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o審批制核准制
㈠ 如何區別核准制、備案制和審批制
公開發行的這些制從前往後政府的自由裁量權遞減,核心區別在於:
審批制:不設法定的條件,純靠政府判斷誰能公開發行誰不能公開發行,沒有一個固定的判斷標准。企業價值由政府判斷。
核准制:設置公開發行條件,滿足條件的可以公開發行,但在操作中具體條件的解釋和適用上,政府有一定的裁量權。企業價值由法定條件衡量。
備案制:和注冊制是一個制度的兩個名字,公開發行不設條件,只要進行真實准確完整的信息披露,政府只要求發行人將問題說清楚即可。企業價值由市場判斷。
審批制與其他制度安排的核心區別:
就是是否使用財政資金,這里的財政資金包括財政預算內和預算外資金、政府舉債資金、土地整治收益等。
使用財政資金的適用於審批制。
未使用財政資金的適用於核准制和備案制。
而核准制和備案制的區別在於國家相關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
比如一些嚴重過剩的行業,像鋼鐵、水泥,還有一些比較高端的行業,像高鐵、民航,一些比較敏感的行業,像電信。這些都是實行核准制。而一般的行業都是實行備案制。
㈡ 核准制與審批制的區別
核准制與審批制的區別如下:
1、適用的范圍不同。審批制只適用於政府投資項目;核准制則適用於企業不使用政府資金投資建設的重大項目和限制類項目。
2、審核的內容不同。過去的審批制是對投資項目的全方位審批,而核准制只是政府從社會和經濟公共管理的角度審核,不負責考慮企業投資項目的市場前景、資金來源、經濟效益等因素。
3、程序環節不同。過去的審批制一般要經過項目建議書、可研報告、初步設計等多個環節,而核准制只有項目申請核准或備案一個環節。
4、比如一些嚴重過剩的行業,像鋼鐵、水泥,還有一些比較高端的行業,像高鐵、民航,一些比較敏感的行業,像電信。這些都是實行核准制。而一般的行業都是實行備案制。
5、審批制主要是針對政府投資項目、政策性貸款項目和外國政府貸款項目,這類項目使用財政資金或政策性資金,且項目主體一般是政府部門,所以要求比較嚴格。核准制主要針對企業自主投資的,已經列入《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的項目、外國企業投資項目或國家產業政策限制發展的項目,這類項目對經濟社會發展影響較大,需要認真審查研究,要求也比較嚴格。
(2)ipo審批制核准制擴展閱讀:
證券發行核准制即所謂的實質管理原則,以歐洲各國的公司法為代表。依照證券發行核准制的要求,證券的發行不僅要以真實狀況的充分公開為條件,而且必須符合證券管理機構制定的若干適於發行的實質條件。
符合條件的發行公司,經證券管理機關批准後方可取得發行資格,在證券市場上發行證券。這一制度的目的在於禁止質量差的證券公開發行。
注冊制是指發行人在准備發行證券時,必須將依法公開的各種資料完整、真實、准確地向證券主管機關呈報並申請注冊。作形式審查,至於發行人營業性質,發行人財力、素質及發展前景,發行數量與價格等實質條件均不作為發行審核要件。
「核准制是指發行人在發行股票時,不僅要充分公開企業的真實狀況,而且還必須符合有關法律和證券管理機關規定的必備條件;……還對發行人是否符合發行條件進行實質審核。」
形式審核(注冊制)與實質審核(核准制)的區分在於審核機關是否對公司的價值作出判斷,是注冊制與核准制的劃分標准。
實質審查具有兩層含義:一種是指行政機關對披露內容的真實性進行核查與判斷,另一種是指行政機關對披露內容的投資價值作出判斷。3在界定股票發行中的核准制時,一般取實質審查的第二種含義,即判斷公司證券的投資價值與風險。
參考資料:網路-核准制
㈢ 股票發行的審批制和核准制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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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批制就是核准制。對應的是注冊制。
我們A股一直實行核准制,但有意向注冊制改進。
㈣ 除了中國還有哪些國家IPO是審批制
除了中國還有韓國也是IPO是審批制。
