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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執法督查專題報告

發布時間: 2021-03-14 02:35:41

㈠ 如何有效防範和降低稅收執法風險

(一)從制度機制層面來看,要著力加強四大體系建設

一是建立統籌高效的組織運行體系。從目前通行的稅收風險監控運行情況來看,普遍存在監控過於單一和滯後的問題。以監察法規和督審等部門的有限力量應對眾多執法人員、各個環節的執法行為,並開展有效的防範和監控是相當困難的。而通過計算機監控也有一定的局限性,目前計算機主要監控逾期辦理、應辦未辦等程序容易監控的點,並未全面涵蓋每項業務、各個環節的執法監控點,尤其信息系統無法對虛假信息加以識別,難以對執法行為中的風險開展深層次控制。同時,人工監控也有一定的局限性和滯後性。目前監察、法規和督審多是對稅收管理行為開展人工監督、事後檢查,並且多採用抽查形式,監控面窄、不深入,效果也不明顯。因此,建立統籌高效的稅收風險防範和控制組織體系尤為必要。當務之急是建立以稅收執法權控制為核心,以稅收行政管理權監督為重點的監督考核管理機制。建立稅收風險防控工作領導小組、稅收風險防控聯席會議制度,統籌負責,分工協作,讓監察和督查內審部門為防控機制建設的組織協調部門,法規和評估風控部門為具體實施部門,負責對稅收管理行為進行事前、事中、事後全方位和全過程的監控,以實現對稅收執法風險事前預警、過程監控、及時校偏糾錯。

二是建立完備的規范制度體系。首先,完善稅收法律體系。不斷提高稅收立法質量,提升稅收法律層級;減少規范性文件制定的隨意性,增強法律依據制定的穩定、統一。其次,加強制度建設。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和工作制度,使各項工作都能夠在制度的規范下運行,避免決策時拍腦袋、想當然或「一言堂」。同時,加強上下級溝通,實行雙向監督,既注意多向上級匯報,服從上級監督,也要注重發揚民主決策和接受群眾監督,切實做到下情上達、上情下達,決策科學民主,監督透明順暢。第三,要進一步理順稅收執法人員崗責體系。根據總局稅源專業化管理要求和稅收管理員制度及縣級稅務機關納稅服務規范,進一步細化基層執法人員崗位職責、理順工作流程和業務規范,明確執法人員在每一個執法環節中的權利和義務;全面推行政務公開,實行陽光辦稅,透明執法,將稅收執法權和管理權置於納稅人和社會公眾監督之下,讓權力在「陽光」和監督下運行。

三是建立多層次的防控方法體系。要建立健全多層次的內控方法體系。市局層面應作為風險防範和內控機制建設的統籌指揮,以及過程式控制制、結果運用的中樞。同時,各層級應具有相應的內控工作任務,保證內控目標與結果的一致性,建立事前預防、事中控制、事後化解的全方位監控機制。通過完善預警體系,不斷加強執法監督。首先,建立預警信息收集體系,拓寬信息渠道。對內,主要依託稅收征管信息系統、執法管理信息系統、風險管理平台以及紀檢監察、執法檢查、效能監察、內部審計等途徑獲取信息;對外,通過12366納稅服務熱線、舉報熱線和專欄、召開座談會、走訪納稅人等方式收集信息。同時,通過聘請特邀監察員、行風監督員,形成預警信息監控網路;其次,建立預警信息評價分析體系。對收集到的預警信息進行歸納梳理,設立預警評價指標,區分高、中、低風險和類別,如問題暴露頻率、問題類別及集中度、人員類別及集中度等。通過分析評價預警指標,對存在的問題進行定量和定性分析,判斷稅務人員的執法執紀以及廉潔自律情況;第三,建立預警信息運用體系。根據預警信息所反映的傾向性、苗頭性問題,及時採取防範措施,有針對性地加強稅收執法工作,將預防關口前移,防患於未然。

四是建立有效的責任追究體系。特別應在考核評議和過錯追究兩個環節,充分考慮和體現稅源專業化管理模式下新的稅收執法風險內部控制要求,完成崗責體系中稅收工作可量化指標的標准化設置,對不可量化工作要採取目標責任制。實施責任積分管理,建立責任柔性或彈性追究體系,突出內控的目的不是追究責任而是在於整改和促進工作。通過調整系數,開展縱向、橫向和動態性績效評價,全面真實反映稅收管理和執法水平。要完善稅收管理員和基層執法人員考評辦法,進一步細化考核考評機制,加大考核獎懲力度;要把稅收計劃管理、績效管理與依法治稅有機結合起來,適當弱化稅收收入考核,強化依法治稅考核,將考核重心由數量為主轉化為以質量為主;在考核方式上,改變單純事後考核辦法,建立事前預防機制、事中督查機制,強化過程監控。同時要建立稅收管理員和基層執法人員依法行政外部監督機制。通過聘請社會行風監督員、開展稅收執法人員述職述廉或引入第三方評價等活動,促使基層稅收執法人員切身感受到稅收執法風險的現實壓力。

(二)從基層實踐來看,要著力加強四大「網路」建設

一是提升稅收業務能力,打造「自身免疫網」。引導稅收執法人員牢固樹立終生學習理念,採取「個人充電」與「集體充電」相結合的方式,在堅持理想信念教育的同時,加強思想政治理論、稅收政策法規和稅收相關法律的學習培訓。按照「打鐵還需自身硬」的標准,堅持「政治過硬,作風優良」和「一崗多能」的原則,在注重提升幹部綜合素質和培養復合型人才能力的同時,提高自身免疫力和抵制誘惑能力,築牢「自身免疫網」。

二是提升監控管理能力,鑄造「風險監控網」。提升行業管理能力。根據轄區稅源情況,加強行業稅收管理。加強稅源分析比對,不定期組織召開稅源分析專題會,及時匯集稅源信息,有針對性地進行分析、預測和評估,完善管理措施。加強對零申報戶、稅負異常戶、納稅信用等級較低納稅戶管理監控、評估「號脈」,採取「解剖麻雀式」重點稽查,查深查透。積極開展稅收清查和聯防聯動,通過稅源管理、評估、稽查等部門相互協作配合,實現稅源管理、稅收分析、稅源監控、納稅評估和日常檢查各環節有序銜接,提高稅收管理質效。切實防止有稅不收、管理不到位等問題,積極鑄造「風險監控網路」。

三是增強公正執法社會認同,完善「社會協稅網」。一方面,加強對地方黨政部門領導的匯報溝通,化解行政干預,尋求理解支持;同時加大對納稅人誠信納稅的宣傳力度,進一步增強納稅人稅法遵從度,大力營造「誠信納稅、公正執法」的良好氛圍,普遍提高全社會的依法納稅水平,降低稅法遵從成本;另一方面,大力構建部門執法協作的協稅護稅網路。進一步建立健全內部的徵收、管理、服務、評估和稽查各部門的工作銜接機制,提高工作質效;密切與工商、國稅、財政、國土、房管、公安等外部經濟和社會管理部門的協調配合,建立聯席會式的協作機制,形成執法合力;建立群眾性協稅護稅組織體系,提高集貿市場、個體工商戶、私房出租等零散稅收的征管水平,最大限度減少稅收流失,通過建立完善「社會協稅網路」,努力將稅收執法風險降低到最低限度。

四是提升防腐抗變能力,築牢「病毒防護網」。強化教育引導,深入開展廉政警示教育,通過組織集中學習廉政法規、舉辦黨風廉政建設暨預防職務犯罪專題講座、開展黨紀政紀學習教育活動和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等各種有效形式,對幹部職工進行黨風廉政教育,同時著力加強內審督察和執法考核追究力度,築牢思想防線,加固制度防線,教育引導樹立以正確的法制觀念、認真的工作態度、堅定的責任意識、強烈的廉政紀律、熟練的業務技能從事稅收工作,增強拒腐防變意識和抵制誘惑能力,從內部築牢「病毒防護網路」,以在系統內形成不敢貪、不能貪和不願貪的廉潔從稅良好氛圍。

