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國的概念
Ⅰ 什麼叫行政
「行政」指的是一定的社會組織,在其活動過程中所進行的各種組織、控制、協調、監督等活動的總稱。
在國家范圍內,行政是指由國家行政機關對於不屬於審判、檢察工作以及立法中的其他法律的具體應用問題以及自己依法制定的法規進行的解釋。
狹義地講,指國家職能中,除了立法和司法以外的全部職能的總稱;
廣義地講,指作為決策職能的政治之外的執行職能。
廣義的行政管理是政府行政組織、非政府的公共組織對公共事務的管理與公共服務的提供。
(1)行政國的概念擴展閱讀
行政的思想原則:
1、指導思想。
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戰略思想,在堅持實施區域發展總體戰略基礎上,前瞻性、全局性地謀劃好未來全國人口和經濟的基本格局,引導形成主體功能定位清晰,人口、經濟、資源環境相互協調,公共服務和人民生活水平差距不斷縮小的區域協調發展格局。
2、主要原則。
堅持以人為本,引導人口與經濟在國土空間合理、均衡分布,逐步實現不同區域和城鄉人民都享有均等化公共服務;堅持集約開發,引導產業相對集聚發展,人口相對集中居住,形成以城市群為主體形態、其他城鎮點狀分布的城鎮化格局,提高土地、水、氣候等資源的利用效率,增強可持續發展能力;
堅持尊重自然,開發必須以保護好自然生態為前提,發展必須以環境容量為基礎,確保生態安全,不斷改善環境質量,實現人與自然和諧相處;
堅持城鄉統籌,防止城鎮化地區對農村地區的過度侵蝕,同時,也為農村人口進入城市提供必要的空間;堅持陸海統籌,強化海洋意識,充分考慮海域資源環境承載能力,做到陸地開發與海洋開發相協調。
Ⅱ 行政國家的概念
行政國家首先是一種國家公共行政職能的現象,其次是一種國家公共權力的現象,同時也是一種國家公共事務管理現象,主要是指19世紀末、20世紀初,與壟斷的進行相一致,尤其是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後,在資本主義國家立法、司法、行政三權分立的國家權利主體的關系中,行政權力和活動擴展,具有制定同議會立法效力相當的行政命令權和制定同法院判決效力相近的行政裁判權,大量直接管理和介入國家事務和社會事務,從而起著最活躍和最強有力國家的作用的一種國家現象。
Ⅲ 行政機關的概念是什麼啊
行政機關是依法成立的行使國家行政職權的行政組織,包括政府以及有關功能部門(官僚機構)。行政機關資格的取得,應具備下列條件:
(1)其成立獲法定機關批准;
(2)已由組織法確定了職責許可權;
(3)有法定行政編制並按編制配備了人員;
(4)有獨立的行政經費;
(5)有辦公地點和必要的辦公條件;
(6)通過公開的方式宣告成立。
行政機關要獲得行政執法權,還必須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具體規定。
國家行政機關:國務院及其所屬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和辦事機構;派駐國外的大使館、代辦處、領事館和其他辦事機構;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的各工作部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派出機構,如專員公署、區公所、街道辦事處、駐外地辦事處;其他國家行政機關,如海關、商品檢驗局、勞改局(處)、公安消防隊、看守所、監獄、基層稅務所、財政駐廠員、市場管理所等。
Ⅳ 行政國家是一種特殊的國家現象嗎
