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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頭審批制

發布時間: 2021-03-14 05:29:46

行政事業單位多頭開戶違反了哪條規定

行政事業單位有多頭開戶,違反規定如下:

根據《行政單位會計制度》第二十二條第三款「行政單位必須嚴格銀行存款的開戶管理,禁止多頭開戶。」

根據《行政單位財務規則》第二十八條「行政單位應當由財務部門統一開設和管理銀行存款賬戶。行政單位開設銀行存款賬戶,應當報主管預算單位或者同級財政部門審批。」

根據《事業單位會計制度》第二部分(一)「銀行賬戶的管理,由會計部門統一在銀行開戶,避免多頭開戶。」

(1)多頭審批制擴展閱讀:

行政事業單位多頭開戶的表現形式

1、應繳未繳預算收入

表現形式:應納入預算的各項基金、行政事業性收費等(不含罰沒收入)未按規定上繳國庫或財政,或者截留、動用應當上繳的預算收入。

2、部門預算編制不完整

表現形式:部分單位應納入部門預算編制范圍實際未納入;單位收入、支出未全部納入部門預算編制。

3、違規調整預算

表現形式:自行將財政部門批復的預算調整,改變支出科目、數額。

4、白條進賬

表現形式:原始憑證未使用財政部門和稅務部門監制章的規定發票的。

5、擠占、挪用撥入的預算資金、專項撥款

表現形式:將財政撥入的事業費、專項撥款等改變用途,用於行政性支出、基本建設、濫發錢物經商辦企業、轉為有償使用以及其他擠占挪用等。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行政單位會計制度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行政單位財務規則

