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規案例分析
Ⅰ 教育法律案例分析、求高手解答
案例一:這樣的班規顯然不合法的。假如把班級管理組織(如班委會或團支部)作為一個可以自治的團體組織的話,其建立程序應該是:先由班委會提出違紀違規的處罰辦法,須經全體成員代表會議審議通過,並交全班各小組討論,並通過,或再經班主任老師批准方可實施。其二:學生是社會財富的消費者,還不是財富的創造者,實行罰款的處罰方式是不合理的,勢必造成諸多的學校、家庭、社會問題。其次,學校主要教育功能本身是教育轉化和幫助學困生、後進生的,應該以教育、幫助、監督等方式為主要的管理方式,國家沒有授權任何人可以對學生實行罰款的。與此相反,國家有關教育法律法規明文禁止對學生採用罰款的教育處理方式的。因此,學校沒有對學生實行罰款的權利的。
案例二:該中學的作法是不合法的。侵犯學生的個人隱私權、名譽權。作為教師:首先應依法執教,維護未成年人的依法享有的各種權利。其次,應該尊重學生的人格權,遵守教師的各種道德規范。再次,宣傳和自己學校的辦學成績也必須採用合法的措施並有教育積極意義的策略與手段進行。
Ⅱ 教育政策與法規案例分析
1.不合法,侵犯了學生的隱私權。
2.
1、學校執行教育方針。鄧小平同志指出,教育要面向現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來。學校該如何落實三個「面向」的教育方針?這就要求各級各類學校大力推行素質教育,即通過科學的教育方法,充分發掘受教育者的天賦條件,提高受教育者的各種素質水平,從而使其得到全面,充分,協調的發展。一般認為,素質教育中的素質包括思想道德教育,科學文化素質,專業素質,身體素質和心理素質五個方面。然而,目前,許多學校說一套,做一套,並未真正領會和全面貫徹這一教育方針,其教育往往只注重智育即學生的科學文化知識教育,而忽視其他素質的培養,特別是偏廢對學生進行思想道德課的基礎教育。雖然近年來國家十分重視對學生進行思想品德的教育,又增加了介紹憲法,刑法,民法等法律常識的課程,但在具體的執行中,許多學校卻不以為然,還是將其視為「副課」,不但沒有專門的授課教師,而且其佔有的課時還往往被挪作它用,成為語文,數學,外語等主課爭相擠占的時間。這樣的結果導致一些青少年對法律,道德這些行為規范缺乏正確的理解和認識,未能樹立起正確的全面的法律觀和道德觀。可見,青少年對法律認知的混沌狀態和思想品德的懵懂,幼稚狀態,使得對他們加強法制教育和思想品德教育顯得相當迫切,這要求有關學校必須全面,認真落實三個「面向」的教育方針,努力推行素質教育,重視法制課和思想品德課的教育。
2、教師的綜合素質有待提高。學校老師一般具有較高的專業水平,但確有一些老師欠缺較好的法律意識,他們在教育,管理學生時,只顧一味嚴厲,而不顧及學生感受,方法簡單,行為粗暴,嚴重損害了學生的身心健康。不可否認,我們絕大部分老師已盡到了關心愛護,教育學生的職責,但也不能忽視,仍有少數老師固守古代那種家長式的野蠻教育方式,他們以成績論英雄,歧視「差等生」,「劣等生」,教師的這種行為導致的後果是相當嚴重的。一方面,它使後進生感受不到做人的尊嚴,體會不到集體的溫暖,從而自暴自棄,破罐子破摔,最終滑入犯罪。 隨著人類物質文明程度的日益發達,人們相互間交往的手段和傳媒也愈加現代化,世界經濟全球化「地球村」拉近了不同國度,不同民族的距離,但人們不能比以往更加珍惜和保留只屬於自己內心世界安寧和相對隔離紛繁世界的寧靜居所環境。世界各國對隱私權的保護越來越重視,各國法律保護隱私權的規定也朝統一化方向發展。我國隱私權法律保護問題日趨凸現,在民法領域里構建隱私權保護制度具有十分必要的現實性和迫切性。
總之,學生的學業成績屬於個人隱私,應當受到尊重和保護,由於學生的學業成績是家長和教師知情的一種特殊的個人隱私,且學生的法律意識淡薄,自我保護能力差,同時在學校教師和學生的法律關系中,學生處於弱者地位,學生學業成績的隱私權很容易被侵犯,如果教師採取張榜排隊等方式侵犯學生的學業成績隱私權,不僅傷害了學生自尊心和人格尊嚴,而且對被害者心靈的傷害會影響一生,為此,一方面,教師要增強守法意識,依法規范自己的行為,避免侵犯學生學業成績隱私權的違法行為發生,使學生的身心得到健康發展;另一方面,學生也要知法懂法,增強維權意識,學會運用申訴等法律救濟途徑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以敦促學校教師充分認識和尊重學生學業成績的隱私權,自覺履行其義務。
Ⅲ 急!教育法規與政策案例分析(文章)有追加
我國已開始邁向法治的社會,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必須建立在以德治國和以法治國的雙重基礎之上,已成為人們的共識。在我國現代化建設事業向前推進的過程中,教育事業已被視為社會發展的一個重要支柱。「必須把教育擺在優先發展的戰略地位」,也已成為人們的共識.為了切實保障教育事業優先發展的戰略地位,為了確保教育對我國社會發展的有力支撐,依法辦教,依法保教,依法治教已成為當前我國教育改革與發展的一大特徵。
