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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類執法

發布時間: 2021-03-15 04:45:16

① 關於酒類管理的政策文件有哪些

《酒類流通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酒類管理條例>>
1990年12月18日,召開了第129次總理辦公會議,對酒類生產和銷售討論議定了三點意見:
1 對酒類產銷中存在的混亂狀況,有必要進行一次清理整頓. 首先要把新建酒廠控制住.要通過採取行政的和經濟的辦法,進一步加強對酒類的產銷管理, 由輕工業部會同有關部門,擬定對酒類生產環節進行清理整頓和加強管理的意見;由商業部會同有關部門,擬定對酒類流通環節進行清理整頓和加強管理的意見,盡快提交國務院討論確定.
2 由國務院法制局牽頭,會同輕工業部和商業部等部門,共同研究起草<< 中華人民共和國酒類管理條例>>.
3 對酒類產銷是否實行專賣的問題,暫不定論,進一步研究各方面情況,權衡利弊後再定.
輕工業部和商業部都進行了研究,並提出了各自的整頓清理意見.
輕工業部的決見認為建國以來所形成的飲料酒產銷管理體制不宜變動, 而應集中力量,按照第129次總理辦公會議的要求,對酒類產銷進行清理整頓. 同時根據 「政企分開」的精神,建議目前一些地區商業系統的糖酒公司等企業,不應兼有專賣行政管理職責
輕工業部關於酒類產銷整頓的意見是,建議由輕工業部牽頭, 組織有關部門參加,共同組成在生產領域內清理整頓工作小組,負責對全國的飲料酒生產進行清理整頓.嚴格飲料酒技改,擴建等建設項目的審批程序. 大型建設項目由輕工業部提出初審意見,報國家計委審批立項.中小型項目也按同樣原則由各級輕工業部門審批立項. 未經上述程序批准,任何單位都不得按排飲料酒生產項目.對飲料酒生產實行許可證制度,並由輕工業部組織實施 .商業部門不得經銷無生產許可證企業生產的飲料酒. 由輕工業部組織制定並實施飲料酒的國家標准和行業標准, 同時對各部門的飲料酒質量監督檢測中心(站實行技術歸口.加強對飲料酒評比工作的歸口管理, 根據國家技術監督局的計劃,由輕工業部組織對飲料酒的國優評比工作;由輕工業部會同其它部門組織部優評比;省級輕工業主管部門會同本省有關部門組織飲料酒省優評比.不經輕工業部批准,任何部門和地區不得以展覽會、博覽會、文化節、旅遊節、 地方節等名義,組織國內飲料酒的評比。
輕工業部還就調整飲料酒的稅收政策提出意見:在保證國家飲料酒總稅收額度不下降的前提下,對飲料酒實行高酒精度高稅、低酒精度低稅的政策:55度以上的烈性酒,其產品稅由現行的35%調整到40%以上;黃酒和葡萄酒, 其產品稅由現行的 30%和15%降為20%和10%;啤酒由從價計稅敗為從量定額計稅.各類飲料酒廠一律不得減免徵收產品稅、增值稅和所得稅。
商業部的意見認為:要解決酒類產銷中存在的問題,首先是必須有法可依;其次是要有可靠的組織保證;第三是要有有效的管理手段. 商業部認為組織機構可本著" 精簡、統一、效能的原則,在商業部副食品管理局增掛一塊牌子,恢復酒類管理局, 負責對酒類的流通管理.各級也按同樣的原則設置一套機構,兩塊牌子. 商業部酒類管理局的主要任務是會同輕工業部、國務院法制局擬定<<國家酒類管理條例>>; 會同國家有關部門制定有關法規、政策、規劃、計劃、標准等;並監督、檢查、指導各地貫徹執行上述規定;會同執法部門依法查處違反<<條例>>的違法行為; 審批酒類經營許可證和酒類商品准運證.對酒類流通進行一次全面的清理整頓,重點是酒類批發.酒類管理局的任務還包括加強酒類市場的衛生和質量管理,價格管理, 稅務管理.

