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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健康相關法律法規

發布時間: 2021-03-15 21:19:38

1. 關於職業健康的法律法規有哪些

有法律法規需要辨識,還是要靠平時的收集,

2. 環境法律法規和職業健康安全法律法規有哪些

你好:環境、職業健康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規確實很多,關鍵是要根據企業的產品生產過程產生那些環境因素、那些職業健康有害因素來識別與企業適用的即可。

3. 職業衛生法規有哪些

一、職業病防治法:
2002年5月1日起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是國家21世紀頒布的第一部衛生單行法律。它以保護廣大勞動者健康權益為宗旨,規定了我國在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病危害、防止職業病中的各種法律制度。該法律確定的職業病防治法律關系主體有:政府衛生及相關行政部門,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勞動者以及承擔職業衛生檢測、體檢和職業病診斷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單位等四方。法律明確了上述四方之間的行政和民事法律關系,並分別規定了各自的權利義務、法律地位、法律責任。
《職業病防治法》確立了我國職業病防止所採取的「控制職業病危害源頭、預防為主、防治結合、分類管理、綜合治理」的策略;明確了用人單位在職業病防治中的職責和義務;突出了勞動者健康權益受到法律保護;規定了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在事業病防治監管中的職責;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的職能以及各法律關系主體違反《職業病防治法》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職業病防治法》的立法宗旨是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病危害,保護勞動者健康及其相關權益,保障勞動力資源的可持續發展,促進社會經濟發展。《職業病防治法》規定了國家職業病防治工作總體運行制度,即政府監管與指導、用人單位實施與保障、勞動者權益維護和自律、社會監督與參與以及職業衛生服務技術保障等。
《職業病防治法》明確了我國職業病防治的基本法律制度是:職業衛生監督制度;用人單位職業病防治責任制度;按職業病目錄和職業衛生標准管理制度;勞動者職業衛生權利受到保護制度;職業病病人保障制度;職業衛生技術服務、職業病事故應急救援、職業病事故調查處理、職業病事故責任追究制度;鼓勵科學防治。淘汰落後的職業危害嚴重的技術、工藝和材料以及職業衛生監督和技術服務機構及其隊伍管理制度等。
《職業病防治法》的頒布,是我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與國際接軌的重要步驟,也是我國政府在職業衛生和安全管理方面,履行與國際勞工組織、國際標准化組織、世界貿易組織和世界衛生組織所簽署的公約或承諾的重要體現。
《職業病防治法》共七章76條,分總則、前期預防、勞動過程中的防護與管理、職業病診斷與職業病病人保障、監督檢查、法律責任、附則。
二、職業病防治法相關配套法規與規章:
為使《職業病防治法》規范地施行,《職業病防治法》正式頒布後,衛生部相繼發布了一系列與《職業病防治法》相關的配套衛生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其中包括《國家職業衛生標准管理辦法》、《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管理辦法》、《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分類管理辦法》、《職業健康監護管理辦法》、《職業病診斷與鑒定管理辦法》、《職業病危害事故調查處理辦法》、《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管理辦法》以及《職業病分類目錄》、《職業病危害因素分類目錄》、《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評價規范》、《建設項目職業衛生審查規定》等多個衛生規章和規范性文件。此外,國務院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塵肺病防治條例》、《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放射防護條例》、《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以及衛生部後續發布的其他相關衛生規章,都是職業病防治法律體系的組成部分,同時具有法律效力。
三、職業衛生標准:
職業衛生標準是以保護勞動者健康為目的,對勞動條件各種衛生要求所做出的技術規定,可視作技術尺度。他可被政府採用,成為實施職業衛生法規的技術規范,衛生監督和管理的法定依據。1965年由原國家建設委員會、衛生部批准、發布的《工業企業設計暫行衛生標准》是我國第一部與職業衛生有關的國家標准,其中規定了85種有害物質的最高容許濃度。這個標准經多次修訂後成為《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准》。
1981年,我國成立了包括勞動衛生標准技術委員會在內的全國性衛生標准組織,衛生標准工作取得長足的進步。隨著我國社會和經濟的發展,加入世界貿易組織,職業衛生標准必須符合國際慣例和要求。因此,我國於2002年將《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准》修訂為兩個標准:《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准》和《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准規定了設計應考慮的一般衛生要求,主要包括物理性有害的限值。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則重點規定了化學性的接觸限值。此外,新標准有一些重要的變動,除增加了化學物的接觸限值外,還採用時間加權平均容許濃度作為主體性的限值單位。生產性粉塵的標准除總塵外,要求主要測定呼吸性粉塵。
四、國際職業衛生法規與管理:
職業衛生法規、管理與國家的歷史及體制有關,因此它在各國的情況大不一樣。隨著歐洲工業化的進程,德國在19世紀即著手建立社會保障系統,保險職工的疾病、養老和工傷事故,並於1894年7月6日出台世界上第一部事故保險法(包括工傷和職業病)。相比之下,美國聯邦政府管理職業衛生還是近期的事情,1970年以前尚沒有全國性法規,某些州有,但保護的程度在各州間有很大差別。1970年美國國會頒布職業安全與衛生法,要求為全國工人提供安全和健康的工作條件。
此外,有些國際組織和學術團體制訂職業安全與衛生法規,力求在世界范圍保障工人的健康。
隨著全球經濟一體化,職業衛生法規與管理也成為世界范圍的問題。發達國家的工業在20世紀70年代開始向發展中國家轉移,世界銀行1981年報告稱亞洲(日本除外)、拉丁美洲和東歐為新興市場,發達國家投資占當地發展資金的2/3。工業化給這些國家的經濟和社會帶來好處,也使環境惡化、健康受損。許多國家沒有勞動保護的法規,即使有,也缺乏管理。它們忽視職業病,不承認工人獲賠償的權利。世界勞工組織估計,每年全世界有22萬工人死亡,1.25億例工傷。WHO報告,世界每年發生1千萬例職業病,幾乎全在發展中國家。目前,職業衛生(包括環境衛生)最大的挑戰是在國際領域。

