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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的稅務行政審批

發布時間: 2021-03-15 20:53:03

『壹』 取消行政審批什麼意思

行政審批是指行政機關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出的申請,經過依法審查,採取「批准」、「同意」、「年檢」發放證照等方式,准予其從事特定活動、認可其資格資質、確認特定民事關系或者特定民事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的行為。取消行政審批就是不再進行上述行為,目的是簡政放權。取消行政審批主要有四種類型。
1、直接取消。就是不再設立相關審批程序。比如國務院最近直接取消了高技術應用部門發展項目年度計劃審批、明信片資費確定等多項行政審批手續。
2、暫停審批。就是將行政審批行為暫時停止,以後根據情況有可能恢復,也有可能直接取消。比如國務院暫停實施省級依法必須招標項目的招標方案核准審批。
3、下放審批。就是將行政審批行為下放到下級行政機關。比如國家將學前教育機構的中外合作辦學機構和項目審批下放到市級教育部門。
4、合並審批。就是將幾個行政審批事項合並成一個審批事項。比如合肥市市規劃局等11個部門將46項行政審批事項合並為16項行政審批事項。

『貳』 稅務行政審批取消後 哪些新問題需要關注

自從2014年開始,不可以考注冊會計師,因為2014年,國務院印發《關於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取消11項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事項,其中包括注冊稅務師。 《國務院關於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內容: 經研究論證,國務院決定,取消和下放90項行政審批項目,取消67項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事項,取消10項評比達標表彰項目,將21項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改為後置審批,保留34項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同時,建議取消和下放18項依據有關法律設立的行政審批和職業資格許可認定事項,將5項依據有關法律設立的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改為後置審批,國務院將依照法定程序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修訂相關法律規定。《國務院關於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4〕5號)中提出的涉及修改法律的行政審批事項,有4項國務院已按照法定程序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修改了相關法律,現一並予以公布。各地區、各部門要繼續堅定不移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加大簡政放權力度,健全監督制約機制,加強對行政審批權運行的監督,不斷提高政府管理科學化規范化水平。要認真落實工商登記改革成果,除法律另有規定和國務院決定保留的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外,其他事項一律不得作為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企業設立後進行變更登記、注銷登記,依法需要前置審批的,繼續按有關規定執行。

『叄』 如何加強取消稅務行政審批的後續管理

近日,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於3項企業所得稅事項取消審批後加強後續管理的公告》和《關於部分稅務行政審批事項取消後有關管理問題的公告》,明確了部分國務院決定取消的稅務行政審批事項的相關管理要求,為基層稅務部門和納稅人辦理相關業務提供遵循,實現取消審批與強化事中事後監管的無縫銜接,確保放得下、接得上、管得好,使簡政放權和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成為持續激發市場活力、優化市場環境的「長效葯」。
稅務總局按照國務院關於轉變職能、簡政放權的要求,大力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激發市場活力。2014年取消48項審批事項,占國務院取消和下放的全部審批項目的15.43%。取消並不是「一放了之」,稅務總局及時將工作重心轉移到後續管理方面,堅持放管結合,加強事中事後管理,對取消和下放的稅務行政審批項目明確了後續管理辦法和措施,持續推進後續監管精細化和稅收風險管理常態化。
稅務總局此次發布兩個公告主要是針對企業所得稅、印花稅等稅種有關審批事項和部分征管事項審批取消後,提出加強後續管理的要求。
——在企業所得稅方面,針對2014年取消的「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的核准」、「匯總納稅企業組織結構變更審核」和「收入全額歸屬中央的企業下屬二級及二級以下分支機構名單的備案審核」3項審批事項,稅務總局均明確了後續管理要求。特別是在小型微利企業享受所得稅優惠的方式由事前審批改為事後備案的基礎上,進一步簡化了備案手續,對查賬徵收的小型微利企業,在2014年及以後年度的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通過正常的納稅申報了解情況,不再另行備案,既避免了讓納稅人重復報送資料,又較好利用稅務機關已掌握信息加強了管理。
——在印花稅方面,「以上市公司股權出資不征證券交易印花稅的認定」取消後,稅務總局要求證券市場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在證券登記結算公司營業部櫃台建立《以上市公司股權出資不征證券交易印花稅股權過戶情況登記簿》,並規定了具體操作要求,使相關股權變更的稅收管理有了明確規范。
——在部分征管事項方面,「對納稅人申報方式的核准」取消後,稅務總局要求稅務機關及時告知納稅人申報期限和申報方式,暢通申報渠道,最大限度方便納稅人。「印製有本單位名稱發票的審批」取消後,稅務部門不得再設置條件限制,必須在5個工作日內確認用票單位使用印有該單位名稱發票的種類和數量,確保用票單位正常使用。「對辦理稅務登記(開業、變更、驗證和換證)的核准」事項取消後,稅務總局要求創新服務方式,推進稅務登記方式多樣化和手續簡便化,按規定即時辦理稅務登記,提高辦稅效率。「扣繳稅款登記核准」取消後,稅務機關在辦理稅務登記、納稅申報或其他涉稅事項時直接辦理扣繳義務人登記,並對扣繳義務人是否如實申報代扣代繳稅款有關情況進行監督和檢查,防範稅收管理風險。

