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弱化行政審批

發布時間: 2021-03-15 12:54:07

行政審批項目的改革現狀

中國證監會已分六批累計取消136項行政審批項目
根據《國務院關於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在剛剛結束的國務院部門第六批行政審批項目集中清理工作中,證監會共取消和下放32個行政審批項目,占國務院部門清理項目總數的10.2%,數量位居首位。其中取消22項,下放10項,分別占國務院部門取消和下放總數的12.8%和8.5%。同時,經國務院同意,證監會還決定取消3項非許可類行政審批項目。自2001年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全面啟動至今,證監會已分六批累計取消136項行政審批項目。
全面清理和大力減少行政審批事項,是貫徹黨中央、國務院深化行政管理體制改革一系列重要決策和部署的關鍵環節,有利於轉變政府職能,增強主動服務意識,培育和優化投資者結構,推動證券期貨市場健康穩步發展。證券業的監管主要是行為監管,不能依賴於一次性的准入門檻。要堅持市場優先和社會自治原則,尊重證券市場自身的運行規律,尊重證券市場參與者的市場主體地位。凡是市場機制能夠自我調節、市場主體能夠自主決策、社會組織能夠自律管理的事項,都要取消行政審批。要通過弱化行政約束,強化資本約束、市場約束和誠信約束,進一步激發市場的潛力和活力。 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是一項長期任務。要按照黨中央、國務院的部署和要求,在現有工作基礎上,積極適應證券市場發展需要,採取綜合措施,常抓不懈。在深入清理行政審批項目的基礎上,證監會將繼續做好行政審批項目取消調整的後續工作,抓實事,求實效,推動行政審批制度改革不斷深入。
一是妥善做好過渡安排,確保取消和下放項目及時落實到位。對於已取消的行政審批項目堅決不留尾巴,不進行變相審批。對於要約收購義務豁免的若干情形和上市公司回購股份核准等9個項目,鑒於監管法規明確、檢查手段完備且有較強的市場約束,將通過完善內部決策程序和信息披露、強化中介機構責任並加強事後監管的方式進行後續管理。由市場主體自行決定並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義務,無須向證監會報備;對於證券公司設立集合資產管理計劃、期貨公司變更公司形式等9個項目,由於涉及較多後續監管,需要報備。報備均為事後行為,不進行前置審批;對於保薦代表人注冊等7項涉及市場運行秩序、需要加強行業自律的事項,將交由相關社會組織實施行業自律管理。對於授權派出機構審批的10個項目,證監會已制定了過渡安排和下放後的具體管理措施,將通過制訂審核指引、加強交流和指導等方式確保各派出機構的審核工作遵循同一標准,審慎實施。
二是持續開展行政審批項目的評估和清理工作。根據證券市場改革發展的需要擬新設行政審批項目的,要嚴格遵循法定程序,進行合法性、必要性、合理性論證,並廣泛聽取各方意見。要繼續認真清理並規范現有行政審批項目,建立審批項目動態清理工作機制,充分發揮以行政審批制度改革促進證券市場發展的作用。適合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承擔的事務性工作和管理服務事項,將通過委託等方式交給事業單位或社會組織承擔。
三是進一步規范和優化審批機制,推進「陽光審批」。證監會將公告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名稱和設定依據,明確後續管理方式和工作銜接。公告更新後的行政審批項目規范名稱、審核依據、辦理流程、申請標准和辦理時限,編印《證監會行政審批項目指南》。繼續推進證券經營機構行政許可、證券投資基金行政許可和期貨機構行政許可審核進程的公開力度,有條件的項目實行全流程公開。近期將抓緊推動並購重組審核進程公開,提高行政許可審核的公開化程度。
四是進一步健全行政審批服務體系,提高行政審批服務水平。中國證監會行政許可及信息公開申請受理服務中心的設立工作進展順利,試運行一段時間後將正式啟用,成為集行政許可申請材料的接收、通知送達、信息公開、受理咨詢、接收行政許可事項的投訴和建議等為一體的綜合性服務平台。

⑵ 誰能幫我大概寫一篇關於「行政管理」的論文!!