② 如何規范財務收支審批制度

一、財務收支審批制度設計的原則
1、全面控制和重點控制相結合的原則。一方面,企業必須對所有的財務收支進行全面控制。所謂全面是指三個方面,一是全過程的控制,包括采購、生產、銷售等各個環節;二是全員的控制,包括單位領導在內的所有職工;三是全要素的控制,包括材料費、人工費、差旅費、業務招待費等所有費用項目。另一方面,在全面控制的基礎上,對重要的財務收支項目,應實施重點控制,嚴格審批。
2、事前審批和事後審批相結合的原則。審批制度作為企業控制財務收支的一種重要途徑,不僅包括事後的審批控制,還應該包括事前的審批控制。特別是對於一些發生金額較大或者重要的財務支出,必須進行事前審批。
3、不相容職務分離原則。財務收支審批制度作為內部會計監督制度的重要內容,必須遵循不相容職務必須分離的原則。這也是內部控制制度的基本要求。《會計法》明確規定,「記帳人員與經濟業務事項和會計事項的審批人員、經辦人員、財物保管人員的職責許可權應當明確,並相互分離、相互制約」。
4、科學性和實用性相結合的原則。一方面應堅持科學性原則,盡量做到理論上的完善性;另一方面,應該從本單位的實際出發,使制定的審批制度盡量切實可行。如果企業重視科學性而忽視實用性,設計的制度只能作為「花瓶」而不具有可操作性,或者不符合成本效益原則。相反,如果企業重視實用性而忽視科學性,設計的制度雖然簡單易行但卻「漏洞百出」,同樣達不到內部控制的目的。
二、財務收支審批制度設計的內容
企業設計財務收支審批制度,應該包括以下內容:
1、財務收支審批人員和審批許可權。財務收支審批人員及其許可權由企業根據其組織結構、規模大小等實際情況確定。企業可以確定一個審批人員(單位負責人或其授權人員),也可以確定兩個或多個審批人員,他們各自在其授權范圍內行使審批權力。在確定審批人員和審批許可權時,必須堅持可控性原則,即審批人員必須能夠對其審批許可權內的經濟業務具有管理(控制)權。只有這樣,才能保證審批人員能夠正確審批財務收支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合理性,提高審批質量。
2、財務收支審批程序。企業發生的各項財務收支,應該按照規定的程序進行審批和批准。在實際工作中,許多企業一般先由經辦人員在取得或填制的原始憑證上簽字,然後再據以向規定的審批人員審批,審批通過後交會計部門審核入帳或報帳。筆者認為這種審批程序不很合理。因為在一般情況下,審批人員的職位高於會計人員,先審批後審核,必然造成會計人員的審核形同虛設。許多會計人員直接以是否有領導簽字為依據進行審核。如果領導已審批通過,會計人員往往不會或不敢有異議,這顯然不利於發揮會計的審核監督作用。因此,筆者認為,在設計審批程序時,如果審批人員的職位高於審核人員,應實行先審核、後審批的程序。
3、財務收支審批內容。財務收支審批的內容主要是財務收支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合理性。具體包括:(1)財務收支是否符合財務計劃或合同規定;(2)財務收支是否符合《會計法》、有關法規和企業內部會計管理制度;(3)財務收支的內容和數據是否真實;(4)財務收支是否符合效益性原則;(5)財務收支的原始憑證是否符合國家統一會計制度規定等等。
4、財務收支審批人員的責任。財務收支審批制度必須堅持權利和責任對等原則。在審批制度中,必須規定審批人員應該承擔的義務和責任。具體包括:審批人員應該定期向企業領導或企業職工匯報其審批情況;審批人員失職應該承擔的責任等。
三、財務收支審批制度的基本模式
各企業應結合本單位的實際情況選擇採用以下幾種財務收支審批模式:
1、「一支筆」審批模式。這是指一切財務收支全部由單位負責人或其授權人員(總會計師或主管會計工作的副職)一人審批。其優點在於能夠克服多頭審批造成的監督失控或審批標准掌握不一等問題。但是,其缺點則是容易導致腐敗。特別是由單位負責人「一支筆」審批,更是難以對其形成有效約束,這本身也不符合內部控制的基本要求。再加之單位負責人的主要精力集中在企業的經營管理上,對各項財務收支也不可能事無巨細地進行審批。這種審批模式應當予以改革和完善。
2、分級審批模式。這種審批模式根據企業業務范圍和金額大小,分級確定審批人員。單位領導副職(分管領導)或職能部門負責人在其主管業務范圍和一定金額范圍內具有審批權,但對於重要的財務收支或金額較大的財務收支,必須由單位負責人審批。金額巨大的財務收支,甚至需要通過單位領導集體、董事會或職代會審批。這種審批制度的優點在於避免了權力的過分集中,有利於形成對審批人員的約束和牽制;並且,由於審批人員一般是職能部門負責人或單位分管領導,他們對審批范圍內的財務收支比較了解,可以提高審批質量。
3、多重審批模式。這是指企業所有財務收支均需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審批人員共同審批(可以是「雙審制」,也可以是「三審制」)。在實際工作中,這種制度的具體做法各不相同:有的企業實行職能部門負責人先審,單位負責人後審;有的企業實行職能部門負責人先審,分管領導(或指定由主管會計工作的單位領導)後審,有的企業甚至還需要單位負責人最終審批;也有的企業實行分管領導先審,單位負責人後審;等等。這種審批制度的優點在於符合內部控制制度的相互牽制原則,能夠提高審批質量,但審批程序相對較為繁瑣。
4、混合審批模式。混合審批模式實際上是上述三種模式的結合運用。它規定在一定的業務范圍和金額范圍內由一人審批,超過一定范圍和一定金額的財務收支必須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審批人員共同審批。這種模式針對不同的財務收支業務採取不同審批制度,既可以在一定程序上簡化審批程序,也加強了對重要財務收支項目的控制。但這種審批制度在實際運用中容易被人採用「化整為零」的辦法逃避雙審或多審。相關熱詞:財務收支審批制度