『肆』 國務院2015年取消哪些行政審批

國務院決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層級的
行政審批項目目錄
(共計94項)

1 物業管理師注冊執業資格認定 住房城鄉建設部 無 《物業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04號)
2 期貨交易場所上市、修改或者終止合約審批 證監會 無 《期貨交易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27號)

3 期貨交易場所變更住所或者營業場所審批 證監會 無 《期貨交易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27號)

4 期貨交易場所合並、分立或者解散審批 證監會 無 《期貨交易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27號)

5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公司新增股東或原股東轉讓所持股份審批 證監會 無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限責任公司管理暫行辦法》(證監會令第89號)

6 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收費審批 證監會 無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證券交易所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號)
《證券登記結算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65號)
7 證券交易所風險基金、證券結算風險基金使用審批 證監會 無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證券交易所風險基金管理暫行辦法》(證監發〔2000〕22號)
《證券結算風險基金管理辦法》(證監發〔2006〕65號)
8 證券交易所上市新的交易品種審批 證監會 無 《證券交易所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號)

9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上市新的交易品種審批 證監會 無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限責任公司管理暫行辦法》(證監會令第89號)
10 上市公司收購報告書審核 證監會 無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11 保險公司股權轉讓及改變組織形式審批 保監會 無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12 保險公司從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審批 保監會 無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630號)
13 投資連結保險的投資賬戶設立、合並、分立、關閉、清算等事項審批 保監會 無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14 保險公司資本保證金處置審批 保監會 無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保險公司資本保證金管理辦法》(保監發〔2011〕39號)
15 保險公司可投資企業債券的信用評級機構核准 保監會 無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16 外資保險公司再保險關聯交易審批 保監會 無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36號)

17 保險機構經營農業保險業務審批 保監會 無 《農業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629號)
18 鉻化合物生產建設項目審批 工業和信息化部 無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鉻化合物生產建設許可管理辦法》(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15號) 下放至省級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門
19 軟體企業和集成電路設計企業認定及產品的登記備案 工業和信息化部 無 《國務院關於印發鼓勵軟體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國發〔2000〕18號)
《軟體產品管理辦法》(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9號)
《軟體企業認定管理辦法》(工信部聯軟〔2013〕64號)
《集成電路設計企業認定管理辦法》(工信部聯電子〔2013〕487號)
20 對財政有影響的臨時特案減免稅審批 財政部 稅務總局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國辦發〔2004〕62號)

