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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疫執法過度

發布時間: 2021-03-15 09:56:25

① 什麼是防疫十不準

一、不準違規在國道、省道、縣道、鄉(鎮)等交通要道設置動物及動物產品檢疫回檢查站;

二、答不準利用報檢點變相在交通要道設卡、攔車、超范圍查證驗物;

三、不準隨意擴大執法范圍、亂收費;

四、不準出假證、出偽證、隔山開證;

五、不準對執法和服務對象冷、硬、橫、推和耍威風;

六、不準接受與其行使職權有關系的單位、個人的財物,宴請及娛樂休閑活動;

七、不準執法人員吃拿卡要、徇私舞弊、擅離職守和為關系戶打招呼、說情;

八、不準無證人員和非執法人員從事動物及動物產品檢疫、監督工作;

九、不準在公務時間、公務場所、下基層與管理和服務對象打麻將輸贏財物和以任何形式賭博斂財;

十、不準在執行公務時酗酒和酒後駕車。

② 縣城過度防疫,不按國家要求,怎麼辦

1、向上級主管部門舉報。2、向同級紀委監察委舉報。3、向媒體求助曝光。

國家回衛健委新聞發言人米鋒稱,答近日有些地方出現了對返鄉人員健康監測和核酸檢測等方面「層層加碼」,還有「一刀切」的情況,引發了全社會的普遍關注,也引起了一些受影響群眾的不滿。國家在總結前一階段經驗教訓的基礎上,依法制定春運期間的疫情防控政策,也是為了盡可能地降低疫情擴散的風險,從而保護人民群眾的健康,絕不是要給春節團聚設置超出防控需要的障礙。

米鋒指出,各地應該及時糾偏,國務院聯防聯控機制綜合組將密切關注各地政策的執行情況,對執行政策明顯不符合要求的情況,將予以通報,要求立即整改

③ 怎樣做好基層防疫工作

動物檢疫工作是科學防制動物疫病的重要環節之一。它是一項科學性、管理性都很強的系統工作。自1997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以下簡稱《動物防疫法》)頒布實施以來,特別是非典型性肺炎、高致病性禽流感和高致病性豬藍耳病疫情發生以來,動物檢疫工作受到了社會和各級政府的高度關注。2008年1月1日,《動物防疫法》經過補充修訂重新頒布實施,防疫工作更加規范化、現實化,但任何法律都不是一勞永逸的。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設的具體工作中,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進一步解放思想,認真有效地貫徹《動物防疫法》,顯得越來越重要
……(新文秘網http://www.wm114.cn省略501字,正式會員可完整閱讀)……
要依此規定,進一步明確在鄉(鎮、辦事處)工作的檢疫員為縣級以上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內部工作人員的身份,將原鄉鎮畜牧水產站按放開經營性職能、強化公益性職能和防檢分開的原則,進行徹底改革。成立獸醫行業協會,搞好診療、去勢等經營性工作;設立縣鄉共管、以縣為主、全額撥款的鄉鎮動物防疫站,做好動物防疫和公益性技術推廣具體工作;將所有檢疫執法人員人事關系全部調入到縣級動物防疫監督機構,縣級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再按照便民、集中、利於管理的原則設立若干動物檢疫派出機構(數個鄉鎮設立1個檢疫分所),承擔動物檢疫具體工作。要統一動物檢疫執法管理工作,由農業部動物檢疫主管部門統一管理動物飼養、運輸、動物屠宰和產品加工、市場營銷、進出口的動物檢疫執法工作;實行垂直管理制度,由農業部動物防疫監督主管部門對地方各級動物防疫監督部門實行垂直管理,解決職能分割、部門扯皮和上級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只能對下級動物防疫監督機構進行業務技術指導,而無更多約束力和監督力的問題。通過明確劃分職能,整合、精簡現有機構,建立起一支職能清晰、責任明確的動物檢疫執法隊伍。
三、提升素質,嚴格考核。採取「走出去、請進來」相結合的方式,培養、選拔一批德才皆備的優秀專業管理人才擔任檢疫派出機構負責人,完善編制和人事管理制度,嚴格檢疫員任職資格管理,把好人員進入關。依照中長期人才戰略與短期培訓相結合的方式,不斷提升檢疫人員文化、專業和職業道德素質,建立健全並認真執行崗位職責、工作紀律、責任追究、違法處理、證照管理、財務管理、案件辦理、抱怨處理等規章制度,定期進行督促檢查,不斷規范檢疫、收費和出證行為,提高檢疫標識真假鑒別力,加大內部違法違紀行為整治力度。引入激勵競爭機制,嚴格考核,實現「能者上,平者讓,庸者下」的用人機制。通過數年的努力,力爭基層檢疫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形象得到較大的改觀,建成一支業務精良、作風正派、勤勉務實、保障有力的動物檢疫執法隊伍。
四、健全法制,加大執法力度。認真總結《動物防疫法》實施以來的經驗教訓,借鑒國際通行做法,廣泛徵求社會各界特別是基層動物防疫部門的意見,利用《動物防疫法》重新頒布實施之際,將規模養殖場、冷庫、超市、賓館、飯店和學校、醫院等集體伙食單位納入動物檢疫監督范疇。借鑒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獸葯管理條例》成功的立法經驗,對「違法所得」、「運輸費用」等金額無法查證核實的違法行為

