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法規定的折舊
㈠ 稅法折舊年限
固定資產折舊年限不能低於:
一、房屋建築物,20年;
二、飛機火車輪船、機器機械其他生產設備10年;
三、器具工具傢具(與生產活動有關的)5年;
四、除飛機火車輪船外的運輸工具4年;
五、電子設備3年。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三條規定:生產性生物資產按照直線法計算的折舊,准予扣除。
企業應當自生產性生物資產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計算折舊;停止使用的生產性生物資產,應當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計算折舊。
企業應當根據生產性生物資產的性質和使用情況,合理確定生產性生物資產的預計凈殘值。生產性生物資產的預計凈殘值一經確定,不得變更。
(1)稅法規定的折舊擴展閱讀:
對於企業來說,有一個簡單的公式,收入-支出=利潤,固定資產實際上也是企業花錢買來的,所以也是一種支出,但是往往這種支出金額很大,而且受益期很長,如果將此支出一次性計入某個月,會導致當月明顯虧損,而實際上當月從該固定資產得到的受益不會這么多。
同時,其他受益的月份,又沒有體現應有的支出,所以,將固定資產入賬後,在受益期內平均其支出,按月列支。
固定資產計提折舊注意問題
1.注意計提折舊的范圍,按現行企業會計准則規定,除以下情況外,企業應對所有固定資產計提折舊:
a.已提足折舊仍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
b.按照規定單獨計價作為固定資產入賬的土地;
c.處於更新改造過程中的固定資產。
2.未使用的機器設備、儀器儀表、運輸工具、工具器具、季節性停用也要計提折舊。
3.注意再計提固定資產這就是應考慮固定資產減值准備。
4.注意折舊期間跨年度時年折舊額的確定。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固定資產計算折舊不得低於稅法規定的最低年限。企業確定的固定資產計提折舊年限高於稅法規定最低年限的,應按照企業確定的折舊年限計提折舊,在匯算清繳時,不需要調減應納稅所得額。
企業在計提固定資產帳時,一般是按會計年限計提折舊。如果會計確定的折舊年限短於稅法規定的最低年限,那麼企業應當在會計確定的折舊年限內,每年就會計折舊大於稅法允許的最大折舊的差額調增應納稅所得額。
如果會計確定的折舊年限長於稅法規定的最低年限,可視為會計與稅法無差異。企業也可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按稅法規定的最低年限(或更長年限)計算稅前扣除的折舊,即企業應當在稅法規定的最低折舊年限(或更長年限)內,每年就會計折舊小於稅法折舊的差額調減應納稅所得額。
㈡ 新企業所得稅法固定資產折舊年限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十條 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固定資產計算折舊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築物,為20年;
(二)飛機、火車、輪船、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設備,為10年;
(三)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器具、工具、傢具等,為5年;
(四)飛機、火車、輪船以外的運輸工具,為4年;
(五)電子設備,為3年。
另外,企業從事的行業不同其設備的折舊年限也不同,折舊年限一般小於設備的耐用年限即使用年限,參考折舊年限一般是在此基礎上增加1-5年。
(2)稅法規定的折舊擴展閱讀:
固定資產折舊方法(Fixed-assets Depreciation Method),指將應提折舊總額在固定資產各使用期間進行分配時所採用的具體計算方法。折舊是指固定資產由於使用而逐漸磨損所減少的那部分價值。
固定資產的損耗有兩種:有形損耗和無形損耗。有形損耗,也稱作物質磨損,是由於使用而發生的機械磨損,以及由於自然力的作用所引起的自然損耗。無形損耗,也稱精神磨損,是指科學進步以及勞動生產率提高等原因而引起的固定資產價值的損失。一般情況下,當計算固定資產折舊時,要同時考慮這兩種損耗。
㈢ 固定資產折舊稅前扣除稅法規定
按照稅 法規定的固定資產折舊年 限提取折舊就是稅前允許扣除 的限額
而稅法又規定 ,納稅人的固定資產,計提折舊的起止期限范圍,與會計處理一致,即當月投入使用的固定資產當月不提折舊,當月停止使用的固定資產當月照提折舊。
你自己分析的道理完全正確,企業所得稅前的工資和折舊扣除 企業所得稅法中有個詞說明的很重要 就是「據實」。 也就是說 企業發放給職工的工資必須要符合當地有關政府政策極其行業的規定,不允許企業變相提取數額不合理的工資。 在說下固定資產折舊的稅前扣除,這一塊不需要什麼繁瑣的原始資料,企業只要根據自製原始憑證即可入賬扣除,一般是反映在當期損益類科目里邊的,比如「管理、銷售費用」,也有些折舊反映在「製造費用」里,隨著產品的費用分配 完工 銷售,以「主營業務成本」扣除。 稅法也規定了一些優惠類的加速折舊,一般只要符合規定而提取的折舊 都可以在稅前扣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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㈣ 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固定資產如何計提折舊
