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局一級行政執法員是干什麼的
【導讀】想要成為公務員,就需要對於公務員相關的職位級別了解清楚,這樣不僅對於以後的晉升能有所幫助,也能更好地了解領導組成機構,今天給大家帶來的是一級行政執法員級別劃分及薪資組成,下面就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行政執法公務員設置11層次,對應公務員相關等級。一級行政法律員的對應等級是二十六級至十八級。
1、一級行政執法員的等級
行政執法類公務員按照行政法律類公務員職務序列進行管理,分為11個層次。通用職務稱號由高至低依次為:督辦、一級高檔主辦、二級高檔主辦、三級高檔主辦、四級高檔主辦、一級主辦、二級主辦、三級主辦、四級主辦、一級行政執法員、二級行政執法員。其職務與等級的對應聯系是:督辦:十五級至十級。
一級高檔主辦:十七級至十一級;二級高檔主辦:十八級至十二級;三級高檔主辦:十九級至十三級;四級高檔主辦:二十級至十四級;一級主辦:二十一級至十五級;二級主辦:二十二級至十六級;三級主辦:二十三級至十七級;四級主辦:二十四級至十八級;一級行政法律員:二十六級至十八級;二級行政法律員:二十七級至十九級。
2、行政執法薪酬一般多少
城管分三種,一,城管的領導幹部是公務員,薪酬最高,二,行政法律中隊的,屬事業編,薪酬也較高,三,城管協管員,薪酬最低,城管薪酬多少錢一個月?
基本薪酬:辦事員2800元;科員3000元;副科級3100元;正科級3300元;副處級3600元;正處級4000元;副廳級4400元;正廳級5000元;副部級5500元;正部級6000元。(高中、技校、中專以辦事員確認;大專以科員確認;本科以副科級確認;碩士以正科級確認)。
工齡薪酬:每年60元,以虛年核算,按月發放。三年一調。
獎勵薪酬:每月300元,年度查核不合格者次年1月停發,直至查核合格的次年1月持續發放。三年一調。
以上就是一級行政執法員級別劃分及薪資組成的相關介紹,希望准公務員們能夠全面進行了解,現階段大家還是要做好2021年考試准備,在這里小編還給大家准備了考研和公務員好專業推薦,希望對大家能有所幫助。
B. 海事局是做什麼的
海事局不是去海上工作的。海事局其主要職能為:
一、擬訂和組織實施國家水上交通安全監督管理、船舶及相關水上設施檢驗和登記、防治船舶污染和航海保障的方針、政策、法規和技術規范、標准。
二、統一管理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監督管理船舶所有人安全生產條件和水運企業安全管理體系;調查、處理水上交通事故、船舶污染事故及水上交通違法案件。
三、負責船舶、海上設施檢驗行業管理以及船舶適航和船舶技術管理;管理船舶及海上設施法定檢驗和發證工作。
四、負責船員、引航員、磁羅經校正員適任資格培訓、考試、發證管理。審核和監督管理船員、引航員、磁羅經校正員培訓機構資質及其質量體系;負責海員證件的管理工作。
五、管理通航秩序、通航環境。
(2)海事局一級行政執法員是干什麼的擴展閱讀:
海事局職責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和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等有關文件精神,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交通運輸部海事局)為交通運輸部直屬行政機構,實行垂直管理體制,履行水上交通安全監督管理、船舶及相關水上設施檢驗和登記、防止船舶污染和航海保障等行政管理和執法職責。主要職責如下:
(一)擬訂和組織實施國家水上交通安全監督管理、船舶及相關水上設施檢驗和登記、防治船舶污染和航海保障的方針、政策、法規和技術規范、標准。
(二)統一管理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監督管理船舶所有人安全生產條件和水運企業安全管理體系;調查、處理水上交通事故、船舶污染事故及水上交通違法案件;指導船舶污染損害賠償工作。
(三)負責船舶、海上設施檢驗行業管理以及船舶適航和船舶技術管理;管理船舶及海上設施法定檢驗、發證工作;