② 在自己當地拿酒水然後在網上賣違法嗎

這個屬於違法。凡是涉及到食品流通的,需要辦理相關證照。還好不是卷煙,那直接構成犯罪了。

需要提醒的是,如果銷售的酒涉及食品安全問題的,可能構成刑事犯罪。

近年來,食葯監部門和公安部門組成的聯合執法隊伍,對涉及食品安全的行為開始採取更嚴格的執法行動。

③ 商務局執法大隊的具體工作是什麼

商務局執法大隊,負責轄區內商務流通環節的執法檢查。在縣一級重點有三大塊內容:

  1. 生豬屠宰執法檢查,就是和殺豬佬打交道,查扣私屠濫宰豬肉。如果殺豬佬沒有進入指定的、有屠宰資格的屠宰場屠宰生豬,就查扣收繳豬肉,並對屠戶進行罰款。

  2. 酒類流通環節執法檢查。就是說所有酒類零售商店。

  3. 油站經營許可和安全條件也是執法范圍。說白了就是檢查經營成品油的企業。另外,洗染行業、拍賣行、二手車市場、典當行、廢品回收站、家電下鄉、鮮繭收購資格等等……多得我都數不清。

④ 無證賣白酒怎麼處罰

國家對食品生產經營實行許可制度。從事食品生產、食品銷售、餐飲服務,應當依法取得許可。但是,銷售食用農產品,不需要取得許可。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規定,審核申請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要求的相關資料,必要時對申請人的生產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核查;對符合規定條件的,准予許可;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不予許可並書面說明理由。

購買白酒

一定要注意以下幾點

1、請選擇在證照齊全、信譽較好的食品生產企業、商超購買白酒;不要在無證無照生產經營場所及流動攤販處購買白酒或散裝白酒,特別是價格明顯低於正常水平的白酒。

2、盡量選購正規廠家生產的預包裝白酒,查看標簽內容是否齊全(應標明食品名稱、配料表、生產者或經銷者的名稱和地址、生產日期、產品標准號、生產許可證編號)。

按照《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 7718-2011 食品安全國家標准)規定,酒精度大於等於10%的飲料酒可以不標示保質期。如需購買散裝白酒,請選擇有酒類生產許可資質的企業進行購買。

3、請消費者不要購買「無產品標識、無生產廠家、無生產地址、無生產日期」的散裝白酒,如發現可以撥打12315進行投訴舉報

4、注意留存購買白酒的購物小票和實物,以備調查取證,維護自己合法權益。

⑤ 酒類執法稽查隊2015年及十二五總結

強調管理與監督的重要性。
沒有範文。
以下供參考,

主要寫一下主要的工作內容,如何努力工作,取得的成績,最後提出一些合理化的建議或者新的努力方向。。。。。。。
工作總結就是讓上級知道你有什麼貢獻,體現你的工作價值所在。
所以應該寫好幾點:
1、你對崗位和工作上的認識2、具體你做了什麼事
3、你如何用心工作,哪些事情是你動腦子去解決的。就算沒什麼,也要寫一些有難度的問題,你如何通過努力解決了
4、以後工作中你還需提高哪些能力或充實哪些知識
5、上級喜歡主動工作的人。你分內的事情都要有所准備,即事前准備工作以下供你參考:
總結,就是把一個時間段的情況進行一次全面系統的總評價、總分析,分析成績、不足、經驗等。總結是應用寫作的一種,是對已經做過的工作進行理性的思考。
總結的基本要求
1.總結必須有情況的概述和敘述,有的比較簡單,有的比較詳細。
2.成績和缺點。這是總結的主要內容。總結的目的就是要肯定成績,找出缺點。成績有哪些,有多大,表現在哪些方面,是怎樣取得的;缺點有多少,表現在哪些方面,是怎樣產生的,都應寫清楚。
3.經驗和教訓。為了便於今後工作,必須對以前的工作經驗和教訓進行分析、研究、概括,並形成理論知識。
總結的注意事項:
1.一定要實事求是,成績基本不誇大,缺點基本不縮小。這是分析、得出教訓的基礎。
2.條理要清楚。語句通順,容易理解。
3.要詳略適宜。有重要的,有次要的,寫作時要突出重點。總結中的問題要有主次、詳略之分。
總結的基本格式:
1、標題
2、正文
開頭:概述情況,總體評價;提綱挈領,總括全文。
主體:分析成績缺憾,總結經驗教訓。
結尾:分析問題,明確方向。
3、落款
署名與日期

