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代處置
1. 民事訴訟法是哪一年頒布的村民委員會有行政處置權嗎,
民事訴訟法是1991年4月9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後來2007、2012、2017經過三次修改。
行政處罰由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在法定職權范圍內實施。村民委員會是基層群眾自治性組織法人,不是行政機關,並沒有行政處罰權。
2. 行政處理和行政處罰的區別
行政處罰與行政處分的區別:
1、制裁的對象不同;制裁的行為性質不同;制裁的原則不同;懲罰的范圍和程度不同;採取的形式不同;兩者的救濟途徑不同。
2、行政處分:是指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對所屬的國家工作人員違法失職行為尚不構成犯罪,依據法律、法規所規定的許可權而給予的一種懲戒。行政處分種類有: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六種)。依據有《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行政監察法》等等。
3、行政處罰:是指行政機關或其他行政主體依法定職權和程序對違反行政法規尚未構成犯罪的相對人給予行政制裁的具體行政行為。種類有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和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吊銷許可證執照、拘留、其他。依據是諸多行政管理法律、法規、規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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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權的限定
行政處罰的設定是指國家有權機關在行政處罰立法上的權力配置。根據《行政處罰法》和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行政處罰的設定許可權劃分如下:
1.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是國家最高權力機關和立法機關,可以設定任何種類行政處罰。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只能由法律設定。
2.國務院是最高行政機關,可以依法設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處罰。法律對違法行為已經作出行政處罰規定的,行政法規不得超越法律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范圍另行作出行政處罰規定。
3.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銷企業營業執照以外的行政處罰。法律、行政法規對違法行為已經作出行政處罰規定的,地方性法規不得超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范圍另行作出行政處罰規定。
4.國務院各部、委制定的規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范圍內作出具體規定;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的,部委規章可以設定警告或者一定數量罰款的行政處罰。罰款的限額由國務院規定。國務院可以授權具有行政處罰權的直屬機構按照本條的情形規定行政處罰。
5.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以及經濟特區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可以在法律、法規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范圍內作出具體規定;
尚未制定法律、法規的,上述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可以設定警告或者一定數量罰款的行政處罰。罰款的限額由省級人大常委會規定。
6.除上述規定外,其他規范性文件不得設定行政處罰。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行政處罰
3. 行政機關以罰代管有沒有法律依據行政機關對個人做出處理,沒有觸及法律以罰款形式處罰屬合法行為嗎
你的兩個問號,答案都是不對的,違法的,主要是違反行政處罰法,罰款了,同時必須責令改正,或予以取締,既沒有改正,也沒有取締,就形成了以罰代管,沒有觸及法律以罰款形式處罰,更是錯上加錯,,,,,可能罰款有任務吧??有提成??
4. 為什麼要實行行政代執行制度求解答
行政代執行是一種間接的行政強制執行措施,是為解決危險廢物產生單位對危險廢物處理不當或者不進行處理的問題,保證法定義務人履行義務的一種有效手段。《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置;不處置的,由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處置或者不符合國家騰規定的,由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指定單位按照國家騰規定代為處置,處置費用由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承擔。"70、為什麼要實行排污收費制度?排污收費制度,是指向環境排放污染物或超過規定的標准排放污染物的排污者,依照國家法律和有關規定按標准交納費用的制度。徵收排污費的目的,是為了促使排污者加強經營管理,節約和綜合利用資源,治理污染,改善環境。
5. 代理處置財產
可以的,如果要處分財產,只要財產與犯罪行為沒有關聯,則可以考慮委託他人處理,包括委託律師處理,必須提供委託書,當然如果委託事宜比較復雜,委託書可由公證處進行公證。
6. 如何加強行政事業單位固定資產處置
加強建議及措施:
1、增強監管意識,認真落實資產管理責任。各單位應充分認識到管好用好國有資產的重要性,把國有資產管理作為一項重要內容,列入本單位工作目標。明確單位主要領導為全面責任人、分管領導為主要責任人、使用部門負責人為直接責任人的三級管理責任制。應根據資產的不同類別,規定相應管理部門及責任人,並與部門責任人和直接責任人簽訂資產管理協議,定期考核責任履行情況。財會部門、資產管理部門與資產使用部門之間要加強信息溝通。固定資產的責任人是資產管理部門,他們一要建立資產使有登記制度,明確使用人;二是建立資產定期盤點制度,關心資產的存量狀況,及時與財務部門對賬、資產盤盈或盤虧按管理許可權上報審批或審核備案,做到賬實相符、賬賬相符。
2、加強財會人員業務培訓,建立財會人員准入制。本次資產登記填報中發現,少數單位會計人員的綜合業務素質不高,年齡結構不合理,會計業務水平不強,不能適應財政改革發展對會計核算的需要。為此,有關部門應對行政事業單位財會人員現狀包括持證上崗、崗位設置、職務分離、業務素質、年齡結構、培訓需求等開展調研、制定具體的培訓計劃,有針對性地開展多種形式的培訓活動,不斷提高的行政事業單位會計人員的會計和電腦技術操作水平,以適應新時期單位財務管理和國有資產網路信息化管理的需求。同時,各單位應建立會計人員上崗准入制度,實行會計人員必須持證上崗。財會人員應及時更新財會知識,增強財經法紀觀念,嚴格執行《會計法》賦予的內部監督權,規范核算。
3、健全內控制度,規范內部管理行為。有關部門應督促相關單位建立內部監督和約束機制,尤其在固定固定資產管理、采購等方面,要加強內部會計控制,分離不相容崗位,嚴格支出審批、資產處置、采購及付款等環節的審批手續。對內控制度執行情況要由專門的機構或人員定期或不定期地進行檢查。充分發揮單位內部審計和財務監督在資產管理中的作用,發現問題,嚴格追究相關人員責任,從而把國有資產管理納入制度化、規范化的軌道。
4、實行固定資產基礎台賬制度。各行政事業單位均應建立資產數據基礎台賬,通過建立資產管理信息資料庫來規范資產管理。在此次資產填報中,我們所有行政事業單位都建立了詳細的資料數據台帳。下一步,是要把資產的台帳管理納入單位日常工作監管范圍,要指定專人通過資產管理網路系統負責資產購建、改造、調撥、捐贈、變賣處置、報廢、毀損等環節的申報審核、審批手續、維護資產的安全和完整,確保單位履行職責和促進各項事業發展。對各單位資產管理基礎台賬制度的執行情況,有關部門應定期組織檢查,督促其規范管理國有資產。
