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貼息法規

發布時間: 2021-03-12 00:43:17

Ⅰ 銀行承兌匯票貼現是否合法

違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條 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證劵、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1)貼息法規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

第三十八條 承兌是指匯票付款人承諾在匯票到期日支付匯票金額的票據行為。

第三十九條 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後定期付款的匯票,持票人應當在匯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兌。

提示承兌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匯票,並要求付款人承諾付款的行為。

第四十條 見票後定期付款的匯票,持票人應當自出票日起一個月內向付款人提示承兌。

匯票未按照規定期限提示承兌的,持票人喪失對其前手的追索權。

見票即付的匯票無需提示承兌。

第四十一條 付款人對向其提示承兌的匯票,應當自收到提示承兌的匯票之日起三日內承兌或者拒絕承兌。

付款人收到持票人提示承兌的匯票時,應當向持票人簽發收到匯票的回單。回單上應當記明匯票提示承兌日期並簽章。

第四十二條 付款人承兌匯票的,應當在匯票正面記載「承兌」字樣和承兌日期並簽章;見票後定期付款的匯票,應當在承兌時記載付款日期。

匯票上未記載承兌日期的,以前條第一款規定期限的最後一日為承兌日期。

第四十三條 付款人承兌匯票,不得附有條件;承兌附有條件的,視為拒絕承兌。

第四十四條 付款人承兌匯票後,應當承擔到期付款的責任。

Ⅱ 補貼收入的有關法規

企業取得國家財政性補貼和其他補貼收入,除國務院、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不計入損益者外,應一律並入實際收到該補貼收入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財稅字[1995]081號),是關於補貼收入是否徵收企業所得稅的基本文件。在相關的稅務法規中,國家稅務總局及財政部等有關部門對具體征免項目進行了明確:
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保管儲備棉財政補貼收入免徵營業稅的通知》 (財稅[1999]38號)規定「供銷社棉麻經營企業代國家保管儲備棉所獲得的財政補貼是國家對承儲企業保管儲備棉的成本補償。因此,對其保管儲備棉而取得的中央和地方財政補貼收入免徵營業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國儲備棉管理總公司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3]115號)規定:在2005年底前,對中儲棉總公司及其直屬棉庫取得的財政補貼收入免徵企業所得稅。
2、《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華商儲備商品管理中心及國家直屬儲備糖庫和肉冷庫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 (財稅[2004]75號)規定:
一、在2005年底前,對華商中心從中央財政取得的財政補貼收入免徵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對其資金賬簿免徵印花稅,對華商中心在從事儲備糖、肉具體儲備管理業務中書立的購銷合同免徵印花稅,對合同其他各方當事人應繳納的印花稅照章徵收。
二、在2005年底前,對中國糖業酒類集團公司直屬的國家儲備糖庫和中國食品集團公司直屬的國家儲備肉庫取得的財政補貼收入免徵企業所得稅、資金賬簿免徵印花稅,對其自用的房產、土地,免徵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註:享受上述稅收政策的國家直屬儲備糖庫、肉庫必須是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列名單位)。
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再就業專項補貼收入征免企業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4]139號)規定:納稅人吸納安置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按《財政部勞動保障部關於促進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資金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財社[2002]107號)中規定的范圍、項目和標准取得的社會保險補貼和崗位補貼收入,免徵企業所得稅。納稅人取得的小額擔保貸款貼息、再就業培訓補貼、職業介紹補貼以及其他超出「財社[2002]107號」文件規定的范圍、項目和標準的再就業補貼收入,應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
4、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對增值稅一般稅人銷售其自行開發生產的軟體產品,按17%的法定稅率徵收增值稅後,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即退政策。所退稅款企業用於研究開發軟體產品和擴大於生產,不作為企業所得稅應稅收入,不予徵收企業所得稅。
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其自行車生產的集成電路產品(含單晶矽片)按17%的法定稅率徵收增值稅後,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6%的部分實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稅款由企業用於研究開發集成電路產品和擴大再生產,不作為所得稅應稅收入,不予徵收企業所得稅。
5、其他有關規定
為促進企業技術進步和技術創新,增加企業發展後勁,國家及省、市財政部門在企業項目貸款貼息、基金貼息、補助等方面均出台了一些扶持政策和措施,具體規定如下:
(1)經國務院批准建立的「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採取貸款貼息形式支持的,企業在項目建設期受到的有關貸款貼息,應沖減該項目的工程成本;企業在非項目建設期受到的有關貸款貼息,應沖減企業財務費用,並入企業利潤總額,徵收企業所得稅。
採用資本金投入形式的,企業應在「實收資本」科目中核算,不予徵收企業所得稅。採用無償資助形式支持的,無償資助主要用於中小企業技術創新中產品研究開發及中試階段的必要補助,研究人員寫但科技成果創辦企業進行成果轉化的補助,企業收到的無償資助時,應在企業「專項應付款」科目中核算,專款專用,不予徵收企業所得稅。
(2)經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門認定的有自主知識產權的高新技術企業自認定當年起,經有關部門批准後收到高新技術產品的財政資金補助,應按現行財務會計制度進行核算,並計入「資本公積」項目,不予徵收企業所得稅,應專項用於企業高新技術產品的研究、開發等資本性支出。
企業的財政補助資金包括高新技術產品財政補助資金、污染防治基金補助、高新技術發展基金無償補助、國家重點項目投資補助、扭虧增盈獎勵、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無償資助等資金。
(3)對於國家撥入具有專門用途的撥款,企業收到科技三項費用,新產品開發補助經費等財政撥款,在有關項目完工清算,並按規定。
接受政府補貼的企業,應設置「應收補貼款」賬戶以及「應收補貼」賬戶。