㈡ 稅收執法檢查規則的第三章 執法檢查的內容和形式

執法檢查的內容包括:?
(一)抽象行政行為是否符合國家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
1.檢查各級稅務機關制定或者與其他部門聯合制定的涉稅文件;
2.了解稅務機關以外的單位制定的涉稅文件。?
(二)具體行政行為是否符合國家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
1.執法主體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2.是否正確履行法定職責;?
3.是否正確適用國家稅收法律法規;?
4.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
5.是否公正、適當;?
6.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鑿;?
7.執法文書是否規范。?
(三)以前查處問題的糾正情況:?
1.上級稅務機關查處的有關問題;?
2.審計機關、財政機關依法查處的有關涉稅問題;?
3.其他部門依法督查、督辦及查處的有關涉稅問題。?
(四)檢查執法行為所依據的各種涉稅會議紀要、辦公紀要和其他相關資料。
(五)其他需要實施檢查的稅收執法問題。 全面執法檢查是指各級稅務機關在本轄區內按照統一的執法檢查方案,對涉及到的所有單位和部門的稅收執法行為所進行的廣泛、深入的檢查。
各級稅務機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定期組織開展全面執法檢查。? 專項執法檢查是指各級稅務機關在本轄區內對某一特定內容涉及到的執法行為所進行的檢查。?
專項執法檢查既可由法制工作機構提出,也可由有關業務部門提出;有關業務部門在提出專項執法檢查意向的同時,應送交較為詳細的執法檢查方案,由法制工作機構統一組織實施。 各級稅務機關應按照有重點、有順序、點面結合的原則,統籌安排執法檢查工作。?
各級稅務機關應每3至5年,通過各種檢查形式對本轄區內的所有執法單位或部門進行執法檢查。 實施執法檢查前應成立執法檢查組,人員不得少於2人。執法檢查組負責具體實施執法檢查工作。?
被檢查單位的工作人員或與被檢查單位有利害關系的人員不得參加對該單位的檢查。 各級稅務機關進行執法檢查,可採取下列檢查方式:?
(一)聽取被檢查單位執法情況匯報;
(二)調閱被檢查單位收發文簿、會議紀要和辦公紀要,檢查有關涉稅文件;
(三)查閱被檢查單位稅收執法卷宗、文書;?
(四)調閱有關電子文檔;?
(五)詢問被檢查單位執法人員有關情況;?
(六)必要時可延伸到相關納稅人和有關部門依法進行調查取證; ?
(七)其他方式。 執法檢查組檢查過程中應製作《稅收執法檢查工作底稿》。發現違規違法問題的,應寫明行為的內容、時間、情節、證據的名稱和出處等,並與被檢查單位或有關人員核對事實,由被檢查單位負責人及有關人員簽字認可;被檢查單位負責人或有關人員拒不簽字的,應記錄在案。?
檢查稅務抽象行政行為時,發現違法、違規問題要收集文件原件;對不能取得原件的,可以摘抄、復制、影印,但必須由被檢查單位註明原件的保管單位(或個人),並由被檢查單位有關負責人簽名蓋章。 執法檢查組實施檢查後,應及時將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匯總,向被檢查單位通報情況。?
被檢查單位或個人對通報可以進行陳述和申辯,並應提供陳述申辯的書面材料。 執法檢查組完成檢查後,應製作稅收執法檢查報告,內容包括:
(一)檢查的內容;?
(二)檢查的時間、方法、步驟;?
(三)檢查發現的問題;?
(四)檢查人員的擬處理意見;?
(五)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 執法檢查工作機構收到稅收執法檢查報告及其他證據材料後,應在10日內審理完畢。審理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充分,資料是否齊全;?
(二)適用的法律、法規、規章等是否正確;?
(三)擬定的處理建議是否適當。 對與國家稅法相抵觸的涉稅文件,按下列原則制發《稅收執法檢查處理決定書》。?
(一)對下級稅務機關制定的,責令停止執行,並糾正已經執行的行為;?
(二)對地方政府及其他部門制定的,同級稅務機關在停止執行的同時,向發文單位提出修改建議,並報告上級稅務機關。 對不符合稅法規定的具體行政行為,按下列原則制發《稅收執法檢查處理決定書》。?
(一)執法主體資格不合法的,對其執法行為依法予以撤銷;
(二)未履行法定職責的,依法責令限期做出行政行為; ?
(三)超越職權、濫用職權的,依法予以撤銷;?
(四)未正確適用國家稅法的,依法予以糾正或撤銷,或責令重新做出執法行為;?
(五)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依法予以糾正、撤銷或重新做出執法行為;?
(六)違反法定程序的,依法予以糾正或撤銷,或責令重新做出執法行為; ?
(七)顯失公平的,依法予以糾正或撤銷,或責令重新做出執法行為; 被檢查單位收到《稅收執法檢查處理決定書》後,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執行,並在執行完畢後10日內以書面形式向執法檢查工作機構報告執行結果,同時附送相關資料。?
(一)屬於抽象行政行為違法的,應將清理情況和清理結果專題上報執法檢查工作機構;?
(二)屬於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應將糾正、撤銷和重新做出執法行為的情況上報執法檢查工作機構;?
(三)執法檢查工作機構要求報送的其他文件和資料。 執法檢查工作結束後,執法檢查工作機構應做好執法檢查卷宗的立卷和歸檔工作。?
執法檢查檔案應做到資料齊全、分類清楚,便於質證和查閱。 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稅收執法檢查規則〉的通知》(國稅發〔2001〕131號)同時廢止。

