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中被告負舉證責任
1. 行政訴訟中.負舉證責任的是
《行政訴訟法》規定:被告對作出的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該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
原告可以提供證明行政行為違法的證據。原告提供的證據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的舉證責任。
在起訴被告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案件中,原告應當提供其向被告提出申請的證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被告應當依職權主動履行法定職責的;(二)原告因正當理由不能提供證據的。在行政賠償、補償的案件中,原告應當對行政行為造成的損害提供證據。因被告的原因導致原告無法舉證的,由被告承擔舉證責任。
2. 為什麼行政訴訟中被告負舉證責任
為什麼行政訴訟中被告負
舉證責任
1、這是法律規定的。
2、可以參考
行政訴訟法
條文。
3. 行政訴訟中被告負舉證責任的原因及例外
原因:
第一、從行政管理的基本要求來看,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活動是根據事實適用法律的過程,應當遵循「先取證、後裁決」的原則,即行政機關在作出裁決前,應當充分收集證據然後根據事實,對照法律作出裁決,而不能在毫無證據的情況下,對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作出行政行為,造成程序違法,濫用職權,侵害相對一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進入訴訟程序後,如被告舉不出證據就證明了行政機關在行政程序階段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沒有起碼的事實根據,已經違反了行政程序規則而構成違法,只能由它承擔敗訴後果。因此,規定被告負舉證責任是可行的、必要的。
第二、被告承擔舉證責任的相對一面自然是,行政訴訟的原告不承擔舉證責任。在行政法律關系中,行政機關居於主導地位,其實施行政行為時無須徵得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同意。而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則處於被動地位,無論在經濟狀況、活動能力及在行政管理中的地位方面,都不具備行政機關所享有的各種職權和便利條件,原告將無法或者很難收集到證據。即使收集到,也不能有效地保全證據不具有對主要事實毫無遺漏地舉證能力。而如果當原告不能舉證證明自己的主張時。由原告承擔敗訴後果,是有失公平的。
第三、行政機關的舉證能力比原告要強。在行政程序中,行使行政執法權和行政司法權的行政機關,擁有足夠的行政經費,專門的儀器設備和技術隊伍,從而保證行政機關即有足夠的權力,又有足夠的能力收集、調取證據而在一定特定情況下,原告幾乎沒有舉證能力,有的案件的證據需要一定的知識、技術手段、資料乃至於設備才能取得,而這些往往是原告所不能具備的。如是否對環境造成污染,污染的程度多大,葯品管理中偽劣葯品的認定等等,這些都是原告無法收集、保全的,因而要求原告舉證是超出其承受能力的。而對於行政機關來說,收集和保全這些證據並證明這些事實,都是力所能及的。
例外:
1.對被告應當依職權主動履行法定職責的不作為案件,原告無需舉證證明其曾經向被訴行政機關提出過申請。這是針對被告應當依職權主動履行法定職責而規定的。它又稱為積極行政行為、針對性行政行為,是指依據行政機關所具有的法定行政權,不需要行政相賕人的申請即可作為的行政行為,如行政徵收行為、行政處罰行為、行政強制行為等。這類行政行為無需行政相對人的申請,當然沒有義務提供證據證明其向行政機關提出申請的事實。
2.原告因被告受理申請的登記制度不完善等正當事由而無法提供證明其曾經向被訴行政機關提出申請的事實時,經向人民法院作出合理說明,人民法院應當推定原告提出申請的事實存在。這樣,既保護了行政相對人的訴權,也有利於促使行政機關完善其受理申請的登記制度。
3.在訴訟過程中被告認為原告的起訴超過起訴期限的,被告承擔舉證責任。從審判實踐來看,原告與被告對起訴是否超過起訴期限發生爭議的情況,多數是由於被告未告知行政相對人訴權和起訴期限而引起的,少數是因為送達的時間發生爭議而引起的。因此,立法上將證明原告起訴期限的舉證責任分配給被告履行。之所以這樣分配,是基於以下幾個因素:首先,告知行政相對人訴權和起訴期限是行政機關的義務,倘若行政機關不能證明原告知道或應當知道,人民法院只能推定行政相對人不知道訴權和起訴期限。其次,行政機關向行政相對人直接送達行政處理決定時,行政相對人收到通知後,應當在送達回證上簽字或蓋章;若拒絕簽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應記錄在案,並由在場的人員簽字或者蓋章。如果通過郵寄送達或者公告送達,其應當具有郵寄的單據或者公告的報刊。倘若行政相對人已提供其不知道訴權和起訴期限的證據,被告認為其證據不真實,完全具有提出反駁的條件。再次,被告掌握起訴期限的全部環節。因此將舉證責任分配給被告是公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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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行政訴訟中為什麼被告承擔主要舉證責任
在舉證責任的分配上,民事訴訟和刑事訴訟主要是由原告承擔舉證責任,即「誰主張、誰舉證」。行政訴訟證據規則由被告承擔舉證責任,與這兩類訴訟不同,即「原告主張、被告舉證」:原告提出訴訟請求,被告證明被訴行政行為合法,同時籍此證明原告的訴訟請求不成立。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被告對作出的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該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提供證據,視為沒有相應證據。但是,被訴行政行為涉及第三人合法權益,第三人提供證據的除外。簡言之,被告對其作出的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該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
需要注意的是,根據新《行政訴訟法》第三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如果原告或第三人提出了其在行政處理程序中沒有提出的理由或者證據的,經法院准許,被告可以補充證據。為何有此例外呢?因為此時原告或第三人補充的這些證據是被告在行政程序中並不知道的,或雖然知道了也未曾予以考慮的。現在原告或第三人提出了這些事情,法院也准許了,就必須也給被告一個補充證據的機會,才能平衡。如果被告沒有這種補充舉證的權利,就給原告在訴訟中搞「突然襲擊」創造了條件,原告很可能在行政程序中已經掌握了對自己有利的事實,就是不提出來,等著行政訴訟的時候再拋出來,搞得被告手足無措。這樣對被告很不公平,必須給被告一個補充舉證的機會。例如,某計程車司機因為超速行駛被交警處以罰款,不服提起了行政訴訟。