審定船舶檢驗機構和驗船師資質、負責對外國驗船組織在華設立代表機構進行監督管理;負責中國籍船舶登記、發證、檢查和進出港(境)簽證;負責外國籍船舶入出境及在我國港口、水域的監督管理;負責船舶保安和防抗海盜管理工作;負責船舶載運危險貨物及其他貨物的安全監督。
(四)負責船員、引航員、磁羅經校正員適任資格培訓、考試、發證管理。審核和監督管理船員、引航員、磁羅經校正員培訓機構資質及其質量體系;負責海員證件的管理工作。
(五)管理通航秩序、通航環境。負責禁航區、航道(路)、交通管制區、錨地和安全作業區等水域的劃定;負責禁航區、航道(路)、交通管制區、錨地和安全作業區等水域的監督管理,維護水上交通秩序;核定船舶靠泊安全條件;核准與通航安全有關的岸線使用和水上水下施工、作業;
管理沉船沉物打撈和礙航物清除;管理和發布全國航行警(通)告,辦理國際航行警告系統中國國家協調人的工作;審批外國籍船舶臨時進入我國非開放水域;辦理港口對外開放的有關審批工作和中國便利運輸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六)負責航海保障工作。管理沿海航標、無線電導航和水上安全通信;管理海區港口航道測繪並組織編印相關航海圖書資料;歸口管理交通行業測繪工作;承擔水上搜尋救助組織、協調和指導的有關工作。
(七)組織實施國際海事條約;履行「船旗國」、「港口國」及「沿岸國」監督管理義務,依法維護國家主權;負責有關海事業務國際組織事務和有關國際合作、交流事宜。
(八)組織編制全國海事系統中長期發展規劃和有關計劃;管理所屬單位基本建設、財務、教育、科技、人事、勞動工資、精神文明建設工作;負責船舶港務費、船舶噸稅、船舶油污損害賠償基金等有關管理工作;受部委託,承擔港口建設費徵收的管理和指導工作;負責全國海事系統統計和行風建設工作。
(九)承辦交通運輸部交辦的其他事項。
參考資料
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
C. 國考稅務局職位是一級行政執法員,和以前的科員有什麼區別
一級行政執法員和科員的區別有三點,分別為:
1、崗位類別不同
一級行政執法員屬於行政執法類公務員,在行政機關中直接履行監管、處罰、稽查等現場執法職責。
科員則屬於綜合管理類公務員,是機關中除行政執法類職位、專業技術類職位以外的履行綜合管理以及機關內部管理等職責的職位。
2、所屬層次不同
行政執法類公務員分為11個層次,而一級行政執法員屬於第10層公務員職務序列。
科員作為綜合管理類公務員,有12個層次,一級科員位於第11層次,二級科員位列第12層次。
3、任職管理不同
一級執法員實行任職條件和職數管理,職數由執法單位的主管部門統籌使用,一級執法員職數不得超過本部門行政執法類公務員編制總數的3.5%,且須任二級執法員滿5年才可晉升,且須在晉升後任職前報市政府公務員主管部門備。
科員根據學歷任職定級,大學專科畢業生,任命為科員,定為二十六級;大學本科畢業生、獲得雙學士學位的大學本科畢業生(含學制為六年以上的大學本科畢業生)、研究生班畢業和未獲得碩士學位的研究生,任命為科員,定為二十五級。
D. 為什麼有的一級行政執法人員一個都沒有報 一級行政執法人員是幹嘛的
一級行政執法人員屬於行政執法范疇。直接在行政機關履行監督、處罰、檢查等現場執法職責。除行政執法、專業技術職務外。也就是過去常說的公務員職務分為領導職務和非領導職務。而這里的一級執法員就相當於過去非領導職務的科員。
行政執法公務員共有11級,對應於相關級別公務員。一級行政執法人員的本級為26至18人。
公務員按行政級別劃分為11個行政級別。一般職務由高到低依次為:主管、一級高級發起人、二級高級發起人、三級高級發起人、四級高級發起人、一級發起人、二級發起人、三級發起人、四級發起人,一級行政執法人員和二級行政執法人員。職務與職級的對應關系為:監督:15-10級;
(4)海事局一級行政執法員是干什麼的擴展閱讀:
一級執法人員實行崗位條件和崗位數量管理,崗位數量由執法單位主管部門協調。一級執法人員的編制不得超過本部門行政執法公務員總數的3.5%,擔任二級執法人員滿五年晉升,晉升後,報市政府公務員主管部門備案。
職員的職級是根據受教育程度而定的。大專畢業生被任命為工作人員,設置為26級。本科畢業生、雙學士學位畢業生(含六年以上)、研究生班畢業生和未取得碩士學位的研究生為25級工作人員。
行政執法公務員分為11級,一級行政執法人員屬於第10級公務員。作為綜合管理公務員,共有12個層次。第一級是第11級,第二級是第12級。
E. 海事局主要是做什麼的
