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案例分析範文
A. 行政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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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郝某經所在區工商局批准開辦了一家文化用品商店,一日郝某所在地工商所人員康某來到郝某的店裡,要拿幾本書回去看,郝某不讓。康某說:"有人舉報你的店裡賣淫穢書籍,要對你罰款,你現在交罰款。"郝某說:"我的店從來沒有賣過那種東西,不信你可以查。"康某說:"我不用查,你如果不交罰款,我就封你的店。"郝某無奈當即交了1000元罰款(註:康某的罰款行為,不是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以工商所名義作出的)。郝某對此向有關機關申請復議,康某又與復議人員趙某串通捏造郝某賣淫穢書籍事實,復議機關維持原來的罰款決定,又作出吊銷郝某營業執照的決定。郝某到處無人幫助解決,兩個月後,復議機關認為此案證據不足,經調查確認處罰決定是錯誤的,隨即作出撤銷吊銷營業執照決定和罰款決定,並對趙某與康某給予了行政處分。郝某對此先向賠償義務機關申請賠償,但郝某對賠償義務機關決定給予賠償的數額不服,遂向本區人民法院作出申請國家賠償決定。
區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在審理中,經人民法院調解,雙方達成如下協議:①由賠償義務機關報賠償返還1000元罰款;②賠償吊銷營業執照期間租房、水電等必要的開支2500元;③按正常營業收入的30%賠償因吊銷營業執照期間不能經營所造成的損失1500元。
現問:
(1) 郝某對1000元的罰款不服申請復議的機關是哪個機關?
(2) 設郝某突然死亡,可由誰來申請行政復議?
(3) 復議機關向郝霜收取復議費用200元,有無法律依據?為什麼?
(4) 本安中郝某所受到的損害,應以誰為賠償義務機關?
(5) 人民法院對案件的處理方式與結果是否正確?
(6) 康某與趙某對郝的損害應承擔什麼責任?
答案:
(1) 市工商局為復議機關。
(2) 郝某的近親屬可提起復議申請。
(3) 於法無據。因為行政復議機關受理行政復議,不得向復議申請人收取任何費用。
(4) 應以區工商局與市工商局為賠償義務機關。
(5) 處理方式正確,但處理結果的第三項內容存有錯誤。
(6) 區、市工商局可分別向康某、趙某追償。
法理詳解:
(1) 對郝某進行1000元的罰款是康某作出的,康某是工商所的工作人員,工商所是區工商局的派出機構,但在此行為上法律、法規和規章沒有規定工商所可以自己的名義作出,因此,這一行為,是基於區工商局的委託,即康某的罰款行為應視為受區工商局的委託而為的。《行政復議法》第15條規定:"對行政工作部門依法設立的派出機構依照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以自己的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設立該派出機構的部門或者該部門的本級地方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本案工商所不屬於此種情形,根據有關規定,對受委託組織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申請復議,由委託的行政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為復議機關。區工商局的上一級行政機關是市工商局。因此,對1000元罰款行為不服的復議機關應是市工商局。
(2) 依《行政復議法》第10條第2款,有權申請行政復議的公民死亡的,其近新屬可提起復議申請。
(3) 《行政復議法》第39條規定;"行政復議機關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不得向申主人收取任何費用。行政復議活動所需經費,應當列入本機關的行政經費,由本級財政予以保障。"
