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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執法督察

發布時間: 2021-03-13 10:05:11

『壹』 執法督察與稅務稽查有什麼區別

稅收執法監督是指稅務機關依據行政職權和法律規定,對本機關、下級機關及其公務內員是否合理合容法地行使行政職權實施「全過程、全方位」的督察、糾偏的活動。
稅務稽查是稅收徵收管理工作的重要步驟和環節,是稅務機關代表國家依法對納稅人的納稅情況進行檢查監督的一種形式。稅務稽查的依據是具有各種法律效力的各種稅收法律、法規及各種政策規定。具體包括日常稽查、專項稽查和專案稽查。
稅務稽查征稅時由稅收執法監督進行監督。

『貳』 什麼是國稅監察

有兩個,不知道你說的是那種:

第一種,是國稅內設機構,監察室,負責版對國稅幹部的行政管理權權和稅收執法權進行內部監督,負責黨風廉政建設。

第二種,是特邀監察員,也被稱為行風政風監察員,一般是納稅人、社會各界代表及其他非公職人員,從民生的角度評價國稅的工作開展是否符合人民利益,是否存在違法亂紀行為,對損害納稅人利益,瀆職、不作為、工作渙散的幹部進行外部監督。每年會召開行評會,由監察員給國稅局打分。

『叄』 什麼是稅務執法監察

第一條 為加強對各級稅務機關及稅務幹部執法情況的監督檢查,規范執法行為,增強執法意識,提高工作效率,促進依法治稅和廉政建設,推動全省國稅系統稅務執法監察工作的制度化、規范化、科學化、效能化,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建立健全稅務系統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的實施意見》和《國家稅務總局稅務執法監察暫行辦法》,結合我省國稅系統工作實際,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稅務執法監察,是指稅務紀檢監察機構按照紀檢監察職能,依法對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履行職責方面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決議和國家法律、法規、決定、命令的稅務執法行為進行監督檢查,並對執法中的違法違紀和失職瀆職行為進行查處和糾正執法偏差的活動。
第三條 稅務執法監察工作堅持依法公開、依靠群眾的原則,堅持服務於稅收中心工作的原則,堅持實事求是、注重調查研究的原則,堅持教育懲處與整改建制結合的原則。
第二章 稅務執法監察的范圍與內容
第四條 稅務執法監察的范圍:
(一)執行稅收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及政策的行為;
(二)執行財經制度的行為;
(三)執行廉政制度的行為;
(四)執行人事制度的行為;
(五)與稅收工作有關的其他行政執法行為。
第五條 稅務執法監察的內容:
稅務執法監察要圍繞稅收中心工作,針對問題多發的環節和部位及群眾反映強烈的問題,重點對稅收執法權和行政管理權運行情況開展執法監察。
(一)圍繞稅收執法權的運行,對基層徵收單位及其稅務人員工作職責開展執法監察,主要包括:
1、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認定、管理、注銷;
2、增值稅專用發票及貨運發票、海關代征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廢舊物資收購發票、農副產品收購發票進項抵扣的管理和審核比對;
3、稅款徵收入庫情況;
4、增值稅出口退稅「免、抵、退」政策的執行情況;
5、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審批等事項;
6、稅務稽查行為;
7、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情況;
8、減免稅政策落實情況;
9、執行代征代扣手續費各項管理制度情況;
10、其他與稅收執法權有關的情況。
(二)圍繞行政管理權的運行開展執法監察,主要包括:
1、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貫徹落實情況開展執法監察;
2、結合貫徹《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加強對貫徹中央「5+1」文件精神的監督檢查;
3、深化財務管理改革,認真執行財經紀律,建立健全公開透明的財務管理機制;
4、對基建項目建設情況開展執法監察;
5、深入貫徹《政府采購法》,規范政府采購程序,督促有關部門建立分工明確、職責清晰、相互協作、運轉協調的政府采購工作機制和監督制約機制;
6、對《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貫徹執行情況開展執法監察;
7、其他與行政管理權有關的情況。
第三章 稅務執法監察的方式與方法
第六條 稅務執法監察分為綜合執法監察、專項執法監察、日常執法監察:
(一)綜合執法監察。是指對所屬單位(部門)依法履行職責的情況進行全面檢查。