⑥ 自己從外地運酒犯法么么

酒類流通管理辦法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規范酒類流通秩序,促進酒類市場有序發展,維護國家利益,保護酒類生產者、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酒類是指酒精度(乙醇含量)大於0.5%(體積分數)的含酒精飲料,包括發酵酒、蒸餾酒、配製酒、食用酒精以及其他含有酒精成分的飲品。經國家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批准生產的葯酒、保健食品酒類除外。本辦法所稱酒類流通包括酒類批發、零售、儲運等經營活動。第三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酒類流通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第四條酒類流通實行經營者備案登記制度和溯源制度。第五條商務部負責全國酒類流通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商務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酒類流通監督管理工作。第二章備案登記第六條從事酒類批發、零售的單位或個人(以下統稱酒類經營者)應當在取得營業執照後60日內,按屬地管理原則,向登記注冊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同級商務主管部門辦理備案登記。第七條酒類經營者備案登記程序如下:(一)領取《酒類流通備案登記表》(以下簡稱《登記表》)。《登記表》可以通過商務部政府網站( www.mofcom.gov.cn)下載,或到所在地商務主管部門領取。(二)填寫《登記表》。酒類經營者應完整、准確、真實地填寫《登記表》;同時認真閱讀《登記表》所附條款,並由法定代表人或業主簽字、蓋章。(三)向商務主管部門提交下述備案登記材料:1、按本辦法第七條第(二)項要求填寫的《登記表》一式兩份;2、由法定代表人或業主簽字、蓋章的營業執照復印件和衛生許可證復印件;3、經商務部認可並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公示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第八條商務主管部門應自收到酒類經營者提交的上述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辦理備案登記手續,在《登記表》上加蓋印章。第九條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完整准確地記錄和保存酒類經營者的備案登記信息和登記材料,建立備案登記檔案,定期向上級主管部門報送,並可向社會公布。第十條登記表上的任何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時,酒類經營者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屬於工商登記事項的自工商登記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商務主管部門辦理變更手續。商務主管部門收到酒類經營者提交的書面材料後,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辦理變更手續。《登記表》自酒類經營者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銷登記或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自動失效。商務主管部門應定期與同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實注銷或吊銷情況。第十一條商務主管部門在辦理備案登記或變更備案登記時,僅可收取經當地物價部門核定的工本費,不得收取其它費用。第十二條酒類經營者不得偽造、塗改、出租、出借、轉讓、買賣或騙取《酒類流通備案登記表》。第三章經營規則第十三條從事酒類批發、零售、儲運等經營活動應當依法執行國家或行業有關標準的規定。第十四條酒類經營者(供貨方)在批發酒類商品時應填制《酒類流通隨附單》(以下簡稱《隨附單》),詳細記錄酒類商品流通信息。《隨附單》附隨於酒類流通的全過程,單隨貨走,單貨相符,實現酒類商品自出廠到銷售終端全過程流通信息的可追溯性。《隨附單》內容應包括售貨單位(名稱、地址、備案登記號、聯系方式)、購貨單位名稱、銷售日期、銷售商品(品名、規格、產地、生產批號或生產日期、數量、單位)等內容,並加蓋經營者印章。已建立完善的並符合本辦法要求的溯源制度的酒類經營者,經商務部認可,可以使用自行制定的單據,代替本辦法規定的《隨附單》。第十五條酒類經營者采購酒類商品時,應向首次供貨方索取其營業執照、衛生許可證、生產許可證(限生產商)、登記表、酒類商品經銷授權書(限生產商)等復印件。酒類經營者對每批購進的酒類商品應索取有效的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復印件以及加蓋酒類經營者印章的《隨附單》或符合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單據;對進口酒類商品還應索取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核發的《進口食品衛生證書》和《進口食品標簽審核證書》復印件。酒類經營者應建立酒類經營購銷台帳,保留3年。第十六條酒類經營者應當在固定地點貼標銷售散裝酒,禁止流動銷售散裝酒。散裝酒盛裝容器應符合國家食品衛生要求,粘貼符合國家飲料酒標簽標準的標識,並標明開啟後的有效銷售期、經營者及其聯系電話。