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與民事訴訟的比較
① 行政訴訟與民事訴訟比較,有哪些特有原則
A.選擇復議原則
選擇復議原則是指在法律、法規沒有明確規定必須經過復議的情況下,相對方對行政處理決定不服時,既可以先向上一級行政機關或法律規定的特定機關申請,對復議決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不經復議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簡言之,在我國,復議不是進行行政訴訟的必經程序,是否經過復議,由相對方自己選擇。
把復議作為行政訴訟的必經階段,即復議前置原則,是一些國家行政訴訟的一項基本原則。
B.審查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原則
行政主體作出的能夠直接或者間接引起行政法律效果的行為,稱之為「行政行為」。依據行政行為所實施的對象、產生的效力和適用的范圍的不同,可以將其分為「抽象行政行為」和「具體行政行為」。抽象行政行為是指行政機關在行政管理活動中,依法制定、發布的對不特定的行政管理相對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的規范性文件。
具體行政行為是指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及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行政機關委託的組織或個人在行政管理活動中,依法行使行政職權,針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就特定的具體事項,作出的有關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義務的單方行為。其特點正好與抽象行政行為相反,只對特定和具體事項或特定人有效,不具有普遍約束力,同時只對已經發生的行為或事件作出。抽象行政行為和具體行政行為都有可能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構成侵害,但根據《行政訴訟法)第2條的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只能在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權益時,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如果是認為抽象行政行為的規定影響、妨礙或者侵犯自己的合法權益時,則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訴。
C.具體行政行為不因訴訟而停止執行原則
《行政訴訟法》第44條規定:「訴訟期間,不停止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此與民事訴訟完全不同。其根據是,具體行政行為是行政機關代表國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作出的,一旦作出即應推定其為合法,亦即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具有先定力。因而,即使相對方認為具體行政行為違法並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撤銷或者改變違法具體行政行為,但在人民法院代表國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作出生效判決之前,具體行政行為仍然被推定為合法有效,也就要求得到執行。同時,實行這一原則也有利於保證國家行政管理活動的正常進行。否則,只要相對方提起訴訟,具體行政行為便停止執行,行政機關的管理活動也就無法正常進行,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及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就有可能受到損害。
行政訴訟法同時也考慮到在某些特殊情況下,具體行政行為應當停止執行,否則將可能造成不必要的損失。《行政訴訟法)第44條規定,在以下3種 情形下,具體行政行為要停止執行:
a.被告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b.原告申請停止執行,人民法院認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將會造成難 以彌補的損失,並且停止執行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裁定停止執行的;
c.法律、法規規定停止執行的。
此外,在訴訟過程中,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人民法院不予執行。
D.不適用調解原則
不適用調解原則,是指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既不能把調解作為訴訟過程中的一個必經階段,也不能把調解作為結案的一種方式。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之所以不能適用調解原則,其根本原因在於,法院審理行政案件是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是其行使法定職權的表現,而對於這種法定職權,行政機關不得放棄或者讓步,否則即構成失職。因此,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或者是合法,或者是違法,沒有第三種可能。在行政訴訟中如適用調解,會造成行政機關法定職權的性質與調解的前提之間互為矛盾。
