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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行政復議的范圍

發布時間: 2021-03-13 13:04:29

㈠ 我國行政復議法立案范圍的思考 不足之處 不合理之處 用法理推出建議 解決措施 參考文獻

行政復議的范圍

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

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行政強制措施決定不服的;

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變更、中止、撤銷的決定不服的;

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於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合法的經營自主權的;

認為行政機關變更或者廢止農業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徵收財物、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或者申請行政機關審批、登記有關事項,行政機關沒有依法辦理的;

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受教育權利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沒有依法履行的;

申請行政機關依法發放撫恤金、社會保險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費,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放的;

認為行政機關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㈡ 試比較我國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

二、行政復議時,可以一並提出對據以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規章以下的抽象行政行為的審查。
三、對有關教育、勞動、政治等權利的具體行政行為,在沒有法律、法規規定可以申請行政復議的,也可申請行政復議,但因超出人身權、財產權的范圍,如沒有法律法規的特別規定,法院將不予受理不服此類具體行政行為的訴訟。
四、在行政復議法中,國家行為未排除在復議受理范圍之外。而行政訴訟法規定,不能針對國家行為提起行政訴訟。
行政復議法中受案范圍的其他規定,雖然與行政訴訟法的表述有所區別,但許多都包括在人身權、財產權的具體行為之內,沒有超出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

行政復議的受案范圍大於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那麼,是否不服行政復議決定的,都可以提起行政訴訟呢?

有人認為,1999年的行政復議法第5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但是法律規定行政復議決定為最終裁決的除外。從這一規定可以看出,行政復議法擴大了行政訴訟法所規定的受案范圍,也就是說,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除法律規定行政復議決定為最終裁決的以外,都可以提起行政訴訟。

但筆者認為,行政復議法並未擴大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
1、因為行政復議法規定,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也就是說,不管行政復議法對行政復議受案范圍如何規定,但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提起訴訟的,應「依照行政訴訟法」進行,「依照行政訴訟法」當然包含依照行政訴訟法有關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規定。所以,對沒有法律法規明確規定可以提起行政訴訟的人身權、財產權以外的具體行政行為、規章以下的抽象行政行為、國家行為不服而提起訴訟的,法院不應當受理。
2、行政復議法中規定的「但是法律規定行政復議決定為最終裁決的除外」,是強調不服行政復議機關的終局裁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不應理解為,除法律規定行政復議決定為最終裁決的以外,都可以提起行政訴訟。
3、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的朝著不斷擴大的趨勢發展,但目前而言,擴大的方式主要是通過單行法律法規的特別規定來具體實施。例如,未成年人保護法第51條規定「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及時審理,並適應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特點和健康成長的需要,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婦女權益保護法第52條規定「婦女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或者依法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如果行政相對人認為行政機關具體行政行為侵犯未成年人、婦女的人身權、財產權以及人身權、財產權以外的其他合法權利,如文化教育權,可以申請行政行政復議,不服行政復議的,可以提起行政訴訟。

㈢ 屬於行政復議范圍的是

行政復議,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主體的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或不當侵犯其合法權益,依法向主管行政機關提出復查該具體行政行為的申請,行政復議機關依照法定程序對被申請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合法性、適當性審查,並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一種法律制度[2]。
其特徵主要有:
1、行政復議以行政爭議和部分民事爭議為處理對象;
2、行政復議直接以具體行政行為為審查對象;
3、行政復議以合法性和合理性為審查標准;
4、行政復議以書面審理為主要方式;
5、行政復議以行政相對人為申請人,以行政主體為被申請人;
6、行政復議以行政機關為處理機關。
基本制度
行政復議基本制度包括一級復議制度、合議制度、書面審查制度、迴避制度、聽證制度和法律責任追究制度。
一級復議
一級復議制度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可以向該行政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只能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不得再向復議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復議的制度。即不服從行政主體的具體行政行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向法定的復議機關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機關作出的復議決定是行政終級決定,行政相對人不服不能再向上級國家行政機關申請復議的制度。一級復議制度是中國《行政復議法》確立的基本制度,主要是考慮到中國行政復議決定在多數情況下並非最後救濟手段,當事人對復議決定不服,還可以提起行政訴訟,仍可以得到人民法院兩級審判的救濟,這樣就沒有必要在行政系統內實行兩極或多級復議制度,以免行政爭議在行政系統內遲遲不能解決,對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產生不利影響,而且影響行政效率的提高。