第十七條酒類經營者儲運酒類商品時應符合食品衛生管理、防火安全和儲運的相關要求。酒類商品應遠離高污染、高輻射地區,不得與有毒、有害、污染物(源)、腐蝕性等物品混放。第十八條酒類經營者銷售酒類商品應明碼標價,誠實守信。第十九條酒類經營者不得向未成年人銷售酒類商品,並應當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予以明示。第二十條禁止批發、零售、儲運以下商品:(一)使用非食用酒精等有害人體健康物質兌制的酒類商品;(二)偽造、篡改生產廠名、廠址、生產日期的酒類商品;(三)侵犯商標專用權等知識產權的酒類商品;(四)摻雜使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超過保質期等的酒類商品和非法進口酒;(五)其他國家法律法規禁止銷售的酒類商品。第四章監督管理第二十一條縣級以上商務主管部門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對本行政區域內酒類流通進行監督管理。各級商務主管部門不得限制或阻礙合法酒類商品在本地區的流通。第二十二條商務主管部門在監督管理時,應出示有效證件,執法人員不得少於兩人。在有證據或接到舉報等情況下,執法人員可以查閱賬冊或抽取樣品。抽取樣品的,應當向當事人出具有效憑證。商務主管部門有義務為當事人保守商業秘密。酒類經營者應配合商務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如實提供情況,不得擅自轉移、銷毀待查受檢酒類商品。第二十三條商務主管部門應建立酒類流通監測體系,對當地酒類流通情況進行監測分析,建立酒類經營者信用檔案,並適時向社會公布。商務部應用現代信息技術建立酒類流通管理和酒類商品安全信息系統,各級商務主管部門和酒類經營者應及時報送相關信息。第二十四條商務主管部門可自行或會同有關部門對本地區銷售的酒類商品進行抽樣檢驗,並可向社會公布檢驗結果。商務主管部門出具或認可的酒類鑒定結論應以國家法定檢測機構檢測結果或被侵權企業的鑒別報告為依據。第二十五條鼓勵酒類行業組織建立和完善行業自律制度。第二十六條任何單位或個人有權向當地商務主管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有關部門舉報、投訴違反本辦法的行為。第五章法律責任第二十七條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十條第一款規定的,由商務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視情節輕重,對酒類經營者處二千元以下罰款,並可向社會公告。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可視情節輕重,處一萬元以下罰款;違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規的移送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二十八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的,由商務主管部門予以警告,責令改正,並可向社會公布;拒不改正的,可視情節輕重,處五千元以下罰款,並向社會公告。第二十九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六、十七條規定的,由商務主管部門予以警告、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可處一萬元以下罰款,並可移送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三十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的,由商務主管部門或會同有關部門予以警告,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處兩千元以下罰款。第三十一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的,由商務主管部門或會同有關部門沒收非法商品,並可視情節輕重處三萬元以下罰款;違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規及侵犯商標專用權的,移送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處理;違反其他法律法規的,移送相關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三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三款規定的,由商務主管部門予以警告、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可處一萬元以下罰款。第三十三條商務主管部門從事酒類流通監督管理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第六章附則第三十四條已依法實行酒類流通行政許可管理的地區,應繼續執行許可證制度,酒類商品流通按本辦法實行溯源制度,酒類流通許可證書視同《登記表》。第三十五條《登記表》和《隨附單》由商務部統一制定,省級商務主管部門負責具體實施。第三十六條縣級以上商務主管部門可以依法委託相關機構從事酒類流通監督管理工作。第三十七條本辦法由商務部負責解釋。第三十八條本辦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自施行之日起設立三個月過渡期。在過渡期內,酒類經營者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辦理備案登記和建立酒類流通溯源制度

