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區劃調整審批
1. 鄉鎮行政區劃調整的決定要哪一級的哪一部門批准才有效
附件1:縣(市、區)關於行政區劃調整或行政區命名更名的意見;鄉、鎮一級行政區劃調整的要有鄉鎮人民政府關於行政區劃調整的意見; 附件2:調整前的行政區劃圖、行政區劃表; 附件3:調整後的行政區劃圖、行政區劃表; 附件4:縣改市、市改區的,需提供調整前三年的統計年報; 附件5:凡涉及鄉鎮以上行政區域界線變更的,需提供1:50000行政區域界線附圖(原圖一份,復印圖一式三份)。
2. 我國行政區劃調整、撤銷、合並、建立是當地人民政府審批後移交國務院審批嗎提建議給信訪局受理嗎謝謝
村鄉行政區劃不是國務院批准。縣級以上就是了。幾年前石家莊市進行行政區劃就是例子,那是國務院批準的
3. 行政區劃變更報批程序是怎樣的
行政區劃變更主要包括行政區域單位的設立、撤銷、更名,行政區行政機關駐地遷移、隸屬關系的變更和行政區域界線的變更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報批許可權,行政區劃變更報批程序為:
一、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特別行政區的設立、撤銷、更名,由國務院牽頭,有關部委參加,在反復調查研究,並徵求有關方面意見的基礎上,進行方案擇優選擇,擬定最佳方案,以國務院總理的名義提出議案,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審議決定。
二、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行政區域界線的變更,省、自治區人民政府駐地的遷移,以及自治州和地區(盟)的設立,由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變更方案上報國務院,國務院批轉民政部審核並徵求有關部門意見後報請國務院審批。
三、自治州、地級市和地區(盟)的撤銷、更名及其人民政府(行政公署)駐地遷移,以及自治州和地區(盟)行政區域界線的變更,地級市行政區域界線的重大變更,由自治州、地級市人民政府和地區(盟)行政公署制定變更方案報請所在的省、自治區人民政府,經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後上報國務院,國務院批轉民政部審核並徵求有關部門意見後報請國務院審批。
四、縣、自治縣、縣級市、市轄區的設立、撤銷、更名和隸屬關系的變更,縣、自治縣、縣級市人民政府駐地的遷移,縣級市升格為地級市,以及自治縣的行政區域界線的變更,縣、縣級市的行政區域界線的重大變更,由縣、自治縣、縣級市、市轄區人民政府制定變更方案報請所在的自治州、地級市人民政府或地區(盟)行政公署,自治州、地級市人民政府或地區(盟)行政公署同意後轉呈所在的省、自治區人民政府,經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後上報國務院,國務院批轉民政部審核並徵求有關部門意見後報請國務院審批。
五、凡涉及海岸線、海島、邊疆要地、重要資源地區及特殊情況地區的隸屬關系或行政區域界線變更,由所在的縣、自治縣、縣級市人民政府制定變更方案報請所在的自治州、地級市人民政府或地區(盟)行政公署,自治州、地級市人民政府或地區(盟)行政公署同意後轉呈所在的省、自治區人民政府,經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後上報國務院,國務院批轉民政部審核並徵求有關部門意見後報請國務院審批。
六、縣、自治縣、市、市轄區的部分行政區域界線的變更,由所在縣、自治縣、市、市轄區人民政府制定方案報請所在的自治州、地級市人民政府或地區(盟)行政公署,自治州、地級市人民政府或地區(盟)行政公署同意後上報所在的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國務院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審批。批准變更時,同時報送民政部備案。
七、鄉、民族鄉、鎮、區公所的設立、撤銷、更名及其人民政府(區公所)駐地的遷移,鄉、民族鄉、鎮的隸屬關系和行政區域界線的變更,由所在的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和區公所制定變更方案報請所在的縣、自治縣、縣級市、市轄區人民政府,縣、自治縣、縣級市、市轄區人民政府同意後轉呈所在的自治州、地級市人民政府或地區(盟)行政公署,自治州、地級市人民政府或地區(盟)行政公署同意後上報所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審批。
八、街道辦事處的設立,由所在市轄區或不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制定變更方案,街道辦事處的撤銷、更名及其駐地的遷移,由街道辦事處制定變更方案,設區的市報請市人民政府審批,不設區的市報請所在的省、自治區或自治州人民政府審批。
4. 中國行政區劃變更的審批許可權是什麼
是關於省、自治區、直轄市、特別行政區的設立、撤銷、更名,由國務院組織,民政部及有關部委參加,經過調查、論證、提出方案,經國務院討論同意,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審議決定。
5. 地級市鄉鎮區劃調整改革需要報國務院審批嗎
一、鄉鎮街道區劃調整,由省政府決定即可。
1、省級行政區變更要全國人大審批版;
2、地、權縣兩級是國務院審批;
3、鄉鎮及以下是省級人民政府審批。
二、鄉級行政區劃調整辦理程序
1、涉及兩個鄉鎮的行政區劃調整事項,雙方政府、人大必須同意;鄉改鎮、鄉鎮政府駐地遷移以及鄉鎮更名的,當地政府、人大及有關部門必須同意。然後,由縣級民政部門對調整事項進行審核,經縣級人民政府同意後,以縣級政府名義向市(州)人民政府上報調整請示。