④ 市衛生防疫站能否實施行政處罰行為

不能實施。
衛生防疫站的主要職能是履行行政監督,並不具備行政處罰的權利。
按照《行政處罰法》的規定:
第十五條行政處罰由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在法定職權范圍內實施。

⑤ 不防疫防控怎麼舉報

怎麼就不防疫防控了,可以找當地管理部門反映

⑥ 衛生執法大隊和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哪個好

疾控中心,衛生執法大隊應該隸屬於CDC的

⑦ 請問:衛生局授權防疫站執法的法律法規依據從哪兒找呢謝謝

各地有差別,以來湖南省為例:源

法律
1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
全國人大常委會
1998.1.1

行政法規
2
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條例
國務院
2005.11.16

3
血吸蟲病防治條例
國務院
2006.5.1

地方性法規
4
湖南省血吸蟲病防治條例
湖南省人大常委會
1999

5
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辦法
湖南省人大常委會
2002.3.1

6
湖南省生豬屠宰管理條例
省人大常委會
2003.11.1

部門規章
7
動物免疫標識管理辦法
農業部
2002.7.1

8
動物檢疫管理辦法
農業部
2002.7.1

9
動物防疫條件審核管理辦法
農業部
2002.7.1

10
獸用生物製品管理辦法
農業部
2002.1.1

政府規章
11
湖南省狂犬病防治辦法
湖南省政府
1986.1.1

⑧ 如何預防行政執法風險

切實提高防範執法風險的意識。在執法風險問題日益嚴重的今天,作為執法主體的行政部門和執法人員在行政執法過程中,要從思想上高度重視,認識到執法風險的客觀存在性,時刻綳緊防範執法風險這根弦,在工作中履職盡責、一絲不苟,避免作為不當或者不作為行為的發生。同時,加強廉政自律意識,築牢拒腐防變的思想防線,警鍾長鳴,杜絕瀆職行為的發生,使行政執法人員能夠做到嚴格執法、依法執法、公正執法。