4. 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需要列出所有適用法律法規內容嗎

職業健康安抄全管理體系需要列出所有適用企業本單位法律法規內容。
一、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 :
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Occupation Health Safety Management System.英文簡寫為「OHSMS」)是20世紀80年代後期在國際上興起的現代安全生產管理模式,它與ISO9000和ISO14000等標准體系一並被稱為「後由來工業化時代的管理方法」。
二、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的作用:
1、為企業提高職業健康安全績效提供了一個科學、有效的管理手段;
2、有助於推動職業健康安全法規和制度的貫徹執行;
3、使組織的職業健康安全管理由被動強制行為轉變為主動自願行為,提高職業健康安全管理水平;
4、有助於消除貿易壁壘;
5、對企業產生直接和間接的經濟效益;
6、將在社會上樹立企業良好的品質和形象。

5. 職業健康管理在法律上

怎樣做好企業職業健康管理?可以參照GBZ/T 225—2010《用人單位職業病防治指南》:
4.1.3 設置職業衛生管理機構
用人單位應設置或者指定職業衛生管理機構及其相關組織, 負責本單位職業衛生管理體系的建立和運行。
職業衛生管理機構及其相關組織的責任是:
—組織執行職業衛生管理體系的方針政策;
—制定職業衛生管理工作計劃,確定明確的目標及量化指標,並組織實施;
—組織對勞動者的職業衛生培訓以及勞動者之間 (包括勞動者及其代表)的合作與交流,以全面實施其職業衛生管理體系要素;
—負責確定職業危害識別、評價及其控制人員的職責、義務和權利,並告知勞動者;
—制定有效的職業病防治方案,以識別、控制和消除職業病危害及工作有關疾病;
—監督管理和評估本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工作;
—負責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測和職工職業健康監護。
4.1.4 用人單位應明確相關組織的職能 用人單位應明確工會、人事及勞動工資、企業管理、財務、生產調度、工程技術、職業衛生管理等相關部門在職業衛生管理方面的職責和要求。
4.1.5 配備專(兼)職的職業衛生專業人員
用人單位應配備專(兼)職的職業衛生專業人員,對本單位職業衛生工作提供技術指導和管理。用人單位按職工總數的千分之二到千分之五配備職業衛生專(兼)職人員,職工人數少於三百人的用人單位至少應配備一名職業衛生專(兼)職人員。應檢查職業衛生專(兼)職人員的書面聘用文件、個人資質(職業衛生專業知識背景、工作經歷和執業醫師資
格)文件和專業檔案。
4.1.6 職業病防治工作納入目標管理責任制 用人單位在制定生產經營整體規劃時, 應將職業病防治工作納入法定代表人的目標管理責任制中並通過層層分解的目標使下屬機構都有相應的職責、任務、 目標、 進度和考核指標。
4.1.7 制定職業病防治計劃和實施方案 用人單位制定的年度職業病防治計劃應包括目的、目標、措施、考核指標、保障條件等內容。實施方案應包括時間、進度、實施步驟、技術要求,考核內容、驗收方法等內容。 用人單位每年應對職業病防治計劃和實施方案的落實情況進行必要的評估, 並撰寫年度評估報告。評估報告應包括存在的問題和下一步的工作重點書面評估報告應送達決策層閱知,並作為下一年度制定計劃和實施方案的參考。
4.1.8 建立、健全職業衛生管理制度 用人單位應根據國家、地方的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的要求,結合本單位實際制定相應的規章制度。職業衛生管理制度應涵蓋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評價,作業場所管理、作業場所職業病有害因素監測、職業病防護設施管理、個人職業病防護用品管理、職業健康監護管理、職業衛生培訓、職業危害告知等方面。 職業衛生管理制度應包括管理部門、職責、目標,內容、保障措施、評估方法等要素。
4.1.9 設置崗位操作規程 崗位操作規程應經科學論證,並與崗位職責相對應,其內容還應包括職業衛生防護的內容,可張貼或以其他方式,方便勞動者了解、提示勞動者遵守。
4.1.10 建立,健全職業衛生檔案 職業衛生檔案是職業病防治過程的真實記錄和反映,也是衛生行政執法的重要參考依據。用人單位應建立職業衛生檔案,指定專(兼)職人員負責,並應對檔案的借閱做出規定。 職業衛生檔案應包括:用人單位職業衛生基本情況、生產工藝流程、所使用的原輔材料名稱及用量、產品、副產品、中間產品產量、職業性有害因素動態監測結果及其匯總、職業健康監護結果、職業病病人檔案、職業病防護設施運轉及維護檔案等內容。
