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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法記錄儀規定

發布時間: 2021-03-13 18:21:03

Ⅰ 派出所民警出警到現場執法需要開執法記錄儀嗎國家法律對警察佩戴執法記錄儀是怎麼規定的!!!!求解

派出所民警出警到現場執法需要開執法記錄儀。根據《公安機關現場執法視音頻記錄工作規定》第四條 對於以下現場執法活動,公安機關應當進行現場執法視音頻記錄:

(一)接受群眾報警或者110指令後處警;

(二)當場盤問、檢查;

(三)對日常工作中發現的違反治安管理、出入境管理、消防管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等違法犯罪行為和道路交通事故等進行現場處置、當場處罰;

(四)辦理行政、刑事案件進行現場勘驗、檢查、搜查、扣押、辨認、扣留;

(五)消防管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等領域的排除妨害、恢復原狀和強制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產停業等行政強制執行;

(六)處置重大突發事件、群體性事件。

地方公安機關和各警種可以根據本地區、本警種實際情況,確定其他進行現場執法視音頻記錄的情形。

(1)執法記錄儀規定擴展閱讀:

《公安機關現場執法視音頻記錄工作規定》第七條 現場執法視音頻記錄應當重點攝錄以下內容:

(一)執法現場環境;

(二)違法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被侵害人和證人等現場人員的體貌特徵和言行舉止;

(三)重要涉案物品及其主要特徵,以及其他可以證明違法犯罪行為的證據;

(四)執法人員現場開具、送達法律文書和對有關人員、財物採取措施情況;

(五)其他應當記錄的重要內容。

第八條 現場執法視音頻記錄過程中,因設備故障、損壞,天氣情況惡劣或者電量、存儲空間不足等客觀原因而中止記錄的,重新開始記錄時應當對中斷原因進行語音說明。確實無法繼續記錄的,應當立即向所屬部門負責人報告,並在事後書面說明情況。

城管執法將使用執法記錄儀 這個條例從什麼時候開始執行

是有這個規定,上次我們局裡開會的時候就有提到過,以後城管執法都必版須佩帶執法記權錄儀,時間大概是在今年5.1日開始就要落實了。領導安排任務讓我們開始找執法記錄儀,浙江涌金安防科技有一款3400萬像素的x916,帶座充,雙電池的。

Ⅲ 公安局用的執法記錄儀,一般保存多久錄像,最好有依據,比如在那裡看到的,或者有關的規定。

根據《公安機關現場執法視音頻記錄工作規定》第十三條 現場執法視音頻資料的保存期限原則上應當不少於六個月。

對於記錄以下情形的現場執法視音頻資料,應當永久保存:

(一)作為行政、刑事案件證據使用的;

(二)當事人或者現場其他人員有阻礙執法、妨害公務行為的;

(三)處置重大突發事件、群體性事件的;

(四)其他重大、疑難、復雜的警情。

(3)執法記錄儀規定擴展閱讀:

公安機關現場執法視音頻記錄要求:

(依據:公安機關現場執法視音頻記錄工作規定)

第六條 開展現場執法視音頻記錄時,應當對執法過程進行全程不間斷記錄,自到達現場開展執法活動時開始,至執法活動結束時停止;從現場帶回違法犯罪嫌疑人的,應當記錄至將違法犯罪嫌疑人帶入公安機關執法辦案場所辦案區時停止。

第七條 現場執法視音頻記錄應當重點攝錄以下內容:

(一)執法現場環境;

(二)違法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被侵害人和證人等現場人員的體貌特徵和言行舉止;

(三)重要涉案物品及其主要特徵,以及其他可以證明違法犯罪行為的證據;

(四)執法人員現場開具、送達法律文書和對有關人員、財物採取措施情況;

(五)其他應當記錄的重要內容。

第八條 現場執法視音頻記錄過程中,因設備故障、損壞,天氣情況惡劣或者電量、存儲空間不足等客觀原因而中止記錄的,重新開始記錄時應當對中斷原因進行語音說明。確實無法繼續記錄的,應當立即向所屬部門負責人報告,並在事後書面說明情況。