㈣ 哪些事項不屬於與我國行政復議的手案范圍

我國《行政復議法》就行政復議的受案范圍規定如下:
(一)可以申請復議的行政案件:
《行政復議法》第六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下列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申請行政復議:
1、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
2、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強制措施決定不服的;
3、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的變更、中止、撤銷等決定不服的;
4、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於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5、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合法經營自主權的;
6、認為行政機關變更或者廢止農業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7、認為行政機關違法要求履行義務的;
8、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或者申請行政機關審批、登記有關事項,行政機關拒絕辦理或者不予答復的;
9、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受教育權等法定職責.而行政機關沒有依法履行的;
10、申請行政機關依法發放撫恤金、社會保險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費,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放的;
11、認為行政機關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具合法權益的。

《行政復議法》規定的不能提起行政復議的事項有:
1、行政法規和規章。行政相對人對行政法規、規章不服的,可以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由有關國家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處理。
2、內部行為。行政主體對其所屬的公務員作出的行政處分或者其他人事處理決定,被處分人或被處理人不服的,不能申請行政復議,應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提出申訴。
3、行政主體對民事糾紛的調解或其他處理。行政主體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之間的民事糾紛作出的調解或其他處理,當事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或者向仲裁機關申請仲裁,不能申請行政復議。

㈤ 下列選項哪些屬於行政復議的范圍

1、2、4三個是屬於行政復議的范圍。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規定如下:

1、第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照本法申請行政復議:

(一)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

(二)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行政強制措施決定不服的;

(三)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變更、中止、撤銷的決定不服的;

(四)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於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五)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合法的經營自主權的;

(六)認為行政機關變更或者廢止農業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七)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徵收財物、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八)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或者申請行政機關審批、登記有關事項,行政機關沒有依法辦理的;

(九)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受教育權利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沒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請行政機關依法發放撫恤金、社會保險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費,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放的;

(十一)認為行政機關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5)我國行政復議的范圍擴展閱讀

申請行政復議的流程如下:

一、復議申請:申請人自應當知道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

二、復議受理

1、復議機關對復議申請進行形式審查,並在5日內作出是否受理決定。

2、對不符合行政復議法規定的行政復議申請,決定不予受理,並書面告知申請人;對符合行政復議法規定的,但不屬於本機關受理的行政復議申請,告知申請人向有關復議機關提出;對符合行政復議法規定的,且屬於本機關受理的行政復議申請,自收到復議申請之日起即為受理。

三、 行政復議

1、復議機關自復議受理之日起7日內,將復議申請書副本或復印件發送被申請人。

2、被申請人自收到申請書副本或復印件之日起10日內,提出書面答復,並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

3、復議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60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情況復雜的,經復議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適當延長,並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但是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30日。

四、執行

1、申請人和被申請人自收到行政復議決定書之日起,應當履行行政復議決定。

2、申請人不服行政復議決定的,自收到行政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機關逾期不作出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復議期滿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人大網—《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

㈥ 我國法律哪些不是行政復議的范圍

行政行為中,除了行政復議法裡面明確規定的行政復議范圍之外,默認都不是行政復議范圍。
行政復議法第二章第六條用肯定列舉方式規定了復議范圍,列舉如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照本法申請行政復議:
(一)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
(二)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行政強制措施決定不服的;
(三)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變更、中止、撤銷的決定不服的;
(四)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於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五)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合法的經營自主權的;
(六)認為行政機關變更或者廢止農業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七)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徵收財物、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八)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或者申請行政機關審批、登記有關事項,行政機關沒有依法辦理的;
(九)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受教育權利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沒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請行政機關依法發放撫恤金、社會保險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費,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放的;
(十一)認為行政機關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如果你問的是法律規範本身是否可復議,那麼可以說規章及其以上的法律規范,都不可以復議。規章以下的各種具有普遍約束力的命令、規定,可以在提請復議具體行為時,一並要求復議機關審查這些命令、規定。

