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批執法改革
① 參公行政執法類事業單位改革後參公事業編能轉成公務員行政編嗎
不一定。要視單位具體情況而定。
以下兩類可以轉成公務員行政編制:
一、單位整體合並到行政機關單位,按照「編隨事走、人隨編走」的原則,其原在編人員可以整體轉換為公務員或者參公人員,而不經過考試。
二、調任。由組織部門提拔或者調任的領導幹部,隨著原職務發生新的變化,在公務員單位或者參公單位任職,在身份、編制符合規定的條件下,可以申請轉換為公務員或者參公人員,同樣也不經過考試。
三、招考。
1、公務員招考。公務員或者參公單位編制出現空缺,由單位申請,由上級或者省級組織人事部門通過公開招考,招錄的人員實習期滿,考核合格,身份自然過渡為公務員或者參公人員。
2、公務員領導崗位招考。公務員或者參公單位領導崗位出現空缺,由組織部門組織招考,符合參考條件的人員,參加並通過考試,最終被任命為該職務領導幹部,其身份經組織部門審批後,隨之過渡為公務員或者參公人員。
拓展資料:
下列情形人員,雖然為公務員或者參公崗位,占編,但因為不符合《公務員法》某項規定,同樣不能過渡為公務員或者參公人員:
1、2007年12底後調入公務員或者參公單位,因其未經過招考,公務員凡進必考,身份出現問題,雖然占編,個人身份也是幹部,卻不能過渡為公務員或者參公人員。解決辦法依然是招考。
2、行政機關或者參公單位的工人身份的一般人員或者副科級以上領導幹部,也不能過渡為公務員或者參公人員。
3、行政機關或者參公單位的非在編人員,不能過渡為公務員,除非占編。
② 中發37號文件印發後,城市執法體制改革的重大舉措有哪些
理順管理體制
(四)匡定管理職責。
(五)明確主管部門。國務院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對全國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導,研究擬定有關政策,制定基本規范,做好頂層設計,加強對省、自治區、直轄市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導監督協調,積極推進地方各級政府城市管理事權法律化、規范化。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應當確立相應的城市管理主管部門,加強對轄區內城市管理工作的業務指導、組織協調、監督檢查和考核評價。各地應科學劃分城市管理部門與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職責,有關管理和執法職責劃轉城市管理部門後,原主管部門不再行使。
(六)綜合設置機構。按照精簡統一效能的原則,住房城鄉建設部會同中央編辦指導地方整合歸並省級執法隊伍,推進市縣兩級政府城市管理領域大部門制改革,整合市政公用、市容環衛、園林綠化、城市管理執法等城市管理相關職能,實現管理執法機構綜合設置。統籌解決好機構性質問題,具備條件的應當納入政府機構序列。遵循城市運行規律,建立健全以城市良性運行為核心,地上地下設施建設運行統籌協調的城市管理體制機制。有條件的市和縣應當建立規劃、建設、管理一體化的行政管理體制,強化城市管理和執法工作。
(七)推進綜合執法。重點在與群眾生產生活密切相關、執法頻率高、多頭執法擾民問題突出、專業技術要求適宜、與城市管理密切相關且需要集中行使行政處罰權的領域推行綜合執法。具體范圍是:住房城鄉建設領域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全部行政處罰權;環境保護管理方面社會生活雜訊污染、建築施工雜訊污染、建築施工揚塵污染、餐飲服務業油煙污染、露天燒烤污染、城市焚燒瀝青塑料垃圾等煙塵和惡臭污染、露天焚燒秸稈落葉等煙塵污染、燃放煙花爆竹污染等的行政處罰權;工商管理方面戶外公共場所無照經營、違規設置戶外廣告的行政處罰權;交通管理方面侵佔城市道路、違法停放車輛等的行政處罰權;水務管理方面向城市河道傾倒廢棄物和垃圾及違規取土、城市河道違法建築物拆除等的行政處罰權;食品葯品監管方面戶外公共場所食品銷售和餐飲攤點無證經營,以及違法回收販賣葯品等的行政處罰權。城市管理部門可以實施與上述范圍內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強制措施。到2017年年底,實現住房城鄉建設領域行政處罰權的集中行使。上述范圍以外需要集中行使的具體行政處罰權及相應的行政強制權,由市、縣政府報所在省、自治區政府審批,直轄市政府可以自行確定。
(八)下移執法重心。按照屬地管理、權責一致的原則,合理確定設區的市和市轄區城市管理部門的職責分工。市級城市管理部門主要負責城市管理和執法工作的指導、監督、考核,以及跨區域及重大復雜違法違規案件的查處。按照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的要求,在設區的市推行市或區一級執法,市轄區能夠承擔的可以實行區一級執法,區級城市管理部門可以向街道派駐執法機構,推動執法事項屬地化管理;市轄區不能承擔的,市級城市管理部門可以向市轄區和街道派駐執法機構,開展綜合執法工作。派駐機構業務工作接受市或市轄區城市管理部門的領導,日常管理以所在市轄區或街道為主,負責人的調整應當徵求派駐地黨(工)委的意見。逐步實現城市管理執法工作全覆蓋,並向鄉鎮延伸,推進城鄉一體化發展。
三、強化隊伍建設
(九)優化執法力量。各地應當根據執法工作特點合理設置崗位,科學確定城市管理執法人員配備比例標准,統籌解決好執法人員身份編制問題,在核定的行政編制數額內,具備條件的應當使用行政編制。執法力量要向基層傾斜,適度提高一線人員的比例,通過調整結構優化執法力量,確保一線執法工作需要。區域面積大、流動人口多、管理執法任務重的地區,可以適度調高執法人員配備比例。
(十)嚴格隊伍管理。建立符合職業特點的城市管理執法人員管理制度,優化幹部任用和人才選拔機制,嚴格按照公務員法有關規定開展執法人員錄用等有關工作,加大接收安置軍轉幹部的力度,加強領導班子和幹部隊伍建設。根據執法工作需要,統一制式服裝和標志標識,制定執法執勤用車、裝備配備標准,到2017年年底,實現執法制式服裝和標志標識統一。嚴格執法人員素質要求,加強思想道德和素質教育,著力提升執法人員業務能力,打造政治堅定、作風優良、紀律嚴明、廉潔務實的執法隊伍。