經濟全球化背景下中國政府職能轉變
摘要]現階段我國政府職能存在諸多問題,特別是對微觀經濟領域干預過多,將會阻礙生產要素在國際間的自由流
動,不利於運用全球資源發展本國經濟。在入世以後,中國經濟與國際經濟接軌的進程進一步加快,這對政府職能轉變提出
了更高要求。中國政府應積極適應這種變化,加快建立與國際接軌的政府管理體制,以應對經濟全球化帶來的壓力和挑戰。
[關鍵詞]經濟全球化;中國政府;職能轉變
經濟全球化的實質是生產要素在全球范圍內的自由流
動和優化配置,商品在全球范圍內的自由貿易。市場對資源
的優化配置將突破傳統的一國范圍而在全球范圍內成為基
礎性的調節機制。市場對資源優化配置基礎性作用的擴展,
極大地改變了政府的運作基礎和環境,原來在一國范圍內構
建的傳統的政府與市場關系,已經無法適應經濟全球化的現
實。為更多地分享經濟全球化帶來的利益,2001年中國主動
做出了加入世貿組織的重大戰略選擇,這意味著中國更深入
地融入經濟全球化進程之中,中國經濟將面臨著更為激烈的
國際競爭與考驗。這種競爭,從表面上看是企業之間的競
爭,但其背後是政府管理方式、機制、職能與效率的競爭。如
何適應新形勢,調整政府職能,從而在全球化進程中趨利避
害,是當前中國政府面臨的重大課題。
一、經濟全球化對我國政府職能轉變帶來的挑戰
中國作為世界上最大的發展中國家,又是一個從計劃經
濟向市場經濟轉軌的國家。因此,中國政府轉變職能同時面
臨著經濟全球化、市場化和經濟欠發達三重挑戰,這就使中
國政府職能轉變的任務比任何一個國家都更為艱巨。
1.要求政府必須加快推進市場化改革
經濟全球化是以市場經濟體制的全球化為基礎的,沒有
市場經濟體制的全球化就沒有生產要素國際間的自由流動,
也就談不上真正意義的經濟全球化了。中國的市場化改革
的任務遠未完成,市場體系還很不完善。中國要在參與經濟
全球化中獲得競爭優勢,必須盡快完成本國的市場化改革,
加快建立一個具有國際競爭力的體制環境,以吸引世界范圍
內的人才、資金、信息等生產要素匯聚,藉以推動本國經濟快
速發展。
2.要求政府在開放市場過程中必須合理把握進程
市場開放是經濟全球化的本質屬性。發展中國家參與
經濟全球化,就必須開放其國內市場,這是發展中國家最終
走向世界的必然選擇。但伴隨著市場開放而來的,往往是發
展中國家國內產業受到沖擊,其弱小的國內經濟容易被強大
的外部經濟沖垮,對開放與改革進程產生不利的影響。這就
要求政府在推進市場開放中要循序漸進,在擴大開放前要加
快國內改革,提高國內企業和市場對外部沖擊的適應能力,
同時合理把握市場開放進程,採取得力措施化解開放市場可
能引起的矛盾,使負面效應盡可能降低。
3.要求政府必須建立更加完善的宏觀經濟調控運行機制
在經濟全球化的條件下,隨著對外開放程度的進一步提
高,中國既要防止內部經濟的過冷與過熱,同時又要應對外
部經濟的沖擊,如國際經濟條件的變化,國際間經濟波動的
傳遞,國際游資的投機性沖擊等,這就要求中國政府及時對
以往側重於國內均衡的宏觀經濟調控模式進行調整,加快建
立適合開放經濟下宏觀經濟運行特點的宏觀經濟調控運行
機制,以解決和消除經濟運行中的不健康、不穩定因素,確保
國家經濟安全。
4.要求政府必須建立更具國際競爭力的體制環境
經濟全球化特別是加入世貿組織,意味著中國與國際接
軌的程度進一步加深,要求中國政府管理體制必須與國際規
則相適應、相協調,並按照國際慣例和多邊交往的游戲規則
辦事,而中國傳統政府管理體制所存在的低效、低能等弊端,
已日益成為國際競爭的重要因素。這就要求中國政府必須
在不違背國際規則的前提下,進一步創新政府管理體制和管
理方式,提高管理與服務的效率,特別是要著力培育公平有
序的經濟發展環境,使本國市場具有更強的國際競爭力。
二、中國政府職能轉變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改革開放以來,隨著經濟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和對政治
體制改革認識的逐漸深化,中國政府針對政府職能轉變進行
了數次規模較大的改革。中國各級政府的職能轉變取得了
不同程度的進展,但仍然存在諸多問題。從總體上看,政府
自身改革仍然落後於經濟機制轉軌的步伐,政府職能轉變力
度也小於機構改革的力度。
1.對微觀領域的干預過多
當前我國政府既是社會經濟管理者,又是國有資產所有
者。這種雙重身份使政府承擔了大量的本來應由企業來完
成的經濟建設職能,政企不分、政企錯位的現象仍然比較突
出。一方面,政府部門過多地參與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干
預企業的人事安排和內部管理,政府職能在一定程度上超越
或代替了企業和市場的職能,形成實際上的「審批經濟」。出
現這種情況的一個很重要原因是政府的角色尚未清晰。政
府作為國有資產所有權的代表,為了完成其對國有資產保值
增值的職能,就很難將自身的利益從企業經營中退出。另一
方面,絕大部分企業還沒有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國有企業作
為經濟組織,卻還承擔著相當一部分社會職能,在利用生產
要素及對生產要素進行再配置時,還有多種約束,使企業無
法對市場作出快速反應並追求利潤最大化,也使企業未能成
為真正意義上的市場主體。
2.政府過多承擔投資主體職能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投融資體制的市場化改革在促進經
濟增長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存在的問題也是顯而易見
的。主要體現在:投融資的主體比較單一,仍然存在政府主
導和國家壟斷,尚未形成多元化的投融資體制;不少部門和
地方政府花費大量精力爭資金、爭項目,且投融資管理部門
職能交叉,資金使用和管理分散,難以形成整合效應,低水平
重復建設和盲目投資的現象比較普遍;以行政審批替代投資
決策的狀況尚未根本改變。
3.對市場秩序的監管不到位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應當是市場秩序的提供者和維
護者。但從中國目前情況看,政府在這方面的職能轉變始終
未能到位,規范、監管市場秩序的力度仍然不夠。一方面,規
范市場秩序的法律法規仍不健全;另一方面,一些政府部門
執法意識和觀念缺失,執法不嚴,管理鬆懈。這就直接導致
大量本不具備資格的市場主體通過種種手段進入市場,有的
使用不正當的競爭手段來獲得利益,甚至出現了欺行霸市、