⑨ 簡化優化公共服務流程有哪些弊端

一、公共服務市場化:政府治道變革的潮流20世紀70年代以來,在經濟全球化、政治民主化和社會信息化浪潮的沖擊下,政府行政改革已成為一股不可阻擋的世界性潮流。這場轟轟烈烈的改革運動對傳統的行政模式造成了巨大的沖擊,不論是發達國家、發展中國家還是轉型國家,幾乎都被捲入了這一潮流。在這場重塑政府的革命中,形成了一種全新的行政理念。這種新的行政理念包括:政府行政應以顧客或市場為導向,政府應開放公共服務領域,實現公共管理社會化,注重提供公共服務的效率和質量,政府的管理職能應是掌舵而不是劃槳,政府的工作模式中應引入市場化機制等。在這種理念的指引下,西方國家的政府行政改革幾乎都是圍繞著如何更好地提供公共服務而的。能夠提供最好的公共服務的政府就是好政府的觀念深入人心。與此同時,公共服務的市場化、社會化、法治化也順理成章地成為政府的改革方向。所謂公共服務市場化,是指政府「籌集各種資源,通過民主政治程序設定社會需要的優先目標;與此同時,又利用私營部門之所長,組織商品和勞務的生產。」具體而言,即指政府通過政治過程作出決策,確定公共服務的供給數量和質量標准,然後以市場機制為杠桿,通過多種方式調動私營部門、非贏利部門等組織的參與,在競爭中完成公共服務的供給。其目的是在政府部門不放棄公共政策制定責任的前提下,通過引進市場機制,挖掘社會一切可以利用的資源來提高政府提供公共服務的能力。作為一種制度創新,公共服務市場化突破了政府決策、政府執行的傳統模式,通過政府權威與市場交換之間的復合配置,凸現了雙方各自的功能優勢,從而為政府以更高效更經濟的方式履行公共服務職責提供了可能。公共服務市場化改革要求在公共部門中引入市場機制,要通過招投標、合同承包、特許經營等市場運作方式向公眾提供公共服務,要通過市場機制來調節公共服務的供給和需求,從而達到降低成本、提高效率的目的。公共服務的市場化與公共服務的社會化是一個問題的兩個方面。公共服務社會化就是要以社會需求為導向,調動社會力量改善公共服務,鼓勵各種民間組織參與興公益事業和社會服務。要根據不同公共服務項目的性質和特點,實現公共服務供給主體的多元化和供給方式的多樣化。要建立以政府為主導各種社會主體共同參與的公共服務供給格局。公共服務市場化的實質就是改革公共服務供給方式,提高公共服務的供給效率。傳統觀念認為,微觀經濟領域應由私營企業承擔,而公共服務應由政府壟斷。但是由政府部門提供公共服務往往缺乏效率。在公共服務領域引進市場機制,將政府權威與市場交換的功能優勢有機組合,使政府從公共服務的「直接提供者」變為「促進者」和「發包人」,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了政府對公共服務的壟斷,提高了公共服務的供給效率,用最低的成本向社會提供最好的服務。黨的十六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干問題的決定》指出,要堅持以人為本,樹立全面、協調、可持續的發展觀,促進經濟社會和人的全面發展。以人為本,就是建設公共服務型政府總的指導思想和指導原則。但具體地說,還有一個政府改革的目標模式選擇問題。這一目標模式,就是建立有限政府和有效政府,即要實現從無限政府向有限政府、從低效政府向有效政府的轉變。在20世紀里,由於計劃經濟、宏觀調控、福利國家以及以政府促進發展等一系列實踐因素,無論是社會主義國家、資本主義國家,還是發展中國家,其政府規模和管理范圍都得到了空前的擴張,並且超過了必要的限度,其結果是導致了財政困難、發展停滯、人民生活質量下降等問題。自70年代末以來,世界各國都認識到了這一問題,並開始了國有企業民營化和精簡政府機構和人員等變革,政府規模逐漸縮小,政府職能逐漸受到限制。這一進程可以概括為當代各國政府實施治道變革的重要方面,即從無限政府走向有限政府的治道變革進程。在這一治道變革進程中,各國的做法主要是把公共服務生產和提供進行市場化改革。各國公共服務市場化改革的內涵主要是指在公共安全、公共衛生、公共教育、社會保障、城市公用事業和公共基礎設施建設等領域進行市場化改革。各國的實踐表明,公共服務市場化改革對於實現政府從無限政府走向有限政府的治道變革,是非常重要的。沒有這一領域的改革,就不可能真正實現政府職能的治道變革,也不可能改善公共服務的質量。市場化是當今時代之大勢,公共服務市場化不僅是市場經濟發展的必然要求,也是政府自身管理現代化的客觀要求。