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政暴力執法
⑴ 私家車拉幾十斤食用酒精,自家用於消毒運輸過程中運管綜合執法說不允許,是違法嗎
酒精運輸需要許可。
食用酒精不能消毒,消毒需要醫用酒精
⑵ 結合工作實際,談談當前運政執法主要存在哪些問題
(一)非法營運車輛流動性較強,運營成本較低,且有的車主往往受利益驅使相互間聯系緊密,拉幫結派,罔顧交通秩序與行人安全。在日常執法過程中,涉嫌非法營運的相關車輛司機一旦發現執法人員到場開展執法行動,則停止拉客,有組織地夥同其他車輛蓄意阻擋公交車輛通行,並且圍堵阻截執法車輛,甚至強行沖卡,暴力抗拒檢查,形成一整治就好轉、一放鬆就失控,經常反復的狀態。
(二)打擊藍牌車非法營運難度較大。交通行政執法案件要按照「講程序,重證據」的原則,認定車輛是否從事非法營運,一是看其有無營運資格,二是看涉嫌非法營運的車輛經營者是否與乘客達成交易協議。非法營運車輛只有在載客(發生營運行為)的情況下才能被查處,其停放在敏感路段候客但未構成違法事實都不能認定是非法營運車輛載客。在打擊藍牌車非法營運的過程中,乘客往往礙於情面,或怕被打擊報復,往往拒絕配合調查取證,導致無法對其非法營運行為進行查處。
(三)阻撓執法、暴力抗法事件時有發生。在執法人員發現違法行為進行查處的過程中,非法營運車輛的當事人為了逃避查處,往往會不顧人民群眾的生命和財產安全進行逃逸不接受執法人員的檢查強行沖卡,極易造成傷亡事件,存在嚴重的安全隱患,甚至召來同夥和老鄉圍攻執法人員,暴力抗法事件時有發生。特別是近兩年來,在一些地區出現了一種新型「軟暴力」抗法現象,就是有些黑車車主糾集一些吸毒人員,威脅執法人員說自身有「艾滋病」,要求無條件放車。
⑶ 滴滴專車運管所為什麼會抓啊!
必須取得《網路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和《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營運證》。平台是合法的,但私家車直接加入不合法,如果車輛和司機的營運證件不齊全,還是有可能被運管處抓的。
滴滴專車是滴滴打車推出的為高端商務出行人群提供優質服務的產品,也是針對傳統計程車行業推出滴滴打車軟體之後上線的第二款產品,於2014年8月19日正式上線。滴滴專車在北京、廣州、深圳、上海、杭州、廈門、鄭州等一線城市已經開通;滴滴專車面向中高端商務專車群體,意味著對用車行業的覆蓋更加全面,也能夠為用戶提供更加多元化的出行。
滴滴專車定位於中高端群體,主打中高端商務用車服務市場,與傳統的計程車有本質區隔,兩者相互補充並為用戶提供更加多元化的出行方式。在滴滴專車信息平台上,車輛和司機均來自合法有資質的汽車租賃公司和司機勞務公司,經過層層嚴格篩選,審核培訓。
每輛專車都是價位在20萬元以上的中高檔汽車,司機師傅統一著裝、全程標准化商務禮儀服務,上下車主動開關車門、提行李,車內還備有免費充電器、飲品、干濕紙巾、雨傘、兒童老人專屬靠墊等出行必備用品。
尤其是在一線城市,滴滴專車正成為解決城市運力的最有效出行選擇。滴滴專車自2014年8月上線以來,已經覆蓋到了北京、上海、廣州、深圳等16個大型城市,城市數量還在進一步擴張中,用戶可以預約專車,可以呼叫專車,享受更優質的出行服務。
⑷ 交通局與交警權利有些什麼區別都能管車身顏色不
交通管理局下級單位為交警隊、車管所。 交通管理局是職能部門,主要職責是管理和交通有關的事情,例如:公路建設維護啦,車輛登記管理啦,駕駛人員培訓登記啦等等。交警隊是執法部門,主要職責是保障交通的暴力執法機關,對車輛違法,駕駛員違法進行處罰的部門。兩者職能有交集也有不同,簡單說就是一個發證,一個查證。交管局,獨立法人;交警支隊,公安局的內設機構。都能管車身顏色。
⑸ 運管釣魚執法合法嗎
這個說不好,有個法制節目說的就是警察釣魚執法,最後也沒有明確的結論
⑹ 臨沂網上車管所進不去
廣州市運政局釣魚暴力執法http://..com/question/872701169583849492.html
⑺ 晚上9點左右一夥不明身份的人開著運政執法車截停我的車叫我開門!我沒有開!他們強行打開了我的車門還打
是真正的運政執法,玎人是違法的。記下車牌號,向紀撿監察局舉報。執法者違法執法。應受黨紀國法制裁。如果是冒牌執法者打人。向公安報警以尋釁茲事,冒充國家工作人員,侵犯公民權利等罪請求追究刑事責任。
⑻ 運政強行撞車執法,我如何保護我的權利
典型的違法現象啊!掌握證據,根據實際受損情況向當地人民法院提前訴訟,要求停止侵害,陪賞損失。
⑼ 運管部門釣魚執法,暴力扣車,我該怎麼辦
你的車不夠標准,沒有營運證,沒有辦法。
⑽ 運管釣魚執法算不算為法呢
屬於違法行為。所謂「釣魚執法」是指運管部門為打擊非法營運的「黑車版」,由運管檢權查人員扮著乘客在路邊攔車,然後獲得黑車收錢的證據。
這種做法之所以被批評,一是這種取證的方式本身顯然就是違法的。二是因為執法者只應該預防和打擊違法犯罪,而不能製造假象引誘違法犯罪。「釣魚執法」不僅破壞了法律的嚴肅與公正,破壞了社會對法治的信仰,而且嚴重敗壞社會風氣。
2010年6月9日,上海市出台《上海市行政執法人員執法行為規范》,明文禁止行政執法人員「釣魚」執法行為;行政執法人員調查取證時,應當全面、客觀、公正;不得以利誘、欺詐、脅迫、暴力等不正當手段收集證據,不得偽造、隱匿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