(十一)注重人才培養。加強現有在編執法人員業務培訓和考試,嚴格實行執法人員持證上崗和資格管理制度,到2017年年底,完成處級以上幹部輪訓和持證上崗工作。建立符合職業特點的職務晉升和交流制度,切實解決基層執法隊伍基數大、職數少的問題,確保部門之間相對平衡、職業發展機會平等。完善基層執法人員工資政策。研究通過工傷保險、撫恤等政策提高風險保障水平。鼓勵高等學校設置城市管理專業或開設城市管理課程,依託黨校、行政學院、高等學校等開展崗位培訓。
(十二)規范協管隊伍。各地可以根據實際工作需要,採取招用或勞務派遣等形式配置城市管理執法協管人員。建立健全協管人員招聘、管理、獎懲、退出等制度。協管人員數量不得超過在編人員,並應當隨城市管理執法體制改革逐步減少。協管人員只能配合執法人員從事宣傳教育、巡查、信息收集、違法行為勸阻等輔助性事務,不得從事具體行政執法工作。協管人員從事執法輔助事務以及超越輔助事務所形成的後續責任,由本級城市管理部門承擔。
四、提高執法水平
(十三)制定權責清單。各地要按照轉變政府職能、規范行政權力運行的要求,全面清理調整現有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職責,優化權力運行流程。依法建立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的權力和責任清單,向社會公開職能職責、執法依據、處罰標准、運行流程、監督途徑和問責機制。制定責任清單與權力清單工作要統籌推進,並實行動態管理和調整。到2016年年底,市、縣兩級城市管理部門要基本完成權力清單和責任清單的制定公布工作。
(十四)規范執法制度。各地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切實履行城市管理執法職責,完善執法程序,規范辦案流程,明確辦案時限,提高辦案效率。積極推行執法辦案評議考核制度和執法公示制度。健全行政處罰適用規則和裁量基準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嚴格執行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杜絕粗暴執法和選擇性執法,確保執法公信力,維護公共利益、人民權益和社會秩序。
(十五)改進執法方式。各地城市管理執法人員應當嚴格履行執法程序,做到著裝整齊、用語規范、舉止文明,依法規范行使行政檢查權和行政強制權,嚴禁隨意採取強制執法措施。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根據違法行為的性質和危害後果,靈活運用不同執法方式,對情節較輕或危害後果能夠及時消除的,應當多做說服溝通工作,加強教育、告誡、引導。綜合運用行政指導、行政獎勵、行政扶助、行政調解等非強制行政手段,引導當事人自覺遵守法律法規,及時化解矛盾紛爭,促進社會和諧穩定。
(十六)完善監督機制。強化外部監督機制,暢通群眾監督渠道、行政復議渠道,城市管理部門和執法人員要主動接受法律監督、行政監督、社會監督。強化內部監督機制,全面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加強城市管理部門內部流程式控制制,健全責任追究機制、糾錯問責機制。強化執法監督工作,堅決排除對執法活動的違規人為干預,防止和克服各種保護主義。
五、完善城市管理
(十七)加強市政管理。市政公用設施建設完成後,應當及時將管理信息移交城市管理部門,並建立完備的城建檔案,實現檔案信息共享。加強市政公用設施管護工作,保障安全高效運行。加強城市道路管理,嚴格控制道路開挖或佔用道路行為。加強城市地下綜合管廊、給排水和垃圾處理等基礎設施管理,服務入廊單位生產運行和市民日常生活。
(十八)維護公共空間。加強城市公共空間規劃,提升城市設計水平。加強建築物立面管理和色調控制,規范報刊亭、公交候車亭等「城市傢具」設置,加強戶外廣告、門店牌匾設置管理。加強城市街頭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嚴查食品無證攤販、散發張貼小廣告、街頭非法回收葯品、販賣非法出版物等行為。及時制止、嚴肅查處擅自變更建設項目規劃設計和用途、違規佔用公共空間以及亂貼亂畫亂掛等行為,嚴厲打擊違法用地、違法建設行為。
(十九)優化城市交通。堅持公交優先戰略,著力提升城市公共交通服務水平。加強不同交通工具之間的協調銜接,倡導步行、自行車等綠色出行方式。打造城市交通微循環系統,加大交通需求調控力度,優化交通出行結構,提高路網運行效率。加強城市交通基礎設施和智能化交通指揮設施管理維護。整頓機動車交通秩序。加強城市出租客運市場管理。加強靜態交通秩序管理,綜合治理非法佔道停車及非法挪用、佔用停車設施,鼓勵社會資本投入停車場建設,鼓勵單位停車場錯時對外開放,逐步緩解停車難問題。
(二十)改善人居環境。切實增加物質和人力投入,提高城市園林綠化、環衛保潔水平,加強大氣、雜訊、固體廢物、河湖水系等環境管理,改善城市人居環境。規范建築施工現場管理,嚴控雜訊擾民、施工揚塵和渣土運輸拋灑。推進垃圾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管理。加強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處理和醫療垃圾集中處理管理。大力開展愛國衛生運動,提高城市衛生水平。
(二十一)提高應急能力。提高城市防災減災能力,保持水、電、氣、熱、交通、通信、網路等城市生命線系統暢通。建立完善城市管理領域安全監管責任制,強化重大危險源監控,消除重大事故隱患。加強城市基礎設施安全風險隱患排查,建立分級、分類、動態管理制度。完善城市管理應急響應機制,提高突發事件處置能力。強化應急避難場所、設施設備管理,加強各類應急物資儲備。建立應急預案動態調整管理制度,經常性開展疏散轉移、自救互救等綜合演練。做好應對自然災害等突發事件的軍地協調工作。
(二十二)整合信息平台。積極推進城市管理數字化、精細化、智慧化,到2017年年底,所有市、縣都要整合形成數字化城市管理平台。基於城市公共信息平台,綜合運用物聯網、雲計算、大數據等現代信息技術,整合人口、交通、能源、建設等公共設施信息和公共基礎服務,拓展數字化城市管理平台功能。加快數字化城市管理向智慧化升級,實現感知、分析、服務、指揮、監察「五位一體」。整合城市管理相關電話服務平台,形成全國統一的12319城市管理服務熱線,並實現與110報警電話等的對接。綜合利用各類監測監控手段,強化視頻監控、環境監測、交通運行、供水供氣供電、防洪防澇、生命線保障等城市運行數據的綜合採集和管理分析,形成綜合性城市管理資料庫,重點推進城市建築物資料庫建設。強化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社會誠信等城市管理全要素數據的採集與整合,提升數據標准化程度,促進多部門公共數據資源互聯互通和開放共享,建立用數據說話、用數據決策、用數據管理、用數據創新的新機制。
