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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復議答復書

發布時間: 2020-11-22 22:20:32

『壹』 行政復議申請書中應載明哪些事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十九條申請人書面申請行政復議的,應當在行政復議申請書中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的基本情況,包括:公民的姓名、性別、年齡、身份證號碼、工作單位、住所、郵政編碼;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郵政編碼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二)被申請人的名稱;

(三)行政復議請求、申請行政復議的主要事實和理由;

(四)申請人的簽名或者蓋章;

(五)申請行政復議的日期。

第二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請人應當提供證明材料:

(一)認為被申請人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提供曾經要求被申請人履行法定職責而被申請人未履行的證明材料;

(二)申請行政復議時一並提出行政賠償請求的,提供受具體行政行為侵害而造成損害的證明材料;

(三)法律、法規規定需要申請人提供證據材料的其他情形。

『貳』 行政復議答復書格式

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下列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時,受害人有權取得行政賠償:1、違法拘留或違法採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的行為;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行為;3、以毆打等暴力行為或唆使他人以毆打等暴力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4、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5、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其他違法行為;6、違法實施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產等行政處罰的;7、.違法對財產採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的; 8、違反國家規定徵收財務、攤派費用的;9、造成財產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為。

『叄』 行政復議答復對實質性沒有影響是什麼意思

估計就是行政復議可能維持原判吧

『肆』 提交行政復議後,法定的答復時間是多少天

提交行政復議後,法定的答復時間是60天,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30天,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規定如下:

第三十一條行政復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但是法律規定的行政復議期限少於六十日的除外。

情況復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經行政復議機關的負責人批准,可以適當延長,並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但是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三十日。

行政復議機關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應當製作行政復議決定書,並加蓋印章。

行政復議決定書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

(4)行政復議答復書擴展閱讀

行政復議的時間規定如下:

1、行政復議申請人應自知道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之日起60日內申請行政復議。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2、相關行政復議機構在收到復議申請後,應在5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受理,對於決定受理的,收到復議申請書之日即為受理之日。

3、相關行政復議機關應自受理復議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特殊情況下,經相關行政復議機關負責人批准,可延長30日。

4、復議申請人如對行政復議機關作出的復議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行政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

『伍』 行政復議被申請人作出書面答復的時間如何計算

根據行政復議法規定:被申請人應在收到《行政復議答辯書》及申請書副本或筆錄復印件之日起10內提出書面答復。10日是指自然日,不是工作日!

『陸』 雲貸365人工客服電話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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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 行政復議答復書與行政復議決定書有什麼區別

行政復議答復書是由被申請人製作的文書,行政復議決定書是由行政復議機關製作的版、有法律效力的文書。權

《行政復議法》
第二十三條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應當自行政復議申請受理之日起七日內,將行政復議申請書副本或者行政復議申請筆錄復印件發送被申請人。被申請人應當自收到申請書副本或者申請筆錄復印件之日起十日內,提出書面答復,並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
申請人、第三人可以查閱被申請人提出的書面答復、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行政復議機關不得拒絕。
第三十一條行政復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但是法律規定的行政復議期限少於六十日的除外。情況復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經行政復議機關的負責人批准,可以適當延長,並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但是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三十日。
行政復議機關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應當製作行政復議決定書,並加蓋印章。
行政復議決定書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

『捌』 怎樣填寫哈爾濱市行政復議申請文書

哈爾濱市人民政府令
(第186號)

《哈爾濱市行政復議規定》已經2008年4月30日市人民政府第24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8年6月15日起施行。