管理

第九條 公安機關應當建立現場執法記錄設備和現場執法視音頻資料管理制度。執法辦案部門應當指定專門人員作為管理員,負責管理設備、資料。

第十條 公安機關執法辦案部門應當對現場執法記錄設備進行統一存放、分類管理。民警應當在開展執法活動前領取現場執法記錄設備,並對電量、存儲空間、日期時間設定等情況進行檢查;發現設備故障、損壞的,應當及時報告管理員。

對現場執法記錄設備應當妥善保管、定期維護。

第十一條 民警應當在當天執法活動結束後,將現場執法視音頻資料導出保存。連續工作、異地執法辦案或者在偏遠、交通不便地區執法辦案,確實無法及時移交資料的,應當在返回單位後二十四小時內移交。

第十二條 公安機關應當依託警綜平台建立現場執法視音頻資料管理系統,對現場執法視音頻資料進行集中統一管理和分案分類存儲,並與執法辦案、110接處警等系統關聯共享。

第十三條 現場執法視音頻資料的保存期限原則上應當不少於六個月。

第十四條 對現場執法視音頻資料,應當綜合考慮部門職責、崗位性質、工作職權等因素,嚴格限定使用許可權。

Ⅳ 刑警使用執法記錄儀相關規定

上班期間要隨身攜帶

Ⅳ 執法記錄儀使用管理規定

用於規范城復管執法活動的制《城市管理執法辦法》的出台。執法范圍包括住建、環保、工商、食葯、交管、水務等領域。政策的出台,將逐步實現執法記錄儀的大范圍使用,規范執法人員的執法行,達到監督的通,重點的也是對現場執法證據的攝取,固定證據。
執法人員在外執法過程中,應當佩戴使用執法記錄儀進行全程錄音錄像,客觀真實的記錄執勤執法人員工作情況及相關證據。
使用規范:
1、應當及時檢查執法記錄儀的電池容量、內存空間,保證執法記錄儀正常使用。
2、執法記錄儀應當佩戴在執法人員左肩部或者左胸部等有利於取得最佳聲像效果的位置。
3、執法人員在現場執法取證時,可以手持執法記錄儀進行攝錄。
4、 因惡劣天氣、設備故障等特殊情況無法使用或者停止使用執法記錄儀的,執法人員應當立即向上級領導報告。

Ⅵ 《城市管理執法辦法》中有規定一定要用執法記錄儀嗎

歷經近半年的徵求意見,用於規范城管執法活動的《城市管理執法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正式出台,填補了此前貳0餘年城市管理執法規范的缺位。 《辦法》將於5月依日起施行,執法范圍包括住建、環保、工商、食葯、交管、水務等領域與城市管理相關部分的行政處罰權。 《辦法》共吧章四貳條,主要規定了以下內容:一是規范執法范圍。城市管理執法的行政處罰權范圍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有關規定確定,並應當同時具備與城市管理密切相關、多頭執法擾民問題突出、專業技術要求適宜等條件。二是加強隊伍建設。推行執法力量下沉,提高城市管理執法人員素質,規范協管人員行為。三是加強執法保障。統一執法制式服裝和標志標識,加強財政保障和執法裝備配備,推進數字化城市管理平台的應用。四是規范執法行為。嚴格按照法定許可權和程序開展執法活動,落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執法全過程記錄和執法公示等制度,對行政相對人優先採用教育、勸誡、疏導等方式予以糾正。五是加強協作和配合。建立健全城市管理協調機制、信息互通共享機制和案件移送報告制度,提高執法效能。六是加強執法監督。建立投訴舉報等制度,嚴格法律責任。

Ⅶ 哪條法律規定派出所民警需佩戴執法記錄儀

《細則》規定,在傷害案件中,巡邏警力就近出警,治安民警佩戴執法記錄儀,攜帶單警裝備、取證裝備、接處警登記和現場調解協議書等及時趕赴現場。

Ⅷ 規范使用執法記錄儀6條紀律包括哪些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規范執法記錄儀的使用和管理,加強執法監督,維護當事人和交通警察合法權益,深入推進執法規范化建設,根據《公安機關執法細則》和《交通警察道路執勤執法工作規范》,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執法記錄儀,是指具有錄像、照相、錄音等功能,用於記錄交通警察執勤執法辦案過程的攜帶型設備。
第三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財政部、公安部《縣級公安機關基本業務裝備配備指導標准(試行)》(財行 〔2010〕240號),為交通警察配備符合行業標准《單警執法視音頻記錄儀》(GA/T947-2011)、滿足實際工作需要的執法記錄儀。
第四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交通警察使用執法記錄儀的培訓和監督檢查,嚴格聲像資料管理,充分發揮執法記錄儀的執法監督和固定證據作用。

