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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裁決和行政仲裁的區別

發布時間: 2021-03-15 15:52:19

1. 行政裁決和行政仲裁有什麼區別

行政裁決指行政機關依法律、法規授權,對當事人之間發生的,與行政管理活動有關,與行政合同有關的民事糾紛進行審查,並作出裁決的行為。
行政仲裁是指糾紛雙方當事人按事先或事後達成的協議,自願將有關爭議提交仲裁機構,仲裁機構以第三者的身份對爭議的事實和權利義務作出判斷和裁決,以解決爭議,維護正當權益,當事人有義務履行裁決的一種制度。
仲裁與行政裁決的區別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適用的法律不同。仲裁是仲裁委員會依據《仲裁法》及其他有關的法律、法規處理糾紛;而行政裁決是由國家行政管理機關依其職權和有關行政法規處理糾紛。
2.受理的依據不同。仲裁實行協議管轄,仲裁委員會受理案件的依據是當事人之間達成的仲裁協議;而行政裁決是國家行政機關依據其行政管理職能強制管轄。
3.裁決的機構不同。仲裁是由當事人選定的仲裁庭作出裁決;而行政裁決是由國家行政管理機關作出的。
4.裁決的性質不同。仲裁是對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作出裁決;而行政裁決是由國家行政管理機關依據其職權,以領導與被領導、管理與被管理的隸屬關系進行的裁決。

2. 行政仲裁的與行政裁決

行政仲裁與行政裁決
仲裁與行政裁決聯系:
一、都是以第三者的身份居間裁斷。
二、處理對象都是民事爭議。
三、都是行政機關運用行政權力的過程。
仲裁與行政裁決的區別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適用的法律不同。仲裁是仲裁委員會依據《仲裁法》及其他有關的法律、法規處理糾紛;而行政裁決是由國家行政管理機關依其職權和有關行政法規處理糾紛。
2.法律的後果不同。裁決是行政機關運用行政權利的過程,對裁決不服仍可申請復議或起訴;而仲裁並非行政機關運用行政權的過程,對仲裁決定不服,可提起民事訴訟。
3.受理的依據不同。仲裁實行協議管轄,仲裁委員會受理案件的依據是當事人之間達成的仲裁協議;而行政裁決是國家行政機關依據其行政管理職能強制管轄。
4.裁決的機構不同。仲裁是由當事人選定的仲裁庭作出裁決;而行政裁決是由國家行政管理機關作出的。
5.裁決的性質不同。仲裁是對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作出裁決;而行政裁決是由國家行政管理機關依據其職權,以領導與被領導、管理與被管理的隸屬關系進行的裁決。

3. 行政裁決,行政調解與行政仲裁的聯系與區別。

現摘錄轉載你進行學習和了解:
一、行政調解行為是指行政主體居間對平等主體間的民事爭議所進行的調停斡旋等解決糾紛的活動。行政調解是行政主體進行管理活動的一種重要方式,但不是一種具體行政行為,沒有行政強制拘束力;調解協議的效力取決於當事人的自願接受而不得強制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行訴解釋第1條第2款第三項中規定,調解行為以及法律規定的仲裁行為不屬於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主要的行政調解有以下幾類:
一)基層人民政府的調解。調解民事糾紛和輕微刑事案件一直是我國基層人民政府的一項職責,這項工作主要是由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的司法助理員負責進行。司法助理員是基層人民政府的組成人員,也是司法行政工作人員。他們除了指導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工作和法制宣傳外,還要親自調解大量的糾紛。
二)國家合同管理機關的調解。我國《合同法》規定,當事人對合同發生爭議時,可以約定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國家規定的合同管理機關,是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級工商行政管理局。法人之間和個體工商戶,公民和法人之間的經濟糾紛,都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調解。
三)公安機關的調解。我國治安處罰條例規定,對於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斗毆或者損毀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情節輕微的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我國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三十條規定,公安機關處理交通事故,應當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認定交通事故責任、確定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情況後,組織當事人和有關人員對損害賠償進行調解。這是法律法規授予公安機關調解的權利,有利於妥善解決糾紛,增進當事人之間的團結。
四)婚姻登記機關的調解。我國婚姻法規定,男、女一方提出離婚,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同時該法規定,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應同時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所以,婚姻登記機關也可以對婚姻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這樣有利於婚姻家庭的正常發展。
二、行政裁決是指行政主體依照法律授權,對平等主體之間發生的、與行政管理活動密切相關的、特定的民事糾紛(爭議)進行審查並作出裁決的具體行政行為。其特點有:
1)裁決者是法律授權的行政主體。一般是與民事糾紛有關的行政事項具有管理職權的機關。
2)對象是特定的民事糾紛。
3)具有單向權威性。不論糾紛的雙方當事人是否同意,都不影響行政裁決的進行和成立。
4)是一種具體行政行為。它主要有以下種類:a)對權屬糾紛的裁決。權屬糾紛是指雙方當事人因某一財產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歸屬發生爭議,如土地、草原、水、灘塗、森林、礦產等自然資源的歸屬引起的糾紛。發生權屬糾紛時,雙方當事人可以依法請求有關行政機關確認並作出裁決。b)對補償糾紛的裁決。在城市房屋拆遷中,拆遷雙方當事人之間屬於協商解決的事項達不成協議時,可以請求有關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裁決。c)其他。
三、行政仲裁是行政機關以中立者的身份對當事人之間的民事糾紛,依照一定的程序做出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判定的法律程序。《行訴解釋》把"法律規定的仲裁行為"排除在了行政訴訟受案范圍外。就目前來說,《行訴解釋》第(一)條(三)中"法律規定"的"法律"指的是《勞動法》,這里的行政仲裁行為也主要指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根據《勞動法》的規定對勞動爭議進行的仲裁,當事人不服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4. 行政裁決與行政仲裁的共同點和區別