⑦ 酒類流通管理辦法的具體條文

酒類流通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酒類流通秩序,促進酒類市場有序發展,維護國家利益,保護酒類生產者、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酒類是指酒精度(乙醇含量)大於0.5%(體積分數)的含酒精飲料,包括發酵酒、蒸餾酒、配製酒、食用酒精以及其他含有酒精成分的飲品。經國家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批准生產的葯酒、保健食品酒類除外。
本辦法所稱酒類流通包括酒類批發、零售、儲運等經營活動。
第三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酒類流通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酒類流通實行經營者備案登記制度和溯源制度。
第五條 商務部負責全國酒類流通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商務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酒類流通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 從事酒類批發、零售的單位或個人(以下統稱酒類經營者)應當在取得營業執照後60日內,按屬地管理原則,向登記注冊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同級商務主管部門辦理備案登記。
第七條 酒類經營者備案登記程序如下:
(一)領取《酒類流通備案登記表》(以下簡稱《登記表》)。《登記表》可以通過商務部政府網站下載,或到所在地商務主管部門領取。
(二)填寫《登記表》。酒類經營者應完整、准確、真實地填寫《登記表》;同時認真閱讀《登記表》所附條款,並由法定代表人或業主簽字、蓋章。
(三)向商務主管部門提交下述備案登記材料:
1、 按本辦法第七條第(二)項要求填寫的《登記表》一式兩份;
2、 由法定代表人或業主簽字、蓋章的營業執照復印件和衛生許可證復印件;
3、 經商務部認可並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公示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
第八條 商務主管部門應自收到酒類經營者提交的上述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辦理備案登記手續,在《登記表》上加蓋印章。
第九條 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完整准確地記錄和保存酒類經營者的備案登記信息和登記材料,建立備案登記檔案,定期向上級主管部門報送,並可向社會公布。
第十條 登記表上的任何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時,酒類經營者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屬於工商登記事項的自工商登記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商務主管部門辦理變更手續。
商務主管部門收到酒類經營者提交的書面材料後,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辦理變更手續。
《登記表》自酒類經營者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銷登記或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自動失效。商務主管部門應定期與同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實注銷或吊銷情況。
第十一條 商務主管部門在辦理備案登記或變更備案登記時,僅可收取經當地物價部門核定的工本費,不得收取其它費用。
第十二條 酒類經營者不得偽造、塗改、出租、出借、轉讓、買賣或騙取《酒類流通備案登記表》。 第十三條 從事酒類批發、零售、儲運等經營活動應當依法執行國家或行業有關標準的規定。
第十四條 酒類經營者(供貨方)在批發酒類商品時應填制《酒類流通隨附單》(以下簡稱《隨附單》),詳細記錄酒類商品流通信息。《隨附單》附隨於酒類流通的全過程,單隨貨走,單貨相符,實現酒類商品自出廠到銷售終端全過程流通信息的可追溯性。
《隨附單》內容應包括售貨單位(名稱、地址、備案登記號、聯系方式)、購貨單位名稱、銷售日期、銷售商品(品名、規格、產地、生產批號或生產日期、數量、單位)等內容,並加蓋經營者印章。
已建立完善的並符合本辦法要求的溯源制度的酒類經營者,經商務部認可,可以使用自行制定的單據,代替本辦法規定的《隨附單》。
第十五條酒類經營者采購酒類商品時,應向首次供貨方索取其營業執照、衛生許可證、生產許可證(限生產商)、登記表、酒類商品經銷授權書(限生產商)等復印件。
酒類經營者對每批購進的酒類商品應索取有效的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復印件以及加蓋酒類經營者印章的《隨附單》或符合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單據;對進口酒類商品還應索取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核發的《進口食品衛生證書》和《進口食品標簽審核證書》復印件。
酒類經營者應建立酒類經營購銷台帳,保留3年。
第十六條 酒類經營者應當在固定地點貼標銷售散裝酒,禁止流動銷售散裝酒。
散裝酒盛裝容器應符合國家食品衛生要求,粘貼符合國家飲料酒標簽標準的標識,並標明開啟後的有效銷售期、經營者及其聯系電話。
第十七條 酒類經營者儲運酒類商品時應符合食品衛生管理、防火安全和儲運的相關要求。酒類商品應遠離高污染、高輻射地區,不得與有毒、有害、污染物(源)、腐蝕性等物品混放。
第十八條 酒類經營者銷售酒類商品應明碼標價,誠實守信。
第十九條 酒類經營者不得向未成年人銷售酒類商品,並應當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予以明示。
第二十條 禁止批發、零售、儲運以下商品:
(一)使用非食用酒精等有害人體健康物質兌制的酒類商品;
(二)偽造、篡改生產廠名、廠址、生產日期的酒類商品;
(三)侵犯商標專用權等知識產權的酒類商品;
(四) 摻雜使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超過保質期等的酒類商品和非法進口酒;
(五)其他國家法律法規禁止銷售的酒類商品。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商務主管部門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對本行政區域內酒類流通進行監督管理。
各級商務主管部門不得限制或阻礙合法酒類商品在本地區的流通。
第二十二條 商務主管部門在監督管理時,應出示有效證件,執法人員不得少於兩人。在有證據或接到舉報等情況下,執法人員可以查閱賬冊或抽取樣品。抽取樣品的,應當向當事人出具有效憑證。
商務主管部門有義務為當事人保守商業秘密。
酒類經營者應配合商務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如實提供情況,不得擅自轉移、銷毀待查受檢酒類商品。
第二十三條 商務主管部門應建立酒類流通監測體系,對當地酒類流通情況進行監測分析,建立酒類經營者信用檔案,並適時向社會公布。
商務部應用現代信息技術建立酒類流通管理和酒類商品安全信息系統,各級商務主管部門和酒類經營者應及時報送相關信息。
第二十四條 商務主管部門可自行或會同有關部門對本地區銷售的酒類商品進行抽樣檢驗,並可向社會公布檢驗結果。
商務主管部門出具或認可的酒類鑒定結論應以國家法定檢測機構檢測結果為依據。
第二十五條 鼓勵酒類行業組織建立和完善行業自律制度。
第二十六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有權向當地商務主管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有關部門舉報、投訴違反本辦法的行為。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十條第一款規定的,由商務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視情節輕重,對酒類經營者處2000元以下罰款,並可向社會公告。
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可視情節輕重,處10000元以下罰款;違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規的移送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的,由商務主管部門予以警告,責令改正,並可向社會公布;拒不改正的,可視情節輕重,處5000元以下罰款,並向社會公告。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六、十七條規定的,由商務主管部門予以警告、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可處10000元以下罰款,並可移送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的,由商務主管部門或會同有關部門予以警告,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處2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的,由商務主管部門或會同有關部門沒收非法商品,並可視情節輕重處30000元以下罰款;違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規及侵犯商標專用權的,移送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處理;違反其他法律法規的,移送相關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三款規定的,由商務主管部門予以警告、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可處10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三條 商務主管部門從事酒類流通監督管理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四條 已依法實行酒類流通行政許可管理的地區,應繼續執行許可證制度,酒類商品流通按本辦法實行溯源制度,酒類流通許可證書視同《登記表》。
第三十五條 《登記表》和《隨附單》由商務部統一制定,省級商務主管部門負責具體實施。
第三十六條 縣級以上商務主管部門可以依法委託相關機構從事酒類流通監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由商務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自施行之日起設立3個月過渡期。在過渡期內,酒類經營者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辦理備案登記和建立酒類流通溯源制度。