㈢ 自治區國稅局黨組年初工作報告

近年來,在省、市局黨組和縣委、縣政府的堅強領導下,我局認真貫徹國稅工作會議和全縣經濟工作會議精神,牢記「為國聚財、為民收稅」的神聖使命,按照省、州局的安排部署,緊緊圍繞「服務科學發展、共建和諧稅收」的工作主題,狠抓組織收入,堅持依法治稅,夯實征管基礎,優化納稅服務,加強隊伍建設,保持了國稅工作持續健康發展。現將XXX基本情況及我局近年來的主要工作開展情況匯報如下,不足之處請批評指正!
一、XXX基本縣情及縣國稅局基本情況
XXX地處xx,全縣面積xx平方公里,總人口約xx萬,其中少數民族人口xxx,占總人口的xx%,全縣共有xx個鄉鎮,是一個以農業為主的人口大縣。
我局現有幹部職工xx人,平均年齡xx歲。其中男職工xx人,佔68%,女職工xxx人,佔32%;少數民族幹部職工xx人,佔34%;黨員幹部xx人,佔78.7%。大專以上學歷x人(其中本科xx人),占職工總人數的xx%。
我局現有xx個內設機構,xx個直屬機構,xx個事業單位,xx個稅務分局。轄區內共有納稅戶xx戶。其中,企業納稅人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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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增值稅一般納稅人xx戶);個體工商戶xx戶;「營改增」納稅人xx戶。支柱稅源主要是xx及車輛購置稅。
二、重點工作開展情況
(一)組織收入情況
近年來,我局始終突出組織收入這一中心任務,在抓早抓緊中謀好開局,抓實抓細中完善措施,扭住重點稅源、挖掘潛力稅源、緊盯新增稅源,統籌安排收入計劃,均衡收入進度,實現了稅收收入穩定增長。xx年組織入庫各項稅收xx萬元,占年度計劃任務xx萬元的101.74%,超收xx萬元。xx年共組織入庫各項稅收xx萬元,占年度計劃任務xx萬元的xx%,超收xx萬元。
(二)深入推進依法行政,大力規范稅收秩序
我局始終堅持把依法行政貫穿於稅收執法和行政管理的全過程,著力在規范執法行為、降低執法風險、探索稽查模式上實現創新突破。一是增強依法行政理念。健全工作規則和決策程序,推進以規范稅收執法行為向規范所有稅務行政行為的轉變。加強與縣法制辦的聯系協調,積極開展「依法行政示範單位」創建活動。二是加強「六五」普法工作。制訂了嚴格的學習培訓制度,確保培訓人員、培訓時間、培訓內容、考核檢查「四個到位」,保證普法教育取得實效,普法工作連續三年得到地方黨委政府的充分肯定。三是強化稅收執法監督。充分利用稅收執法管理信息系統和疑點信息平台開展核查,不斷提升稅收執法水平,有效應2
對執法風險。加強執法考核和執法督察,加大執法過錯行為的監控通報和責任追究,切實解決因責任心不強發生的過錯問題。四是切實加強稅務稽查。認真開展稅收專項檢查和區域稅收專項整治,持續抓好農產品等高風險行業、零負申報、低稅負企業和違規開具發票等方面的專項整治工作。
(三)全面落實稅收政策,服務經濟社會發展
一是增強服務發展意識。強化稅收政策解讀輔導,積極開展分類宣傳,進一步增強政策宣傳的針對性和實效性,切實提高企業應用稅收政策促進自身發展的能力。今年的稅法宣傳月期間,與州國稅局聯合在臨夏清真產業園區開展了「便民辦稅、請您監督」主題宣傳活動。在稅收宣傳月活動中,還組織開展了稅收服務志願者、送稅法進企業、進黨政機關、進學校等活動。二是全面落實稅收優惠政策。今年,共落實稅收優惠政策xx戶,減免稅額xx萬元,辦理出口退稅xx萬元。三是切實加強「營改增」工作。今年,我局積極著手實施郵政和電信業「營改增」試點工作。截止目前,已接手「營改增」企業共計xx戶,累計組織入庫稅款xx元。四是認真開展「同城通辦」業務。經過測試,在全縣范圍內實現了納稅申報、稅務登記、普通發票發售代開等一般涉稅業務的同城通辦。
(四)大力推進征管創新,不斷提升征管質效
一是夯實稅收征管基礎。加強與工商、地稅等部門的信息比2015年度區國稅局領導班子工作報告。
32015年度區國稅局領導班子工作報告。
對,定期開展日常納稅人戶籍檢查工作,減少漏征漏管戶。二是強化信息管稅,實施分行業、分稅種管理。逐步建立了各部門協同配合、梯次推進的涉稅信息分析機制,使外部信息在提高征管效能方面發揮了更大的作用。三是積極開展納稅評估。加強征管、稽查等部門的協作配合,注重第三方信息的分析運用,把納稅評估與專項檢查相結合,進一步完善納稅評估工作機制。
(五)持續優化納稅服務,有效增強納稅遵從
我局緊緊圍繞總局「三個三」落地要求,以切實提高納稅人滿意度和稅法遵從度為目的,進一步優化納稅服務。一是加強辦稅業務流程的學習培訓,切實提高辦稅效率。完善辦稅服務廳咨詢服務功能,及時解答納稅人涉稅問題,引導納稅人辦理涉稅事項。二是實行縣局領導值班制度和「共產黨員示範崗」制度,切實發揮領導幹部和黨員幹部的模範帶頭作用。三是辦稅廳實行A、B角互補制度,切實解決納稅人「跑空路」現象。四是合理安排辦稅窗口。在辦稅高峰時,辦稅廳工作人員放棄中午休息時間、加班加點辦理涉稅事宜,對下崗再就業、殘疾人納稅人等弱勢群體辦理涉稅事宜給予優先辦理。五是加強納稅信用等級評定管理工作,對不同等級的納稅人實行分級管理。2015年度區國稅局領導班子工作報告。
(六)狠抓信息化建設,不斷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
一是強化軟硬體管理。對設備進行定期維護和保養,積極配合省、州局完成線路改造工作,移動、電信網路分別升級為xx4
專線,升級後各系統運行速度明顯加快,縮短了業務辦理時間。二是提升業務能力。定期組織辦稅人員學習管理系統操作培訓,進一步熟悉業務操作的環節和流程,壓縮辦稅時間。三是加強網站建設。安排專人實時更新網站內容,按照政務公開的相關要求,及時公開國稅信息、國稅動態,公布最新稅收優惠政策,方便納稅人的同時廣泛接受社會監督。嚴格管理移動存貯介質使用,切實消除網路安全隱患。四是充分利用12366簡訊平台。向納稅人廣泛宣傳稅收法律法規及涉稅事宜辦理,保障納稅人合法權益,受到納稅人好評。
(七)「三項建設」基本情況
根據省、州局「三項建設」具體要求,縣局黨組高度重視,及時制定了「三項建設」工作實施方案,成員按照各自分工抓落實,層層傳導壓力,落實工作責任,推進了「三項建設」工作的深入開展。一是能力建設方面。縣局建立了網路閱覽室,為幹部職工網上學習、查閱資料提供了方便。由分管業務領導擔任老師,對稅務登記、發票開具、納稅申報、認證報稅等方面進行了授課,增強了學習的針對性和實效性,使每個幹部職工特別是年輕幹部進一步熟悉業務操作,以此推進幹部職工能力建設。二是作風建設方面。緊密結合黨的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通過認真學習中央「八項規定」、省局明察暗訪情況通報,加強政治理論學習,深入查擺問題,切實整改落實,通過建章立制,使作風建設長效

㈣ 稅收執法監督的形式

稅收執法監督源於國家法律監督,主要包括兩個方面:一是稅務系統外部監督,主要指有關國家機關、社會組織和公民對各種稅收法律活動的合法性所進行的監察、督促和督導;二是稅務系統內部監督,主要指上級稅務機關對下級稅務機關的稅收執法活動所進行的監控、檢查和調整,也包括同級監督。各級稅務機關必須高度重視並採取切實有效的措施,做好執法監督工作。
一、稅收執法的外部監督
1.國家權力機關的監督。這是指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對稅收法律活動所進行的監督。這種監督的內容主要包括法律監督和工作監督。法律監督主要是對稅務機關貫徹執行國家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檢查、調查或評議,對稅務機關的行政規章、規范性文件進行審查或備案,督促稅務機關全面貫徹落實國家法律法規,撤消稅務機關的違規「立法」行為。工作監督主要是深入稅收征管一線,聽取和審議稅務機關的工作匯報,或向稅務機關提出涉稅質詢案。各級稅務機關應為國家權力機關實施有效監督創造條件。
2.行政監察機關的監督。主要是國家行政監察機關,對各級稅務機關及稅務人員執行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和決定、命令的情況,以及違法違紀行為所進行的監察。稅務機關對行政監察機關發現的稅務行政違法違紀行為,要嚴格按照國家法紀規定予以處理。
3.國家審計機關的監督。審計監督是國家審計機關根據有關經濟資料和國家法律、法規,對稅務機關的財務收支活動、遵守財經法紀情況所進行的審核和檢查活動。各級稅務機關應認真學習審計方法、審計方式和審計報告,徹底糾正審計中所發現的問題。
4.檢察機關的監督。這是指檢察機關通過對稅務機關和稅務人員的行政執法活動進行監督,發現並制裁各類稅務職務犯罪行為。稅務機關除積極配合檢察機關預防並打擊貪污、受賄等以稅謀私之類的犯罪行為外,更應該注重對失職、瀆職犯罪的防範與打擊。
5.審判機關的監督。主要是人民法院通過行政訴訟,對稅務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所進行的審查活動。各級稅務機關應從稅務行政訴訟敗訴案件中吸取教訓,改進稅務行政執法活動,提高稅收執法質量。
6.各級黨委、政府的領導監督。主要是通過黨的各級紀律檢查機關、各級政法委員會和各級政府法制工作機構等部門,對稅務機關貫徹黨和國家方針政策的監督,保障政令暢通,防止各級幹部特別是領導幹部濫用權力。
7.各種社會監督。主要包括各種社會組織和人民團體的監督、社會輿論的監督、人民群眾的監督。這種監督具有反應速度快、傳播范圍廣、影響大等特點,對促進稅務機關依法行政作用巨大。各級稅務機關應該一如既往地重視、研究、運用各種社會監督,加強廉政建設,提高行政效率,樹立良好的執法形象。
二、稅收執法的內部監督
隨著外部監督的加強,各級稅務機關對內部執法監督日益重視,實行了諸如規范性文件會簽制度、重大稅務案件審理制度、執法檢查制度、行政聽證制度、行政復議制度等內部監督制度,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監督機制還不夠健全,在監督主體、監督權力、監督客體、監督內容、監督形式等方面還有許多問題亟待研究、完善。
1.監督主體。即由誰來實施同級稅收執法監督,執法監督機構應具備什麼樣的資格。從重大稅務案件審理制度、執法檢查制度、行政聽證制度看,由負責稅收法制工作的機構實施稅收執法監督。但是,許多地市級稅務機關至今沒有專門的法制機構,縣級稅務機關一律不設法制機構,由其他職能機構代行執法監督等職責,這樣難免被代行機構的「正業」所淹沒。縣級稅務機關不設稅收法制機構,違背了執法規范、執法監督、執法救濟的主要任務就在縣級稅務機關的事實。因此,完善地市以下稅務機關稅收法制機構設置,充實骨幹人才,是適應稅收法制工作要求的必由之路。
2.監督權力。這是涉及執法監督做到什麼程度的問題。一定的執法監督權,對於有效開展執法監督,以權力制約權力,防止權力濫用,實現執法監督的目的具有重要意義。如果沒有相應的執法監督權,執法監督就形同虛設,不能發揮其應有的作用。因此,在確立稅收法制機構執法監督主體資格的同時,應賦予其相應的權力。
3.監督內容。監督內容是監督客體的執法行為的合法性和恰當性。執法監督的首要內容是執法行為的合法性,應主要從執法主體資格、執法許可權、執法目的、執法證據、執法程序、適用法律法規六個方面去審核。其次是審查執法行為的恰當性,主要是針對稅務行政自由裁量權的行使有無畸輕畸重現象,有無執法惡意,有無故意放縱,有無隨意放棄執法權力。
4.監督程序。即執法監督按照什麼時間、步驟、順序和形式進行。這實際是執法監督如何啟動的問題。執法監督的形式目前主要有以下幾種:稅收規范性文件會簽備案、重大稅務案件審理、執法檢查、行政聽證、行政復議等。其中,行政聽證、行政復議是法定形式,其他形式是稅務系統制度性規定。規范性文件會簽備案制度應在報送時間、報送步驟、報送責任、會簽形式和簽署責任等方面進一步規范。重大稅務案件審理制度應從提高審理效率和質量的角度出發,作出更具有操作性的規定。執法檢查是執法監督日常化的重要形式,要堅持日常化、隨時化,要定期檢查與不定期抽查相結合,及時發現問題,及時糾正問題,最大限度地減少問題的積累。
外部監督和內部監督是相輔相成、相互促進的。外部監督是促進內部監督的強化劑,是促進稅收規范執法不可或缺的條件。加強日常化的內部監督,是積極配合外部監督的重要方式,是自我規范執法行為的有效方法。

