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理
A. 什麼是行政處理,與行政處罰的關系是什麼
行政處理是行政主體為了實現相應法律、法規和規章確定的行政管理目標和任務,應行政相對人申請或依職權處理涉及特定行政相對人特定權利義務事項的具體行政行為。換句話說就是台灣地區所稱的行政處分、德國日本所謂的行政行為。行政處理這個概念是中國學者為了解決中國語境之下「行政行為」范圍較大而沒有與德國「行政行為」相對應的概念而提出的。
行政處罰是典型的行政處理,是行政處理的一種。此外還有行政許可、行政獎勵、行政裁決、行政強制等等。
對內部人員實施的行為大陸稱為行政處分(與台灣概念不同)。
B. 行政處理和行政處罰
其實所謂的行政處理是一個籠統的說法,它包括很多具體的行政行為.行政處罰也屬於行政處理的一種具體行為.
行政處罰是國家法律責任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行政主體有效地進行行政管理、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保障法律貫徹實施的一個重要手段。它屬於行政法律制裁,與刑事法律制裁、民事法律制裁一樣,都屬於國家制裁製度。一般來說,只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實施了違反行政法律規范的行為,擁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主體就應當對其實施行政處罰,以維護正常的社會公共秩序。
C. 行政處理的含義
1、服從總經理的指揮,認真執行其工作指令,一切管理行為向主管領導負責;
2. 嚴格執行公司規章制度,認真履行其工作職責;
3. 組織生產、設備、安全、環保等制度擬訂、檢查、監督、控制及執行;
4. 負責組編制年、季、月度和平時作業、設備維修,及時組織實施、檢查、協調、考核;
5. 負責設計工廠的改造計劃、設計工廠的產品布局和工序間的協調;
6. 密切配合營銷部門,確保產品合同的履行;
7. 配合組織審定技術管理標准,編制生產工藝流程,審核新產品開發方案,並組織試生產,不斷提高產品的市場競爭力;
8. 負責抓好生產安全教育,加強安全生產的控制、實施、嚴格執行安全法規、生產操作規程,即時監督檢查,確保安全生產,杜絕重大火災、設備、人身傷亡事故的發生;
9. 負責組織生產現場管理工作,重視環境保護工作,抓好勞動防護管理和制訂環保措施計劃;
10.及時編制上報年、季、月度生產統計報表。認真做好生產統計核算基礎管理工作,重視原始記錄、台賬、統計報表管理工作,確保統計核算規范化、統計數據的正確性;
11.抓好生產統計分析報告,定期進行生產統計分析、經濟活動分析報告會,總結經驗、找出存在的問題,提出改進工作的意見和建議,為公司領導決策提供專題分析報告或綜合分析資料;
12.負責做好生產設備、計量器具維護檢修工作。結合生產任務,合理的安排生產設備、計量器具計劃,確保設備維護保修所須的正常時間;
13.負責做好生產調度管理工作。強化調度管理、嚴肅調度紀律,提高調度人員生產專業知識和業務管理水平,平衡綜合生產能力,合理安排生產作業時間,平衡用電、節約能源;
14.抓好生產管理人員的專業培訓工作。負責組織生產調度員、設備管理員、統計員、計劃員及車間級管理人員的業務指導和培訓工作,並對其業務水平和工作能力定期檢查、考核、評比;
15.負責擬定本部門目標、工作計劃。組織實施檢查監督及控制;
16.按時完成公司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
D. 行政處分有哪幾種形式
根據《公務員法》第五十六條和《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六條的規定,行政處分分為六種: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
1、警告。對違反行政紀律的行為主體提出告誡,使之認識應負的行政責任,以便加以警惕,使其注意並改正錯誤,不再犯此類錯誤。這種處分適用於違反行政紀律行為輕微的人員。
2、記過。記載或者登記過錯,以示懲處之意。這種處分,適用於違反行政紀律行為比較輕微的人員。
3、記大過。記載或登記較大或較嚴重的過錯,以示嚴重懲處的意思。這種處分,適用於違反行政紀律行為比較嚴重,給國家和人民造成一定損失的人員。
4、降級。降低其工資等級。這種處分,適用於違反行政紀律,使國家和人民的利益受一定損失,但仍然可以繼續擔任現任職務的人員。
5、撤職。撤銷現任職務。這種處分適用於違反行政紀律行為嚴重,已不適宜擔任現任職務的人員。
6、開除。取消其公職。這種處分適用於犯有嚴重錯誤已喪失國家工作人員基本條件的人員。
(4)行政處理擴展閱讀:
引咎辭職或受責令辭職、免職處理的領導幹部的重新任職,應當履行以下程序:
1、提出初步意見。幹部應當就個人思想、工作等情況,向組織人事部門、紀檢監察機關和所在單位黨組織遞交書面匯報材料。組織人事部門研究提出是否安排其重新任職的意見,並徵求紀檢監察機關的意見。
2、深入了解情況。重點了解幹部的現實表現和工作業績等。在幹部原工作單位或者現工作崗位所在單位聽取幹部群眾的意見;視情況在部分黨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群眾代表中進行民意調查,聽取意見。對幹部群眾意見較大或者爭議較大的,暫緩任職。
3、向上一級組織人事部門報告。對擬重新任職的幹部,在黨委(黨組)討論決定前應當書面徵求上一級組織人事部門的意見。
