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收費管理
A. 行政性收費的主要內容
1、管理性收費。管理性收費又分為資格審查收費、裁定性收費和交易行為管理費等。
資格審查收費。對個人或團體從事特定社會或經濟活動的資格進行審定,頒發證明其行為或身份合法、允許其開展特定活動的證件所收取的費用。如辦理工商營業執照、結婚證、衛生許可證、生產許可證、行車執照、駕駛執照、居民身份證、出口許可證等的收費。
裁定性收費。對經濟主體之間在社會經濟活動中發生爭議的事項進行協調和裁定的收費。如經濟合同仲裁費、勞動仲裁費等。
交易行為管理費。對經濟主體的市場交易活動進行管理和控制的收費,如市場管理費、攤位費、舊車交易市場管理費等。
2、懲罰性收費。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有損公共利益的行為給予的經濟性懲罰。如對違反交通規則的罰款、違反治安管理條例的罰款,對經營假冒偽劣商品的罰款,對違反技術標准、違反商標管理的罰款,對違反污染排放規定的罰款,等等。
懲罰性收費與管理性收費都是管理和規范社會經濟活動的必要手段,但它們在社會經濟管理過程中所處的環節不同,管理性收費側重於事前規范和事中控制,懲罰性收費側重於事後懲治和糾正。
3、資源性收費。對佔有、開發、使用公共資源行為的收費,如土地使用費、采礦權使用費、探礦權使用費等。
B. 行政事業性收費的分類
一、按收費對象分為:涉企收費、涉農收費、其他收費等三類。
二、按收費性質分為:行政性收費、事業性收費等二類。(一)「行政性收費」指根據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在履行政府行政管理職能時,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收取的費用。(二)「事業性收費」指根據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在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提供特定服務時,收取的費用。
三、按管理許可權分為:中項中標收費、中項省標收費、省項省標收費、其他收費等四類。(一)中項中標收費指中央審批項目、中央制定標準的行政事業性收費。
(二)中項省標收費指中央審批項目、省(區、市)制定標準的行政事業性收費。
(三)省項省標收費指省(區、市)審批項目、省(區、市)制定標準的行政事業性收費。
(四)其他收費指省(區、市)審批項目、省(區、市)委託下級價格主管部門制定標準的行政事業性收費。
四、按收費類別分為:行政管理類收費、資源補償類收費、鑒定類收費、考試類收費、培訓類收費、其他類收費等六類。
(一)行政管理類收費。行政管理類收費指國家行政機關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在行使國家管理職能時,向被管理對象收取的費用。其中,「證照類收費」指國家行政機關根據社會、經濟、技術、資源管理的需要,依據法律、法規和省以上人民政府的規定製發各種證件、牌照、簿卡而收取的工本費。主要包括注冊費、登記費、手續費、審驗費、審查費、簽證費以及各種證照收費。
(二)資源補償類收費。資源補償類收費指開采、利用自然和社會公共資源,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繳納的費用。主要包括無線電頻率佔用費、水資源費等資源類收費和特許權等無形資產使用費;排污費、水土流失防費、林地補償費、社會撫養費等補償和治理類收費。
(三)鑒定類收費。鑒定類收費指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從事檢驗、檢測、鑒定、檢定、認證、檢疫等活動而收取的費用。主要包括檢驗費、檢測費、鑒定費、檢定費、認證費、檢疫費等。
(四)考試類收費。考試類收費指國家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按照法律、法規以及國務院或省級政府文件規定組織的考試,或實施經人事部批準的專業技術資格和執業資格考試,以及經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批準的職業資格考試而收取的費用。
(五)培訓類收費。培訓類收費指根據法律、法規規定開展強制性培訓活動而收取的費用。
(六)其他類收費。其他類收費指上述五類收費以外的行政事業性收費。
拓展資料:
行政事業性收費是指按照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按照國務院規定程序批准,在實施社會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供特定公共服務過程中,向特定對象收取並納入財政管理的費用。
行政事業性收費是指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代行政府職能的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等有關規定,依照國務院規定程序批准,在向公民、法人提供特定服務的過程中,按照成本補償和非盈利原則向特定服務對象收取的費用。
行政事業性收費的主體不僅包括行政機關和事業單位,還包括代行政府職能的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
法律規定
(一)設立行政事業性收費的原則。
(1)符合國際慣例或國際對待原則的按國際對待或國際慣例審批收費項目。
(2)法律和行政法規規定的行政許可收費,按法規、行政法規規定審批收費項目。
(3)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明確規定的收費(不屬於行政許可收費),按規定審批收費項目。
(4)向公民、法人提供除行政許可事項以外的特定公共服務,按規定程序審批收費項目。
(5)各類考試費需要上下級分成的必須按規定的審批程序批准。
(二)不符合設立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的事項。
(1)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行政許可收費。