(4) 郝某所受的損害,應以區工商局與市工商局為賠償義務機關。上一問題中已明確,康某所實施的罰款行為,屬於受區工商局的委託而為,因此本案中區工商局的具體行政行為與市工商局的復議行為都是錯誤的,而且復議機關的決定又加重了對郝某的損害。《國家賠償法》第8條規定:"經復議機關復議的,最初造成侵權行為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但復議機關的復議決定加重損害的,復議機關對加重的部分履行賠償義務。"因此,對罰款所造成的損害,區工商局為賠償義務機關,對吊銷營業執照所造成的損害,市工商局為賠償義務機關。
B. 行政案例分析答案
(1)劉某提出復議,復議機關在法定復議期限內一直不作復議決定,劉某直接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而不應在收到其訴狀副本之日起7日內既不立案又不做出裁定。
(2)人民法院自收到其訴狀副本之日起7日內既不立案又不做出裁定,劉某應向該法院的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申訴或起訴,而不應是上訴。
(3)在起訴狀副本送達被告後,劉某又提出新的訴訟請求的,人民法院原則上不予准許,除非有正當理由
(4)當事人劉某提出迴避申請時應當說明理由。
(5)人民法院駁回當事人的迴避申請應用決定形式,而不能採用裁定形式。
(6)二審法院審理二審案件只有事實清楚的,才能採用書面審理,當事人對事實有爭議的,二審法院不能採用書面審理方式。本案中上訴人劉某認為原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二審法院就不應對本案進行書面審理。
(7)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生效後2年內提出,本案中劉某在判決生效後第3年提出再審申請,原審法院的上一級法院予以受理是錯誤的。
C. 行政案例分析的目錄
前言
導論:案例教學方法與行政案例教學
第一編 行政結構與功能
第一章 行政環境
案例1 貧困縣的「擺譜症」
案例2 GDP數據疑局
案例3 跨國公司在華環保危機
案例4 「小姐培訓班」引發的紛爭
第二章 行政價值與目標
案例1 消費者維權行動的無奈
案例2 陝北油井民間投資者之痛
案例3 S市暫住證風波
案例4 廣電、電信話語權之爭
第三章 行政功能與職能
案例1 廣州不明病毒危機
案例2 內蒙T縣政府「護污」事件之後
案例3 我國政府應急預案的緊急啟動
第四章 政府間關系
案例1 五陵源規劃困局
案例2 湖北Х市財政債務危機
案例3 浙江「強縣擴權」改革進行中
第五章 政府與社會關系
案例1 村公章的集中保管試驗
案例2 浙江瑞安外來工自治嘗試
案例3 「廳級會長」難產記
第六章 政府與企業關系
案例1 「常樂」申辦定點屠宰廠受阻記
案例2 D市農民自建變電站的合法性危機
案例3 M集團的經營危機
第七章 行政組織與編制管理
案例1 一個貧困縣的十二個「縣官」
案例2 S市政府駐漢辦謝幕
案例3 陝西黃龍機構改革困局
第二編 行政過程
第八章 行政領導與責任
案例1 女教師之死誰的錯?
案例2 山西Y金礦大爆炸後的台前幕後
案例3 一個中部貧困縣縣長的履政模式
第九章 行政決策的科學化與民主化
案例1 聽政會怎麼成了「走過場」?
案例2 西路神殿被拆記
案例3 軋硅鋼的決策疑問
案例4 怒江水電開發「大調整」方案的神秘紛爭
第十章 行政執行的動力與阻力
案例1 城管困局
案例2 新疆棉花市場化路徑選擇
案例3 浙江「指標圈地」動力
案例4 中西部一些鄉鎮「買稅」現象調查
第十一章 行政監控
案例1 一場審計風暴
案例2 一個普通納稅人的公益訴訟
案例3 廣東省政府預算決策改革
第三編 行政方法與規范
第十二章 傳統行政方法
案例1 美國82歲老婦的煩心事
案例2 廣東省財政增收獎勵制度實施之後
案例3 紡織品出口配額制度實施困境
第十三章 現代公共行政工具
案例1 警察破 案招標制的啟動
案例2 蘇州園林的社會化管理嘗試
案例3 湖北J縣的教育券制度改革嘗試
案例4 長沙市 第一張排放噪音污染許可證的發放
第十四章 行政法規與依法行政
案例1 D縣「《人民日報》事件」始末
案例2 紅頭文件抗衡判決書
案例3 陝西省L市質監局的培訓通知
案例4 鎮政府對市、縣兩級政府的起訴
第十五章 行政道德與以德行政
案例1 「拖拉局長」拖掉官帽之後
案例2 小甲之死
案例3 防空警報誤響之後
第四編 行政維持與發展
第十六章 人事行政
案例1 人事行政的難題:選賢任能
案例2 吉林省試水政府雇員制
案例3 掛職鍛煉:制度與現實
案例4 侯某陞官記
案例5 中國官員出國培訓熱
案例6 J縣裁員風暴
第十七章 財務行政
案例1 H縣預算改革的影響
案例2 T部違規借款事件的緣由
案例3 有錢養草無錢滅蝗?
