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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鐵火災法規

發布時間: 2021-03-14 13:43:15

A. 哪些行為違反地鐵道德規范

第一條 為了促進我市軌道交通建設,保障軌道交通運營安全和運營秩序,維護乘客和軌道交通建設、運營單位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軌道交通,是指城市公共交通系統中大運量的城市地鐵、輕軌等城市軌道公共客運系統。
本辦法所稱軌道交通設施,是指為保障軌道交通系統正常安全運營而設置的軌道、隧道、高架道路(含橋梁)、車站(含出入口、通道)、風亭、風井、車輛段與維修基地、車站設施、車輛及機電設備系統等設施。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軌道交通的建設、運營及其相關管理活動。
第四條 市軌道交通管理機構按照市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負責本市軌道交通建設的綜合管理、協調和軌道交通運營的監管工作。
市發展改革部門負責本市軌道交通建設的項目報批工作。
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軌道交通建設的規劃管理工作。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軌道交通建設的質量、安全和文明施工管理工作。
市國土房產、交通、公安、城管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分工,做好軌道交通建設的有關工作。
依法確定的軌道交通建設、運營單位具體負責本市軌道交通的建設、運營和沿線綜合開發等相關工作。
第五條 本市軌道交通應當遵循統一規劃、分期建設、規范運營、確保安全的原則。
第六條 軌道交通建設資金通過多渠道、多方式籌集。納入軌道交通建設資金平衡方案范圍內的土地收益,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用於軌道交通建設。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義務支持與配合軌道交通建設,不得阻礙或者影響軌道交通的建設和運營。
第二章 規劃和用地管理
第八條 本市軌道交通網路規劃由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市總體規劃組織編制,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本市軌道交通建設規劃由市發展改革部門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城市交通發展規劃以及軌道交通網路規劃的要求組織編制,按照規定程序報批。
軌道交通網路規劃和軌道交通建設規劃應當與其他公共交通規劃相銜接,並預留必要空間以保證安全便捷的換乘條件及足夠的疏散能力。
編制軌道交通網路規劃和軌道交通建設規劃,應當組織專家論證,並廣泛聽取公眾和相關方面的意見。
第九條 本市軌道交通沿線控制性詳細規劃由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
在站點周邊及上蓋進行綜合開發的,建設單位應當編制站點周邊及上蓋物業綜合開發規劃,站點周邊及上蓋物業綜合開發規劃應當符合城市總體規劃、軌道交通建設規劃、軌道交通沿線控制性詳細規劃的要求。
第十條 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根據本市軌道交通網路規劃和建設規劃,對軌道交通的建設用地及影響用地進行規劃管理和控制。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根據本市軌道交通網路規劃和建設規劃,組織編制軌道交通土地利用規劃,並對軌道交通沿線土地供應進行控制,保障軌道交通建設的需要。
第十一條 規劃軌道交通站點用地時,應當充分考慮軌道交通與常規公交車輛、客運出租汽車、社會車輛、長途客運、鐵路、航空等交通方式的銜接,預留換乘樞紐、停車場等公共交通和公共設施用地,做到軌道交通站點與大型交通樞紐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實現零換乘。
規劃確定的軌道交通站點建設用地和相關配套設施建設用地,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以行政劃撥方式供地。
第三章 建設管理
第十二條 軌道交通建設應當按照國家基本建設項目管理規定和本市軌道交通網路規劃以及國家批準的軌道交通建設規劃進行,並納入本市城市建設年度建設計劃。
第十三條 軌道交通建設使用地面以下空間時,其上方和周邊建(構)築物和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服從軌道交通建設的需要,並提供必要的便利。
軌道交通建設單位應當採取措施,防止和減少對上方和周邊已有建(構)築物以及其他設施的影響,保障其安全;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予以補償或者賠償。
第十四條 根據規劃要求,軌道交通出入口、通風亭等設施需與周邊物業結合建設的,周邊物業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服從;因結合建設給周邊物業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利益造成損失的,軌道交通建設單位應當依法予以補償或者賠償。
第十五條 因軌道交通建設需要征地和拆遷的,涉及的所有權人和使用權人應當服從軌道交通建設的需要,軌道交通建設單位應當對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依法予以安置補償,具體工作由相關區人民政府及開發區、風景區管委會依法組織實施。
第十六條 因軌道交通建設需要查找通信、供電、供水、熱力、排水、燃氣和人防工程、建(構)築物等管線、設施檔案資料的,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和產權單位應當向軌道交通建設單位提供。
軌道交通建設單位應當保護軌道交通沿線的通信、供電、供水、熱力、排水、燃氣和人防工程等管線和設施的安全。
第十七條 因軌道交通建設需要永久拆遷或者臨時遷改管線的,各管線產權單位應當服從軌道交通建設的需要,並協助實施。管線由軌道交通建設單位負責遷移的,應當按照有關規范標准和雙方協商的方案實施;由產權單位自行遷移的,軌道交通建設單位應當依法予以補償。
第十八條 軌道交通建設單位在軌道交通沿線採取技術保護及監測措施的,相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十九條 軌道交通建設期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加強道路交通組織疏導工作,制訂交通組織疏解方案、城市道路交通堵塞應急處理預案。
第二十條 軌道交通建設單位應當按照環境保護、文物保護、城市道路保護、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相關審批手續,並按照審批要求做好建設期間的環境保護、文物保護、城市道路保護、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等工作。
第二十一條 軌道交通工程建設項目的建設、施工、監理等責任單位應當加強施工現場及其鄰近區域的文明施工管理,按照《武漢市建築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辦法》的規定,實行施工圍擋的標准化設置,控制施工揚塵和帶泥上路,落實便民通道,方便市民出行,保證施工作業秩序和施工現場環境質量。