(二)專項執法監察。是指對所屬單位(部門)履行某項職責、落實某項工作、作出某項具體行政行為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三)日常執法監察。是指有計劃地對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執法行為、群眾反映的問題及領導交辦的事項所進行監督檢查。
第七條 監察機構根據下列情況確定稅務執法監察事項:
(一)根據上級監察機構、本局和當地監察機關的部署和要求確定檢查事項;
(二)根據本局的中心工作和工作重點確定檢查事項;
(三)根據本局重大投資項目資金的使用情況確定檢查事項;
(四)根據人民群眾反映比較強烈的稅務執法問題確定檢查事項;
(五)根據受理的稅務執法方面的舉報和信訪情況確定檢查事項;
(六)根據領導交辦的情況確定檢查事項。
第八條 監察機構根據需要,可以獨立開展工作,也可以抽調人員或與相關部門聯合開展執法監察,必要時還可以聘請有關部門或者專門技術人員進行鑒定。在執法監察中可採取問卷調查、進行座談、實地檢查、查閱資料、數據分析、組織評議、明查暗訪等多種方法。
第四章 稅務執法監察的組織和實施
第九條 稅務執法監察工作在本級局黨組和上級稅務監察機構的領導下進行,由省、市、縣稅務執法監察機構組織實施,獨立行使職權,不受稅務機關其他職能機構及個人的干預。
第十條 開展稅務執法監察要嚴格依照《河北省國家稅務局稅務執法監察工作規程(試行)》規定的程序和步驟組織實施。
第十一條 各級稅務監察機構在開展工作要做到三級互動、各有側重、上下配合、整體推進。
(一)各縣(市、區)局是稅務執法監察工作的主體,採取規定與自選項目相結合的方法開展稅務執法監察工作,除完成上級規定的執法監察項目外,要結合本地實際,根據上級機關每年明確的執法監察重點內容,按照不少於20%的比例確定本級年度執法監察項目,5年內對所涉及到的執法監察項目檢查完一遍;
(二)各市局要發揮在稅務執法監察工作中承上啟下的重要作用,每年除了要圍繞稅收中心工作開展2--3項專項執法監察工作外,還要按照檢查面不少於1/3的比例,加強對各縣(市、區)局執法監察工作開展情況的檢查;
(三)省局要重點加大指導檢查力度,加強對各級工作開展情況的日常督查和抽查。
第十二條 各級稅務監察機構要高度重視各類報表和材料的上報工作,要求做到及時、准確、全面。
(一)各縣(市、區)稅務監察機構要根據上級的工作部署,年初制定並上報本單位執法監察工作計劃、立項項目,每半年報送一次執法監察報表,及時反饋執法監察工作開展情況,每年11月底前報送稅務執法監察工作總結;
(二)各市局要在匯總梳理的基礎上,每年3月1日前制定並上報本單位執法監察工作方案、立項項目和下級立項項目匯總表,分別於5月25日和11月25日前報送上、下半年的《稅務執法監察情況統計表》,11月30日前報送稅務執法監察工作總結。
第五章 稅務執法監察的職權
第十三條 各級監察機構應在本級局黨組和上級監察機構的領導下,有組織、有計劃、有步驟地開展稅務執法監察,任何單位、部門和個人不得拒絕和阻撓。
第十四條 監察機構對檢查或調查事項涉及的單位和個人,有權進行查詢。必要時,執法監察人員可以列席被檢查或被調查單位的有關會議,了解有關情況。
第十五條 監察機構有權要求被監察單位限期就檢查事項進行自查並提交自查報告。
第十六條 監察機構有權要求被監察單位提供與檢查或調查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財務賬目及其他有關資料,進行查閱、記錄、照相、錄像或復制。
第十七條 監察機構有權要求被監察單位或人員就檢查或調查事項涉及的問題作出解釋和說明。
第十八條 監察機構在檢查或調查過程中,發現被監察單位或人員有違反法律、法規或行政紀律的行政行為,有權責令被監察單位或人員停止該行為。對拒不執行的,需要追究行政紀律責任的,經批准後進行立案查處。
第十九條 監察機構有權對執法監察決定的執行情況和執法監察建議的採納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條 對在執法監察工作中有創新或取得顯著成績的,監察機構有權提出提請獎勵的建議。
第二十一條 對不配合或阻撓監察機構開展稅務執法監察工作的,監察機構有權責令有關部門和人員改正,並視情節輕重依法對有關部門和人員給予通報批評,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進行責任追究,情節嚴重的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二條 執法監察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泄露秘密的,一經查實,將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稅務執法監察的考核
第二十三條 加強對稅務執法監察工作的考核。省局每年從年底開始,對各市局稅務執法監察工作開展情況及效果組織檢查考核。考核採取聽取匯報、查閱會議記錄和有關文件資料、查看檔案和實地抽查縣(市、區)局相結合的方法,一般抽查2--4個縣(市、區)局。考核實行百分制,採取市局成績x40%+縣局平均成績x60%=市局最終成績的計算方法確定考核成績(考核表見附件)。各市局可參照省局的做法,制定相應的考核方案和辦法。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河北省國家稅務局監察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試行。

