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法規中的
① 、《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所指的車輛是哪些
指機動車和非機動車。
A、機動車指是指以動力裝置驅動或者牽引,上道路行駛的供人員乘用或者用於運送物品以及進行工程專項作業的輪式車輛。;
B、非機動車是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驅動,上道路行駛的交通工具,以及雖有動力裝置驅動但設計最高時速、空車質量、外形尺寸符合有關國家標準的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電動自行車等交通工具。
② 交通法規中直行左行右行是怎麼規定先行的
一、交通信號控制的有優先通行權:
1、比如東西向為綠燈,南北向為紅燈。所以從南北向紅燈右轉到東西向的,應讓東西向綠燈直行車輛。注意:此時的轉彎讓直行,其實是信號燈造成的
2、直行為紅燈時,應讓左轉綠燈車。
3、有各類減速、停止讓行標志標線的直行車,讓沒有標線的轉彎、並線車先行。比如直行輔路車讓轉彎主路車。
二、同一道路同方向同車道:
前車比後車有優先通行權,所以無論前車轉彎、掉頭,都比直行後車更具有優先通行權。道路交通安全法,僅規定前車左轉、掉頭禁止超車,沒有規定前車右轉不能超車。但是我們已經規定了超車必須在左側,所以理論上右轉彎不會和後方來車有。
三、同一道路,不同方向的:
直行車有優先通行權。就是迎面開來的2車,轉彎讓直行。當然在右行制國家,不存在同一道路上,對向右轉讓直行的可能,除非一方逆行。
十字路口:路口直行時遇右方道路來車左轉彎或右轉彎應當讓行。(全國性法規)因為無論車輛是左轉、右轉、直行,都需要經過路口中心點附近。
左車並線同時遇到右車並線:應讓右車先行並線。
(2)交通法規中的擴展閱讀
公安部2012年10月8日公布了最新修訂的《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新交通規則嚴格了對駕駛員的管理。最新交通法規扣分細則也更為嚴格,闖紅燈交通違法記分將由3分提高到6分,不掛號牌或遮擋號牌的一次就將扣光12分。
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一次記12分:
(一)駕駛與准駕車型不符的機動車的;
(二)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
(三)駕駛營運客車(不包括公共汽車)、校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20%以上的;
(四)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
(五)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懸掛機動車號牌的,或者故意遮擋、污損、不按規定安裝機動車號牌的;
(六)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號牌、行駛證、駕駛證、校車標牌或者使用其他機動車號牌、行駛證的;
(七)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倒車、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帶掉頭的;
(八)駕駛營運客車在高速公路車道內停車的;
(九)駕駛中型以上載客載貨汽車、校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20%以上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50%以上,以及駕駛其他機動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50%以上的;
(十)連續駕駛中型以上載客汽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超過4小時未停車休息或者停車休息時間少於20分鍾的;
(十一)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駕駛校車的。
③ 交通法規中70552是什麼內容
交通法規中,只有7052代碼。
意思是:
除客運、危險物品運輸車輛外,連續駕駛機動車超過4小時未停車休息或停車休息時間少於20分鍾的.罰款200元。