(二十三)構建智慧城市。加強城市基礎設施智慧化管理與監控服務,加快市政公用設施智慧化改造升級,構建城市虛擬模擬系統,強化城鎮重點應用工程建設。發展智慧水務,構建覆蓋供水全過程、保障供水質量安全的智能供排水和污水處理系統。發展智慧管網,實現城市地下空間、地下綜合管廊、地下管網管理信息化和運行智能化。發展智能建築,實現建築設施設備節能、安全的智能化管控。加快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檔案信息化建設。依託信息化技術,綜合利用視頻一體化技術,探索快速處置、非現場執法等新型執法模式,提升執法效能。
六、創新治理方式
(二十四)引入市場機制。發揮市場作用,吸引社會力量和社會資本參與城市管理。鼓勵地方通過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等方式,推進城市市政基礎設施、市政公用事業(2349.253,15.39, 0.66%)、公共交通、便民服務設施等的市場化運營。推行環衛保潔、園林綠化管養作業、公共交通等由政府向社會購買服務,逐步加大購買服務力度。綜合運用規劃引導、市場運作、商戶自治等方式,順應歷史沿革和群眾需求,合理設置、有序管理方便生活的自由市場、攤點群、流動商販疏導點等經營場所和服務網點,促創業、帶就業、助發展、促和諧。
(二十五)推進網格管理。建立健全市、區(縣)、街道(鄉鎮)、社區管理網路,科學劃分網格單元,將城市管理、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事項納入網格化管理。明確網格管理對象、管理標准和責任人,實施常態化、精細化、制度化管理。依託基層綜合服務管理平台,全面加強對人口、房屋、證件、車輛、場所、社會組織等各類基礎信息的實時採集、動態錄入,准確掌握情況,及時發現和快速處置問題,有效實現政府對社會單元的公共管理和服務。
(二十六)發揮社區作用。加強社區服務型黨組織建設,充分發揮黨組織在基層社會治理中的領導核心作用,發揮政府在基層社會治理中的主導作用。依法建立社區公共事務准入制度,充分發揮社區居委會作用,增強社區自治功能。充分發揮社會工作者等專業人才的作用,培育社區社會組織,完善社區協商機制。推動制定社區居民公約,促進居民自治管理。建設完善社區公共服務設施,打造方便快捷生活圈。通過建立社區綜合信息平台、編制城市管理服務圖冊、設置流動服務站等方式,提供惠民便民公共服務。
(二十七)動員公眾參與。依法規范公眾參與城市治理的范圍、權利和途徑,暢通公眾有序參與城市治理的渠道。倡導城市管理志願服務,建立健全城市管理志願服務宣傳動員、組織管理、激勵扶持等制度和組織協調機制,引導志願者與民間組織、慈善機構和非營利性社會團體之間的交流合作,組織開展多形式、常態化的志願服務活動。依法支持和規范服務性、公益性、互助性社會組織發展。採取公眾開放日、主題體驗活動等方式,引導社會組織、市場中介機構和公民法人參與城市治理,形成多元共治、良性互動的城市治理模式。
(二十八)提高文明意識。把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作為城市文明建設的根本任務,融入國民教育和精神文明創建全過程,廣泛開展城市文明教育,大力弘揚社會公德。深化文明城市創建,不斷提升市民文明素質和城市文明程度。積極開展新市民教育和培訓,讓新市民盡快融入城市生活,促進城市和諧穩定。充分發揮各級黨組織和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群團組織的作用,廣泛開展城市文明主題宣傳教育和實踐活動。加強社會誠信建設,堅持將公約引導、信用約束、法律規制相結合,以他律促自律。
七、完善保障機制
(二十九)健全法律法規。加強城市管理和執法方面的立法工作,完善配套法規和規章,實現深化改革與法治保障有機統一,發揮立法對改革的引領和規范作用。有立法權的城市要根據立法法的規定,加快制定城市管理執法方面的地方性法規、規章,明晰城市管理執法范圍、程序等內容,規范城市管理執法的權力和責任。全面清理現行法律法規中與推進城市管理執法體制改革不相適應的內容,定期開展規章和規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並向社會公布清理結果,加強法律法規之間的銜接。加快制定修訂一批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方面的標准,形成完備的標准體系。
(三十)保障經費投入。按照事權和支出責任相適應原則,健全責任明確、分類負擔、收支脫鉤、財政保障的城市管理經費保障機制,實現政府資產與預算管理有機結合,防止政府資產流失。城市政府要將城市管理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並與城市發展速度和規模相適應。嚴格執行罰繳分離、收支兩條線制度,不得將城市管理經費與罰沒收入掛鉤。各地要因地制宜加大財政支持力度,統籌使用有關資金,增加對城市管理執法人員、裝備、技術等方面的資金投入,保障執法工作需要。
(三十一)加強司法銜接。建立城市管理部門與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信息共享、案情通報、案件移送等制度,實現行政處罰與刑事處罰無縫對接。公安機關要依法打擊妨礙城市管理執法和暴力抗法行為,對涉嫌犯罪的,應當依照法定程序處理。檢察機關、審判機關要加強法律指導,及時受理、審理涉及城市管理執法的案件。檢察機關有權對城市管理部門在行政執法中發現涉嫌犯罪案件線索的移送情況進行監督,城市管理部門對於發現的涉嫌犯罪案件線索移送不暢的,可以向檢察機關反映。加大城市管理執法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和司法強制執行力度。
八、加強組織領導
