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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行政執法證據

發布時間: 2021-03-13 23:47:26

『壹』 稅務罰款2000元的證據是什麼

偷雞不成蝕把米。
被稅務專管員忽悠了,稅務專管員也不是完全懂得稅務政策的。
但出現問題後,人家根據《征管法》處罰肯定是有依據的,否則,企業可以向上一級稅務機關申訴。

『貳』 稅務舉報要哪些證據

舉報偷稅漏稅需要什麼證據,這個是有明文規定的。
稅收違法行為檢舉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 第24號
第十條
實名檢舉和匿名檢舉均須受理。檢舉人不願提供自己的姓名、身份、單位、地址、聯系方式或者不願公開檢舉行為的,稅務機關應當予以尊重和保密。
檢舉人應當至少提供被檢舉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地址、稅收違法行為線索等資料。
檢舉人檢舉稅收違法行為應當實事求是,對提供檢舉材料的真實性負責,不得誣陷、捏造事實。
只要提供以上信息,稅務機關就會受理。
但是如果檢舉事項不完整或者內容不清、線索不明的,經本級稅務機關稽查局負責人批准,可以暫存待查,待檢舉人將情況補充完整以後,再進行處理。
現有的證據:如果是蓋有公司單方面公章的合同,這個基本上沒有效力(但是如果與銷售數據對應形成證據鏈另當別論);資金來往賬號,還有銷售數據,這兩樣應該對稽查部門查處涉稅違法行為有幫助。證據這種東西,多多益善。提供的資料越多越詳盡,那麼稅務機關將的舉報暫存待查的概率就越小,查處打擊偷逃稅行為也更快得以實現。

『叄』 要是想舉報稅務問題要什麼證據

舉報偷稅漏稅需要什麼證據,這個是有明文規定的。

稅收違法行為檢舉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4號

第十條

實名檢舉和匿名檢舉均須受理。檢舉人不願提供自己的姓名、身份、單位、地址、聯系方式或者不願公開檢舉行為的,稅務機關應當予以尊重和保密。

檢舉人應當至少提供被檢舉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地址、稅收違法行為線索等資料。

檢舉人檢舉稅收違法行為應當實事求是,對提供檢舉材料的真實性負責,不得誣陷、捏造事實。

只要提供以上信息,稅務機關就會受理。

但是如果檢舉事項不完整或者內容不清、線索不明的,經本級稅務機關稽查局負責人批准,可以暫存待查,待檢舉人將情況補充完整以後,再進行處理。

現有的證據:如果是蓋有公司單方面公章的合同,這個基本上沒有效力(但是如果與銷售數據對應形成證據鏈另當別論);資金來往賬號,還有銷售數據,這兩樣應該對稽查部門查處涉稅違法行為有幫助。證據這種東西,多多益善。提供的資料越多越詳盡,那麼稅務機關將的舉報暫存待查的概率就越小,查處打擊偷逃稅行為也更快得以實現。

(3)稅務行政執法證據擴展閱讀:

第三章 檢舉事項的處理

第十四條 舉報中心將檢舉事項登記以後,應當按照以下方式分類處理:

(一)檢舉內容詳細、稅收違法行為線索清楚、案情重大、涉及范圍廣的,作為重大檢舉案件,經本級稅務機關稽查局或者本級稅務機關負責人批准,由本級稅務機關稽查局直接查處或者轉下級稅務機關稽查局查處並督辦,必要時可以向上級稅務機關稽查局申請督辦。

上級稅務機關批示督辦並指定查辦單位的案件,原則上不得再下轉處理。

(二)檢舉內容提供了一定線索,有可能存在稅收違法行為的,作為一般案件,經本級稅務機關稽查局負責人批准,由本級稅務機關稽查局直接查處或者轉下級稅務機關稽查局查處。

(三)檢舉事項不完整或者內容不清、線索不明的,經本級稅務機關稽查局負責人批准,可以暫存待查,待檢舉人將情況補充完整以後,再進行處理。

(四)不屬於稽查局職責范圍的檢舉事項,經本級稅務機關稽查局負責人批准,移交有處理權的單位或者部門。

第十五條 上級稅務機關舉報中心對下級稅務機關申請督辦的重大檢舉案件,應當及時審查,提出辦理意見,報該級稅務機關稽查局負責人批准以後督辦。

第十六條 檢舉事項的處理,應當在接到檢舉以後的15個工作日內辦理,特殊情況除外;情況緊急的應當立即辦理。

第十七條 經本級稅務機關稽查局或者本級稅務機關負責人批准,舉報中心可以代表稽查局或者以自己的名義向下級稅務機關督辦、交辦或者向有關單位轉辦檢舉事項。

第十八條 對上級稅務機關稽查局及其舉報中心督辦的檢舉案件,除有特定時限者以外,承辦部門應當在收到紙質督辦函後3個月內上報查辦結果;案情復雜無法在限期內查結的,報經督辦部門批准,可以延期上報查辦結果,並定期上報階段性的查辦情況。上級不要求上報查辦結果的交辦案件,應當定期匯總上報辦理情況。