案例4 安徽省「鄉財縣管」實驗
案例5 葯品招投標制度運行困局
第十八章 機關行政
案例1 S鎮公車改革試行
案例2 辦公室配置標準的爭議
案例3 政府大樓世界 第一的謠傳
案例4 政府大樓統一經營管理?
案例5 財政部政府采購監管責任官司兩例
第十九章 發展行政
案例1 塞得港的變革之痛
案例2 一場超前的試驗
案例3 上海行政事業性國資改革試行
案例4 湖州「政績觀」之變
案例5 深圳市行政三分制改革方案的生命歷程
主要參考文獻
後記
D. 高分懸賞:行政案例分析
錢真多啊!嘿
行政法案例分析題
案例1 具體行政行為和抽象行政行為
某市原有甲、乙、丙、丁四家定點屠宰場,營業執照、衛生許可證、屠宰許可證等證照齊全。1997年國務院發布《生豬屠宰管理條例》,該市政府根據其中確認並頒發定點屠宰標志牌的規定發出通告,確定只給甲發放定點標志牌。據此,市工商局將乙、丙丁三家屠宰場營業執照吊銷,衛生局也將衛生許可證吊銷。乙、丙、丁三家屠宰場對此不服,找到市政府,市政府稱通告屬於抽象行政行為,需遵守執行。三家屠宰場遂提起行政訴訟。
[問題]
(1)市政府的通告屬於何種類型的行政行為?理由是什麼?
(2)誰是此案的被告?理由何在?
(3)此案乙、丙、丁是否有權提起行政訴訟?理由是什麼?
(4)頒發定點屠宰標志牌屬於何種性質的行為,工商局、衛生局能否據此吊銷乙、丙的執照許可證?
(1)市政府的通告屬於具體行政行為。本案中市政府發布的通告,明確確定只給甲發放定點標志牌,而該市原僅有甲、乙、丙、丁四家定點屠宰場,這就意味著剝奪了乙、丙、丁三家屠宰場的屠宰資格。可見,該通告是針對定點屠宰這一特定的事和甲、乙、丙、丁這一特定的人作出的,侵害了乙、丙、丁三家屠宰場的公平競爭權,屬於典型的具體行政行為。
(2)市政府、市工商局、市衛生局均可成為本案的被告。
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3條第(一)項可知,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可以對涉及其相鄰權或者公平競爭權的具體行政行為提出行政訴訟,由於市政府的行為是具體行政行為且直接侵犯了乙、丙、丁的利益,故乙、丙、丁均可依據《行政訴訟法》第25條第1款的規定,以市政府為被告提起行政訴訟。
依《行政訴訟法》第11條第1款第(一)項規定,乙、丙、丁可以市工商局、市衛生局為被告提起行政訴訟。
(3)乙、丙、丁可以提起行政訴訟。理由如上題所述。
(4)頒發定點屠宰標志牌是行政許可行為,具體而言是屬於資格許可行為,即賦予行政相對人從事某種活動的資格的許可。既然頒發定點屠宰標志牌的行為是資格許可行為,未獲得該牌的企業就不得從事生豬屠宰的經營活動,市工商局、市衛生局就有權據此吊銷其執照與許可證。但本案中,由於市政府的行為違法,所以,工商局、衛生局就不得據此吊銷乙、丙、丁的執照與許可證。
具體行政行為是指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法規的授權,針對特定的人或事作出具體處理決定,並對其權利義務產生實際影響。針對特定對象即特定的事和特定的人作出的行為,這點是具體行政行為與抽象行政行為的重要區別所在。而抽象行政行為是行政機關針對不特定的人或事制定和發布的具有普遍適用的行為規則的行為,它一般不針對特定對象,而是規定在何種情況和條件下,行政機關和被管理一方的行為規則和權利義務關系,具有普遍的約束力。
我國行政訴訟法和行政復議條例是以具體行政行為為對象的,所以現實生活中區分具體行政行為和抽象行政行為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論意義和實踐意義。
案例2 行政合理性原則和行政合法性的原則
李某系從事飲食業的個體工商戶,出售自製的蛋糕,李某蛋糕未經有關部門進行檢驗。這一行為被某工商所查獲。根據《個體飲食業監督管理辦法(試行)》的規定,對此類違法行為,應予以警告、沒收違禁區食品和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營業執照。在工商所查獲前李某出售蛋糕共獲利590元。根據上述有關規定,工商所沒收了李某尚未出售的蛋糕,沒收其違法所得590元,並且工商所認為李某曾因傷害罪而被判刑3年,一年前剛出獄,因此要重罰,又處以李某1500元的罰款。
[問題]
工商所對李某的違法行為進行的行政處罰是否合法適當?是否符合行政法的基本原則?