(一)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固定資產發生的租賃費支出,按照租賃期限均勻扣除; (二)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入固定資產發生的租賃費支出,按照規定構成融資租入固定資產價值的部分應當提取折舊費用,分期扣除。 第四節 資產的稅務處理 第五十六條 企業的各項資產,包括固定資產、生物資產、無形資產、長期待攤費用、投資資產、存貨等,以歷史成本為計稅基礎。 前款所稱歷史成本,是指企業取得該項資產時實際發生的支出。 企業持有各項資產期間資產增值或者減值,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可以確認損益外,不得調整該資產的計稅基礎。 第五十七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一條所稱固定資產,是指企業為生產產品、提供勞務、出租或者經營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時間超過12個月的非貨幣性資產,包括房屋、建築物、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設備、器具、工具等。 第五十八條 固定資產按照以下方法確定計稅基礎: (一)外購的固定資產,以購買價款和支付的相關稅費以及直接歸屬於使該資產達到預定用途發生的其他支出為計稅基礎;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資產,以竣工結算前發生的支出為計稅基礎; (三)融資租入的固定資產,以租賃合同約定的付款總額和承租人在簽訂租賃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相關費用為計稅基礎,租賃合同未約定付款總額的,以該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承租人在簽訂租賃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相關費用為計稅基礎; (四)盤盈的固定資產,以同類固定資產的重置完全價值為計稅基礎; (五)通過捐贈、投資、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債務重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資產,以該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支付的相關稅費為計稅基礎; (六)改建的固定資產,除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三條第(一)項和第(二)項規定的支出外,以改建過程中發生的改建支出增加計稅基礎。 第五十九條 固定資產按照直線法計算的折舊,准予扣除。 企業應當自固定資產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計算折舊;停止使用的固定資產,應當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計算折舊。 企業應當根據固定資產的性質和使用情況,合理確定固定資產的預計凈殘值。固定資產的預計凈殘值一經確定,不得變更。 第六十條 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固定資產計算折舊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築物,為20年; (二)飛機、火車、輪船、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設備,為10年; (三)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器具、工具、傢具等,為5年; (四)飛機、火車、輪船以外的運輸工具,為4年; (五)電子設備,為3年。
㈤ 稅法對固定資產折舊的規定
1、稅法規定允許計提折舊的范圍為「與企業生產經營有關」
2、職工教育經費已在稅前列支,用職工教育經費建造的資產一般情況下不允許計提折舊。(避免費用重復在稅前列支)
故上述資產允許計提折舊,可以減少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為國家對校辦企業及企業支持技術教育的鼓勵政策。
㈥ 稅法折舊和會計折舊
稅法折舊是指固定資產折舊,按稅收的角度提出的,比如某今年初購入項固定資產原始價值100萬,按稅務部門的要求10年直線法折舊,每年的折舊10萬,而企業按企業的角度計提折舊,採用雙倍余額遞減法計提第一年折舊40年。