第二十二條 軌道交通工程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應當遵守國家規定的技術標准,並且符合保護周圍建(構)築物以及其他相關設施的技術規定。
軌道交通工程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應當通過招標方式選定具備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承擔。
第二十三條 軌道交通建設應當符合軌道交通運營功能配置規范的要求。
軌道交通建設單位在組織工程項目的設計、建設時,應當按照反恐、消防管理、事故救援等有關規定,建設消防、逃生、防汛、防爆、防護救援等設施,配置安全可靠的運營設施和服務設施,建設完善的軌道交通安全監測和施救保障系統,保障乘客乘車安全、舒適、便捷。
第二十四條 軌道交通建設單位和軌道交通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依法承擔軌道交通建設工程質量責任。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對軌道交通建設工程進行質量監督
第二十五條 軌道交通建設單位和軌道交通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各項安全管理制度,落實安全工作責任。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對軌道交通建設工程進行安全監督。
第二十六條 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軌道交通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安全生產預警和應急協調機制,建立健全事故預防、報告和處理制度,並組織演練,建立和執行建設過程動態安全監測制度,確保安全生產。
第二十七條 軌道交通建設單位應當在軌道交通車站或者通風口附近採取保護措施保證軌道交通的通風安全,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服從並予以配合。
第二十八條 軌道交通工程竣工後,應當按照設計標准組織工程初驗;初驗合格的,可以進行試運行;試運行合格,經市人民政府組織規劃、建設、交通等有關部門和專家認定具備基本運營條件的,可以進行試運營。
軌道交通工程竣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驗收,經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正式運營。
安全設施不符合有關國家標準的軌道交通工程項目,不得投入運營。
第四章 運營管理
第二十九條 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做好軌道交通設施的檢查維護工作,確保其正常運行和使用。
電力、供水、通訊等單位應當協助軌道交通運營單位保障軌道交通的正常運營,保證軌道交通用電、用水、通訊需要。
第三十條 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應當制定軌道交通運營服務規范,為乘客提供安全、便捷的客運服務。
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應當保持出入口、通道的暢通,根據國家有關標準的要求,設置安全、消防、疏散等各類指引導向標志。
軌道交通出入口的導向標志應當由軌道交通運營單位統一設置。軌道交通運營單位在與出入口合建的周邊物業范圍內設置導向標志的,周邊物業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配合。
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應當在車站醒目位置公布首末班車行車時間、列車運行狀況提示和換乘指示。調整首末班車行車時間的,應當提前向乘客告示。
第三十一條 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應當建立公共衛生管理制度,健全衛生檔案,落實衛生管理措施,保持車站、車廂的整潔衛生,保證車站、車廂等公共場所的空氣質量和衛生狀況符合國家衛生標准。
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應當依照國家有關標准落實污染防治措施,減少地面線路列車運營時的雜訊污染。
第三十二條 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應當對從事軌道交通駕駛、調度等崗位的工作人員和參與救援的工作人員進行培訓和考核。
第三十三條 軌道交通票價依法實行政府定價。
軌道交通票價應當與本市其他公共交通的票價相協調。
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應當執行政府確定的票價,不得擅自調整。
第三十四條 乘客乘坐軌道交通,應當遵守軌道交通乘坐守則。
軌道交通乘坐守則由市軌道交通管理機構制定並公布。
第三十五條 禁止下列影響軌道交通運營秩序的行為:
(一)非法攔截列車、阻斷運輸;
(二)擅自進入軌道、隧道或者其他有警示標志的區域;
(三)攀爬或者翻越圍牆、欄桿、閘機、機車等;
(四)強行上下車;
(五)不按規定購票乘車,經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追索後仍拒付票款;
(六)其他影響軌道交通運營秩序的行為。
第三十六條 禁止下列影響軌道交通公共場所容貌、環境衛生的行為:
(一)在車站、站台或者其他軌道交通設施內停放車輛、堆放雜物、擺設攤檔或者未經許可派發印刷品;
(二)在車站、站台、列車或者其他軌道交通設施內隨地吐痰、便溺、吐口香糖、亂扔果皮、紙屑等廢棄物;
(三)在車廂或者其他城市軌道交通設施上亂刻、亂寫、亂畫、亂張貼、懸掛物品;
(四)攜帶寵物、家禽等動物乘車;
(五)在禁止吸煙區域內吸煙;
(六)其他影響軌道交通公共場所容貌、環境衛生的行為。
第三十七條 禁止乘客攜帶易燃、易爆、有毒和放射性、腐蝕性的危險品乘車。
軌道交通運營單位可以對乘客攜帶的物品進行安全檢查,對攜帶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險品的乘客,應當阻止其進站或者責令其出站;強行進站或者拒不出站的,移送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第三十八條 軌道交通運營過程中發生故障而影響運行的,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應當及時排除故障,恢復運行。無法及時恢復運行的,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應當妥善組織乘客疏散,乘客不得在車廂或者車站滯留。
軌道交通因運行故障不能正常運行的,乘客有權持有效車票要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按照規定退還票款。
第三十九條 市軌道交通管理機構和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應當建立投訴受理制度,接受乘客對違反運營規定和服務規則行為的投訴。
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應當自受理投訴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答復。乘客對答復有異議的,可以向市軌道交通管理機構投訴,市軌道交通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乘客投訴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答復。