③ 什麼國家是雙線多頭型監管體制的典範代表

美國是雙線多頭型監管體制的典範代表
理由簡介:
美國是採用雙線多頭型監管體制的典型國家,此種監管體制的確立與美國 聯邦制的政治體制相適應,順應了本國經濟和金融發展的需要。法律一方面賦予 聯邦政府監管銀行的職能,另一方面又授權各州政府行使監管權。美國的銀行因 此也分為依照聯邦法律登記注冊的「國民銀行」和依照各州法律登記注冊的「州 立銀行」。 美國聯邦政府中的主要銀行監管機構包括聯邦儲備體系、貨幣監理署和聯 邦存款保險公司。 聯邦儲備體系是根據1913年《聯邦儲備條例》設立的,由聯邦儲備理事會、 聯邦公開市場委員會、聯邦儲備銀行、會員銀行四個顧問委員會組成。聯邦儲備 理事會是聯邦儲備體系中的最高決策機構,具有制定貨幣政策和進行銀行監管的 雙重職能,但在日常生活中,其工作重點主要放在銀行監管執法上,其監管工作 分為兩個方面,一方面是對參加聯邦儲備體系的儲備銀行實行監管,根據《聯邦 儲備法》第ll條規定,聯邦儲備理事會對儲備銀行的監管權是:有權檢查每一 聯邦儲備銀行及每一會員銀行的帳戶、帳冊及業務,並有權要求其向理事會提供 必要的財務報表及報告:有權暫停或撤銷儲備銀行職員的職務:有權要求聯邦儲 備銀行對其帳冊及資產負債表上的某些可疑或無價值的資產予以注銷;監督儲備 銀行制定對商業銀行再貸款貼現率,並審核批准;對違反《聯邦儲備法》有關規 定的儲備銀行,有權令其暫停營業、接管儲備銀行資產、改建或重建儲備銀行。 另一方面的監管是通過聯邦儲備銀行對會員銀行及整個銀行業實行監管,聯邦儲 備銀行中設有銀行監督管理局,負責監督檢查與評價、政策發展、會計報告管理、 財務分析、法律事務、特別調查、跨國銀行監管、外國銀行注冊等。
金融監管體制:
金融監管體制是指國家對於本國金融的監督管理體制,其要解決的是由誰來對金融機構、金融市場和金融業務進行監管、按照何種方式進行監管以及由誰來對監管效果負責和如何負責的問題。由於歷史發展、政治經濟體制、法律與民族文化等各方面的差異,各國在金融監管體制上也存在著一定的差別。
類型:
金融監管體制按照不同的依據可以劃分為不同的類型,其中按照監管機構的組織體系劃分金融監管體制可以分為統一監管體制、分業監管體制、不完全集中監管體制。
統一監管體制:只設一個統一的金融監管機構,對金融機構、金融市場以及金融業務進行全面的監管。代表國家有英國、日本、韓國等。
分業監管體制:由多個金融監管機構共同承擔監管責任,一般銀行業由中央銀行負責監管;證券業由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監管;保險業由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監管,各監管機構既分工負責,又協調配合,共同組成一個國家的金融監管組織體制。
不完全監管體制:不完全集中統一的監管體制可以分為「牽頭式」和「雙峰式」兩類監管體制。
「牽頭式」監管體制:在分業監管機構之上設置一個牽頭監管機構,負責不同監管機構之間的協調工作。巴西是典型的「牽頭式"監管體制。
「雙峰式」監管體制:依據金融監管目標設置兩頭監管機構。一類機構專門對金融機構和金融市場進行審慎監管,以控制金融業的系統風險。另一類機構專門對金融機構進行合規性管理和保護消費者利益的管理。
中國情況:
現階段中國金融監管體制
2003年10月,經修訂的《中國人民銀行法》保留了中國人民銀行為履行其央行職責所必要的金融監管權力。至此,形成了我國目前的金融監管體制。目前,我國實行金融分業經營體制,並依據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證券法、保險法和銀行業監管法的規定實施具體的金融監管。從體制上看,我國的金融監管體制應屬於「一元多頭」,即金融監管權力集中於中央政府,由中央政府設立的金融主管機關和相關機關分別履行金融監管職能,即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分別監管銀行、證券、保險機構及市場,中國人民銀行、審計機關、稅務機關等分別履行部分國家職能。在這種分業監管體制中,中國人民銀行處於核心地位,是全國金融業的最高主管機關,它不僅負責銀行業和信託業的監管,還要從宏觀上對證券業和保險業的監管予以指導,以保證整個金融業的健康發展;銀監會負責對銀行業的監管,證監會作為國務院證券監督機構對全國證券市場實行集中統一的監督管理;保監會負責對全國保險業和保險市場的統一監管。同時,我國法律還規定有有金融業的自律監管和社會監管作為輔助監管。自律監管包括金融機構自我監管和行業自律監管,社會監管主要是指中介機構的監管。