④ 交通法中有幾種交通標志
公路交通標志:是用圖形符號和文字傳遞特定信息,用以管理交通、指示行車方向以保證道路暢通與行車安全的設施。適用於公路、城市道路以及一切專用公路,具有法令的性質,車輛、行人都必須遵守。 公路交通標志分為主標志和輔助標志兩大類。主標志中有警告標志、禁令標志、指示標志和指路標志四種。 公路標志的形狀、顏色、尺寸、圖案種類和設置地點均按現行的《道路交通標志和標線》(GB5768)的規定執行。 所有的交通標志應做到位置適當、准確、完整、醒目和美觀。 各種標志的作用: (1)警告標志是警告車輛、行人注意危險地點的標志; (2)禁令標志是禁止或限制車輛、行人交通行為的標志; (3)指示標志是指示車輛、行人行進的標志; (4)指路標志是傳遞道方向、地點、距離信息的標志。 輔助標志是附設在主標志之下,起輔助說明作用的標志,分表示時間、車輛種類、區域或距離、警告、禁令理由等類型。 各種標志的顏色、形狀的規定: (1)警告標志的顏色為黃底、黑邊、黑圖案,形狀為等邊三角形,頂角朝上。 (2)禁令標志的顏色為白底、紅圈、紅杠、黑圖案,圖案壓杠。其中解除禁超車、解除限制速度標志為白底、黑圈、黑杠、黑圖案,圖案壓杠。形狀為圓形,讓路標志為頂角向下的等邊三角形。 (3)指示標志的顏色為藍底、白圖案。形狀為圓形、長方形和正方形。 (4)指路標志的顏色除里程碑、百米樁、公路界牌外,一般道路為藍底、白圖案。形狀除地點識別標志外,均為長方形和正方形。 里程碑、百米樁和公路界碑均屬指路標志。里程碑設在國道上時顏色為白底、紅字;設在省道上時顏色為白底、藍字;設在縣、鄉道上時顏色一律為白底、黑字。公路界碑的顏色不分道路性質,一律為白底、黑字。 輔助標志是附設在主標志下,起輔助說明作用的標志。分表示時間、車輛種類、區域或距離、警告、禁令理由等類型。 各種標志設置的位置: 警告標志設置的位置與公路的計算行車時速有關。在農村山區公路,一般應設在距離危險地點20~50米的地方。 禁令標志一般應設置在需要限制或禁止的地方,除禁止停車標志外均應成對設置在限制或禁止路段的起終點和橋梁的兩端。 指示標志多用於城市道路和高等級公路,一般公路使用較少。 指路標志在一般公路上常用的有地名、分界、指向等標志和里程碑、百米樁、公路界碑。地名標志設在城鎮的邊緣處;分界標志設在行政區劃 、管養路段的分界處;指向標志設在距離叉路口30~50米處。 交通標志的設置方式及有關規定: 公路交通標志的支持方式分四種:(1)柱式(包括單柱式和雙柱式);(2)懸臂式;(3)門式;(4)附著式。 公路標志設置的有關規定: 柱式標志內緣距路面(或路肩)不得小於25厘米,標志牌下緣距路面的高度為180~250厘米。 懸臂式標志的下緣距路面的高度,一、二級公路凈高為5米,三、四級公路凈高為4.5米。標柱內緣距路面(或路肩)不得小於25厘米。 門式標志的設置規定與懸臂式標志相同。 附著式標志的設置規定與柱式標志相同。
⑤ 《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所指的車輛是哪些
答:指機動車和非機動車。A、機動車指是指以動力裝置驅動或者牽引,上道路行駛的供人員乘用或者用於運送物品以及進行工程專項作業的輪式車輛。;B、非機動車是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驅動,上道路行駛的交通工具,以及雖有動力裝置驅動但設計最高時速、空車質量、外形尺寸符合有關國家標準的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電動自行車等交通工具。3、《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所指的道路是哪些? 答:①一方當事人的違章行為造成交通事故的,有違章行為的一方應負全部責任; ②當事人逃逸或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應當負全部責任; 答:公安交警部門。縣以上地方各級公安機關是同級人民政府處理本行政區域內交通事故的主管機關。
⑥ 交通法規中扁紅線是指什麼
白實線:
1.畫在路段中間,用來分隔快慢車道,或指示車道的范圍。
2.畫在路口的白實線則是停止線。
3.畫在同方向分隔島兩旁的,是用來分隔同方向的車道。
單白實線作為路口的導向車道線時不允許越線行駛;與白色虛線相連時名稱是「禁止變更車道線」不能越線行駛。
黃線主要用在道路中心分道,白線用在車道的劃分,超越黃實線的處罰屬於逆向行駛處罰,超越白實線按不按車道行駛處罰。
⑦ 中國的交通法規中關於道路交通燈是怎樣規定的規則是什麼
相關規定如下.