我國政府順應這一時代潮流,適應公民日益增長的對公共服務的需要與要求,積極推行公共服務市場化,是我國政府向服務型政府轉變的一個重要標志。最近幾年來,我國已有部分城市在公共服務產品由國企壟斷供應大格局不變的情況下,有限度地開啟了市場化運作的嘗試。例如浙江省的一些城市,社會資本收購城市水廠、參股水務公司、組建民營公交、合股經營管道燃氣等事已屢見不鮮,但就開放的程度看,仍停留在點上的嘗試階段。2002年8月深圳市政府推出城市公共服務領域投融資改革新舉措——對外開放一直由國企壟斷經營的城市水、氣、公共交通等公共產品的供給服務市場,歡迎國外投資者通過增資擴股或股權轉讓參與深圳市公共服務領域的市場化運作。此消息一傳出,很快就有70多家國際投資機構表達了合作意向。這就足以證明深圳全面對外開放公共服務市場,是迎合時代潮流的明智之舉。我國經過20多年的改革開放,現在已經初步確立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目前是要進一步的完善和鞏固這一體制。各級政府應該緊緊把握住當前的市場化改革進程,努力推進中國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務的社會化。二、公共服務市場化中存在的問題與缺陷公共服務市場化在產生顯著效益的同時,也暴露出一些問題和缺陷,值得我們予以關注。這些問題和缺陷有學者將其歸納為以下幾個方面:一是市場化帶來的國有資產的流失。市場化是以提高效率(經濟效率與管理效率)為出發點和根本特色,但是由於市場化改革往往容易偏離最初的宗旨,其結果可能是政府在市場化中獲得了財政危機的暫時解脫,而企業也通過某些非正當手段取得了相當客觀的利潤,而最應該保值增值的國有資產卻在市場化中悄悄流失。二是市場化使公共利益受到忽視。例如說,在傳統上,公共部門在公共服務供給中,生產者與消費者之間是間接關系,公眾集體付費,政府集體供給,一般來說在消費者之間不會存在差異。但在市場條件下,單一的供求關系可能被打破,因為生產者以盈利為目的,它會按照市場競爭法則去選擇有利於其獲利的服務項目,對於那些不能很好獲利但又不能不提供的服務,則有可能消極供給,這就可能使一部分人得不到服務;而對消費者而言,它無須集體性統一地消費,因而可以選擇不同服務或不同層次的服務,但對於那些生活困難者來說,卻是沒有選擇權而言的。當一部分人被剝奪了某些選擇權時,很難說是社會公正的表現。三是市場化引發腐敗與私人壟斷。因為市場化就是通過一系列化公為私、公私合作方式,藉以引入競爭機制,提高管理效率和服務質量。市場化不一定必然帶來腐敗問題,但在公私合作、化公為私的過程中會增加腐敗的機會。與公共服務市場化所產生的腐敗問題相伴而來的可能就是市場化之後形成的新的私人壟斷現象。由於市場化沒有形成真正的競爭局面,使企業具有了取得壟斷利潤的現實條件。於是,新的私人壟斷就會產生。這樣,對於公眾而言,市場化就是用私人壟斷代替政府壟斷。四是市場化帶來公共責任缺失。許多地方政府在進行市場化改革過程中,直接考慮的是解決財政與投資問題以及減少政府管理職能,減少人員編制等,而對於市場化後可能存在的公共責任空白卻估計不足,也或許主觀上就希望能夠減少政府責任,如此等等。這都會引發公共部門的責任危機,最終損害公共利益。五是市場化帶來新的社會穩定問題。在我國一些地區,一些領域,公共服務在市場化之後確實在效率上有所提高,但與此同時卻帶來新的問題,如突出表現為一些提供公共服務的國有企業實行股份制改造或被私人收購後,出現大量裁員,引起社會不穩定。六是市場化可能引發政府管理危機。對各級政府來說,實施市場化是一種公共決策的過程,它要求決策者對決策對象有充分的認識與准備,包括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技能。在我國行政管理決策科學化程度不高的情況下,任何輕率的市場化措施都可能會發生問題。事實上,公共服務市場化是個復雜的改革進程,改革者既要有公共管理知識與技能,又要有市場經濟的專門技術,才有利於確保改革不會漏洞百出,反復無常。除此之外,公共服務市場化存在的問題還有:在公共服務市場化口號下將社會公益事業統統推向私營化和市場化,規避政府責任。20世紀80年代中期,鑒於中央政府對社會福利的投資長期不足,民政部率先提出了社會福利社會化的口號,並隨情況發展將社會化演進為市場化、產業化、民營化。接著,教育、衛生、體育、文化等部門也相繼提出了類似的口號。