行政裁決指行政機關依法律、法規授權,對當事人之間發生的,與行政管理活動有關,與行政合同有關的民事糾紛進行審查,並作出裁決的行為。
行政仲裁是指糾紛雙方當事人按事先或事後達成的協議,自願將有關爭議提交仲裁機構,仲裁機構以第三者的身份對爭議的事實和權利義務作出判斷和裁決,以解決爭議,維護正當權益,當事人有義務履行裁決的一種制度。
行政仲裁與行政裁決的區別主要表現在如下幾個方面:
一、行使的機構不同。仲裁是仲裁機構根據當事人雙方自願訂立的仲裁條款或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受理並由仲裁庭對雙方當事人的爭議事項進行審理和裁決,而行政裁決則是由國家行政機關根據其行政管理職權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
二、受理的根據不同。仲裁機構受理案件是根據當事人雙方達成的仲裁協議,其對案件管轄權的取得完全基於當事人雙方的授權。而行政裁決則是行政機關根據法律法規授權,行使行政管理職能,實施強制管轄。
三、適用的法律不同。仲裁機構處理爭議是根據事實、依據法律規定公平合理地處理糾紛,即在全面、深入、客觀地查清與案件有關的事實的基礎上,根據有關的法律規定確認當事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法律法規未對有關爭議作明確規定時,可以參照經濟貿易慣例或者行業慣例來確認責任。而行政裁決則只能根據事實,依據法律、法規、行政規章來確認責任。
四、效力不同。仲裁實行一裁終局。裁決一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行政裁決作出後,當事人不服可依法申請復議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五、性質不同。仲裁是對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作出裁決;行政裁決則是由國家行政管理機關依其行政職權,以領導與被領導、管理與被管理之間的隸屬關系進行的裁決。
行政仲裁與行政裁決的共同點:
一、都是行政機關以第三者的身份居間裁斷。
二、處理對象都是民事爭議。
三、都是行政機關運用行政權力的過程。