中國現行金融監管體制的合理性
現階段的金融監管體制是符合我國國情的,主要原因有:一是分業經營和分業監管的實踐證明了這種監管體制對於規范我國的金融秩序、降低和化解金融風險,促進整個金融業的持續、穩定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且從金融體制改革的任務看,繼續實行「一元多頭」的分業監管體制有利於加快金融體制改革,有利於金融業盡快做大做強。 二是「一元多頭」的分業監管體製成立的時間不長,目前正是步入正軌的時候,從監管的連續性和專業性出發,繼續實行分業監管有利於進一步發揮這種體制的作用,更好的提高監管的效率。三是分業監管體制既有利於相關行業做深、做細,又有利於保持部門穩定,針對目前金融行業發展任務艱巨,需要解決的問題多的特點,現有的監管體制仍然比較適應當前發展的需要。四是盡管我國的金融業已經不斷朝著綜合經營的模式發展,但是在現階段金融綜合經營和混業經營都還只是處於初級階段,具有局部性、小規模和試點性的特點,因此「一元多頭」的分業監管體制仍然適合我國金融業目前的發展情況。
中國現行金融體制面臨的挑戰
首先,金融監管體制存在障礙,監管力量分散。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三足鼎立」的監管格局,往往使監管出現真空,造成中央銀行貨幣政策作用的空間縮小。其次,有效銀行監管的基礎沒有建立起來,缺乏社會聯合防範機制。金融機構上級行對下級行缺乏科學有效的激勵和約束機制,導致下級行經營者強化內部控制的激勵不足。同時,作為商業銀行內部控制重要內容的稽核監督體系,隸屬於各級行經營者,沒有有效獨立出來,其監督職能也容易流於形式。第三,缺乏一整套系統性的風險預警、處置、緩沖、補救機制。金融監管沒有形成有效的金融風險監測、評價、預警和防範體系,缺乏早期預警和早期控制,監管信息沒有有效利用,風險防範工作忙於事後「救火」,不利於有效防範化解金融風險。第四,基層中央銀行缺乏一套科學嚴密的監管制度和監管方法,監管工作中信息不對稱,由於商業銀行報送數據可用性較差,中央銀行的非現場監管體系不能發揮應有的作用,監管效率有待於進一步加強。第五,監督措施的效能未得到充分發揮。突出表現在:對金融機構違規行為的處罰成本過低,違規處罰執行中缺乏嚴厲性,且當前監管部門對違規行為的處理缺乏有效性。
改革方向
為了使我國的監管體制更好地適應金融業發展的需要,應著重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更新金融監管理念。在世界金融全球化、集團化趨勢日益明顯的背景下,我國傳統的金融監管理念應該有所更新,也就是要由嚴格限制金融機構的經營業務和經營行為向促進金融業競爭、促進金融混業經營的方向轉變,由限制金融機構的合並轉向鼓勵金融機構之間的聯合。特別是,在從金融分業經營到混業經營的轉變過程中,必然會出現許多的金融創新,所以,金融監管當局應該早做准備,未雨綢繆。
二是改進金融監管方式。這方面的重點是要實現由靜態監管向動態監管的轉變,時刻關注、控制、防範和化解金融機構的風險。首先,要將金融監管的重心由「合規」監管轉向「合規與風險」並重監管。其次,監管機構應改變過去那種只注重「事後化解」或者只注重特定時點上的資產狀況的做法,逐步做到注重「事前防範」、隨時化解風險。第三,鼓勵金融機構改善其內部控制體系,消除經營中存在的違規、違紀現象,提高其防範風險的意識;同時,提高員工的素質,盡快掌握現代化的監管技術和方法,提高整體風險防範能力。最後,加強信息披露,監管當局應該按照市場原則監督金融機構,在審批的基礎上,加強信息披露,強化對金融機構的市場約束力。
三是完善金融監管體系。一方面,要進一步加強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的獨立性,加大對違規機構及時發現、查處的力度;另一方面,在當前「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背景下,進一步強化監管機構之間已建立的高層定期會晤制度,經常就一些重大問題進行磋商、協調;再一方面,對業務交叉領域和從事混業經營的金融集團,實施聯合監管,建立監管機構之間的信息交流和共享機制。

