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執法行政處罰
⑴ 綜合執法局的職權范圍是什麼
1、負責貫徹執行國家、省、宣城市有關城市管理執法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政策、標准規范。
2、負責貫徹執行城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和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等方面的技術規范、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
3、負責全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數字化城管」建設運行等工作。
4、負責城市市容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城市市容秩序管理。承擔城市建設性、經營性臨時佔道管理以及城市戶外廣告和各類宣傳品設置、懸掛張貼的管理;承擔市城管職責范圍內的住建領域和規劃處罰權工作。
5、負責城市環境衛生管理工作。指導城市生活垃圾分類及無害化處置管理工作。負責制定全市城市環境衛生規劃、建設和運行;承擔環衛設施的規劃和建設。承擔市本級城市渣土管理工作。
6、負責行使市容環境衛生、住建、規劃、環保、公安交通、水利、市場監管等方面的全部或部分行政處罰權及相應的行政強制權。
7、負責全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隊伍建設和規范化建設,指導鄉鎮綜合執法。
8、負責指導、監督行業管理領域的安全生產。
9、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1)綜合執法行政處罰擴展閱讀
綜合執法崗位:組織協調對公用事業、市容市貌等有關違法違規事項的查處。負責對劃入綜合執法局的執法事項行使行政處罰權及與之相關的行政強制、行政監督檢查職權。負責綜合執法方面法律法規的調查研究、政策咨詢、宣傳教育、投訴辦理工作。
負責綜合執法案件監督、辦理,承辦行政處罰聽證,行政訴訟和行政復議等工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有關事宜。
負責行政執法證件和文書、執法案卷的管理及綜台執法業務培訓工作。負責對重大案件和跨區域執法行動的組織、協調和指揮。負責擬訂綜合執法考評標准、細則以及配套考核保障措施。負責相關信用體系建設工作。完成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⑵ 綜合執法局有罰款的權利嗎
有罰款的權利,但是要具體看哪方面,比如說亂搭亂建,佔道經營之類。
綜合執版法局權利:
1、行使制止權、拆除規劃控制區內的違章建築物及設施的行政處罰權。
2、行使城區內建築樓房工程驗收參與權。
3、行使對城市民建中少批多建、公建中臨建等違法建設的行政處罰權。
4、行使對城區戶外廣告、牌匾、室外裝修、窗改門等制止、拆除違反城市市容標准及規定設施的行政處罰。
5、行使對城區內建成區內各類違章臨時建築制止、拆除的行政處罰權(包括物業小區);負責對拆遷區域內臨街的臨時建築、棚廈、攤亭的拆除。
6、行使對畜力車進入市區的管理和行政處罰權。
7、行使對城區主要部位衛生環境的行政處罰權。
8、行使對履帶車、鐵輪車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駛的管理和行政處罰權。
9、行使對機動車和畜力車在鋪裝人行道路上行駛、停放或者碾壓路邊牙石的管理和行政處罰權。
10、行使對未按規定佔用城市道路的行政處罰權。
⑶ 綜合行政執法局與城管局區別
綜合行政執法局是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機構,成立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機構需要由省級人民政府批准。單純的城管局並不行使相對集中的行政處罰權,機構的設立由上級編委會批准。目前從各地實踐來看,大多地區都將城管局更名為綜合行政執法局,即使沒有更名,也取得了省政府的批復行使相對集中原行政處罰權。
城管局:城市的管理者,簡單的說是對城市的各個環節進行管理。主要方麵包括:城市綠化,城市衛生,城市停車管理,城市環境保護管理,城市供水供暖管理等等。城管有權對違規當事人進行教育或罰款,對違規物品在出具暫扣證明後進行暫扣。
(3)綜合執法行政處罰擴展閱讀:
城市管理執法局,簡稱城管。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機構中負責城市管理執法部門的規范化稱呼,其全國監督部門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城市管理監督局,其省、自治區級部門為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其直轄市、較大的市、縣級的部門為城市管理局,基層的執法組織分別為鄉、鎮城市管理執法所和縣、市城市管理執法局街道執法所。
2017年根據《城市管理執法辦法》成立,城市管理執法人員屬於行政執法類公務員,通過公務員考試並接受正規訓練後,按照局、隊的執法人員編制而調配。
參考資料:網路-綜合行政執法局
⑷ 行政綜合執法局具體的工作內容是什麼
行政綜合執法局,也有城市叫綜合行政執法監察局,作為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監察主管部門,其職能主要是依法對城市管理法律關系主體執行和遵守城市管理相關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並對違法者實施行政處罰的行政執法活動。
雖然綜合執法局與綜合執法監察局幾乎是同樣的機構,綜合執法局更強調集中行使行政處罰權,強調行政處罰懲戒的綜合。相對於叫「綜合執法局」的機構,「綜合執法監察局」則更注重把握執法監察二重性,通過執法監察一體化建設,強調巡查監察、綜合監管職能的發揮,即通過行政執法監察工作,推動政府、市場、社會各方依法履責,更大限度的減少行政處罰,即將行政執法監察工作作為推動依法治、社會共治,推動城市治理各相關方充分參與的城市精細化管理。
綜合執法局的兩方面職能:
綜合執法局,以城市管理領域為切入點,全面推進集中行使城市綜合管理與公共服務領域的行政處罰權及相關的監督檢查權(即行政執法鏈條末端的執法監察,一般不含前端的行政許可等行政執法權),一般包括兩方面職能:
①對城市管理相關法律法規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即巡查監察職能;