第四十條 公安機關負責軌道交通的治安管理,維護軌道交通的治安秩序。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四十一條 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應當依法承擔軌道交通運營安全責任,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其他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規定,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保證安全生產資金投入,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完善安全生產條件,確保安全生產。
第四十二條 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應當按照反恐、消防管理、事故救援等有關規定,在軌道交通設施內,設置報警、滅火、逃生、防汛、防爆、防護監視、緊急疏散照明、救援等器材和設備,定期檢查、維護,按期更新,並保持完好。
第四十三條 軌道交通運營單位負責軌道交通設施的管理和維護,定期對土建工程、車輛和運營設備進行維護、檢查,及時維修更新,確保其處於安全狀態。檢查和維修記錄應當保存至土建工程、車輛和運營設備的使用期限到期。
第四十四條 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應當組織對軌道交通關鍵部位和關鍵設備的長期監測工作,評估軌道交通運行對土建工程的影響,定期對軌道交通進行安全性評價,並針對薄弱環節制定安全運營對策。
在發生地震、火災等重大災害後,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應當對軌道交通進行安全性檢查,經檢查合格後,方可恢復運營。
第四十五條 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應當採取多種形式向乘客宣傳安全乘運的知識和要求。
第四十六條 軌道交通應當在以下范圍設置控制保護區:
(一)地下車站與隧道周邊外側50米內;
(二)地面和高架車站以及線路軌道外邊線外側30米內;
(三)出入口、通風亭、變電站等建築物、構築物外邊線外側10米內。
第四十七條 在軌道交通控制保護區內進行下列作業的,作業單位應當制訂安全防護方案,並徵得軌道交通運營單位同意:
(一)新建、擴建、改建或者拆除建築物、構築物;
(二)敷設管線、挖掘、爆破、地基加固、打井;
(三)在過江隧道段挖沙、疏浚河道;
(四)其他大面積增加或者減少載荷的活動。
上述作業穿過地鐵下方時,安全防護方案還應當經專家審查論證。
軌道交通運營單位在不停運的情況下對軌道交通進行擴建、改建和設施改造的,應當制訂安全防護方案,並報市軌道交通管理機構備案。
第四十八條 在軌道交通線路彎道內側,不得修建妨礙行車嘹望的建築物、構築物,不得種植妨礙行車嘹望的樹木。
第四十九條 禁止下列危害軌道交通設施安全的行為:
(一)非緊急狀態下動用應急裝置;
(二)損壞車輛、隧道、軌道、路基、車站等設施設備;
(三)損壞和干擾機電設備、電纜、通信信號系統;
(四)污損安全、消防、疏散導向、站牌等標志,防護監視等設備;
(五)其他危害軌道交通設施安全的行為。
第六章 應急處理
第五十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訂軌道交通建設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制訂大型演練計劃,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軌道交通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等應當根據軌道交通建設突發事件應急預案、軌道交通建設實際情況和可能存在的安全風險源,制訂深基坑失穩、隧道塌方、漏水、地面大面積沉陷、涉及軌道交通工程的重大交通事故等專項應急預案。
第五十一條 市軌道交通管理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訂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制訂大型演練計劃,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應當根據實際運營情況制訂地震、火災、浸水、停電、反恐、防爆、列車重大延誤、客流激增等分專題的應急預案;各專題的應急預案應當劃分應急預案級別,並與行政主管部門的總體預案相互銜接。
突發地震、火災等緊急事件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和相關工作人員應當立即報警和疏散人員,並採取相應的緊急救援措施。
第五十二條 軌道交通車輛地面行駛中遇到沙塵、冰雹、雨、雪、霧、結冰等影響運營安全的氣象條件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應當啟動應急預案,並按照操作規程進行安全處置。
第五十三條 遇有軌道交通客流量激增危及安全運營的緊急情況,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應當採取限制客流量的臨時措施,確保運營安全。
第五十四條 遇有自然災害、惡劣氣象條件或者發生突發事件等嚴重影響軌道交通安全的情形,並且無法採取有效措施保證安全運營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可以停止線路運營或者部分路段運營,但是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告,並報告市軌道交通管理機構。
第五十五條 軌道交通運營中發生安全事故,市軌道交通管理機構、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應當依據應急預案進行處置,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事故的調查處理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發生人員傷亡的,應當按照先搶救受傷者、及時排除故障、恢復正常運行、後處理事故的原則處理。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有關軌道交通規劃、建設管理規定的,由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予以處理。
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有關軌道交通運營安全管理規定的,由市軌道交通管理機構依照建設部制發的《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管理辦法》以及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五十八條 拒絕、妨礙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擾亂軌道交通運營秩序,妨害軌道交通安全,損毀軌道交通設施,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造成軌道交通設施損壞的,除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外,其責任人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因軌道交通建設或者運營造成建築物、構築物損壞的,由責任單位根據其損壞程度予以修復,或者給予相應的賠償。
第六十條 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B. 火車站建築防火規范及防火要求

