紀檢法規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回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答實施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違反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收入收支兩條線管理規定行政處分暫行規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監察機關調查處理政紀案件辦法》《監察機關處理不服行政處分申訴的辦法》《監察機關舉報工作辦法》《監察機關在調查處理政紀案件中相互協作配合的規定》《監察機關實行迴避制度暫行辦法》《監察機關沒收追繳和責令退賠財物辦法》《監察機關審理政紀案件的暫行辦法》《監察部聘請特邀監察員辦法》《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若干准則》《關於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規定》
2. 國家最近頒布了哪些紀檢監察法律
您好。請看以下解答:
1、什麼是黨的紀律?
答:黨的紀律是黨的各級組織和全體黨員必須遵守的行為規則,是維護黨的團結統一、完成黨的任務的保證。黨的紀律包括政治紀律、組織人事紀律、宣傳紀律、經濟紀律、保密紀律、群眾紀律、外事紀律等。黨組織必須嚴格執行和維護黨的紀律,共產黨員必須自覺接受黨的紀律的約束。
2、什麼是紀檢監察法規?
答:紀檢監察法規,是紀檢法規和行政監察法律規范的總稱。紀檢法規,是黨組織通過一定程序制定的,用以規范黨的紀律檢查工作和黨組織、黨員行為的規章制度的總稱。行政監察法律規范,是指國家制定或認可的,並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規定和調整行政監察關系的行為規則。
3、紀檢監察法規有哪些表現形式?
答:紀檢法規的表現形式主要有:黨章、准則、條例、規定、規則、守則、辦法、實施細則、解釋、答復等。行政監察法律規范的表現形式主要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國務院部門規章、地方政府規章、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及立法、司法、行政解釋等。各級黨政機關為貫徹執行紀檢監察法規,結合當地實際作出的具體規定,也具有紀檢監察法規性質。
4、黨紀、政紀處分的種類有哪些?
答:黨紀處分包括:對黨員的紀律處分,有警告、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開除黨籍五種;對黨組織的紀律處分,有改組、解散兩種。政紀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六種。
5、實施黨紀處分的原則是什麼?
答:實施黨紀處分應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從嚴治黨的原則、民主集中制的原則、黨員在黨的紀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和懲前毖後、治病救人的原則。
6、紀律檢查委員會是如何產生的?
答:黨的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由黨的全國代表大會選舉產生;黨的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全體會議,選舉常務委員會和書記、副書記,並報黨的中央委員會批准。黨的地方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由黨的地方各級代表大會選舉產生;黨的地方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全體會議,選舉常務委員會和書記、副書記,並由同級黨的委員會通過,報上級黨的委員會批准。
7、紀律檢查委員會的主要任務是什麼?
答:各級紀委的主要任務是:維護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協助黨的委員會加強黨風建設,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的執行情況。
8、紀律檢查機關的職能是什麼?
答:紀律檢查機關具有「保護、懲處、監督、教育」四項職能。即:保護黨員的民主權利,使之不受侵犯;懲處違反黨紀的黨員,清除黨內的腐敗分子;監督黨的各級組織特別是領導機關、領導幹部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決議和貫徹民主集中制的情況;教育黨員遵紀守法,履行義務,發揚黨的優良作風,增強反腐蝕的能力。
9、監察機關的性質和職能是什麼?
答:監察機關是人民政府行使監察職能的機關,其職能是:保證政令暢通,維護行政紀律,促進廉政建設,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
10、監察機關的監察對象是什麼?
答:監察機關的監察對象是:國家行政機關、國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
11、監察機關依法行使職權有何法律保障?
答:《行政監察法》規定:監察機關依法行使職權,不受其他行政部門、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監察人員依法執行職務,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拒絕、阻礙監察人員依法執行職務,不得打擊報復監察人員。
12、合署辦公後,紀委和監察機關的職能有什麼變化?
答:紀委和監察機關合署辦公後,實行一套工作機構、兩個機關名稱的體制,同時履行黨的紀律檢查和政府行政監察兩項職能。地方各級監察機關與黨的紀委合署後,仍屬於政府的序列,實行由所在政府和上級紀檢監察機關雙重領導的體制,按照《行政監察法》規定的職責、權力和工作程序開展工作。
13、紀檢監察機關的領導關系是怎樣規定的?
答:《黨章》規定:黨的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在黨的中央委員會領導下進行工作。黨的地方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和基層紀律檢查委員會在同級黨的委員會和上級紀律檢查委員會雙重領導下進行工作。《行政監察法》規定:國務院監察機關主管全國的監察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監察機關負責本區域內的監察工作,對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監察機關負責並報告工作,監察業務以上級監察機關領導為主。
14、反腐敗的領導體制和工作機制是什麼?