㈤ 稅收執法督察規則的介紹

《稅收抄執法督察規則》經2013年1月25日國家稅務總局第1次局務會議審議通過,2013年2月25日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9號公布。該《規則》分總則、執法督察的組織管理、執法督察的內容和形式、執法督察實施程序、責任追究及獎懲、附則6章55條,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稅收執法檢查規則〉的通知》(國稅發〔2004〕126號)予以廢止。

㈥ 稅收執法督察規則的稅收執法督察規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稅收執法督察工作,促進稅務機關依法行政,保證稅收法律、行政法規和稅收政策的貫徹實施,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防範和化解稅收執法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各級稅務機關開展稅收執法督察工作,適用本規則。
第三條 本規則所稱稅收執法督察(以下簡稱執法督察),是指縣以上(含縣)各級稅務機關對本級稅務機關內設機構、直屬機構、派出機構或者下級稅務機關的稅收執法行為實施檢查和處理的行政監督。
第四條 執法督察應當服從和服務於稅收中心工作,堅持依法督察,客觀公正,實事求是。
第五條 被督察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當自覺接受和配合執法督察。 第六條 各級稅務機關督察內審部門或者承擔稅收執法監督檢查職責的部門(以下簡稱督察內審部門),代表本級稅務機關組織開展執法督察工作,履行以下職責:
(一)依據上級稅務機關執法督察工作制度和計劃,制定本級稅務機關執法督察工作制度和計劃;
(二)組織實施執法督察,向本級稅務機關提交稅收執法督察報告,並製作《稅收執法督察處理決定書》、《稅收執法督察處理意見書》或者《稅收執法督察結論書》;
(三)組織實施稅務系統稅收執法責任制工作,牽頭推行稅收執法責任制考核信息系統,實施執法疑點信息分析監控;
(四)督辦執法督察所發現問題的整改和責任追究;
(五)配合外部監督部門對稅務機關開展監督檢查工作;
(六)向本級和上級稅務機關報告執法督察工作情況;
(七)通報執法督察工作情況和執法督察結果;
(八)指導、監督和考核下級稅務機關執法督察工作;
(九)其他相關工作。
第七條 執法督察實行統籌規劃,歸口管理。督察內審部門負責執法督察工作的具體組織、協調和落實。稅務機關內部相關部門應當樹立全局觀念,積極參與、支持和配合執法督察工作。
各級稅務機關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將執法督察與其他具有監督性質的工作協同開展。
第八條 各級稅務機關應當統一安排專門的執法督察工作經費,根據年度執法督察工作計劃和具體執法督察工作的開展情況,做好經費預算,並保障經費的正確合理使用。
第九條 上級稅務機關對執法督察事項可以直接進行督察,也可以授權或者指定下級稅務機關進行督察。
第十條 上級稅務機關認為下級稅務機關作出的執法督察結論不適當的,可以責成下級稅務機關予以變更或者撤銷,必要時也可以直接作出變更或者撤銷的決定。
第十一條 各級稅務機關可以採取復查、抽查等方式,對執法督察人員在執法督察工作中履行職責、遵守紀律、廉潔自律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二條 各級稅務機關應當建立稅收執法督察人才庫,為執法督察儲備人才。根據執法督察工作需要,確定執法督察人才庫人員基數,實行動態管理,定期組織業務培訓。下級稅務機關應當向上級稅務機關執法督察人才庫輸送人才。
第十三條 執法督察可以由督察內審部門人員獨立完成,也可以抽調本級和下級稅務機關稅務人員實施,優先抽調執法督察人才庫成員參加。相關單位和部門應當予以配合。 第十四條 執法督察的內容包括:
(一)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執行情況;
(二)國務院和上級稅務機關有關稅收工作重要決策、部署的貫徹落實情況;
(三)稅務機關制定或者與其他部門聯合制定的涉稅文件,以及稅務機關以外的單位制定的涉稅文件的合法性;
(四)外部監督部門依法查處或者督查、督辦的稅收執法事項;
(五)上級機關交辦、有關部門轉辦的稅收執法事項;
(六)執法督察所發現問題的整改和責任追究情況;
(七)其他需要實施執法督察的稅收執法事項。
第十五條 執法督察可以通過全面執法督察、重點執法督察、專項執法督察和專案執法督察等形式開展。
第十六條 全面執法督察是指稅務機關對本級和下級稅務機關的稅收執法行為進行的廣泛、系統的監督檢查。
第十七條 重點執法督察是指稅務機關對本級和下級稅務機關某些重點方面、重點環節、重點行業的稅收執法行為所進行的監督檢查。
第十八條 專項執法督察是指稅務機關對本級和下級稅務機關某項特定內容涉及到的稅收執法行為進行的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 專案執法督察是指稅務機關對上級機關交辦、有關部門轉辦的特定稅收執法事項,以及通過信訪、舉報、媒體等途徑反映的重大稅收執法問題所涉及到的本級和下級稅務機關的稅收執法行為進行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條 各級稅務機關應當積極運用信息化手段,對與稅收執法活動有關的各類信息系統執法數據進行分析、篩選、監控和提示,為各種形式的執法督察提供線索。 第二十一條 執法督察工作要有計劃、有組織、有步驟地開展,主要包括准備、實施、處理、整改、總結等階段,根據工作需要可以進行復查。
第二十二條 督察內審部門應當科學、合理制定年度執法督察工作計劃,報本級稅務機關批准後統一部署實施。
未納入年度執法督察工作計劃的專案執法督察和其他特殊情況下需要啟動的執法督察,應當在實施前報本級稅務機關批准。
第二十三條 實施執法督察前,督察內審部門應當根據執法督察的對象和內容,制定包括組織領導、工作要求和執法督察的時限、重點、方法、步驟等內容的執法督察方案。
第二十四條 實施執法督察的稅務機關應當成立執法督察組,負責具體實施執法督察。執法督察組人員不得少於2人,並實行組長負責制。
執法督察組組長應當對執法督察的總體質量負責。當執法督察組組長對被督察單位有關稅收執法事項的意見與其他組員的意見不一致時,應當在稅收執法督察報告中進行說明。
第二十五條 實施執法督察的稅務機關應當根據執法督察的對象和內容對執法督察組人員進行查前培訓,保證執法督察效率和質量。
第二十六條 實施執法督察,應當提前3個工作日向被督察單位下發稅收執法督察通知,告知執法督察的時間、內容、方式,需要准備的資料,配合工作的要求等。被督察單位應當將稅收執法督察通知在本單位范圍內予以公布。
專案執法督察和其他特殊情況下,可以不予提前通知和公布。
第二十七條 執法督察可以採取下列工作方式:
(一)聽取被督察單位稅收執法情況匯報;
(二)調閱被督察單位收發文簿、會議紀要、涉稅文件、稅收執法卷宗和文書,以及其他相關資料;
(三)查閱、調取與稅收執法活動有關的各類信息系統電子文檔和數據;
(四)與被督察單位有關人員談話,了解有關情況;
(五)特殊情況下需要到相關納稅人和有關單位了解情況或者取證時,應當按照法律規定的許可權進行,並商請主管稅務機關予以配合;
(六)其他方式。
第二十八條 執法督察中,被督察單位應當及時提供相關資料,以及與稅收執法活動有關的各類信息系統所有數據查詢許可權。被督察單位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所提供的稅收執法資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負責。
第二十九條 實施執法督察應當製作《稅收執法督察工作底稿》。
發現稅收執法行為存在違法、違規問題的,應當收集相關證據材料,在工作底稿上寫明行為的內容、時間、情節、證據的名稱和出處,以及違法、違規的文件依據等,由被督察單位蓋章或者由有關人員簽字。拒不蓋章或者拒不簽字的,應當說明理由,記錄在案。
收集證據材料時無法取得原件的,應當通過復印、照相、攝像、掃描、錄音等手段提取或者復制有關資料,由原件保存單位或者個人在復製件上註明「與原件核對無誤,原件存於我處」,並由有關人員簽字。原件由單位保存的,還應當由該單位蓋章。
第三十條 執法督察組實施執法督察後,應當及時將發現的問題匯總,並向被督察單位反饋情況。
被督察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對反饋的情況進行陳述和申辯,並提供陳述申辯的書面材料。