<<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九條 交通信號燈分為:機動車信號燈、非機動車信號燈、人行橫道信號燈、車道信號燈、方向指示信號燈、閃光警告信號燈、道路與鐵路平面交叉道口信號燈。
第三十八條 機動車信號燈和非機動車信號燈表示:
(一)綠燈亮時,准許車輛通行,但轉彎的車輛不得妨礙被放行的直行車輛、行人通行;
(二)黃燈亮時,已越過停止線的車輛可以繼續通行;
(三)紅燈亮時,禁止車輛通行。
在未設置非機動車信號燈和人行橫道信號燈的路口,非機動車和行人應當按照機動車信號燈的表示通行。
紅燈亮時,右轉彎的車輛在不妨礙被放行的車輛、行人通行的情況下,可以通行。
第三十九條 人行橫道信號燈表示:
(一)綠燈亮時,准許行人通過人行橫道;
(二)紅燈亮時,禁止行人進入人行橫道,但是已經進入人行橫道的,可以繼續通過或者在道路中心線處停留等候。
第四十條 車道信號燈表示:
(一)綠色箭頭燈亮時,准許本車道車輛按指示方向通行;
(二)紅色叉形燈或者箭頭燈亮時,禁止本車道車輛通行。
第四十一條 方向指示信號燈的箭頭方向向左、向上、向右分別表示左轉、直行、右轉。
第四十二條 閃光警告信號燈為持續閃爍的黃燈,提示車輛、行人通行時注意?望,確認安全後通過。
第四十三條 道路與鐵路平面交叉道口有兩個紅燈交替閃爍或者一個紅燈亮時,表示禁止車輛、行人通行;紅燈熄滅時,表示允許車輛、行人通行。
⑧ 關於交通的法律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是2003年10月28日公布的關於道路交通安全的法律。於2007年與2011年兩次修訂。本法分總則、車輛和駕駛人、道路通行條件、道路通行規定、交通事故處理、執法監督、法律責任、附則8章124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本條例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1960年2月11日國務院批准、交通部發布的《機動車管理辦法》,1988年3月9日國務院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1991年9月22日國務院發布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同時廢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制定,於2004年4月28日國務院第49次常務會議通過的國家法規,2004年4月30日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共計8章115條。2017年10月7日,國務院總理李克強簽署第687號國務院令,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進行了修改。
3、《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令第104號《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已經2008年7月11日公安部部長辦公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4、《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是為了維護道路交通秩序,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保護人身安全,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財產安全及其他合法權益,提高道路通行效率,制定的法規。由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於2003年10月28日修訂通過,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5、《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是全為了加強公路的建設和管理,促進公路事業的發展,適應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和人民生活的需要制定的法律。
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決定,通過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作出修改。自2017年11月5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8)交通法規中的擴展閱讀
制定交通法規有哪些目的和作用,交通法規不是為了罰款。
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突出了以人為本,世間一切事物中,人是第一可寶貴的。人的寶貴首先在於生命的寶貴,生命的寶貴首先在於屬於每個人只有一次,所以,我們說人命關天,命比天大,和公平與便民的基本原則。
體現了維護道路交通秩序,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保護人身安全,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財產安全及其他合法權益,提高通行效率的目的;
交通法規是我國境內的車輛駕駛人、行人、乘車人以及與道路交通活動有關的單位和個人都必須遵守,與廣大人民群眾切身利益息息相關的重要法律法規。在我國道路交通法制建設歷程中具有里程碑的意義;
對加強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提高全民的交通安全意識、法律意識和交通文明意識,規范道路交通參與者和道路交通管理者的行為,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確保道路交通有序、安全、暢通,保障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將起到積極的推動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