『肆』 稅收執法監督的形式

稅收執法監督源於國家法律監督,主要包括兩個方面:一是稅務系統外部監督,主要指有關國家機關、社會組織和公民對各種稅收法律活動的合法性所進行的監察、督促和督導;二是稅務系統內部監督,主要指上級稅務機關對下級稅務機關的稅收執法活動所進行的監控、檢查和調整,也包括同級監督。各級稅務機關必須高度重視並採取切實有效的措施,做好執法監督工作。
一、稅收執法的外部監督
1.國家權力機關的監督。這是指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對稅收法律活動所進行的監督。這種監督的內容主要包括法律監督和工作監督。法律監督主要是對稅務機關貫徹執行國家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檢查、調查或評議,對稅務機關的行政規章、規范性文件進行審查或備案,督促稅務機關全面貫徹落實國家法律法規,撤消稅務機關的違規「立法」行為。工作監督主要是深入稅收征管一線,聽取和審議稅務機關的工作匯報,或向稅務機關提出涉稅質詢案。各級稅務機關應為國家權力機關實施有效監督創造條件。
2.行政監察機關的監督。主要是國家行政監察機關,對各級稅務機關及稅務人員執行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和決定、命令的情況,以及違法違紀行為所進行的監察。稅務機關對行政監察機關發現的稅務行政違法違紀行為,要嚴格按照國家法紀規定予以處理。
3.國家審計機關的監督。審計監督是國家審計機關根據有關經濟資料和國家法律、法規,對稅務機關的財務收支活動、遵守財經法紀情況所進行的審核和檢查活動。各級稅務機關應認真學習審計方法、審計方式和審計報告,徹底糾正審計中所發現的問題。
4.檢察機關的監督。這是指檢察機關通過對稅務機關和稅務人員的行政執法活動進行監督,發現並制裁各類稅務職務犯罪行為。稅務機關除積極配合檢察機關預防並打擊貪污、受賄等以稅謀私之類的犯罪行為外,更應該注重對失職、瀆職犯罪的防範與打擊。
5.審判機關的監督。主要是人民法院通過行政訴訟,對稅務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所進行的審查活動。各級稅務機關應從稅務行政訴訟敗訴案件中吸取教訓,改進稅務行政執法活動,提高稅收執法質量。
6.各級黨委、政府的領導監督。主要是通過黨的各級紀律檢查機關、各級政法委員會和各級政府法制工作機構等部門,對稅務機關貫徹黨和國家方針政策的監督,保障政令暢通,防止各級幹部特別是領導幹部濫用權力。
7.各種社會監督。主要包括各種社會組織和人民團體的監督、社會輿論的監督、人民群眾的監督。這種監督具有反應速度快、傳播范圍廣、影響大等特點,對促進稅務機關依法行政作用巨大。各級稅務機關應該一如既往地重視、研究、運用各種社會監督,加強廉政建設,提高行政效率,樹立良好的執法形象。
二、稅收執法的內部監督
隨著外部監督的加強,各級稅務機關對內部執法監督日益重視,實行了諸如規范性文件會簽制度、重大稅務案件審理制度、執法檢查制度、行政聽證制度、行政復議制度等內部監督制度,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監督機制還不夠健全,在監督主體、監督權力、監督客體、監督內容、監督形式等方面還有許多問題亟待研究、完善。
1.監督主體。即由誰來實施同級稅收執法監督,執法監督機構應具備什麼樣的資格。從重大稅務案件審理制度、執法檢查制度、行政聽證制度看,由負責稅收法制工作的機構實施稅收執法監督。但是,許多地市級稅務機關至今沒有專門的法制機構,縣級稅務機關一律不設法制機構,由其他職能機構代行執法監督等職責,這樣難免被代行機構的「正業」所淹沒。縣級稅務機關不設稅收法制機構,違背了執法規范、執法監督、執法救濟的主要任務就在縣級稅務機關的事實。因此,完善地市以下稅務機關稅收法制機構設置,充實骨幹人才,是適應稅收法制工作要求的必由之路。
2.監督權力。這是涉及執法監督做到什麼程度的問題。一定的執法監督權,對於有效開展執法監督,以權力制約權力,防止權力濫用,實現執法監督的目的具有重要意義。如果沒有相應的執法監督權,執法監督就形同虛設,不能發揮其應有的作用。因此,在確立稅收法制機構執法監督主體資格的同時,應賦予其相應的權力。
3.監督內容。監督內容是監督客體的執法行為的合法性和恰當性。執法監督的首要內容是執法行為的合法性,應主要從執法主體資格、執法許可權、執法目的、執法證據、執法程序、適用法律法規六個方面去審核。其次是審查執法行為的恰當性,主要是針對稅務行政自由裁量權的行使有無畸輕畸重現象,有無執法惡意,有無故意放縱,有無隨意放棄執法權力。
4.監督程序。即執法監督按照什麼時間、步驟、順序和形式進行。這實際是執法監督如何啟動的問題。執法監督的形式目前主要有以下幾種:稅收規范性文件會簽備案、重大稅務案件審理、執法檢查、行政聽證、行政復議等。其中,行政聽證、行政復議是法定形式,其他形式是稅務系統制度性規定。規范性文件會簽備案制度應在報送時間、報送步驟、報送責任、會簽形式和簽署責任等方面進一步規范。重大稅務案件審理制度應從提高審理效率和質量的角度出發,作出更具有操作性的規定。執法檢查是執法監督日常化的重要形式,要堅持日常化、隨時化,要定期檢查與不定期抽查相結合,及時發現問題,及時糾正問題,最大限度地減少問題的積累。
外部監督和內部監督是相輔相成、相互促進的。外部監督是促進內部監督的強化劑,是促進稅收規范執法不可或缺的條件。加強日常化的內部監督,是積極配合外部監督的重要方式,是自我規范執法行為的有效方法。