21 中央財政農業綜合開發有償資金呆賬核銷和延期還款審批 財政部 無 《農業綜合開發財政有償資金管理辦法》(財發〔2008〕4號)
《農業綜合開發財政有償資金呆賬核銷和延期還款辦法》(財發〔2008〕61號)
22 豁免國有創業投資機構和國有創業投資引導基金國有股轉持義務審核 財政部 無 《財政部 國資委 證監會 社保基金會關於豁免國有創業投資機構和國有創業投資引導基金國有股轉持義務有關問題的通知》(財企〔2010〕278號)
23 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甲級資格認定 財政部 無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
《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認定辦法》(財政部令第61號)
24 境外(包括港澳台)會計師事務所在境內設立常駐代表處審批 財政部 無 《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
25 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審批 稅務總局 無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538號)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國辦發〔2004〕62號)
26 申請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審核 稅務總局 無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訂〈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6〕156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在全國開展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徵收管理問題的公告》(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39號)
27 對承擔糧食收儲任務的國有糧食購銷企業免徵增值稅審核 稅務總局
同級財政、糧食部門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糧食企業增值稅征免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9〕198號) 28 對承擔糧食收儲任務的國有糧食購銷企業和經營免稅項目的糧食經營企業以及有政府儲備食用植物油銷售業務的企業增值稅免稅資格審核 稅務總局 無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糧食企業增值稅征免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9〕198號)
29 拍賣行拍賣免徵增值稅貨物審批 稅務總局 無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拍賣行取得的拍賣收入徵收增值稅、營業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40號)
30 營改增後隨軍家屬優惠政策審批 稅務總局 無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3〕106號)
31 營改增後軍隊轉業幹部優惠政策審批 稅務總局 無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3〕106號)
32 營改增後城鎮退役士兵優惠政策審批 稅務總局 民政部門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3〕106號)
33 消費稅稅款抵扣審核 稅務總局 無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加強消費稅納稅申報及稅款抵扣管理的通知》(國稅函〔2006〕769號)
34 成品油消費稅征稅范圍認定 稅務總局 無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消費稅有關政策問題的公告》(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47號)
35 主管稅務機關對非居民企業適用行業及所適用的利潤率審核 稅務總局 無 《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核定徵收管理辦法》(國稅發〔2010〕19號)
36 非境內注冊居民企業選擇主管稅務機關批准 稅務總局 無 《境外注冊中資控股居民企業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45號)
37 境外注冊中資控股居民企業主管稅務機關變更審批 稅務總局 無 《境外注冊中資控股居民企業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45號)
38 國防專利申請權、專利權轉讓及實施審批 國家國防科工局 無 《國防專利條例》(國務院、中央軍委令第418號)
39 全國性社會團體籌備審批 民政部 需要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50號)
40 社會福利基金資助項目審批 民政部 無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國辦發〔2004〕62號)
《社會福利基金使用管理暫行辦法》(財社字〔1998〕124號)
41 獸葯生產許可證核發 農業部 無 《獸葯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04號)
下放至省級人民政府獸醫行政主管部門
42 水文、水資源調查評價機構資質認定 水利部 無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文條例》(國務院令第496號)
43 病險水庫除險加固項目年度計劃審批 水利部 無 《關於進一步加強病險水庫除險加固工程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辦農經〔2005〕806號)
44 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年度計劃審批 水利部 無 《關於加強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和運行管理工作的通知》(發改農經〔2007〕1752號)
45 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交易流通審批 中國人民銀行 無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交易流通審核規則》(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04〕19號)
46 國家重點工程建設或重大自然災害臨時增加採伐限額審批 國家林業局 無 《國務院批轉林業局關於全國「十二五」期間年森林採伐限額審核意見的通知》(國發〔2011〕3號) 47 進入林業部門管理的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從事教學實習、參觀考察、拍攝影片、登山等活動審批 國家林業局 無 《森林和野生動物類型自然保護區管理辦法》(1985年6月21日國務院批准,1985年7月6日林業部發布)
下放至省級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
48 啟動實施一級突發林業有害生物事件應急預案審批 國家林業局 無 《突發林業有害生物事件處置辦法》(國家林業局令第13號) 取消
49 天保工程公益林建設任務調整審批 國家林業局 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林業局關於下達天然林資源保護工程二期2011年中央預算內投資計劃的通知》(發改投資〔2011〕1620號)
50 天保工程森林培育建設任務調整審批 國家林業局 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林業局關於下達天然林資源保護工程二期2011年中央預算內投資計劃的通知》(發改投資〔2011〕1620號)
51 跨區域重點推廣示範項目審批 國家林業局 無 《中央財政林業科技推廣示範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財農〔2009〕289號)
52 省級退耕還林年度實施方案審核 國家林業局 無 《退耕還林條例》(國務院令第367號)
53 鞏固退耕還林成果專項規劃審批 國家林業局
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農業部、水利部
《國務院關於完善退耕還林政策的通知》(國發〔2007〕25號)
《鞏固退耕還林成果專項規劃建設項目管理辦法》(發改西部〔2010〕1382號)
《鞏固退耕還林成果專項資金使用和管理辦法》(財農〔2007〕327號)