(三十二)明確工作責任。加強黨對城市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各級黨委和政府要充分認識推進城市管理執法體制改革、改進城市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把這項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按照有利於服務群眾的原則,切實履行領導責任,研究重大問題,把握改革方向,分類分層推進。各省、自治區可以選擇一個城市先行試點,直轄市可以全面啟動改革工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要制定具體方案,明確時間步驟,細化政策措施,及時總結試點經驗,穩妥有序推進改革。上級政府要加強對下級政府的指導和督促檢查,重要事項及時向黨委報告。中央和國家機關有關部門要增強大局意識、責任意識,加強協調配合,支持和指導地方推進改革工作。
(三十三)建立協調機制。建立全國城市管理工作部際聯席會議制度,統籌協調解決制約城市管理工作的重大問題,以及相關部門職責銜接問題。各省、自治區政府應當建立相應的協調機制。市、縣政府應當建立主要負責同志牽頭的城市管理協調機制,加強對城市管理工作的組織協調、監督檢查和考核獎懲。建立健全市、縣相關部門之間信息互通、資源共享、協調聯動的工作機制,形成管理和執法工作合力。
(三十四)健全考核制度。將城市管理執法工作納入經濟社會發展綜合評價體系和領導幹部政績考核體系,推動地方黨委、政府履職盡責。推廣績效管理和服務承諾制度,加快建立城市管理行政問責制度,健全社會公眾滿意度評價及第三方考評機制,形成公開、公平、公正的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工作考核獎懲制度體系。加強城市管理效能考核,將考核結果作為城市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參考。
③ 行政執法人員的資格要求身份必須是公務員嗎換句話也就是說考取執法證只能是公務員嗎用法律法規說明
是的。
行政執法類公務員職務任免與升降工作,由各級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依照法定的條件和程序進行。試用期滿考核合格的新錄用行政執法類公務員,應當按照規定在一級主辦以下職務層次范圍內任職定級。
一級主辦以下職務層次行政執法類公務員的錄用,應當採取公開考試、嚴格考察、平等競爭、擇優錄取的辦法。行政執法類公務員在同一職位工作時間較長的,應當交流。
(3)審批執法改革擴展閱讀:
行政執法人員的相關要求規定:
1、中央和國家機關直屬機構行政執法類公務員職位設置方案,報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審批;省級以下機關及其直屬機構行政執法類公務員職位設置方案,由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審批後報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備案。
2、機關依照職能、國家行政編制和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確定的職位設置范圍等,制定本機關行政執法類公務員職位設置方案,並確定職位的具體工作職責和任職資格條件。
3、行政執法類公務員職位根據工作性質、執法職能和管理需要,在以行政執法工作為主要職責的機關或者內設機構設置。行政執法類公務員職位設置范圍由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確定。
④ 對進一步深化行政審批改革有何意見,建議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提高行政審批效率,優化發展環境,全面加快本地區振興發展,根據中央、省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本地實際,提出如下意見。
一、大力簡政放權
(一)最大限度向市場、社會、基層放權。堅持市場化改革導向,切實減少政府對市場主體及社會事務的過度管制和限制。凡是市場主體能夠自主決定、自擔風險、自行調節的事項,堅決放權市場;凡是可由社會組織承擔的事務性管理工作、適合由社會組織提供的公共服務、社會組織通過自律能夠解決的事項,堅決轉移給社會組織;凡是直接面向基層、量大面廣、由基層管理更方便有效的審批事項以及涉及公民個人的審批事項,一律下放到縣(市、區)審批。進一步理順市、區管理體制機制,賦予區一級更大的管理許可權;支持瑞金省直管改革試點,對龍南等具備條件的縣賦予市級經濟管理許可權;對國家級重點鎮和省級百強中心鎮、市級示範鎮賦予部分縣級經濟管理許可權,推進擴權強縣、擴權強鎮。
(二)接住管好上級取消下放的審批事項。對上級決定取消的審批事項,市、縣兩級在上級公布之日起取消到位,不再審批。對上級下放的審批項目,由市、縣審改辦牽頭及時做好承接落實工作。市、縣各承接部門要加強與上級部門的溝通聯系,自上級下放決定發布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承接工作,向社會公布項目審批條件、流程和承諾辦理時限,納入行政服務中心窗口辦理,並在1個月內將項目承接落實和運行情況書面報告市、縣審改辦。對市政府下放給縣級政府的行政審批項目,市直、駐市有關單位要在市政府作出下放決定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下放項目的審批依據、條件、程序、時限及執法規范等事項通知縣(市、區)承接部門,並做好指導服務工作。
(三)堅決清理精簡審批事項。按照依法合理、應減盡減、分類研究、區別處理的原則,由審改辦牽頭組織,今年對現有的行政許可項目、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進行全面清理,該取消的取消、該下放的下放、能委託的委託、能轉變管理方式的轉變管理方式。在全面清理的基礎上,完整列出保留、取消、下放、委託、轉變管理方式等審批事項目錄並向社會公布。持續推進簡政放權,將凡是能放的行政審批事項堅決放開、放到位,充分激發市場主體的創造活力。