㈦ 我國政治復議的范圍是哪些啊

二、行政復議時,可以一並提出對據以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規章以下的抽象行政行為的審查。三、對有關教育、勞動、政治等權利的具體行政行為,在沒有法律、法規規定可以申請行政復議的,也可申請行政復議,但因超出人身權、財產權的范圍,如沒有法律法規的特別規定,法院將不予受理不服此類具體行政行為的訴訟。四、在行政復議法中,國家行為未排除在復議受理范圍之外。而行政訴訟法規定,不能針對國家行為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法中受案范圍的其他規定,雖然與行政訴訟法的表述有所區別,但許多都包括在人身權、財產權的具體行為之內,沒有超出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行政復議的受案范圍大於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那麼,是否不服行政復議決定的,都可以提起行政訴訟呢?有人認為,1999年的行政復議法第5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但是法律規定行政復議決定為最終裁決的除外。從這一規定可以看出,行政復議法擴大了行政訴訟法所規定的受案范圍,也就是說,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除法律規定行政復議決定為最終裁決的以外,都可以提起行政訴訟。但筆者認為,行政復議法並未擴大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1、因為行政復議法規定,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也就是說,不管行政復議法對行政復議受案范圍如何規定,但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提起訴訟的,應「依照行政訴訟法」進行,「依照行政訴訟法」當然包含依照行政訴訟法有關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規定。所以,對沒有法律法規明確規定可以提起行政訴訟的人身權、財產權以外的具體行政行為、規章以下的抽象行政行為、國家行為不服而提起訴訟的,法院不應當受理。2、行政復議法中規定的「但是法律規定行政復議決定為最終裁決的除外」,是強調不服行政復議機關的終局裁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不應理解為,除法律規定行政復議決定為最終裁決的以外,都可以提起行政訴訟。3、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的朝著不斷擴大的趨勢發展,但目前而言,擴大的方式主要是通過單行法律法規的特別規定來具體實施。例如,未成年人保護法第51條規定「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及時審理,並適應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特點和健康成長的需要,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婦女權益保護法第52條規定「婦女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或者依法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如果行政相對人認為行政機關具體行政行為侵犯未成年人、婦女的人身權、財產權以及人身權、財產權以外的其他合法權利,如文化教育權,可以申請行政行政復議,不服行政復議的,可以提起行政訴訟。