海事局為交通運輸部直屬行政機構,實行垂直管理體制。根據法律、法規的授權,海事局負責行使國家水上安全監督和防止船舶污染、船舶及海上設施檢驗、航海保障管理和行政執法,並履行交通部安全生產等管理職能。各層級的職權不一樣,但都是圍繞這些來做的,越往上越是側重政策制定,越往下越側重執行。
F. 海事局是幹嘛的,是公務員嗎
海事局是根據法律法規的授權,負責行使國家水上安全監督和防止船舶污染、船舶及海上設施檢驗、航海保障管理和行政執法,並履行交通部安全生產等管理職能。
海事局是公務員。
海事局為交通運輸部直屬行政機構,是政府部門。
經國務院批準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交通運輸部海事局,簡稱「中國海事局」或「海事局」)已經成立。海事局是在原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務監督局(交通安全監督局)和原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檢驗局(交通部船舶檢驗局)的基礎上,合並組建而成的。
(6)海事局一級行政執法員是干什麼的擴展閱讀:
主要職責:
1、擬訂和組織實施國家水上交通安全監督管理、船舶及相關水上設施檢驗和登記、防治船舶污染和航海保障的方針、政策、法規和技術規范、標准。
2、統一管理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
3、負責船舶、海上設施檢驗行業管理以及船舶適航和船舶技術管理;管理船舶及海上設施法定檢驗、發證工作;審定船舶檢驗機構和驗船師資質、負責對外國驗船組織在華設立代表機構進行監督管理;
負責中國籍船舶登記、發證、檢查和進出港(境)簽證;負責外國籍船舶入出境及在我國港口、水域的監督管理;負責船舶保安和防抗海盜管理工作;負責船舶載運危險貨物及其他貨物的安全監督。
4、負責船員、引航員、磁羅經校正員適任資格培訓、考試、發證管理。審核和監督管理船員、引航員、磁羅經校正員培訓機構資質及其質量體系;負責海員證件的管理工作。
5、管理通航秩序、通航環境。
6、負責航海保障工作。
7、組織實施國際海事條約;履行「船旗國」、「港口國」及「沿岸國」監督管理義務,依法維護國家主權;負責有關海事業務國際組織事務和有關國際合作、交流事宜。
8、組織編制全國海事系統中長期發展規劃和有關計劃;管理所屬單位基本建設、財務、教育、科技、人事、勞動工資、精神文明建設工作;
負責船舶港務費、船舶噸稅、船舶油污損害賠償基金等有關管理工作;受部委託,承擔港口建設費徵收的管理和指導工作;負責全國海事系統統計和行風建設工作。
9、承辦交通運輸部交辦的其他事項。
G. 海事局 基層海事執法 是做什麼工作
處理水上突發事件和正常執法和協調工作。
具體工作如下:
1、負責轄區水上安全監督管理、防止船舶污染、航海保障和海事行政執法工作,履行國際公約賦予締約國主管機關的責任和義務。
2、協調、劃定、審核或審批轄區水域內非涉外錨地、臨時錨地、安全作業區、船舶調頭區、水產養殖區、挖沙區、引航員登(離)船點,以及水上游覽、水上體育競技活動區域。
3、審核轄區內與通航安全有關的港區岸線使用和轄區內水上水下施工項目通航安全事宜。
4、負責轄區內水上巡航工作;管理轄區內交通管理系統。
5、審批轄區內沉船、沉物打撈和礙航物清除,以及航行通告的發布和航行警告協助發布工作。
6、負責許可權范圍內非國際航行船舶登記工作及國際航行船舶登記受理,以及所登記的非國際航行船舶的管理和危管防污方面的法定證書、操作性手冊和文書的簽發和審批。
7、審批國際航行船舶進出轄區港口、港外裝卸作業點。
8、實施轄區港口國監督和中國籍國際航行船舶安全檢查以及船舶防污設備和證書、文書的檢查。
9、負責轄區內非涉外的重大水上交通事故調查處理,以及海事處調查處理的水上交通事故的結案審批。
10、辦理轄區內外國籍船舶的海事簽證。
11、組織和協調轄區溢油(污染危險性物質)1噸及以上、10噸以下的船舶污染事故的應急反應和調查處理。
12、負責轄區內防止船舶污染港區水域及船舶拆解的防污染監督工作。
13、審核轄區內排污口設置和海洋工程、海岸工程環境報告書。
14、負責液貨船一般船舶單航次過駁作業審批及監督管理。
15、參與轄區非干線航道標志配布的審核。
16、協調責任區內的搜救行動,處理嘉興市海上搜救中心的日常工作。
17、負責轄區航運公司及船舶安全管理體系的建設推進工作,並根據授權開展相關審核受理等工作。
海鹽海事處(執法支隊)主要工作職責
