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復議可以復議幾次
① 行政案件中允許復議幾次
依據規定為兩次,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兩個法律制度相銜接,是由以下兩項法律回原則所決定,一是答司法最終解決原則,即行政復議並非終局裁決,行政相對人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仍然可以提起行政訴訟。最終對所爭議的行政行為究竟如何裁決,由司法機關決定。
② 對行政復議不服,還可以再申請復議嗎
依據法律規定,對行政復議不服,除行政復議法第六條規定的行政復議決定為最終裁決的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但是不能再次申請復議。
下面是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
第五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但是法律規定行政復議決定為最終裁決的除外。
第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照本法申請行政復議:
(一)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
(二)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行政強制措施決定不服的
(三)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變更、中止、撤銷的決定不服的
(四)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於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五)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合法的經營自主權的
(六)認為行政機關變更或者廢止農業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七)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徵收財物、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八)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或者申請行政機關審批、登記有關事項,行政機關沒有依法辦理的
(九)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受教育權利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沒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請行政機關依法發放撫恤金、社會保險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費,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放的
(十一)認為行政機關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③ 拆遷過程中,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要進行幾次
從政府的《徵收決定》從公告之日,或政府對被徵收戶的《補償決定》送達之日,你想提出行政復議可以在60天之內,你可以向上級政府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不服的還可以在15天內向人民法院行政訴訟。也可以在90天內直接向法院行政訴訟。
房屋拆遷行政復議申請書向什麼機關遞交
房屋徵收和補償是市、縣人民政府的職權。徵收決定也是由市、縣人民政府的名義作出的。所以,鼎果申請行政復議,應當向作出決定的市、縣人民政府的上級人民政府(地市級人民政府或者省級人民政府)提出。具體負責接收復議申請的機構是上級人民政府的法制辦公室(局)。
行政復議法
第十三條對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上一級地方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對省、自治區人民政府依法設立的派出機關所屬的縣級地方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該派出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④ 行政復議不服,可以再復議嗎
肯定是不能再復議的.
一般的行政復議決定,當事人如果不服,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但是依據行政復議法,有一些行政復議決定是終局性決定,當事人無權提起訴訟.具體是哪些屬於這種情況可以去查查行政復議法.
⑤ 行政復議期限是多少天
《行政復議法》第九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了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60日得除外。
申請人提起行政復議的起算時間,可分為兩種情況:
(1)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行政復議權或者申請行政復議期限的,申請行政復議期限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政復議權或者申請行政復議期限之日起計算。
(2)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未製作或者未送達法律文書,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申請行政復議的,只要能夠證明具體行政行為存在,行政復議機關應當受理。申請行政復議期限從證明具體行政行為存在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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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復議的申請方式
(一)書面申請的,請按下列格式書寫:
1、文書名稱(行政復議申請書)
2、申請人(是公民的,寫明姓名、住址、聯系電話;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寫明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姓名、聯系電話,代理人姓名、單位、電話)
3、被申請人(寫明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職務)
4、行政復議請求5、事實和理由6、行政復議機關名稱(如向市政府申請,可寫「此致北京市人民政府」)
7、申請人(簽名或蓋章)
8、申請日期(年、月、日)
行政復議有以下四個特點:
1、提出行政復議的人,必須是認為行政機關行使職權的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2、當事人提出行政復議,必須是在行政機關已經做出行政決定之後,如果行政機關尚沒做出決定,則不存在復議問題。復議的任務是解決行政爭議,而不是解決民事或其他爭議。
3、當事人對行政機關的行政決定不服,只能按法律規定,向有行政復議權的行政機關申請復議。
4、行政復議,主要是書面審查,行政復議決定書一經送達,即具有法律效力。只要法律未規定復議決定為終局裁決的,當事人對復議決定不服的,仍可以按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請訴訟。
⑥ 行政復議的方式、期限是如何規定的行政復議的決定有哪幾種,
《行政復議法》 第二十八條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應當對被申請人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提出意見,經行政復議機關的負責人同意或者集體討論通過後,按照下列規定作出行政復議決定: (一)具體行政行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的,決定維持 (二)被申請人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決定其在一定期限內履行; (三)具體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決定撤銷、變更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決定撤銷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可以責令被申請人在一定期限內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1.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 2.適用依據錯誤的; 3.違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濫用職權的; 5.具體行政行為明顯不當的。 (四)被申請人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提出書面答復、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的,視為該具體行政行為沒有證據、依據,決定撤銷該具體行政行為。 行政復議機關責令被申請人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被申請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實和理由作出與原具體行政行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體行政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