㈧ 我國行政復議的審查范圍具體包括哪幾方面

行政復議審查是法律授權行政復議機關的一項權利。行政復議法規定,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其職責之一就是「審查被申請人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與適當」;復議審查是上級行政機關監督下級行政機關的一種形式,是行政機關內部自我糾錯的層級監督一種制度,通過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審查,了解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與適當性,達到監督的目的;復議審查是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需要。通過審查,糾正違法和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得到保護。復議審查包括:合法性審查、適當性審查。復議審查范圍要比司法審查范圍更為寬泛。司法審查一般只包括合法性審查,而不包括適當性審查。 1.合法性審查(1)對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審查。合法的具體行政行為應當是:第一,行政機關行使的是法定職權。行政機關的設立、變更和撤銷以及職權行使的范圍,都必須依據法律、法規的規定,超越職權,行使不屬於自己的職權,或者侵犯其他行政機關的職權而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都屬違法。第二,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客觀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如果行政機關在沒有查清事實、證據確鑿的情況下,就作出具體行政行為,那麼該具體行政行為就屬違法。第三,作出具體行政行為適用法律、法規正確。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適用的法律、法規要與申請人行政違法事實相對應,該適用甲法而適用了乙法,或者該適用某法的甲條而適用了乙條;適用的法律、法規應是行為人行為時有效的法律、法規,也不能是違法的規章或者規章以下的規范性文件。第四,程序合法。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不經法定程序或者不按照法定程序進行都屬違法。例如:法律、法規規定了許可證的申請條件、提交材料、審查、批准等程序,而行政機關不經過或者不按照這些法定程序辦理的,都屬於程序不合法。(2)對抽象行政行為的審查。行政訴訟法第五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對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進行審查。」根據這一規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只審查具體行政行為而不審查抽象行政行為。行政復議條例規定,行政復議機關審查具體行政行為時,發現其依據的規章或者規章以下的規范性文件違法的,在其職權范圍內予以撤銷或者改變,而沒有允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違法的抽象行政行為提出審查申請的規定,關鍵在於是否將抽象行政行為納入行政復議范圍。對此,各方面的意見爭論比較大,歸納起來有贊成納入和不贊成納入的兩種意見。 贊成納入的,其理由是:第一,多數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認為將抽象行政行為排出在復議范圍外,不符合民主法制發展的方向。行政復議不僅僅是行政機關內部的監督機制,它也是公民權利的救濟途徑,實踐中抽象行政行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現象時有發生,既然抽象行政行為可能侵犯公民的合法權益,就應該給公民一個權利救濟的途徑。抽象行政行為適用的范圍廣、涉及的對象多,一旦違法,會造成重大的危害。對抽象行政行為監督機制雖然存在,但缺少程序,實際工作中抽象行政行為通過監督機制被撤銷的很少,許多抽象行政行為明顯違法的問題沒能得到糾正,而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狀告無門。第二,從國外的立法來看,也沒有把抽象行政行為排斥在行政復議之外。如果不是高度政治敏感性的問題,其他抽象行政行為不應當排除行政復議審查之外。第三,如果將抽象行政行為納入行政復議范圍有困難,可以先將規章以下的規范性文件納入復議范圍。實行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抽象行政行為納入附帶性審查制度。不贊成納入的,其理由是:第一,將抽象行政行為納入行政復議范圍條件還不成熟。有關收費、審批、發證等方面的實體法和更高層次的程序法以及立法法都還沒有出台,無法判斷抽象行政行為是否違法,也無法通過提起行政復議來解決抽象行政行為的沖突問題。對抽象行政行為的監督,現行機制比較健全,因此,沒必要納入。抽象行政行為應當由立法法規范,通過立法行為可以解決抽象行政行為違法的問題。