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術標准法規
1. 職業健康法律法規技術標准有哪些
相關法律法規有以下:
1、《國家職業衛生標准管理辦法》
2、《職業病范圍和職業病患者處理辦法的規定》
3、《作業場所職業危害申報管理辦法》
4、《職業性健康檢查管理規定》
5、《女職工禁忌勞動范圍的規定》
6、《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
(1)技術標准法規擴展閱讀:
我國已廢止相關法律法規有以下:
1、《職業病危害事故調查處理辦法》
實施環境:為了規范職業病危害事故的調查處理,及時有效地控制職業病危害事故,減輕職業病危害事故造成的損害,2002年3月15日經衛生部部務會討論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制定本辦法。
廢止時間:本辦法2010年12月28日廢止。
2、《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管理辦法》
實施環境:為了規范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工作,加強職業病危害項目的監督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以下簡稱《職業病防治法》),制定本辦法。
《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管理辦法》已於2002年3月15日經衛生部部務會討論通過,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廢止時間:自2012年6月1日
3、《預防性健康檢查管理辦法》
實施環境:預防性健康檢查管理辦法,為加強衛生監督管理,保證預防性健康檢查的質量,依據國家現行有關衛生法律、法規的規定,特製定本辦法。預防性健康檢查是指對食品、飲用水生產經營人員、直接從事化妝品生產的人員、公共場所直接為顧客服務的人員、有害作業人員、放射工作人員以及在校學生等按國家有關衛生法律、法規規定所進行的從業前、從業和就學期間的健康檢查。
廢止時間:2016年01月19日
4、《防暑降溫措施暫行辦法》
實施環境:為了加強高溫作業、高溫天氣作業勞動保護工作,維護勞動者健康及其相關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廢止時間:2012年6月29日廢止
2. 法的技術性規范是法律規則嗎
不是。
法律條文抄分為規范襲性條文和非規范性條文。
規范性條文是直接表述法律規范(法律規則和法律原則)的條文,從邏輯上講,肯定是有假定條件,行為模式和法律後果的。
非規范性條文也就是法的技術性規范,不直接規定法律規范,而規定某些法律技術內容(如專門法律術語的界定,公布機關,公布時間,法律生效日期等)。
樓主一定要注意把技術性規范和技術法規區別開來。技術法規指的是把人在使用技術的過程中把技術標准用法律確定下來。
3. 如何區分法律法規和技術標准
法律法規通常是行政機構編制的條文,技術標准一般是行業給某種產品的生產製造流程編制的條文。
4. 技術規范能做法律依據嗎
不是。
法律條文分為規范性條文和非規范性條文。
規范性條文是直接表述法律規范(法律規則和法律原則)的條文,從邏輯上講,肯定是有假定條件,行為模式和法律後果的。
非規范性條文也就是法的技術性規范,不直接規定法律規范,而規定某些法律技術內容(如專門法律術語的界定,公布機關,公布時間,法律生效日期等)。
樓主一定要注意把技術性規范和技術法規區別開來。技術法規指的是把人在使用技術的過程中把技術標准用法律確定下來。
5. 技術標准就是技術法規
1技術規范:技術規范是有關使用設備工序,執行工藝過程以及產品、勞動、回服務質量要求等方面的答准則和標准。當這些技術規范在法律上被確認後,就成為技術法規。 技術規范是標准文件的一種形式,是規定產品,過程或服務應滿足技術要求的文件。它可以是一項標准(即技術標准)、一項標準的一部分或一項標準的獨立部分。其強制性弱於標准
2規程:規則章程。 規程,簡單說就是「規則+流程」。所謂流程即為實現特定目標而採取的一系列前後相繼的行動組合,也即多個活動組成的工作程序。規則則是工作的要求、規定、標准和制度等。因此規程可以定義為:將工作程序貫穿一定的標准、要求和規定
3:技術法規:技術法規指規定強制執行的產品特性或其相關工藝和生產方法(包括適用的管理規定)的文件,以及規定適用於產品、工藝或生產方法的專門術語、符號、包裝、標志或標簽要求的文件。這些文件可以是國家法律、法規、規章,也可以是其它的規范性文件,以及經政府授權由非政府組織制定的技術規范、指南、准則等!!
6. 國家標准,行業標准具有法律效力嗎法律是如何規定的
需要分情況來看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准化法》具體規定如下:
1、第十四條強制性標准,必須執行;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產品,禁止生產、銷售和進口;推薦性標准,國家鼓勵企業自願採用;
2、第十五條企業對有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準的產品,可以向國務院標准化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標准化行政主管部門授權的部門申請產品質量認證。
(1)認證合格的,由認證部門授予認證證書,准許在產品或者其包裝上使用規定的認證標志。
(2)已經取得認證證書的產品不符合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準的,以及產品未經認證或者認證不合格的,不得使用認證標志出廠銷售。
(6)技術標准法規擴展閱讀
1、國家標准分為強制性國家標准和推薦性國家標准。
(1)對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國家安全、生態環境安全以及滿足經濟社會管理基本需要的技術要求,應當制定強制性國家標准。
(2)對於滿足基礎通用、與強制性國家標准配套、對各有關行業起引領作用等需要的技術要求,可以制定推薦性國家標准。
2、行業標准由行業標准歸口部門統一管理。行業標準的歸口部門及其所管理的行業標准范圍,由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報告,國務院標准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查確定,並公布該行業的行業標准代號。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中華人民共和國標准化法》、網路—國家標准、網路—行業標准
7. 規章制度、法律法規、標准文件(如管理標准、技術標准、工作標准)各是如何定義的三者間的關系怎樣
這三個概念不是一個層次上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是法律上的概念,標准文件是管理上專的概念.
