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力執法的概念
1. 法院暴力執法定什麼罪
法官報案中違法不一定都是犯罪,是犯罪的有好幾種情況,好幾個相關罪名,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等等,濫用職權罪和玩忽職守罪是兜底的,這些都屬於瀆職罪的范圍
2. 如何定義暴力執法
首先,隨著執法機關倡導以人為本,文明辦案,執法隊伍的確在執法理念上發生了很大的變化,但執法人員的人身安全和正當權益的維護還有待進一步提高和強化,所謂在「罵不還口,打不還手」之下任由違法犯罪之人肆無忌憚,只能助長他們犯罪的囂張氣焰,還會讓群眾質疑執法機關的工作能力。
其次,是一些人法制意識淡薄所致。
隨著國家民主法制進程的加快,公民權利意識大大增強,但義務觀念卻相對滯後,導致了一些人走入誤區,一旦認為自身權益受到侵害,就置法律於不顧,不惜採取暴力手段去「維護」; 最後,社會價值觀念的變化,使一些人超越了法律的底線,一旦執法行為影響到其經濟利益,就認為「掙錢的道被堵死了」,不惜採用暴力手段阻撓執法,直至觸犯刑律。
暴力執法主要說的是城市管理執法人員,中國對暴力執法至今沒有明確定義,是立法缺位,行政監督乏力的表現,其實就是違法行政,如果LZ遭遇了所謂的暴力執法,那最好的辦法就是藉助媒體宣傳。除此之外沒有更好的辦法了,告是很難告贏得…
3. 關於暴力執法,作為一個執法人員,有何看法與感悟
如果有前科,潛逃罪犯。惡劣罪行。打架斗毆制人傷殘,的紈絝子弟是可以採取武力手段來強制執行的。如果說在走訪調查中使用暴力。這樣的執法人員。以停職查辦,或者開除黨籍。
4. 政府部門暴力執法的後果會是怎樣的一般哪些屬於暴力執法范圍
強行拆房開發、強行征地、強行市政
5. 警察暴力執法是什麼意思
對於有危害的對象是可以用暴力的。只能回答這么多了,更多的我也不知道了,你再問問其他人看他們知不知道。
6. 執法的概念
執法,顧名思義是指掌管法律,手持法律做事,傳布、實現法律。在日常生活中,人們通常在廣義與狹義這兩種含義上使用這個概念。廣義的執法或法的執行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及其公職人員依照法定程序實施法律的活動。狹義的執法是指法的執行,國家行政機關和法律授權、委託的組織及其公職人員,在行使行政管理權的過程中,依照法定的職權和程序,貫徹實施法律的活動。人們把行政機關稱為執法機關,就是狹義上使用執法的。此處所講的執法是指狹義的法的執行。國家行政機關執行法律是法的實施的重要方面。在現代社會,國家行政機關被稱為國家立法機關的執行機關,後者制定的法律,法規主要有前者貫徹、執行、付諸實現。
執法是實施法律的活動,必須是在這個大前提下發生的由於執行人員本身或其他原因引發的非法操作才能在執法前冠名如:暴力執法、違規執法等。而沒在這個大前提下的行為只能是個人或某團伙的私自行為,與其本身行政執法身份無關如公路過期收費、非公安機關拘留等。在法律規定的時間、地點、范圍內才叫執法,其他都算個人或某團伙私自行為。而在這前提下公職人員的行為才能冠名某某執法。
7. 違法行為的定義
根據現行相關法律規定,違法行為是指違反國家現行法律規定,危害法律所保護的社會關系的行為。 違法行為中只有違反刑事法規,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才是犯罪。對一切違法行為,都要按其性質和程度依法處理。
8. 警察暴力執法的概念
對於有危害的對象是可以用暴力的
9. 執法的含義
嚴格執法:是指在執行法規或掌握標准時,,不放鬆,不走樣,,做到嚴厲、公平、公正。 嚴格專執法屬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要求執法人員必須秉公執法,嚴肅執法,嚴格按照法律規定和程序辦案,真正做到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准繩。二是要求執法人員必須盡職盡責,對發生的違法行為勇於糾正並依法處罰,不搞態度執法、關系執法、人情執法,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
10. 什麼原因促使執法者暴力執法
(一)
城管執法制度上的缺陷是根源
首先,
城管執法制度使城管執法處於不利地位。
城管執法中行使的是一種相對集中的行
政處罰權,
