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法有效
㈠ 在執法活動中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之間的關系
執法活動的基本要求是注重法律效果,所謂法律效果是指法律規范被客觀公正准確的運用於具體案件,使人民的意志在各案中得到實現。注重法律效果是執法工作的基本要求,也是依法治國的核心。在執法實踐中,我們首先要注重法律效果,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准繩,嚴格公正執法,以良好法律效果維護法律的尊嚴和統一。
執法工作的重要目的是注重社會效果。法律是社會關系的調節器,源於社會也必須回歸社會,嚴肅執法是手段,其目的在於對社會關系實施有效的調整,從而服務於社會、政治、經濟和國家整個大局。在執法工作中,如果不注重追求社會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機結合,單純追求法律效果,不顧社會效果,不僅不能運用法律調整好社會關系和社會矛盾,甚至會引發影響社會穩定的問題。所以我必須恰當地處理好這些關系和矛盾,才能使執法活動充分發揮為社會穩定和政治發展的作用。法律和社會效果是辯證統一的整體。從三個效果自身的屬性看屬於三個范疇的問題,但共同目的都是實現國家長治久安,人民安居樂業和社會發展。在執法工作中,法律效果是社會、政治效果的前提,通過法律手段收到良好的社會效果和政治效果是執法工作的重要目的。所以,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三者之間具有緊密的一致性。
㈡ 什麼是執法效能
執法效能指的是行政執法的效果和作用,是實現政府職能的重要因素。它能否有效發揮,是衡量一個國家法制化的重要標准,是體現一個國家經濟和社會發展的主要因素。執法效能越高,政府以低成本實現管理職能的能力就越強。為了提高中國環境監察的執法效能,美國環保協會和環境保護部一起開展了「中國環境監察執法效能研究」項目。該項目開展的目的,是探索解決「執法、守法成本高,違法成本低」問題的途徑,從而加大環保執法力度,提高環境監察執法效能。為分別研究環保部門和企業兩方面反映出的執法情況,項目分為「環境監察機構執法效能研究」和「企業環境經濟行為研究」兩個子題。
「中國環境監察執法效能研究」項目第一階段和第二階段分別於2005年和2008年啟動。其中項目第二階段被納入到環境保護部與美國聯邦環保局簽訂的「中美環境法律制定、實施與執法合作」備忘錄下。
2005年6月,中國環境與發展國際合作委員會「環境執政能力」課題組啟動。環境執政能力課題組是中國環境與發展國際合作委員會2006年「小康社會與科學發展觀」主題下的核心課題組,承擔為落實科學發展觀、提升黨和政府的環境執政能力提供建議的重任。2005年11月,由人大環資委組織、美國環保協會和世界銀行等機構支持的《環境立法與可持續發展國際論壇》在北京舉行。此次研討會加深了中美兩國環境法律體系的相互了解,對雙方進一步合作起到了推動作用。
2007年9月17日,國家環保總局環境監察局與美國環保協會聯合在北京主辦了「中國環境監察執法效能研究」一期總結會暨《水污染防治法》「按日計罰」處罰方式研討會。會議對「中國環境監察執法效能研究」課題組第一期的研究成果進行了總結,發布了《中國環境監察執法現狀、問題與對策研究報告》,並就課題組的兩項研究成果《關於修訂〈水污染防治法〉中經濟處罰方式的建議》和《關於在〈水污染防治法〉中規定的按日累計處罰法則的論證報告》進行了研討。調查顯示:受諸多因素制約,環境執法效能尚待進一步提高。
㈢ 執法部門在執法時就真的不需要出示有效的執法證件嗎求答案
執法部門在執法時抄在非緊急情況下襲須出示有效的執法證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三十七條行政機關在調查或者進行檢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於兩人,並應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證件。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應當如實回答詢問,並協助調查或者檢查,不得阻撓。詢問或者檢查應當製作筆錄。
㈣ 告警察執法犯法最有效的辦法是什麼
找監察辦理的
㈤ 簡述行政執法的生效要件
生效要件是指已經成立的合同,只有具備法律規定的條件才能夠發生法律效力。這些條件,也就是合同有效的條件,是判斷合同是否具備法律效力的標准。
成立要件是指構成民事法律行為所必要的要件,亦稱構成要件,包括一般與具體兩種。一般成立要件是指為構成所有的民事法律行為而需要普遍具備的條件。
生效要件和成立要件區別:
1、合同成立與生效的要件合同的成立,是指當事人經由要約、承諾,就合同的主要條款達成合意,即合同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建立合同關系,表明合同訂立過程的完結。