市長 張效廉

『玖』 環境行政復議辦法的正文內容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地方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向該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向上一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認為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向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起行政復議。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行政復議案件,適用本辦法。 依法履行行政復議職責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為環境行政復議機關。環境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以下簡稱環境行政復議機構),具體辦理行政復議事項,履行下列職責:
(一)受理行政復議申請;
(二)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取證,查閱文件和資料;
(三)審查被申請行政復議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與適當,擬定行政復議決定;
(四)按照職責許可權,督促行政復議申請的受理和行政復議決定的履行;
(五)處理或者轉送本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的審查申請;
(六)辦理行政復議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的行政賠償等事項;
(七)辦理或者組織辦理本部門的行政應訴事項;
(八)辦理行政復議、行政應訴案件統計和重大行政復議決定備案事項;
(九)研究行政復議工作中發現的問題,及時向有關機關提出改進建議,重大問題及時向環境行政復議機關報告;
(十)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依照行政復議法和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規定申請行政復議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申請人。
同一環境行政復議案件,申請人超過5人的,推選1至5名代表參加行政復議。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依法申請行政復議的,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為被申請人。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與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以共同名義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為共同被申請人。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與其他組織以共同名義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為被申請人。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設立的派出機構、內設機構或者其他組織,未經法律、法規授權,對外以自己名義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該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為被申請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照本辦法申請行政復議:
(一)對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作出的查封、扣押財產等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的;
(二)對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作出的警告、罰款、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暫扣、吊銷許可證、沒收違法所得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
(三)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頒發許可證、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或者申請審批、登記等有關事項,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沒有依法辦理的;
(四)對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有關許可證、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的變更、中止、撤銷、注銷決定不服的;
(五)認為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違法徵收排污費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六)認為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環境行政復議機關不予受理並說明理由:
(一)申請行政復議的時間超過了法定申請期限又無法定正當理由的;
(二)不服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環境污染損害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等民事糾紛作出的調解或者其他處理的;
(三)申請人在申請行政復議前已經向其他行政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其他行政復議機關或者人民法院已經依法受理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行政復議期間,環境行政復議機構認為申請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與被審查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可以通知其作為第三人參加行政復議。
行政復議期間,申請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與被審查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可以向環境行政復議機構申請作為第三人參加行政復議。 申請人、第三人可以委託1至2名代理人參加環境行政復議。
申請人、第三人委託代理人的,應當向環境行政復議機構提交由委託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書面授權委託書。授權委託書應當載明委託事項、許可權和期限。公民在特殊情況下無法書面委託的,可以口頭委託,說明委託事項、許可權和期限,由環境行政復議機構核實並記錄在卷。
委託人變更或者解除委託的,應當書面告知環境行政復議機構。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60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申請人書面申請行政復議的,可以採取當面遞交、郵寄或者傳真等方式提交行政復議申請書及有關材料。以傳真方式提交的,應當及時補交行政復議申請書原件及有關材料,審查期限自收到行政復議申請書原件及有關材料之日起計算。
申請人口頭申請的,應當由本人向環境行政復議機構當面提起,環境行政復議機構應當當場製作口頭申請行政復議筆錄,並由申請人核對後簽字確認。 行政復議申請書和口頭申請行政復議筆錄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基本情況,包括:公民的姓名、性別、年齡、工作單位、住所、身份證號碼、郵政編碼、聯系電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郵政編碼、聯系電話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二)被申請人的名稱;
(三)行政復議請求,申請行政復議的主要事實和理由;
(四)申請人簽名或者蓋章;
(五)申請行政復議的日期。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請人應當提供相應證明材料:
(一)認為被申請人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提供曾經要求被申請人履行法定職責而被申請人未履行的證明材料;
(二)申請行政復議日期超過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復議申請期限的,提供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證明材料;
(三)申請行政復議時一並提出行政賠償請求的,提供受具體行政行為侵害而造成損害的證明材料;
(四)法律、法規規定需要申請人提供證據材料的其他情形。 環境行政復議機關收到行政復議申請後,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並分別作出如下處理:
(一)對符合行政復議法、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及本辦法第七條規定、屬於行政復議受理范圍且提交材料齊全的行政復議申請,應當予以受理;
(二)對不符合行政復議法、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及本辦法規定的行政復議申請,決定不予受理,製作不予受理行政復議申請決定書,送達申請人;
