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內法規與規范性文件
⑴ 哪些文件屬於黨內規范性文件
1、《中國共產黨地方委員會工作條例》
中國共產黨地方委員會工作條例,是為了落實全面從嚴治黨要求,加強和改進黨的地方委員會工作,提高黨的執政能力和領導水平,促進黨的執政目標的實現,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制定的條例。
2、《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簡稱:紀律處分條例,是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制定的黨內法規。《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的制定,旨在維護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嚴肅黨的紀律,純潔黨的組織,保障黨員民主權利,教育黨員遵紀守法,維護黨的團結統一,保證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決議和國家法律法規的貫徹執行。
3、《中國共產黨廉潔自律准則》
《中國共產黨廉潔自律准則》是2015年10月中共中央印發的《中國共產黨廉潔自律准則》的簡稱。由黨中央根據黨的十八大以來全面從嚴治黨新的實踐需要,在2010年《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若干准則》基礎上修訂而成。全文共8條、281字,包括導語、黨員廉潔自律規范和黨員領導幹部廉潔自律規范。
4、《幹部教育培訓工作條例》
2015年10月18日,中國政府網公布中共中央印發的《幹部教育培訓工作條例》。該《條例》分總則,管理體制,教育培訓對象,教育培訓內容,教育培訓方式方法,教育培訓機構,師資、課程、教材、經費,考核與評估,附則9章62條,由中央組織部負責解釋,自2015年10月14日起施行。
5、《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
《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是為了規范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強化黨內監督而制定的法規,2015年8月3日《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由中央紀委會同中央組織部發布,自2015年8月3日起實施。
⑵ 一個講話 兩個黨內法規 三個文件 是指什麼
第一條為了規范黨內法規和規范性文件備案工作,保證黨內法規和規范性文件同黨章和黨的理論、路線、方針、政策相一致,同憲法和法律相一致,維護黨內法規制度體系的統一性和權威性,根據《中國共產黨黨內法規制定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央各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制定的黨內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的備案工作。
本規定所稱規范性文件,是指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央各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形成的具有普遍約束力、可以反復適用的決議、決定、意見、通知等文件,包括貫徹執行中央決策部署、指導推動經濟社會發展、涉及人民群眾切身利益、加強和改進黨的建設等方面的重要文件。
下列文件不屬於備案范圍:
(一)人事調整、內部機構設置、表彰決定方面的文件;
(二)請示、報告、會議活動通知、會議紀要、領導講話、情況通報、工作要點、工作總結;
(三)機關內部工作制度和工作方案;
(四)其他不具有普遍約束力、不可反復適用的文件。
第三條黨內法規和規范性文件備案,應當做到有件必備、有備必審、有錯必糾。
第四條依照本規定應當備案的黨內法規和規范性文件,自發布之日起30日內由制定機關報送中央備案,聯合發布的黨內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由主辦機關報送中央備案。具體工作由制定機關或者主辦機關所屬負責法規工作的機構承擔。
第五條中央辦公廳承辦黨內法規和規范性文件備案工作,具體事務由中央辦公廳法規工作機構辦理。
依照本規定應當備案的黨內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直接送中央辦公廳法規工作機構。
第六條報送黨內法規和規范性文件備案,應當提交備案報告、正式文本和制定說明,並裝訂成冊,一式3份,同時通過黨內法規專網報送電子文本。
對於不報送或者不按時報送應當備案的黨內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的,由中央辦公廳責令其限期補報。
第七條中央辦公廳對報送中央備案的黨內法規和規范性文件進行審查。主要審查以下內容:
(一)是否同黨章和黨的理論、路線、方針、政策相抵觸;
(二)是否同憲法和法律不一致;
(三)是否同上位黨內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相抵觸;
(四)是否與其他同位黨內法規和規范性文件對同一事項的規定相沖突;
(五)規定的內容是否明顯不當;
(六)是否符合制定許可權和程序。
第八條中央辦公廳法規工作機構在辦理黨內法規和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事宜時,需要報送機構說明有關情況的,報送機構應當在規定期限內予以說明。
第九條中央辦公廳法規工作機構應當在收到報送備案的黨內法規和規范性文件後30日內完成備案審查。
第十條審查中發現黨內法規和規范性文件存在第七條所列問題的,中央辦公廳法規工作機構經批准可以建議制定機關自行糾正,制定機關應當在30日內作出處理並反饋處理情況,逾期不作出處理的,中央辦公廳提出予以糾正或者撤銷的建議,報請中央決定。