四是加強跨境金融監管的合作。根據巴塞爾協議的相關規定,對於跨境銀行,母國監管當局和東道國監管當局應該進行合理的監管分工和合作。因此,我國應積極參加金融監管的國際性組織,廣泛開展與相關國家的監管機構的雙邊及多邊合作。我國可從國際交流與合作中學習國際上有效的監管經驗與具體方法。

④ 什麼是開工報告審批制度,怎麼樣工程實行這樣的制度

自問自答,刷經驗?審批制度代替許可制度,一看就知道是屬於特種建築工程,也就是地方建設主管部門無法干預的工程,例如國家重點建設工程、國防工程,保密工程等等。

⑤ 行政許可指的是什麼

一、行政許可法是什麼時間頒布的?什麼時間實施?

答:行政許可法是2003年8月27日經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審議通過,將於2004年7月1日起實施。

二、為什麼要制定行政許可法?

答:制定行政許可法是針對我國長期以來在行政管理活動中存在的行政許可過多過濫的問題,從源頭上加以規范和清理。其目的是為了規范行政許可的設立和實施;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保障和監督行政機關有效實施行政管理。

三、什麼是行政許可?

答:行政許可就是我們通常說的行政審批,它指行政機關根據公民、法人和其它組織的申請,經依法審查,准予其從事特定活動的行為。例如:要創辦企業,就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登記申請,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核准登記,發給營業執照,方可從事經營活動。

四、哪些行政審批事項不屬於行政許可?

答:(1)有關行政機關對其他機關人事、財務、外事等事項的審批,不屬於行政許可。如:市財政部門對其他部門的經費審批。人事部門對其他部門的人事管理審批。這些審批雖符合行政許可的特點,但它行使的不是一種社會管理職能,其針對的是特定的行政機關,而非特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2)行政機關對直屬事業單位有關事項的審批不屬於行政許可。我國許多行政機關大多管理著二級事業單位,在管理中,少不了行政審批,但這種行政審批是基於行政機關對這些單位的直接隸屬關系,不同於行政機關對一般社會事物的管理。因此這種審批不屬於行政許可。如教育局對其下屬的學校進行有關的行政審批事項。市衛生局對其下屬的醫院進行有關的行政審批事項;(3)上級行政機關基於行政隸屬關系對下級行政機關有關請示報告事項的審批,不屬於行政許可;(4)行政機關以出資人的身份對國有企業資產處置事項的審批,不屬於行政許可。這種審批是因為資產所有權所產生的,是行使所謂的「老闆權」。它是行政機關對國有資產處置進行審批時,作為所有者的代表在履行職責,因而不屬於行政許可;(5)行政機關財產權利及其他民事權利的確認,不屬於行政許可。如產權登記、抵押登記、結婚登記、收養登記、個人身份證登記、特定事項登記等。這類登記,行政機關不是行使行政管理權,而是以第三人的身份出現,起證實和確認作用;(6)專利申請、商標注冊行為,不屬於行政許可。在專利授予、商標注冊之前,申請人已經可以使用這種發明、技術或者商標。申請專利、商標注冊的目的在於國家保護其知識產權,不受他人侵犯。

五、行政許可法規定在哪些方面可以設定行政許可?