1.取消:國務院、省政府明令取消的;違法設定的行政許可項目;不符合法律規定、利用「紅頭文件」設定的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以及按照國務院審批制度改革工作精神,能取消的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能夠自主決定的;市場機制能夠有效調節的;行業組織或者中介機構能夠自律管理的;行政機關採用事後監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夠解決的;長期未實際實施,取消後不影響社會管理的。
2.下放:國家、省下放到我市未明確不可以下放的;在經濟管理許可權內能夠簡政放權、提高效率的;能夠方便基層群眾辦事的;辦件量特別大的。
3.委託:暫時不能下放的,除法律、法規明確規定不能授權委託審批的事項外,可通過授權委託方式向基層延伸服務。
4.轉變管理方式:暫時不能取消、下放或委託的,按國務院、省政府的審批制度改革精神,調整為轉變管理方式。
(四)大幅減少前置審批條件。全面清理前置審批條件,取消沒有法定依據、自行設定的前置審批條件和重復性的前置預審,最大限度減少預審和前置審批環節。可以採用事後監管或間接方式管理的行政審批事項,原則上不設前置審批條件。市縣兩級政府應編制前置審批條件目錄並向社會公布,凡是需要中介機構出具檢測、鑒定、認證、評估報告或意見書等作為前置審批條件的,必須列入目錄。
(五)推廣政府購買服務。建立健全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機制,凡適合社會力量承擔的,積極通過政府采購、委託等方式交給社會力量承擔,有效解決一些領域公共服務產品短缺、質量和效率不高等問題。嚴格政府購買服務資金管理,加強政府購買服務績效管理。
二、創新審批機制
(六)加快推進「網上審批」。提前謀劃,加快推進包括網上辦事大廳、業務辦理系統、並聯審批系統、服務支撐系統、效能監察平台等內容的網上審批系統建設,確保如期完成建設任務並投入運行。在新的網上審批系統建成之前,充分利用已有基礎設施、審批系統和應用平台,對各縣(市、區)和市直(駐市)部門現有服務資源和信息資源進行梳理、整合,實現市、縣兩級行政服務中心、對口部門網上審批系統縱向相聯,部門網上業務審批系統與同級行政服務中心網上審批系統橫向互通,並將全市所有行政審批項目納入網上審批系統辦理,全程跟蹤監察。
(七)建立「受理、審批、監管」三分離工作機制。規范行政審批事項收件受理。除省統一運作或涉及保密事項等特殊情況可不進入行政服務中心的事項外,其他所有行政審批事項必須按應進必進的要求進入行政服務中心,各審批部門原則上應在行政服務中心設立服務窗口,統一收件受理行政審批事項,將受理信息即時錄入網上審批系統辦理。審批事項不進駐行政服務中心或在行政服務中心窗口之外受理的,一律按違規論處;事後錄入受理信息的,視為違規操作,予以問責。規范行政審批內設機構設置。行政審批事項在5項及以上且內設機構限額尚有空額的部門,設立行政審批服務科(股)室;行政審批事項在5項以下,或部門內設機構限額已滿的部門,指定某一業務科(股)室掛牌設立行政審批服務科(股)室。各審批部門將所有行政審批事項(專業技術性特別強的除外)集中到一個科(股)室負責,一名領導分管,成建制進駐行政服務中心。對辦件量小的審批部門,可不進駐行政服務中心設立服務窗口,由行政服務中心管委會設立綜合窗口統一受理,再通過網上審批系統分發至相關審批部門辦理。各審批部門原承擔審批職能的業務科(股)室不再承擔審批職能,專司批後監管工作。
(八)創新中介服務機構管理方式。全面清理行政審批前置中介機構和服務事項,研究出台《本市行政審批中介服務機構管理辦法》。加快推進中介服務機構與行業主管部門脫鉤,切斷權力依附和利益輸送關系,實現中介活動與行政職能分離。仍在承擔中介服務職能的事業單位按照事業單位分類改革要求,逐步實行職能剝離、管理脫鉤或改為中介服務機構。培育中介服務市場。引入競爭機制,打破中介服務壟斷,各行業主管部門不得設置或借備案管理等變相設置區域性、行業性的中介服務執業限制,不得指定中介服務機構實施前置服務,不得委託中介服務機構變相實施行政審批和行政收費。在行政服務中心設立中介配套服務區,引導各類中介服務機構進駐並設立窗口,打造中介服務超市。加強中介服務機構監管。建立統一的中介機構信用平台,公開中介服務機構基本信息、服務項目、承諾期限、收費標准及依據。嚴禁掛靠、租賃、出借中介服務機構資質、從業人員執業資格等行為。建立中介服務機構信用等級評價管理機制,根據企業和群眾滿意度、投訴率對中介服務機構進行信用評級,信用評級情況向社會公示;對失信主體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
(九)優化再造審批流程。各審批部門要按照「時間短、流程優、服務好」的要求,參照深圳等發達地區的審批流程,創新、優化、再造審批流程,及時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進一步減少審批層級和環節,對將一個審批事項拆分為多個環節或步驟實施審批的,一律合並。進一步減少申報材料,取消沒有法律依據、不合理要求、同一事項和同一審批鏈上重復提交的材料。進一步壓縮辦理時限,不需集體討論、專家論證、上報省和國家的事項,實行「一審一核」;備案、年檢事項以及審批條件、申報材料符合要求且不需現場勘察的事項及其他能夠即時辦結的行政審批事項,一律在服務窗口即時辦結;凡是部門職權范圍內應該決定的事項,不得以提交上級領導會議決定等為由延長辦理時限。
(十)推行重點項目並聯審批新機制。在行政服務中心設立「並聯審批」窗口,統一負責「並聯審批」事項的咨詢、申請、受理、協調、督辦等工作。「並聯審批」窗口受理申請後,由市行政服務中心管委會根據具體情況,確定牽頭主辦部門,並通過網上審批系統分轉給主辦、協辦部門同步辦理,實行封閉運行、協同辦理、全程監管。制定《重點項目並聯審批工作實施細則》,建立健全重點項目聯合踏勘、聯合審圖、聯合驗收制度,探索技術性審查和行政審批相分離的審批模式,形成「信息共享、並行辦理、結果互認、提前介入」的重點項目並聯審批新機制。
三、大膽先行先試
(十一)開展開發園區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試點。選擇1-2個經濟技術開發區或工業園區開展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試點,把規劃參數調整、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審批、企業登記等審批許可權以及縣(市、區)的其他審批許可權下放給園區,實行「園內事園內辦結」。推進園區行政管理創新,以一定區域為單位,統一辦理水土保持方案、交通影響評價、礦產壓覆、文物保護等前置審批,為園區企業提供優質高效服務。
