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廠房審批
⑴ 修10OO平方的廠房審批手續要花多少錢一
修10OO平方的廠房審批手續要花多少錢一?
⑵ 新建廠房需要哪些審批手續
廠房建設政府審批流程;建設廠房一般分為三個階段:
項目前期立項審批階段回,環保審批。
辦理機關答:市環境保護局。
2.工作時限:材料齊全、合格,需提交環境影響評價。
3、辦理程序;(1)、市環保局受理;;(2)聯系具有國家資質的環評單位出具環評報告;;(3)、送達審批文件,(4)市局審批。
4、提交材料要求,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報批申請書1份。
⑶ 農村建廠房需要什麼手續
一、根據我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個人可以因興辦鄉鎮企業申請用地用於建設廠房等建(構)築物,但所選地必須符合有關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當地城鎮總體規劃,擬建項目必須符合國家和當地產業政策。
二、申請用地必須在國土部門辦理農用地轉用等建設用地審批手續,必須在規劃部門辦理選址、規劃許可等審批手續,帶項目申請用地還須到發改部門辦理立項相關手續,到環保部門辦理環評審批等相關手續。
三、你的土地是國有土地還是自己的土地。
國有的話:
1、是否擁有該宗土地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證。
2、該宗土地現在的城市規劃是否允許進行工業建設,是否取得施工規劃許可證、工程許可證。
自己的土地:我們國家的土地所有權不是國家的就是農村集體所有的。
(3)修廠房審批擴展閱讀:
土地管理法是指對國家運用法律和行政的手段對土地財產制度和土地資源的合理利用所進行管理活動予以規范的各種法律規范的總稱。
⑷ 工廠車間的維修改造是否需要辦理審批手續
一般不涉及到以下條件的可以不辦審批手續,企業內部通過即可。1.主體建築構發生改變,2.改變消防設施和通道,3.特殊環境保護要求:如高污染,醫葯,有毒害等
⑸ 要建一座廠房,需要辦理什麼手續詳細點!
一、辦理程序:
1、市環保局受理;
2、聯系具有國家資質的環評單位出具環評報告;
3、送達審批文件;
4、市局審批。
二、提交材料要求:
1、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報批申請書1份(市環保局工作人員告知已不需提供);
2、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建設項目,報送環境影響報告書一式8份;編制環境影響報告表的建設項目,報送環境影響報告表3份,同時報送轄區環保部門的預審意見;編制環境影響登記表的建設項目,報送環境影響登記表3份;
(5)修廠房審批擴展閱讀:
工業廠房稅收:
1、契稅:由買方按照成交價的3%繳納,一般在交易中心的契稅窗口繳納,如果買方公司不在上海,可採用交付現金、打入個人銀行卡現場通過設在交易中心的銀行窗口轉交、公司打本票由代理人現場交付等方式支付;
2、土地增值稅:土地增值金額的30%--60%繳納,具體按照評估廠房的成本價和成交價之間的差額部分作為計稅數額,稅務局在評估報告出具後核稅前會派員到公司核實、查閱相關原始建房發票、固定資產記帳等情況;
3、印花稅:買賣雙方各按照成交價的萬分之五各自繳納;
4、交易手續費:成交價的0.5%,由買方支付;
5、登記費:每套300元,由買方支付;
6、評估費,各自承擔50%,由具有A級資質的房產評估公司評估,簽署購房意向書後立即確定並評估;
⑹ 新建廠房需要哪些審批手續
廠房建設政府審批流程;建設廠房一般分為三個階段:
項目前期立項審批階段,環保審批。
辦理機關:市環境保護局。
2.工作時限:材料齊全、合格,需提交環境影響評價。
3、辦理程序;(1)、市環保局受理;;(2)聯系具有國家資質的環評單位出具環評報告;;(3)、送達審批文件,(4)市局審批。
4、提交材料要求,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報批申請書1份。
⑺ 維修廠房需要什麼手續
需要的資料(1)個人資料(身份證) (2)注冊資金 (3)擬訂注冊公司名稱若干 (4)公司經營范圍.(5)房屋租賃合同.注冊公司的流程:1、工商局核名稱 (一般3個工作日,重名的話時間不確定)2、銀行開設臨時存款結算帳戶辦理入資並到會計事務所辦理驗資報告 3、到工商局約號辦理營業執照 4、到質量技術監督局辦理組織機構代碼證 5、然後稅務局辦理稅務登記證 6、最後到銀行開立基本戶,人行批下來要最少7個工作日。
⑻ 將廠房在不改變面積按原建築模式進行修繕要審批嗎
可以,但必須報住建局審批
⑼ 租賃農村集體土地來修建廠房,需要政府審批嗎
需要。
《關於嚴格執行有關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嚴格禁止和嚴肅查處「以租代征」轉用農用地的違法違規行為。
近年來,一些地方出現了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規避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審批,通過出租(承租)、承包等「以租代征」方式非法使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進行非農業項目建設的行為。對此,必須嚴格禁止,並予以嚴肅查處。
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對「以租代征」的違法違規問題進行全面清查,並嚴格依法依紀處理。嚴肅追究瞞案不報、壓案不查的責任。嚴肅處理以罰代法、處罰不到位的行為。
(9)修廠房審批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相關規定
第八條 城市市區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
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於農民集體所有。
第九條 國有土地和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確定給單位或者個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有保護、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
第十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
已經分別屬於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已經屬於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
第十一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所有權。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用於非農業建設的,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建設用地使用權。
單位和個人依法使用的國有土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使用權;其中,中央國家機關使用的國有土地的具體登記發證機關,由國務院確定。
確認林地、草原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確認水面、灘塗的養殖使用權,分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 依法改變土地權屬和用途的,應當辦理土地變更登記手續。
第十三條 依法登記的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十四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承包經營,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
土地承包經營期限為三十年。發包方和承包方應當訂立承包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承包經營土地的農民有保護和按照承包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受法律保護。
在土地承包經營期限內,對個別承包經營者之間承包的土地進行適當調整的,必須經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並報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第十五條國有土地可以由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經營,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可以由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經營,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
發包方和承包方應當訂立承包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土地承包經營的期限由承包合同約定。承包經營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有保護和按照承包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