(2)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行政審批、行政許可、各類證照、資格等事項進行監督檢查、年檢、年審或查驗收費。
(3)行政機關提供行政許可申請格式文本的收費。
(4)具有地方性法規依據,但與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相抵觸的收費。
(5)違反WTO規則的收費。
(6)不利於全國統一市場形成的歧視性收費、地方保護性收費。
(7)專門面向農民的收費。
(三)行政事業性收費轉經營服務性收費規定。行政事業性收費必須按審批程序,經有關部門批准後方可轉為經營服務性收費。
(四)培訓費政策規定。
(1)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根據法律、法規和國務院部門規章的規定開展的培訓,屬法定培訓,具有強制性,應按行政事業性收費的有關規定予以管理。
(2)除法律、法規或國務院規定以外,有關部門和單位自行舉辦的強制性培訓,有關部門和單位為完成指令性培訓任務舉辦的培訓班不得收費。
(3)行政機關及其所屬事業單位面向系統內舉辦的各類型學習班、凡無經費來源的原則上不得辦班,確屬需要又經費不足的需按有關程序報經批准。
C. 行政費用包括哪些費用
行政經費按預算科目分類,可分工資、福利、公務、業務和其他費用等「目」;按內費用性質分類,容可分勞動報酬性、生活津貼性、福利補助性、勞務補償性、公用性等經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經費包括:
1、行政支出。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費;各級共產黨和人民政府機關經費;統一戰線、民族、華僑、宗教事務費;政治宣傳費;統計業務費;檔案館經費;公務人員培訓費;居民委員會補助費;等等。
3、各級司法、檢察、公安機關經費。
4、民主黨派和外交活動支出等。
拓展資料:
行政經費是國家權力機關和國家行政機關進行活動所開支的費用。國家行政機關每年根據實際需要制定年度預算,經國家權力機關批准後,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行政經費專款專用。
D. 行政收費的法律依據
1982年遼寧省物價局首先使用了行政性收費和事業性收費的概念,並為1987年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管理條例》所確認。國家物價局、財政部(1988)價涉字278號《關於加強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的通知》規定:「行政性收費是指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為加強社會、經濟、技術管理所收取的費用。事業性收費是指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為社會或個人提供特定服務所收取的費用。」正在擬定之中的《國家機關收費管理暫行條例(徵求意見稿)》使用的是國家機關收費的概念,即「國家機關向特定對象實施特定管理,提供特定服務收取的費用。」
E. 行政管理就是收費正確嗎 理由是什麼
錯誤。
行政管理(administration management)是運用國家權力對社會事務的一種管理活動。也可以泛指一切企業、事業單位的行政事務管理工作。行政管理系統是一類組織系統。它是社會系統的一個重要分系統。隨著社會的發展,行政管理的對象日益廣泛,包括經濟建設、文化教育、市政建設、社會秩序、公共衛生、環境保護等各個方面。
行政管理手段:是國家行政管理部門憑借政權的威力,通過發布命令、指示等形式干預經濟生活的經濟政策手段。具體有法律手段、行政手段、經濟手段、紀律手段和思想教育手段。
收費是行政管理行政手段具體手段之一
F. 如何規范行政事業型單位收費管理
一、按收費對象分為:涉企收費、涉農收費、其他收費等三類。
二、按收費性質分為:行政性收費、事業性收費等二類。(一)「行政性收費」指根據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在履行政府行政管理職能時,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收取的費用。(二)「事業性收費」指根據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在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提供特定服務時,收取的費用。
三、按管理許可權分為:中項中標收費、中項省標收費、省項省標收費、其他收費等四類。(一)中項中標收費指中央審批項目、中央制定標準的行政事業性收費。(二)中項省標收費指中央審批項目、省(區、市)制定標準的行政事業性收費。(三)省項省標收費指省(區、市)審批項目、省(區、市)制定標準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四)其他收費指省(區、市)審批項目、省(區、市)委託下級價格主管部門制定標準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四、按收費類別分為:行政管理類收費、資源補償類收費、鑒定類收費、考試類收費、培訓類收費、其他類收費等六類。(一)行政管理類收費。行政管理類收費指國家行政機關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在行使國家管理職能時,向被管理對象收取的費用。其中,「證照類收費」指國家行政機關根據社會、經濟、技術、資源管理的需要,依據法律、法規和省以上人民政府的規定製發各種證件、牌照、簿卡而收取的工本費。主要包括注冊費、登記費、手續費、審驗費、審查費、簽證費以及各種證照收費。(二)資源補償類收費。資源補償類收費指開采、利用自然和社會公共資源,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繳納的費用。主要包括無線電頻率佔用費、水資源費等資源類收費和特許權等無形資產使用費;排污費、水土流失防費、林地補償費、社會撫養費等補償和治理類收費。