制假售假和偷、逃、漏、騙稅等現象,擾亂了市場秩序。同時,
由於地方保護主義和部門條塊分割的普遍存在,在破壞市場
經濟秩序的同時,也阻礙了全國統一市場的形成。
4.政府公共服務職能弱化
隨著一些政治權力、經濟權力的不斷「下放」和廣泛分
散,一些地方和政府部門出現了利益集團化的傾向,比如一
些政府部門控制著資源分配審批權等,這種控制權是不願輕
易讓渡給市場的。他們在制訂政策、法規、規劃和發展戰略
時,或當地區和部門利益與公共利益和全局利益發生沖突
時,往往受部門和地區利益的驅使,作出一些違背公共利益
和全局利益的選擇和決策。追逐地方和部門利益所帶來的
嚴重後果是,「這些政府部門的公共服務職能弱化,甚至導致
整個部門乃至行業的體制性腐敗,社會公共權力淪為謀取個
別部門和行業特殊利益的工具」。
三、加快政府職能轉變,在主動融入經濟全球化大格局
中搶占發展制高點
對中國而言,經濟全球化的機遇在於,發展可以進一步
利用國際經濟資源;挑戰則在於,如果不能盡快擺脫舊體制
的束縛,經濟體制轉軌滯後、市場環境長期不完善,那麼不僅
難以吸引國際經濟資源,而且本國資源也可能外流。從這個
意義上說,各國、各地間的競爭從表層上,是爭取全球經濟資
源的競爭,進一步看,則是市場有效性的競爭、是公共環境水
平的競爭。而能創造和維護有效市場機制和良好公共環境
的是政府。因此,本質上是政府職能定位和行政效率的競
爭。可以說,推進政府改革、轉變政府職能是決定中國能在
多大程度上分享經濟全球化利益的一個關鍵。在經濟全球
化的大背景下實現我國政府職能的戰略性轉變,重點應放在
以下幾個方面:
1.明確政府角色定位,全面履行政府職能
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中,政府的職能定位可以概括
為: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公共服務。在經濟調節
方面,要改進政府調節經濟活動的方式,進一步健全完善政
府對宏觀經濟發展的預測、監控和預警體系,並加大對涉外
經濟活動的監管力度,提高對市場信號的甄別和快速反應能
力,確保國家經濟安全。在市場監管方面,要加快培育各類
合格的市場競爭主體和要素市場,積極發展市場中介組織,
加大對市場行為的監管力度,大力整頓市場經濟秩序,打破
部門保護、地區封鎖和行業壟斷,培育全國統一、規范有序、
公平競爭的市場體系。在加強經濟調節和市場監管職能的
同時,要更加重視政府的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各級政
府及其部門要把財力物力等公共資源更多地向社會管理和
公共服務傾斜,包括大力發展科教文衛等社會各項事業,加
強公共設施建設,創造更多的就業崗位,健全社會保障體系,
加強防災減災體系建設,提高政府應對突發性事件的能力,
維護正常的社會秩序等等,使發展的成果惠及廣大人民群
眾。
2.堅持政企分開,妥善處理政府、市場和企業三者之間
的關系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是宏觀調控的主體,市場在國
家宏觀調控下對資源配置起基礎性作用,企業是市場競爭的
主體,並在競爭中創造經濟增長,三者之間相互獨立又協調
互動,才能構成有效的市場機制。政府的作用在於彌補市場
缺陷或市場失靈,解決那些單靠市場自身力量無法解決的問
題,並為企業發展營造良好的環境。目前我們的政府存在將
「市場失靈」和「政府失靈」的部分統統包攬下來,政府應有一
些職能反而被弱化。因此,理順政府、企業和市場之間關系
的關鍵是要減少政府對經濟社會生活的直接干預,將主要注
意力明確無誤地放到創造更具效率的市場上來,把政府不該
管的事交給企業、市場、社會組織和中介機構,更大程度地發
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基礎性作用,真正還權於企業,還權
於社會,調動各方面的積極性,增強企業和整個社會經濟活
力和效率。
3.深化行政審批制度和投資體制改革,進一步改進政府
調節經濟活動的方式
加快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是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
的一項重要任務,也是政府職能轉變和管理創新的關鍵所
在。長期以來,由於行政機關對行政審批過度依賴,行政審
批項目過多過濫,不僅行政成本付出很多,政府對經濟活動
調節的成效往往也不理想,而且極易形成滋生腐敗的土壤。
各級政府要按照「有所為有所不為」的要求,加大行政審批制
度改革力度,凡是可以下放的一律下放,凡是可以取消的收
費一律取消,凡是可以精簡的審批一律精簡,讓政府從涉及
經濟利益關系的審批程序中撤出,杜絕「審批經濟」的存在,
促進「全能型、審批型、管理型政府」加快向「有限型、服務型
政府」轉變。同時,要進一步深化投資體制改革。政府應從
競爭性項目的經濟性管制及時轉向社會性管制,如制定競爭
政策、實行公平市場准入等,並推出一批項目鼓勵和引導社
會資本參與建設,激活社會投資。對國家非限制類的非政府
投資項目,要由行政審批制改為實行登記備案制。
4.嚴格依法行政,全面規范政府行為
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是一個以法制為基礎的經濟,不僅個
人、企業和其他微觀經濟主體的行為要接受法律約束,而且
政府本身也要接受法律約束。政府要嚴格按照WTO規則
和行政許可法的精神,全面清理、修改和完善現行的法律、法
規和政策,並進一步完善立法,抓緊制定尚處於空白狀態的
法律法規,增強法律、法規和政策的統一性和完整性。同時,
要進一步規范行政行為,盡量減少行政干預,減少政府公文
和紅頭文件,充分運用市場和法律的手段,管理本地區、本部
門的經濟和社會事務。
四、結束語
中國作為一個發展中國家,又是一個從計劃經濟向市場
經濟轉軌的國家,加入WTO後,按照嚴格的時間表兌現開
放市場與修改有關規則的承諾。可以看到,中國政府職能轉
變的任務是艱巨的,但值得欣喜的是,中國政府職能轉變已
經取得了顯著的成效,並且沿著正確的方向加快推進,我們
也有理由相信,中國政府職能轉變將最終取得預期的成果。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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⑶ 修改的《環評法》有哪些亮點

