議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撤回復議必需具備以下條件:
(一)只有申請人申請才能撤回;
(二)申請人必須是自願提出撤回行政復議申請,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強迫申請人提出撤回申請。即使被申請人在復議期間改變或者撤銷了原來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並不必然導致申請人撤回行政復議申請,只有申請人願意接受被申請人重新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並自願提出撤回行政復議申請,才可認定為撤回。
如果申請人認為原具體行政行為對其造成了一定的損失,要求賠償的,行政復議應當繼續進行;
(三)提出撤回行政復議申請的時間,必須是在復議機關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之後,作出行政復議決定之前;
(四)申請人必須說明撤回行政復議申請的理由,不能是規避法律,不得損害其他人的利益,不能是因受到被申請人的脅迫。本案中申請人要求撤回行政復議申請也具備了法定條件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
㈥ 行政復議不服,可以再復議嗎
肯定是不能再復議的.
一般的行政復議決定,當事人如果不服,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但是依據行政復議法,有一些行政復議決定是終局性決定,當事人無權提起訴訟.具體是哪些屬於這種情況可以去查查行政復議法.
㈦ 對行政復議不服,還可以再申請復議嗎
依據法律規定,對行政復議不服,除行政復議法第六條規定的行政復議決定為最終裁決的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但是不能再次申請復議。
下面是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
第五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但是法律規定行政復議決定為最終裁決的除外。
第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照本法申請行政復議:
(一)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
(二)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行政強制措施決定不服的
(三)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變更、中止、撤銷的決定不服的
(四)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於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五)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合法的經營自主權的
(六)認為行政機關變更或者廢止農業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七)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徵收財物、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八)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或者申請行政機關審批、登記有關事項,行政機關沒有依法辦理的
(九)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受教育權利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沒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請行政機關依法發放撫恤金、社會保險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費,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放的
(十一)認為行政機關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㈧ 對行政復議不服,可以再申請行政復議嗎
對行政復議不服只可行政訴訟。
一級復議制度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可以向該行政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只能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不得再向復議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復議的制度。即不服從行政主體的具體行政行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向法定的復議機關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機關作出的復議決定是行政終級決定,行政相對人不服不能再向上級國家行政機關申請復議的制度。一級復議制度是中國《行政復議法》確立的基本制度,主要是考慮到中國行政復議決定在多數情況下並非最後救濟手段,當事人對復議決定不服,還可以提起行政訴訟,仍可以得到人民法院兩級審判的救濟,這樣就沒有必要在行政系統內實行兩極或多級復議制度,以免行政爭議在行政系統內遲遲不能解決,對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產生不利影響,而且影響行政效率的提高。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規定
第十六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行政復議,行政復議機關已經依法受理的,或者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先向行政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在法定行政復議期限內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人民法院已經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請行政復議。
㈨ 關於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問題
1.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抄,不可再襲向更高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只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①復議維持共同告,即復議機關作出復議維持決定的,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與復議機關為共同被告;
②復議不作為選擇告,即由相對人自己選擇誰為被告;
③復議改變單獨告,即復議機關改變原行政行為決定的,相對人應當以復議機關為被告(依據2018年最新《行政復議法》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