事業單位的發展方向從此被導向企業化模式。近20年過去了,在事業單位改革中由於放權過度、約束不足,基礎教育、衛生防疫等承擔政府法定責任的機構乃至承擔監督執法職能的機構也被允許創收,而且政府對於創收活動的內容、收入比例以及用途幾乎沒有限制。一些機構的業務活動內容及活動方式過分自由。很多機構的目標和行為偏離社會事業發展的基本要求和規范,過分突出機構和小群體利益。社會事業領域出現了混亂局面。還有,市場化後一部分公共服務的質量並未達到政府和公眾的要求。推行公共服務市場化改革的目的,是在節省政府資金的同時,保持並提高公共服務的質量,盡管許多地方的改革實現了既定的目標,但也有不少的公共服務在市場化改革後出現下降的局面,與政府和公眾原先的期望有一定的差距。例如,媒體多次報道過,由市場提供的中小學校早點、午餐盒飯經常出現衛生問題,引發學生集體中毒。公共服務事業市場化改革中出現問題的根源何在?我們認為,政府與市場的責任邊界不清,政府職能「缺位」和市場化「過度」;政府職責不清,放權過度、約束不足;行政管理體制缺陷;條塊分割與不同層級政府間的責任劃分不合理;改革過程缺乏統籌規劃,制度建設滯後等等是其主要原因。而其中最重要的是政府責任的缺失。三、強化政府責任是公共服務市場化的關鍵發展公共服務事業是政府的責任。不管社會主義制度,還是資本主義制度,發展發展公共服務事業都應該是政府的責任。推進公共服務市場化改革,改變的不是企業和當地政府領導或被領導的關系,而是在公共服務事業中引進和實行了市場機制,這種機制下政府的責任是遵循和利用市場經濟規律來發展公共服務事業。政府不應該大包大攬,並不是事事都要政府自己,政府應該做的是組織協調各方的力量共同去,政府要從公共服務事業的經營者轉變為組織管理者。具體而言,在把公共服務推向市場化的改革進程中,政府責任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首先,政府必須以結果為導向對市場化公共服務實行有效監管。在推進公共服務市場化的進程中,政府必須加強監管職責,這已經成為絕大多數政府部門的共識。監管是必要的,關鍵的問題在於正確而充分地發揮監管的作用。應當認識到,遵守規則本身並不是目的,只要其服務提供者在運作中不違反法律,並且公眾最終能夠獲得符合要求的服務,政府就不應僅僅只注重運作的過程而忽視其結果,相反,政府必須以結果為導向對市場化公共服務實行有效監管。否則,不僅有可能窒息服務提供者的經營活力和創新動力,也會加大政府的監管成本,造成不必要的資源浪費。因此,政府要認真分析可能影響公共服務質量的若干因素,對其中的關鍵環節和重要因素實施監控,同時注意收集公眾對公共服務質量的評價信息,建立並完善相應的公共服務質量評估指標體系。其次,在具體實施方案前應做好可行性論證工作,減少改革的盲目性。公共服務市場化需要一系列的條件作支撐,並非所有的公共服務都能成為市場化的對象,也並非所有的市場化改革都能取得成功,西方發達國家的實踐已經充分說明了這一點。除了經濟和效率,政府還需要考慮其它眾多的因素,有些領域的公共服務可能並不適合推行市場化。另外,公共服務市場化在節省政府直接資金的同時,也對政府在談判技巧、監管能力、評估水平等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政府在作出最終的決定之前,應該組織機構和人員就有關問題進行研究:例如,作為改革對象的公共服務是否確實適合市場化運作,它有無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損害?它能否為大眾所接受?如果適合市場化運作,那麼政府有沒有足夠的能力做好指導、監管和評估等工作?政府在安排談判、從事監管和組織評估等方面需要多少投入,市場化帶來的預期收益是多少?即使研究無法准確回答和完美解決以上問題,也可以促使政府部門進行冷靜思考,增強其在改革中的決策理性。第三,在制度層面強化對政府相關人員的監督和制約,降低和消除廉政風險。公共服務市場化改革涉及政府行政權力在市場領域中的運用,政府在確定服務價格、挑選服務提供者、制定監管規則等方面擁有較大的裁量權。如果沒有相關的監督制度作配套,就很容易發生貪污腐化、權錢交易等行為。國外公共服務市場化改革中腐敗丑聞不斷,也有力地證明了這一點。因此,我國政府在推行此項改革時,要特別注意相關廉政制度的配套。除了推行網上公、完善政務公開外,政府還需要規范相應的操作流程,保持各工作環節之間的銜接,同時要暢通投訴渠道,充分發揮輿論監督和群眾監督的積極作用。