工商所的行政處罰行為是合法的,但不合理,違背了行政合理性的原則。主要表現在對李某的罰款行為上。本案中,根據法定的罰款幅度的規定,工商所對李某處以1500元的罰款屬於法定的幅度內,其行為沒有超越法律,不與法律相抵觸,是合法的。但工商所在法定幅度內的自由裁量權行使的不恰當,對李某進行1500元的罰款,除以其違法事實情節等為依據外,於一種不正當的考慮而作出的行政處罰行為,違背了行政合理性原則的要求,屬不合理的行為。
行政法的基本原則貫穿於行政法之中,是指導行政法的立法和實施的根本原理和基本准則。行政合法性原則與行政合理性原則是行政法的兩大基本原則。合法性原則是指行政權力的設定,行使必須依據法律,符合法律,不能與法律相抵觸。具體內容包括:行政職權基於法律的授予而存在,行政職權依法律行使,行政授權、行政委託有法律依據,符合法律要旨。合理性原則是指行政決定的內容要客觀、適度,符合理性,即合理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權。合理性原則的具體要求是行政行為的動因應符合行政目的;行政行為應建立在正當考慮的基礎上;行政行為的內容應合乎理性。
案例3 行政主體資格
某市人民政府計劃對本市各個農貿市場環境衛生進行整頓,決定先由市人民政府的政策研究室組織制訂一份關於整頓農貿市場環境衛生的規范性文件。政策研究室經對各方面進行調查,徵求有關工商、衛生行政職能部門的意見後,最後起草的文件經政策研究室主任的批准,以本研究室的名義向全市進行公布,並要求有關單位和個人要貫徹落實。
[問題]
該市人民政府的政策研究室公布規范性文件的行為是否正確?為什麼?
該市人民政府的政策研究室公布規范性文件的行為是錯誤的。因為,市人民政府的政策研究室不具有行政主體資格,不能對外以自己的名義作出行政行為。行政機關以自己的名義實施行政行為,必須具有行政主體資格。市人民政府的政策研究室是市人民政府的內部機構,雖然同屬行政機關系統,但它只是機關內部的協調、辦事管理機構,它不能對外獨立行使權力,也不能獨立對外承擔其行為後果的法律責任。本案中的規范性文件,應以市人民政府的名義對外公布,才能產生法律效力。
根據行政主體的理論,行政主體是指享有國家行政權力,能以自己的名義從事行政管理活動,並獨立承擔由此產生的法律責任的組織。能夠成為行政主體的組織,必須同時具備三個條件:
(1)必須享有行政權力。
(2)以自己的名義運用行政權力,進行行政管理活動。
(3)能夠獨立地承擔自己行為所引起的法律後果。行政機關包括國家行政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以及受委託組織。
行政立法是國家行政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序,制定行政法規和行政規章的活動。並不是所有的行政機關都有立法權。我國的中央立法機關是國務院和國務院各部門,地方立法機關是一定層級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即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政府,以及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國務院批準的較大市的人民政府。
E. 行政法案例及案例分析 1500字
訴訟時效中斷的認定——山東日照中院判決韓幫峰與聖公公司借款合同糾紛案 發布時間:2009-09-25 08:30:48裁判要旨 債權人在訴訟時效期間內向債務人住所地送達債權催收通知,債務人處無人簽收能否引起訴訟時效的中斷,應當從訴訟時效的立法目的來理解。 ■案情 山東省日照市聖公實業有限責任公司(下稱「聖公公司」)分4次向農行日照市東港區支行借款50萬元,第一筆20萬元期限自1997年1月8日至同年12月8日,第二筆10萬元自1997年2月27至同年12月27日,第三筆10萬元自1997年5月30日至1998年11月30日,第四筆10萬元自1997年9月28日至1999年3月28日。 第一、第二筆借款到期後,雙方協商展期至1998年11月8日。東港支行於1998年12月10日對上述兩筆借款進行了催收;1998年11月30日,對第三筆借款進行了催收;1999年11月20日,對第四筆借款進行了催收。