第三十一條 執法督察組實施執法督察後,應當起草稅收執法督察報告,內容包括:
(一)執法督察的時間、內容、方法、步驟;
(二)被督察單位稅收執法的基本情況;
(三)執法督察發現的具體問題,認定被督察單位存在違法、違規問題的基本事實和法律依據;
(四)對發現問題的擬處理意見;
(五)加強稅收執法監督管理的建議;
(六)執法督察組認為應當報告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二條 執法督察組實施執法督察後,應當將稅收執法督察報告、工作底稿、證據材料、陳述申辯資料以及與執法督察情況有關的其他資料進行整理,提交督察內審部門。
第三十三條 督察內審部門收到稅收執法督察報告和其他證據材料後,應當對以下內容進行審理:
(一)執法督察程序是否符合規定;
(二)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資料是否齊全;
(三)適用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和有關政策等是否正確;
(四)對被督察單位的評價是否准確,擬定的意見、建議等是否適當。
第三十四條 督察內審部門在審理中發現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資料不全的,應當通知執法督察組對證據予以補正,也可以重新組織人員進行核實、檢查。
第三十五條 督察內審部門在審理中對適用稅收法律、行政法規和稅收政策有疑義的問題,以及涉嫌違規的涉稅文件,應當書面徵求本級稅務機關法規部門和業務主管部門意見,也可以提交本級稅務機關集體研究,並做好會議記錄;本級稅務機關無法或者無權確定的,應當請示上級稅務機關或者請有權機關解釋或者確定。
第三十六條 督察內審部門根據審理結果修訂稅收執法督察報告,送被督察單位徵求意見。被督察單位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提出書面反饋意見。在限期內未提出書面意見的,視同無異議。
督察內審部門應當對被督察單位提出的意見進行研究,對稅收執法督察報告作必要修訂,連同被督察單位的書面反饋意見一並報送本級稅務機關審定。
第三十七條 督察內審部門根據本級稅務機關審定的稅收執法督察報告製作《稅收執法督察處理決定書》、《稅收執法督察處理意見書》或者《稅收執法督察結論書》,經本級稅務機關審批後下達被督察單位。
《稅收執法督察處理決定書》適用於對被督察單位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和稅收政策的行為進行處理。
《稅收執法督察處理意見書》適用於對被督察單位提出自行糾正的事項和改進工作的建議。
《稅收執法督察結論書》適用於對未發現違法、違規問題的被督察單位作出評價。
受本級稅務機關委託,執法督察組組長可以就執法督察結果與被督察單位主要負責人或者有關人員進行談話。
第三十八條 對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上級稅收規范性文件的涉稅文件,按下列原則作出執法督察決定:
(一)對下級稅務機關制定,或者下級稅務機關與其他部門聯合制定的,責令停止執行,並予以糾正;
(二)對本級稅務機關制定的,應當停止執行並提出修改建議;
(三)對地方政府和其他部門制定的,同級稅務機關應當停止執行,向發文單位提出修改建議,並報告上級稅務機關。
第三十九條 除第三十八條規定外,對其他不符合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上級稅收規范性文件的稅收執法行為,按下列原則作出執法督察處理決定:
(一)執法主體資格不合法的,依法予以撤銷;
(二)未履行法定職責的,責令限期履行法定職責;
(三)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依法予以撤銷,並可以責令重新作出執法行為;
(四)未正確適用法律依據的,依法予以變更或者撤銷,並可以責令重新作出執法行為;
(五)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依法予以變更或者撤銷,並可以責令重新作出執法行為;
(六)超越職權或者濫用職權的,依法予以撤銷;
(七)其他不符合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上級稅收規范性文件的,依法予以變更或者撤銷,並可以責令重新作出執法行為。
第四十條 被督察單位收到《稅收執法督察處理決定書》和《稅收執法督察處理意見書》後,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執行,並以書面形式向實施執法督察的稅務機關報告下列執行結果:
(一)對違法、違規涉稅文件的清理情況和清理結果;
(二)對違法、違規的稅收執法行為予以變更、撤銷和重新作出執法行為的情況;
(三)對有關責任人的責任追究情況;
(四)要求報送的其他文件和資料。
第四十一條 被督察單位對執法督察處理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在規定的期限內向實施執法督察的稅務機關提出復核申請。實施執法督察的稅務機關應當進行復核,並作出答復。
第四十二條 實施執法督察的稅務機關應當在本單位范圍內對執法督察結果和執法督察工作情況予以通報。
執法督察事項應當保密的,可以不予通報。
第四十三條 各級稅務機關應當建立執法督察結果報告制度。
督察內審部門應當對執法督察所發現的問題進行歸納和分析,提出完善制度、加強管理等工作建議,向本級稅務機關專題報告,並作為有關業務部門的工作參考。
發現稅收政策或者稅收征管制度存在問題的,各級稅務機關應當及時向上級稅務機關報告。
第四十四條 各級稅務機關每年應當在規定時間內,向上級稅務機關報送年度執法督察工作總結和報表等相關材料。
第四十五條 督察內審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做好執法督察工作資料的立卷和歸檔工作。
執法督察檔案應當做到資料齊全、分類清楚,便於質證和查閱。 第四十六條 執法督察中發現稅收執法行為存在違法、違規問題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和管理許可權,對有關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予以責任追究。
第四十七條 執法督察中發現納稅人的稅收違法行為,實施執法督察的稅務機關應當責令主管稅務機關調查處理;情節嚴重的,移交稽查部門處理。
第四十八條 執法督察中,被督察單位不如實提供相關資料和查詢許可權,或者無正當理由拒絕、拖延、阻撓執法督察的,由實施執法督察的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對有關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予以責任追究。
第四十九條 被督察單位未按照《稅收執法督察處理決定書》和《稅收執法督察處理意見書》的要求執行,由實施執法督察的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並對其主要負責人和有關責任人予以責任追究。
第五十條 執法督察結果及其整改落實情況應當作為各級稅務機關考核的重要內容。
各級稅務機關應當對執法規范、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並予以通報,同時將其先進經驗進行推廣。存在重大執法問題的單位、部門及其主要負責人和有關責任人,不得參加先進評選。
第五十一條 對執法督察人員在執法督察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或者違反廉政建設有關規定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追究其責任。
第五十二條 對在執法督察工作中業績突出的執法督察人員,各級稅務機關應當給予表揚和獎勵,並將其業績作為在優秀公務員等先進評選活動中的重要依據。 第五十三條 本規則相關文書式樣,由國家稅務總局另行規定。
第五十四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可以依據本規則,結合本地區的具體情況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五十五條 本規則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稅收執法檢查規則〉的通知》(國稅發〔2004〕126號)同時廢止。