Ⅲ 稅法關於貼現費用的相關規定

《支付結算辦法》(銀行[1997]393號)第六條規定:「銀行是支付結算和資金清回算的中介機構。答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非銀行金融機構和其他單位不得作為中介機構經營支付結算業務。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因此,作為未經過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主體從事支付結算業務屬於一般違法行為。 根據《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47號)的規定,非法金融業務活動,是指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擅自從事的下列活動:(一)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二)未經依法批准,以任何名義向社會不特定對象進行的非法集資;(三)非法發放貸款、辦理結算、票據貼現、資金拆借、信託投資、金融租賃、融資擔保、外匯買賣;(四)中國人民銀行認定的其他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因此,向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擅自從事票據貼現的中介機構,從事票據貼現業務,是一種非法金融業務活動,所產生的貼息支出不允許稅前扣除。 基於以上政策分析,匯票持有人向非金融企業貼現票據所產生的貼現利息,是一種違法支出,是不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前進行扣除的。因此貴公司可以在財務費用中列支,但所得稅匯算時應作納稅調增處理。

Ⅳ 最近商務部針對融資租賃出台的貼息政策

好像只有內蒙古有這個貼息政策 別的地方沒有

商務部網站上也查詢不到

Ⅳ 企業發生的貼息是否可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有何法律依據

企業發生的貼息不可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第一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增值稅。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的通知》【國稅發[1993]150號】規定:第一條增值稅專用發票(以下簡稱專用發票)只限於增值稅的一般納稅人領購使用,增值稅的小規模納稅人和非增值稅納稅人不得使用、第三條除本規定第四條所列情形外,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包括視同銷售貨物在內),應稅勞務,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應當徵收增值稅的非應稅勞務(以下簡稱銷售應稅項目),必須向購買方開具專用發票、第四條下列情形不得開具專用發票: (一)向消費者銷售應稅項目; (二)銷售免稅項目; (三)銷售報關出口的貨物,在境外銷售應稅勞務; (四)將貨物用於非應稅項目; (五)將貨物用於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 (六)將貨物無償贈送他人; (七)提供非應稅勞務(應當徵收增值稅的除外),轉讓無形資產或銷售不動產、向小規模納稅人銷售應稅項目,可以不開具專用發票、 上述回復僅供參考。有關具體辦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請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稅務機關咨詢。

Ⅵ 關於收取萬分之五利息(罰息)的相關規定

出自中國人民銀行的《關於改進和完善再貼現業務管理的通知》文件,全文如下:

中國人民銀行各分行、營業管理部,各國有獨資商業銀行、其他商業銀行:

為轉變金融宏觀調控方式,發展票據市場,促進商業銀行調整信貸結構,改善金融服務,中國人民銀行決定進一步改進和完善再貼現業務管理,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統一認識,把推廣使用商業匯票作為現階段改善金融服務的重要政策措施。各商業銀行和人民銀行各分行、營業管理部要高度重視商業匯票的推廣使用,充分認識在供求關系變化和買方市場的條件下,運用和發展商業匯票對於銜接產銷關系,加速資金周轉,拓寬企業融資渠道和擴大市場需求的重要作用。各商業銀行要結合本系統實際採取切實措施,支持、引導和鼓勵開戶企業在商品和勞務交易中使用商業匯票,通過大力發展票據承兌、貼現授信和轉貼現業務,調整信貸資產結構,加強流動性管理,改善對企業的金融服務。

同時,要選擇並重點支持一些資信情況良好、產供銷關系比較穩定的企業簽發、使用商業承兌匯票,支持企業擴大票據融資,促進商業銀行信用票據化。人民銀行各分行、營業管理部要通過再貼現適當增加基礎貨幣投放,合理引導信貸資金流向,支持商業銀行擴大票據業務,發展票據市場。

二、進一步完善再貼現操作體系,加快發展以中心城市為依託的區域性票據市場。人民銀行各分行要適當集中再貼現業務管理,擴大對轄內省會城市中心支行和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的再貼現轉授權,切實加強和發揮省會城市中心支行和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再貼現轉授權窗口的作用。

總行將通過分行對部分省會城市中心支行和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單獨安排、下達一部分再貼現限額。同時,各商業銀行要適當擴大中心城市分行的票據承兌、貼現授信額度,並授權其開辦商業承兌匯票貼現業務。要大力推動商業銀行系統內以及金融機構間的票據流通轉讓,促進以中心城市為依託的區域性票據市場的形成和發展。

三、適應金融宏觀調控的需要,適當擴大再貼現的對象和范圍。

一是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各類所有制企業以真實的商品、勞務交易為基礎簽發的商業匯票,經金融機構貼現後,各分行、營業管理部可按規定條件辦理再貼現。

二是把再貼現作為緩解部分中小金融機構短期流動性不足的一項政策措施。人民銀行各分行、營業管理部在防範票據風險和規范業務操作的前提下,可選擇一些資信情況良好、具有相應票據業務基礎的城鄉信用社和企業集團財務公司,對其已貼現的銀行承兌匯票適當給予再貼現。鑒於上述金融機構沒有匯票專用章,其作貼現背書時,可使用單位公章或財務專用章。

三是對資信情況良好、產供銷關系比較穩定的企業簽發的商業承兌匯票,商業銀行貼現後,可向人民銀行申請再貼現。四是對人民銀行各分行、營業管理部辦理的再貼現不再實行總量比例和投向比例控制。

四、改進再貼現操作方式,提高業務效率。

一是對確因商品、勞務及其交易方式的特殊性,無增值稅發票作附件,申請人提交的其他書面材料能足以證明具有真實商品、勞務交易關系的已貼現商業匯票,人民銀行可按規定條件辦理再貼現。這類票據的范圍僅限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所列不得開具增值稅發票的商品、勞務交易。

二是對商業銀行省級分行持有的貼現和轉貼現票據可辦理回購。辦理回購的,票據不作背書,且票據權利人仍為原貼現或轉貼現銀行。票據回購的業務審查按照現行的再貼現管理規定執行。該項業務僅限於人民銀行各分行、營業管理部和省會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辦理。

三是要通過廣泛運用計算機手段,提高再貼現業務操作和管理水平。人民銀行各分行、營業管理部要進一步完善和改進現行的再貼現業務信息管理系統,逐步運用計算機手段進行再貼現的檔案管理、信息查詢、數據傳輸和業務監控。同時,總行將進一步採取措施,逐步建立全國統一聯網的票據業務信息查詢和監控系統。