您可以參考《地鐵設計防火規范》去進行詳細的了解。下面給出一些示例:
1 地鐵的地下工程及出入口、通風亭的耐火等級為一級。
2 地下車站管理用房宜集中一端布置。管理用房區應有一個安全出口通向地面,該區內站廳和站台層間的人行樓梯應為封閉樓梯間。
3 地鐵與地下及地上商場等地下建築物相連接時,必須採取防火分隔設施。
4 地下車站站台和站廳乘客疏散區應劃為一個防火分區。其他部位的防火分區的最大允許使用面積不應大於1500`m^2`。地上車站不應大於2500 `m^2`。
兩個防火分區之間採用耐火極限4h的防火牆和甲級防火門分隔。在防火牆設有觀察窗時,應採用C類甲級防火玻璃。
註:消防泵房、污水泵房、蓄水池、廁所和盥洗室的面積可不記入防火分區面積內。
5 地下車站的行車值班室或車站控制室、變電所、配電室、通信及信號機房、通風和空調機房、消防泵房、滅火劑鋼瓶室等重要設備用房,應採用耐火極限不低於3h的隔牆和耐火極限不低於2h的樓板與其它部位隔開,建築吊頂應採用不燃材料。隔牆上的門及窗應採用甲級防火門及甲級防火窗。
6 站廳與站台間的樓梯口處,宜設擋煙垂壁,擋煙垂壁下緣至樓梯踏步面的垂直距離不應小於2.3m。
7 車站的站台、站廳、出入口樓梯、疏散通道、封閉樓梯間等乘客集散部位,及各設備、管理用房,其牆、地及頂面的裝修材料,以及廣告燈箱、座椅、電話亭和售、檢票亭等所用材料,應採用不燃材料,同時,裝修材料不得採用石棉、玻璃纖維製品及塑料類製品。
8 防火卷簾與建築構件之間的縫隙以及管道、電纜、風管等穿過防火牆、樓板及防火分隔物時,應採用防火封堵材料將空隙填塞密實。並應達到防火分隔物的耐火極限。
9 地下車站防火分區(有人區)安全出口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車站站台和站廳防火分區,其安全出口的數量不應少於兩個,並應直通車站外部空間。
(2)其他各防火分區安全出口的數量也不應少於兩個,並應有一個安全出口直通外部空間。與相鄰防火分區連通的防火門可作為第二個安全出口。豎井爬梯出入口和垂直電梯不得作為安全出口。
⑶與車站相聯開發的地下商業等公共場所,通向地面的安全出口應符合現行《建築設計防火規范》的規定。
10 站台公共區的任一點,距疏散樓梯口或通道口不得大於50m。在站台每端均應設置到達區間的樓梯。
11 設於公共區的付費區與非付費區的欄柵應設疏散門。
12 供人員疏散時使用的樓梯及自動扶梯,其疏散能力均按正常情況下的90%計算。
13 出口樓梯和疏散通道的寬度,應保證在遠期高峰小時客流量時發生火災的情況下,6min內將一列車乘客和站台上候車的乘客及工作人員全部撤離站台。
14 安全出口、樓梯和疏散通道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供人員疏散的出口樓梯和疏散通道的寬度,應按本規范第8章車站建築的有關規定計算。
(2) 車站的設備及管理用房區域的安全出口、樓梯、疏散通道的最小凈寬應符合下列規定: 地鐵車站設備、管理用房區安全出口及樓梯為1.0m; 單面布置房間的疏散通道為1.2m; 雙面布置房間的疏散通道為1.5m。
(3) 附設於設備及管理用房的門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離不得超過35m,位於盡端封閉的通道兩側或盡端的房間,其最大距離不得超過上述距離的1/2。
15 地下出入通道長度不宜超過100m,如超過時應採取措施滿足人員疏散的消防要求。
16 兩條單線區間隧道之間,當隧道連貫長度大於600m時,應設聯絡通道,並在通道兩端設雙向開啟的甲級防火門。