答:黨的十五大提出了反腐敗領導體制和工作機制,即:黨委統一領導、黨政齊抓共管、紀委組織協調、部門各負其責、依靠群眾的支持和參與,堅決遏制腐敗現象。
15、反腐敗三項工作格局是什麼?
答:在開展反腐敗斗爭中,黨中央確定了領導幹部廉潔自律、查處違紀違法案件、糾正部門和行業不正之風的三項工作格局。反腐敗三項工作相互聯系,相互促進,基本涵蓋了當前反腐敗的主要內容,體現了標本兼治、綜合治理的要求,具有很強的現實針對性和可操作性,有利予反腐敗工作整體推進、協調發展。
16、為什麼說《行政監察法》是行政監察的基本法律?
答:《行政監察法》以鄧小平理論和黨的基本路線為指導,以憲法為依據,以強化監察職能為出發點,科學總結了監察工作基本經驗,重新確定了監察機關的性質、工作原則、管轄、職責、許可權、程序以及法律責任,准確、有效地確認、調整了監察關系,是監察機關正確行使職權的有力武器,也是監察機關依法履行職責的法律保障和行為准則。
17、如何認識《關於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則》在黨內法規中的地位?
答:《關於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則》總結了我黨在長期革命斗爭和建設中處理黨內矛盾、調整各種關系、解決存在實際問題的經驗,比較系統地反映了黨內政治生活的規律,明確了黨內政治生活中重要的是非界限,將處理黨內關系的重要原則系統化、規范化。因此,是僅次於《黨章》的黨內重要法規。
18、怎樣理解《廉政准則》是一道思想道德防線?
答:《廉政准則》是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的行為規范。《廉政准則》立足於教育,著眼於防範,以愛護幹部為出發點,從制度上保證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防止以權謀私,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廉政准則》作為一道思想道德防線,對黨員領導幹部提出了比國家法律法規更為嚴格的要求。
19、為什麼說建立和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是把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納入法制軌道的重要保證?
答:建立和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從制度上規定了各級領導幹部對黨風廉政建設的領導責任,其中包括貫徹執行黨風廉政法規制度的責任。因此,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是新時期黨風廉政法規制度體系中的基礎性制度,對於其他法規制度的貫徹落實具有重要的保證作用。同時,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為反腐敗領導體制和工作機制的正常運行提供了制度保證。
20.紀檢監察機關受理檢舉、控告、申訴的范圍是什麼?
答:紀檢監察機關受理檢舉、控告、申訴的范圍是對黨員、黨組織違反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違反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利用職權謀取私利和其他敗壞黨風行為的檢舉、控告;黨員、黨組織對所受黨紀處分或紀律檢查機關所作的其他處理不服的申訴;其他涉及黨紀黨風的問題。
3. 中央紀委制定的黨內法規稱為紀檢條規,是什麼重要依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中國共產黨黨內法規制定工作,建立健全黨內法規制度體系,提高黨的建設科學化水平,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黨內法規是黨的中央組織以及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央各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制定的規范黨組織的工作、活動和黨員行為的黨內規章制度的總稱。
黨章是最根本的黨內法規,是制定其他黨內法規的基礎和依據。
第三條 黨的中央組織制定的黨內法規稱為中央黨內法規。下列事項應當由中央黨內法規規定:
(一)黨的性質和宗旨、路線和綱領、指導思想和奮斗目標;
(二)黨的各級組織的產生、組成和職權;
(三)黨員義務和權利方面的基本制度;
(四)黨的各方面工作的基本制度;
(五)涉及黨的重大問題的事項;
(六)其他應當由中央黨內法規規定的事項。
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央各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就其職權范圍內有關事項制定黨內法規。
第四條 黨內法規的名稱為黨章、准則、條例、規則、規定、辦法、細則。
黨章對黨的性質和宗旨、路線和綱領、指導思想和奮斗目標、組織原則和組織機構、黨員義務和權利以及黨的紀律等作出根本規定。
准則對全黨政治生活、組織生活和全體黨員行為作出基本規定。
條例對黨的某一領域重要關系或者某一方面重要工作作出全面規定。
規則、規定、辦法、細則對黨的某一方面重要工作或者事項作出具體規定。
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央各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制定的黨內法規,稱為規則、規定、辦法、細則。
第五條 黨內法規的內容應當用條款形式表述,不同於一般不用條款形式表述的決議、決定、意見、通知等規范性文件。
第六條 制定黨內法規在中央統一領導下進行。制定黨內法規的日常工作由中央書記處負責。
中央辦公廳承擔黨內法規制定的統籌協調工作,其所屬法規工作機構承辦具體事務。
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央各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負責職權范圍內的黨內法規制定工作,其所屬負責法規工作的機構承辦具體事務。
第七條 制定黨內法規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從黨的事業發展需要和黨的建設實際出發;
(二)以黨章為根本依據,貫徹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
(三)遵守黨必須在憲法和法律范圍內活動的規定;
(四)符合科學執政、民主執政、依法執政的要求;
(五)有利於推進黨的建設制度化、規范化、程序化;
(六)堅持民主集中制,充分發揚黨內民主,維護黨的集中統一;
(七)維護黨內法規制度體系的統一性和權威性;
(八)注重簡明實用,防止繁瑣重復。[1]
4. 紀檢委日常工作 所涉及的法律、法規
紀檢監察常用法律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訪條例
2.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控告申訴工作條例
3.監察機關舉報工作辦法
4.中國共產黨章程
5.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6.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案件檢查工作條例
7.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案件檢查工作條例實施細則
8.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2010年6月25日修正)
9.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
10.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
5. 紀檢監察幹部常用法律法規全書的目錄
《紀檢監察幹部常用法律法規全書·上冊》目錄:
一、國家法
1.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文本)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1988.4.12)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1993.3.29)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1999. 3.15)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2004.3.14)
2.國家機構
(1)選舉、代表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2009.8.27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2004.10.27修正)·
