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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局執法檢查

發布時間: 2021-03-13 01:30:34

① 公安局監管執法是干什麼的

公安局監所執法職位,主要履行對轄區范圍內的各公安看守所、拘留所、收容教育所、強制隔離戒毒所、戒毒康復中心和安康醫院等進行歸口管理職責;擬定監所管
理的政策、制度、規定並負責監督檢查;指導上述各所(中心、醫院)等開展好管理、教育轉化、矯治治療、深挖犯罪、信息化建設、建設保障、生活衛生及公安監
管民警隊伍建設工作;掌握監所管理工作信息,開展對策調研和情況分析,檢查指導公安監管場所做好安全防範工作,依法保障被監管人員的合法權益。
監所執法是公安局的主要職責之一,其業務上統一受國家公安部監所管理局指導。

② 公安局釣魚執法是否犯法

釣魚執法違法

「釣魚執法」本身就是違法的行為,以違法的執法去懲罰被其誘導違法的群眾,這種行為是對法律的挑戰,違背了社會道德的底線,必須要堅決制止,否則會嚴重影響執法部門的公信力。

莫讓「釣魚執法」玷污了執法部門的「公信力」。執法部門必須要嚴格自律,規范執法行為,在群眾心中樹立良好的執法形象,才能維護執法的權威,維護社會的公平正義。

(2)公安局執法檢查擴展閱讀:

如今釣魚執法已成為某些地方政府查處違法犯罪的主要手段,這樣的手段增加了政府部門的辦案數量,同時也的確也一定程度上保證了社會的安定性,但這種執法手段不僅損害了法律的尊嚴,抹黑了政府公正形象,疏遠了干群關系,更可能誘發嚴重的社會問題。

要根治釣魚執法這一惡劣的執法行為,首先要完善相關的法律制度,對使用釣魚執法辦案的執法人員進行重處;其次,要加強執法人員的法律知識普及思想道德素質提升。

只有這樣,才能讓其認識到釣魚執法的不合理,才能讓其從內心拒絕釣魚執法;最後,要加強社會輿論監督力度,只有依靠人民群眾的力量才能取得根治釣魚執法的最終勝利。

③ 公安民警對違法犯罪行為人的人身進行安全檢查應遵守哪些操作要求

公安民警對違法犯罪行為人的人身進行安全檢查時,人民警察不得少於二人,並應當出示工作證件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開具的檢查證明文件。檢查婦女的身體,應當由女性工作人員進行。檢查的情況應當製作檢查筆錄,由檢查人、被檢查人和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犯罪嫌疑人如果拒絕檢查,偵查人員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強制檢查。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七條規定,公安機關對與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有關的場所、物品、人身可以進行檢查。檢查時,人民警察不得少於二人,並應當出示工作證件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開具的檢查證明文件。

對確有必要立即進行檢查的,人民警察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當場檢查,但檢查公民住所應當出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開具的檢查證明文件。檢查婦女的身體,應當由女性工作人員進行。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八條規定,檢查的情況應當製作檢查筆錄,由檢查人、被檢查人和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被檢查人拒絕簽名的,人民警察應當在筆錄上註明。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八條規定,偵查人員對於與犯罪有關的場所、物品、人身、屍體應當進行勘驗或者檢查。在必要的時候,可以指派或者聘請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在偵查人員的主持下進行勘驗、檢查。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二條規定,為了確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徵、傷害情況或者生理狀態,可以對人身進行檢查,可以提取指紋信息,採集血液、尿液等生物樣本。犯罪嫌疑人如果拒絕檢查,偵查人員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強制檢查。檢查婦女的身體,應當由女工作人員或者醫師進行。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勘驗、檢查的情況應當寫成筆錄,由參加勘驗、檢查的人和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

(3)公安局執法檢查擴展閱讀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六條規定,為了收集犯罪證據、查獲犯罪人,偵查人員可以對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隱藏罪犯或者犯罪證據的人的身體、物品、住處和其他有關的地方進行搜查。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規定,進行搜查,必須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證。在執行逮捕、拘留的時候,遇有緊急情況,不另用搜查證也可以進行搜查。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九條規定,在搜查的時候,應當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屬,鄰居或者其他見證人在場。搜查婦女的身體,應當由女工作人員進行。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條規定,搜查的情況應當寫成筆錄,由偵查人員和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屬,鄰居或者其他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如果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屬在逃或者拒絕簽名、蓋章,應當在筆錄上註明。