新股的發行監管制度主要有三種:審批制、核准制和注內冊制,每一種容發行制度都對應於一定的市場發展狀況。其中,審批制是完全計劃發行的模式,核准制是從審批制向注冊制過渡的中間形式,注冊制則是目前成熟資本市場普遍採用的發行體制。
ipo審批制:企業的選擇和推薦,由地方和主管政府機構根據額度決定的;企業發行股票的規模,按計劃來確定;發行審核直接由證監會審批通過;在股票發行方式上和股票發行定價上較多行政干預。
㈤ 什麼是ipo審批制
現在已經取消了審批制。
新股的發行監管制度主要有三種:審批制、核准制和注冊制,每一種發行制度都對應於一定的市場發展狀況。其中,審批制是完全計劃發行的模式,核准制是從審批制向注冊制過渡的中間形式,注冊制則是目前成熟資本市場普遍採用的發行體制。
根據中國《證券法》的相關規定,證券發行審核制度視證券的種類不同而不同:對股票發行採取核准制,對債券發行採取審批制。目前,中國的證券發行工作,也正從額度制和嚴格審批制向國際上普遍實行的核准制過渡。所以,中國現行的核准制度其實是有中國特色的核准制度,本質上還是審批制。
審批制:企業的選擇和推薦,由地方和主管政府機構根據額度決定的;企業發行股票的規模,按計劃來確定;發行審核直接由證監會審批通過;在股票發行方式上和股票發行定價上較多行政干預。
核准制:發行人在發行股票時,不需要各級政府批准,只要符合《證券法》和《公司法》的要求即可申請上市。但是,發行人要充分公開企業的真實狀況,根據《證券法》和《公司法》,證券主管機關有權否決不符合規定條件的股票發行申請。
注冊制:證券主管機關則對證券發行人發行有價證券事先不做實質條件的限制,發行人在發行證券時只需全面、准確地將投資人判斷證券性質、投資價值所必須的重要信息和材料做出充分的公開,經證券主管機關所確認公開的信息全面、真實、准確即可允許。
IPO審核制存在著種種弊端:
隨著中國資本市場的發展,審批制的弊端顯得愈來愈明顯。
第一,在審批制下,企業選擇行政化,資源按行政原則配置。上市企業往往是利益平衡的產物,擔負著為地方或部門內其他企業脫貧解困的任務,這使他們難以滿足投資者的要求,無法實現股東的願望。
第二,企業規模小,二級市場容易被操縱。
第三,證券中介機構職能錯位、責任不清,無法實現資本市場的規范發展。
第四,一些非經濟部門也獲得額度,存在買賣額度的現象。
第五,行政化的審批在制度上存在較大的尋租行為。
IPO注冊制的優點:
新股發行體制改革的初衷和最後目標,均在於更好地發揮資本市場價格發現、融資、資源配置等三大基礎功能,對定價、交易干預過多,不利於價格發現功能的實現;發行節奏由行政手段控制,不利於融資功能的實現;上市門檻過高,審核過嚴,則不利於資源配置功能的實現。
注冊制與審批制相比,發行人成本更低、上市效率更高、對社會資源耗費更少,資本市場可以快速實現資源配置功能。
注冊制最大的好處在於把發行風險交給了主承銷商,把合規要求的實現交給了中介機構,把信披真實性的實現交給了發行人。
㈥ 在當前的核准制下,證監會對ipo申請的審核包含哪幾個環節 簡答題
從受理材料到核准發行共須進行10個環節。按照依法行政、公開透明、集體決策、分工制衡的要求,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以下簡稱首發)的審核工作流程分為受理、見面會、問核、反饋會、預先披露、初審會、發審會、封卷、會後事項、核准發行等主要環節,分別由不同處室負責,相互配合、相互制約。對每一個發行人的審核決定均通過會議以集體討論的方式提出意見,避免個人決斷。
一、基本審核流程圖
二、具體審核環節簡介
1、材料受理、分發環節
中國證監會受理部門工作人員根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證監會令第66號)和《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32號)等規則的要求,依法受理首發申請文件,並按程序轉發行監管部。發行監管部綜合處收到申請文件後將其分發審核一處、審核二處,同時送國家發改委徵求意見。審核一處、審核二處根據發行人的行業、公務迴避的有關要求以及審核人員的工作量等確定審核人員。
2、見面會環節