一是弱化了項目環評的行政審批要求。
之前的企業項目為了通過審批,一些環評機構開始造假,導致環評機構和環評人員信用喪失,環評體系遭受系統性損害,甚至影響了環評制度的信用。
新修改的《環評法》環評的行政審批要求被弱化。將環境影響登記表審批改為備案,環評審批弱化事前、強化事中和事後監管,有助於促使政府職能正確定位,提升行政管理效能,發揮宏觀控製作用。
二是強化了規劃環評。
規劃環評在我國難以開展的原因之一在於,規劃編制機關主動開展規劃環評或主動採納規劃環評結論和建議的積極性不高。環境評價與相關規劃學科之間存在天然隔閡,受規劃編制機關委託具體承擔規劃編制的咨詢機構(如規劃設計院等)對規劃環評研究不甚深入,與規劃環評的具體承擔機構(如高校或地方環境科學院所等)之間往往存在意見分歧,造成環評的結論和建議難以實質性地被採納。
修改後的《環評法》規定,專項規劃的編制機關需對環境影響報告書結論和審查意見的採納情況作出說明,不採納的,應當說明理由。規劃環評意見需作為項目環評的重要依據,且後續的項目環評內容的審查意見應予以簡化。
三是加大了處罰力度。
修改前的《環評法》對未批先建違法企業處罰力度不夠。未批先建的企業受到的處罰只有停止施工、補做環評、接受處罰,最多處罰20萬元。
新修改的《環評法》提高了未批先建的違法成本,大幅度提高了懲罰的限額。根據違法情節和危害後果,可對建設項目處以總投資額1%以上5%以下的罰款,並可以責令恢復原狀。
對企業產生強大威懾力。