2、市(州)人民政府接到請示後轉本級民政部門審核並提出具體意見。若同意,以市(州)人民政府的名義報省人民政府。
3、省人民政府接到請示後轉省民政廳審核,省民政廳提出具體意見。經省政府批准後,由省民政廳代省政府下達同意調整的批復文件。
4、市(州)人民政府接到批復文件後,按行政管理程序逐級辦理落實區劃調整事項。
6. 鄉鎮,街道區劃調整應履行哪些法律程序
一、鄉鎮街道區劃調整,由省政府決定即可。
1、省級行政區變更要全國人大回審批答;
2、地、縣兩級是國務院審批;
3、鄉鎮及以下是省級人民政府審批。
二、鄉級行政區劃調整辦理程序
1、涉及兩個鄉鎮的行政區劃調整事項,雙方政府、人大必須同意;鄉改鎮、鄉鎮政府駐地遷移以及鄉鎮更名的,當地政府、人大及有關部門必須同意。然後,由縣級民政部門對調整事項進行審核,經縣級人民政府同意後,以縣級政府名義向市(州)人民政府上報調整請示。
2、市(州)人民政府接到請示後轉本級民政部門審核並提出具體意見。若同意,以市(州)人民政府的名義報省人民政府。
3、省人民政府接到請示後轉省民政廳審核,省民政廳提出具體意見。經省政府批准後,由省民政廳代省政府下達同意調整的批復文件。
4、市(州)人民政府接到批復文件後,按行政管理程序逐級辦理落實區劃調整事項。
7. 行政區劃調整需經哪一級政府批准
鄉及可由省定,縣市都由國務院,定省,較大市,地級市的,全國人大
8. 變更鄉鎮歸屬由哪一級國家機關決定、審批、備案
變更鄉鎮歸屬應由省級人民政府批准。
根據《國務院關於行政區劃管理的規定》,應由全國人大、國務院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審批的行政區劃調整事項分別如下:
(一)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設立、撤銷、更名,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審議決定。
(二)國務院審批的行政區劃變更事項:
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行政區域界線的變更,省、自治區人民政府駐地的遷移;自治州、縣、自治縣、市、市轄區的設立、撤銷、更名和隸屬關系的變更以及自治州、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駐地的遷移;自治州、自治縣的行政區域界線的變更,縣、市的行政區域界線的重大變更;凡涉及海岸線、海島、邊疆要地、重要資源地區及特殊情況地區的隸屬關系或行政區域界線的變更。
(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審批的行政區劃變更事項:
縣、市、市轄區的部分行政區域界線的變更,國務院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審批;批准變更時,同時報送民政部備案。鄉、民族鄉、鎮的設立、撤銷、更名和行政區域界線的變更,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駐地的遷移,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審批。
(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的規定,市轄區、不設區的市的人民政府,經上一級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設立若干街道辦事處,作為它的派出機關。
9. 行政區劃體制的行政區劃調整變更審批許可權
根據《國務院關於行政區劃管理的規定》,應由全國人大、國務院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審批的行政區劃調整事項分別如下:
(一)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設立、撤銷、更名,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審議決定。
(二)國務院審批的行政區劃變更事項:
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行政區域界線的變更,省、自治區人民政府駐地的遷移;自治州、縣、自治縣、市、市轄區的設立、撤銷、更名和隸屬關系的變更以及自治州、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駐地的遷移;自治州、自治縣的行政區域界線的變更,縣、市的行政區域界線的重大變更;凡涉及海岸線、海島、邊疆要地、重要資源地區及特殊情況地區的隸屬關系或行政區域界線的變更。
(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審批的行政區劃變更事項:
縣、市、市轄區的部分行政區域界線的變更,國務院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審批;批准變更時,同時報送民政部備案。鄉、民族鄉、鎮的設立、撤銷、更名和行政區域界線的變更,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駐地的遷移,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審批。
(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的規定,市轄區、不設區的市的人民政府,經上一級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設立若干街道辦事處,作為它的派出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