中國人民解放軍選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辦法(1996.10.29修訂)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縣級以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直接選舉的若干規定(1983.3.5)
(2)國家機構組織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1982.12.10)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組織法(1982.12.10)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2006.10.31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1986.12.2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2009.4.24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1989.4.4)
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2004.10.27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2001.6.30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2001.6.30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2000.3.15)
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2006.8.27)
3.民族區域自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21001.2.28修正)
4.特別行政區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1990.4.4)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1993.3.31)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駐軍法(1996.12.30)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駐軍法(1999.6.28)
5.相關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2009.8.27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法(21009.8.27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1980.9.10)
中華人民共和國戒嚴法(1996.3.1)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1994.5.12)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幾個問題的解釋(1996.5.6)
二、民商法
1.總類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2009.8.27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1988.4.2)
……
《紀檢監察幹部常用法律法規全書·下冊》目錄:
四、經濟法
1.總類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2007.8.30)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2008.10.28)
2.財政
(1)財政管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1994.3.22)
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實施條例(1995.11.22)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2002.6.29)
(2)財務
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2000.6.21)
企業財務通則(2006.12.4)
事業單位財務規則(1996.10.22)
行政單位財務規則(1998.1.19)
(3)會計
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1999.10.31修訂)
3.稅務
(1)征管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2001.4.28修訂)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2002.9.7)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1993.12.23)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1993.12.28)
(2)流轉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2008.11.10修訂)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2008.12.15)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2008.11.10)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2008.12.15)
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2008.11.10)
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2008.12.15)
(3)所得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2007.3.16)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2007.12.6)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2007.12.29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2008.2.18修訂)
(4)資源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2006.12.31修訂)
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1993.12.25)
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1993.12.30)
(5)特定目的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1985.2.8)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1993.12.13)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1995.1.27)
(6)財產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1986.9.15)
4.金融
(1)金融管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2006.10.31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2006.10.31)
儲蓄管理條例(1992.12.11)
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1998.5.9)
(2)外匯管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2008.8.5修訂)
5.地質礦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2009.8.27修正)
6. 在紀委工作的,需要了解哪些法律,政策
1、紀委一般不辦理刑事案件,不知道你為什麼先自己提出了《刑事訴訟法》?