5、建立固定資產管理清查核對制度。本次資產填報發現,近幾年,有些行政事業單位在年終決算中的固定資產數為現實完全不相符,是為了完成年終決算臨時拼湊的。下一步建議各單位固定資產管理部門對本單位的資產進行檢查,按這次按實登記填報的固定資產卡片做好今年的年終決算資產調整工作,做到帳證、帳表、帳實相符。國有資產管理有關部門要對各行政事業單位的固定資產進行一次全面的清查,幫助單位弄清家底促進其加強管理,達到「以查促管」目的。
6、加強房屋資產的權屬管理。因我們這特殊情況,各單位應就所有的房屋資產理清權屬關系。對各單位房屋資產的產權管理情況,有關部門可適時組織檢查,督促其規范管理。在條件成熟時,應對各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進行產權登記,由財政部門核發《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證》,依法確認國家對國有資產的所有權和事業單位對國有資產的佔有、使用權的行為。
7. 代處理違章車輛合法嗎
由違章駕駛人委託他人代為處理交通違章是可以的,但是如果是頂替違章駕駛人處理交通違章,那麼是違法的。
由他人代為處理違章時,需要代辦人攜帶:交通違章駕駛人的駕駛證、身份證、行駛證、罰單和委託書,以及代辦人的駕駛證、行駛證和身份證等材料,在收到交通違章處罰單的15天內到交通違法地或者駕駛證核發地交通管理部門繳納罰款。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六十條第二款規定:偽 造、隱 匿、毀滅證據或者提供虛假 證言、謊報案情,影響行政執法機關依法辦案的,將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並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一百零九條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二)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一百一十條執行職務的交通警察認為應當對道路交通違法行為人給予暫扣或者吊銷機動車駕駛證處罰的,可以先予扣留機動車駕駛證,並在二十四小時內將案件移交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
道路交通違法行為人應當在十五日內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受處理。無正當理由逾期未接受處理的,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暫扣或者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的,應當出具行政處罰決定書。
8. 行政代履行制度是什麼
行政代執行制度是指行政機關通過間接方式強製法定義務人履行義務的一回種方法,是指行政機關自身或委託答第三人代替法定義務人履行義務,再由法定義務人負擔費用的方法。代執行的要件是:①代執行的內容一般都是作為義務,並可以由其他人代為履行的義務;②須先有合法的行政決定,在法定義務人拒不履行義務時,才能代執行;③代執行結束後,由行政機關向不履行義務的個人或組織收取代執行中所支出的費用。
9. 請問組織處理,黨紀政紀處分、行政處分處罰它們之間的區別
組織處理,黨紀政紀處分、行政處分處罰之間最主要的區別是適用范圍不同:
1、組織處理是指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對機關事業單位涉嫌違規違紀的公職人員,進行必要的崗位、職務調整等處理,包括批評教育、通報批評、誡勉談話、停職、調整、責令辭職、引咎辭職、免職等。
2、紀律處分分為黨紀處分和政紀處分。黨紀處分是對黨組織和黨員違反黨的紀律的行為依照規定給予的處分。對黨組織的黨紀處分為改組、解散;對黨員的黨紀處分種類為警告、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開除黨籍。
3、政紀處分是指對公務員、事業單位人員和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違反行政紀律的行為依照規定給予的處分。對行政機關公務員的政紀處分種類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
10. 受別人委託代理處置土地違法案件如何終止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七十三條
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可以並處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佔用耕地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採石、采礦、取土等,破壞種植條件的,或者因開發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鹽漬化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並處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五條
違反本法規定,拒不履行土地復墾義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繳納復墾費,專項用於土地復墾,可以處以罰款。
第七十六條
未經批准或者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非法佔用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佔用的土地,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可以並處罰款;對非法佔用土地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超過批準的數量佔用土地,多佔的土地以非法佔用土地論處。
第七十七條
農村村民未經批准或者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非法佔用土地建住宅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佔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准,多佔的土地以非法佔用土地論處。
第七十八條
無權批准徵收、使用土地的單位或者個人非法批准佔用土地的,超越批准許可權非法批准佔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違反法律規定的程序批准佔用、徵收土地的,其批准文件無效,對非法批准徵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應當收回,有關當事人拒不歸還的,以非法佔用土地論處。
非法批准徵收、使用土地,對當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十九條
侵佔、挪用被徵收土地單位的征地補償費用和其他有關費用,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八十條
依法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當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臨時使用土地期滿拒不歸還的,或者不按照批準的用途使用國有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交還土地,處以罰款。
第八十一條
擅自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罰款。
第八十二條
不依照本法規定辦理土地變更登記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辦理。
第八十三條
依照本法規定,責令限期拆除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必須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對繼續施工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有權制止。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對責令限期拆除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責令限期拆除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第八十四條
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