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出行政決定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四十四條行政機關作出准予行政許可的決定,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十日內向申請人頒發、送達行政許可證件,或者加貼標簽、加蓋檢驗、檢測、檢疫印章。
第四十五條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許可決定,依法需要聽證、招標、拍賣、檢驗、檢測、檢疫、鑒定和專家評審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本節規定的期限內。行政機關應當將所需時間書面告知申請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三節 期限 第四十二條除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外,行政機關應當自受理行政許可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二十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十日,並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但是,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行政許可採取統一辦理或者聯合辦理、集中辦理的,辦理的時間不得超過四十五日;四十五日內不能辦結的,經本級人民政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十五日,並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第四十三條依法應當先經下級行政機關審查後報上級行政機關決定的行政許可,下級行政機關應當自其受理行政許可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審查完畢。但是,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1)作出行政決定的擴展閱讀:
行政許可原則:
1、合法性原則
設定和實施行政許可,應當依照法定的許可權、范圍、條件和程序。合法性原則也稱為行政許可法定原則。
2、公開、公平、公正原則
行政機關從事某種活動或者實施某種行為的過程和結果應當公開;行政機關在履行職責、行使權力時,不僅在實體和程序上都要合法,而且還要合乎常理。行政許可機關應當平等地對待所有個人和組織。
3、便民原則
4、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應當由一個機構統一受理申請,統一送達行政許可決定,並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行政許可盡量提供方便。
5、救濟原則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享有陳述權、申辯權;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其合法權益因行政機關違法實施行政許可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要求賠償。
6、信賴保護原則
行政機關不得擅自改變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行政許可決定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修改或者廢止,或者准予行政許可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
行政機關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變更或者撤回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但應當對由此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的財產損失依法給予補償。
7、行政許可一般不得轉讓原則
除法律、法規規定可以轉讓的行政許可外,其他行政許可不得轉讓。
8、監督原則
行政機關應當依法加強對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和從事行政許可事項活動的監督。
Ⅱ 什麼情況下行政機關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根據《行政處罰法》第34條的規定,執法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遵循以下程序:
1、向當事人出示執法身份證件。
2、填寫預定格式、編有號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
3、把行政處罰決定書當場交付當事人。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當事人的違法行為、行政處罰依據、罰款數額、時間、地點以及行政機關名稱,並由執法人員簽名或者蓋章。
4、執法人員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必須報所屬行政機關備案。
(2)作出行政決定的擴展閱讀:
《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七條 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執法人員可以當場收繳罰款:
(一)依法給予二十元以下的罰款的;
(二)不當場收繳事後難以執行的。
第四十八條 在邊遠、水上、交通不便地區,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八條的規定作出罰款決定後,當事人向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確有困難,經當事人提出,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可以當場收繳罰款。
第四十九條 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當場收繳罰款的,必須向當事人出具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不出具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的,當事人有權拒絕繳納罰款。
Ⅲ 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和做出行政處罰決定的區別
一,行政處罰決定,是「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不存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是您寫錯了。
二,《行政處罰法》使用用12個「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沒有使用一個「做出行政處罰決定。
三,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是法律概念;做出(行政處罰決定)是民間概念。
例如;《行政處罰法》第十條行政法規可以設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處罰。
法律對違法行為已經作出行政處罰規定,行政法規需要作出具體規定的,必須在法律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范圍內規定。
例如;《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六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經復議的案件,復議機關決定維持原行政行為的,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和復議機關是共同被告;復議機關改變原行政行為的,復議機關是被告。
復議機關在法定期限內未作出復議決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起訴原行政行為的,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起訴復議機關不作為的,復議機關是被告。
兩個以上行政機關作出同一行政行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共同被告。