⑷ 新版《環評法》通過修改,都有哪些變化

一是弱化了項目環評的行政審批要求。 之前的企業項目為了通過審批,一些環評機構開始造假,導致環評機構和環評人員信用喪失,環評體系遭受系統性損害,甚至影響了環評制度的信用。 新修改的《環評法》環評的行政審批要求被弱化。將環境影響登記表審批改為備案,環評審批弱化事前、強化事中和事後監管,有助於促使政府職能正確定位,提升行政管理效能,發揮宏觀控製作用。 二是強化了規劃環評。 規劃環評在我國難以開展的原因之一在於,規劃編制機關主動開展規劃環評或主動採納規劃環評結論和建議的積極性不高。環境評價與相關規劃學科之間存在天然隔閡,受規劃編制機關委託具體承擔規劃編制的咨詢機構(如規劃設計院等)對規劃環評研究不甚深入,與規劃環評的具體承擔機構(如高校或地方環境科學院所等)之間往往存在意見分歧,造成環評的結論和建議難以實質性地被採納。 修改後的《環評法》規定,專項規劃的編制機關需對環境影響報告書結論和審查意見的採納情況作出說明,不採納的,應當說明理由。規劃環評意見需作為項目環評的重要依據,且後續的項目環評內容的審查意見應予以簡化。 三是加大了處罰力度。 修改前的《環評法》對未批先建違法企業處罰力度不夠。未批先建的企業受到的處罰只有停止施工、補做環評、接受處罰,最多處罰20萬元。 新修改的《環評法》提高了未批先建的違法成本,大幅度提高了懲罰的限額。根據違法情節和危害後果,可對建設項目處以總投資額1%以上5%以下的罰款,並可以責令恢復原狀。 對企業產生強大威懾力