要提高政府公共管理人員的素質。政府公共管理職能的行使,最終還是要簡化為人的具體活動,政府管理人員的思想素質、業務素質直接影響到政府公共管理能力的高低。從目前我國實際情況看,培養大批具有高素質的公共管理人員,是對市場化的公共服務進行有效監管的當務之急。第四,必須加強公共服務市場化的法制建設。應大力推進公共服務市場化的法制建設,要在國家相關立法中進一步明確政府公共服務的職責。要通過一系列的實體法和程序法的建構,為公共服務提供製度性的保障。要進一步加強對公共服務的規范和監督,強化政府責任意識。在大部分市場經濟發達國家,對於城市公用事業都有明確的管理機構和管理許可權劃分,政府對城市公用事業依法進行管理,而且各項法律法規比較健全。這就有效地避免了管理部門管理的隨意性,大大減少了管理部門憑借自己主觀判斷對市政公用企業的無效干預。公共服務市場化,在中國目前還是一個嶄新的研究課題。要進行法制化建設,關鍵是在法治理念和政府治理理念上要有創新,要有突破。首先,法治理念要從過去強調「管制」向維護市場平等權利轉變,使政府成為創造良好環境的主體;其次,法治理念從「允許」性規定向「禁止」性規定轉變。「禁止」性理念強調的是,法律只規定什麼是禁止做的,凡是法律沒有禁止的都是可以做的。這種理念可以為創新行為提供空間,有利於促進社會生產力的發展;最後,政府治理理念要從主要依靠行政性規章和文件向依據法律授權轉變,從「權力本位」向「責任本位」轉變。這是理順市場經濟體制下政府與市場關系的基礎,也是避免政府過度隨意干預市場的重要保證,有利於防止官員腐敗和維護市場秩序。第五,建立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制度。所謂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是指政府通過特定的程序,授予企業在一定時間和范圍內對某項市政公用產品和服務進行經營的權利,並以協議的方式界定政府與被授予經營權的企業雙方的權利、責任和義務的一種制度。其實質意義在於用政府「有形之手」控制、彌補市場「無形之手」所造成的「市場失靈」。特許經營制度有三個特徵,一是在經營主體的選擇過程中,引入競爭機制;二是政府授權;三是主體雙方用協議的形式界定各自的權責利。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制度的主要內容有如下三個方面:一是特許經營權的申請與授予。通過公開向社會招標選擇投資者和經營者;政府依據城市發展的要求提出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項目,進行社會招標,擇優選擇特許經營權授予對象,由主管部門代表當地政府向被授予特許經營權者頒發權證,並由主管部門代表政府與其簽訂特許經營協議。二是特許經營協議的基本內容。包括特許經營內容、區域、范圍及有效期限;產品和服務標准;價格或收費的確定方法和標准;以及監督機制;違約責任等等。三是特許經營權的變更和終止。在協議期限內,獲得特許經營權的企業未按要求履行合同,產品和服務質量不符合標准等情況,主管部門可以變更和終止協議。第六,要在推進公共服務市場化中盡快實現政府職能的轉變。一是各級政府和公共服務主管部門要盡快實現政企分開、政資分開、政事分開。轉變管理方式,從直接參與對公共服務的經營管理轉變為宏觀管理,從對企業負責轉變為對公眾負責、對社會負責。政府管理的主要職責是積極培育公共服務行業市場;制定公共服務行業的市場規則;加強市場監管職能,規范市場行為。二是防止對「市場化」的簡單理解,出現「一賣了之」的現象。有很多人理解市場化就是賣。說十六大精神就是一個字,賣!快賣!國有企業都要趕快賣,急功近利,根本不按經濟規律事,有些地方搞偏了,造成國有資產的流失。所以,要明確市場化決不等於私有化。三是認真分析和分別對待各類公共服務行業。不加區分統統推向市場是不對的。義務教育、基本醫療和文化服務就不能完全推向市場,對公益性事業和補貼性行業,政府必須有足夠的投入,保證其正常運轉。綜上所述,公共服務市場化對於政府管理而言,是一個新的挑戰,但是我們認為,只要各級政府官員強化責任意識,按照市場經濟規律,健全法制、依法治理,不斷調整對公共服務事業的管理方式和管理方法,實現在全社會范圍內優化資源配置的目的,就能夠適應現階段社會福利最大化的要求。