按稅務部門角度計提折舊,稱為稅法折舊,按企業角度計提稱為會計折舊。
按企業快速折舊法折舊40萬
借:製造費用(管理費用) 40萬
貸:累計折舊 40萬
稅務法折舊10萬 差30萬
30萬交所得稅,所得稅稅率30% 需交稅9萬
借:遞延所得稅資產 9萬
借: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 9萬
所得稅法對折舊范圍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主席令63號)只是採用排除法將不得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的范圍予以明確,即下列固定資產不得計算折舊扣除:
房屋、建築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資產;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出的固定資產;已足額提取折舊仍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與經營活動無關的固定資產;單獨估價作為固定資產入賬的土地;其他不得計算折舊扣除的固定資產。
(6)稅法規定的折舊擴展閱讀:
固定資產與無形資產,是用來生產產品的,也是有成本的。它的價值,就是他的成本,需要計入到產品的成本中去。需要攤銷。這就是固定資產為什麼要計提折舊的原因。
但是,根據權責發生制原則,他的成本攤銷的期限不應該僅僅是一年,而是他的使用期限。因此需要合理估計每個期限要攤銷的成本,這就是每年的折舊額和攤銷額。如果在購買時直接全部攤銷,則當年費用很高,利潤減少,而以後年度利潤高估。這都是會計所不允許的。
固定資產的一個主要特徵是能夠連續在若干個生產周期內發揮作用並保持其原有的實物形態,而其價值則是隨著固定資產的磨損逐漸地轉移到所生產的產品中去,這部分轉移到產品中的固定資產價值,就是固定資產折舊。
固定資產提取的折舊額大小受計提折舊基數、凈殘值、折舊年限、折舊方法等因素的影響,《企業會計准則》(簡稱准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簡稱稅法)分別對固定資產折舊的提取作了相應規定。
只有把握固定資產計提舊的因素,才能保證計提的折舊額正確,納稅不受影響。現就影響固定資產折舊額的各因素分別從准則、稅法作以比較。
全面把握影響固定資產折舊的因素,能保證計提的折舊額正確,但企業在實際生產經營中,還會遇到一些例外情況,現從以下幾種情況來說明如何計提折舊。
㈦ 稅法規定各類固定資產折舊的最低年限分別是多少
根據《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十條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固定資產計算折舊的最低年限如下:
1、房屋、建築物,為20年;
2、飛機、火車、輪船、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設備,為10年;
3、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器具、工具、傢具等,為5年;
4、飛機、火車、輪船以外的運輸工具,為4年;
5、電子設備,為3年。
(7)稅法規定的折舊擴展閱讀
固定資產提取的折舊額大小受計提折舊基數、凈殘值、折舊年限、折舊方法等因素的影響,《企業會計准則》(簡稱准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簡稱稅法)分別對固定資產折舊的提取作了相應規定。
只有把握固定資產計提舊的因素,才能保證計提的折舊額正確,納稅不受影響。
現就影響固定資產折舊額的各因素分別從准則、稅法作以比較。
全面把握影響固定資產折舊的因素,能保證計提的折舊額正確,但企業在實際生產經營中,還會遇到一些例外情況,現從以下幾種情況來說明如何計提折舊。
㈧ 稅法規定的折舊年限
內容界限
在實際工作中,企業一般應按月計提固定資產折舊。企業在實際計提固定資產折舊時,當月增加的固定資產,當月不提折舊,從下月起計提折舊;當月減少的固定資產,當月照提折舊,從下月起不提折舊。固定資產提足折舊後,不論能否繼續使用,均不再計提折舊;提前報廢的固定資產,也不再補提折舊。
最低年限
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固定資產計算折舊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築物,為20年;
(二)飛機、火車、輪船、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設備,為10年;
(三)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器具、工具、傢具等,為5年;
(四)飛機、火車、輪船以外的運輸工具,為4年;
(五)電子設備,為3年。
「釋義」本條是對固定資產最低折舊年限的規定。