㈦ 立項督查報告

加快行政體制改革,促進政府管理創新的基本措施
1、推進政府職能的轉換。推進行政層次和行政機構改革,政府首先要明確自己的身份:一是公共產品和公共服務的提供者(當然提供公共產品並不等於自己去生產);二是良好社會環境的創造者,「人民創造財富,政府創造環境」;三是人民群眾公共利益的維護者,而不應該受某些利益集團的左右。在這個前提下,改革和完善政府職能要突出理順「四個關系」:理順政府與企業的關系;理順政府與市場的關系;理順政府與事業單位的關系;理順政府與社會中介組織的關系。要明晰政府邊界,凡應由企業、市場、社會組織決策的事情應嚴格由他們決策,政府不應「越俎代庖」。
凡是應該由政府承擔的事情,政府責無旁貸,不能「缺位」。針對當前政府工作存在的「錯位」現象,要強調由「經濟管制型」轉變為「公共服務型」,即轉到為市場主體服務和創造良好的市場環境上來。各級政府要有意識地做到不幹預微觀經濟活動,不包辦企業決策,不代替企業招商引資。同時,按照精簡、統一、效能的精神,探索新的行政管理體制架構,以解決層次、層級過多的問題,推進行政審批制改革取得實質性進展,根據政府與事業單位分開的原則,穩步推進社會事業領域的體制改革。
2、推進與行政管理相關的宏觀管理體制改革。在推進行政管理體制改革中,不可避免地會涉及到與之相關的宏觀管理體制,如財政稅收改革、政府投資體制改革等。在財政體制改革方面,根據打造公共服務型政府的要求,應建立、健全公共財政體制。按照「財權和事權相對稱」的原則,科學界定中央政府與地方各級政府之間的財政責權。
3、倡導政府文明。建設有中國特色的現代政府文明,必須以馬克思主義基本理論為指導,不斷更新政府管理思想,突出時代意識、民族特色、社會價值,建立社會成員參與監督行政決策和管理的機制,建設廉潔、高效、民主、法制、公平、正義為核心內容的現代行政文化。
4重構行政道德。行政道德主要體現在行政主體的修養和道德行為上,體現在行政人員在行政活動中對職業道德、基本道德范疇的認識、觀念和態度上。重構社會主義行政道德,必須弘揚傳統行政道德體系中的精華,積極借鑒吸收外國行政道德中適合中國國情的有益成分,建立高效從政、一心為政的道德規范並貫穿於全部行政活動中。就是要擺正行政人員與公眾的道德關系,陶冶行政人員道德情操,鍛煉行政人員的毅力,樹立行政人員公正、社會至上、勇於負責的強烈責任感。
5、重視行政價值。價值觀是世界觀的核心,是驅使人們行為的內部動力。行政價值觀則是價值在行政領域的具體化,它從根本上決定了行政活動的基本走向。以「為民」、「做事」為目標的行政價值觀,必然引導形成開拓進取、奮發向上的行政作風;而官僚行政、保守行政、渙散行政,導致行政價值觀念混亂,制約著人民對政府的信任。