⑸ 新修訂的《環評法》有哪些亮點

一是弱化了項目環評的行政審批要求。
修改前的《環評法》試圖通過行政審批增強其強制力。然而,實踐表明,這一設計使環評越來越背離制度設計的初衷。環評的目的逐漸從改善項目環境質量演化成了「通過審批」,環評成為建設項目或規劃草案獲得行政准許的工具,淪為建設項目的「買路條、敲門磚」。為了通過審批,一些環評機構開始造假,導致環評機構和環評人員信用喪失,環評體系遭受系統性損害,甚至影響了環評制度的信用。
新修改的《環評法》規定,環評行政審批不再作為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或項目核準的前置條件,即環評的行政審批要求被弱化。壓縮了環評審批權的空間,將環境影響登記表審批改為備案,不再將水土保持方案的審批作為環評的前置條件,取消了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預審等。環評審批弱化事前、強化事中和事後監管,有助於促使政府職能正確定位,提升行政管理效能,發揮宏觀控製作用。
二是強化了規劃環評。
規劃環評在我國難以開展的原因之一在於,規劃編制機關主動開展規劃環評或主動採納規劃環評結論和建議的積極性不高。此外,環境評價與相關規劃學科之間存在天然隔閡,受規劃編制機關委託具體承擔規劃編制的咨詢機構(如規劃設計院等)對規劃環評研究不甚深入,與規劃環評的具體承擔機構(如高校或地方環境科學院所等)之間往往存在意見分歧,造成環評的結論和建議難以實質性地被採納。有些被採納的意見不接地氣,在實踐中又很難落實。
修改後的《環評法》規定,專項規劃的編制機關需對環境影響報告書結論和審查意見的採納情況作出說明,不採納的,應當說明理由。這一修改將增強規劃環評的有效性,規劃編制機關必須對環評結論和審查意見進行響應。修改後的《環評法》規定,規劃環評意見需作為項目環評的重要依據,且後續的項目環評內容的審查意見應予以簡化,這也進一步體現出規劃和項目之間的有效互動。
三是加大了處罰力度。
修改前的《環評法》對未批先建違法企業處罰力度不夠。未批先建的企業受到的處罰只有停止施工、補做環評、接受處罰,最多處罰20萬元。這一罰款額度對於動輒投資數十億甚至上百億、數百億元的大型項目來說就是「九牛一毛」。導致在實踐中部分企業投機取巧,先上車後補票。這就讓企業產生了邏輯錯位:一個規規矩矩做了環評的企業,可能因未通過審批而不能立項;另一個環評違法企業只要肯認罰,繳納至多20萬元的罰款,就能通過審批。這就導致違法企業成本低、守法企業成本高,甚至出現「劣幣驅逐良幣」的現象。
新修改的《環評法》提高了未批先建的違法成本,大幅度提高了懲罰的限額。根據違法情節和危害後果,可對建設項目處以總投資額1%以上5%以下的罰款,並可以責令恢復原狀。項目如果是上億元的話,罰款可以超過百萬元。可以責令恢復原狀,則意味著企業前期投資將會「打水漂」,這將對企業產生強大威懾力。
通過弱化行政審批、強化規劃環評、加大未批先建處罰力度,新修改的《環評法》目的在於實現從源頭減少環境污染的目標。當然,要使環評制度更好地發揮作用,還需強化規劃環評,促進其參與綜合決策並發揮實質性作用;強化公眾參與,以社會監督防止權力任性對環評的干預;強化法治以形成對行政權力的制約和監督,進一步推動行政體制改革。