4、集體討論決定。對被問責黨政領導幹部重新任職,應當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堅持集體研究決定。
5、任職信息公開。重新任職決定做出後,組織人事部門應根據實際,採取適當方式,向社會公開被問責黨政領導幹部重新任職的情況,包括幹部被問責處理後改正錯誤的態度、工作表現、重新任職的理由和程序等情況。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行政處分
E. 行政處理決定和行政處罰決定的區別
行政處罰是行政處理的一部分,行政處罰是行政主體對違反行政法律規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給予制裁的具體行政行為。
行政處罰具有以下特徵:
1.行政處罰是以對違法行為人的懲戒為目的,而不是以實現義務為目的。這一點將它與行政強制執行區別開來。行政強制執行的目的在於促使義務人履行義務。
2.行政處罰的適用主體是行政機關或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這一點使它與刑罰區別開來。刑罰的適用主體是人民法院。
3.行政處罰的適用對象是作為行政相對方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屬於外部行政行為。這一點將它與行政處分區別開來。行政處分只能適用於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或其他由行政機關任命或管理的人員。
而行政處理則是行政機關對行政責任當事人所做出的所有的行政行為,除了行政處罰之外還包括行政處分。
F. 處理行政糾紛的方式
該題沒有正確選項。
如果不是法律出版社的資料,出現錯誤是可以理解的:)
【選項分析】:
「行政處分」和「行政處罰」是單一行政行為(兩方關系),不是處理行政糾紛(三方關系)的方式;
「行政仲裁」解決的是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不包括行政糾紛。
「法院判決」這一用法太不專業,一般直接稱「行政訴訟」(除此之外什麼方式還能審判行政案件?!),所以D是重復多餘的。
正確答案應該是行政復議(兩大爭議解決機制之一),不過選項中沒有。這個資料的編者太惡搞了~
G. 行政處理和行政處罰的區別
行政處罰與行政處分的區別:
1、制裁的對象不同;制裁的行為性質不同;制裁的原則不同;懲罰的范圍和程度不同;採取的形式不同;兩者的救濟途徑不同。
2、行政處分:是指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對所屬的國家工作人員違法失職行為尚不構成犯罪,依據法律、法規所規定的許可權而給予的一種懲戒。行政處分種類有: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六種)。依據有《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行政監察法》等等。
3、行政處罰:是指行政機關或其他行政主體依法定職權和程序對違反行政法規尚未構成犯罪的相對人給予行政制裁的具體行政行為。種類有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和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吊銷許可證執照、拘留、其他。依據是諸多行政管理法律、法規、規章。
(7)行政處理擴展閱讀:
行政處罰權的限定
行政處罰的設定是指國家有權機關在行政處罰立法上的權力配置。根據《行政處罰法》和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行政處罰的設定許可權劃分如下:
1.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是國家最高權力機關和立法機關,可以設定任何種類行政處罰。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只能由法律設定。
2.國務院是最高行政機關,可以依法設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處罰。法律對違法行為已經作出行政處罰規定的,行政法規不得超越法律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范圍另行作出行政處罰規定。
3.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銷企業營業執照以外的行政處罰。法律、行政法規對違法行為已經作出行政處罰規定的,地方性法規不得超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范圍另行作出行政處罰規定。
4.國務院各部、委制定的規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范圍內作出具體規定;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的,部委規章可以設定警告或者一定數量罰款的行政處罰。罰款的限額由國務院規定。國務院可以授權具有行政處罰權的直屬機構按照本條的情形規定行政處罰。
5.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以及經濟特區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可以在法律、法規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范圍內作出具體規定;