(十二)開展行政審批標准化建設試點。選擇若干項業務量較大、與公眾聯系緊密、社會關注度較高的審批事項,開展行政審批標准化試點。按照「審批條件法定、審批環節精簡、審批時限縮短、申請材料精細」原則,建立行政審批服務標准,規范試點事項運作要素,推進審批事項名稱、審批依據、受理條件、申報材料、審批程序、辦理時限、收費標准等要素標准化,統一標准實施審批。在試點的基礎上,逐步對全市所有行政審批事項實行標准化審批。
四、健全審批管理制度
(十三)建立行政審批事項目錄清單管理制度。市、縣要按照依法設定、科學分類、統一規范、動態管理和信息公開的原則,編制行政審批事項目錄清單。在清單之外,一律不得設置、實施行政審批事項。建立行政審批事項目錄管理系統,實行審批事項適時調整動態管理和審批事項編碼目錄管理。在調整變動行政審批事項時,要同步調整行政審批事項目錄清單。除涉及國家秘密及其他依法不予公開的事項外,行政審批事項目錄清單要在政府網站和部門網站公開,公開內容包括:項目編碼、審批部門、項目名稱、設定依據、審批對象、所需材料、審批流程、承諾時限、收費標准及依據等。
(十四)推行行政權責清單管理制度。各審批部門要依照法律法規和部門「三定」方案,認真梳理本部門的職權、職責,科學編制權力清單、責任清單,實行「兩單合一」並向社會公開,推進行政權力公開透明運行。完善決策科學、執行堅決、監督有力的行政權力公開運行機制,構建權界清晰、分工合理、權責一致、運轉高效、法治保障的政府職能體系。
(十五)完善電子監察制度。結合網上審批系統建設,進一步完善行政審批電子監察系統,實現市、縣兩級行政審批電子監察系統聯網。完善行政審批電子監察系統實時監控、預警糾錯、績效評估、信息服務功能,對行政審批項目從受理到辦結的每一個環節進行全程監督,實時糾正違反規定的行為,預警超過審批時限的審批事項。建立行政審批網上舉報投訴系統,健全行政審批網上投訴受理、處理和結果公開制度。
(十六)建立健全事中事後監管制度。堅持權力與責任同步下放、調控和監管同步加強、權力下放與能力建設同步推進,建立健全事中事後監管制度。對取消的審批事項,根據事項的性質、內容和要求,加強後續監管,完善監測體系,避免出現監管真空。對保留的審批事項,通過實地檢查、定期檢驗、抽樣檢查等方式,加強批後監管。對下放管理層級、轉變管理方式、委託實施的事項,要加強服務指導,避免管理脫節。對轉移給社會組織、交由行業協會自律管理的事項,有關部門要研究制定具體辦法,加強監管,促進社會自治和行業自律。特別是對涉及人民群眾健康安全的食品葯品、生產安全、環境保護等行政審批事項,必須嚴格監管到位。
五、完善政務服務體系
(十七)調整行政服務中心管理體制。將行政服務中心的建設和管理工作移交同級政府辦公廳(室)負責,並將市、縣(市、區)行政服務中心管委會歸口同級政府辦公廳(室)管理。
(十八)推進政務服務平台建設。將政務服務平台建設納入基本公共服務體系建設范疇,大力推進市、縣(市、區)、鄉鎮(街道)、村(居)四級便民服務平台建設。2014年底前,全市所有鄉鎮(街道)建立便民服務中心,村(居)建立便民服務代辦點,基本實現便民服務全覆蓋目標。各級行政(便民)服務中心要改進服務方式,通過提供咨詢、查詢、引導、義務代辦等服務,方便基層群眾辦事,並在醒目位置公布投訴、監督電話,接受人民群眾監督。
六、強化改革保障
(十九)加強組織領導。成立市全面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領導小組,由市長任組長,市政府常務副市長任副組長,市直相關部門(單位)為成員單位。各縣(市、區)也要相應成立行政審批制度改革領導小組。各地、各部門尤其是領導幹部要深化對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認識,主動轉變職能,做到真改、真放、真便利。市審改辦要根據本意見,制定工作計劃,細化分解任務,加強指導督辦。監察部門要將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落實情況納入監督體系,加強行政問責。政府法制部門要加強行政審批執法監督。各相關部門要從改革大局出發,按照職責分工,密切配合、齊抓共管,形成工作合力。
(二十)完善考核機制。建立和完善行政審批績效考評體系,細化、量化考評指標,明確獎懲措施,增強考評的針對性、有效性和公平性。創新行政審批績效考評方法,以社會滿意度為重要評判標准,健全公眾評價和「第三方」評估機制。重視行政審批績效考評結果運用,行政服務中心管委會對窗口的考評結果作為對部門行政審批績效考評的重要依據,部門行政審批績效考評結果納入機關績效考核體系。行政審批績效考評結果向社會公開,接受公眾監督。
(二十一)嚴肅改革紀律。市政府每年組織兩次以上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全面督查,不定期開展重點抽查、明察暗訪。對各地在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中行動遲緩、措施不力的,予以通報批評。對各審批部門違法拆分審批事項、增加審批環節、明放暗不放的,追究部門主要負責人的行政責任。對工作人員在行政審批中違規收費、監管失職的,嚴格追究部門主管領導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⑤ 機關事務管理局屬不屬下一步參公改革單位
機關事務管理局不屬於下一步參公改革單位。
什麼是參公改革單位:
參公事業單位,主要是指事業單位中,完全或者主要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經省級公務員管理局審批,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其中以行政執法類事業單位最為典型,也是2007年公務員過渡時第一批被審批過渡為參公事業單位的。其他行政類事業單位,由是根據其承擔的行政職能,部分進行過渡。各地機構設置差異,導致同一事業單位,有的縣區參公,有的不參公。
事業單位改革中,行政類職能全部劃轉到行政機關承擔,事業單位失去了參公的依據,今後不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其中行政執法單位比特殊,已經明確依然保留在事業單位,也不再參公,但新的《公務員法》修正草案,又對「行政執法公務員」有所表述,待各地實施細則出台後,對行政執法事業單位進行確切定義。