5. 行政仲裁和行政裁決有什麼區別行政仲裁是行政行為嗎請教

仲裁和裁決是不是可以這么理解,仲裁如勞動仲裁,裁決如交警處罰決定,都是一種行政行為,仲裁不服可以到法院訴訟,處罰不服可以行政復議。

6. 請問行政仲裁和行政裁決有什麼區別

行政仲裁是由專門仲裁機關作出,有法律效力
行政裁決是由行政機關作出,法律效力不如仲裁,還可起訴至法院。

7. 行政仲裁、行政裁決和行政調解三者的辨析

一、行政裁決 是指行政主體依照法律授權,對平等主體之間發生的、與行政管理活動密切相關的、特定的民事糾紛進行審查並作出裁決的具體行政行為。 其特徵為: 1、裁決者是法律授權的特定的行政機關; 2、裁決的對象是特定的民事糾紛; 3、它是行政主體行使行政裁判權的活動; 4、它是行政實體實行的一種特素的具體行政行為。
二、行政仲裁 是指行政機關設立特定的仲裁機構以第三者的身份,對雙方當事人之間的糾紛一發予以公斷的制度。 三、區別: 1、行政裁決是一種行政行為,行政仲裁是一種民間活動行為。
2、行政裁決是行政機關運用行政權利的過程,對裁決不服可申請復議或進行行政訴訟;而對行政仲裁決定不服,只能提起民事訴訟。 一、行政調解的概念 調解,是指發生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在第三者的主持下,通過第三者依照法律和政策的規定,對雙方當事人的思想進行排解疏導,說服教育,促使發生糾紛的雙方當事人,互相協商,互諒互讓,依法自願達成協議,由此而解決糾紛的一種活動。
按照我國法律規定,行政調解,是國家行政機關依照法律規定,在其行使行政管理的職權范圍內,對特定的民事糾紛及輕微刑事案件進行的調解。調解的范圍包括民事糾紛、經濟糾紛和輕微的刑事糾紛。
在我國人口眾多的國家裡,隨著社會生活的不斷變化,經濟交往的不斷發展,民事、經濟等糾紛的大量發生是符合客觀規律的。 如何解決這些矛盾糾紛,推動社會向前發展,是我們應當思考的范疇。
按照我國現有法律規定,我國調解制度包括法院調解、人民調解和行政調解三大調解制度體系。此外還有仲裁調解、律師調解等。這些調解互有聯系、互有區別,構成了我國一套完整的調解體系。

8. 行政裁決和行政仲裁的區別

1、依照不同

行政裁決是依照法律授權。

行政仲裁是按照法定仲裁程序予以解決的制度。

2、組織不同

行政裁決是行政機關或法定授權的組織。

行政仲裁是行政機關設立的解決民事爭議的專門機構。


(8)行政裁決和行政仲裁的區別擴展閱讀:

行政裁決,是行政機關依法裁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之間權益爭議的活動。行政裁決的特徵有以下方面:

(1)行政裁決的主體是法律授權的特定行政機關。

(2)行政裁決的對象是特定的民事、經濟糾紛。

(3)行政裁決在形式上具有準司法性。

(4)行政裁決在效果上具有強制性。

根據我國現行法律的規定,行政裁決主要有以下幾類:

(1)損害賠償裁決。這是指行政機關對平等主體之間發生的、因涉及與行政管理相關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而引起的賠償爭議所作的裁決。

(2)權屬糾紛裁決。這是指行政主體對平等主體之間,因涉及與行政管理相關的某一財產、資源的所有權、使用權的歸屬發生爭議所作出的裁決。

(3)侵權糾紛裁決。這是指在平等主體之間,一方當事人認為其行政法上的合法權益受到了另一方侵犯時,依法請求行政機關制止侵害,並責令侵權方對其侵害行為已造成的損失予以賠償。

9. 行政仲裁和行政裁決的區別

仲裁與行政裁決的區別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適用的法律不同。仲裁回是仲裁委員會依據《答仲裁法》及其他有關的法律、法規處理糾紛;而行政裁決是由國家行政管理機關依其職權和有關行政法規處理糾紛。
2.受理的依據不同。仲裁實行協議管轄,仲裁委員會受理案件的依據是當事人之間達成的仲裁協議;而行政裁決是國家行政機關依據其行政管理職能強制管轄。
3.裁決的機構不同。仲裁是由當事人選定的仲裁庭作出裁決;而行政裁決是由國家行政管理機關作出的。
4.裁決的性質不同。仲裁是對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作出裁決;而行政裁決是由國家行政管理機關依據其職權,以領導與被領導、管理與被管理的隸屬關系進行的裁決。

10. 行政裁決與行政仲裁的區別

行政裁決與行政仲裁

行政仲裁是行政機關遵循仲裁程序解決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爭議的活動。在《仲裁法》頒布之前,大量的經濟合同爭議、勞動合同爭議都通過行政仲裁。《仲裁法》通過後,行政機關主管的仲裁絕大部分交給民間仲裁委員會。(國家職能社會化的又一體現)其實際上是恢復仲裁的本來面目,仲裁以雙方之間的合意為前提,而原來的經濟合同仲裁只要有一方向行政機關提出,另一方就必須接受仲裁。

目前,勞動爭議仲裁、人事爭議仲裁。對勞動爭議仲裁不服,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人事爭議仲裁是終局的。

2.行政裁決的種類
權屬糾紛裁決(主要是自然資源權屬糾紛)

知識產權糾紛裁決(如專利局對專利異議的審理、裁決,專利復審委員會對專利異議的審查、裁決)

民事侵權賠償糾紛的裁決(治安管理、醫療、食品衛生、產品質量等)

3.我國行政裁決的特點

當前,行政裁決雖然大量存在,但是:
從機構設置看,除了在專利、商標領域有專利復審委員會、商標評審委員會以外,一般行政裁決都沒有專門的機構。而且,即便是專利復審委員會、商標評審委員會也只是行政機關內部機構,不像行政裁判所。

從人員構成、任命看,還難以保障獨立性。

從程序看,行政裁決的准司法程序規則還不夠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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