其中屬法律法規是法律,規章制度是政策文件,法律法規制定有明確的法律程序,是很嚴格的,具有時效性穩定性程序性,不能隨便修改變更,規章制度呢,主要是行政機關為了加強管理而制定的政策性文件,嚴肅性弱於法律法規,當然分部門規章和地方規章.
標准文件主要是為了為規范某行業內或某種工作而制定的統一標准,以便促進該行業的工作.
法律法規高於規章制度,規章制度高於標准文件.
8. 技術法規和經濟法規的區別
1、法律有廣義、狹義兩種理解。廣義上講,法律泛指一切規范性文件;狹義上講,僅版指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權的規范性文件。在與法規等一起談時,法律是指狹義上的法律。
2、法規,在法律體系中,主要指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民族自治法規及經濟特區法規等。法規即指國務院、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民族自治機關和經濟特區人大制定的規范性文件。
3、規章是行政性法律規範文件,之所以是規章,是從其制定機關進行劃分的。規章主要指國務院組成部門及直屬機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及省、自治區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和人民政府,在它們的職權范圍內,為執行法律、法規,需要制定的事項或屬於本行政區域的具體行政管理事項而制定的規范性文件。法律和法規的區別,主要在於制定機關的不同,一個是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一個是國務院或地方人大等機構。再次,其效力層次也是不同的,法律的效力大過法規的效力
9. 什麼是技術規范 規程 技術法規
1技術規范:技術規范是有關使用設備工序,執行工藝過程以及產品、勞動、服務質量要求等方面的准則和標准。當這些技術規范在法律上被確認後,就成為技術法規。 技術規范是標准文件的一種形式,是規定產品,過程或服務應滿足技術要求的文件。它可以是一項標准(即技術標准)、一項標準的一部分或一項標準的獨立部分。其強制性弱於標准
2規程:規則章程。 規程,簡單說就是「規則+流程」。所謂流程即為實現特定目標而採取的一系列前後相繼的行動組合,也即多個活動組成的工作程序。規則則是工作的要求、規定、標准和制度等。因此規程可以定義為:將工作程序貫穿一定的標准、要求和規定
3:技術法規:技術法規指規定強制執行的產品特性或其相關工藝和生產方法(包括適用的管理規定)的文件,以及規定適用於產品、工藝或生產方法的專門術語、符號、包裝、標志或標簽要求的文件。這些文件可以是國家法律、法規、規章,也可以是其它的規范性文件,以及經政府授權由非政府組織制定的技術規范、指南、准則等!!
10. 技術標准和要求
技術標準是指重復性的技術事項在一定范圍內的統一規定。標准能成為自主創新的技術基礎,源於標准指定者擁有標准中的技術要素、指標及其衍生的知識產權。它以原創性專利技術為主,通常由一個專利群來支撐,通過對核心技術的控制,很快形成排他性的技術壟斷,尤其在市場准入方面,它可採取許可方式排斥競爭對手的進入,達到市場壟斷的目的。
技術標准包括基礎技術標准、產品標准、工藝標准、檢測試驗方法標准,及安全、衛生、環保標准等。[1]
技術標准有三個方面的特點:
一、各個企業通過向標准組織提供各自的技術和專利,形成一個個產品的技術標准;
二、企業產品的生產按照這樣的標准來進行,所有的產品通過統一的標准,設備之間可以互聯互通,這樣可以幫助企業更好的銷售產品;
三、標准組織內的企業可以以一定的方式共享彼此的專利技術。
補充 :
對標准化領域中需要協調統一的技術事項所制定的標准,稱為技術標准。它是從事生產、建設及商品流通的一種共同遵守的技術依據。技術標準的分類方法很多,按其標准化對象特徵和作用,可分為基礎標准、產品標准、方法標准、安全衛生與環境保護標准等;按其標准化對象在生產流程中的作用,可分為零部件標准、原材料與毛坯標准、工裝標准、設備維修保養標准及檢查標准等;按標準的強製程度,可分為強制性與推薦性標准;按標准在企業中的適用范圍,又可分為公司標准、工用標准和科室標准等。
制訂技術標準的程序,涉及的核心問題主要是兩個:誰應當是制訂標準的主體,是政府還是企業,還是第三方;標准應當「開放」還是「封閉」。還有一些不是問題的「問題」,如政府是否可以制訂強制標准。(法規解釋中明言涉及安全的四種情況,政府可以制訂強制標准;美國政府亦有強制標准,如emc認證標准。所以我們不重點討論。)
在技術標準的程序正當問題上,各方是否存在一個普遍的思維誤區,就是「非此即彼」:如主體只能是這個,不能是那個;形式只能是這樣,不能那樣。結論是:根據標準的制訂主體和形式的不同,規則不同,規則不串。意思是,政府、第三方和企業,都可以做制訂規則的主體;既可以制訂開放標准,也允許制訂封閉標准。但是,不同情況,所適用的游戲規則不同,不能把適用一種主體、一種形式的規則,偷換到另一種主體和形式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