④ 公安局民警違法違紀處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障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依法正確履行職責,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公安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執法過錯是指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在執行職務中,故意或者過失造成的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錯誤、違反法定程序或者其他執法錯誤。

第三條 追究執法過錯責任,應當遵循實事求是、有錯必糾、過錯與處罰相適應、教育與懲處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在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工作中,公安業務部門、法制、督察、人事等部門應當互相支持,積極配合。

第五條 對於及時發現、制止、糾正公安機關的執法過錯有突出成績的單位和人民警察,應當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范圍和認定

第六條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在執行職務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執法過錯責任:
(一)違反法律規定,對應當立案或者撤銷的刑事、行政案件不予立案、撤銷,對不應當立案或者撤銷的案件予以立案、撤銷的;
(二)在辦案中弄虛作假、逼供、騙供、誘供、逼取證人證言的,或者因為在勘驗、檢查、鑒定中出現重大失誤、疏漏而造成案件錯誤處理的;
(三)因辦案人員的主觀過錯導致案件主要犯罪事實錯誤,檢察院不予批捕、不起訴或者人民法院判決無罪的;
(四)應當報捕而未報捕導致檢察院在審查批捕時增捕重大犯罪嫌疑人的;
(五)呈報勞動教養、少年收容教養、收容教育,因辦案人員的主觀過錯導致案件主要事實錯誤,審批機關或有關部門不予批準的;
(六)因辦案人員的主觀過錯導致案件主要事實錯誤或者嚴重違反法定程序,被人民法院、復議機關撤銷具體行政行為的;
(七)對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沒有證據證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錯誤採取刑事拘留、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刑事強制措施,或者超過法定期限辦案情節嚴重的;
(八)違反法律規定,作出拘留、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或者採取勞動教養、少年收容教養、收容教育等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
(九)違反法律規定,辦理保外就醫、所外執行的;
(十)違反法律規定,對財產採取查封、扣押、凍結等強制措施,或者違反國家規定徵收財物、收取費用的;
(十一)違反法律規定,使用警械、武器,情節惡劣或造成嚴重後果的;
(十二)違反法律規定,阻礙當事人行使申訴、控告、聽證、復議、訴訟和其他合法權利,情節惡劣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
(十三)不履行辦案協作職責,或者阻礙異地公安機關依法辦案,情節惡劣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
(十四)錯誤執行或者拒不執行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行政裁判、復議決定和其他糾正違法的決定、命令,造成嚴重後果的;
(十五)拒絕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職責造成嚴重後果的;
(十六)其他故意或者過失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予以追究的執法過錯。

第七條 公安機關發生執法過錯的,應當根據人民警察在辦案中各自承擔的職責,區分不同情況,分別追究案件審批人、審核人、辦案人、鑒定人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八條 辦案人、審核人、審批人都有故意或過失造成執法過錯的,應當分別承擔責任,其中審批人承擔主要責任。

第九條 審批人在審批時改變或者不採納辦案人、審核人的正確意見造成執法過錯的,由審批人承擔全部責任。

第十條 違反規定的程序,擅自行使職權造成執法過錯的,由直接責任人員承擔責任。

第十一條 因辦案人或者審核人弄虛作假、隱瞞真相,導致審批人錯誤審批造成執法過錯的,由辦案人或者審核人承擔主要責任。

第十二條 因鑒定人提供虛假、錯誤鑒定結論造成執法過錯的,由鑒定人承擔主要責任。

第十三條 下級公安機關按照規定向上級公安機關請示的案件,因上級公安機關批復、決定錯誤造成執法過錯的,由上級公安機關有關責任人員承擔責任。

第十四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改變案件定性、處理的,不追究人民警察的責任:
(一)法律規定不明確或者有關司法解釋不一致的;
(二)因不能預見或無法抗拒的原因致使錯誤發生的;
(三)執行上級命令的;
(四)按照辦案協作規定協助辦案的。

第三章 對執法過錯責任人的處理

第十五條 對執法過錯責任人員,應當根據其違法事實、情節、後果和責任程度分別追究行政責任、經濟責任和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對於發生執法過錯的責任人員,應當依照有關規定,作出以下處理:
(一)辭退;
(二)限期調離公安機關;
(三)停止執行職務;
(四)延期晉級、晉職;
(五)通報批評;
(六)取消評選先進的資格;
(七)離崗培訓;
(八)責令作出書面檢查;
(九)減發或者停發崗位津貼、獎金。