2、紀委主要是針對黨內的違法行為進行查處,所有,我認為應當首先學習的東西是:《黨章》、《中國共產黨黨員權利保障條例》、《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以及中紀委的一些相關規定和通知、決定等(如《安全生產領域違紀行為適用<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通知)。
3、至於政策:只能是到內部文件中自己找了。
4、另外,還應學習行政法的一些相關知識,比如:《行政處罰法》、《行政復議法》、《行政訴訟法》《行政許可法》、《公務員法》等及配套實施條例和解釋,為以後在處理既是黨內幹部、又是行政機關領導時的案件作一個准備。
5、另外還應了解的是:《刑事訴訟法》、《刑法》《民法通則》等。
7. 紀委依據哪部法律法規對違法違紀的黨員作出相應的處罰處罰的標是什麼
依據是: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如果黨員違法犯罪,先進行黨內處分處理,再根據案件性質移交有管轄權的公安機關、檢察機關進行刑事調查處理。
8. 省紀委法規研究室是干什麼的
負責提出制定紀檢、監察法規的計劃,起草、修訂紀檢監察法規和政策規定,參與有關部門擬定黨內和行政法規的工作;負責地廳級紀檢監察機關上報備案的政策性規定的備案審查工作,對上級業務部門徵求意見的法規和省人大、省政府草擬的法規、規章提出修改建議;承擔紀檢監察法規和政策規定的調查研究及解釋工作。
負責全省黨風廉政建設的調查研究,承擔紀檢、監察工作及有關政策問題的調查研究和理論探討工作;承辦領導交辦的重要文件、領導講話的起草工作。
9. 紀檢監察機關作出組織處理的政策、法規、條例等依據請按類別回答列出相關法律法規的全稱。滿意再追加分
第一種組織處理是階段性的,是為了確保案件調查工作順利進行而採取的一種辦案措施,即性質上屬於調查措施。主要包括停職、調整、免職、引咎辭職、責令辭職等五種。適用依據主要是黨章第三十六條、《行政監察法》第二十條(暫停執行職務)、《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案件檢查工作條例》第二十六條(停職檢查)、《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三十八條(暫停履行職務)、《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二十五條(暫停履行職責)、《公務員法》第八十二條(引咎辭職、責令辭職)、《企業國有資產法》第七十一條(免職)、《關於維護黨的紀律嚴肅處理黨風方面若干突出問題的意見》(免職)、《設立「小金庫」和使用「小金庫」款項違紀行為適用〈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若干問題的解釋》(免職)、《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黨政領導幹部辭職暫行規定》、《中央紀委、中央組織部關於在查處違犯黨紀案件中規范和加強組織處理工作的意見(試行)》等。
對調查過程中先予組織處理的,如結案時認為不需給予處分的,原已作出的組織處理決定可轉化為終局性組織處理予以明確;對經調查核實不存在違紀事實或者不需要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行政職務以上處分的被審查人,紀檢監察機關應在撤銷案件或者作出處分決定後及時解除停職措施;對調查期間被免職的,如經調查核實需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的,仍應按其原任黨內職務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第二種組織處理是終局性的,是一種可與紀律處分手段優勢互補的結案方式,即性質上屬於懲戒措施。按照對被審查人的影響,可基本劃分為教育警示、身份資格變化、職務變動或解除等三類。教育警示類主要包括警示談話、責令公開道歉、責令公開檢討、通報批評等四種。適用依據主要是《關於實行黨政領導幹部問責的暫行規定》(責令公開道歉)、《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警示談話)、《農村基層幹部廉潔履行職責若干規定(試行)》(警示談話、責令公開檢討、通報批評)。上述組織處理措施只適用於前述適用依據部分所明確的特定的適用對象和范圍;黨政領導幹部問責實際上也是組織處理,並非獨立於組織處理之外的又一種紀律懲戒措施。
身份資格變化類主要包括:
⑴關於黨員管理方面的取消預備黨員資格、延長預備期、勸告退黨、除名、取消候選人資格等,適用依據主要是黨章第七條、第九條、第十一條;⑵關於公務員管理方面的取消錄用、解除聘任合同等,適用依據主要是《公務員法》第三十二條、《聘任制公務員管理試點辦法》第十七條等;⑶關於幹部管理方面的排除出考察對象、取消提拔資格等,適用依據主要是《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責任追究辦法(試行)》第十條等;⑷關於村民委員會成員管理方面的取消當選資格等,適用依據主要是《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十七條、《農村基層幹部廉潔履行職責若干規定(試行)》第二十二條等。需要說明的是,前述取消候選人資格、排除出考察對象等方式,在案件調查過程中也可作為階段性組織處理使用。
職務變動或解除類除了前述第一種組織處理所提到的以外,還包括調整職務、降職、辭退、解聘等,適用依據主要是黨章第三十六條、《公務員法》、《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關於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規定》(調整職務)、《關於各級領導幹部接受和贈送現金、有價證券和支付憑證的處分規定》(解聘、辭退)等。需要說明的是,《關於公務員被採取強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處罰工資待遇處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10〕104號)和《關於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人被採取強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處罰工資待遇處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12〕68號)規定的「取消原工資待遇」、「取消原退休費待遇」,以及《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五十二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四十四條和《關於公務員紀律懲戒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10〕59號)規定的「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均不屬於組織處理,而是在作出處分決定前的一種先予處理措施或者是針對被審查人在處理時已退休不再適用政紀處分所採取的替代性處理措施;給予被審查人黨紀上撤銷黨內職務以上處分或政紀上撤職處分時,有的在處分決定中寫明了降低並重新確定被審查人的職務層次的內容,這不屬於組織處理,而是根據管理許可權集體討論決定後對於處分決定執行事項的明確。
此外,《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案件檢查工作條例》規定,未經立案機關或調查組同意,不得批准被審查人出境、出國、出差,或對其進行調動、提拔、獎勵。《行政監察法實施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也均有類似規定,這些內容屬於對被審查人及有關單位在調查期間的紀律要求,不屬於組織處理,也不需要另
行作出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