(三)鑒定類收費。鑒定類收費指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從事檢驗、檢測、鑒定、檢定、認證、檢疫等活動而收取的費用。主要包括檢驗費、檢測費、鑒定費、檢定費、認證費、檢疫費等。(四)考試類收費。考試類收費指國家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按照法律、法規以及國務院或省級政府文件規定組織的考試,或實施經人事部批準的專業技術資格和執業資格考試,以及經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批準的職業資格考試而收取的費用。(五)培訓類收費。培訓類收費指根據法律、法規規定開展強制性培訓活動而收取的費用。(六)其他類收費。其他類收費指上述五類收費以外的行政事業性收費。 行政事業性收費的管理制度(一)收費項目、收費標准實行中央和省兩級審批制度。(二)收費公告、公示制度。(三)收費許可證制度。(四)統一的收據管理制度。(五)財務管理制度,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和非稅收入管理。(六)收費年審管理制度。(七)收費員證制度。(八)收費統計報告制度。(九)收費委託制度。 行政事業性收費的管理許可權
(一)項目管理許可權
根據《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審批管理暫行辦法》 :
收費項目實行中央和省兩級審批制度。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及其財政、價格主管部門按照國家規定許可權審批管理收費項目。除國務院和省級政府及其財政、價格主管部門外,其他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省級以下(包括計劃單列市和副省級省會城市)均無權審批。
——涉企收費國家一級審批。省級單位、省以下單位申請設立專門面向企業的收費項目,應當向省級財政、價格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經省級財政、價格主管部門審核後報省級政府審批,省級政府在審批之前應當按照中發〔1997〕14號文件的規定徵得財政部和國家發展改革委同意。
(二)標准管理許可權
根據《行政事業性收費標准管理暫行辦法》 :
收費標准實行中央和省兩級審批制度。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價格、財政部門按照規定許可權審批收費標准。中央有關部門和單位,以及全國或區域(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實施收費的收費標准,由國務院價格、財政部門審批。
(三)監督檢查許可權——價格主管部門為主
1.《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管理條例》
第三十六條:對行政性收費、事業性收費,物價部門應根據國家的價格方針、政策進行管理和監督,並會同有關部門核定收費標准。
2.《國務院關於加強預算外資金管理的決定》(國發[1996]29號):
各級財政部門要加強對預算外資金收入和支出的管理,建立健全各項收費、基金的稽查制度,並會同人民銀行共同做好預算外資金帳戶的開設和管理工作。各級計劃(物價)部門要按照收費管理的職責分工,認真做好收費標準的審核工作,嚴肅查處各種亂收費行為。
3.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對《國家計委關於請明確國家行政機關收費管理執法主體問題的函》的復函(國法函[1999]27號)
在國務院有關收費管理的行政法規出台前,由價格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有關收費管理的規范性文件的規定,查處國家行政機關亂收費行為。地方已經制定地方性法規的,可以依照地方性法規的規定執行。國務院有關國家行政機關收費管理的行政法規出台後,依照其規定執行。
4.地方性法規。如《陝西省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條例》、《甘肅省價格管理條例》等。
G. 行政事業性收費都指什麼費用
行政事業性收費復是指國家機關制、事業單位、代行政府職能的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等有關規定,依照國務院規定程序批准,在向公民、法人提供特定服務的過程中,按照成本補償和非盈利原則向特定服務對象收取的費用。
按收費性質分為行政性收費、事業性收費等二類:
(一)「行政性收費」指根據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在履行政府行政管理職能時,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收取的費用。
(二)「事業性收費」指根據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在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提供特定服務時,收取的費用。
(7)行政收費管理擴展閱讀
為加強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的收費管理,規范收費標准管理行為,2006年3月27日,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以發改價格〔2006〕532號印發《行政事業性收費標准管理暫行辦法》。
該《辦法》分總則、收費標準的申請和受理、收費標準的審批、收費標準的公布和管理、法律責任、附則6章38條,自2006 年7 月1 日起執行。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行政事業性收費標准管理暫行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