事業單位不再參公之後,原參公人員只是暫時保留身份待遇,省考、群團、軍轉等六類參公人員,可以在公務員和黨委機關參公崗位上自由轉任,前提是有空缺行政編制、崗位、職位。
按照《解釋》規定,事業單位管理崗位的工勤人員,符合條件的可以參公,這項政策只是在極少數省份執行。參公事業單位改革,取消參公屬性後,工勤編制參公的,恢復工人身份,保留待遇,重新參與事業單位崗位競聘,按崗位確定待遇和身份。
⑥ 深化行政執法體制改革
深化行政執法體制改革的主要任務
按照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的部署和要求,深化行政執法體制改革要堅持減少層次、整合隊伍、提高效率的原則,著力抓好以下重點改革。
(一)加快推進執法重心和執法力量向市縣下移,清除多層、多重執法
科學劃分執法許可權、合理配置執法力量,是完善執法體制、提高監管效能的基礎。要根據不同層級政府的職能特點和執法任務需要,明確中央和地方各級政府的執法領域和重點,發揮各自優勢。總的講,對反壟斷、商品進出口、外資國家安全審查等關系全國統一市場規劃和管理的事項,應實行中央政府部門統一監管,以維護全國市場統一和經濟安全。對食品葯品、安全生產、環境保護、勞動保障、商貿服務等實行分級管理的事項,原則上由市縣政府實行屬地監管,以利於就近管理,減少層次,提高效率。行政執法隊伍直接面對市場和企業行使現場執法權,要根據不同層級政府的履職需要合理設置。從實際職能看,除高速公路、航運、海洋、重大工程等特殊領域外,省、自治區政府原則上不宜設置行政執法隊伍,以防止對同一轄區內的民商事主體分割管理、爭相執法。對由市縣和基層監管的事項,中央和省、自治區政府部門,主要行使執法監督指導、協調跨區域執法和重大案件查處職責,原則上不宜直接對民商事主體實施具體檢查和現場執法。近年來在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等領域實行的「國家監察、地方監管、企業負責」的執法體制較為有效,宜在其他領域酌情推廣和借鑒。設區的市政府也要妥善解決行政執法權的合理配置問題,一般來講,市與市轄區只在一級設立執法隊伍為宜,以便集中力量、統一執法、消除分割、理順關系。縣級政府部門直接承擔執法監管職責,可探索綜合設置執法監管機構,原則上也不必單設執法隊伍。一些經濟發達、城鎮化水平較高的鄉鎮政府,根據需要和條件可以通過法定程序行使部分行政執法職能。
(二)大幅減少市縣執法隊伍種類,推進綜合執法
目前各部門分專業設立執法隊伍,群眾戲言「大蓋帽漫天飛」,不僅導致力量分散,也容易造成重復檢查和處罰,加重企業和群眾負擔。借鑒這些年來地方改革經驗,需要加快進行整合。重點是在食品葯品安全、工商質檢、公共衛生、安全生產、文化旅遊、資源環境、農林水利、交通運輸、城鄉建設、海洋漁業等領域內推行綜合執法,有條件的領域可以推行跨部門綜合執法。比如,不同部門下設職責任務相近或相似的執法隊伍,就可考慮逐步整合為一支隊伍,集中行使執法權。要下決心清理取消沒有法律法規依據、未按規定程序設立的行政執法隊伍。理順城管執法體制,是深化城市行政執法體制改革的重點領域,從各地實踐看,主要是加強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構建設,完善管理和協調機制,提高執法和服務水平。同時,行政執法是市縣政府的基本職責,監管領域多、政策性強、敏感度高,情況復雜難度大,要加快完善市縣兩級政府行政執法管理,加強統一領導和工作協調,建立健全協作機制,形成監管合力,提高整體執法效能。
(三)加強行政執法隊伍建設,提高執法人員素質
行政執法面對企業和基層,執法隊伍尤其是一線執法人員的職業素質如何,直接關系群眾利益,關系政府形象。因此在隊伍管理和人員配備使用上,必須堅持高標准嚴要求。要嚴格執行執法人員持證上崗和資格管理制度,未經執法資格考試合格,不得授予執法資格,不得從事執法活動。對上崗人員要加強執法教育和專業培訓,推進教育培訓制度化、常態化,提高執法人員解決突出矛盾和復雜問題能力。推行行政執法績效考核制度,強化行政執法責任制。同時,保障行政執法力量和經費是實行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的基本條件,也是消除當前各種執法亂象的治本之策。要按照執法重心和執法力量向市縣下移的要求,科學配置人員編制,充實加強市縣和基層一線執法力量,保證重點領域執法需要。全面落實行政執法經費隊伍保障制度,確保執法人員工資足額發放。嚴格執行罰繳分離和收支兩條線管理制度,嚴禁收費罰沒收入同部門利益直接或者變相掛鉤。
(四)健全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銜接機制,理順行政強制執行體制
打擊違法犯罪,維護經濟社會秩序,保證人民群眾合法權益,是行政執法部門和司法機關的共同職責,相互之間必須加強協作配合,完善聯動機制,形成工作合力。目前不少地方的行政執法部門和司法機關尚未建立起情況通報、聯席會議、案件移送等制度,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共享平台建設滯後,一些涉嫌犯罪案件止步於行政執法環節,得不到刑事追責。深化行政執法體制改革要切實解決這些問題。要抓緊完善案件移送標准和程序,建立行政執法機關、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信息共享、案情通報、案件移送制度,堅決克服有案不移、有案難移、以罰代刑現象,實現行政處罰和刑事處罰無縫對接。按照有關規定,行政執法部門發現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應依法及時移送公安機關並抄送同級檢察機關;公安機關作出立案決定的,應當書面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執法部門,不立案或者撤銷案件決定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同時送報檢察機關。公安機關發現違法行為,認為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但依法應當作出行政處理的,應及時將案件移送行政執法部門。同時,嚴格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定和判決,是保證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基本要求。行政機關應帶頭履行法院行政案件生效裁定和判決,堅決克服推諉、拖延和「新官不管舊賬」現象,自覺維護政府形象。理順行政強制執行權體制。對當事人不履行行政執法決定的,行政執法部門應依法強制執行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切實維護法律的權威和尊嚴。