在傳統意義上,人們通常將公共行政等同於國家行政,講行政法是關於行政的法,行政法上的行政是指公行政即國家行政,它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對國家事務的組織與管理活動。其實,公共行政與國家行政並不是同一個概念。我國已有學者指出,「國家行政屬於公行政,但公行政並不等於國家行政。公行政除了國家行政以外,還包括其他非國家的公共組織的行政,如公共社團(律師協會、醫生協會等)的行政以及公共企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公立學校、研究院所等)的行政。」任何一個社會都存在著大量的社會公共事務管理活動,這些活動從宏觀到微觀,都涉及到社會公眾的切身利益。在階級社會中,政府確實是這些活動的核心主體,但誰都無法否認,除了政府之外,還有許多其他公共組織參與其中。經濟增長與社會發展都需要公共行政,但這絕不可能由政府對社會公共事務的管理全盤包辦。對政府管理活動的研究並不能代替對整個社會公共事務管理活動的研究。公共行政作為一種普遍存在的社會現象,它一定有共同的規律可循,這些普遍規律會包括國家行政的內容,國家行政所總結出來的規律是它的最重要的部分,但絕不是全部。公共行政與國家行政的關系是一般與特殊的關系。國家行政是公共行政的主角,但社會公共事務的管理,還需要若干配角,主角與配角的關系既不能顛倒,也不能代替。僅研究主角的行為及其規律,不研究配角的行為及其規律,特別是不把它們作為一個整體來研究是不合適的。隨著社會的進步,特別是科學技術的迅猛發展,人們越來越深刻地認識到,在處理政府與市場、政府與社會、政府與公眾的關繫上,傳統意義上的政府職能將發生變化,政府會把更多職能交給社會中那些非政府、非營利性組織承擔。對這些非政府、非營利性組織對社會公共事務的管理活動,筆者將其稱為社會行政。且在社會公共事務管理的發展中,國家行政是歷史的產物,隨著國家的消亡,國家行政的內容與形式都將發生本質的變化,但社會不可能沒有公共管理。盡管我們還無法對國家消亡之後的公共管理活動的細節描述得非常清楚,但人類生存與發展的需要,絕對不可能缺少新社會形態下的公共管理。 從時間范圍上看,行政有著與國家,甚至與人類社會同樣長的歷史。人類一旦形成共同生活的組織,行政就必然伴隨而生。國家產生後,部分社會事務的管理脫離社會而形成國家行政,國家行政源於社會但卻凌駕於社會之上。但對社會公共事務的管理並不能由國家行政獨占,除了國家行政以外,還有社會行政,它們都屬於公共行政。且國家行政與社會行政的范圍處於不斷地變化之中,在行政國家,為了彌補市場功能的缺陷,強調國家干預,國家行政的范圍不斷擴大並空前膨脹,在社會生活中,國家行政居於絕對主導地位;而社會行政的范圍很小,所起的作用也很小。但國家干預並不是十全十美的,與市場機制失靈一樣,也存在著國家干預失靈的現象,20世紀70年代末80年代初,世界上許多國家興起了一場公共行政改革運動,重新思考國家與市場的關系,尋求國家干預與市場調節的有機有效結合,其結果導致國家行政的范圍縮小;隨著公共管理的社會化,國家逐步還權於社會,社會行政的范圍會隨之擴大。最後,隨著國家的消亡,國家行政隨之消失,全部由社會行政所替代,此時,公共行政與社會行政在范圍上合一。從空間范圍來看,公共行政是與私行政相對應的一個概念,二者均屬於行政的范疇。公共行政在范圍上寬於國家行政,它不僅包括國家行政,還包括國家行政之外的社會行政。
記得採納啊
Ⅳ 什麼是行政國家
所謂「行政國家」是指人類社會發展到這么一個階段———國家
行政權滲透到人們社會生活的各個領域,人們在其生命的整個過程中
都離不開行政機關,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成為影響人們生命、自由、
財產和國家安全、穩定、發展的一種幾乎無所不能之物。
行政國家的主要標志是:
(一)行政機構和行政人員大量增加。以美國和我國為例,美國
在建國之初,聯邦政府僅設3個部,行政人員為4479人,與美國當時
總人口的比例為1:1100。到本世紀,聯邦行政部門發展到70多個,
行政人員增加到3,111,912人,與美國總人口的比例為1:80。我國
在新中國成立後,中央政府最初設35個部委級機構,1954年增加到64
個,行政人員與全國總人口的比例為1:297;80年代初期,中央政府
部委級機構曾增加到100個,90年代中期,純行政人員已達1042萬,
加上其他吃「皇糧」的人員則達3576萬,與全國總人口的比例為1:29
。