4.1.11 建立、健全勞動者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根據規定,用人單位應為存在勞動關系的勞動者(含臨時工)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勞動者名冊應按照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分別建立存檔。
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應包括以下內容:
—勞動者姓名、性別、年齡、籍貫、婚姻、文仁程度、嗜好等一般概況;
—勞動者職業史、既往史和職業病危害接觸史;
—相應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結果事;
—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及處理情況;
—職業病診療等勞動者健康資料。
4.1.12 建立、健全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及評價制度 用人單位應建立、健全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索檢測及評價制度。檢測及評價制度應包括應檢測的車間(分廠)、崗位、職業性有害因素、經職業衛生現場調查確定的檢測崗位點分布圖及應測點應測樣品數、檢測周期、委託的檢測機構(有相應資質)和經費保障等內容。
4.1.13 確保職業病防治管理必要的經費投入
職業病防治、管理經費包括人員配備、機構設置、職業病危害預防和治理、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和控制效果評價、職業病防護設施配置與維護、個人職業病防護用品配置與維護、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與評價、職業健康監護、職業衛生培訓、職業病病人診斷、治療、賠償與康復,工傷保險等方面。
用人單位應定期評估職業病防治、管理經費投入是否與生產經營規模、職業危害的控制需求相適應。
4.1.14 依法參加工傷保險
用人單位應為存在勞動關系的勞動者(含臨時工)繳納工傷保險費。
4.2 前期預防
4.2.1 申報職業病危害項目
根據《職業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的要求進行申報。
4.2.2 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
建設項目在可行性論證階段應進行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建設項目的職業病危害預評均應由依法取得相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承擔,並作為下階段工程設計編制職業衛生專篇和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的依據。
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的內容和要求按照《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分類管理辦法》及有關要求執行。
4.2.3 職業病危害嚴重的建設項目的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和衛生審查 根據《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分類管理辦法》 ,職業病危害嚴重的建設項目在初步設計階段,其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還應經對本項目有管轄權的衛生行政部門審查,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未經審查或審查不合格的不得施工。
4.2.4 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和衛生驗收
建設項目的職業病防護設施應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建設項目竣工後,建設單位應在試運行 12 個月內委託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對建設項目進行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建設項目竣工驗收時,應向對本項目有管轄權的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職業病防護設施衛生驗收。建設項目未經衛生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產或使用。