C. 求深圳地鐵施工管理辦法/條例

在對近年來國內外地鐵發生的事故分析的基礎上,筆者對影響地鐵安全運營的人、車輛、軌道、供電、信號以及社會災害等主要原因進行了探討;針對這些原因提出了一些事故發生前的預防對策以及事故發生後的處理措施;突出強調了「以人為本」的大安全觀,提出「人—車—軌道—安全管理」的安全運營系統及應急救援體系相結合的對策。這些對策和實施的實現將會減少地鐵事故的發生和降低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及財產損失。
[關鍵詞] 地鐵;事故;影響因素;安全對策
1 引 言
地鐵是城市公共交通重要組成部分之一,地鐵安全的重要性不言而喻。近年來全球地鐵事故不斷發生,我國的北京、上海、廣州等城市地鐵先後發生不少事故。因此,分析地鐵運營事故的影響因素,制定預防事故相關對策以及突發事故後的救援措施,對於改善地鐵運營的安全現狀,預防事故和降低事故損失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2 地鐵運營事故分析
地鐵運營安全不僅涉及人—車輛—軌道等系統因素,還受到社會環境和列車運行相關設備(信號系統、供電系統)等因素的影響。近年來國內外地鐵事故統計的分析表明:人、車輛、軌道、供電、信號及社會災害等是地鐵事故的主要因素。
2.1 人員因素
從2002年和2003年對上海地鐵一、二號線發生事故的分類統計表明:一般性事故主要是因乘客未遵守安全乘車規則,而險性事故多是由於工作人員職責疏忽引發的。人員因素是肇致地鐵事故的主要原因,其中包括:
(1)擁擠。例如,2001年12月4日晚,北京地鐵一號線一名女子在站台上候車,當車駛入站台時,被擁擠人流擠下站台,當場被列車壓死。又如,1999年5月在白俄羅斯,也因地鐵車站人員過多,混亂而擁擠,導致54名乘客被踩死事件。
(2)不慎落人和故意跳人軌道。長期以來,因人員跳人地鐵軌道,造成地鐵列車延誤的事件屢次發生,短的一兩分鍾,長則三五分鍾。而地鐵列車只要一旦受到影響,不能正點行駛,勢必影響全局,就需全線進行調整。不僅影響當事列車上的乘客,而且使整條線路甚至其他軌道交通線路上的乘客都可能被延誤。
(3)工作人員處理措施不得當。例如,韓國大邱市地鐵2003年那場大火中,地鐵司機和綜合調度室有關人員對災難的發生就有著不可推卸的責任。前方車站已經發生火災後,另一輛1080號列車依然駛入煙霧彌漫的站台,在車站已經斷電、列車不能行駛的情況下,司機沒有採取任何果斷措施疏散乘客,卻車門緊閉,而且仍請示調度該如何處理。更不可思議的是,在事故發生5分鍾後,調度居然還下達「允許1080號車出發」的指令。
2.2 車輛因素
(1)導致地鐵列車事故的主要因素是列車出軌。例如,英國倫敦地鐵,在2003年1月25日,一列掛有8節車廂的中央線地鐵列車在行經倫敦市中心一地鐵站時出軌並撞在隧道牆上,最後3節車廂撞在站台上,32名乘客受輕傷。同年9月,一列慢速行駛的地鐵列車在國王十字地鐵站出軌,並導致地鐵停運數小時。又如,在2000年3月發生的日比谷線地鐵列車出軌意外,造成了3死44傷的慘劇。再如,美國2000年6月,發生一起地鐵列車意外出軌,當時有89位乘客受傷。
(2)還有其他車輛因素。例如,2003年3月20日,上海地鐵三號線閘門自動解鎖拖鉤故障,停運1個多小時。又如,2002年4月4日,上海地鐵二號線因機械故障車門無法開啟,停運半小時。
2.3 軌道因素
2001年5月22日,台北地鐵淡水線士林站附近軌道發生裂縫,地鐵被迫減速,並改為手動駕駛,10萬旅客上班受阻
2.4 供電因素
例如,2003年7月15日上海地鐵一號線蓮花路到莘庄的列車突然停電,被迫停運62分鍾。經查明原因是由於地鐵牽引變電站直流開關跳閘,列車蓄電池虧電過量,才致使列車無法正常啟動的。又如,2003年8月28日,英國首都倫敦和英格蘭東南部部分地區突然發生重大停電事故,倫敦近2/3地鐵停運,大約25萬人被困在倫敦地鐵中。
2.5 信號系統因素
2003年3月17日,上海地鐵一號線信號控制系統突然發生故障,停運8分鍾。2003年2月14日,上海二號線中央控制室自動信號系統發生故障,停運20分鍾。 2.6 社會災害
地鐵車站及地鐵列車是人流密集的公眾聚集場所,一旦發生爆炸、毒氣、火災等突發事件,造成群死群傷或重大損失,嚴重地影響了社會秩序的穩定。近年來地鐵接連不斷的發生爆炸、毒氣、火災等社會災害。例如,1995年3月20日日本東京地鐵曾經遭受邪教組織「奧姆真理教」施放沙林毒氣,奪走了十多條人命,5000多人受傷,引起全世界震驚。又如,2003年2月18日韓國大邱市地鐵發生的縱火事件造成至少126人死亡,146人受傷,318人失蹤。再如,2004年2月6日莫斯科地鐵的爆炸及大火奪去了奶人的生命,令上百人受傷。