答:(1)直接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宏觀調控、生態環境保護以及直接關系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等特定活動,需要按照法定條件予以批準的事項;(2)有限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公共資源配置以及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業的市場准入等,需要賦予特定權利的事項;(3)提供公眾服務並且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職業、行業,需要確定具備特殊信譽、特殊條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資格、資質的事項;(4)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設備、設施、產品、物品,需要按照技術標准、技術規范,通過檢驗、檢測、檢疫等方式進行審定的事項;(5)企業或者其他組織的設立等,需要確定主體資格的事項;(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設定行政許可的其他事項。

六、行政許可法規定在哪些方面可以不設定行政許可?

答:行政許可法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能夠自主決定的;市場競爭機制能夠有效調節的;行業組織或者中介機構能夠自律管理的;行政機關採用事後監督等方式能夠予以規范和約束的,可以不設定行政許可。

七、行政許可的公開原則是什麼?

答:公開是對行政行為的一項基本要求。其基本含義是政府行為除依法應當保密以外,應一律公開進行。公開主要包括兩點:第一是法規、政策公開。法規、規章、政策制定之前應廣泛徵求和充分聽取相對人的意見。行政法規、規章應一律在政府公報或其他公開刊物上公布。允許新聞媒介對有關政策法規予以公開公布。第二是行政行為要公開。(1)行政行為的標准、條件要公開,在辦公地點張貼或以其他形式公開,讓公共知曉。(2)行政行為的程序、手續公開。(3)某些涉及相對人重大權益的行政行為,應當採取公開的形式進行,允許公眾旁聽,甚至允許新聞記者采訪、報道。

八、行政許可的公平、公正原則是什麼?

答:公平、公正的基本精神是要求行政工作人員及其工作人員辦事公道,不徇私情,合理考慮相關因素;要求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平等對待相對人,即同樣情況,同樣對待;不同情況,不同對待;不因相對人的不同身份、民族、種族、性別或者不同宗教信仰而予以歧視。

九、行政許可的便民原則是什麼?

答:我國的國家性質、行政機關的性質決定了行政機關在執行職務過程中,要密切同人民群眾的聯系,方便人民群眾辦事。從法律的制度上解決行政許可環節過多、手續繁瑣、時限過長、「暗箱操作」等問題。主要要求有:一是除依法應當由申請人到行政機關辦公場所提出行政許可申請的外,申請人可以委託代理人提出行政許可申請。二是行政機關應當將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有關行政許可事項、依據、條件、數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錄和申請書示範文本等在辦公場所公示。三是行政許可需要行政機關內設的多個機構辦理的,應當確定一個機構統一受理行政許可申請,統一送達行政許可決定。實行「一個窗口」對外,防止多頭受理,多頭對外。四是依法應當由地方人民政府兩個以上部門分別實施的行政許可,本級人民政府可以確定由一個部門受理行政許可申請並轉告有關部門分別提出意見後統一辦理,或者組織有關部門聯合辦理、集中辦理。其目的是盡量減少「多頭審批」。五是省級人民政府經國務院批准,可以將幾個行政機關行使的行政許可權相對集中,由一個行政機關行使有關行政機關的行政許可權。這些都是方便人民群眾申請行政許可的重要措施。

十、行政許可的效率原則是什麼?