6. 我國職業安全衛生法律法規有哪些

1、憲法:憲法第42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勞動的權利和義務。國家通過各種途徑,創造勞動就業條件,加強勞動保護,改善勞動條件,並在發展生產的基礎上,提高勞動報酬和福利待遇。國家對就業前的公民進行必要的勞動就業訓練」。第43條,48條均有規定。

2、刑法:刑法第115條規定「違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的管理規定在生產、儲存、運輸,使用中發生重大事故,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中113條(交通)114、187條均有職業安全衛生有關的內容」。

3、勞動保護基本法:由於目前,我國暫時沒有建立《職業安全衛生法》因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起到了勞動安全衛生領域的基本法作用,也是我國制定各項勞動安全衛生專項法律的依據。

4、勞動保護專項法:是針對特定的安全生產領域和特定保護對象而制訂的單項法律,目前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5、勞動保護行政法規:《化學危險物品安全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塵肺病防治條例》等由國務院發布

6、各部門發布的有關勞動安全衛生規章:如勞動部《爆炸危險場所安全規定》、《違反的行政處罰辦法》、《建設工程項目職業安全衛生監察規定》、《勞動防護用品規定》。

7、勞動保護地方性法規和地方政府規章:各地方不同。

8、安全及衛生標准:包括產品標准、基礎標准、方法標准、作業場所分級標准。

9、其他要求:指產業實施規范與政府機構的協定,非法規性指南。

(6)職業健康相關法律法規擴展閱讀:

法律制度內容:

1.職業安全衛生工作的方針和制度。

2.女職工的特殊勞動保護。

禁止安排女職工從事礦山井下作業、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

不得安排女職工在經期從事高處、高溫、低溫、冷水作業和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

不得安排女職工在懷孕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

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於90天的產假;

不得安排女職工在哺乳未滿1周歲的嬰兒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其他勞動,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3.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

未成年工是指年滿16周歲未滿18周歲的勞動者。對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的措施主要有:

(1)上崗前培訓。未成年工上崗,用人單位應對其進行有關的職業安全衛生教育、培訓。

(2)禁止安排未成年工從事有害健康的工作。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礦山井下、有毒有害、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和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

(3)提供適合未成年工身體發育的生產工具等。

(4)對未成年工定期進行健康檢查。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職業安全衛生法

7. 環境、職業健康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規有哪些

環境、職業健康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規網路isolear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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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需要收集哪些法律法規

根本法、基本法、單行法、部門法規和行政規章、地方性法規和行政規章、其他法規和行政規章、國際公約、標准規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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