1、負責轄區水域內禁航區、航道、交通管制區、錨地和安全作業區、施工作業區等區域的現場安全監督和秩序管理。
2、維護轄區水域內水上瀏覽區、水上體育競技活動區的現場通航秩序。
3、現場監督轄區內引航工作。
4、監督檢查轄區碼頭、泊位安全狀況,監督轄區錨地、航道、調頭區、泊位水深情況。
5、應急處理轄區水域內有礙通航秩序、影響通航環境的異常情況。
6、現場監督檢查轄區內船舶的船員配備、持證、適任、值班等情況,負責許可權范圍內的船員服務簿的違章記分等簽注工作。
7、負責辦理轄區內的國際航行船舶進口岸手續和國內航行船舶進出港簽證。
8、負責轄區中國籍國內航行船舶的安全檢查,以及船舶防污染設備和證書、文書的檢查。
9、現場監督檢查轄區內船舶、設施的航行、停泊和作業情況,依許可權調查處理船舶、設施的違法行為。
10、負責轄區內船舶明火作業、熏蒸作業等需報備作業事項的報備受理和現場監督。
11、調查處理轄區內非涉外、大事故及以下等級的水上交通事故,並配合轄區內其它水上交通事故的現場初步調查和取證工作。
12、負責轄區內中國籍船舶的海事簽證。
13、負責轄區內船舶載運危險貨物的申報受理、審批及現場監督。
14、受理、審批船舶在港區水域內排放壓載水、洗艙水、殘油、含油污水,舷外拷鏟及油漆作業,使用焚燒爐,船舶沖洗沾有污染物、有毒有害物質的甲板;負責轄區內防治船舶污染港區水域的作業許可的現場監督管理。
15、負責轄區船舶溢油應急計劃的監督及港區水域污染監視,應急處理船舶污染事故;調查處理溢油(污染危害性物質)低於1噸的小規模船舶污染事故,並配合轄區內其它船舶污染事故的現場初步調查和取證工作。
16、負責轄區助航標志的監督檢查。
17、根據轄區的重點監管對象制訂轄區的月度巡航計劃並負責組織實施。
18、負責責任區內海上搜救的現場應急處置工作。
H. 海事局公務員主要干什麼工作
海事局是在原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務監督局(交通安全監督局)和原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檢驗局(交通部船舶檢驗局)的基礎上,合並組建而成的。海事局為交通部直屬機構,實行垂直管理體制。根據法律、法規的授權,海事局負責行使國家水上安全監督和防止船舶污染、船舶及海上設施檢驗、航海保障管理和行政執法,並履行交通部安全生產等管理職能。
目錄
機構簡介
主要職責
機構設置
國際術語
機構歷史沿革古代
解放後
20世紀80年代初
20世紀80年代中後期
最新改革
機構簡介
主要職責
機構設置
國際術語
機構歷史沿革 古代
解放後
20世紀80年代初
20世紀80年代中後期
最新改革
展開 編輯本段機構簡介
英文為maritime safety administration 簡稱MSA 目前,海事行政系統分為中央直屬的海事局和地方海事局兩類,因此「上海海事局」和「上海市海事局」不是一個機關,前者屬於交通部直屬海事局,而後者是上海市的行政機關,級別、編制、執法范圍均不相同。 目前,交通運輸部直屬海事局有:黑龍江海事局 、遼寧海事局 、天津海事局 、河北海事局 、山東海事局 、江蘇海事局、上海海事局 、浙江海事局 、福建海事局 、深圳海事局 、廣東海事局 、廣西海事局、海南海事局 、長江海事局。 除此之外的帶「省市」字眼的,均為地方海事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交通部海事局)簡介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是經國務院批準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交通部海事局,以下簡稱「海事局」)已經成立。海事局是在原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務監督局(交通安全監督局)和原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檢驗局(交通部船舶檢驗局)的基礎上,合並組建而成的。海事局為交通部直屬機構,實行垂直管理體制。根據法律、法規的授權,海事局負責行使國家水上安全監督和防止船舶污染、船舶及海上設施檢驗、航海保障管理和行政執法,並履行交通部安全生產等管理職能。
編輯本段主要職責