第十七條 執法過錯責任人員有違法違紀行為,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及公安機關有關規定給予處分

第十八條 執法過錯責任人員的行為已經構成犯罪,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依法移交有關部門辦理。

第十九條 公安機關依法承擔國家賠償責任的案件,除依照以上規定追究執法過錯責任外,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的規定,向有關責任人員追償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費用。

第二十條 公安機關發生執法過錯案件影響惡劣、後果嚴重的,除追究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外,還應當依照《公安機關追究領導責任暫行規定》,追究公安機關領導責任。

第二十一條 發生嚴重的執法過錯或者多次發生執法過錯的公安局、派出所和辦案單位,本年度不得評選為先進集體。

第二十二條 對執法過錯責任人的處理情況應當作為公安機關人民警察考核、定級、晉職、晉升的重要依據,記入檔案。

第二十三條 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或者免予追究執法過錯責任:
(一)由於輕微過失造成執法過錯的;
(二)主動承認錯誤,並及時糾正的;
(三)執法過錯發生後能夠配合有關部門工作,減少損失、挽回影響的;
(四)情節輕微、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追究執法過錯責任:
(一)因貪贓枉法、徇私舞弊、刑訊逼供、蓄意報復、陷害等故意造成執法過錯的;
(二)阻礙對執法過錯責任進行追究的;
(三)對檢舉、控告、申訴人打擊報復的;
(四)連續多次發生執法過錯的;
(五)情節惡劣、後果比較嚴重的。

第四章 執法過錯責任追究的程序

第二十五條 追究執法過錯責任,由發生執法過錯的公安機關負責查處;上級公安機關認為有必要的,可以直接查處下級公安機關發生的執法過錯案件。

第二十六條 公安法制部門負責執法過錯案件的檢查和認定,並提出糾正意見。
公安業務部門對本部門發生的執法過錯案件,應當主動檢查和糾正。
對於需要追究執法過錯的紀律責任的,由法制部門或者業務部門提出處理意見報督察或者人事部門,由督察或者人事部門研究決定後,報公安機關行政首長審批。

第二十七條 被追究執法過錯責任的人民警察不服追究執法過錯責任決定的,可以向本級或者上級公安機關申訴;接受申訴的公安機關應當在三十日內作出答復。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可以根據本規定,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實施辦法。

第二十九條 本規定由公安部法制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實施。

⑤ 公安局監所執法職位是做什麼的

公安局監所執法職位,主要履行對轄區范圍內的各公安看守所、拘留所、收容教育所、強制隔離戒毒所、戒毒康復中心和安康醫院等進行歸口管理職責;擬定監所管理的政策、制度、規定並負責監督檢查;指導上述各所(中心、醫院)等開展好管理、教育轉化、矯治治療、深挖犯罪、信息化建設、建設保障、生活衛生及公安監管民警隊伍建設工作;掌握監所管理工作信息,開展對策調研和情況分析,檢查指導公安監管場所做好安全防範工作,依法保障被監管人員的合法權益。
監所執法是公安局的主要職責之一,其業務上統一受國家公安部監所管理局指導。

⑥ 公安執法檢查婦女身體這身體怎麼理解

問:
公安執法檢查婦女身體這身體怎麼理解?
答:
公安執法檢查婦女身體,不專是這身體怎麼理解,屬而是這「檢查」怎麼理解。
這里的「檢查婦女身體」不是給婦女做身體健康檢查,而是搜查性質的檢查。
依據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四百九十八條 人民法院搜查時禁止無關人員進入搜查現場;搜查對象是公民的,應當通知被執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屬以及基層組織派員到場;搜查對象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通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到場。拒不到場的,不影響搜查。
搜查婦女身體,應當由女執行人員進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八十七條公安機關對與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有關的場所、物品、人身可以進行檢查。檢查時,人民警察不得少於二人,並應當出示工作證件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開具的檢查證明文件。對確有必要立即進行檢查的,人民警察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當場檢查,但檢查公民住所應當出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開具的檢查證明文件。
檢查婦女的身體,應當由女性工作人員進行。