第二,抽象行政行為是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行為,其針對的不是特指的對象,只能符合的大多數人的利益的,而對每個具體的人來說,不可能一點意見沒有,如果允許提起行政復議,那麼,該抽象行政行為就很難出台或者很難執行。因此,對抽象行政行為的監督應當通過行政復議之外的渠道解決。第三,行政復議法應當與行政訴訟法相銜接。行政訴訟法沒有把抽象行政行為納入司法審查范圍,如果行政復議法將抽象行政行為納入復議范圍,就面臨著對抽象行政行為復議決定不服的,能否提起行政訴訟的問題,而行政訴訟法對抽象行政行為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的,是不予受理的。實踐中很難操作。經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們的討論,覺得將抽象行政行為全部納入行政復議范圍,涉及的問題太復雜,短期內很難論證清楚。但允許申請人對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不合法的規范性文件提出審查申請是必要的,單靠行政機關一種渠道發現具體行政行為的依據違法不夠,還應給申請人發現具體行政行為的依據違法而啟動審查的機會。因此,最後確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對具體行政行為申請行政復議時,如果該具體行政行為是依據國務院部門、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的規定和鄉、鎮人民政府的規定作出的,發現其違法,可以一並申請行政復議機關對該規范性文件予以審查。2.適當性審查適當性審查是指行政復議機關對被申請人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公平、合理的問題進行的審查。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有以下特徵:(1)具體行政行為不當只發生在自由裁量的行為之中,不發生在羈束行為之中。行政機關的羈束行為客觀上只能嚴格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而沒有選擇的可能性。在我國,為了行政管理的需要,法律、法規允許行政機關在法定范圍內,根據行政目的,運用自由裁量權,有選擇的進行自由裁量,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但是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運用自由裁量極必須合理。不合理、不公正的具體行政行為,屬於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具體行政行為不當,一般來說,有權利賦予不當與義務科以不當兩類之分。權利賦予不當又包括權利賦予對象不當和權利賦予量不當,如:行政機關的審批權,當行政機關可以將出口配額批給甲,也可以批給乙時,必須作出合理的決定,假如甲的條件明顯不如乙的條件,而行政機關卻將該出口配額批給了甲,就屬 權利賦予對象不當。權利賦予量不當是從數量上反映出的自由裁量不當,如行政機關對甲、乙、丙發放的救濟金在100—1000元之內均為合法,但丙的經濟條件明顯好於甲、乙,而行政機關卻給丙發放最高的救濟金1000元,顯然屬於賦予量不當。義務科以不當,同樣有義務科以對象不當和義務科以量不當之分。 2)具體行政行為不當以合法為前提。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在合法范圍內的不當。如果具體行政行為是違法的,就不存在當與不當的問題。只有在合法的前提下,才有可能構成具體行政行為不當。例如:合法的罰款幅度是200元,行政機關在同類案件中對情節輕微的處200元罰款,而對情節較重的處10元罰款,則顯屬不當。如果罰款超出合法幅度200元,無論是罰款201元,還是罰款300元則都屬違法,不存在當與不當的問題。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否適當,原則上由行政復議機關進行審查,人民法院和其他國家機關一般不審查。這是因為:第一,在我國,行政權與司法權都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賦予的國家權力,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依照國家職能分工和法律規定,分別享有行政權和司法權,他們都有各自活動的領域,因此,行政機關在法定職權范圍內依照法定程序進行的正常行政活動,則應該為包括人民法院在內的所有機關、團體和個人所尊重。根據法律規定,在法定幅度或者限度之內,選擇作出行政處理決定,屬於法律授權給行政機關的職權,對於具體行政行為的適當性,進行監督、審查、變更也屬於行政機關的內部工作。在行政復議中,行政復議機關一般都是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的上級機關,所以應當具有對具體行政行為是否適當的審查權;第二,具體行政行為有的具有很強的專業性,是否適當、合理,行政機關最有條件判斷,所以由行政復議機關對具體行政行為的適當性進行審查最為合適。行政復議機關通過審查,對於被申請人的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有權以自己的名義作出變更的處理決定。