深化行政執法體制改革的基本要求
深化行政執法體制改革是促進政府依法全面履行職能的重要舉措,也是深化行政體制改革的一項重要內容,在改革中需要遵循行政體制改革的基本原則和要求,統籌研究和把握。
(一)規范執法職能
堅持所有行政監管事項都必須以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為前提,以法律規定的授權為依據。凡是市場主體基於自願的投資消費和民商事行為,只要法不禁止,只要不損害第三方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國家安全,任何機關都不得加以干預和限制。即使實行「先照後證」需要後置許可的事項,也要根據情況盡可能降低准入門檻,取消或減少不必要的審批和資質證書,把主要精力放到事中事後監管上,最大限度為企業松綁,激發市場主體活力。要防止把准入環節取消下放的權力,在監管環節形成中梗阻甚至變相收回,讓企業實實在在感受到簡政放權的好處。防止把應由政府行使的監管職責簡單轉移給社會組織。要嚴格貫徹行政許可法,加快清理和取消各類非行政許可事項。要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度,嚴格限定和規范裁量權行使。
(二)創新執法方式
堅持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履行行政執法職能,嚴格依法監管,自覺和善於運用法治辦法解決矛盾和問題,這要成為政府履行職能的基本方式。同時,要充分發揮行業組織自律作用、市場專業化服務組織監督作用、輿論和社會公眾監督作用,支持社會組織參與管理和服務;加快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平台建設,建立健全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全面落實和強化生產經營者主體責任,完善相關責任追究制度,加大違法違規處罰力度;強化國家強制性標准管理,著力保障人身和財產安全、國家安全、生態環境安全;加強重點領域風險防控管理機制,完善以隨機抽查為重點的日常監督檢查制度;加快運用「雲計算」「大數據」等現代信息技術手段實施監管和服務,提高執法效能。
(三)優化組織結構
堅持精簡統一效能原則和決策權、執行權、監督權既相互制約又相互協調的要求,結合機構改革,完善行政執法體系,提高行政執法機構相對獨立性和權威性。要總結和借鑒近年來各地先行先試經驗,對具備條件的行政執法機構適度整合,為推進綜合執法提供組織保障。要加強行政執法檢驗監測能力建設,整合優化資源配置,強化技術支撐。要按照職責清晰、權責一致、運轉協調的要求,理順執法監管部門與行業主管部門關系,減少職責交叉,形成監管合力,發揮各自優勢。要在嚴格控制財政供養人員的前提下,調整優化資源配置,盤活存量、有減有增、突出重點、動態管理,充實市縣和基層一線行政執法力量。
(四)完善法律規范
要適應改革和管理需要,抓緊修訂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具備條件的地方也可授權先行先試,妥善解決改革和管理於法有據的問題。要研究制定技術標准、信用信息和信用報告、備案報告等行政執法方式的適用規則。要完善執法監管相關規范性文件合法性審查機制,健全法規、規章備案審查制度。要加強法律責任制度建設和實施,確保行政執法活動在法律框架和范圍內進行。
⑦ 如何推行交通運輸行業綜合行政執法改革
我國現行的交通行政執法體制沿襲計劃經濟時期的「條塊結合」體制,在實踐中已與市場經濟發展不適應,存在著很多問題。因此,推進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改革,探索新的管理體制和模式,構建新常態下交通運輸發展的新優勢,是服務宿遷經濟社會和保障交通運輸事業加快發展的客觀需要,也是解決當前交通運輸行政執法困境和問題的有效路徑。
交通行政執法工作不同程度存在著多頭執法、職權交叉等現象。「條塊結合」體制長期形成的「條強塊弱」,條條與塊塊之間的協調和溝通不暢,再加上事實上的雙重領導關系,導致了新的執法空白區域和真空地帶。
根據精幹效能和唯一執法原則,按照「一局兩處一支隊」的模式,三步走構建全市道路交通綜合行政執法體系。剝離公路、運管部門的交通行政強制、處罰權,在市一級組建道路交通綜合行政執法支隊,縣區(含新區)部門成立大隊,鄉鎮成立中隊,形成上下聯動,全面覆蓋的道路交通綜合行政執法體系。這種模式不觸及現有公路、運管機構的設置,並保持其與綜合執法機構在業務上的協調配合,具有較強的可操作性。第一步,在市交通運輸局組建道路交通綜合行政執法支隊,下設大隊,負責大市區道路交通執法。第二步,在支隊基礎上成立交通綜合行政執法局,負責大市區市場監管、道路、水路執法。第三步,各縣(區)成立交通綜合行政執法局,納入市交通綜合行政執法局的統一業務指導管理。
實施交通綜合行政執法改革,涉及到全市的道路交通行政執法人員,數量較多,情況復雜,工作量和難度較大,安置稍有不妥,很容易引起社會問題,阻礙改革的順利進行,因此需提前籌劃,周全安排,妥善安置。
實施交通綜合行政執法改革,目的之一就是在原來的執法體制之中引入權力制約機制,使行政審批權和行政處罰權相對分離。因此,要在組建交通綜合行政執法機構時,對涉及到的法律法規進行認真整理,對相關部門的職權進行劃分,既防止各交通管理機構與綜合執法機構產生職權交叉,又避免產生真空地帶。
實施交通綜合行政執法改革,實現了管理審批權與行政處罰權的分離,分離的出發點是為了規范執法,提高執法效率。因此,要加強綜合執法部門與原有部門的協調配合,從而使整個執法體系高效運作,提高行政管理效率。
實施交通綜合行政執法改革,要加大對交通綜合行政執法機構的資金投入,交通綜合行政執法機構參照公務員管理,由財政預算撥款,綜合執法機構實行收支兩條線,徹底消除執法人員的後顧之憂,使綜合執法人員所有精力都放在執法工作上,有利於提高行政執法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