在訴訟中說自己超速是因為車上有一個臨產的孕婦,他為了將孕婦盡快送到醫院才超速行駛的。由於原告提出的這一新事實是交警在作出處罰決定時未曾考慮的,此時應當允許被告也補充相應證據來對抗,如交警可以通過證明當時車上的孕婦實際並未處於臨產狀態,從而證明其處罰決定合法。
此外,《行政訴訟法》在規定被告舉證責任的同時,也規定原告對個別問題承擔舉證責任。但實際上,綜合司法解釋和基本的證據法原理,原告應當承擔的舉證責任遠不止《行政訴訟法》上所列舉的個別事項。具體包括:原告起訴時的初步證明責任、原告起訴行政不作為的申請證明責任、在行政賠償、補償的案件中對行政行為造成的損害承擔證明責任、對新主張事實的證明責任、對部分程序性問題的證明責任等等。
但原告的這些證明責任不同於被告的舉證責任,對於這些問題,如果原告不能舉證,雖然也將承擔相應的不利後果,如案件被駁回起訴,或者其主張的事實不被認可等,但並不意味著原告必然敗訴。原告證明責任之所在,即被告舉證權利之所寄。
在原告承擔證明責任的這些問題上,被告可以提供相反證據來打擊原告,逼迫原告承擔對應的證明責任,但被告不能提供或提供的證據不成立的,並不免除原告的證明責任。
5. 行政訴訟中,負舉證責任的主要是
行政訴訟法
第三十二條 【舉證責任的分配】被告對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回任,應當提答供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十六條 在行政訴訟中,被告對其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承擔舉證責任。
被告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10日內提交答辯狀,並提供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的證據、依據;被告不提供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提供的,應當認定該具體行政行為沒有證據、依據。
第二十七條 原告對下列事項承擔舉證責任:
(一)證明起訴符合法定條件,但被告認為原告起訴超過起訴期限的除外;
(二)在起訴被告不作為的案件中,證明其提出申請的事實;
(三)在一並提起的行政賠償訴訟中,證明因受被訴行為侵害而造成損失的事實;
(四)其他應當由原告承擔舉證責任的事項。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行政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
第三十二條 原告在行政賠償訴訟中對自己的主張承擔舉證責任。被告有權提供不予賠償或者減少賠償數額方面的證據。
行政賠償訴訟中的舉證責任倒置,由被告方舉證。
6. 在行政訴訟中,誰負有舉證責任
現實困惑
某日,趙某駕駛貨車行至高速公路出口時,與一輛小客車相撞,造成重大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後,交警經過調查取證,認定趙某負主要責任。趙某不服交通認定,於是提起行政訴訟。訴訟中,趙某需要對行政行為的合法性負舉證責任嗎?律師點評
對於行政行為的合法性,趙某不負有舉證責任。在行政訴訟中,舉證責任主要由被訴的行政主體一方承擔。《行政訴訟法》之所以這樣規定,是因為這樣有利於保護原告一方的訴權。原告一方原本就處於劣勢,如果讓原告方負舉證責任,會使原告方在行政訴訟中的訴權得不到實質性的保護。此外,由被告方負舉證責任,有利於充分發揮行政主體的舉證優勢。當然,除了以上兩點外,還考慮到由被告方負舉證責任,也可以促進行政主體依法行政。本案中,對於行政行為的合法性,趙某不必負舉證責任,而應由被告承擔。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三十四條第一款被告對作出的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該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
特別提醒
在行政訴訟中,由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即被告)對自己行為的合法性承擔舉證責任。但原告應當對行政行為存在及自己與所訴行政行為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系舉證。如果是行政賠償訴訟,原告還應對行政行為給自己造成損害以及因此遭受財產損失的數額承擔舉證責任。
7. 行政訴訟中,負舉證責任的主要是:
行政訴訟法
第32條規定,被告
對作
出的
具體行政行為
負有
舉證責任
,應當提供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所以負舉證責任的是行政機關。當然原告也可以提供所掌握的有關證據。
8. 在行政訴訟中,是不是只有被告才負舉證責任
在行政訴訟中,原告也負有舉證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三十四條:被告對作出的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該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
被告不提供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提供證據,視為沒有相應證據。但是,被訴行政行為
涉及第三人合法權益,第三人提供證據的除外。
第三十六條:被告在作出行政行為時已經收集了證據,但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不能提供的,經人民法院准許,可以延期提供。
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了其在行政處理程序中沒有提出的理由或者證據的,經人民法院准許,被告可以補充證據。
第三十七條:原告可以提供證明行政行為違法的證據。原告提供的證據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的舉證責任。
第三十八條:在起訴被告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案件中,原告應當提供其向被告提出申請的證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被告應當依職權主動履行法定職責的;
(二)原告因正當理由不能提供證據的。
在行政賠償、補償的案件中,原告應當對行政行為造成的損害提供證據。因被告的原因導致原告無法舉證的,由被告承擔舉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