一、視頻中,小麗的事件反影了學校、教師和家長的什麼責任?
答:在小麗的案例中,我認為家長、老師和學校沒有履行監護職責,需要依法承擔一定的民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總則規定:國家、社會、學校和家庭應當教育和幫助未成年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增強自我保護的意識和能力,增強社會責任感。小麗尚是未成年人,學校應該提供安全的學習環境,教師應該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家長作為孩子的監護人更應該盡到責任。學校,教師和家長要多溝通,不應該相互之間推諉責任,以至於出現學生兩天不到校才發現問題。
(1)學校的責任:學校是實施教育的專門場所,是未成年人作為受教育者參與活動,接受、享用教育的地方,是受教育權實現的重要保障。學校應當關心、愛護學生,對品行有缺點、學習有困難的學生應當耐心教育、幫助,不得歧視。學校可以對學生家長提供家庭教育指導,制止有害於學生的行為或者其他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的行為,批評和抵制有害於學生健康成長的現象。
(2)教師的責任:教師可以對學生家長提供家庭教育指導,關心、愛護全體學生,促進學生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學校教師應當尊重學生的人格尊嚴,不得對未成年學生和兒童實施體罰、變相體罰。主要是制止在學校工作和與教育教學工作相關的活動中,對侵犯其所負責教育管理的學生合法權益的違法行為;批評和抵制社會上出現的有害於學生身心健康成長的不良現象。
(3)家長的責任:家長及其他監護人對家庭中的未成年人有監護和教育的義務。教育法第四十九條規定: 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為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監護人受教育提供必要條件。
二、視頻中,童娟的行為觸犯了什麼教育法律問題?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四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和學校應當教育未成年人不得有下列不良行為:
(一)曠課、夜不歸宿;
(二)攜帶管制刀具;
(三)打架斗毆、辱罵他人;
(四)強行向他人索要財物;
(五)偷竊、故意毀壞財物;
(六)參與賭博或者變相賭博;
(七)觀看、收聽色情、淫穢的音像製品、讀物等;
(八)進入法律、法規規定未成年人不適宜進入的營業性歌舞廳等場所;
(九)其他嚴重違背社會公德的不良行為。
童娟的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14條第3章是明顯的校園暴力行為。
打架斗毆是指兩人以上互相以傷害對方為目的而實施的暴力行為。
辱罵他人是指以謾罵的方式羞辱對方的行為。
結伙斗毆,尋釁滋事則是更大范圍的故意破壞公共秩序、擾亂社會治安的行為。
上述行為或侵害他人的人身權利,給他人造成身體或心理上傷害,或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給社會管理造成混亂。對有上述行為的未成年人,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學校都有責任進行管教,或送工讀學校矯治和接受教育。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治安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我國《刑法》第十四條規定年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因不滿十六歲不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尋釁滋事罪和聚眾斗歐罪。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規定:聚眾斗歐的,對首要分子和其它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拘役或管制。對多次聚眾斗歐,聚眾斗歐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在公共場所或交通要道聚眾斗歐,造成社會嚴重混亂的,持械聚眾斗歐的,對首要分子和其它積極參加者,以聚眾斗歐罪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學生不良行為,我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規已有界定,對其深入研究的解決現實問題,任重道遠。但只要中學生認真學法、守法,正確劃分不良行為與違法犯罪的界限,認真學習,就會成為一個遵紀守法的好公民。
