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收物品處理審批
1. 安檢時沒收的物品怎麼處理
如果你攜帶的物品不能通過安檢,最好交給送你去機場的人帶回去,如果沒有隨行人員,機場會給你一個收據,作為以後取東西的憑證,不過是限定日期的。
最後說明,這些物品只限於公民可以合法持有的,如果你非法持有一些東西,就沒那麼簡單了。
2. 行政處罰中沒收的財物如何處置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中規定了行政處罰沒收的財物處理方式,要根據財物的不同性質,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第一百六十二條規定:
公安機關對收繳和追繳的財物,經原決定機關負責人批准,按照下列規定分別處理:
(一) 屬於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的合法財物,應當及時返還;
(二) 沒有被侵害人的,登記造冊,按照規定上繳國庫或者依法變賣或者拍賣後,將所得款項上繳國庫;
(三)違禁品、沒有價值的物品,或者價值輕微,無法變賣或者拍賣的物品,統一登記造冊後予以銷毀;
(四)對無法變賣或者拍賣的危險物品,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主管部門組織銷毀或者交有關廠家回收。
第一百六十三條規定:
對應當退還原主的財物,通知原主在六個月內來領取;原主不明確的,應當採取公告方式告知原主認領。在通知原主或者公告後六個月內,無人認領的,按無主財物處理,登記後上繳國庫,或者依法變賣或者拍賣後,將所得款項上繳國庫。遇有特殊情況的,可酌情延期處理,延長期限最長不超過三個月。
行政處罰由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在法定職權范圍內實施,沒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或其他組織一般不能實施行政處罰。行政處罰的前提是向對方實施了違反法律規范的行為,而非違反了刑法、民法等其它法律規范的行為。
此外,不予行政處罰、從輕或減輕行政處罰的情形如下
1、不滿14周歲的人有違法行為的不予行政處罰;
2、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有違法行為的,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3、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有違法行為的,不予處罰;
4、受他人脅迫有違法行為的,或者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主動消除或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
(2)沒收物品處理審批擴展閱讀:
根據《行政強製法》第六十二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行政機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擴大查封、扣押、凍結范圍的;
(二)使用或者損毀查封、扣押場所、設施或者財物的;
(三)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間不作出處理決定或者未依法及時解除查封、扣押的;
(四)在凍結存款、匯款法定期間不作出處理決定或者未依法及時解除凍結的。
所以說,行政處罰中沒收的財物是不能隨意處置的,需要按照相關的程序辦理,如果發現行政機關工作人私吞財物的話,可以通過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來維權。
3. 農業部門對依法應予沒收的物品,依照法定程序處理 怎麼理解
說的簡單一點,就是開具行政處罰決定書,上面對你進行罰沒的物品有註明。然後會委託拍賣公司進行物品的評估,對罰沒物品進行拍賣公示,最後組織拍賣,將拍賣款上繳國庫。對罰沒的物品,應該給你罰沒物的票據。
4. 如何理解和適用沒收、扣押、收繳等執法手段的相關規定 詳細
"沒收、扣押、收繳"等執法手段的相關規定 "沒收、扣押"等措施,是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經常用到的執法手段。
2004 年1 月1 日施行的(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以下簡稱《程序規定))中,新增加了一種"收繳"措施。在具體辦案過程中,如何合法地使用這些手段,對公安民警依法辦案和依法行政有著非常重要的影響。
1、沒收的概念:沒收是國家機關對違法行為人的財物強制無償收繳的一種處罰。 沒收有行政法和刑法上的區別:刑法上的沒收是由司法機關依照刑法規定,對觸犯刑律的犯罪分子所給予的一種刑罰處罰;
而行政法上的沒收,是指國家行政機關依據行政管理法律和法規將違法行為人的非法所得、實施違法行為的工具和設施、違禁物品等強制無償收歸國有或封存、銷毀的一種行政處罰措施。
1996 年10 月1 日施行的《行政處罰法》第八條明確規定:"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屬於行政處罰的種類之一。
2、對《程序規定》中"沒收"概念的理解和適用。 2004 年1 月1 日起施行的(程序規定》,
通篇十五章205 條,卻沒有用單獨的章節和條文對公安機關常用的行政處罰措施和行政強制措施進一步予以明確,這給民警在理解和適用"沒收、收繳、扣押"等措施時帶來一定的難度。
《程序規定》第一條就開宗明義地指出該規定的制定依據就是《行政處罰法》及其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
《程序規定》第177 條的規定與《行政處罰法》第53 條的規定相一致,在此就不再贅述。對於沒收措施的性質和對象,(行政處罰法》第8 條已經做出明確規定。