第十一條經審查符合備案條件的黨內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由中央辦公廳法規工作機構存檔備查,並及時將備案情況通報報送機構,同時公布已備案的黨內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目錄。
第十二條建立備案工作考核評價制度,對備案工作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表彰。
對備案審查中發現的黨內法規和規范性文件存在的突出問題,可以在一定范圍內通報。
第十三條每年1月31日前,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央各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應當將上一年度發布的黨內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目錄,送中央辦公廳法規工作機構備查。
第十四條建立黨內法規和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與國家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銜接聯動機制。
第十五條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應當依照本規定精神建立相應的備案制度,按照下備一級原則開展備案工作。
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央各部門可以根據工作需要,依照本規定精神建立本系統備案制度。
第十六條中央軍事委員會及其總政治部依照本規定精神開展軍隊黨內法規和規范性文件備案工作。
第十七條本規定由中央辦公廳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本規定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⑶ 黨內法規規范性文件集中清理有何意義
集中清理黨內法規規范性文件的意義在於:
一、對建國以來的黨內法規和規范性文件有了全面詳細的清單,過時、失效、有效,應當適時修改的名單,列出了一份「明白賬」。
二、明確失效、廢止的黨內法規和規范性文件不再作為規范黨組織工作、活動和黨員行為的依據,避免各單位行政、決策錯誤、前後矛盾。
三、健全了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在黨內法規建設過程中同步維護黨內法規制度的協調統一,有利於不斷夯實黨內法規制度基礎,為到建黨100周年時全面建成內容科學、程度嚴密、配套完備、運行有效的黨內法規制度體系作出貢獻。
⑷ 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有什麼區別
一、區別:
1、概念含義不同:
(1)法律有廣義、狹義兩種理解。廣義上講,法律泛指一切規范性文件;狹義上講,僅指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規范性文件。
(2)法規,在法律體系中,主要指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民族自治法規及經濟特區法規等。
(3)規章,是指有規章制定權的行政機關依照法定程序決定並以法定方式對外公布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規范性文件。
(4)規范性文件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一般是指屬於法律范疇(即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單行條例、國務院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的立法性文件和除此以外的由國家機關和其他團體、組織制定的具有約束力的非立法性文件的總和。
狹義一般是指法律范疇以外的其他具有約束力的非立法性文件。
2、制定主體不同:
(1)法律一般是指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如民法、刑法等;
(2)法規,指國務院、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民族自治機關和經濟特區人大制定的規范性文件。
(3)規章主要指國務院組成部門及直屬機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及省、自治區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和人民政府制定的規范性文件。
(4)規范性文件一般指狹義的規范性文件,各級黨組織、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工作部門,人民團體、社團組織、企事業單位、法院、檢察院等制定的,具有普遍適用效力的,非立法性文件。
3、效力等級不同:
(1)憲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
(2)法律的效力高於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
(3)行政法規的效力高於地方性法規、規章。
(4)地方性法規的效力高於本級和下級地方政府規章。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的效力高於本行政區域內的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
(5)規章和規范性文件互有交叉,無法比較。
二、不能直接寫成"衛政法發[2006]228號 《衛生標准管理辦法》",因為黨政機關公文寫作,標題的格式應為XX(發文機關)關於XX(事項)的XX(文種)。
中國政府網-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