近幾年來,暴力事件在校園里時常發生,不管是小學還是高中、大學,校園暴力事件是越來越嚴重。像童娟那樣,因為缺乏家庭關愛而實施暴力行為的現象也越來越多。根據《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五章司法保護第五十四條規定,對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對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應當依法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第五十五條規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辦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和涉及未成年人權益保護案件,應當照顧未成年人身心發展特點,尊重他們的人格尊嚴,保障他們的合法權益,並根據需要設立專門機構或者指定專人辦理。
Ⅳ 教育法規案例分析
吳老師私自拆看高某的信,並且在班會上將信的內容公開都侵犯了學生的隱私權。吳老師的解釋也是錯誤的。老師教育學生應當在尊重學生的基礎上進行教育,而不能侵犯學生隱私,侮辱學生人格。所以這位吳老師的做法是錯誤的。
Ⅳ 教育法規的案例分析
1)有違法行為。
(2)違反了《義務教育法》第11條和《未成年人保護法》第9條、第28條等規定。
(3)李某及個體戶。
Ⅵ 教育法規案例分析
:在此案例中,陳老師面對課堂突發事件應冷靜處理,調查了解情況,以正面教育為主,講清道理,使學生知錯改錯,而不能憑一時沖動體罰學生。我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學校、幼兒園、托兒所的教職員工應當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不得對未成年學生和兒童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陳老師打了何某兩個耳光致使其左耳失聰的行為,違反了《未成年人保護法》的有關規定侵犯了學生的身體健康權,屬於體罰學生的行為。所以,陳老師的行為是一種違法行為,學校應承擔賠償責任。並可以對陳老師的過錯進行求償(或叫追償)。同時,陳老師的行為違反了《教師法》的相關規定,按照《教師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可以對陳老師作出行政處分,用以教育陳老師本人或全體教師。
呼籲全社會,特別教職員工應當對未成年人人格尊嚴的尊重:(一)對未成年人人格尊嚴的尊重。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全社會都負有尊重、不侵犯的義務。作為一種職業道德,教職員應當主動地保護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學校、幼兒園的教職員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的尊重主要體現在以下幾方面:1.關心愛護、平等對待未成年學生;2.尊重未成年人學生的名譽權、肖像權、榮譽權等人格權利;3.尊重未成年學生的名譽權;4.尊重品行有缺陷的未成年學生的人格。(二)禁止體罰、變相體罰未成年人或者侮辱人格的行為。未成年人兒童、學生正處於成長階段,對他們應給予愛護,保證未成年學生健康成長。對未成年人進行體罰,會使他們的身心健康受到損害,有時甚至嚴重傷害。
第一,未成年人保護法是肯定違反的。
第二,教育法和教師法也是違反的。體罰學生吧。
第三,如果構成輕傷的話,違反刑法。不構成輕傷的話,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
責任的話,應該從三方面考慮。
1刑事責任。
2行政責任。行政處罰有警告,罰款,等。行政處分有降級,開除等。
3民事責任。賠償損失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