第二章 使 用

第五條 交通警察在道路上執勤、查處交通違法行為、處理交通事故以及從事駕駛人考試和機動車查驗時,應當佩戴、使用執法記錄儀進行全程錄音錄像,客觀、真實地記錄執勤執法工作情況及相關證據。
第六條 交通警察應當及時檢查執法記錄儀的電池容量、內存空間,保證執法記錄儀正常使用。
第七條 執法記錄儀應當佩戴在交通警察左肩部或者左胸部等有利於取得最佳聲像效果的位置。
交通警察在現場執法取證時,可以手持執法記錄儀進行攝錄。
第八條 交通警察在道路上對交通違法行為人實施處罰或者採取強制措施、詢問交通事故當事人和證人時,應當事先告知對方使用執法記錄儀記錄,告知的規范用語是:為保護您的合法權益,監督我的執法行為,本次執法全程錄音錄像。
第九條 因惡劣天氣、設備故障等特殊情況無法使用或者停止使用執法記錄儀的,交通警察應當立即向上級領導報告。

第三章 管 理

第十條 交警支隊、大隊負責統一存儲和保管執法記錄儀記錄的聲像資料。
第十一條 交通警察應當在每天工作結束後及時存儲執法記錄儀記錄的聲像資料,或者交由相關人員存儲。
第十二條 交警支隊應當制定執法記錄儀聲像資料管理制度,建立交通警察執法記錄檔案,按照單位名稱、執法記錄儀編號、警員信息、使用時間等項目分類存儲,嚴格管理。
第十三條 執法記錄儀記錄的原始聲像資料保存期限不少於3個月。
作為處罰交通違法行為、處理交通事故證據使用的聲像資料保存期限應當與案卷保存期限相同。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應當採取刻錄光碟、使用移動儲存介質等方式,長期保存執法記錄儀記錄的聲像資料:
(一)當事人對交通警察現場執法、辦案有異議或者投訴、上訪的;
(二)當事人逃避、拒絕、阻礙交通警察依法執行公務,或者謾罵、侮辱、毆打交通警察的;
(三)交通警察參與處置群體性事件、突發事件的;
(四)其他需要長期保存的重要情況。
第十五條 作為執法辦案證據使用需要移送檢察院、法院的聲像資料,由交警支隊、大隊相關人員統一提供,並復制留存。
第十六條 對執法記錄儀記錄的聲像資料,實行分級授權管理,未經批准,不得越權查閱;因工作需要查閱聲像資料的,經批准且辦理相關手續後,方可查閱。

第四章 監 督

第十七條 上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負責人應當對交通警察佩戴、使用執法記錄儀情況及記錄的聲像資料進行抽檢;法制員應當對交通警察每天處理交通違法行為、交通事故和群眾投訴的聲像資料進行回放檢查,並建立檢查台帳。
第十八條 上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定期通報執法記錄儀的使用、管理情況和交通警察執法情況,並納入執法質量考評和績效考核,考評結果與評優獎勵、公務員考核掛鉤。
第十九條 交通警察使用執法記錄儀時,嚴禁下列行為:
(一)在道路上執勤、查處交通違法行為、處理交通事故以及從事駕駛人考試和機動車查驗時不佩戴、使用執法記錄儀,或者不按規定進行全程錄音錄像;
(二)刪減、修改執法記錄儀記錄的原始聲像資料;
(三)私自復制、保存或者傳播、泄露執法記錄儀記錄的聲像資料;
(四)利用執法記錄儀記錄與執勤執法無關的活動;
(五)故意毀壞執法記錄儀或者聲像資料存儲設備;
(六)其他違反執法記錄儀使用管理規定的行為。
違反上述規定,情節輕微的,予以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依照《行政機關公務員紀律處分條例》、《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紀律條令》和《公安機關實施停止執行職務和禁閉措施的規定》,應當採取停止執行職務措施,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同時追究相關領導的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本地實際,制定實施辦法。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2013年6月19日發布的《交警系統執法記錄儀使用管理規定(試行)》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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