『伍』 稅收執法督察和稅收執法檢查的區別

兩者沒有什麼本質的區別,都是稅務機關對下屬機構、單位的稅收執法行為實施檢查和處理。區別可能是督察偏重於已經完成或現在正在進行的執法行為,重在規范、推動工作;而檢查側重於已經完成的執法工作,重在發現問題。

『陸』 國稅局是否有監督機制是否有監管機關

有,像基層國稅局的上級國稅,各稽查局,廉政方面還有紀檢監察部門,依內據《中華容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四十九號)
第十條各級稅務機關應當建立、健全內部制約和監督管理制度。
上級稅務機關應當對下級稅務機關的執法活動依法進行監督。
各級稅務機關應當對其工作人員執行法律、行政法規和廉潔自律准則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一條稅務機關負責徵收、管理、稽查、行政復議的人員的職責應當明確,並相互分離、相互制約。
第十二條稅務人員徵收稅款和查處稅收違法案件,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或者稅收違法案件有利害關系的,應當迴避。
第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檢舉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行為。收到檢舉的機關和負責查處的機關應當為檢舉人保密。稅務機關應當按照規定對檢舉人給予獎勵。
第十四條本法所稱稅務機關是指各級稅務局、稅務分局、稅務所和按照國務院規定設立的並向社會公告的稅務機構。

『柒』 稅務執法監察主體客體內容

稅務執法監察的主體是本級稅務機關的監察部門或上級稅務機關,客體是本級單位稅務人員、下級稅務機關及稅務人員。

『捌』 稅收執法督察規則的介紹

《稅收抄執法督察規則》經2013年1月25日國家稅務總局第1次局務會議審議通過,2013年2月25日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9號公布。該《規則》分總則、執法督察的組織管理、執法督察的內容和形式、執法督察實施程序、責任追究及獎懲、附則6章55條,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稅收執法檢查規則〉的通知》(國稅發〔2004〕126號)予以廢止。

『玖』 企業是否有權拒絕稅務執法監察人員查賬

可以,但是是有條件的,那就是稅務稽查人員到企業執行公務時,應首先出示稅務人員稽查證或工作證,不出示的企業有權拒絕檢查。企業還是最好不要這樣做(明知是稅務人員的),否則會後患無窮。

『拾』 「督察」與「督查」的區別是什麼督察好象是有執法的意思,督查只是督促檢查,是這樣嗎

檢察機關並不屬於狹義執法部門,檢察機關行使檢察、監督職權,是對立法、司法機關的監督制衡
督察,內地社會生活其實並不常用這一名詞,港澳,督察是一職位
督查,意思基本如同你的理解,比如,衛生監督所的存在,及其職權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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