為進一步加強機關效能建設,切實增強公僕意識,嚴格機關管理,轉變幹部作風,提高服務水平,提高辦事效率,充分發揮機關在全市工商系統的表率和帶頭作用。結合市局實際,現提出以下機關效能建設實施意見。
一、指導思想和工作目標
機關效能建設要堅持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以服務發展為「第一要務」,以人民群眾滿意為「第一標准」,以提高機關效能為根本目的,立足「依法、快速、便民、優質」的服務原則,牢固樹立執法為民的思想觀念,建立健全機關效能建設的激勵、評價和監督機制,真正把機關效能建設落實到工商行政管理各項具體工作中去,努力建設素質一流、效能一流、業績一流的學習型、服務型、創新型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樹立為民、務實、文明、高效的工商行政管理新形象,為促進我市經濟發展再做新貢獻。
二、機關效能建設的具體措施
(一)以牢固樹立執法為民觀念為核心,開展「清廉、務實、為民」系列教育活動。各單位在深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學習教育活動中,要把「清廉、務實、為民」的思想教育貫穿始終,將權為民所用、情為民所系、利為民所謀作為工商執法的基本理念;要認真開展「清廉、務實、為民」大討論,有針對性地開展幹部思想作風整訓;要深化開展向徐銳同志學習活動,以身邊的典型教育人、鼓舞人、引導人、激勵人;要積極開展幹部職業道德教育,引導系統幹部誠實守信、規范執法、信守承諾、愛崗敬業;要扎實開展警示教育活動,以典型案例教育和警醒幹部,認真執行禁令和若干紀律規定。市局機關重點做好為基層服務工作,嚴格控制會議次數和規模,精簡文件,減少檢查、評比,切實減輕基層負擔。各科室每年要有一定時間深入基層調研,對工作中的重點、難點、熱點問題進行解剖,真正做到「了解基層、尊重基層、服務基層」。
(二)以抓好系統幹部教育培訓為重點,切實提高幹部履行崗位職責能力。要以貫徹實施《憲法修正案》、《行政許可法》和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草案)》為契機,認真落實《全省工商系統十五教育培訓規劃》和市局《2004年幹部培訓計劃》,強化法律法規的學習和崗位培訓,切實增強依法行政能力;要結合開展「學習徐銳精神,爭當人民滿意的紅盾衛士」活動,形成人人學習業務,個個爭創佳績的良好氛圍;要以創建學習型機關為載體,建立區域網網路教育平台,在全系統形成以素質教育為根本,以崗位資格培訓為重點,以在職參加社會教育和本單位學習為主渠道,以自我學習為主要形式的終身學習教育體系,以人為本,全面提升幹部隊伍的綜合素質。
(三)以加快效能機制建設為手段,促進機關效能建設的規范化、制度化。
l、政務公開制。在辦公樓大廳醒目處懸掛各科(室)位置示意圖;機關工作人員按規定著裝上崗,並佩戴貼有本人相片及註明姓名、職務的胸卡;機關各科室、各辦事大廳要將機構職責、辦事依據、辦事流程、辦事時限、辦事要求、負責人和承辦人的姓名以及辦事結果上網上牆,承辦人要一次性告知辦事的有關政策法規依據、辦事程序和所需的全部書面材料,有條件的可在網上宣傳或印製辦事指南之類的宣傳冊,供辦事人員查閱。
2、服務承諾制。按照「能簡則簡,能快則快」的原則,快辦事、辦好事。凡法律、法規、規章及上級部門對有關管理事項有明確規定辦理時限的,必須嚴格執行;凡已在服務承諾制中承諾的辦結時限,必須嚴格兌現;提倡「來了就辦,辦好就走」、「來了放下,辦好來拿」;重點企業和重大招商項目,實行「說了就辦,辦好送去」,主動上門服務。上級機關和領導交辦的工作要堅決執行,限時辦理;向下級部署工作、下級請示事項或部門之間會簽文件徵求意見等,必須有明確的時限要求。機關工作人員對組織交辦的工作事項,要在規定的時限內辦結並保證辦理的質量,嚴禁推諉拖拉。
3、值班考勤制。機關建立值班負責制,明確值班領導、值班科室和值班職責。值班工作人員要到崗盡責,接待群眾辦事或來訪要使用文明、規范用語,熱情接待,耐心聽講,主動服務,做好登記。值班人員或第一個接待人員即為首辦人員,實行首辦負責,凡屬能直接解答的問題要耐心解釋,能直接處理的應直接處理,需到相關領導和科室辦理的要積極主動聯系,重大事項要及時報告領導。因工作人員不在崗須提供預約服務的,要登記好預約人姓名、單位、地址、聯系電話、預約時間、要求辦理事項,並及時轉交負責辦理的責任科室及責任人。同時,值班人員要認真履行考勤職責,上班實行簽到制度,出勤情況每星期公布一次,辦公室每月匯總並通報一次,考勤情況與年終獎懲掛鉤。
4、超時默認制。因具體承辦部門或承辦人在正式受理期間,沒有在限定的時間內告知申請單位(人)辦理結果,申請單位(人)可視為默認同意。申請單位(人)可向辦理單位的業務主管機構或監察部門報告,經核實確定後,責成承辦部門辦理核准手續,由此造成的行政責任不得實施行政處罰,對具體承辦部門或承辦人要進行過錯追究。因核准事項所限定的核准條件有不明確或不確定,在請示上級部門期間而超出限定的核准時間時,承辦部門可書面向申請單位(人)告知原因,做暫不受理核准處理。系統內上級對下級的請示事項,除法規規定或需集體研究的重大事項外,應在7日內答復,超時不答復視為默認。
5、過錯追究制。嚴格按照《襄樊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統行政過錯行為處理規定(試行)》的規定,對違反政務管理的行為、違反行政許可管理的行為、違反行政處罰規定的行為、違反行政徵收規定的行為、違反採取行政強制措施規定的行為、違反行政裁決規定的行為、違反廉潔從政規定的行為和違反其它管理規定的行為,實施行政過錯行為責任追究,杜絕違規執法、不廉潔執法、行政不作為等現象的發生。
6、績效考評制。效能機關的考評堅持效能機關建設領導小組統一領導,成員科室各負其責的原則,值班考勤由辦公室負責,佩戴胸卡由黨辦負責,告誡由人教科負責,行政過錯行為按職責分工由監察室和有關職能機構負責,違犯紀律的由監察部門負責。採取日常抽查考評、季度考評、年終考評相結合的方法,每季度的最後一個月月末召開局長辦公會,聽取市局機關績效考評領導小組成員單位的考評情況匯報,審定考評結果。考評結果列入年終目標責任制考核的內容之一,作為幹部考評的重要內容。對違反規定機關人員,視情況分別給予相應處理。對執行各項制度好的處(室)或個人給予相應榮譽和獎勵。
(四)以強化監督檢查為保障,確保機關效能建設落到實處。
市局已建有行政效能投訴舉報中心(設在局監察室),設有效能建設投訴舉報電話(3241954),直接受理社會各界對機關效能問題的投訴。在此基礎上,要充分發揮市局稽查大隊的幹部形象督查作用,採取專項檢查、明察暗訪、民意測驗和要案回訪等形式,開展工作作風及為民服務意識的督察,將督察工作貫穿於工作的事前、事中、事後,提高各部門的行政效能。同時,充分發揮各級12315消費者投訴舉報中心聯系廣大消費者的橋梁和紐帶作用,廣泛接受群眾監督。開辟網上效能投訴平台,聘請離退休老同志、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民主黨派等人士作為我局行政效能監督員,開展行風評議,接受系統內部的建議和社會各界的監督。
市局開展效能機關建設活動,要充分運用區域網建立機關效能建設網上論壇,動員大家積極參與,人人出主意、想辦法。每年年底結合全年目標責任制考核,科室效能考核與所包點單位績效考核掛鉤,並書面徵求各縣(市)區局和各直屬單位的意見,並有針對性地徵求管理對象對單位和個人的書面意見,作為單位、科室以及個人的效能建設考核依據之一。
三、開展機關效能建設的工作要求
(一)充分認識機關效能建設的意義。各單位要認真學習市局開展機關效能建設的意見,充分認識加強機關效能建設是加強黨的執政能力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實現我市工商行政管理事業發展的必然要求,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促進經濟社會協調發展的有效載體。要求每一位工商行政管理幹部把人民群眾需要作為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真心實意為人民謀利益,實現對黨、對人民、對法律負責的有機統一,從思想認識上高度重視,從自我做起,從每天做起,從每一件工作做起,真正做到「能力強、效能高、作風實、服務好」,切實提高機關整體效能。
(二)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各單位要把機關效能建設作為工商機關弘揚求真務實精神的重要途徑,作為提高工作質量,加強作風建設的一項長期的基礎性工作來抓,切實加強對效能建設工作的組織領導。市局成立機關效能建設領導小組,局黨組書記、局長佘秀強同志為組長,黨組成員、副局長姜學先同志、李國華同志和紀檢組長汪群章同志為副組長,辦公室、人教科、監察室、財務科、黨辦、機關後勤服務中心負責人為領導小組成員,辦公室設在黨辦,具體負責機關效能建設的日常工作。
(三)講究方法求實效。在全市工商系統開展機關效能建設工作是一個新探索,各單位要立足各自實際,堅持出實招、辦實事、見實效,不搞形式主義,不搞花架子,而在注重實際效果上下功夫。通過機關效能建設,圍繞市局確定的加強效能建設的主要內容,按照為民、務實、清廉的要求,制定具體的工作方案,分解、細化、落實各項工作任務,積極開展專項治理,切實解決機關效能中存在的問題。加強對工商幹部行政行為的督查考核,發現問題,及時糾正。 同時,各單位要注重總結經驗,抓好正反兩個方面的典型,用先進典型引路,及時鞭策落後,加強警示教育,確保機關效能建設的持續性和長效性。