(二)行政職能大為擴張。在19世紀以前,國家行政職能通常僅
限於國防、社會治安、稅收和外交等寥寥數項。而進入20世紀以後,
行政職能大為擴張。國家行政新涉及的領域主要有:(1)干預經濟,
對經濟進行調控;(2)管理國內國際貿易,國內國際金融;(3)舉
辦社會福利和社會保險;(4)管理教育、文化和醫療衛生;(5)保
護知識產權;(6)保護、開發和利用資源;(7)控制環境污染和改
善生活、生態環境;(8)監控產品質量和保護消費者權益;(9)城
市的管理規劃和鄉鎮建設;(10)直接組織大型工程建設和經營、管
理國有企業等等。
(三)行政權力大為膨脹。行政權的膨脹首先表現在行政機關對
經濟生活和社會生活的控制方面,如行政許可和審批制度。19世紀以
前,行政許可和審批很少適用,即使適用,也只限於幾個特別行業。
而到本世紀,各國適用行政許可和審批的行業通常達幾十、甚至幾百
種。此外,行政機關的行政徵收、行政給付、行政調查、行政強制、
行政處罰權同樣大為擴張。不僅如此,在20世紀,行政權已不僅僅在
執法領域膨脹,而且大舉侵入到立法和司法領域。
(四)行政自由裁量權大為增長。在19世紀以前,西方國家一般
均奉行「無法律即無行政」的原則,行政機關很少有「便宜行事」的
自由裁量權。但到20世紀,特別是二戰以後,行政機關的自由裁量權
迅速增長,議會對行政的授權很少限制,許多授權是漫無邊際的。
行政國家的成因
行政國家是由多種因素促成的,其最重要的原因有下述五項:
(一)經濟的迅速發展。這種發展導致了私人對「公共產品」
(如公共交通、市政建設、社會保險、環境保護、市場秩序、反壟斷、
反不正當競爭、調整各種經濟關系的規則等有形或無形產品)的大量
需求。
(二)科技的發展和進步。科技的發展和進步不可避免地產生了
兩個結果:其一是立法權和司法權逐漸旁落行政機關。因為有關立法
事項和民事、行政案件越來越多地涉及科學技術,而議會的議員、法
院的法官往往缺乏對相應事項、相應案件的專門知識、專門經驗和專
門技能,故不得不越來越多地授權行政機關行使准立法和准司法職能
。其二是科技的發達和進步同時提出了對之加強管理的需要,如知識
產權的保護、知識產權的交易規則、知識產權爭議的處理,等等。
(三)議會民主的衰落和普通司法單軌制對現代社會的不適應。19
世紀以後,由於政黨制度的日益發展和多數黨內閣對議會的控制,議
會民主日漸衰落。議會對政府的監督成為徒具形式。至於法院,本來
是對行政權的一大制約,但自從法國等歐洲大陸國家建立行政法院,
實行司法雙軌制以後,普通法院對行政的制約功能大為削弱;由於現
代社會經濟和科技的發展,英美國家的司法單軌制到20世紀也難以為
繼,加之普通司法程序繁瑣,效率低下,司法權越來越多地向行政轉
移。
(四)帕金森定律的作用。根據帕金森定律,行政機構有一種自
我膨脹的內在動力,使得行政機構和行政人員的規模和人數一直呈正
增長趨勢。
行政國家的異化
行政國家在給人們神奇地生產和提供了各種各樣所需要的「公共
產品」的同時,也魔術般地生產出各種各樣人們所不願看到的副產品
。而且這種副作用隨著時間的推移越來越發展,以致於其有完全演變
成一個社會毒瘤的趨勢。此現象即為行政國家的異化,其主要表現在
下述五個方面:
(一)對民主、自由和人權的威脅。在現代復雜的社會、經濟生
活中,人們為了保障民主、自由、人權,必須確立和維護相對穩定的
秩序,必須有強有力的行政權,行政國家正是社會對這種強有力的行
政權的需要的產物。然而,行政權過於強大,如果沒有同樣強有力的
控制機制,它又必然形成對民主、自由、人權的威脅,使議會徒具形
式,使法院聽命於政府,使人民對行政官員心存畏懼。
(二)腐敗和濫用權力。行政權異化以後,即在為公眾提供「公
共產品」的幌子下,大肆為掌握和行使其權力的人提供「私人產品」
。掌握和行使權力的人運用權力為他們自己謀取金錢、財物,甚至美
色。他們本來是人民的「公僕」,但卻以權力把自己塑造成「主人」,
將行政相對人作為自己任意驅使的對象。行政權的濫用和腐敗,有時
可以達到令人發指的地步。
(三)官僚主義和效率低下。在行政國家的條件下,由於帕金森
定律的作用,行政人員增加,行政機構膨脹,機構之間、辦事人員之
間互相推諉、互相扯皮。