本級稅務機關稽查局直接查辦的檢舉案件,除有特定時限者以外,承辦部門應當在收到紙質交辦單以後3個月內將查辦結果報告本級稅務機關稽查局負責人並回復舉報中心;案情復雜無法在限期內查結的,報經本級稅務機關稽查局負責人批准,時限可以適當延長,同時將階段性的查辦情況報告本級稅務機關稽查局負責人並回復舉報中心。

第十九條 已經受理尚未查結的檢舉案件,再次檢舉的,可以作為重復案件並案處理。

已經結案的檢舉案件,檢舉人就同一事項再次檢舉,沒有提供新的線索、資料;或者提供了新的線索、資料,經審查沒有價值的,稅務機關可以不再檢查。

第二十條 對實名檢舉案件,舉報中心收到承辦部門回復的查辦結果以後,可以應檢舉人的要求將與檢舉線索有關的查辦結果簡要告知檢舉人;檢舉案件查結以前,不得向檢舉人透露案件查處情況。

向檢舉人告知查辦結果時,不得告知其檢舉線索以外的稅收違法行為的查處情況,不得提供稅務處理(處罰)決定書及有關案情資料。

第二十一條 上級稅務機關稽查局對下級稅務機關稽查局報告的督辦案件處理結果,應當認真審查。對於事實不清、處理不當的,應當通知下級稅務機關稽查局補充調查或者重新調查,依法處理。

第四章 檢舉事項的管理

第二十二條 稅收違法行為的檢舉材料,由舉報中心統一管理。稅務機關其他部門收到的檢舉材料,應當及時移交舉報中心。

第二十三條 暫存待查的檢舉材料,若在2年內未收到有價值的補充材料,經本級稅務機關稽查局負責人批准以後,可以銷毀。

第二十四條 舉報中心必須嚴格管理檢舉材料,逐件登記檢舉事項的主要內容、辦理情況和檢舉人、被檢舉人的基本情況。

稅務機關不得將收到的檢舉材料退還檢舉人。

第二十五條 督辦案件的檢舉材料應當確定專人管理,並按照規定承辦督辦案件材料的轉送、報告等具體事項。

第二十六條 檢舉材料的保管和整理,參照《全國稅務機關檔案管理辦法》及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七條 對於檢舉案件和有關事項的數量、類別及辦理情況,每年度應當進行匯總分析,並報告上級稅務機關舉報中心。

上級稅務機關舉報中心要求專門報告的事項,應當按時報告。

參考資料:網路-稅收違法行為檢舉管理辦法

『肆』 在行政執法中,哪些證據材料不得作為行政執法決定的依據

以下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證據:
(一)未成年人所作的與其年齡和智力狀況不相當的證言;
(二)與一方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關系的證人出具的證言;
(三)存有疑點的視聽資料;
(四)無法與原件、原物核對的復印件、復製品;
(五)無正當理由未出庭作證的證人證言。

『伍』 稅務稽查怎樣做到取證合法

稅務案件稽查取證的合法性,對於正確行使稅務行政處罰權至關重要。只有堅持稽查取證的合法性,正確掌握稽查取證的方法,完善稽查取證的程序、內容,才能正確行使稅務行政處罰權,有力打擊偷逃稅違法犯罪行為。
1、證據來源要合法。稅務稽查取證從來源上可分為外部證據和內部證據。外部證據是稅務稽查機關對納稅人、稅務案件當事人有關納稅情況調查時取得的證據,如財務會計核算資料、與生產經營活動相關的合同協議、中介機構取得的評估報告、現場勘驗筆錄,以及知情人的證人證言、談話詢問筆錄等等;內部證據是指在稅務機關內部取得的與納稅人、稅務案件當事人有關聯的證據資料,包括納稅申報表、代扣代繳稅款報告表、稅款繳納情況登記表、其他納稅資料等,但舉報材料不能作為稅務稽查的證據。
2、取證方式要合法。稅務稽查的取證必須堅持合法、公正、公開的原則。這是因為行政執法的基本原則是:「行政主體無明文規定的行政行為違法,民事主體無明文禁止的行為則合法。」國家法律、法規沒有規定行政主體可以作為的,行政機關不能實施,若實施了就是違法,違法取得的證據當然無效。要嚴格區分稅務稽查與司法搜查的界限。稅務稽查是在納稅人配合的情況下,稅務機關有權就法律授權的檢查項目和范圍進行檢查。《稅收征管法》第五十八條只授權稅務機關調查稅務違法案件時,對於案件有關的情況和資料,可以記錄、錄音、錄像、照相和復制。所以在沒有徵得當事人同意的情況下,通過強行搜查和秘密偵察得來的證據為非法,非法取得的證據即為無效。
3、取證期限要合法。這個期限應該是在稅務稽查機關下達《稅務稽查通知書》之後,做出具體行政行為之前,並在納稅人提出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之前。這是因為《行政復議法》和《行政訴訟法》等法律都規定在行政當事人提出復議或訴訟以後,調查機構無權自行向納稅人和其他證人取證,用此類方法取得的證據無效。
4、取證內容要真實合法。證據必須能夠真實反映客觀事實,能夠再現過去發生的事情。稅務稽查中的舉報材料,是啟動稽查程序的一項較為常見的起因,但從其來源和內容看無法作為稽查中的證據。舉報材料是否真實,是需要稽查人員通過調查加以證實的。所以,合法的證據是稽查人員在調查中收集的。此外,納稅人、當事人出於擴大其社會影響,通過媒體向外界公布的生產經營活動的數據,不能作為稽查工作的證據。