2、合同法第25條規定,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同時合同法第26條、第32條、第33條分別規定了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對方當事人簽字蓋章和當事人簽訂確認書等承諾生效的具體方式,而無論何種方式,其核心都是當事人意思表示的一致。
(5)執法有效擴展閱讀:
法律行為的設立和效力存在以下差異:
其一是它們發生在不同的時間。法律行為的成立和生效的時間依次劃分。只有已確立的法律行為才能生效。因此,從理論上講,即使在法律行為的設立與生效同時發生的情況下,法律行為的設立與生效也具有時間順序。在附條件、期限等特殊法律行為中,其設立與生效的時間差是明顯的。
二是價值取向不同。法律行為成立的問題是私法的主題的意圖表達是否符合意圖表達的元素,和它的本質是一個事實判斷,而法律行為的效力是一種效能評估建立了法律行為的法律和價值判斷。
它是法律根據維護社會總體秩序和促進社會發展的需要而作出的一種價值判斷。已經確立的法律行為符合法律行為的生效條件的,該法律行為有效;否則,為無效或效力有待確定。但是,由於不同國家對法律行為效力的價值判斷內容不同,法律行為的效力、待決效力和無效的內容也不同。
即使內容相同的法律行為也會產生不同的效果。如果德國民法和我國法律以欺詐手段誘使對方向有限行為能力人簽訂合同,則該合同因未成年人採取欺詐手段而被宣告無效。但與我國台灣地區、法國、日本民法規定不同。
在這些國家或地區,有限行為能力人以欺詐手段簽訂合同,並不因合同主體一方是有限行為能力人而無效。這與這些國家或地區對未成年人保護程度的價值取向不同。
第三,它在私法自治中具有不同的功能。法律行為的確立是對私法自治基本含義表達內容的補充,還是對私法自治含義表達內容的完整提供。如果缺乏法律行為的要素,那麼就沒有辦法糾正法律行為的內容。不完全意義無效或有效性可疑的結果。
在實踐中,會出現大量無效的法律行為。從私法自治的功能來看,法律行為的效力是由法律來補充的,從而使私法自治的秩序得以順利進行。
第四,從合同的角度解釋,法律行為的成立是一個事實判斷,因為這是事實,這一事實沒有一方可以糾正,法院維護當事人的利益,滿足正常交易當事人的需要,在尊重當事人的意願的前提條件是可以糾正的。
然而,由於法律行為的有效性是一個評估的有效性的黨派的表達將由國家法律,法院不能正確根據其職權,而且當事人只能使的表達是否撤銷和批准范圍內現有的法律規定。
㈥ 合法有效的行政執法行為具有
拘束力,確定力以及執行力(履行力)
㈦ 非工作日內的行政執法行為是否有效
對此,行政處罰法沒有明文規定。 但在各個部門法或者相關的行政法規、規章和地方性法規中一般都會有相應的規定。 從衛生行政看: 從受理到立案是7個工作日內 從立案到做出處罰決定是3個月 但處罰決定作出後,當事人仍有提起訴訟權利或申請復議的權利,期限最長是60天。如不履行,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就仍需要一段時間,最長3個月 所以從立案到結案法定期限不一致,最長可以達到8個月之久
㈧ 行政執法證的有效年限為多少年
行政執法證根據具體的執法種類,具體地區差異很大。
比如河南換發新版行政執法證 有效期5年
浙江省行政執法證統一使用14位執法證號,有效期為5年。
㈨ 論述行政執法行為的合法有效要件
行政執法行為的合法要件:是指行政行為合法成立生效所應具備的基本要素。或者說是應當符合的條件。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行政行為的主體應當合法。這是行政行為合法有效的主體要件。所謂主體合法,是指實施行政行為的組織必須具有行政主體資格。
1.行政機關合法
2.人員合法
3.委託合法
(二)行政行為應當符合行政主體的許可權范圍。是指行政行為主體必須在法定的職權范圍內實施行政行為,必須符合一定的許可權規則。行政職權的限製表現在幾個方面:行政事項管轄權的限制、 行政地域管理權的限制、時間管轄權的限制、手段上的限制、 程度上的限制、條件上的限制、委託許可權的限制。
(三)行政行為內容應當合法、適當。這是行政行為的內容要件。行政行為的內容合法,是指行政行為所涉及到的權利、義務以及對這些權利、義務的影響或處理,均應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和社會公共利益。包括幾項要求: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符合法定幅度、范圍;行政行為的內容必須明確具體;行政行為的內容必須適當;行政行為必須公正、合理。
(四)行政行為應當符合法定程序。所謂程序,是指行政行為的實施所要經過的步驟。程序是行政行為的基本要素,因為任何行政行為的實施都要經過一定的程序表現出來,沒有脫離行政程序而存在的行政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