㈧ 急需建立地稅系統監督檢查長效機制研究的調研文章

近年來,地稅部門在幹部監督制約方面採取了一系列措施,取得了較好的成效。但也還存在一些問題:預防教育抓得不夠深入、內部管理機制不夠健全、監督制約措施不夠到位、處罰懲戒力度不夠強硬等問題,貪污腐敗案件仍然存在。為進一步加強隊伍建設,筆者就如何加強地稅系統監督檢查長效機制談幾點粗淺的看法。
一、突出教育防腐,夯實監督檢查長效機制建設的前提
古人雲:「為將之道,當先治心。」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腐敗首先就是要構築動機防線,防止公職人員產生腐敗動機。所以要堅持深入開展廉政教育,建立長效教育機制,尤其要注意創新廉政教育的方式方法。一是堅持抓好日常性教育。充分利用地稅系統現有的稅務網路學院平台,把開展廉政教育作為一項「規定動作」貫徹到日常稅收工作的方方面面,保持廉政教育的常態化,引導幹部加強對自己世界觀的改造,築牢防腐拒腐的思想防線。二是堅持抓好針對性教育。根據不同層次、不同崗位、不同類別的幹部職工,在政治覺悟、工作職責、能力素質、品德性格等方面的不同特點,開展分類教育,注重個別引導,增強整體效果。大力開展廉政專題教育,經常請司法機關的同志為幹部上法制課和預防職務犯罪知識教育課,剖析地稅部門發生過的案例,提高幹部防範風險意識。三是堅持抓好長期性教育。通過有計劃、不間斷、多形式的廉政教育,讓作風紀律教育更有引導力,讓崗位風險教育更有說服力,讓案件警示教育更有震撼力。教育幹部要看得遠,想得深,做得實,守得住,算好「政治賬、經濟賬、家庭賬、人生賬」。四是抓好典型示範教育。樹立廉政先進典型,開展「用身邊事,教育身邊人」活動,提醒全體幹部職工時刻牢記「52個不準」和地稅系統領導幹部廉潔從政「八不準」要求,人人做到從我做起、帶頭做起、小事做起,掀起「學規定、守紀律、用好權、做表率」的熱潮。把加強廉政文化建設擺上重要位置,開展廉政文化「進機關、到基層、入家庭」活動,不斷增強幹部職工拒腐防變的「免疫力」。藉助「親情助廉活動」,把對幹部監督從單位向家庭輻射,從八小時內向八小時外延伸,促進幹部職工廉潔自律的意識,營造濃厚的講廉、助廉、守廉的良好氛圍。
二、突出制度防腐,規范監督檢查長效機制建設的基礎
制度是確保各項工作順利實施的基礎。從實踐看,要重點加強三項制度建設。
一是堅持政務公開制。對外,要公開稅收政策、辦稅要求、服務標准、服務承諾、納稅人義務和權利、違章事實、處罰依據、處罰金額等,奠定納稅人對地稅機關及工作人員的監督基礎。對內,建立定期發布制度,藉助網路、新聞媒體等渠道,對外公開稅收執法權的行使情況,對內公開行政管理權的行使情況。如重大基建工程的招投標、大宗物資的采購、經費支出等情況。公開「兩權」監督工作考核辦法,明確考核目標的內容、要求、標准、責任單位、分值等,以及「兩權」監督工作的責任單位責任人員的相應職責。定期組織檢查,綜合考評,通報檢查結果,並將檢查結果作為評先評優的條件之一。
二是建立健全「兩權」監督機制。在稅收執法權方面,重點抓好個體稅收定額的核定、稅務稽查等重點部位和環節的分權制約。在行政管理權方面,圍繞「人、財、物」三項管理權,在合理界定各級權力的基礎上,依靠制度實施制衡。嚴格民主集中制度,規范領導班子議事規則和民主生活會制度,定期調整領導班子內部分工,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不能直接分管人事、財務、基建等工作,不讓權力過度集中。積極推行一年一巡視、兩年一評議、一年一談話和一年一審計制度,跟蹤執行效果,深入研究執行中出現的問題,不斷加以完善;強化對人事管理權的監督。在幹部的任免上,創新競爭機制,實行公開選拔、競爭上崗、任職試用期制、晉升公開、幹部交流、崗位輪換等制度,消除任人唯親,搞小圈子,跑官要官等腐敗現象。建立健全財物管理監督制約機制。對大宗物資的采購,按規定程序實行公開招標,公開競價的辦法,擇優選擇,節支增效。對基建工程項目,實行公開招投標和預決算,嚴格執行決算審計和基建財務審計,防止不廉行為的發生。
三是築牢風險防範機制。通過對崗位職責的規范和完善,實現權力、崗位、責任、制度有機結合。大力完善崗責體系。按照崗位分離的原則,進一步定崗、定職、定責,做到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各守其序。把每一個崗位的素質能力要求、工作職責、工作標准、職務風險、工作紀律等內容通過詳細的崗位考核目標固定下來。並組織定期對工作各環節進行風險排查,針對暴露出來的苗頭性問題和薄弱環節,認真剖析原因,及時改進和完善,避免執法風險。大力搞好任務分解。把預防腐敗任務分解到各有關部門,明確職責,提出要求,並落實好廉政巡查制度,善於從日常工作中發現潛伏或隱蔽存在的問題,按時、按質、按量收集和傳送了預警信息。監察部門及時做好預警工作的組織協調以及信息的歸類、評估和預警措施的實施工作,進一步發揮行政監察職能。堅持走內部預防與社會預防相結合的道路。對內狠剎為稅不廉歪風,自覺做到管住自己的嘴。對外,積極與本系統紀檢監察部門以及公安、檢察院、法院、審計等執法監察部門聯系,建立預防工作聯系會議制度,隨時進行信息交流、定期通報情況、積極合作查辦案件,更好地發揮反腐倡廉的整體合力。
三、突出監督防腐,找准監督檢查長效機制建設的著力點
制度建設的本質目的和生命力就在於有效的實施和運用。在各項制度制定完善的同時,要著重強調落實情況。
一是找准監察點,促進「兩權」規范運行。針對權力相對集中的執法環節、人員以及重點崗位、部位,加大「兩權」監督力度。一要突出監督的重點。突出重點對象,把領導幹部、稅收一線工作人員和特殊崗位工作人員作為監督的重點,加強日常監督。突出重點崗位,加強對基建、財務、資產、人事等重點崗位的監督。突出重點環節,圍繞稅額核定、減免稅審批、發票管理、大宗資產采購處理、幹部選拔任用等重點環節強化監督。二要擴大監督的范圍。對可能產生腐敗的每一項工作內容、每一個工作環節、每一名工作人員都要納入監督的范圍。注重審計手段的監督作用,將內審工作由基建審計、經濟責任審計等延伸到稅收征管、稅收檢查等稅收執法的各個環節,建立一個規范有效的內審監督機制,運用審計成果,促進管理規范。三要拓展監督的途徑。對內,要著力加強上級對下級和下級對上級、機關對基層和基層對機關、黨員對群眾和群眾對黨員的雙向監督,對外,除加強與人大、政協、效能辦、優化辦的聯系外,大力實施「第三方評估」工作,從地稅與政府部門之外引入第三方社會中介機構,對地稅的稅收執法、服務質量、廉政建設、內部管理工作進行專業化咨詢和客觀公正的評判,將明察暗訪常態化。
二是利用現代科技手段,深化權力運行內控機制建設。近年來,地稅系統通過開展網上辦證、網上辦稅、征管數據大集中系統、網路評廉等平台防範執法風險,提高了工作透明度,減少了人為因素干擾,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腐敗行為。但在稅源管控上還要進一步增強「科技防腐」能力。大力推行稅源專業化管理,抓緊建設與政府各部門涉稅信息共享平台,建立稅源科學預測、分析辦法,加強涉稅信息利用、評估、比對工作,進一步增強稅源管控能力。充分利用數據大集中系統資源,強化對發票的跟蹤管理,真正實現以票控稅。進一步規范自由裁量權,對稅款核定,建築市場最低價格及房地產交易價格的確定,研究制定科學、公開、透明的工作流程和管理辦法。在稅費減免的審批上,不僅要抓速度,而且要保安全。在情況調查、實地核查、分級審查等稅費減免的程序和實體方面,都還有很多需要改進的地方,需要藉助科技的力量,不斷加以完善。
三是暢通預警信息渠道。依託征管數據大集中系統,定期對信息系統的操作過程進行監控。建立「兩權」監督信息反饋系統,讓監督者有效參與監督,減少人為因素和執法的隨意性。自覺將地稅機關和地稅幹部置身於社會廣泛監督之下,通過政風行風評議、明查暗訪、經濟審計、與地方紀檢監察部門及公檢法機關交流情況等途徑,獲取廉政和其他各個方面工作的有關信息。開展讓納稅人面對面的評判地稅幹部等活動,發揮地稅網路評廉系統作用,對納稅人反映強烈的定稅不公、收人情稅及吃、拿、卡、要、報、借、占行為和典型事例披露的輿論監督作用;聘請特邀監察員和兼職監察員對地稅幹部在工作內履行職責情況和八小時以外情況,進行明察暗訪,發現問題和苗頭,及時解決並尋根問底找准根源,持續改進。紀檢監察部門要對稅收征管過程中的重要環節經常性的進行監督檢查,把監督觸角延伸到稅收執法的全過程中,及時發現稅收執法過程中的不規范行為和苗頭性、傾向性問題,把腐敗問題解決在萌芽狀態。
四、突出嚴懲腐敗,硬化監督檢查長效機制建設的手段
加大懲戒力度,常敲反腐敗警鍾,才能逐步形成一個「伸手必被抓,被抓必嚴懲」的違法違紀畏懼心理氛圍,從而達到威懾違法違紀者的預期效果,達到預防腐敗行為發生的目的。
一是建立健全查辦案件工作制。要加大案件查處力度。以解決納稅人反映的突出問題為重點,嚴肅查處索、拿、卡、要、報等以稅謀私腐敗行為,堅決防止和糾正損害群眾利益的不正之風;特別要對稅收優惠政策、稅款核定、入庫等涉稅執行情況,稽查案件的選案、檢查、審理、執行等情況進行檢查復核,從中發現問題。嚴格責任追究。不僅要堅決查處地稅幹部違紀違法案件,而且要嚴肅追究疏於管理、失職瀆職的領導幹部責任,真正從源頭上鏟除滋生腐敗的土壤。
二是認真落實領導幹部接待和包案制度。堅持依法辦事、有情操作、主動下訪、熱情接訪,努力把問題消除在基層、化解在萌芽狀態,嚴防越級訪、集體訪等惡性問題的發生。認真落實重大案件情況報告、督辦和「一案雙查」、「一案兩報告」制度,全面加大案件查辦力度。對頂風違紀人員予以紀律懲處,嚴肅追究責任人的責任,決不手軟,姑息遷就。
三是拓寬案件線索來源渠道。監察部門根據政策法規部門、稽查部門移交來的案源和自己執法監察過程中發現的案源進一步深入挖掘,對於涉嫌行政黨紀處分的嚴格按照有關法紀法規嚴肅查處。認真執行查辦案件協調配合、重大案件督導督辦制度,嚴格落實「一案雙查」、「一案三報告」和「案件通報」制度,切實發揮查辦案件的治本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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