即"沒收"的性質是一種行政處罰措施,它與《刑法》中的"沒收財產"有著本質上的區別,也有別於其他的行政強制措施。
《行政處罰法》規定,沒收的對象只能是"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
因此,我們在運用《程序規定》中的沒收措施時,
就應該嚴格遵守《行政處罰法》對沒收對象的規定,只能對違反公安行政法律法規的違法行為人的"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進行沒收。
這里的違法所得是指違反國家法律規定,採用非法手段或不正當方法所獲得的收人和利益;
(4)沒收物品處理審批擴展閱讀:
第四十八條 在邊遠、水上、交通不便地區,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八條的規定作出罰款決定後,當事人向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確有困難,經當事人提出,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可以當場收繳罰款。
第四十九條 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當場收繳罰款的,必須向當事人出具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不出具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的,當事人有權拒絕繳納罰款。
第五十條 執法人員當場收繳的罰款,應當自收繳罰款之日起二日內,交至行政機關;在水上當場收繳的罰款,應當自抵岸之日起二日內交至行政機關;行政機關應當在二日內將罰款繳付指定的銀行。
第五十一條 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二)根據法律規定,將查封、扣押的財物拍賣或者將凍結的存款劃撥抵繳罰款;
(三)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五十二條 當事人確有經濟困難,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繳納罰款的,經當事人申請和行政機關批准,可以暫緩或者分期繳納。
第五十三條 除依法應當予以銷毀的物品外,依法沒收的非法財物必須按照國家規定公開拍賣或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或者沒收非法財物拍賣的款項,必須全部上繳國庫,任何行政機關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
財政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返還罰款、沒收的違法所得或者返還沒收非法財物的拍賣款項。
第五十四條 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對行政處罰的監督制度。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行政處罰的監督檢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有權申訴或者檢舉;行政機關應當認真審查,發現行政處罰有錯誤的,應當主動改正。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人大網-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5. 派出所沒收個人物品及罰款的合法程序是什麼
扣押:
1、向被扣押人出示有關法律文書、工作證件,告知其扣押理由、依據以及如實提供證據、配合扣押的義務。
2、清點扣押物品、文件。對於扣押的物品和文件,應當會同在場見證人和被扣押物品、文件的持有人查點清楚。
3、製作《扣押物品、文件清單》。當場開列《扣押物品、文件清單》一式三份,寫明物品或者文件的名稱、編號、規格、數量、重量、質量、特徵及其來源,由偵查人員、見證人和持有人簽名或者蓋章後,一份交給持有人,一份交給公安機關保管人員,一份存入訴訟卷。
罰款
需要開具專用罰沒票據。
從你提供的情況看,派出所執行違法,可向其上一級公安機關舉報
6. 依法沒收的非法財物應當如何處理
除依法應當予以銷毀的物品外,依法沒收的非法財物必須按照國家規定公開拍賣或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或者沒收非法財物拍賣的款項,必須全部上繳國庫,任何行政機關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財政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返還罰款、沒收的違法所得或者返還沒收非法財物的拍賣款項。
本條是對行政機關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或者沒收非法財物拍賣的款項應當全部上繳國庫的規定。
行政機關依法沒收的非法物品,大致可以分為三類:
一類是具有使用價值,依法可以繼續流通的物品;
一類是依法應當予以銷毀的物品;
一類是依法禁止流通的物品。
根據本條規定,除依法應當予以銷毀的物品外,行政機關應當將其依法沒收的非法財物公開進行拍賣,或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而不能自行作價出賣或者低價處理。
7. 工商所沒收非法物品如何處理
工商所不能夠以自己的名義沒收非法物品,至少要以縣級工商局的名義來處理,如果構成法律規定的情形的,會下達正式的處罰決定書來予以沒收,並向當事人開具正式罰沒物品收據,註明罰沒物品種類和數量,然後將物品上交國庫處理。如當事人逃逸,會在報紙上公告,要求相關當事人到工商局接受處罰,期限為2個月,逾期無人認領的按無主財產上交國庫處理。
8. 派出所正規沒收個人物品流程