54 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生態旅遊規劃審批 國家林業局 無 《森林和野生動物類型自然保護區管理辦法》(1985年6月21日國務院批准,1985年7月6日林業部發布)
《自然保護區生態旅遊規劃技術規程》(GB/T20416-2006)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做好自然保護區管理有關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10〕63號)
《國家林業局關於加強自然保護區建設管理工作的意見》(林護發〔2005〕55號)
55 海域海岸帶整治修復項目(海域類)審批 國家海洋局 無 《國務院關於全國海洋功能區劃(2011-2020年)的批復》(國函〔2012〕13號) 取消
56 國務院批準的用島項目建築物和設施登記核准 國家海洋局 無 《無居民海島使用權登記辦法》(國海島字〔2010〕775號)
《無居民海島使用申請審批試行辦法》(國海島字〔2011〕225號)
57 海島整治修復項目實施方案審批 國家海洋局 無 《海域使用金使用管理暫行辦法》(財建〔2009〕491號)
《無居民海島使用金徵收使用管理辦法》(財綜〔2010〕44號)
58 海島整治修復項目驗收 國家海洋局 無 《海域使用金使用管理暫行辦法》(財建〔2009〕491號)
59 教育部科技查新機構認定 教育部 無 《教育部辦公廳關於進一步規范教育部科技查新機構工作的意見》(教技發廳〔2004〕1號)
60 地質資料延期匯交審批 國土資源部 無 《地質資料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49號)
61 土地調查實施方案核准 國土資源部 無 《土地調查條例》(國務院令第518號) 62 礦產地儲備區域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審批 國土資源部 無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國土資源部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國辦發〔2008〕71號)
《國土資源部關於印發〈關於開展礦產地儲備試點工作的意見〉的通知》(國土資發〔2011〕128號)
63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查閱保護期內的地質資料審查 國土資源部 無 《地質資料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49號)
《地質資料管理條例實施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16號)
64 省、自治區、直轄市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規劃審核 國土資源部 無 《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規定》(國土資源部令第44號)
65 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產地名錄審批 國土資源部 無 《古生物化石保護條例》(國務院令第580號)
《古生物化石保護條例實施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57號)
66 國土資源部科技平台建設審批 國土資源部 無 《國務院關於加強地質工作的決定》(國發〔2006〕4號)
《關於組織開展國土資源部野外科學觀測研究基地命名和建設的通知》(國土資發〔2010〕213號)
《國土資源部關於進一步加強科技創新工作的意見》(國土資發〔2013〕72號)
67 整裝勘查區設置審批 國土資源部 無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轉發國土資源部等部門找礦突破戰略行動綱要(2011—2020年)的通知》(國辦發〔2011〕57號)
《國土資源部關於加快推進整裝勘查實現找礦重大突破的通知》(國土資發〔2012〕140號) 68 調整礦產勘查風險分類審批 國土資源部 無 《國土資源部關於進一步完善礦業權管理促進整裝勘查的通知》(國土資發〔2011〕55號)
69 船舶污染物清除作業單位資質認定 交通運輸部 無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61號)
70 船舶油污損害民事責任保險證書或者財務保證證書核發 交通運輸部 無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61號)
下放至省級及以下海事機構
71 水運工程監理甲級企業資質認定 交通運輸部 無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79號)
《公路水運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管理規定》(交通部令2004年第5號)
下放至省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
72 外資企業、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經營中華人民共和國沿海、江河、湖泊及其他通航水域水路運輸審批 交通運輸部 無 《國內水路運輸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25號)
下放至省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
73 危險化學品水路運輸人員資格認可 交通運輸部 無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1號)
子項「裝卸管理人員資格認可」下放至省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子項「申報人員資格認可」和「集裝箱現場檢查員資格認可」下放至省級及以下海事管理機構
74 放射防護器材和含放射性產品檢測機構、醫療機構放射性危害評價(甲級)機構認定 國家衛生計生委 無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
《關於職業衛生監管部門職責分工的通知》(中央編辦發〔2010〕104號)
下放至省級人民政府衛生計生行政主管部門
75 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有關科研項目審查 國家衛生計生委 無 《病原微生物實生物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24號)
76 關稅及進口環節海關代征稅延期繳納審批 海關總署 無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國務院令第392號)
《國務院關於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3〕44號) 取消 原由直屬海關審批
77 關稅及進口環節海關代征稅滯納金減免審批 海關總署 無 《海關稅款滯納金減免暫行規定》(署稅發〔2012〕437號)
78 計量檢定員資格核准 質檢總局 無 《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1987年1月19日國務院批准,1987年2月1日國家計量局發布)
下放至省級人民政府質監部門
79 設備監理單位甲級資格證書核發 質檢總局 無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國務院關於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2〕52號)
下放至省級人民政府質監部門
80 涉及人身財產安全健康的重要出口商品注冊登記 質檢總局 無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447號)
81 國家級裁判員審批 體育總局 無 《體育競賽裁判員管理辦法(試行)》(體競字〔1999〕153號)
82 民用航空器(發動機、螺旋槳)生產許可(PC) 中國民航局 無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器適航管理條例》(1987年5月4日國務院發布)
下放至民航地區管理局
83 民航計量檢定員資格認可 中國民航局 無 《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1987年1月19日國務院批准,1987年2月1日國家計量局發布)
下放至民航地區管理局
84 航空營運人運輸危險品資格批准 中國民航局 無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下放至民航地區管理局
85 民用航空器特許飛行資格認可 中國民航局 無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下放至民航地區管理局
86 航空安全員資格認定 中國民航局 無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下放至民航地區管理局
87 民航企業及機場聯合、重組和改制審核 中國民航局 無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國務院關於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2〕52號)
下放至民航地區管理局
88 民用航空器地址編碼指配 中國民航局 無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的通知》(國辦發〔2004〕62號)
89 軍工產品儲存庫一級風險等級認定和技術防範工程方案審核及工程驗收 公安部
國家國防科工局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下放至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
90 航行港澳船舶證明書核發 公安部 無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91 一級文物系統風險單位安全技術防範工程設計方案審批和工程驗收 公安部 無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國辦發〔2004〕62號)
《文物系統博物館風險等級和安全防護級別的規定》(GA27-2002)
92 麻醉葯品、第一類精神葯品和第二類精神葯品原料葯定點生產審批 食品葯品監管總局 無 《麻醉葯品和精神葯品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42號)
下放至省級人民政府食品葯品監管部門
93 新建、擴建、改建建設工程避免危害國家基準氣候站、基本氣象站氣象探測環境審批 中國氣象局 無 《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
《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保護條例》(國務院令第623號)
下放至省級氣象主管機構
94 商用密碼科研單位審批 國家密碼局 無 《商用密碼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73號)