3 對策探討
地鐵一旦發生事故,將成為公眾輿論的焦點,不僅帶來不利的政治影響,人員傷亡、車輛損毀而帶來的經濟損失也將十分嚴重。隨著地鐵的飛速發展,為提高地鐵運營的安全,有效減少事故的發生和降低事故損失,依據上述的事故分析,筆者提出以下幾點事前預防對策以及事後處理措施。
3.1 事故發生前的預防對策
3.1.1 加強對乘客和工作人員的教育
(1)由於乘客素質對地鐵安全有很大的影響,所以應加強對市民的地鐵安全乘車意識的教育,減少由於乘客的失誤而產生的地鐵運營事故。例如,2004年4月出台的《北京市城市軌道交通安全運營管理辦法》中,對乘客的各種危害城市軌道交通安全運營的行為作了規定,並且明確了運營單位工作人員應當履行的安全管理職責。另外,還要多加強對乘客在緊急情況下逃生自救知識的宣傳教育。(2)統計表明,幾乎每一起重大事故都與地鐵工作人員的失職有關。所以務必加強對工作人員的法制教育,技術教育,安全教育和職業道德教育。工作人員要牢記「安全第一」的運營准則,任何時候都不能麻痹大意。韓國大邱市地鐵的慘案有一個重要原因,就是將平時的教育流於形式,沒有落實到實處,因而自食惡果。
3.1.2 採用先進的設備及其檢測體系
地鐵的運營涉及眾多人員和先進的設備。車輛因素、線路問題、信號標志等設備都直接關聯到列車的安全運行。車輛所使用的阻燃材料是否合格,安全裝置是否充足有效,車輛是否符合運行要求,車輛技術狀況的好與壞,都會直接影響到地鐵的運行安全。韓國大邱地鐵車廂內為了防止觸電未安裝自動報警設備和自動淋水滅火裝置,同時未採用先進的阻燃材料,易燃材料燃燒後產生了大量毒氣和煙霧,導致了事故的擴大。
上海地鐵有兩套自動防火設施,兩級自動監控系統,一級設在車站,一級設在中央控制室。自動滅火噴淋系統,有水噴和氣體噴兩種,可以針對不同的火災原因進行調控。地鐵隧道里還設有專門的排煙裝置,一旦發生火災,隧道內的事故風機系統就會啟動,在最短時間內排出有毒煙霧,防止窒息。
北京地鐵設有雙組變電站供電、緊急照明和應急通風設施,即使在出現兩個主變電站同時停電,列車失去牽引力最終停車時,也不會導致出現地鐵「失控」現象。地鐵的指揮系統,如調度電話、通訊系統等,在失電情況下仍能正常使用,它們全部由蓄電池供電。
地鐵發生意外導致緊急斷電,在突如其來得黑暗狀態下人員極易發生混亂,造成傷亡。在斷電情況下能持續提高光源十分關鍵。自發光疏散指示系統完全解決了這個問題。這些安全標志在完全失去光源的情況下仍然能夠利用自身的蓄能發光,以便乘客在漆黑一片中找到逃生的方向。
另外,還應該將安全線改為自動安全門以杜絕墜落地鐵事故;加強車輛維護及檢修工作,提高綜合服務水平。建立和完善設備狀況計量檢測體系,確保設備運作的安全度。對已出過的事故苗頭、災害險情要及時記錄,用系統安全工程的方法進行評價,及時制定切實可行的整改措施,把工作落到實處,盡量把事故和災害消滅在萌芽狀態。
3.1.3 建立自動監視及自動報警系統
為了保證地鐵的安全運行,每個地鐵系統都應具備監測及自動報警系統(Fire Alarm System,FAS)。FAS對於確保地鐵的安全以及正常運營,具有極其重要的作用,成為地鐵各系統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組成部分。受FAS系統保護的具體對象是全線車站、主變電所、車輛段及通信信號樓。地鐵FAS系統必須是一個高度可靠的系統,接線簡單,組網靈活,容易維修和擴展。控制中心(OCC)應有全線示意圖,能監控全線的報警情況。
倫敦地鐵當局在所有115個地下車站內安裝有名為「快速追蹤」的火災探測與報警系統。該設備包括一個探測范圍寬廣的模擬可定址煙霧與熱量探測系統,以及其他一些諸如遙控關門器、應急有線廣播系統、防火閥控制裝置、檢票門等安全防火設施。如今,每個車站內的電腦急速機能對本區段內的消防設施予以監視與控制。通過預先編制的程序,它能對每個車站上的所有消防安全設施進行掃描,搜檢,在連續不斷地進行基礎分類後,便可確認這些設備的特徵、位置,所處的形式與工作狀況。
應具備無線電通訊設備和有線通訊緊急電話,車站工作人員和地鐵司機可通過無線系統或有線電話向控制中心傳遞事態信息;還有站台內的CCTV視頻傳輸系統。車站內應裝設全方位的監視器,實時收集站內各方位視頻信息,不能出現有地鐵發生火災、爆炸、毒氣而控制中心不知情的情況。列車上還配備有緊急報警按鈕,發生火災爆炸等意外事件時,乘客可迅速按壓此按鈕通知司機。