(四)人、財、物資源的大量浪費。當行政國家異化現象出現以
後,行政權行使的成本會成倍地增加,以至導致人力、財力、物力資
源的大量浪費。很多優秀人才的精力、才華並非用於事業,而是用於
處理機關人與人之間的各種復雜關系;國家財政稅收的大部分不是用
於經濟文化建設,而是用於幾百上千萬公職人員的「皇糧」開支。
(五)人的生存能力和創造能力的退化。行政國家往往與計劃經
濟制度和福利國家制度相聯系。實踐證明,計劃經濟和福利國家均不
利於培養和激勵人的競爭精神和創新能力。在一切都有國家保障的條
件下,人們會逐漸養成依賴,甚至懶惰的品質,其生存能力會逐漸退
化,以至經不住人生道路上的任何風浪打擊。
走出行政國家
人們製造行政國家,本來是為人的發展創造條件,但是,在其運
作過程中,它卻一步一步演變成阻礙人的發展,甚至摧殘人的魔域。
然而,人類怎麼走出行政國家,避免行政國家異化給人類帶來的種種
禍害呢?實踐證明,人類走出行政國家,必須一步一步地走出,而不
能一步廢除行政權,廢除國家,其基本途徑是:限制行政權;控制行
政權;轉化行政權;以至最終使行政權消失,使國家消亡。
(一)轉變和縮減政府職能,限制行政權。即讓政府少管「閑事」
。現在政府管的許多事情本來是政府完全沒有必要介入,沒有必要管
的「閑事」,這些事如果讓「看不見的手」去調節,會比政府管理更
有效,而且可以避免腐敗和人力、物力、財力的大量耗費。
(二)規范行政行為,控制行政權。控制行政權包括事前控制、
事中控制和事後控制。所謂事前控制,是指法律在事前為行政權的行
使規定一套實體准則,如行為條件、范圍、幅度等,以控制行政權運
作的前提和標准;所謂事中控制,是指法律為行政權的行使規定一套
公開、公正、公平的程序,如告知、聽證、說明理由、職能分離、回
避、不單方接觸等,以控制行政權運作的過程;所謂事後控制,是指
法律對行政權的行使規定一套事後監督機制,如行政監察、行政復議、
行政訴訟等,以控制行政權運作的結果。
(三)加強社會自治,轉化行政權。在現代社會,政府不是惟一
的公共體。「公共產品」除了可由政府提供外,還可由其他公共體———
社會自治組織(如行業協會、公共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基層群眾
性自治組織等)提供。而且,非政府的社會公共體行使公共權力,可
以避免或減少行政國家異化的許多弊端,如腐敗、濫用權力等。因為
非政府的社會公共體更接近公民,公民可更直接參與其運作和更直接
對之進行監督。
可以肯定,行政國家只是人類社會發展的一個歷史階段。這個歷
史階段將隨著現代民主的發展和行政權的不斷限制、控制和轉化而逐
步終結,人類將走出行政國家。
Ⅵ 國家行政的概念
國家行政與地方行政相區別,國家行政是以國務院頒布的相關政策法規依法執行版行政的行為權,地方行政是根據各級地方政府頒布制定的相關政策法規依法行政的行為。國家行政具有一般適用性(即對各級政府都適用)而地方行政則具有特殊性指在本地適用。
Ⅶ 什麼叫行政和國家行政機關有什麼區別
1、行政是指由國家抄行政機關對於不屬於審判、檢察工作以及立法中的其他法律的具體應用問題以及自己依法制定的法規進行的解釋。狹義地講,指國家職能中,除了立法和司法以外的全部職能的總稱;廣義地講,指作為決策職能的政治之外的執行職能。「行政」指的是一定的社會組織,在其活動過程中所進行的各種組織、控制、協調、監督等活動的總稱。
2、國家行政機關又叫國家管理機關,在法律上和實踐中通稱為政府。指統治者運用國家權力,通過強制和非強制手段對國家經濟、政治、教育、科技、文化、衛生、國防等事務進行組織和管理的機關。國家行政機關是國家機構的重要組成部分,其體制、職權由憲法和法律規定。
Ⅷ 行政國家的產生
行政國家」作為一種學術研究的概念和理論最早由美國行政管理學家德懷特·沃爾多於1948年發表、1984年再版的《行政國家:美國行政學的政治理論研究》一書中提出,經過弗里茨·馬克斯於1957年發表的《行政國家:科層體制概論》等研究成果的發展,已成為一種確認的理論和公共行政的研究領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