答:效率原則的基本含義是:行政機關在行使其職能時,要力爭以盡可能短的時間,盡可能少的人員,盡可能低的經濟耗費辦盡可能多的事,取得盡可能大的社會、經濟效益。其要求:一是嚴格程序,嚴守時效。二是機構設置要精幹,職權分工要明確。三是注重行政行為的成本。

⑥ 什麼是兩崗審批終結制

凡是涉及多環節多部門的審批事項,啟動聯席工作機制,共同核實一並審批後,報局長辦公會審批終結,避免多頭跑、長期等待的問題。

⑦ 什麼是三級代辦制度

「三級代辦」是指在各村建立一級代理網路,群眾有事直接找村級代理員,村級代理員辦不了的事交給鎮級代理員,鎮級代理員辦不了的事送到市級代理員辦理,逐步形成村級報送制、鎮級代理制和市級集中辦理制的「三級代辦」制度。

三辦制度的需要:

(一)迫切需求。

1999年以來,經過五輪清理,全市審批事項由原來1404項減少至349項,減幅達75%以上。同時,將審批方式創新與公共服務建設、電子政務建設有機結合,在理念上、制度上和方式上取得突破,成效顯著。但當前的審批制度仍存在一些制約因素,多頭審批和部分審批事項互為前置,一定程度制約了行政審批效率進一步提升;便民服務配套不足和大量紙質文檔在審批環節流轉,一定程度制約了網上審批效能進一步發揮;審批目錄管理不健全和部分非行政許可的存在,一定程度制約了審批事項進一步精簡。

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是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轉變政府職能的中心環節,是政府發揮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等職能作用的前提條件。「十二五」時期是我市加快建設適宜創業、適宜創新、適宜居住的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新型城市的關鍵時期,必須進一步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優化政務環境,充分激發全社會活力和創造力,全面推進率先加快轉型升級、建設幸福和美家園。

(二)指導思想。

堅持以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積極實施《珠江三角洲地區改革發展規劃綱要(2008-2020年)》,堅持改革創新、先行先試,按照「合法科學、規范效能、權責一致、重心下移、減少層次」要求,以加快建設服務型政府為主線,以深化改革為動力,以整合資源、提升政府管理效能為突破口,以法治政府特別是廉政建設為保障,把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與加強社會管理創新有機結合起來,規范健全集政務公開、行政審批、行政執法、公共服務、咨詢回復、效能監察等功能於一體的綜合政務服務體系,為建立實現科學發展的體制機制探索新路徑、提供新經驗。

(三)總體目標。

按照「屬地一窗收發、信息共享互認、一網流轉審批、部門高效協同、全程監督存檔」運作模式,通過行政審批方式系統化創新,到2015年,全市行政審批實現審批服務體系化、辦事窗口人性化、行政服務標准化、審批執法協同化、審批流轉無紙化、事項管理法制化,建立效率最快、成本最低、服務最全的
「六化三最」新模式。

(四)基本原則。

——便民高效。堅持以人為本,把實現好、維護好、發展好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作為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著眼點和落腳點,科學精減審批事項,優化審批流程,縮減審批環節,創新審批和服務方式。

——依法管理。堅持保留、設定、調整行政審批事項必須依照法定許可權和程序進行,加強動態跟蹤管理,努力使行政審批事項管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服務管理規范到位。