《行政訴訟法》第67條規定:「賠償訴訟可以適用調解」。這是因為,賠償訴訟無非涉及兩個問題,一是是否造成了損害;二是損害的程度如何。相應地,法院審理這種行政侵權賠償案件也解決兩個問題,一是是否賠償,二是賠償的數額。而這兩個問題均不涉及行政機關的法定職權,僅在於對損害事實的認定及相應的賠償。因此,雙方可以通過協商,本著互諒互讓的原則,解決行政賠償責任問題。
E.變更權有限原則
司法變更權是指人民法院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經過審理後改變該具體行政行為的權力。司法變更權涉及到司法權與行政權的關系問題。因此,各國在規定法院所享有的變更權時都極為慎重。
《行政訴訟法》既考慮到最大限度地保護相對方合法權益的需要及保障司法權有效性,又考慮到法定的權力分配關系,規定「行政處罰顯失公正的,可以判決變更。」 因此,人民法院的司法變更權僅限於在行政處罰顯失公上的情形下才可以行使。
② 行政訴訟與民事訴訟的聯系
行政訴訟與民事訴訟的聯系
第一,行政訴訟解決的相當一部分行政爭議成為解決民事爭議的前提條件。法院通過行政訴訟處理行政爭議時,有可能也有必要一並解決與此相關的民事爭議,這就是行政附帶民事訴訟。它體現了訴訟經濟原則,便於當事人雙方解決爭議,也可以避免出現一事多判的矛盾結果。在民事訴訟過程中,也可能出現行政爭議的先決性或行政行為合法性的審查問題。通常情況下,民事訴訟應當中止,等待行政訴訟的判決結果。
第二,當事人因不服行政違法侵權行為提起的賠償訴訟既有行政訴訟的特點,也兼具民事訴訟的特點。
第三,法院處理行政爭議案件,需參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採用民事訴訟規則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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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與行政訴訟有一些共同適用的原則、制度和程序,也有一些各自特有的明顯不同的原則、制度和程序。
1、處分原則。雖然行政機關不享有實體權利的處分權,但民事主體雙方均享有實體上的處分權,所以無論行政附帶民事訴訟而是民事附帶民事訴訟,我們一方面不能要求行政機關對依法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作出讓步,以求得爭議的解決,另一方面,也不能以行政機關已作出裁決而限制當事人就民事爭議部門的處分權利。
2、調解和反訴。由於行政訴訟不適用調解與反訴,因此,行政訴訟不論是為主而是附帶,都不能適用調解與反訴,在民事部分中,法院應主持調解,民事被告也有權依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提出反訴。
3、舉證責任。民事訴訟一般實行「誰主張、誰舉證」原則,而行政訴訟中被告負舉證責任,法院在一並審理民、行交叉案件時,對於行政訴訟部門和民事訴訟部門,應當分別適用各自的舉證責任規則。
4、審判組織。行政訴訟無簡易程序的規定,民事訴訟中,對於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民事案件適用簡易程序。對於一並審理的民、行交叉案件應統一由一個審判組織來審理。因此,審判組織應統一為合議庭,民事部分的審理也應以普通程序來審理,不適用簡易程序。
5、審理期限。行政訴訟法規定的審理期限為3個月,民事訴訟法規定普通程序的審理期限為6個月,筆者認為,行政附帶民事訴訟的審理期限應為3個月,民事附帶行政訴訟的審理期限一般也應為3個月,如果3個月不能審結,附帶行政訴訟的部分也應在3個月審結,並先行作出裁判。
6、判決方式和上訴。第一,人民法院審理行政附帶民事訴訟案件與民事附帶行政訴訟案件時,一般情況下應由同一審判組織通過開庭一並審理、一並判決,「即兩案一判」。但是,如果一並審理會造成過分遲延、影響行政訴訟結案的情況下,應當允許分別審理、分別判決,「即兩案兩判」。第二,行政訴訟與民事訴訟上訴審的審理原則有所不同,行政訴訟上訴審實行全面審查原則,而民事訴訟的上訴審則受上訴請求范圍的限制。在「兩案兩判」中,如果當事人對行政附帶民事訴訟中的兩份判決分別提出上訴或者僅對其中一份判決提出上訴,自然應依照行政部分和民事部分分別適用各自相應的審理原則。但是,如果採取的是「兩案一判」的情形,當事人提起上訴的,不管對判決的哪一部分提起上訴,因這種情況下行政爭議與民事爭議聯系緊密,且為了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宜採取全面審查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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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與民事訴訟的區別
行政訴訟與民事訴訟有以下不同:
第一,舉證責任不同。
第二,結案方式不同。
第三,一審人民法院的變更許可權不同。
③ 行政訴訟和民事訴訟的區別是什麼
這個......