⑸ 具體哪些黨內法規和規范性文件被廢止
《中共中央關於廢止和宣布失效一批黨內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的決定》日前發布。根據該《決定》,1978年以來制定的黨內法規和規范性文件,有300件被廢止和宣布失效,467件繼續有效,其中42件將作出修改。
這次集中清理工作是中共中央於去年部署開展的。根據去年6月中共中央批准印發的《中共中央辦公廳關於開展黨內法規和規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意見》,這次清理工作分兩個階段進行:第一階段(2012年7月至2013年9月),清理1978年至2012年6月制定的黨內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第二階段(2013年10月至2014年12月),清理新中國成立至1978年前制定的黨內法規和規范性文件。這次中央發布《決定》,就是第一階段清理工作的重要成果。
這次對黨內法規和規范性文件進行集中清理,在我們黨歷史上是第一次,是黨的制度建設的一項基礎工程。新中國成立特別是改革開放以來,我們黨制定頒布了大量黨內法規和規范性文件,對於規范黨組織工作、活動和黨員行為,增強黨的創造力凝聚力戰鬥力發揮了重要作用。但隨著世情、國情、黨情的深刻變化,黨內法規制度中存在的不適應、不協調、不銜接、不一致問題日益突出,特別是有的黨內法規和規范性文件滯後於實踐的發展和形勢任務的需要,有的存在同黨章和黨的理論路線方針政策不一致、同憲法和法律不一致的情況,有的相互之間交叉重復、沖突打架。通過這次集中清理解決好「四不」問題,對於全面摸清黨內法規制度家底,有效維護黨內法規制度協調統一,加快構建黨內法規制度體系,切實提高黨的建設科學化水平,具有重要而深遠的意義。
據介紹,這次清理工作中,中央辦公廳會同有關部門對1978年至2012年6月期間發布的767件中央黨內法規和規范性文件進行了清理,逐件予以研究、論證、審核,並充分徵求了有關方面的意見。在此基礎上,中央研究決定,對162件部分內容同黨章和黨的理論路線方針政策相抵觸、同憲法和法律不一致、明顯不適應現實需要、已被新規定涵蓋或替代的黨內法規和規范性文件,予以廢止;對138件調整對象已消失、適用期已過的黨內法規和規范性文件,宣布失效。其餘467件黨內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繼續有效,其中42件需作修改。
中央要求,凡廢止、宣布失效的黨內法規和規范性文件,自《決定》發布之日起一律停止執行,不再作為規范黨組織工作、活動和黨員行為的依據。廢止和宣布失效的黨內法規和規范性文件,在規范黨內生活、加強黨的建設、推動黨的工作等方面曾經發揮了重要歷史作用,今後仍有借鑒參考價值,要按照檔案管理有關規定,做好存檔、查檔利用等管理工作。對需作修改的黨內法規和規范性文件,中央辦公廳要加強統籌協調,在黨內法規制定工作規劃計劃中作出安排,有計劃、分步驟地加以推進。對繼續有效的黨內法規和規范性文件,要進一步加大貫徹落實力度,完善制度實施後評估機制、督查機制、問責機制,加強對制度執行的監督檢查,嚴肅查處違規行為,堅決糾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現象,切實維護黨內法規制度的嚴肅性和權威性,確保各項制度規定成為必須遵守的剛性約束。
中央強調,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對照中央《決定》,抓緊清理本地區本部門出台的配套黨內法規和規范性文件,並作出廢止、宣布失效、修改等相應處理。
中央要求,第一階段清理任務結束後,要抓緊組織實施第二階段清理工作,對新中國成立至1978年前制定的黨內法規和規范性文件進行清理。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各司其職、狠抓落實,確保這次集中清理工作於2014年12月底前全部完成。
中央強調,在開展集中清理工作的同時,要建立健全定期清理和即時清理機制,今後一般每5年對黨內法規和規范性文件開展一次集中清理;同時,在制定或修改黨內法規和規范性文件時,對與之不協調、不銜接、不一致的相關黨內法規和規范性文件同步進行清理,實現清理工作經常化、制度化、規范化。
⑹ 對寶貝的黨內法規和規范性文件作出的處理決定分為糾正和書面題型對嗎
不對。
《中國共產黨黨內法規和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規定》第十四條規定
審查機關應當根據不同情形,對報備的黨內法規和規范性文件作出相應處理決定,並督促報備機關及時辦理。報備機關應當認真落實審查機關的處理決定。
第十七條黨內法規和規范性文件沒有原則性問題,但存在名稱使用、體例格式、文字表述等不規范情形的,審查機關可以予以備案通過,並將相關情況告知報備機關。
報備機關多次出現不規范情形的,審查機關可以視情予以通報。
(6)黨內法規與規范性文件擴展閱讀
《中國共產黨黨內法規和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規定》第十四條規定第十一條審查機關對符合審查要求的報備黨內法規和規范性文件,應當予以登記,從下列方面進行審查:
(一)政治性審查。包括是否認真貫徹落實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是否同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相一致,是否與黨中央重大決策部署相符合,是否嚴守黨的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等。
(二)合法合規性審查。包括是否同憲法和法律相一致,是否同黨章、上位黨內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相抵觸,是否與同位黨內法規和規范性文件對同一事項的規定相沖突,是否符合制定許可權和程序,是否落實精簡文件、改進文風要求等。
(三)合理性審查。包括是否適應形勢發展需要,是否可能在社會上造成重大負面影響,是否違反公平公正原則等。
(四)規范性審查。包括名稱使用是否適當,體例格式是否正確,表述是否規范等。
審查機關在審查中,應當注重保護有關地區和部門結合實際改革創新的積極性。