——簡政放權。堅持清理、取消、調整、下放行政審批和執法事項,積極穩妥向社會組織轉移部分社會管理服務職能,釋放發展空間,激發基層政府和社會組織活力。

——權責一致。堅持「誰審批誰負責、誰管理誰負責」,按照審批許可權與責任相統一的要求,建立健全市與鎮區、政府與中介相銜接的行政審批責任制。

——全面上網。凡具有行政審批業務的市屬各部門、向公眾提供公共服務的事業單位,原則上都要依託統一的在線平台進行上網集中辦理行政審批業務和提供公共服務。

⑧ 如何穩妥的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

(一)繼續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事項。適時組織開展行政審批事項集中清理工作。國務院各部門要按照合法、合理、效能、責任、監督的原則和該取消的一律取消、該調整的必須調整的要求,對現有的行政審批事項及其設立依據進行徹底清理,在此基礎上,准確把握合法與合理的關系,提出擬取消或調整的初步意見。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部際聯席會議在審核論證並經國務院相關部門確認的基礎上,將擬取消或調整的行政審批事項提請國務院審議,經批准後向社會公布。其中由法律設立的行政審批事項,按法定程序辦理。各省(區、市)要按照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原則和要求,結合本地區實際,認真組織實施本地區行政審批事項的清理、取消和調整工作。
(二)落實已取消、調整和保留的行政審批事項。各地區、各部門要認真落實國務院關於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事項的決定。要對照國務院決定取消和調整的審批事項,從審批部門、審批對象、審批依據和審批內容等方面分類做出處理,防止出現以備案、核准等名義進行變相審批。對保留的行政審批事項,要明確實施條件、審批程序和時限要求,完善各環節工作流程和管理規范,不得隨意擴大或縮小審批許可權。國務院各部門要加強對本系統的指導和監督,確保取消和調整的每一項審批事項落到實處。
(三)加強對行政審批事項的監督和管理。各有關部門要切實履行監管職能,對取消審批後仍需加強監管的事項,建立健全後續監管制度,制定配套措施,加強事中檢查和事後稽查,防止行政審批事項取消後出現監管職能"缺位"或"不到位"的現象。充分運用現代信息網路技術,對行政審批事項的受理、承辦、批准、辦結和告知等環節實行網上審批、網路全程監控,及時發現和糾正違規審批行為。總結推廣各地區、各部門實行網上審批和電子監察系統的經驗和做法,研究制訂規范網上審批和電子監察系統的指導性意見。加強行政審批服務中心管理,完善"一門受理、統籌協調、規范審批、限時辦結"的運作方式。
(四)建立健全行政審批相關制度。建立健全新設行政審批事項嚴格審核論證機制,有關部門對新設由國務院部門實施或在全國范圍內實施的行政審批事項,要充分聽取意見,嚴格審核把關。研究建立專家咨詢和民意徵集機制,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與人民群眾切身利益密切相關的審批事項,要進行聽證。完善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制度、重大行政許可決定備案制度、行政許可決定公示制度、行政許可聽證制度,以及行政許可的統一辦理、聯合辦理、集中辦理制度。嚴格規范行政審批收費行為,對向相對人收取費用的行政審批事項,要通過適當方式將收費依據、標准和程序予以公開。加強對咨詢機構的管理,規范其服務行為,禁止把指定機構的咨詢作為審批的必要條件。
當前,要重點抓好以下兩項工作:一是妥善調整國務院機構改革中涉及的行政審批事項。認真落實關於深化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的意見和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理順部門之間的審批職能定位,合理配置行政審批事項。協調機構改革中職能發生變化的有關部門做好審批事項的轉移和銜接工作,認真解決審批職能交叉、權責脫節和多頭審批等問題。二是編制並公布保留的行政審批事項目錄。認真實施行政許可法和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堅持公開、透明、規范的原則,對保留的行政審批事項的名稱、實施機關、設立依據等進行嚴格審核。已明確屬於企業登記前置審批,但不適應實際管理需要的事項,按法定程序向設定機關提出不再作為前置審批的建議;但尚未明確是否屬於前置審批的事項,如確有必要確定為前置審批的,按程序提出作為前置審批的建議。在此基礎上,分別編制行政審批事項目錄和企業登記前置審批事項目錄,經徵求有關部門意見並提請國務院審議批准後,及時向社會公布。各省(區、市)也要編制並公布由地方性法規和地方政府規章設定的行政審批事項目錄。

⑨ 公司費用報銷實行總經理"一支筆"的審批制度,從內部控制角度來看,有缺陷嗎

重要的,不是誰來審批,而是審批流程是否有制度規定?批准與否批准多少是否有標准?例外事項是否有規定?有也制度規定,是否嚴格執行?
總經理一支筆審批,好處是權力集中,規避多頭審批把關不嚴問題,缺陷也很大, 總經理很可能成為簽字機器,他的情緒好壞都會影響審批結果,他待人的親近程度影響審批難度。
理想的審批制度,應該是按重要性程度分級審批,按預算考核決定審批與否,按規章制度確認審批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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