⑹ 關於行政服務中心與我的生活

自1999年初,浙江省金華市首開集中辦事大廳先河以來,行政服務中心這種形式已在全國遍地開花,形成燎原之勢。一項改革能在短時間內推廣、普及,顯示了其具強大的生命力。值亳州市行政服務中心成立三周年之際,筆者綜合所見所聞所思,對中心的現狀及可能出現的發展方向進行膚淺分析。一、中心發展歷程
(一)發展背景
基於「市場失靈」原理的行政審批制度作為政府宏觀調控的手段之一,在計劃經濟條件下,在避免「公共事物的悲劇」發生、優化資源配置、平衡個人自由和社會總體利益之間的沖突等方向發揮了積極作用。但在市場經濟條件下,過多過濫的行政審批項目導致低效率,滋生腐敗,使資源配置效率降低和社會成本的增加,更為權力提供了「尋租」空間,降低政府的責任心。近幾年,隨著經濟的快速增長和人民群眾對政府要求的日益增高,審批中低效、腐敗現象已為人民深惡痛絕。黨中央國務院下決心解決這個問題,各級黨支委政府積極進行探索。提供集中辦公、聯合審批的行政服務中心這種形式從重多嘗試中脫穎而出。
(二)發展過程
行政服務中心發展可概括為「首家開創,其他效仿,遍地開花」。1999年初,浙江省金華市首開全國先河,設立市政府集中辦事大廳,將全市46個具有行政審批權的局委辦的審批辦證窗口全部集中於大廳,這個看似簡單的舉措卻成倍地提高了行政效率。金華的創舉得到了浙江省政府200萬元的重獎並很快在浙江全省普及。浙江上虞在金華的基礎上建成了全國首家真正意義上的行政審批中心。該中心有專門的管理機構和管理人員,形成一套比較完整的管理制度。安徽全國最早建立了省級政務服務中心。目前,全國大部分省地市縣設立了不同名稱的以集中限時、透明審批為核心內容的行政服務中心,金華之火已經燎原。
二、中心現狀
各地行政服務中心名稱不同,但內容相似、特點相近、問題相仿。
(一)大部分地方都將行政服務中心作為當地政府派出協調機構,承擔進駐中心職能部門的協調服務、監管職責。為增加權威性,許多地方的中心主任由政府常務副市長或秘書長、副秘書長兼任。窗口人員受中心和原單位雙重管理、人事關系等仍在原單位。
(二)中心項目上採用「五公開」、「一站式」、「並聯」審批等方式,透明、公平、公正、便民,聯合審批、全程代理等大大提高了審批效率。管理上都設專門督查部門負責窗口工作人員的辦事質量、日常工作紀律的監督、檢查。
(三)中心發展過程中都存在一些相似問題。一是機構地位不甚明確或機構力度和權威與中心所承擔的職能不匹配。中心多為政府派出機構、事業單位,協調監督已形成幾十年又有法律依據的眾多行政機關顯得力不從心。亳州市行政服務中心主任劉興傑就在2000年行政服務中心起步階段提出了中心無法定地位這一問題。二是項目問題。審批事項拒不進入或不實質性進入,審批環節過多、效率低一直是困撓中心的主要問題,也是表層問題。三是體制問題。目前我國行政審批按審批管理對象不同設立部門或審批事項,各部門、各審批事項有法律、法規或規章授權,進行調整可能涉及法律問題。體制和法律問題是深層次問題。四是管理問題。窗口工作人員人事關系、工資關系等都在原單位,中心管理沒有強硬的約束作依據。
各地行政服務中心都在努力解決以上問題。如變中心為行政機關、設立高層次的管委會、把窗口工作人員關系轉入中心等。
三、中心可能出現的發展方向
中心的出現,一定程度解決了行政審批領域的弊病,是個新生事物,其發展有一定的規律,但各地社會、經濟發展水平不同,人們主觀能動性發揮各異,又使中心發展呈現不同方向。
(一)基本保持現狀,維持現在的性質,局部調整和加強,但現有格局不變。
中心一出現,各地各級黨委、政府高度重視,為中心的發展付出很多心血,中心才有現在的成績。隨著中心的進一步發展,逐漸觸及體制、法律等問題。體制無突破,中心只能在有限范圍內通過領導親自抓,管理科學化、加大監督力度等方法,使中心功能和內容逐步加強和豐富,但只能是局部調整。局部調整的加強和完善一方面表現為管理的科學化。各中心根據實際,已摸索出很多有特色的管理方法。如海鹽縣的ISO9001認證標准管理,玉環、大足的全程代理制,連雲港的 「一審一核」制,蚌埠的「並聯」審批制和亳州的人文化建設等。中心管理局及專家學者會根據新情況不斷推陳出新、與時俱進,使管理更科學。另一方面表現為中心含蓋方面逐漸豐富。中心剛開始只是行政審批辦事中心甚至只是招商引資辦事中心,現在不斷含蓋收費、便民等內容,成為便民服務中心。現有些地方又實現了行政審批中心、招投標中心、會計結算中心、政府采購中心的四位一體,從內容上充實擴大了中心。但幾位一體的大中心可能是「形」的聚合而無「神」的統領。
這個方面向既可部分解決中心發展主題,又不觸動體制和法律,改革風險相對較小,應該是大部分中心最可能的發展選擇和方向。
(二)中心的監管職能弱化,服務功能增強,中心成為眾多行政審批窗口的協調、後勤保障和服務部門。
促使中心為這種方向的發展的可能因素,一是各政府機關均依法行政、廉潔高效、公開公正透明,真正做到「情為民所系、權為民所用,利為民所謀」,中心的監管已無必要。這是社會發展的高度文明和理想狀態,需要相當長的時間才能實現。二是中心觸動發展個別集團利益,反對者占上風,改革發展進程受阻。最初的金華和包頭,都出現這種現象。但就發展方向來看,這種因素導致中心明存實亡的可能性很小,名亦不存的可能性更小。建中心的人多,敢於撤中心的人不多。
(三)體制突破,中心成為政府的行政審批執行部門,性質趨近行政審批管理局。
這個方向下的中心,將所有政府機關的行政審批事項從原行政部門中拔離出來,集中到中心,突破現在以管轄對象不同設立不同行政機關的政府管理體制,實行決策、執行和監督的分離和約束。中心是執行審批的獨立機關,執行審批的人員全部是中心工作人員。行政審批的執行接受監察部門等部門和人民群眾的監督。
這種方向既有合法性,又違背現行法律。其合法體現在即將實施的《行政許可法》第二十五條:「經國務院批准,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經統一、效能的原則,可以決定一個行政機關行使有關行政機關的行政許可權」。其違法情體現為現行有關國家組法法和其他法律授權原行政機關從事行政審批,並具有排斥性。
這種方向的可能性,一是國家調整現行政府管理體制和法律。《行政許可法》是剛制定的法律,反映現階段要求,具有先進性。其他如國家機組織法等均是以前制定、多反映當前情況,應有調整餘地,政府管理體制按審批、監管、公共服務功能設立部門。二是國家授權個別地方搞試點,成功後全國推廣。「地方突破,中央肯定」 也是我國改革的一個規律。
比較前二種方向,這個方向從質上發展了行政服務中心,從根本上解決行政審批領域的問題,但風險也相對較高。政治穩定的地方可開展大膽嘗試,「無限風光在險峰」。