尚未制定法律、法規的,上述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可以設定警告或者一定數量罰款的行政處罰。罰款的限額由省級人大常委會規定。
6.除上述規定外,其他規范性文件不得設定行政處罰。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行政處罰
H. 什麼是行政處理
行政處理,是指行政主體為了實現相應法律、法規和規章所確定的行政管理目標和任務,而依版行政相對人申請權或依職權處理涉及特定行政相對人某種權利義務事項的具體行政行為。行政處理行為一經作出即具有公定力、確定力、拘束力和執行力,並且,某些裁斷性行政處理行為還具有不可變更力。此外,行政處理行為還具有不可爭力,即一旦超過了復議或者訴訟期限,便不可對行政處理行為進行爭議。
I. 行政處理算一種什麼行政行為,程序上有什麼規定
屬於行政處罰行為,
行政處罰的程序
行政處罰是對違法行為人的權利和利益的限制甚至剝奪,是一種較嚴厲的制裁行為,因此,行政處罰的適用必須遵守嚴格的程序。
(一)簡易程序
行政處罰的簡易程序又稱當場處罰程序,指行政處罰主體對於事實清楚、情節簡單、後果輕微的行政違法行為,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程序。
1.適用簡易程序的行政處罰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違法事實確鑿;
(2)對該違法行為處以行政處罰有明確、具體的法定依據;
(3)處罰較為輕微,即對個人處以50元以下的罰款或者警告,對組織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或者警告。
2.行政執法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遵守以下程序:
(1)出示執法證件,表明執法人員身份;
(2)告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和根據;
(3)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
(4)填寫預定格式、編有號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
(5)將行政處罰決定書當場交付當事人。
(二)一般程序
一般程序是行政機關進行行政處罰的基本程序。
一般程序適用於處罰較重或情節復雜的案件以及當事人對執法人員給予當場處罰的事實認定有分歧而無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案件。
一般程序的具體內容有:
1.調查取證;
2.告知處罰事實、理由、依據和有關權利;
3.聽取陳述、申辯或者舉行聽證會;
4.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5.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
根據《行政處罰法》的規定,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
(三)緊急狀態下的行政處罰聽證程序
緊急狀態之下,出於公共利益的需要及效率的考慮,行政機關在作出正常狀態下應舉行聽證的三類行政處罰決定(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之前,是否可以不經相應的聽證程序就作出處罰決定,應當由法律預先規定,授權行政機關根據緊急狀態的程度並遵循比例原則予以確定,在強調保障公共目的實現的同時,應兼顧公民基本權利的保護。處於高度緊急狀態中的地區,行政權力作為緊急權力的主要承擔者其表現形式應為行政強制;而處於低度緊急狀態中的地區,行政機關在進行行政處罰時,應遵循行政程序,在涉及需要聽證的行政處罰時,必須進行聽證。
J. 行政處理和行政處分有什麼不同
行政處理是行政主體為了實現相應法律、法規和規章確定的行政管理目標和任務,應行政相對人申請或依職權處理涉及特定行政相對人特定權利義務事項的具體行政行為。換句話說就是台灣地區所稱的行政處分、德國日本所謂的行政行為。行政處理這個概念是中國學者為了解決中國語境之下「行政行為」范圍較大而沒有與德國「行政行為」相對應的概念而提出的。 行政處罰是典型的行政處理,是行政處理的一種。此外還有行政許可、行政獎勵、行政裁決、行政強制等等。其實所謂的行政處理是一個籠統的說法,它包括很多具體的行政行為.行政處罰也屬於行政處理的一種具體行為. 行政處罰是國家法律責任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行政主體有效地進行行政管理、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保障法律貫徹實施的一個重要手段。它屬於行政法律制裁,與刑事法律制裁、民事法律制裁一樣,都屬於國家制裁製度。一般來說,只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實施了違反行政法律規范的行為,擁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主體就應當對其實施行政處罰,以維護正常的社會公共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