見面會旨在建立發行人與發行監管部的初步溝通機制。會上由發行人簡要介紹企業基本情況,發行監管部部門負責人介紹發行審核的程序、標准、理念及紀律要求等。見面會按照申請文件受理順序安排,一般安排在星期一,由綜合處通知相關發行人及其保薦機構。見面會參會人員包括發行人代表、發行監管部部門負責人、綜合處、審核一處和審核二處負責人等。
3、問核環節
問核機制旨在督促、提醒保薦機構及其保薦代表人做好盡職調查工作,安排在反饋會前後進行,參加人員包括問核項目的審核一處和審核二處的審核人員、兩名簽字保薦代表人和保薦機構的相關負責人。
4、反饋會環節
審核一處、審核二處審核人員審閱發行人申請文件後,從非財務和財務兩個角度撰寫審核報告,提交反饋會討論。反饋會主要討論初步審核中關注的主要問題,確定需要發行人補充披露、解釋說明以及中介機構進一步核查落實的問題。
反饋會按照申請文件受理順序安排,一般安排在星期三,由綜合處組織並負責記錄,參會人員有審核一處、審核二處審核人員和處室負責人等。反饋會後將形成書面意見,履行內部程序後反饋給保薦機構。反饋意見發出前不安排發行人及其中介機構與審核人員溝通(問核程序除外)。
保薦機構收到反饋意見後,組織發行人及相關中介機構按照要求落實並進行回復。綜合處收到反饋意見回復材料進行登記後轉審核一處、審核二處。審核人員按要求對申請文件以及回復材料進行審核。
發行人及其中介機構收到反饋意見後,在准備回復材料過程中如有疑問可與審核人員進行溝通,如有必要也可與處室負責人、部門負責人進行溝通。
審核過程中如發生或發現應予披露的事項,發行人及其中介機構應及時報告發行監管部並補充、修改相關材料。初審工作結束後,將形成初審報告(初稿)提交初審會討論。
5、預先披露環節
反饋意見落實完畢、國家發改委意見等相關政府部門意見齊備、財務資料未過有效期的將安排預先披露。具備條件的項目由綜合處通知保薦機構報送發審會材料與預先披露的招股說明書(申報稿)。發行監管部收到相關材料後安排預先披露,並按受理順序安排初審會。
6、初審會環節
初審會由審核人員匯報發行人的基本情況、初步審核中發現的主要問題及其落實情況。初審會由綜合處組織並負責記錄,發行監管部部門負責人、審核一處和審核二處負責人、審核人員、綜合處以及發審委委員(按小組)參加。初審會一般安排在星期二和星期四。
根據初審會討論情況,審核人員修改、完善初審報告。初審報告是發行監管部初審工作的總結,履行內部程序後轉發審會審核。
初審會討論決定提交發審會審核的,發行監管部在初審會結束後出具初審報告,並書面告知保薦機構需要進一步說明的事項以及做好上發審會的准備工作。初審會討論後認為發行人尚有需要進一步落實的重大問題、暫不提交發審會審核的,將再次發出書面反饋意見。
7、發審會環節
發審委制度是發行審核中的專家決策機制。目前發審委委員共25人,分三個組,發審委處按工作量安排各組發審委委員參加初審會和發審會,並建立了相應的迴避制度、承諾制度。發審委通過召開發審會進行審核工作。發審會以投票方式對首發申請進行表決,提出審核意見。每次會議由7名委員參會,獨立進行表決,同意票數達到5票為通過。發審委委員投票表決採用記名投票方式,會前有工作底稿,會上有錄音。
發審會由發審委工作處組織,按時間順序安排,發行人代表、項目簽字保薦代表人、發審委委員、審核一處、審核二處審核人員、發審委工作處人員參加。
發審會召開5天前中國證監會發布會議公告,公布發審會審核的發行人名單、會議時間、參會發審委委員名單等。發審會先由委員發表審核意見,發行人聆詢時間為45分鍾,聆詢結束後由委員投票表決。發審會認為發行人有需要進一步落實的問題的,將形成書面審核意見,履行內部程序後發給保薦機構。
8、封卷環節
發行人的首發申請通過發審會審核後,需要進行封卷工作,即將申請文件原件重新歸類後存檔備查。封卷工作在落實發審委意見後進行。如沒有發審委意見需要落實,則在通過發審會審核後即進行封卷。
9、會後事項環節
會後事項是指發行人首發申請通過發審會審核後,招股說明書刊登前發生的可能影響本次發行及對投資者作出投資決策有重大影響的應予披露的事項。存在會後事項的,發行人及其中介機構應按規定向綜合處提交相關說明。須履行會後事項程序的,綜合處接收相關材料後轉審核一處、審核二處。審核人員按要求及時提出處理意見。按照會後事項相關規定需要重新提交發審會審核的需要履行內部工作程序。如申請文件沒有封卷,則會後事項與封卷可同時進行。
10、核准發行環節
封卷並履行內部程序後,將進行核准批文的下發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