(三)對符合行政復議法、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及本辦法規定,但是不屬於本機關受理的行政復議申請,應當製作行政復議告知書送達申請人;申請人當面向環境行政復議機構口頭提出行政復議的,可以口頭告知,並製作筆錄當場交由申請人確認。
錯列被申請人的,環境行政復議機構應當製作行政復議告知書告知申請人變更被申請人。 行政復議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環境行政復議機構可以在收到該行政復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發出補正行政復議申請通知書,一次性告知申請人應當補正的事項及合理的補正期限。
補正申請材料所用時間不計入行政復議審理期限。申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補正的,視為申請人放棄行政復議申請。 被申請人應當自收到行政復議答復通知書之日起10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答復書,對申請人的復議請求、事實及理由進行答辯,並提交當初作出被申請復議的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
被申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未提交上述材料的,視為該具體行政行為沒有證據、依據,環境行政復議機關應當製作行政復議決定書,依法撤銷該具體行政行為。 申請人、第三人可以查閱被申請人提出的書面答復和有關材料。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環境行政復議機關不得拒絕,並且應當為申請人、第三人查閱有關材料提供必要條件。
申請人、第三人不得塗改、毀損、拆換、取走、增添所查閱的材料。 環境行政復議機構進行調查取證時,可以查閱、復制、調取有關文件和資料,向有關人員詢問,必要時可以進行現場勘驗。
調查取證時,環境行政復議人員不得少於2名,並應出示有關證件。調查結果應當製作筆錄,由被調查人員和環境行政復議人員共同簽字確認。
行政復議期間涉及專門事項需要鑒定、評估的,當事人可以自行委託鑒定機構進行鑒定、評估,也可以申請環境行政復議機構委託鑒定機構進行鑒定、評估。鑒定、評估費用由當事人承擔。
現場勘驗、鑒定及評估所用時間不計入行政復議審理期限。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環境行政復議機關可以按照自願、合法的原則進行調解: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行使法律、法規規定的自由裁量權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申請行政復議的;
(二)當事人之間的行政賠償或者行政補償糾紛。
當事人經調解達成協議的,環境行政復議機關應當製作行政復議調解書。調解書應當載明行政復議請求、事實、理由和調解結果,並加蓋環境行政復議機關印章。行政復議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字,即具有法律效力。
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前一方反悔的,環境行政復議機關應當及時作出行政復議決定。 申請人在行政復議決定作出前自願撤回行政復議申請的,經環境行政復議機構同意後可以撤回。
申請人撤回行政復議申請的,不得再以同一事實和理由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是,申請人能夠證明撤回行政復議申請違背其真實意思表示的除外。 行政復議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影響行政復議案件審理的,行政復議中止:
(一)作為申請人的自然人死亡,其近親屬尚未確定是否參加行政復議的;
(二)作為申請人的自然人喪失參加行政復議的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參加行政復議的;
(三)作為申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四)作為申請人的自然人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蹤的;
(五)申請人、被申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參加行政復議的;
(六)案件涉及法律適用問題,需要有權機關作出解釋或者確認的;
(七)案件審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其他案件尚未審結的;
(八)其他需要中止行政復議的情形。
行政復議中止的原因消除後,應當及時恢復行政復議案件的審理。
環境行政復議機構中止、恢復行政復議案件的審理,應當製作中止行政復議通知書、恢復審理通知書,告知有關當事人。 行政復議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復議終止:
(一)申請人要求撤回行政復議申請,環境行政復議機構准予撤回的;
(二)作為申請人的自然人死亡,沒有近親屬或者其近親屬放棄行政復議權利的;
(三)作為申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其權利義務的承受人放棄行政復議權利的;
(四)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依照本辦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經行政復議機構准許達成和解的;
依照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規定中止行政復議,滿60日行政復議中止的原因仍未消除的,行政復議終止。 申請人在申請行政復議時,要求環境行政復議機關一並對被申請復議的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有關規定進行審查的,或者環境行政復議機關在對被申請復議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時,認為其依據不合法,環境行政復議機關有權處理的,應當在30日內依法處理;無權處理的,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製作規范性文件轉送函,按照法定程序轉送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依法處理。
申請人在對具體行政行為提出行政復議申請時尚不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規定的,可以在環境行政復議機關作出行政復議決定前向環境行政復議機關提出對該規定的審查申請。 行政復議期間具體行政行為不停止執行;但是有行政復議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執行。
決定停止執行的,環境行政復議機關應當製作停止執行具體行政行為通知書,送達當事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環境行政復議機關應當決定駁回行政復議申請,並製作駁回行政復議申請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一)申請人認為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不履行法定職責申請行政復議,環境行政復議機關受理後發現該部門沒有相應法定職責或者在受理前已經履行法定職責的;
(二)受理行政復議申請後,發現該行政復議申請不符合行政復議法和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規定的受理條件的。
上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認為環境行政復議機關駁回行政復議申請的理由不成立的,應當責令其恢復審理。 被申請人應當履行行政復議決定。被申請人不履行或者無正當理由拖延履行的,環境行政復議機關應當責令其限期履行,製作責令履行行政復議決定通知書送達被申請人,並抄送申請人和第三人。
被申請人對行政復議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向環境行政復議機關提出意見,但是不停止行政復議決定的履行。 環境行政復議機關應當建立行政復議案件和行政應訴案件統計制度,並依照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有關環境統計的規定向上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送本行政區的行政復議和行政應訴情況。
下級環境行政復議機關應當及時將重大行政復議決定報上級行政復議機關備案。 本辦法有關行政復議期間的規定,除註明5個工作日、7個工作日(不包含節假日)的,其他期間按自然日計算。
期間開始之日,不計算在內。期間屆滿的最後一日是節假日的,以節假日後的第一日為期間屆滿的日期。期間不包括在途時間,行政復議文書在期滿前交郵的,不算過期。 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送達行政復議文書可以採取直接送達、留置送達、委託送達、郵寄送達、轉交送達、公告送達等方式。
環境行政復議機構送達行政復議文書必須有送達回證並保存有關送達證明。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06年12月27日原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發布的《環境行政復議與行政應訴辦法》同時廢止。

『拾』 工傷認定機構行政復議答辯書怎麼寫

網路文庫里可以找到。

【法律文書】行政復議答復書_網路文庫
http://wenku..com/view/f8c30248eefdc8d377ee326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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