⑦ 公安局法制科是干什麼的啊具體職責是什麼

一、公安局法制處,是公安機關的綜合性職能部門,是內部執法監督工作的主管部門,是勞動教養審批案件和行政復議、行政訴訟以及國家賠償案件的辦案部門。

二、主要職責:

1、公安機關內部執法檢查監督,考核評議、執法過錯責任追究;

2、提請批准逮捕、移送起訴、取保候審等案件辦理環節的審核;

3、民警的法制培訓,為公安機關各業務部門和執法民警提供法律咨詢服務

4、參與公安局規范性文件的起草、審核、修改、會簽;

5、指導公安機關行政復議、應訴、聽證、賠償案件的辦理;

6、勞教案件審批和行政復議案件辦理;

7、法制宣傳

8、參與重大、疑難案件的研究處理。

(7)公安局執法檢查擴展閱讀:

1、「地級公安機關法制部門領導本轄區的公安法制工作,組織、規劃、協調、推動本轄區公安法制建設。具體職責是:

(1)編制本地公安執法制度建設規劃,組織或者協助起草、審核、清理、匯編有關公安工作的地方性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對規范性文件進行備案;

(2)承擔本級人民政府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的日常工作,按照規定辦理勞動教養、收容教養審批案件;

(3)指導聽證、行政復議、行政訴訟和國家賠償工作,辦理聽證、行政復議、國家賠償案件,代理行政訴訟案件;

(4)組織、開展、指導執法質量考核評議、執法檢查、個案調查、執法過錯責任認定等內部執法監督工作;

(5)依照規定對有關案件進行法律審核;

(6)管理公安法律文書;

(7)依照規定組織、開展公安機關領導和民警法律學習培訓工作;

(8)組織、開展法律服務、法制宣傳工作,辦理執法問題的請示和答復;

(9)辦理領導交辦的其他法律事務。」

2、「縣級公安機關法制部門領導本轄區的公安法制工作,組織、規劃、協調、推動本轄區公安法制建設。具體職責是:

(1)綜合研究公安執法問題,組織、推動解決本轄區公安執法問題;

(2)組織或者協助起草、審核、清理、匯編有關公安工作的規范性文件;

(3)審核、呈報勞動教養、收容教養案件;

(4)辦理聽證、行政復議、國家賠償案件,代理行政訴訟案件;

(5)組織、開展執法質量考核評議、執法檢查、個案調查、執法過錯責任認定等內部執法監督工作;

(6)參與研究、處理重大、疑難案(事)件,提出法律意見和建議;

(7)依照規定對有關案件進行法律審核;

(8)管理公安法律文書;

(9)依照規定組織、開展民警法律學習培訓工作;

(10)組織、開展法律服務、法制宣傳和信訪工作,辦理執法問題的請示;

(11)辦理領導交辦的其他法律事務。」



⑧ 公安機關辦案檢查的含義

公安機關辦案檢查的含義是包括公安機關在由於偵破案件的需要,有權對公民或者單位的住所、人身進行檢查。

⑨ 請問公安檢查站的執法依據是什麼

依據:

根據《國務院關於禁止在公路上亂設站卡亂罰款亂收費的通知》(國發〔1994〕41號,該通知平時稱為「治理公路三亂」)的規定,只有如下幾種情況可以在經省一級政府批準的公路站點設卡查車:

一、公安交通部門(交警)可以在其設立的公安交通檢查站查車。

二、交通部門可以在其設立的交通稽查站查車。

三、林業部門在其設立的木材檢查站查車。

四、畜牧(農業)部門可以在其設立的畜牧檢查站(動物檢疫站)查車。

五、為了打擊犯罪,公安部門需要在公路上攔截、檢查嫌疑車輛時,可以臨時設卡查車,但任務完成後必須即刻撤離。

六、治理超限超載辦公室(一般由公路部門、交警、交通等單位抽調人員組成,由公路部門牽頭)在設立的檢查站點(治超點)查車。

對車輛不服從檢查站沖卡,依據警察法授予警察的職權處理。

拓展資料:

如果是辦理刑事案件人身檢查的執法依據是: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九十八條

為了確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徵、傷害情況或者生理狀態,可以對人身進行檢查。

犯罪嫌疑人如果拒絕檢查,偵查人員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強制檢查。

車輛不服從檢查沖卡可以拘留拘留15天以下罰款200-2000,條文懶得給你沾了,規定是很明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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