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震政策法規
1. 防災減災法律
我國一貫高度重視依法防災減災,制定了一系列涉及防災減災的法律法規,防災減災版法律體系得到不斷完善權。我國憲法第二十六條做出了防治災害的原則性規定。在此基礎上,我國有關防災減災的法律法規主要包括:《突發事件應對法》《環境保護法》《氣象法》《防震減災法》《消防法》《防洪法》《森林法》《水土保持法》等法律法規。此外,不少地方性法規和部門規章也對防災減災做出了相關規定。
2. 提高防災減災能力保障人民的生命財產安全,國家制定了什麼法律法規
1997年制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並於2008年12月27日進行了修訂。
3. 中國自然災害的法律法規
自世紀80年代始,我國就已經開始了自然災害的立法應對,現有的專門應對自然災害類的法律主要有:
2007年8月30日頒布同年11月1日起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2001年8月31日頒布2002年1月1日起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沙治沙法》、1999年10月31日頒布2000年1月1日起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1997年12月29日頒布1998年3月1日起實施2008年12月27日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1997年8月29日頒布1998年1月1日起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1984年9月20日頒布1985年1月1日起實施1998年4月29日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等。
除此之外,一些法規和條例的頒布實施也有力地應對了自然災害的發生。例如:2005年6月7日頒布同年7月1日起實施的《軍隊參加搶險救災條例》、2003年11月24日頒布2004年3月1日起實施的《地質災害防治條例》、2002年3月19日頒布同年5月1日起實施的《人工影響天氣管理條例》、2000年5月27日頒布實施的《蓄滯洪區運用補償暫行辦法》、1995年2月頒布同年4月1日起實施的《破壞性地震應急條例》、1994年10月9日頒布同年12月1日起實施的《自然保護區條例》、1991年7月2日頒布實施2005年7月15日修訂的《防汛條例》、1991年3月22日頒布實施的《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條例》、1983年12月29日頒布實施的《海洋石油勘探開發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等。
4. 我國關於防震減災工作的最高法律文件是什麼什麼時候實行,
我國關於防震減災工作的最高法律文件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由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於1997年12月29日通過,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2008年12月27日,由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修訂通過,自2009年5月1日施行。
5. 應對自然災害有哪些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還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地質災害防治條例》,《道路交通安全法》等
6. 我省在防震減災方面有哪些法律法規和規章
根據省編辦編辦發號及編辦文號文件精神,在市地震局基礎上組建市防震減災局,為市人民政府直屬事業單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正縣級規格。
一、職責調整
(一)加強地震監測預報、震災預防和緊急救援三大工作體系建設與管理。
(二)加強防震減災法規和地震科普知識的宣傳教育。
二、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有關防震減災的法律、法規、規章以及防震減災工作方針政策,並負責監督檢查執行情況;負責起草全市防震減災的法規、規章並組織實施。
(二)組織編制及實施全市防震減災規劃;監督管理防震減災事業經費和專項資金的使用。
(三)負責全市地震監測預報工作。完善地震監測預報工作體系,按照省地震監測預報工作的要求,對本市地震活動與地震前兆信息進行監測、分析、處理;對震情趨勢進行分析測報,並向市政府提出防震工作安排意見和減災防禦措施;負責規劃管理全市地震監測台網(站)及數字信息系統,實現資源共享;會同有關部門依法保護地震監測設施和地震觀測環境。指導縣區和地震台站地震監測預報工作。
(四)負責全市震害防禦工作。管理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按職責許可權審定地震安全性評價結果,負責地震安全性評價建設工程的竣工驗收;負責管理人工地震動的監測與危害鑒定工作;負責全市地震災害預測管理工作;負責開展全市地震小區劃和地震斷裂帶探測工作,為城市規劃和建設提供地震地質資料;協助有關部門做好農村民居地震安全示範工程。
7. 我國第一部關於地震工作的國家法律的全稱 ————————,自————————起施行
我國第一部關於地震工作的國家法律全稱中華人民共和國防災減震法
地震按其成因大致可以歸納為以下幾種主要類型:
(1)構造地震。 (2)火山地震。 (3)陷落地震。 (4)誘發地震。
此外,還有沖擊地震。上述地震中以構造地震最為常見,對人類的危害也最大。
防震減災工作的三大體系:
地震監測預報、地震災害預防、地震緊急救援
第十四條地震行政執法內容包括:
(一)地震行政檢查;
(二)地震行政許可;
(三)地震行政確認;
(四)地震行政處罰;
(五)地震行政獎勵;
(六)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地震行政執法行為。
第十五條地震行政檢查,是指地震行政執法機關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是否遵守防震減災法律、法規和規章,是否執行地震行政決定、命令等情況進行檢查的具體行政行為。
第十六條地震行政許可,是指地震行政執法機關依法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出的申請,通過頒發證明或者批准、登記、認可等方式,允許其行使某項權利,從事某項活動的具體行政行為。
第十七條地震行政確認,是指地震行政執法機關依法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防震減災活動中的法律地位和權利、義務進行甄別,給予確定或者否定並宣告的具體行政行為。
第十八條地震行政處罰,是指地震行政執法機關依法對違反防震減災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給予制裁的具體行政行為。
第十九條地震行政獎勵,是指地震行政執法機關對在貫徹執行防震減災法律、法規和規章,為減輕地震災害損失作出突出貢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給予獎勵的具體行政行為。
9. 有哪些防災減災的法律法規(自然災害)
當然有的哈,
比方說去年剛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還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地質災害防治條例》,《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