由城管局統一行使若干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權,
而有關行政機關則不再行使這一
職權。
按照行政處罰法的規定和國務院的要求,
行政處罰權相對集中後,
對城管執法機關履
行職責的活動,
原來的有關行政執法部門要積極支持、
配合。
但是在實際的城管執法過程中,
有關行政執法機關對原歸屬其管轄的違法現象不聞不問,
市城管執法得不到其他相關部門的
支持。
另一方面,
城管執法制度使城管執法既處於城市管理的末端,
又是城市管理的第一線。
使得執法者既要直接面對被執法對象並行使自由裁量權,
又成為裁量結果的直接實施者。
既
開罰單又當面索要罰款的執法方式在程序上存在不合理性,不利於執法工作的順利進行。
其次,城管執法制度的相關法規不健全。從
1997
年全國第一個綜合執法試點建立到現
在,城管隊伍已經經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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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多的發展,但是到目前為止,全國仍然沒有一部專門針對城
市管理綜合執法的獨立的法律文件產生。
除了缺少法律依據外,
城管執法更無規范的執法程
序可循。執法者在工作中隨意性、自主性很大,使執法工作不能公開、公正的開展。另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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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城管執法工作的監督機制、
保障機制也尚未確立,
這就使得城管執法人員疏於法律法規
而違規執法,
超越法律許可權做出有損民眾的行為。
由於城管執法缺乏強制執法權力保障機制,
城管執法工作又不像公檢執法具有較高的威嚴,因而執法對象很可能對執法行為進行反抗,
甚至採用暴力抵抗的方式。
(二)
執法主體不文明執法是主觀原因
由於城管執法隊伍建設起步較晚,
執法隊伍在構成上比較復雜,
其中一些人沒有受過系
統的法律專業知識和基本素質培訓,少數執法人員的個體素質與執法要求差距較大。另外,
部分執法人員法制觀念淡薄,公僕意識差,執法觀念不強,作風紀律鬆懈,甚至作風霸道。
不文明的執法現象在城管執法工作中普遍存在。許多城管執法人員在對違法行為進行糾正、
制止時往往採取過激行為,
導致城管打人的暴力案例屢屢發生。
城管執法主體的不文明執法
是激化城管執法主體與執法相對人間的矛盾,導致暴力執法的主觀原因。
(三)
執法工作的性質和環境是客觀原因
城管執法的工作性質及現實環境決定了城管執法不可避免的處於諸多矛盾的風口浪尖,
其執法的對象和場所使執法環境變得十分惡劣。
首先,
在城市管理中,
城管執法部門與執法
對象之間的矛盾是最尖銳、
最不容易協調的:
一方面,
作為執法方的政府部門有職權與責任
對城市管理中的違規違法行為進行管理和處罰;
另一方面,
作為執法的相對人確實有許多是
迫於生計而不得不從事「違法」行為,而且其從事的工作也都是市民日常生活中所需要的。
這就使城管執法者與相對人之間發生了直接的沖突,甚至是對立的
「敵我」兩個陣營。正如
毛壽龍先生所言:小商小販保住了「飯碗」
,城管人員就丟了「飯碗」
,反過來城管人員端穩
了「飯碗」
,小商小販就面臨著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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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
城管執法所面對的執法對象大部分屬於城市中的弱勢群體,
一方面因為執法對象
的文化程度、
整體素質相對較低,
另一方面又迫於生計,
所以執法對象更不願接受城管執法
的相關決定而容易與執法者發生對抗,
加劇對立雙方的沖突。
而且,
弱勢群體在於執法者的
博弈中,往往得到社會大眾的同情,
這使執法者陷入被動、不利的處境,一定程度上激化了
執法者的工作情緒,從而進一步觸發了城管執法中暴力執法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