2001年4月21日、2003年4月15日、2004年4月28日,東港支行三次向聖公公司送達了公證借款催收通知書。2002年12月,聖公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2005年12月,農行嵐山支行(由東港支行嵐山辦事處變更)與第三人韓幫峰簽訂債權轉讓協議,將50萬元債權轉讓給韓幫峰。2006年2月,嵐山支行向聖公公司送達了債權轉讓通知。 因聖公公司未還款,債權人韓幫峰起訴至山東省日照市嵐山區人民法院,要求聖公公司償還借款50萬元。聖公公司辯稱,被訴主體已不存在,且原告的請求已超過訴訟時效,應駁回訴訟請求。 ■裁判 日照市嵐山區人民法院一審認為,東港支行與聖公公司簽訂的四份借款合同均合法有效,聖公公司應按借款合同約定履行還款義務。嵐山支行將債權轉讓給韓幫峰並履行了通知義務,該轉讓行為有效。在債權轉讓前,原債權人均在兩年內進行了催收,未超過訴訟時效。聖公公司系被吊銷營業執照,仍具備法人資格,應承擔民事責任。遂判決:聖公公司償還韓幫峰借款50萬元。 聖公公司不服,提出上訴,請求駁回韓幫峰的訴訟請求。 日照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前三筆借款到期後,債權人的催收行為均已超過兩年訴訟時效。第四筆借款於1999年3月28日到期,債權人於1999年11月20日、2001年4月21日進行了催收,引起訴訟時效中斷。聖公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後,未辦理注銷工商登記手續,此後該公司的經營處於非正常狀態,債權人於2003年4月15日、2004年4月28日向聖公公司送達催收通知書,說明其有主張權利的意思表示,因該公司無人簽收致使意思表示未到達聖公公司的責任不應由債權人承擔,應當認定債權人該兩次催收行為能夠引起訴訟時效的中斷。2006年2月,嵐山支行及韓幫峰將債權轉讓通知送至聖公公司法定代表人,引起訴訟時效中斷,自此時至韓幫峰起訴,該筆債權未超過訴訟時效。遂判決:撤銷(2007)嵐民二初字第306號民事判決;聖公公司償還韓幫峰第四筆借款10萬元;駁回韓幫峰其他訴訟請求。 ■評析 債權人在訴訟時效期間內向債務人住所地送達債權催收通知,債務人處無人簽收能否引起訴訟時效的中斷,應當從訴訟時效的立法目的來理解。訴訟時效制度設計的首要目的是為了督促權利人積極行使自己的權利,進而加速社會經濟流轉,促進經濟社會生活的便捷、高效;另一目的是保護義務人,考慮歷時很長的請求權所產生的舉證困難的問題,因此賦予義務人以時效抗辯,允許其在法定期間之後可以拒絕履行。 應當看到,後一立法目的的實現是建立在權利人怠於行使自己權利的基礎上,從而以時效制度來促進權利義務關系的穩定。本案中,韓幫峰在訴訟時效期間內到聖公公司住所地進行債權催收,足以表明其並未怠於行使自己的權利。聖公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後,經營處於非正常狀態,對債權人2003年4月15日和2004年4月28日送達的催收通知書,因無人簽收該致使意思表示未到達該公司這一事實,韓幫峰既無過失,也非故意,其主張權利的意思表示未到達聖公公司的責任不應由債權人承擔。故二審法院認定,債權人該兩次催收行為能夠引起訴訟時效的中斷,第四筆借款應予償還。 本案案號為:(2007)嵐民二初字第306號;(2008)日商終字第77號 案例編寫人:山東省日照市中級人民法院 張寶華 李 紅
F. 行政案例分析
美國著名的行政學家西蒙認為:管理就是決策。
美國學者馬文曾對高層管理者進行調查,對他們提出三個問題:「你每天花時間最多在哪些方面?」你認為每天中最重要的事情是什麼? 「你在履行你的職責時,感到最困難的是什麼?」結果,90%以上的回答:決策。
據有關統計,由於「大躍進」和「文化大革命」的決策失誤造成的經濟損失五千億元以上,相當於1980年全國國營企業固定資產的總額。 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在一系列重大問題上都作出了及時正確的決策,全面開創了社會主義建設的新局面,使國家開始走上繁榮、富強、民主、文明的道路。
案例思考:
1,根據所學行政學的有關知識、評析西蒙的觀點。 •
2.馬文的調查結果說明了什麼問題? ,
3,最後兩段材料說明了什麼問題?