D. 關於消防的法律法規有哪些

關於消防的法律法規有如下幾種:

1、《建築設計防火規范》。國家標准《建築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2014,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和公安部四川消防研究所會同有關單位編寫,自2015年5月1日起實施。

2、《城鎮燃氣設計規范》。由中國市政工程華北設計研究院會同有關單位共同對《城鎮燃氣設計規范》GB50028—93進行了修訂。

3、《高層民用建築設計防火規范》。國家標准《高層民用建築設計防火規范》GB 50045—95,由公安部四川消防科學研究所會同有關單位進行了局部修訂,已經有關部門會審。

4、《建築物防雷設計規范》。適用於新建、擴建、改建建築物的防雷設計。不適用於天線塔、共用天線電視接收系統、油罐、化工戶外裝置的防雷設計。

5、《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為了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加強應急救援工作,保護人身、財產安全,維護公共安全,制定本法。

(4)地鐵火災法規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規定:

第一條:為了加強消防工作,保衛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保護公共財產和公民生命財產的安全,特製定本條例。

第二條:消防工作,實行「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

第三條:消防工作由公安機關實施監督。人民解放軍各單位、國有森林、礦井地下部分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部門實施監督,公安機關協助。

E. 地鐵的安全

為保護乘客安全自動控制的地鐵月台防護門。地鐵月台安全防護門,沿月台內鐵軌乘客一側設置,包括隔離護欄、滑動門以及驅動裝置。防護門沿地鐵月台邊緣設置,將列車與地鐵月台候車廳隔離。
地鐵月台安全防護門大致分為全高封閉式月台幕門系統、全高式安全門系統以及半高式(高約1.5 m)安全門系統。
安裝地鐵月台安全防護門,一是增強地鐵運行的安全性,為旅客提供一個安全的交通環境,防止乘客跌落或跳下軌道而發生危險;二是使地鐵運行更順暢,更准時。地鐵運行以來,旅客侵入地鐵軌道(有意或無意)的事件時有發生,車門將關閉卻強行上車的現象屢禁不止,這些是造成交通事故和地鐵延誤的主要因素。月台防護門的安裝使用將全面有效地消除這些因素造成的負面影響。三是讓站台的冷氣不易流失。
針對既有路線以及地上路線月台的特點,為使乘客呼吸新鮮的戶外新鮮的空氣,多採用半高式安全門系統,此類產品的門體高度為1.5米左右,為敞開式的外觀結構,該結構簡便了安全門系統與土建的介面,不需要對月台進行特殊的絕緣處理,安裝也簡潔方便,非常適合現正在運營地鐵路線安全門的加裝。
針對新建地鐵月台的特點,多採用全高式安全門系統及新穎的全高封閉式的大玻璃月台幕門系統。而且全高封閉式月台幕門系統作為一種高科技產品所具有的節能、環保和安全功能,減少了月台區與軌行區之間冷熱氣流的交換,降低了環控系統的運營能耗,從而節約了營運成本。
在地鐵安全門系統的信息傳輸方面,多採用先進的光纖傳輸方式,網路的拓撲結構採用環形結構。這樣,在車站控制室工作站上能查詢每個安全門單元的狀態、故障以及控制網路故障、電源故障等,也可以對車站系統運營狀態進行統計。 2015年5月14日,北京市公安局公交總隊公布了《北京市軌道交通禁止攜帶物品目錄》。以後乘坐地鐵、城鐵時除了槍支子彈、管制刀具、彈葯、爆破器材、酒精等法律、法規規定的違禁物品以外,《目錄》主要增加了部分不屬於法律、法規規定的違禁物品,但具有一定的殺傷性和危險性的物品,包括有可能危害公共安全和運營安全的生活、生產用品也納入軌道交通禁止攜帶范疇。
其中包括:菜刀、砍刀、美工刀等刀具,錘、斧、錐、鏟、鍬、鎬等工具,矛、劍、戟等,以及其他可造成人身被刺傷、割傷、劃傷、砍傷等銳器、鈍器。同時對2000毫升(含)以上白酒,5個(含)以上打火機,10盒或200根(含)以上火柴,以及其他包裝上帶有易燃、易爆等危險化學品標志或提示信息的日常用品類,如花露水、洗甲水、發膠、摩絲等也作了禁帶規定。 消防部門表示,地鐵火災具有燃燒蔓延速度快,高溫、濃煙危害嚴重,人員比較集中、疏散救援難度大等特點。因此,地鐵逃生應遵循以下三個原則:
守秩序:消防專家提醒,地鐵人流量大,一旦發生火災,乘客就容易失去理智到處亂跑。整個車卡里乘客逃生的能力差異大,一旦亂了秩序,對消防人員的營救會帶來極大難度。
保持鎮靜:人在一個狹小封閉的空間,一旦發生問題很容易恐慌。這時候鎮靜非常重要,要留意觀察。比如在杭州地鐵站廳里和月台附近,均配有報警器、電話連介面和消火栓,站廳內還設有專門的手動報警器。一旦發生火災,排煙系統會自動打開,乘客可以按緊急按鈕,風從哪裡吹來,人就往哪裡跑。
不要蹲下:車卡里人群復雜,逃生能力不一。特別是婦女、兒童、老人,由於害怕會立刻蹲下,這樣就容易發生踩踏事件,造成不必要的損傷。

F. 國家應急管理的法律、法規

省級總體應急預案 1.北京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2. 天津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3. 河北省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4.山西省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5. 內蒙古自治區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6. 遼寧省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7. 吉林省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8.黑龍江省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9. 上海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10. 江蘇省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11. 浙江省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12. 安徽省人民政府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試行) 13. 福建省人民政府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14. 江西省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15.山東省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16.河南省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17. 湖北省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18. 湖南省人民政府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19.廣東省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20. 廣西壯族自治區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簡本) 21. 海南省人民政府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22. 重慶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23. 四川省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24.貴州省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25.雲南省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26.西藏自治區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27. 陝西省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28. 甘肅省人民政府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29. 青海人民政府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30.寧夏回族自治區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31.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國家專項應急預案 1. 國家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 2.國家防汛抗旱應急預案 3. 國家地震應急預案 4.國家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預案 5. 國家處置重、特大森林火災應急預案 6. 國家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預案 7. 國家處置鐵路行車事故應急預案 8. 國家處置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應急預案 9. 國家海上搜救應急預案 10. 國家處置城市地鐵事故災難應急預案 11. 國家處置電網大面積停電事件應急預案 12.國家核應急預案 13. 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 14.國家通信保障應急預案 15. 國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 16. 國家突發公共事件醫療衛生救援應急預案 17. 國家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 18. 國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19.國家糧食應急預案(待發布) 20.國家金融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待發布) 21.國家涉外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待發布) 《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 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於2007年8月30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自然災害類 ·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 · 水法 · 防汛條例 · 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條例 · 蓄滯洪區運用補償暫行辦法 · 防沙治沙法 · 人工影響天氣管理條例 · 軍隊參加搶險救災條例 · 防震減災法 · 破壞性地震應急條例 · 森林法 · 森林防火條例 · 森林病蟲害防治條例 · 森林法實施條例 · 草原防火條例 · 自然保護區條例 · 地質災害防治條例 · 海洋石油勘探開發環境保護管理條例 事故災難類 ·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 · 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 · 建築法 · 消防法 · 礦山安全法實施條例 · 國務院關於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 · 煤礦安全監察條例 · 國務院關於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 ·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 工傷保險條例 ·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 ·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 · 道路運輸條例 · 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 · 漁業船舶檢驗條例 · 河道管理條例 · 海上交通安全法 · 海上交通事故調查處理條例 · 鐵路運輸安全保護條例 · 電力監管條例 · 電信條例 · 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 ·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 · 環境保護法 · 民用核設施安全監督管理條例 · 防治海岸工程建設項目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管理條例 · 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 · 大氣污染防治法 · 環境雜訊污染防治法 · 水污染防治法 · 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 · 海洋環境保護法 · 防止拆船污染環境管理條例 · 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暫行條例 · 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條例 ·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 核電廠核事故應急管理條例 · 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 公共衛生事件類 · 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條例 · 傳染病防治法 · 傳染病防治法實施辦法 ·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 · 食品衛生法 · 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 · 動物防疫法 · 國境衛生檢疫法 · 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 · 植物檢疫條例 · 國境衛生檢疫法實施細則 社會安全事件類 · 民族區域自治法 · 戒嚴法 · 人民警察法 · 集會遊行示威法 · 監獄法 · 信訪條例 · 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 · 行政區域邊界爭議處理條例 · 殯葬管理條例 ·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 · 中國人民銀行法 · 商業銀行法 · 保險法 · 證券法 · 銀行業監督管理法 · 期貨交易管理暫行條例 · 預備役軍官法 · 領海及毗連區法 · 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法 · 國防交通條例 · 民兵工作條例 · 民用運力國防動員條例 · 退伍義務兵安置條例 · 軍人撫恤優待條例 · 價格法 · 農業法 · 糧食流通管理條例 · 中央儲備糧管理條例 ·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條例 · 種子法 · 野生動物保護法 · 民用航空安全保衛條例 · 農葯管理條例 · 獸葯管理條例 · 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 · 水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 · 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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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有哪些基本規定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范》(GB 50116—2013)關於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給出了如下規定:

1)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可用於人員居住和經常有人滯留的場所、存放重要物資或燃燒後產生嚴重污染需要及時報警的場所。

2)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應設有自動和手動兩種觸發裝置。

3)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備應選擇符合國家有關標准和有關市場准入制度的產品。

4)系統中各類設備之間的介面和通信協議的兼容性應符合《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組件兼容性要求》(GB 22134—2008)的有關規定。

5)任一台火災報警控制器所連接的火災探測器、手動火災報警按鈕和模塊等設備總數和地址總數,均不應超過3200點,其中每一匯流排迴路連接設備的總數不宜超過200點,且應留有不少於額定容量10%的餘量;任一台消防聯動控制器地址總數或火災報警控制器(聯動型)所控制的各類模塊總數不應超過1600點,每一聯動匯流排迴路連接設備的總數不宜超過100點,且應留有不少於額定容量10%的餘量。

6)系統匯流排上應設置匯流排短路隔離器,每隻匯流排短路隔離器保護的火災探測器、手動火災報警按鈕和模塊等消防設備的總數不應超過32點;匯流排穿越防火分區時,應在穿越處設置匯流排短路隔離器。

7)高度超過100m的建築中,除消防控制室內設置的控制器外,每台控制器直接控制的火災探測器、手動報警按鈕和模塊等設備不應跨越避難層。

8)水泵控制櫃、風機控制櫃等消防電氣控制裝置不應採用變頻啟動方式。

9)地鐵列車上設置的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應能通過無線網路等方式將列車發生火災的部位信息傳輸給消防控制室。

H. 防火規范中樓上兩個安全出口距離是多少

根據《建築設計防火規范》5.3.1民用建築的安全出口應分散布置。每個防火分區、一個防火分區的每個樓層,其相鄰2 個安全出口最近邊緣之間的水平距離不應小於5m。

安全出口處不得設置門檻、台階、疏散門應向疏散方向開啟,不得採用卷簾門、轉門、吊門和側拉門,門口不得設置門簾、屏風等影響疏散的遮擋物。公共娛樂場所在營業時必須確保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暢通無阻等等。

(8)地鐵火災法規擴展閱讀

防火分區劃分

防火牆

防火牆是防火分區的主要建築構件,通常防火牆有內防火牆、外防火牆和室外獨立牆幾種類型。它是為減小或避免建築、結構和設備遭受熱輻射危害和防止火災蔓延,設置的豎向分隔體或直接設置在建築物基礎上或鋼筋混凝土框架上具有耐火性的牆。其中,防火牆的建築構造應符合下列規定 :

1、防火牆應直接設置在建築的基礎或框架,梁等承重結構上,框架、梁等承重結構的耐火極限不應低於防火牆的耐火極限。

2、防火牆應從樓地面基層隔斷至梁、樓板底面基面。當高層廠房(倉庫)屋頂承重結構和屋面板的耐火極限低於1.00h,其他建築屋頂承重結構和屋面板的耐火極限低於0.50h時,防火牆應高出屋面0.5m以上。

3、防火牆的構造應能在防火牆任意一側的屋架、梁、樓板等受到火災的影響而破壞時,不會導致防火牆倒塌。

4、防火牆橫截面中心線水平距離天窗端面小於4.0m,且天窗端面為可燃性牆體時,應採取防止火勢蔓延的措施。

5、防火牆上不應開設門、窗、洞口,確需開設時,應設置不可開啟或火災時能自動關閉的甲級防火門、窗。可燃氣體和甲、乙、丙類液體的管道嚴禁穿過防火牆。防火牆內不應設置排氣道。

防火門

防火門是指在一定時間內能滿足耐火穩定性、完整性和隔熱性要求的門。它是設在防火分區、疏散樓梯間、垂直豎井等具有一定耐火性的防火分隔物。防火門除具有普通門的作用外,更具有阻止火勢蔓延和煙氣擴散的作用,可在一定時間內阻止火勢的蔓延,確保人員疏散。防火門的建築構造應符合下列規定:

1、設置在建築內經常有人通行處的防火門宜採用常開防火門。常開防火門應能在火災時自動關閉,並應具有信號反饋的功能。

2、除允許設置常開防火門的位置外,其他位置的防火門均應採用常閉防火門。常閉防火門應在其明顯位置設置「保持防火門關閉」等提示標識。

3、除管井檢修門和住宅的戶門外,防火門應具有自行關閉功能,雙扇防火門應具有按順序自行關閉的功能。

4、設置在建築變形縫附近時,防火門應設置在樓層較多的一側,並應保證防火門開啟時門扇不跨越變形縫。

5、防火門關閉後應具有防煙性能。

6、甲、乙、丙級防火門應符合現行國家標准《防火門》 GB12955的規定。

I. 建設工程安全法規和常見安全事故

常見的安全事故:物體打擊(發生的比例是第一位),車輛傷害,機具傷害,觸電,高處墜回落(主要是臨邊的答防護不到位,其中最多的也就是在屋面發生)坍塌(今年最大的杭州地鐵事故,這個你在網上找一找了),透水(煤礦的比較多),爆炸,中毒事故,火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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