??(一)擬定和組織實施國家水上安全監督管理和防止船舶污染、船舶及海上設施檢驗、航海保障以及交通行業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規和技術規范、標准。 ??(二)統一管理水上安全和防止船舶污染。監督管理船舶所有人安全生產條件和水運企業安全管理體系;調查、處理水上交通事故、船舶污染事故及水上交通違法案件;歸口管理交通行業安全生產工作。 ??(三)負責船舶、海上設施檢驗行業管理以及船舶適航和船舶技術管理;管理船舶及海上設施法定檢驗、發證工作;審定船舶檢驗機構和驗船師資質、審批外國驗船組織在華設立代表機構並進行監督管理;負責中國籍船舶登記、發證、檢查和進出港(境)簽證;負責外國籍船舶入出境及在我國港口、水域的監督管理;負責船舶載運危險貨物及其他貨物的安全監督。 ??(四)負責船員、引航員適任資格培訓、考試、發征管理。審核和監督管理船員、引航員培訓機構資質及其質量體系;負責海員證件的管理工作。 ??(五)管理通航秩序、通航環境。負責禁航區、航道(路)、交通管制區、港外錨地和安全作業區等水域的劃定;負責禁航區、航道(路)、交通管制區、錨地和安全作業區等水域的監督管理,維護水上交通秩序;核定船舶靠泊安全條件;核准與通航安全有關的岸線使用和水上水下施工、作業;管理沉船沉物打撈和礙航物清除;管理和發布全國航行警(通)告,辦理國際航行警告系統中國國家協調人的工作;審批外國籍船舶臨時進入我國非開放水域;負責港口對外開放有關審批工作以及中國便利運輸委員會日常工作。 ??(六)航海保障工作。管理沿海航標無線電導航和水上安全通信;管理海區港口航道測繪並組織編印相關航海圖書資料;歸口管理交通行業測繪工作;組織、協調和指導水上搜尋救助,負責中國海上搜救中心的日常工作。 ??(七)組織實施國際海事條約;履行「船旗國」及「港口國」監督管理義務,依法維護國家主權;負責有關海事業務國際組織事務和有關國際合作、交流事宜。 ??(八)組織編制全國海事系統中長期發展規劃和有關計劃;管理所屬單位基本建設、財務、教育、科技、人事、勞動工資、精神文明建設工作;負責船舶港務費、船舶噸稅有關管理工作;負責全國海事系統統計和行風建設工作。
編輯本段機構設置
辦公室 法規規范處 計劃基建處 財務會計處 人事教育處 通航管理處 船舶監督處 船舶檢驗處 船員管理處 航標測繪處 安全管理處 審計處 黨委工作部 紀委辦公室 交通部環境保護辦公室 工會辦公室
編輯本段國際術語
MSA:Maritime Safety Administration 海事局 LSA:INTERNATIONAL LIFE-SAVING APPLIANCE CODE 國際救生設備 在有關法律、法規進行相應的修改之前,海事局仍繼續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務監督局」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檢驗局」的名義對外開展執法管理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分布圖
編輯本段機構歷史沿革
古代
我國海事管理的歷史可追溯到唐代,當時就設有市舶司。北宋時期設市舶司管理外國商船進港事宜。到了南宋及元朝,設市舶司負責外國商船的舶務驗關和抽解。清朝設有江海關,負責商船進出港的檢查;設水巡隊,進行水上巡邏,並對各類船舶的停泊和裝卸進行管理。民國時期設航政局,負責船舶安全管理事務。
解放後
1949年解放以後,中央人民政府在交通部海運總局設立航政室,負責海上交通安全監督管理。隨著航運的發展,海事管理得到不斷發展。1953年,經政務院批准,在交通部下設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務監督局,同時在沿海港口設立港務監督機構,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務監督」的名稱對外統一行使海上交通安全監督管理職能。 1956年,交通部設立船舶登記局,作為國家對運輸船舶實施技術監督和辦理船舶入級的機構。1958年更名為船舶檢驗局,並在沿海和長江主要港口、香港分別設立船舶檢驗分局、船舶檢驗處和遠東船舶檢驗社,主要負責國際航行船舶、外籍船舶、海上設施、船用產品以及國內沿海和內河主要干線船舶的檢驗。除北京、西藏外,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也相繼設立船舶檢驗處(所、站),負責地方小型船舶的檢驗。 1966年和1981年,分別在長江干線和廣東省成立航政管理局。1980 年,經國務院、中央軍委批准,對海區航標管理體制進行改革,主要是將海軍管理的海上干線公共航標移交交通部管理(沿海短程航線的航標於1958年移交交通部管理)。