4.您認為如何實現行政決策的科學化和民主化?(點擊查看答案)
1.答案要點:西蒙的觀點「管理就是決策」,雖然有點言過其實,但是他主要是從強調決策在管理過程的地位和作用這一角度來講的,也是不無道理的。因為決策是行動的先導,行政管理中遇到的各種需要採取行動加以解決的問題,都首先依賴於行政決策。行政決策貫穿於行政管理的各個方面和行政管理的整個過程,任何行政管理活動都離不開行政決策。當然,行政決策不是行政管的僅有內容。
2.答案要點:馬文的調查結果說明了行政決策在行政管理中的重要地位:行政決策是行政管理過程的首要環節和各項管理職能的基礎,是行政領導者的基本職能和重要技能。
3.答案要點:最後兩段材料說明了決策的正確與否,直接影響到政府工作的成敗。
4.答案要點:實現行政決策的科學化和民主化必須做到:
(1)建立民主的、健全的行政決策體制;
(2)運用行政決策的科學方法和現代技術;
(3)遵循現代行政決策的基本原則;
(4)行政決策民主化、法制化、加強監督等
G. 行政處罰案例分析。。。
你好,宋某在執法過程中違反了:
行政執法的普遍要求是:以法律為准繩,內以事實為依據。宋某在沒容有明確證據證明郭某的違法違章事實的前提下實施處罰,是典型的違法行政。
行政執法中,行政執法人員有告知義務,必須要完整、明確、清楚地告訴行政相對人執法理由和執法依據,「根據有關規定」這一說法,顯然是和以上要求不配套的。
行政處罰的實施,執法人員必須要向被處罰人開具加蓋財政部門印簽和處罰機關的處罰通知書,然後到指定銀行繳納,做到罰收兩條線,不能當場向執法人員繳納罰款。
行政處罰法明文規定:不得因被處罰人的陳述和申辯加重處罰,在20元罰款基礎上加處罰款20明顯違反規定。
最後宋某不發放處罰通知書,也不出具任何收據,更是違反處罰法規定。
希望以上回答能幫到你。
H. 行政案例分析答案
1,構成濫伐林木罪,因為文某持有林木採伐許可證,權利濫用
2,不構成,非法收購濫伐林木罪,主觀目的要求是明知,根據題意(當地市場價格,出示許可證),推定主觀上不知
3,不正確,王某不是違法採伐人,主觀上不知收購的林木是違法所得,行政處罰對象錯誤
I. 行政案例分析
(1)楊某認為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侵犯,他可通過申請行政復議(二個月內市交通局、市工商局、縣行政復議委員會均可行政復議),或三個月內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
2)楊某的合法權益是受到侵犯。縣交通局以楊某的行為違反了交通管理法規的規定為由已對其處以罰款1000元,而縣工商局又對楊某作出了罰款1000元,屬重復處罰,違反了「一事不再罰」的原則。縣工商局對楊某吊銷其營業執照的處罰決定,是合法的,不在「一事不再罰」的范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