㈨ 行政復議的范圍

司法行政復議的范圍。對行政相對人來說是申請行政復議的范圍,而對司法行政機關而言是受理行政復議的范圍。行政相對人包括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及外國人、無國籍人。公民是指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自然人。外國人和無國籍人在中國境內也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同時其合法權益也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保護,在對等原則下他們與我國公民一樣有權作為申請人提出司法行政復議。法人是指符合法定條件而成立的一種組織,它可以分為企業法人、機關法人、事業法人和社團法人。如律師事務所、公證處、鄉鎮法律服務所、法律援助中心、人民調解中心等。其他組織是指不具備法人條件的組織,如合夥組織、聯營企業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司法行政機關行政復議應訴工作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下列具體行政行為可以向司法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1、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司法行政機關辦理頒發資格證書、執業證、許可證手續,司法行政機關拒絕辦理或者在法定期限內沒有依法辦理。
2、對司法行政機關作出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止執業、吊銷執業證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司法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必須在其職權范圍內嚴格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規定以及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進行,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准繩,堅持責任與處罰相當的原則,充分保障當事人的陳述權、申辯權等權利的行使。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3、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司法行政機關辦理審批、審核、公告、登記的有關事項,司法行政機關不予上報申辦材料、拒絕辦理或者法定期限內沒有依法辦理的。2001年12月22日國務院《外國律師事務所駐華代表機構管理條例》第10條規定,外國駐華代表機構及其代表,應當持執業執照、執業證書在代表機構住所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部門辦理注冊手續後,方可開展本條例規定的法律服務活動。代表機構及其代表每年應當注冊一次。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應當自接到注冊申請之日起2日內辦理注冊手續。
4、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司法行政機關注冊執業證,司法行政機關未出示書面通知說明理由,注冊執業證期滿六個月內不予注冊的。2000年3月31日司法部《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管理辦法》第51條規定,注冊機關經審核,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暫緩執業證注冊:①因違反執業紀律或者有關管理規定,正在接受司法行政機關或者基層法律服務所查處的;②有犯罪嫌疑被立案查處的;③採用弄虛作假手段企圖騙取通過年度注冊的;④因患病或者其他原因已連續停止執業六個月的。
5、認為符合條件,申請司法行政機關參加資格考試,司法行政機關沒有依法辦理的。2001年10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部《國家司法考試實施辦法(試行)》第14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報名參加考試,已經辦理報名手續的,報名無效:①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②曾被國家機關開除公職,或曾被吊銷律師執業證的;③依本辦法第18條的規定,曾被處以2年內或終身不得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處理的。
6、認為司法行政機關違法收費或者違法要求履行義務的。2000年8月14日司法部《司法鑒定機構登記管理辦法》第18條規定:「申請設立司法鑒定機構,應當繳納登記費。登記費的具體數額,應當按照當地物價部門核定的標准收取」。第30條規定:「司法鑒定機構辦理年度檢驗,應當繳納年度檢驗費。年度檢驗收費的具體數額,應當按照當地物價部門核定的標准收取」。
7、對司法行政機關作出的撤銷、變更或者維護公證機構關於公證書的決定不服的。根據司法部《關於外國人收養公證若干問題的通知》的規定,公證處發現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拒絕公證:①當事人身份與《指定管轄通知》、《收養通知書》不符;②當事人不符合收養法規定的條件;③我國收養法律與收養人經常居住地國收養法律有法律沖突;④當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實、不合法或沒有意思表示;⑤當事人未履行公證前的法定程序;⑥當事人提供的材料不真實或不合法;⑦送養人對被收養人沒有合法的監護權;⑧公證之前,送養人與收養人事實上已經移交被收養人的監護撫養權;⑨收養通知書、收養登記證有嚴重錯誤的;⑩公證處查明的其他足以影響涉外收養公證真實性、合法性情況。但公證處或司法行政機關發現外國人收養公證有錯誤的,應當依照《公證程序規則》的規定辦理。
8、對司法行政機關作出的留場就業決定或根據授權作出的延長勞動教養的期限決定不服的。如根據1982年1月21日國務院批轉的《勞動教養試行辦法》規定,勞動教養人員有下列行為:①散布腐化墮落思想,妨礙他人改造的;②不斷抗拒教育改造,經查證確系無理取鬧的;③不斷消極怠工,不服從指揮,抗拒勞動的;④拉幫結伙,打架斗毆,經常擾亂管理秩序的;⑤拉攏落後人員,打擊積極改造人員的等。根據不同情節,勞動教養管理所可以批准勞動教養人員警告、記過,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可以批准延長勞動教養期限。但延長勞動教養期限,累計不得超過一年。但本文認為,勞動教養這種限制人身自由的行為,隨著我國民主法制化進程的加快發展,應當被摒棄,取而代之的由人民法院審判而確定是否勞動教養,並確定勞動教養期限最長不超過一年。
9、對司法行政機關作出的關於行政賠償、刑事賠償決定不服的。司法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給予受害人行政賠償或刑事賠償。根據《司法行政關於行政賠償、刑事賠償辦法》第18條的規定:「賠償請求人對賠償義務機關的決定持有異議的,可以向上一級司法行政機關提出復議,復議申請可以直接向上一級司法行政機關提出,也可以通過原承辦案件的司法行政機關轉交」。對監獄、勞動教養管理所作出的決定不服的復議申請,分別由監獄、勞動教養管理所所屬的省一級或市一級司法行政機關負責。負責復議的司法行政機關在收到復議申請後,應及時調取案卷和有關材料進行審查。
10、認為司法行政機關作出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這是一個兜底條款,是一種概括性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凡認為司法行政機關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行政管理相對人均可申請行政復議。這里的「認為」是申請人的一種主觀認識,具體司法行政行為是否確實侵犯了其合法權益,必須等到行政復議機關審查後才能確定。只要行政管理相對人認為司法行政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了合法權益,即可以提起司法行政復議。同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司法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規定不合法(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務院規范性文件除外),可以一並向司法行政機關提出對該規定的審查申請。
另外,根據我國《行政復議法》等的規定,抽象的行政行為和國家行為不屬於司法行政復議的范圍。抽象行政行為的特點在於它的普遍約束力和往後拘束力,司法行政相對人「對行政法規、規章或者具體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不服的」,不能單獨申請行政復議。我國《行政復議法》第8條規定:「不服行政機關對民事糾紛作出的調解或者其他處理的,依法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綜上說明,不列行為不屬於司法行政復議范圍。
1、執行刑罰的行為。
2、執行勞動教養決定的行為。
3、司法助理員對民間糾紛作出的調解或者其他處理的。
4、資格考試成績評判行為。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不能申請行政復議的行為。
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的有關規定
(1999年4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1999年4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16號公布,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二章 行政復議范圍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照本法申請行政復議:
(一)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
(二)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行政強制措施決定不服的;
(三)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變更、中止、撤銷的決定不服的;
(四)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於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五)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合法的經營自主權的;
(六)認為行政機關變更或者廢止農業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七)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徵收財物、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八)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或者申請行政機關審批、登記有關事項,行政機關沒有依法辦理的;
(九)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受教育權利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沒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請行政機關依法發放撫恤金、社會保險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費,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放的;
(十一)認為行政機關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第七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下列規定不合法,在對具體行政行為申請行政復議時,可以一並向行政復議機關提出對該規定的審查申請:
(一)國務院部門的規定;
(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的規定;
(三)鄉、鎮人民政府的規定。
前款所列規定不含國務院部、委員會規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規章。規章的審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辦理。
第八條 不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分或者其他人事處理決定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提出申訴。
不服行政機關對民事糾紛作出的調解或者其他處理,依法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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