行政訴訟說白了就是民告官,樓上就差一點點就說對了,但是...很遺憾,對企事業單位的訴訟是民事訴訟
凡因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所產生的矛盾,就是民事糾紛,如繼承、房屋、損害賠償、離婚、贍養、子女撫養以及各類經濟合同糾紛等等。人民法院在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依照法定程序,審理民事糾紛的活動,以及通過這些活動所形成的各種訴訟法律關系的總和,稱為民事訴訟。
行政官司就是行政訴訟,即通常說的民告官。是在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時,依照行政訴訟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由人民法院進行審理並作出裁決的活動。行政訴訟實行"不告不理"的原則,即公民不起訴,法院不主動受理。
公民提起行政訴訟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圍。
2、在法定的訴訟時效內提起訴訟。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從應當知道具體行政行為起3個月內,經過行政復議的,從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
3、原告是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
4、有明確的被告,明確指出是什麼行政機關作了何種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具體行政行為。
5、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
④ 行政訴訟與民事訴訟有什麼區別
1、行政抄訴訟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依照行政訴訟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由人民法院進行審理並作出裁決的訴訟制度。2、民事訴訟,是指人民法院在雙方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參加下,審理和解決民事案件的活動,以及由這些活動所發生的訴訟關系。2個區別最明顯的應該是對象不一樣,行政訴訟可以理解為民V官,民事訴訟為民V民
⑤ 民事訴訟與行政訴訟有什麼區別呀,有什麼案例嗎
民事訴訟是平等訴訟主體之間的訴訟。在舉證責任上適用「誰主張誰舉證」。
行政訴訟是不平等主體之間的訴訟,即「民告官」。為體現公平,在舉證上適用「舉證責任倒置」,由被告的行政部門承擔舉證責任。
例如,你作生意被工商罰款,你若不服,就可以起訴工商局,這就是行政訴訟。不用你舉證說明工商局的處罰是否合理,而要由工商局舉證說明他處罰得合理,工商局若是舉證不能,或處罰的依據不足,你就勝訴了。
⑥ 行政訴訟法和民事訴訟法有什麼區別
1、 性質與任務不同;
2、 前置條件不同;
3 、主體、客體不同;
4、 訴訟權利不同;
5 、舉證責任不同。
⑦ 民事訴訟與行政訴訟的區別
民事訴訟法,是指由國家制定或者認可的,關於調整民事訴訟活動,確定民事訴訟法律關系的法律規范。 民事訴訟法有狹義與廣義之分,前者是指法典式的民事訴訟法,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民事訴訟法);後者是指民事訴訟法典以外的國家憲法和其他法律中有關民事訴訟的規定。此外,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有關民事訴訟的解答、批復、意見等司法解釋性的文件,雖不同於法律規定,但對民事訴訟具有規范作用,而屬於廣義的民事訴訟法范圍。
同其他訴訟法相比較,民事訴訟法有如下特徵: (1)民事訴訟法是部門法。它調整的是民事訴訟關系和民事訴訟活動,這種調整對象是特寫的,是其他部門法無法調整的。 (2)民事訴訟法是民事訴訟的程序法。民事訴訟法是關於民事訴訟活動時應遵守的法律規定。主要內容是民事訴訟主體的訴訟權利和訴訟義務,以及保障民事訴訟主體訴訟權利和落實訴訟義務的規定。 (3)民事訴訟法具有廣義性。民事訴訟法的廣義性是與民事訴訟的廣泛性相適應的。由於民事訴訟廣泛適用於民事、經濟、勞動爭議、專利、商標、海事、債務催償和法律規定的其他特殊類型的案件。因此民事訴訟法也就廣泛地適用於民事訴訟范圍的各類案件的訴訟。 (4)處分原則和調解原則的特有性。處分原則和調解原則是民事訴訟法的特有原則,這是由民事活動本身所決定的,這也是與其他訴訟法律相比較的最明顯的特徵。
行政訴訟法是為了規范人民法院正確、及時審理行政案件,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行政職權,根據憲法規定製定的法律。
中國行政訴訟法的主要特點是: ①規定被告一方是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政案件是當事人控告政府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案件。 ②它解決的糾紛,是政府機關進行行政管理活動過程中同行政管理相對一方當事人之間發生的行政糾紛。 ③它規定的行政訴訟,是法律規范明文規定的當事人可以向法院控告政府(及其工作人員)的訴訟。 ④行政訴訟雙方當事人所爭議的標的,只能是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 ⑤行政訴訟不適用調解。
簡單的說,(1)兩者都是訴訟的程序法,這是共同點;(2)不同點是調整的內容不一樣, 民事訴訟法調整的法律關系是平等主體之間的,比如說老百姓之間的,原告被告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是「民告民」; 而行政訴訟法調整的法律關系是不平等主體之間的,說是老百姓和政府機關之間的,原告是平民,被告是國家行政機關。是「民告官」。
明白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