②對違反城市管理相關法律法規的行為實施法律制裁,即處罰懲戒職能。
綜合執法局的職能范疇:
綜合執法局以城市綜合管理領域為切入點對城市管理及公共服務領域的執法監察權進行更大范圍的綜合,是將過去城市各政府機構所擁有的各自范疇內的城市執法監察職能,即行政處罰懲戒與綜合監督檢查職能集中到一個機構,即綜合執法局行使,這些職能一般覆蓋以下范疇:
市容環境衛生、城市規劃管理(無證違法建設處罰)、道路交通秩序(違法佔路處罰)、工商行政管理(無照經營處罰)、市政管理、公用事業管理、城市供水管理、停車管理、園林綠化管理、環境保護管理、施工現場管理(含拆遷工地管理)、城市河湖管理、黑車、黑導游等各方面開展巡查檢查及實施行政處罰的職能。
綜合執法不是簡單多部門的聯合執法(物理聯合),而是將多部門交叉的執法監察權綜合到一個機構(化學整合),成立專門的綜合執法局。隨著綜合執法改革的深入,綜合執法監察的范圍還在不停的擴大,強化綜合監管,以減少多頭執法、職能交叉、推諉扯皮、執法擾民等行政執法監察領域的突出問題,同時形成綜合規劃決策、到專業運行服務管理、到綜合執法監察「兩頭收斂、激活中間」的橄欖型城市綜合管理現代城市治理結構。
綜合執法局機構的來源及其制度演變:
城管綜合執法局是城管執法監察制度演變的產物,是強化城市綜合管理、依法管理的產物。《城市管理三維結構視野下的城管綜合執法與監察》一文以城管執法監察制度為例,介紹了從城建管理監察、到城市管理監察、到城市管理監察綜合執法、到城市管理執法監察的發展脈絡,指出執法監察的二重性,即執法監察的一體兩面。城管執法監察制度的探索經歷了從城建監察大隊,到城市管理監察大隊,到城市管理監察辦公室,到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再到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監察局的發展。主要經過了以下三個階段的發展:第一階段,城建管理監察制度的誕生(1978—1995);第二階段,城管監察綜合執法制度的探索(1996—2012);第三階段,城管綜合執法監察的探索與發展(2012至今) ,特別是2018年中央作出深化行政執法體制改革推進綜合執法改革部署以來,結合將前端決策監管與後端執法監察適度分離的要求,綜合執法改革必將推動綜合執法監察制度進一步完善,綜合執法局的職能還將進一步拓展完善,逐步形成「從綜合規劃決策、到專業運行服務管理、到綜合執法監察「兩頭收斂、激活中間」的橄欖型城市綜合管理現代城市治理結構。
⑸ 誰知道有關 城市管理綜合執法 相關的 國家級法律法規
《城市管理執法辦法》
背景:《城市管理執法辦法》是為了規范城市管理執法活動而制定的部門規章。
執法范圍:包括住建、環保、工商、食葯、交管、水務等領域與城市管理相關部分的行政處罰權。該辦法填補了此前20餘年城市管理執法規范的缺位。
實施時間:《城市管理執法辦法》於2017年3月30日正式出台,自2017年5月1日起實施。
(5)綜合執法行政處罰擴展閱讀:
主要內容
一、規范執法范圍。城市管理執法的行政處罰權范圍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有關規定確定,並應當同時具備與城市管理密切相關、多頭執法擾民問題突出、專業技術要求適宜等條件。
二、加強隊伍建設。推行執法力量下沉,提高城市管理執法人員素質,規范協管人員行為。
三、加強執法保障。統一執法制式服裝和標志標識,加強財政保障和執法裝備配備,推進數字化城市管理平台的應用。
四、規范執法行為。嚴格按照法定許可權和程序開展執法活動,落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執法全過程記錄和執法公示等制度,對行政相對人優先採用教育、勸誡、疏導等方式予以糾正。
五、加強協作和配合。建立健全城市管理協調機制、信息互通共享機制和案件移送報告制度,提高執法效能。
六、加強執法監督。建立投訴、舉報等制度,嚴格法律責任。
⑹ 綜合執法局不開行政處罰票據違法嗎
綜合行政執法局如果收斂的罰款,不給你開行政處罰票據是不合規的行為,也不符合行政處罰法,他首先程序上肯定是違規了,具體涉及到是私收罰款,亂罰款問題還應該由相關紀檢保單進行查證,你可以向上級,主管部門舉報或者紀檢部門進行舉報
⑺ 行政法的行政處罰里 集中處罰是怎麼回事,請舉例。。
應該復是「相對集中行制政處罰權」。
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是指依法將兩個或兩個以上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權集中由一個行政機關行使,原行政機關不得再行使已集中的行政處罰權的一種行政執法制度。
例如,以前的城市管理有多個部門,往往會出現重復執法,重復處罰的現象。現在由城管執法部門來負責,就會避免了城市管理多部門,重復執法,重復處罰的現象。
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是指依法將兩個或兩個以上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權集中由一個行政機關行使,原行政機關不得再行使已集中的行政處罰權的一種行政執法制度。
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改革源於1996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該法第16條規定,「國務院或者經國務院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決定一個行政機關行使有關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權」。
⑻ 綜合行政執法的原則有哪些
根據《行抄政處罰法》第四條規定,行政處罰遵循公正、公開的原則。
設定和實施行政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
對違法行為給予行政處罰的規定必須公布;未經公布的,不得作為行政處罰的依據。
第五條規定,實施行政處罰,糾正違法行為,應當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覺守法。
⑼ 綜合行政執法局有行政處罰權但是有檢查管理權力嗎,如果有那之前的各項行政管理部門就沒工作可做了嗎
屬於綜合管理,有125個管理許可權,除沒有警察的扣押人身的權利,其他項目基本全部涉及。
⑽ 綜合執法局行政處罰罰款不交會怎樣
有罰款的權利,但是你要具體看哪方面了,比如說亂搭亂建,佔道經營之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