行政機關委託的組織所作的行政行為,委託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行政機關被撤銷或者職權變更的,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Ⅳ 除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外,行政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幾天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Ⅳ 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的事項有哪些
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一條規定:
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第三十二條 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行政機關應當採納。
行政機關不得因當事人申辯而加重處罰。
第二十七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
(二)受他人脅迫有違法行為的;
(三)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四)其他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
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5)作出行政決定的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 違法事實確鑿並有法定依據,對公民處以五十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的,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履行行政處罰決定。
第三十四條 執法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向當事人出示執法身份證件,填寫預定格式、編有號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當場交付當事人。
前款規定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當事人的違法行為、行政處罰依據、罰款數額、時間、地點以及行政機關名稱,並由執法人員簽名或者蓋章。
執法人員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必須報所屬行政機關備案。
第三十五條 當事人對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Ⅵ 行政決定的分類
依職權作出的行政決定與依申請,作出的行政決定:按行政決定是否可由行政主體主動實施為標准所作的分類。
依職權作出的行政決定是指行政主體依據自己的職權,不需相對人的意思表示即能作出並發生效力的行政決定,如行政處罰。大多數行政決定都是依職權行政決定。依申請作出的行政決定是行政主體在相對人申請的意思表示之下所作出的行政決定,如行政許可。
羈束性行政決定與裁量性行政決定:以行政決定受行政法規范的拘束程度為標准標准劃分的。
羈束行政決定是指行政主體對行政法規范的適用沒有靈活性的行政決定,裁量行政決定(又稱自由裁量行政決定)則是指行政主體對行政法規范的適用具有靈活性的行政決定。
附款行政決定和無附款行政決定:按行政決定是否有附款為標准。
附款行政決定是指除行政法規范明確規定外,行政主體根據實際需要附加生效條件的行政決定,又稱條件行政決定。無附款行政決定是指行政決定的生效沒有附加條件的行政決定,又稱單純行政決定。這里的附款就是條件,指行政主體規定(而不是行政法規范規定)的、其成就與否決定法律行為效力或消滅的、某種將來的事實或行為。
授益性行政決定與負擔性行政決定:以行政決定對相對人是否有利為標准劃分的。
行政決定的直接效果對行政相對人有利的為授益性行政決定,如行政獎勵;行政決定的直接效果對行政相對人不利的為負擔性行政決定,也稱損益性行政決定,如行政處罰。行政決定對相對人是否有利,應該看這種行政決定的直接效果,而不是問接效果。但是,當一個行政決定既設定了行政相對人的權利又設定了行政相對人的義務時,既是授益行政決定又是負擔行政決定。當一個行政決定有兩個行政相對人時(如行政裁決),對一個行政相對人可能構成授益行政決定,對另一個行政相對人則可能構成負擔行政決定。當一個行政決定是為了維護公共利益時(如確定某樹為名木古樹),則構成對不特定行政相對人的負擔行政決定。
要式行政決定和非要式行政決定: 按行政決定是否必須具備法定形式為標准。
要式行政決定是指必須具備某種書面文字或具有特定意義符號的行政決定,非要式行政決定則是指行政法規范沒有要求必須具備書面文字或特定意義符號的行政決定。
命令性行政決定、形成性行政決定和確認性行政決定:以行政決定的內容為標准劃分的。
命令性行政決定是指行政主體以命令形式要求相對人負擔特定作為和不作為的義務,這是最傳統、最常見的行政決定。形成性行政決定是指能夠使相對人的公法關系產生「形成性效果」,即創設、變更或消滅具體法律關系的行政決定,如給予執照、許可等。確認性行政決定是指確認某件事實或確認相對人在行政法上的權利與義務的行政決定,如婚姻狀況等的確認決定。
行政作為和行政不作為:按行政決定是否改變現有法律狀態(權利義務關系)為標准劃分的。
行政作為是指行政主體積極改變現有法律狀態的行政決定,如行政徵收和頒發許可證等。行政不作為是指行政主體維持現有法律狀態,或不改變現有法律狀態的行政決定,如不予答復和予以拒絕等。
獨立行政決定和需補充行政決定:按行政決定是否需要其他行為作為補充為標准。
獨立行政決定是指不需要其他補充行為就能夠生效的行政決定,需補充行政決定是指必須具備補充行為才能生效的行政決定。這個補充行為往往就是上級機關的審批或備案行為。當該補充行為是由行政法規范規定時,需補充行政決定是一個無附款行政決定;當該補充行為並非基於行政法規范的規定,而是由行政主體自行設定或要求時,需補充行政決定是一個附款行政決定。因此,行政決定的這一分類應當與附款行政決定和無附款行政決定的分類加以區別。
外部行政決定和內部行政決定:按相對人是否行政組織內部的機構或公務員為標准劃分的。
外部行政決定,是指行政主體針對行政組織系統以外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所作的行政決定。內部行政決定,是指行政主體針對行政組織系統內部的機構或公務員所作的行政決定。 但是,行政主體導致公務員身份變化的行為屬於外部行政決定,如錄用公務員或開除公務員等。
Ⅶ 法律沒有規定行政機關強制執行的,作出行政決定的機關應該怎麼做
法律沒有規定行政機關強制執行的,作出行政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製法》
第十三條 行政強制執行由法律設定。法律沒有規定行政機關強制執行的,作出行政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五條 行政強制的設定機關應當定期對其設定的行政強制進行評價,並對不適當的行政強制及時予以修改或者廢止。行政強制的實施機關可以對已設定的行政強制的實施情況及存在的必要性適時進行評價,並將意見報告該行政強制的設定機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向行政強制的設定機關和實施機關就行政強制的設定和實施提出意見和建議。有關機關應當認真研究論證,並以適當方式予以反饋。
(7)作出行政決定的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製法》
第十六條 行政機關履行行政管理職責,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實施行政強制措施。
違法行為情節顯著輕微或者沒有明顯社會危害的,可以不採取行政強制措施。
第十七條 行政強制措施由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機關在法定職權范圍內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權不得委託。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規定行使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可以實施法律、法規規定的與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強制措施。
行政強制措施應當由行政機關具備資格的行政執法人員實施,其他人員不得實施。
Ⅷ 政府中的哪些機關部門可以作出行政許可的決定
農業、林業、水利、計劃生育、公安、司法、民政、人事、教育、文化、衛生、體育、廣播電視、新聞出版、安全生產、工商、物價、勞動保障、質量監督、食品葯品監督、規劃、建設、市政管理、環境保護、國土資源、財政、國有資產、交通、糧食、統計、稅務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