對於這方面問題在《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有具體規定,並受《行政處罰法》的規范與約束。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十一章涉案財物的管理和處理
第一百六十二條 對於依法扣押、扣留、查封、抽樣取證、追繳、收繳的財物以及由公安機關負責保管的先行登記保存的財物,公安機關應當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挪用、調換或者損毀。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涉案財物的保管費用由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承擔。
第一百六十三條 對涉案財物應當統一管理,有條件的公安機關辦案部門應當指定不承擔具體辦案工作的民警負責本部門涉案財物的接收、保管、移交等管理工作。
公安機關可以建立專門的涉案財物保管場所、賬戶,並指定其內設部門負責對辦案部門保管的涉案財物進行集中統一管理。
對查封的場所、設施、財物,可以委託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損毀或者擅自轉移、處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損失,公安機關先行賠付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第一百六十四條 公安機關涉案財物管理部門和辦案部門應當建立電子台賬,對涉案財物逐一編號登記,載明案由、來源、保管狀態、場所和去向。
第一百六十五條 辦案人民警察應當在依法提取涉案財物後的二十四小時內將財物移交涉案財物管理人員,並辦理移交手續。對查封、先行登記保存的涉案財物,應當在採取措施後的二十四小時內,將法律文書復印件及涉案財物的情況送交涉案財物管理人員予以登記。
在異地或者在偏遠、交通不便地區提取涉案財物的,辦案人民警察應當在返回單位後的二十四小時內移交。
對情況緊急,需要在提取涉案財物後的二十四小時內進行鑒定、辨認的,經辦案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在完成鑒定、辨認後的二十四小時內移交。
在提取涉案財物後的二十四小時內已將涉案財物處理完畢的,不再移交。
因詢問、鑒定、辨認、檢驗等辦案需要,經辦案部門負責人批准,辦案人民警察可以調用涉案財物,並及時歸還。
第一百六十六條 對容易腐爛變質及其他不易保管的物品、危險物品,經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在拍照或者錄像後依法變賣或者拍賣,變賣或者拍賣的價款暫予保存,待結案後按有關規定處理。
對易燃、易爆、毒害性、放射性等危險物品應當存放在符合危險物品存放條件的專門場所。
對屬於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佔有的財物,應當在登記、拍照或者錄像、估價後及時返還,並在案卷中註明返還的理由,將原物照片、清單和領取手續存卷備查。
對不宜入卷的物證,應當拍照入卷,原物在結案後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一百六十七條在作出行政處理決定時,應當對涉案財物一並作出處理。
第一百六十八條對在辦理行政案件中查獲的下列物品應當依法收繳:
(一)毒品、淫穢物品等違禁品;
(二)賭具和賭資;
(三)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
(四)偽造、變造的公文、證件、證明文件、票證、印章等;
(五)倒賣的車船票、文藝演出票、體育比賽入場券等有價票證;
(六)主要用於實施違法行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以及直接用於實施毒品違法行為的資金;
(七)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收繳的其他非法財物。
前款第六項所列的工具,除非有證據表明屬於他人合法所有,可以直接認定為違法行為人本人所有。
違法所得應當依法予以追繳或者沒收。
多名違法行為人共同實施違法行為,違法所得或者非法財物無法分清所有人的,作為共同違法所得或者非法財物予以處理。
第一百六十九條收繳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決定。但是,違禁品,管制器具,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非法財物價值在五百元以下且當事人對財物價值無異議的,公安派出所可以收繳。
追繳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決定。但是,追繳的財物應當退還被侵害人的,公安派出所可以追繳。
第一百七十條對收繳和追繳的財物,經原決定機關負責人批准,按照下列規定分別處理:
(一)屬於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的合法財物,應當及時返還;
(二)沒有被侵害人的,登記造冊,按照規定上繳國庫或者依法變賣、拍賣後,將所得款項上繳國庫;
(三)違禁品、沒有價值的物品,或者價值輕微,無法變賣、拍賣的物品,統一登記造冊後銷毀;
(四)對無法變賣或者拍賣的危險物品,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主管部門組織銷毀或者交有關廠家回收。
第一百七十一條 對應當退還原主或者當事人的財物,通知原主或者當事人在六個月內來領取;原主不明確的,應當採取公告方式告知原主認領。在通知原主、當事人或者公告後六個月內,無人認領的,按無主財物處理,登記後上繳國庫,或者依法變賣或者拍賣後,將所得款項上繳國庫。遇有特殊情況的,可酌情延期處理,延長期限最長不超過三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