⑩ 衛生防疫人員這是在執法嗎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

第十四條 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單位或者個人,衛生防疫機構以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警告、罰款、停業整頓、吊銷"衛生許可證"的行政處罰:

(一)衛生質量不符合國家衛生標准和要求,而繼續營業的;

(二)未獲得"健康合格證",而從事直接為顧客服務的;

(三)拒絕衛生監督的;

(四)未取得"衛生許可證",擅自營業的。

第十六條 對罰款、停業整頓及吊銷"衛生許可證"的行政處罰不服的,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15天內,可以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但對公共場所衛生質量控制的決定應立即執行。對處罰的決定不履行又逾期不起訴的,由衛生防疫機構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衛生行政處罰程序

第四十三條 對於違法事實清楚、證據確鑿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衛生行政機關可當場作出衛生行政處罰決定:

(一)予以警告的行政處罰;

(二)對公民處以五十元以下罰款的行政處罰;

(三)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的行政處罰。

第三十三條 衛生行政機關對於適用聽證程序的衛生行政處罰案件,應當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向當事人送達聽證告知書。

聽證告知書應當載明下列主要事項: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

(二)當事人的違法行為、行政處罰的理由、依據和擬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

(三)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

(四)告知提出聽證要求的期限和聽證組織機關。

*********************************************
1、你完全可以拒絕簽字
2、如果他沒有告知你你的權利,行政執法程序錯誤
3、你可以要求聽證
4、如果你還沒辦理工商過戶,你完全可以不去理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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