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工程法規
㈠ 建設工程項目管理需要哪些法律法規
1、需要的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
2、行政法規:《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3、部門規章:
(1)《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管理規定》、《注冊監理工程師管理規定》、《建設工程監理范圍和規模標准規定》、《建築工程設計招標投標管理辦法》、《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評標委員會和評標方法暫行規定》。
(2)《建築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計價管理辦法》、《建築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實施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監督規定》、《房屋建築工程質量保修辦法》、《房屋建築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管理暫行辦法》、《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管理規定》。
(1)建築工程法規擴展閱讀: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
第七條建築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但是,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限額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第八條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已經辦理該建築工程用地批准手續;
(二)在城市規劃區的建築工程,已經取得規劃許可證;
(三)需要拆遷的,其拆遷進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經確定建築施工企業;
(五)有滿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圖紙及技術資料;
(六)有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的具體措施;
(七)建設資金已經落實;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建設單位應當自領取施工許可證之日起三個月內開工,因故不能按期開工的,應當向發證機關申請延期;延期以兩次為限,每次不超過三個月。既不開工又不申請延期或者超過延期時限的,施工許可證自行廢止。
第十條
(1)在建的建築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設單位應當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個月內,向發證機關報告,並按照規定做好建築工程的維護管理工作。
(2)建築工程恢復施工時,應當向發證機關報告;中止施工滿一年的工程恢復施工前,建設單位應當報發證機關核驗施工許可證。
第十一條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批准開工報告的建築工程,因故不能按期開工或者中止施工的,應當及時向批准機關報告情況。因故不能按期開工超過六個月的,應當重新辦理開工報告的批准手續。
第十二條從事建築活動的建築施工企業、勘察單位、設計單位和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國家規定的注冊資本;
(二)與其從事的建築活動相適應的具有法定執業資格的專業技術人員;
(三)有從事相關建築活動所應有的技術裝備;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
㈡ 建設工程法律法規有哪些
建築工程,指通過對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的安專裝活動所形成的工屬程實體。
建築工程的相關法律法規:
行政法規:《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
建築工程是為新建、改建或擴建房屋建築物和附屬構築物設施所進行的規劃、勘察、設計和施工、竣工等各項技術工作和完成的工程實體以及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工程。也指各種房屋、建築物的建造工程,又稱建築工作量。這部分投資額必須興工動料,通過施工活動才能實現。
㈢ 建築工程相關法律法規具體有哪些
我國建築法律體系多級立法、條塊分割。法律:建築法、合同法、招投標法等。行政法規:建築工程質量/勘察設計/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部門規章:建築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計價管理辦法、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等。還有各種地方性法規和規章甚至行業範本、國家標准都有關系。很多很雜,慢慢准備吧。
㈣ 建築法規
㈤ 什麼是建設工程法律法規體系
建設工程法律法規體系是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的規定
㈥ 建築法規在建設工程中的作用
用來規范建設工程中的行為。
建設法規基本特徵:
1、科學性:建設技術法規的制定來自大量的科學論證與工程實踐檢驗,是建設業執業人員普遍遵守的科學規范。
2、標准性:所規定的內容是人們普遍接受的技術標准,包括國家標准、國際標准、專業標准和地方標准及企業標准,所採用的術語、符號、代號、方法是規范統一的。
3、系統性:形成一個完整的體系,作為一個工程項目,從項目論證到設計、施工、驗收等各個環節的技術法規相互銜接、相互制約。
4、穩定性:作為法律,一方面體現國家統治階級的意志,另一方面建設技術法規作為人們認識自然、改造自然的科學總結,又是人們普遍接受和認可的統一規范。
(6)建築工程法規擴展閱讀
建設工程在市場准入方面的規定:
我國對建設工程監理的市場准入採取了企業資質和人員資格的雙重控制。要求專業監理工程師以上的監理工程師以上的監理人員要取得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不同的資質等級的工程監理企業至少要有一定數量的取得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並經注冊的人員。
為此,不僅在各級政府部門中設立了主管建設工程監理有關工作的專門機構,而且制定了有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明確提出國家推行建設工程監理制度,並明確規定了必須實行建設工程監理的工程規范。
㈦ 工程建設法律法規都有哪些
1、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
2、行政法規: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3、部門規章:
《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管理規定》、《注冊監理工程師管理規定》、《建設工程監理范圍和規模標准規定》、《建築工程設計招標投標管理辦法》、《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評標委員會和評標方法暫行規定》、《建築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計價管理辦法》、
《建築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實施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監督規定》、《房屋建築工程質量保修辦法》、《房屋建築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管理暫行辦法》、
《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管理規定》、《建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規定》、《工程建設重大事故報告和調查程序規定》、《城市建設檔案管理規定》。
(7)建築工程法規擴展閱讀:
工程建設的分類
工程建設是實現固定資產再生產的一種經濟活動。由民用建築和工業/工程兩部分組成:
1、民用建築工程
(1)各類房屋建築工程和列入房屋建築工程的供水、供暖、供電、衛生、通風、煤氣等設備及其安裝工程,以及列入建築工程的各種管道、電力、電信和電纜導線敷設工程。
(2)設備基礎、支柱、工作台、煙囪、水塔、水池等附屬工程。
(3)為施工而進行的場地平整,工程和水文勘察,原有建築物和障礙物的拆除以及施工臨時用水、電、氣、路和完工後的場地清理、環境綠化、美化等工作。
(4)礦井開鑿、井巷延伸、石油、天然氣鑽井,以及修建鐵路、公路、橋梁、水庫、堤壩、灌渠及防洪等工程。
2、工業工程
(1)生產、動力、起重、運輸、傳動和醫療、實驗等各種需要安裝的機械設備的裝配,與設備相連的工作台、梯子、欄桿等裝設工程以及附設於被安裝設備的管線敷設工程和被安裝設備的絕緣、防腐、保溫、油漆等工作。
(2)為測定安裝工程質量,對單個設備進行單機試運行和對系統設備進行系統聯動無負荷試運轉而進行的調試工作。
㈧ 建築工程類法律法規
1、如果你的問題是研究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訴訟的話,有兩套足以行走了《合同法》《最高法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法院審理和判決的主要法律依據就是它倆,其他基本不用,你懂的。
在施工合同糾紛中也試圖提交參照過建設部法規制度,但實際功效好像不大。
2、如果你的問題是研究其他工程類的訴訟,我真不懂行,希望對您有幫助,滿意請採納
㈨ 關於建築適用的法律法規有哪些啊
詳細名稱就不寫了,有建築法、消防法、安全生產法、合同法、招標投標法、質量管理條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擔保法、企業所得稅法、個人所得稅法、會計法、審計法、環境保護法、刑法、城鄉規劃法、民事訴訟法、仲裁法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