五、嚴肅商業匯票結算紀律,切實維護商業匯票的信譽和流通秩序。要進一步認真貫徹落實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加強商業匯票管理促進商業匯票發展的通知》(銀發〔1998〕229號)要求,對故意壓票、拖延付款和無理拒付的承兌銀行,按票據金額處以每天萬分之七的罰款;

情節嚴重的,要追究直接責任人和主管負責人的行政責任。簽發銀行承兌匯票的企業在票據到期以前不履約備足資金,造成承兌銀行被動墊款的,承兌銀行對墊付金額按照《支付結算辦法》的規定,向商業匯票的出票人收取每日萬分之五的罰息。

(6)貼息法規擴展閱讀

再貼現是中央銀行的貨幣政策工具之一,它不僅影響商業銀行籌資成本,限制商業銀行的信用擴張,控制貨幣供應總量,而且可以按國家產業政策的要求,有選擇地對不同種類的票據進行融資,促進結構調整。一般來說,中央銀行的再貼現利率具有以下特點:

第一,是一種短期利率。根據《商業匯票承兌、貼現與再貼現管理暫行辦法》,在我國,票據承兌、貼現、轉貼現的期限,最長不超過六個月;再貼現的期限,最長不超過4個月。再貼現的利率由中國人民銀行制定、發布和調整。

第二,是一種官定利率。它是根據國家信貸政策規定的,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中央銀行的政策意向

第三,是一種標准利率或最低利率。如英格蘭銀行貼現及放款有多種差別利率,而其公布的再現貼現利率為最低標准。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人民銀行—關於改進和完善再貼現業務管理的通知、網路—再貼現業務

Ⅶ 政府對貼息金額有木有上限規定

貼息貸款,是指借款人從商業銀行獲得貸款的利息由政府有關機構或民間組織全額或部分負擔,借款人只需要按照協議歸還本金或少部分的利息。這種方式實質上就是政府或民間組織對借款人的鼓勵或支持。

Ⅷ 承兌匯票的貼息率是多少有沒有明確的規定

現在各家銀行沒有明確的對外報價,確定最終的貼現率所要考慮的因素很多,譬如票面金額、貼現天數,開票銀行、客戶情況、銀行資金充裕情況等。但最低貼現率不得低於人民銀行規定的再貼現利率即3.24%執行。 這是唯一的明確規定.

Ⅸ 商票貼現業務中幾個應注意的法律問題,新手必讀

(一)對出票人記載。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票據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第四十八條規定:「依據票據每二十七條的規定,票據的出票人在票據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票據持有人背書轉讓的,背書無效。背書轉讓後受讓人不得享有票據權利,票據的出票人、承兌人對受讓人不得承擔票據責任」。同時,第五十三條又規定:「依照票據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出票人在票據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其後手以此票據進行貼現、質押的,通過貼現、質押取得票據的持票人主張票據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根據該兩條規定,出票人在票據記載「不得轉讓」字樣,實際是其在創設票據權利時的一種禁止背書行為,即排除了票據的背書性和流通性,因而任何背書都不發生相應的法律效力,從而排除了貼現行為取得後的票據權利。建議:對於出票人記載「不得轉讓」字樣的票據,持票人將該票據向銀行貼現的,由於銀行取得該惁後無權主張票據權利,應不予接受。商票貼現業務中幾個應注意的法律問題,新手必讀!
(二)對背書人記載。根據《規定》第五十一條:「依照票據法第三十四條和第三十五條的規定,背書人在票據上記載「不得轉讓」,委託收款「、質押」字樣,其後手再背書轉讓、委託收款或者質押的,原背書人不承擔票據責任,但不影響出票人、承兌人以及原背書人之前手的票據責任。」

Ⅹ 中國郵政的貼息貸款的詳細規定是什麼

中國郵政的貼息貸款的詳細規定是:
1.貸款貼息是國家財政部門與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聯合共同推出的一項民生工程;
2.企業可以享受兩年最多200萬元貸款的貼息,貼息標准為貸款金額*央行基準利率*50%;
3.貼息條件為:人社局統一核定的勞動密集型企業;企業為員工繳納社保基金人數比例不低於企業總人數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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