『伍』 國稅保留的7項行政審批事項可否也取消審批

目前來看,一時半會是不會取消審批的

這7項稅務行政許可事項包括:企業印製發票審批,對納稅人延期繳納稅款的核准,對納稅人延期申報的核准,對納稅人變更納稅定額的核准,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稅控系統)最高開票限額審批,對採取實際利潤額預繳以外的其他企業所得稅預繳方式的核定,非居民企業選擇由其主要機構場所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的審批。

稅務總局政策法規司有關負責人介紹, 除7項稅務行政許可審批事項保留外,80項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已全部清理完畢,其中,57項予以取消,23項調整為其他權力事項。

『陸』 稅務行政許可和稅務行政審批的區別

稅務行政許可項目有:
1、指定企業印製發票;
2、對發票使用和管理的審批(申請使用經營地發票和印製本單位名稱的發票);
3、對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最高限額的審批;
4、印花稅代售許可;

行政許可與行政審批的區別:

行政許可:依申請的外部管理行為,主要表現為權利的賦予或禁止的解除。如:持槍許可、漁業捕撈許可。

行政審批:可以是許可審批,也可以是確認審批,還可以是其他類型審批,其中部份行政審批屬於行政許可范疇;可以是依職權,也可以是依申請,也可以是內部行為,也可以是外部行為。如:財產報損,減、免稅,延期申報、納稅,稅收保全審批等。

『柒』 稅務行政審批的注銷稅務登記工作流程(限時辦結)

序號 工作流程/環節 部門/崗位 工作標准 表證單書 1 受理、審核、 辦稅服務廳版受理窗口 《權注銷稅務登記申請審批表》《稅務登記證正副本》《代扣代繳登記證正副本》《稅控裝置注銷審批表》、《發票准(購)領簿》、《證明》《補正資料告知書》、《稅務事項不予受理決定書》、《注銷稅務登記通知書》 2 傳遞 辦稅服務廳受理窗口 對符合條件的於次日內將資料傳遞到主管稅務機關。 3 審核審批傳遞 管理分局 管理分局應於接到後17個工作日內完成注銷檢查、審核、審批業務,並傳遞到辦稅服務廳。 4 文書送達 辦稅服務廳受理窗口 辦稅服務廳應於接到後次日內列印注銷通知書給納稅人。 5 後續管理 管理分局 管理分局應對已審批的注銷戶實施為期2個月的跟蹤檢查管理,檢查情況填寫調查報告,防止納稅人虛假注銷。對虛假注銷仍在經營的,應在發現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製作文書上報分局撤銷受理窗口的核准決定,並按征管法規定進行處理。對涉嫌偷稅的行為達立案標準的,應移送稽查局進行查處,稽查局應及時將查處結果傳遞管理分局。 6 資料歸檔 徵收分局 將上述資料歸檔。

『捌』 取消行政審批意味著什麼

提高政府部門的辦事效率,減少權力尋租空間,減少腐敗的機會,降低審批成本。提高政府的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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