雖然企業固定資產折舊年限的長短,只是涉及繳納稅款的時序問題,但是國家每年財政收入的要求、通貨膨脹或者緊縮等經濟情況的變化等多種因素的影響決定了,若不對固定資產的折舊年限作一個基本要求,仍然會影響到國家的稅收利益。所以,國家需要根據不同類型的固定資產的共有特性,對不同類別的固定資產的折舊年限作一個最基本的強制規定,以避免國家稅收利益受到大的沖擊。原內資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並未對固定資產的折舊年限作直接的規定,而是籠統的規定,固定資產折舊年限參照國家其他有關規定執行。
本條的規定,具體可從以下幾方面來理解。
(一)房屋、建築物的最低折舊年限為20年。
房屋和建築物作為最主要的固定資產,其構造、屬性等方面相對較為特殊,使用壽命相對較長,價值相對較高,其使用價值的體現也是一個相對較長的過程,根據收入與支出配比原則等要求,其折舊年限也應相對較長,所以本條規定,房屋、建築物的最低折舊年限為20年,這基本能反映房屋、建築物的現實使用情況。本條所說的房屋、建築物,是指供生產、經營使用和為職工生活、福利服務的房屋、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其中房屋,包括廠房、營業用房、辦公用房、庫房、住宿用房、食堂及其他房屋等;建築物,包括塔、池、槽、井、架、棚(不包括臨時工棚、車棚等簡易設施)、場、路、橋、平台、碼頭、船塢、涵洞、加油站以及獨立於房屋和機器設備之外的管道、煙囪、圍牆等;房屋、建築物的附屬設施,是指同房屋、建築物不可分割的、不單獨計算價值的配套設施,包括房屋、建築物內的通氣、通水、通油管道,通信、輸電線路,電梯,衛生設備等。
(二)飛機、火車、輪船、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設備,最低折舊年限為10年。
飛機、火車、輪船作為交通工具,與其他交通工具相比,其性能較強,價值較高,使用期限相對較長,折舊年限也相應較長;機器、機械及其他生產設備等,也具有使用年限較長等特性,折舊年限也應相對較長。所以本條規定,此類固定資產的最低折舊年限為10年,其中火車,包括各種機車、客車、貨車以及不單獨計算價值的車上配套設施;輪船,包括各種機動船舶以及不單獨計算價值的船上配套設施;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設備,包括各種機器、機械、機組、生產線及其配套設備,各種動力、輸送、傳導設備等。
(三)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器具、工具、傢具等,最低折舊年限為5年。
此類固定資產,是除機械、機器和其他生產設備之外,但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即不是直接的生產工具,而是在生產經營過程中起到輔助作用的器具、工具、傢具等,它們的使用壽命相對較短,其最低折舊年限為5年。
(四)飛機、火車、輪船以外的運輸工具,最低折舊年限為4年。
除了飛機、火車、輪船以外的其他運輸工具,相對而言價值較低、使用年限較短,其折舊年限也就應相應較短,所以本條規定,此類固定資產的最低折舊年限為4年。此類固定資產包括汽車(小型汽車,越野汽車)、電車、拖拉機、摩托車(艇)、機帆船、帆船以及其他運輸工具。
(五)電子設備,最低折舊年限為3年。
原外資稅法實施細則規定,電子設備的最低折舊年限為5年,考慮到現在科技日新月異,技術更新換代較快、電子設備的使用年限相對縮短等各種現實因素,本條將電子設備的最低折舊年限從5年改為3年,使企業的折舊扣除額向前提前。本條所稱的電子設備,是指由集成電路、晶體管、電子管等電子元器件組成,應用電子技術(包括軟體)發揮作用的設備,包括電子計算機以及由電子計算機控制的機器人、數控或者程式控制系統等。
(六)企業在確定折舊年限上的自主權。
前述所規定的折舊年限,只是各項固定資產的最低折舊年限,只是一個基本要求,它並不排除企業自己規定對資產採用比最低折舊年限更長的折舊時限。也就是說,企業可以根據固定資產的屬性和使用情況,在比本條規定的相關資產最低折舊年限更長的時限內計提折舊。
(七)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折舊年限的權力。
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可以作出不同於本條規定的最低折舊年限的規定。因為考慮到現實情況非常復雜,各種固定資產的屬性、使用情況等也會發生變化,若不授權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根據實際情況的需要而適時調整的權力,容易造成僵化、機械,難以適應實踐的需要。所以,根據本條的授權,可以在不修改條例的情況下,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可以作出不同於本條所原則確定的各種資產的最低折舊年限的規定。
㈨ 稅法規定的固定資產折舊年限
企業固定資產折舊年限確定
國稅發(2000)084號第二十五條「除另又規定者外,固定資產計提折舊的最低年限如下:
1、房屋建築物為20年;
2、火車、輪船、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設備為10年;
3、電子設備和火車、輪船以外的運輸工具以及與生產經營有關的器具、工具、傢具為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