20世紀80年代初
二十世紀80年代初,在交通部內設水上安全監督局,沿海各主要港口設港務監督,在長江、黑龍江分別設長江航政管理局、黑龍江港航監督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在交通廳或交通廳航運局設置港航監督處(室)或車船監理處,在主要港口設置港航監督或車船監理,縣市交通局一般也設有統一管理運輸業務和航政管理的航管站。
20世紀80年代中後期
為適應水上安全監督工作的需要,1985年,國務院作出了改革水上交通安全監督管理體制的決定。按照政企分開的原則,建立了中央和地方分工負責的水上安全監督管理體制。沿海大港由中央管理,小港由地方管理,海區內水域秩序由中央統一管理。部屬港監按海區分管,管轄區內地方已設有機構的小港和小港灣,仍由地方在劃定的水域范圍內實施監督管理。海上交通安全監督局的主要職責是:維護沿海海區和重要港口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水域的監管任務;負責水上交通管理,海上搜尋救助工作;承擔海上公用干線航標建設和維護、海道測量和海上無線電通信;承擔國際海事組織所賦予的國際義務等任務。這次改革將隸屬於沿海各港務局的17個港務監督、15個海上無線電通訊機構和3個隸屬航道局的航標測量處劃出,組建了14個海上安全監督局,實行交通部與所在城市政府雙重領導,以交通部為主的領導體制。長江、珠江和黑龍江的水上安全監督,由交通部設置的港航監督機構統一負責;其他內河水域,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廳(局)設置的港航監督機構負責。據統計,除北京、西藏外,全國有28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建立了水上安全監督機構,基本覆蓋了全國水域的水上交通安全管理。 1986年,為適應我國對外開放和遠洋運輸迅速發展的需要,經國務院批准,成立中國船級社,與中國船舶檢驗局實行兩塊牌子,一套機構。 1988年,成立中國交通通信中心,統一管理交通系統通信和導航工作,包括維護和管理國際海事衛星通信系統(INMARSAT)、全球海上遇險與安全系統(GMDSS)、水上船岸無線電通信以及交通專用衛星通信網等。1989年,經國務院、中央軍委批准,交通部成立中國海上搜救中心,負責全國海上搜救工作的統一組織和協調。
最新改革
1998年,根據國務院批準的《交通部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國辦發[1998]67號)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檢驗局(交通部船舶檢驗局)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務監督局(交通部安全監督局)合並組建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交通部海事局),為交通部直屬機構,實行 「一水一監,一港一監」的管理體制,即將我國沿海海域(包括島嶼)和港口、對外開放水域和重要跨省通航內河干線和港口,劃為中央管理水域,由交通部設置直屬海事管理機構實施垂直管理;在中央管理水域以外的內河、湖泊和水庫等水域,劃為地方管理水域,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設立地方海事管理機構實施管理。這次水上安全監督管理體制改革明確了海事管理機構的設置和職責范圍,使水上安全監督部門能更有效地履行國家水上安全監督管理和防治船舶污染、船舶及海上設施檢驗、航海保障管理職能,進一步適應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1]
I. 海事行政執法科員是做什麼的
上船檢查漁船漁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