⑺ 為什麼要建立黨內法規和規范性文件備案制度
1、建立黨內法規抄和規范性襲文件備案制度是堅持黨要管黨,從嚴治黨的重要舉措。
2、建立黨內法規和規范性文件備案制度是堅持執法必嚴,有法可依,違法必究的根本保證。
3、建立黨內法規和規范性文件備案制度是加大反腐倡廉的一劑良葯。
4、建立黨內法規和規范性文件備案制度是規范黨員行動的綱領文件,必須不折不扣嚴格執行。
⑻ 如何做好黨內規范性文件相關工作
中國共產黨黨內法規和規范性文件備案規定
(中國共產黨新聞網2013年5月27日公布)
第一條 為了規范黨內法規和規范性文件備案工作,保證黨內法規和規范性文件同黨章和黨的理論、路線、方針、政策相一致,同憲法和法律相一致,維護黨內法規制度體系的統一性和權威性,根據《中國共產黨黨內法規制定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央各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制定的黨內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的備案工作。
本規定所稱規范性文件,是指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央各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形成的具有普遍約束力、可以反復適用的決議、決定、意見、通知等文件,包括貫徹執行中央決策部署、指導推動經濟社會發展、涉及人民群眾切身利益、加強和改進黨的建設等方面的重要文件。
下列文件不屬於備案范圍:
(一)人事調整、內部機構設置、表彰決定方面的文件;
(二)請示、報告、會議活動通知、會議紀要、領導講話、情況通報、工作要點、工作總結;
(三)機關內部工作制度和工作方案;
(四)其他不具有普遍約束力、不可反復適用的文件。
第三條 黨內法規和規范性文件備案,應當做到有件必備、有備必審、有錯必糾。
第四條 依照本規定應當備案的黨內法規和規范性文件,自發布之日起30日內由制定機關報送中央備案,聯合發布的黨內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由主辦機關報送中央備案。具體工作由制定機關或者主辦機關所屬負責法規工作的機構承擔。
第五條 中央辦公廳承辦黨內法規和規范性文件備案工作,具體事務由中央辦公廳法規工作機構辦理。
依照本規定應當備案的黨內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直接送中央辦公廳法規工作機構。
第六條 報送黨內法規和規范性文件備案,應當提交備案報告、正式文本和制定說明,並裝訂成冊,一式3份,同時通過黨內法規專網報送電子文本。
對於不報送或者不按時報送應當備案的黨內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的,由中央辦公廳責令其限期補報。
第七條 中央辦公廳對報送中央備案的黨內法規和規范性文件進行審查。主要審查以下內容:
(一)是否同黨章和黨的理論、路線、方針、政策相抵觸;
(二)是否同憲法和法律不一致;
(三)是否同上位黨內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相抵觸;
(四)是否與其他同位黨內法規和規范性文件對同一事項的規定相沖突;
(五)規定的內容是否明顯不當;
(六)是否符合制定許可權和程序。
第八條 中央辦公廳法規工作機構在辦理黨內法規和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事宜時,需要報送機構說明有關情況的,報送機構應當在規定期限內予以說明。
第九條 中央辦公廳法規工作機構應當在收到報送備案的黨內法規和規范性文件後30日內完成備案審查。
第十條 審查中發現黨內法規和規范性文件存在第七條所列問題的,中央辦公廳法規工作機構經批准可以建議制定機關自行糾正,制定機關應當在30日內作出處理並反饋處理情況,逾期不作出處理的,中央辦公廳提出予以糾正或者撤銷的建議,報請中央決定。
第十一條 經審查符合備案條件的黨內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由中央辦公廳法規工作機構存檔備查,並及時將備案情況通報報送機構,同時公布已備案的黨內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目錄。
第十二條 建立備案工作考核評價制度,對備案工作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表彰。
對備案審查中發現的黨內法規和規范性文件存在的突出問題,可以在一定范圍內通報。
第十三條 每年1月31日前,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央各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應當將上一年度發布的黨內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目錄,送中央辦公廳法規工作機構備查。
第十四條 建立黨內法規和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與國家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銜接聯動機制。
第十五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應當依照本規定精神建立相應的備案制度,按照下備一級原則開展備案工作。
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央各部門可以根據工作需要,依照本規定精神建立本系統備案制度。
第十六條 中央軍事委員會及其總政治部依照本規定精神開展軍隊黨內法規和規范性文件備案工作。
第十七條 本規定由中央辦公廳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規定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