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執法內容
Ⅰ 公安執法時該有哪些步驟
(一)監督對象的特定性。對象是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
(二)監督主體的廣泛性。包括國家權力機關、行政監察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社會組織、個人和公安機關內部的監督。
⒈公安機關內部執法監督:
⑴督查制度;
⑵法制部門監督制度;
⑶公安行政復議制度;
⑷公安賠償制度。
⑸職務迴避制度
⒉公安機關外部執法監督:
⑴國家權力機關監察制度;
⑵行政監察制度;
⑶檢查監察制度;
⑷行政訴訟制度;
⑸社會監督制度。
(三)監督形式的多樣性。權力機關、人民政府以及上級公安機關,可以通過檢查、審查、調查等形式進行監督;
檢察機關可以通過法定程序對偵查、執行刑罰等活動進行監督;
行政監察機關可以通過檢查、調查等行政檢查程序進行監督;
督查機構則依照專門的督查程序監督;
其他社會監督主體可以通過批評、建議、檢舉和控告等形式進行監督。
(四)監督過程的程序性。公安執法監督是一種法律制度,其形式通常表現為依法進行的、可以產生某種法律效力和法律後果的法律行為。
因此,無論何種主體、出於何種理由進行的監督,都必須符合法律的要求,遵循法定的程序。
Ⅱ 公安執法的內容
准確的說,應該為公安機關的許可權。有以下幾種:
(一)實施行政強制措施;內
(二)實施行政處罰;容
(三)當場盤問、檢查和繼續留置盤問;
(四)按照規定使用武器;
(五)按照規定使用警械;
(六)執行刑事強制措施和搜查;
(七)優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優先通行和優先使用機關團體、企事業組織和個人的交通工具、通訊工具、場地和建築物;
(八)對嚴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的精神病人採取保護性的約束措施;
(九)限制通行、限制停留和交通管制;
(十)依照有關規定採取技術偵察措施;
(十一)依照法定程序實行現場管制。
Ⅲ 公安民警執法辦案常用手冊的內容提要
隨著依法治國的深入、公安法制的發展,基層民警在日常執法辦案時,需要用到越來越多的法律法規,依據各種各樣的制度規范。這些數以千計的法律法規、制度規范散見於各類法典、文件中。雖然公安類的法律匯編並不少見,但體系龐大,內容繁多,不便於基層民警日常執法辦案工作中隨身攜帶和隨時查詢使用。為此,我們選編了這本執法辦案常用手冊,輯錄了基層執法辦案常用的法律、法規、解釋、規章,以及相關具體執法規范性文件,並加大具體執法行為操作性規范的比重。為便於民警日常執法隨身攜帶,本書在選取規范時,以基層所、隊民警在執法辦案中最常用、最基本的法規、文件為主,不貪大求全。
全書共選取最常用的文獻140個,截止時間為2008年1月1日。在內容編排上,分為刑事執法辦案規范,行政執法辦案規范,勞動教養、收容教育和禁毒辦案規范,復議、應訴、賠償工作規范,綜合類執法規范,以及派出所執法規范六個部分;每一部分按照法律法規(法律及行政法規)、相關解釋(各類司法解釋及其他解釋)、執法辦案規范分類排列;排列順序上主要按照文獻效力等級為序,同時兼顧文獻發布時間和內容,以便於基層民警學習、查詢和使用。
本書為基層民警量身定做,既是基層民警法律學習培訓教材,也是基層民警執法辦案的好幫手。今後,根據執法工作的發展和法律規范的調整、完善,編者將適時修訂、增補相關規范,以更好地服務於執法實戰。
Ⅳ 對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的執法監督都包括那些內容和方面》
警察監督有廣義和狹義之分。狹義的警察監督,是指警察機關內部上下級之間和警察機關內部專設的機構,對所屬警務人員履行職責、行使職權和遵守紀律進行視察和督導並進行監督。如公安法制部門、公安督察、紀委等部門專門設立的監督機構。廣義上的警察監督包括以下幾方面:其一、外部監督,包括執政黨、權力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社會團體、公民對警察的監督;其二、政府系統的行政監督,包括上級和本級的監督、行政監察機關的監督、審計監督和其他監督。
Ⅳ 公安民警執法辦案常用手冊的介紹
《公安民警執法辦案常用手冊》是由中國法制出版社於2009年05月出版發行。本書輯錄了基層執法辦案常用的法律、法規、解釋、規章,以及相關具體執法規范性文件,並加大具體執法行為操作性規范的比重。
Ⅵ 公安基層執法職位是干什麼的啊
也不一定是指定分配到某一個村子,因為執法類的職位一般都為直接履行監管、處罰、稽查等現場執法職責的職位。這是行政執法類職位的本質特徵。
一、執法類職位的特點:
1、純粹的執行性
只有對法律法規的執行權,而無解釋權,不具有研究、制定法律、法規、政策的職責。這一點,與綜合管理類職位的區別尤為明顯。
2、現場強制性
依照法律、法規現場直接對具體的管理對象進行監管、處罰、強制和稽查。行政執法類職位主要集中在公安、海關、稅務、工商、質檢、葯監、環保等政府部門,且只存在於這些政府部門中的基層單位。
二、作用
1、設置行政執法類職位,有利於為基層執法公務員提供職業發展空間,激勵他們安心在基層做好行政執法工作。基層一線行政執法隊是社會管理與市場監管職能的直接履行者,是政府形象的窗口,是老百姓接觸最多的特定公務員群體。
2、設置行政執法類職位,有利於加強對一線執法公務員隊伍的管理和監督。規范執法崗位職責,嚴格其任職資格條件,可以更好地規范執法行為,更好地提高一線行政執法隊伍的專業化水準,更好地落實執法責任追究制度。
3、設立行政執法類職位具有現實可行性。一些執法系統比較健全的崗位責任體系與不斷成熟的信息化管理手段為設置行政執法類職位提供了基本條件。對行政執法人員特有的管理制度,如持證上崗制度也為對行政執法人員實行專門的管理創造了條件。
(6)公安執法內容擴展閱讀:
公安局基層執法工作內容:
1、對轄區內的各地段、各部位實行治安管理。
2、開展以治保會為主體的多層次的群防群治工作。
3、負責槍支彈葯、爆炸物品、危險物品、核材料和特種行業、公共場所及城鄉的治安管理。
4、負責全市徵兵、特招的政審工作;管理邊境區通行證的簽發工作。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職位類別
Ⅶ 公安機關執法細則全部內容
這個是內部資料,注意保存,互聯網上是不允許出現的。
Ⅷ 公安執法的范圍有哪些
派出所工作職責1、收集、掌握、報告影響社會政治穩定和治安穩定的情報信息;
2、管理轄區內的實有人口;
3、管理轄區內的重點行業、公共娛樂場所和槍支、彈葯、爆炸、劇毒等危險物品;
4、指導、監督轄區內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內部治安保衛工作;宣傳、發動、組織、指導群眾開展安全防範工作;
5、辦理轄區內發生的因果關系明顯、案情簡單、一般無需專業偵查手段和跨縣、市進行偵查的刑事案件,並協助偵查部門偵破其他案件;
6、辦理治安案件,調解治安糾紛;參與火災、交通、爆炸、中毒等治安災害事故的預防工作;
7、接受群眾報警、求助,為群眾提供服務。
Ⅸ 人民警察執法細則具體內容
樓主要這個很扯淡。現在的警察根本管不了。如果真要說細節。一開始出示一下證件就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