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復議中止的情形
Ⅰ 行政復議期間,停止執行具體行政行為的情形有哪些
Ⅱ 行政復議什麼情況下會終止
中止的情形
(1)作為申請人的自然人死亡,其近親屬尚未確定是否參加行政復議的;
(2)作為申請人的自然人喪失參加行政復議的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參加行政復議的;
(3)作為申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先中止後終止:發生中止第(1)至(3)項的情形,中止行政復議的,滿60日行政復議中止的原因仍未消除的,行政復議終止。
(4)作為申請人的自然人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蹤的;
(5)申請人、被申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參加行政復議的;
(6)案件涉及法律適用問題,需要有權機關作出解釋或者確認的;
(7)案件審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其他案件尚未審結的;
(8)其他需要中止行政復議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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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 行政復議停止執行的情形有哪些
你好,《行政復議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行政復議期間具體行政行為不停止執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執行:
(1)被申請人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2)行政復議機關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3)申請人申請停止執行,行政復議機關認為其要求合理,決定停止執行的;
(4)法律規定停止執行的。希望能幫助到你望採納
Ⅳ 下列屬於行政復議終止情形的是
ABC
根據《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42條的規定,行政復議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復議終止:
(一)申請人要求撤回行政復議申請,行政復議機構准予撤回的;
(二)作為申請人的自然人死亡,沒有近親屬或者其近親屬放棄行政復議權利的;
(三)作為申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其權利義務的承受人放棄行政復議權利的;
(四)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依照本條例第四十條的規定,經行政復議機構准許達成和解的;
(五)申請人對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申請行政復議後,因申請人同一違法行為涉嫌犯罪,該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變更為刑事拘留的。
依照本條例第41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規定中止行政復議,滿60日行政復議中止的原因仍未消除的,行政復議終止。
Ⅳ 行政復議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復議中止
行政復議決定有以下幾種:
(一)維持決定;
(二)履行決定;
(三)撤銷決定;
(四)變更決定;
(五)確認違法決定;
(六)駁回行政復議申請決定。
故四個答案都是,選擇ABCD。
Ⅵ 行政復議期間,停止執行具體行政行為的情形有哪些
具體行政行為,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行政機關委託的組織、或者個人在行政管理活動中行使行政職權,針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就特定的具體事項,作出的有關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義務的單方行為。
原則上,具體行政行為在行政相對人申請行政復議期間是不停止執行的。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執行:
(一)被申請人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二)行政復議機關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三)申請人申請停止執行,行政復議機關認為其要求合理,決定停止執行的;
(四)法律規定停止執行的。
Ⅶ 行政復議終止情形是什麼意思那種情況下回出現
中止的復情形
(1)作為申請人的制自然人死亡,其近親屬尚未確定是否參加行政復議的;
(2)作為申請人的自然人喪失參加行政復議的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參加行政復議的;
(3)作為申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先中止後終止:發生中止第(1)至(3)項的情形,中止行政復議的,滿60日行政復議中止的原因仍未消除的,行政復議終止。
(4)作為申請人的自然人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蹤的;
(5)申請人、被申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參加行政復議的;
(6)案件涉及法律適用問題,需要有權機關作出解釋或者確認的;
(7)案件審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其他案件尚未審結的;
(8)其他需要中止行政復議的情形。
Ⅷ 下列情形中屬於行政復議中止情形的是
答案ABCD 不過對B選項個人有些疑慮,公安條例里有規定第三人不能參加的可中止,但復議條例里沒有明確第三人這個說法
Ⅸ 什麼情形下,行政復議中止
《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規定,行政復議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影響行政復議案件審理的,行政復議中止:
(一)作為申請人的自然人死亡,其近親屬尚未確定是否參加行政復議的。
(二)作為申請人的自然人喪失參加行政復議的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參加行政復議的。
(三)作為申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四)作為申請人的自然人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蹤的。
(五)申請人、被申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參加行政復議的。
(六)案件涉及法律適用問題,需要有權機關作出解釋或者確認的。
(七)案件審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其他案件尚未審結的。
(八)其他需要中止行政復議的情形。行政復議中止的原因消除後,應當及時恢復行政復議案件的審理。行政復議機構中止、恢復行政復議案件的審理,應當告知有關當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