『陸』 如果要告一家企業偷稅漏稅,需要哪些證據

舉報人需要提供的證據:舉報人盡可能提供書面檢舉材料,還有提供被舉報人的姓名、公司名、公司住址,稅務違法事實證據包括賬冊憑證、納稅申報表、財務會計報表及其他的納稅資料、合同協議、發票、收據等,原件復印件均可。

舉報可以採用書信、口頭、電話或者舉報人認為方便的其他形式提出。實名舉報和匿名舉報可,但實名舉報才有獎勵。舉報人不願提供自己的姓名、身份或者不願公開舉報行為的,應當予以尊重和保密。

(6)稅務行政執法證據擴展閱讀:

司法機關對稅務機關移送的偷稅案件,或直接受理的偷稅案件進行查處之後,可分別不同情況作出如下處罰:

1、行為人構成偷稅罪並已予刑罰處罰的,除了稅務機關通過稅務行政處罰程序予以處罰以外,可建議有關行政機關作出相關的行政處罰。

對這種情形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和稅務機關追繳稅款以外,還需要剝奪其可能藉以繼續從事該違法犯罪活動的有關條件,如可建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予以吊銷許可證或執照等行政處罰。

2、行為人雖構成偷稅罪,但依法被免除刑罰處罰的,司法機關應將犯罪性質和處理結果向有關行政機關通報,以便由行政機關根據情況依法對行為人予以行政處罰。

3、行為人的行為不構成偷稅罪,但違反了稅務行政法律法規的,應立即轉交有管轄權的稅務機關,由有管轄權的稅務機關依法予以行政處罰。

4、司法機關對稅務機關移送的偷稅案件,認為行為人的行為不構成偷稅罪,應及時向先前移送案件的稅務機關轉達意見,供稅務機關參考。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偷稅罪

參考資料來源:國家稅務總局-《稅收違法行為檢舉管理辦法》

『柒』 稅務行政復議的證據是怎樣規定的

您好,政復議的證據包括下列類別: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 證言,當事人陳述,鑒定結論,勘驗筆錄、現場筆錄。

在行政復議中,被申請人對其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

行政復議機關應當依法全面審查相關證據。行政復議機關審查 行政復議案件,應當以證據證明的案件事實為依據。定案證據應當具有合法性、真實性和關聯性。

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捌』 哪些證據不得作為稅務行政復議機關定案依據

信陽市熊先生來電咨詢: 最近,稅務機關取消了我公司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資格,我公司不服,認為稅務機關取消我公司一般納稅人資格沒有依據,我公司准備申請行政復議。另外,稅務機關針對我公司的納稅行為收集了很多材料,准備對我公司進行其他處罰。請問,在復議時,我公司能否要求將稅務機關出示的文件給予撤銷?他們收集的哪些材料不能作為處罰我公司的依據? 答:根據我國《行政復議法》和《稅務行政復議規則》的規定,稅務行政復議申請人在對具體行政行為申請行政復議時,可以針對某些規定一並向復議機關提出審查,這些規定包括:國家稅務總局和國務院其他部門的規定;其他各級稅務機關的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規定;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規定。這些「規定」不包含規章。 在復議時,下列證據材料不得作為稅務行政復議機關定案的依據:違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證據材料;以偷拍、偷錄、竊聽等手段獲取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證據材料;以利誘、欺詐、脅迫、暴力等不正當手段獲取的證據材料;當事人無正當事由超出舉證期限提供的證據材料;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原件、原物,又無其他證據印證,且對方當事人不予認可的證據的復製件或者復製品;無法辨明真偽的證據材料;不能正確表達意志的證人提供的證言;不具備合法性和真實性的其他證據材料。另外,復議機構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取證,查閱文件和資料所形成的材料,不得作為支持被申請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

『玖』 個人徵信查詢裡面稅務行政執法信息是什麼意思

可能是個人有逃漏稅行為,被稅務局發現並追繳所欠稅款,應該是挺嚴重行為,會影響個人信用

『拾』 關於稅收違法舉報的行政訴訟,被告需要提供《稅務處理決定書》和《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作為證據嗎

行政訴訟,被告需要提供相關證據,不然要承擔敗訴的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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