總之,設立行政服務中心是行政管理體制改革,屬上層建築改革,制約於經濟基礎和上層建築中的其它方面。行政服務中心的產生、發展具有一定規律。只有掌握規律,才能更好服務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

這一篇小文章寫的挺好的,你看看吧

⑺ 如何讓規劃環評更好發揮作用

新修改的《環評法》提高了未批先建的違法成本,大幅度提高了懲罰的限額。項目如果是上億元的話,罰款可以超過百萬元。可以責令恢復原狀,則意味著企業前期投資將會「打水漂」,這將對企業產生強大威懾力。
一是弱化了項目環評的行政審批要求。修改前的《環評法》試圖通過行政審批增強其強制力。然而,實踐表明,這一設計使環評越來越背離制度設計的初衷。環評的目的逐漸從改善項目環境質量演化成了「通過審批」,環評成為建設項目或規劃草案獲得行政准許的工具,淪為建設項目的「買路條、敲門磚」。為了通過審批,一些環評機構開始造假,導致環評機構和環評人員信用喪失,環評體系遭受系統性損害,甚至影響了環評制度的信用。
新修改的《環評法》規定,環評行政審批不再作為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或項目核準的前置條件,即環評的行政審批要求被弱化。壓縮了環評審批權的空間,將環境影響登記表審批改為備案,不再將水土保持方案的審批作為環評的前置條件,取消了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預審等。環評審批弱化事前、強化事中和事後監管,有助於促使政府職能正確定位,提升行政管理效能,發揮宏觀控製作用。
二是強化了規劃環評。規劃環評在我國難以開展的原因之一在於,規劃編制機關主動開展規劃環評或主動採納規劃環評結論和建議的積極性不高。此外,環境評價與相關規劃學科之間存在天然隔閡,受規劃編制機關委託具體承擔規劃編制的咨詢機構(如規劃設計院等)對規劃環評研究不甚深入,與規劃環評的具體承擔機構(如高校或地方環境科學院所等)之間往往存在意見分歧,造成環評的結論和建議難以實質性地被採納。有些被採納的意見不接地氣,在實踐中又很難落實。
修改後的《環評法》規定,專項規劃的編制機關需對環境影響報告書結論和審查意見的採納情況作出說明,不採納的,應當說明理由。這一修改將增強規劃環評的有效性,規劃編制機關必須對環評結論和審查意見進行響應。修改後的《環評法》規定,規劃環評意見需作為項目環評的重要依據,且後續的項目環評內容的審查意見應予以簡化,這也進一步體現出規劃和項目之間的有效互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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