⑧ 商務局把酒類管理職能移交給市場監督局後酒類批發證酒類零售備案登記證隨附單在哪裡定製執法的法律依據是

現在沒有酒類流通許可證,是到轄區工商所,辦理預包裝食品流通許可證。

⑨ 酒類流通管理辦法食品葯品監管部門可以作為執法主體嗎

根據國務院最新的「三定方案」規定,原商務部門管理酒類流通的職能已劃轉專到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因屬此,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依據《食品安全法》和《酒類流通管理辦法》的規定,對酒類流通違法行為進行處罰。
也就是說,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作為執法主體,是《食品安全法》賦予的權力,可以對所有的食品生產、加工、流通(包括酒類流通)、餐飲服務進行監督管理。

⑩ 酒類經營許可證取消了嗎

酒類經營許可證已經被取消了。

以武漢為例,根據《關於<酒類流通管理辦法>廢止的公告》商務部2005年第25號部長令《酒類流通管理辦法》已於2016年11月3日廢止。市商務局(武商務規【2011】1號)《武漢市酒類流通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三步式執法程序及細化標准暫行規定》到期廢止,關於對違反《酒類流通管理辦法》的行政處罰,不再以此《規定》作為依據。

(10)酒類執法擴展閱讀:

國家每年都會清理一部分落實難、實際效果有限的法規,《酒類流通管理辦法》的廢止是正常現象。被廢止的《酒類流通管理辦法》主要針對流通領域和生產領域,廢除該法律後,對酒類的流通管理主要依託國家食品安全法。

2015年出台的新版《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五十一條中規定轉基因食品和食鹽的食品安全管理,本法未作規定的,適用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規」。這意味著,酒類食品已經按普通食品對待,不再享有特殊地位,在《食品安全法》的監管下會對酒類食品的安全管理更加嚴格和全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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