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試題
㈠ 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簡答題
(1)對於A縣政府罰款的行為,甲公司能否申請復議?為什麼?
【答案】可以申請復議。因為行政處罰屬於行政復議范圍。
【依據】《行政復議法》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照本法申請行政復議:
(一)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
(二)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行政強制措施決定不服的;
......
(2)如果甲公司能夠申請行政復議,復議機關是誰?被申請人是誰?為什麼?
【答案】復議機關是該地區行署,被申請人是A縣政府。因為對於地區行署(省、自治區的派出機關)所屬的縣級地方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該地區行署申請行政復議。
【依據】《行政復議法》第十三條 對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上一級地方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對省、自治區人民政府依法設立的派出機關所屬的縣級地方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該派出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3)對於該地區行署所做的決定,甲公司能否提請復議機關審查,為什麼?
【答案】可以對該行署的決定一並提請審查。因為復議法規定,相對人對具體行政行為申請行政復議時,可以一並向行政復議機關申請對行政機關的部分規定進行審查。
【依據】《行政復議法》第七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下列規定不合法,在對具體行政行為申請行政復議時,可以一並向行政復議機關提出對該規定的審查申請:
(一)國務院部門的規定;
(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的規定;
(三)鄉、鎮人民政府的規定。
(4)復議機關應如何處理該案?
【答案】復議機關應該受理此案,對縣政府的行政處罰行為依法進行審理並作出決定。同時,對該地區行署的決定一並進行審查並作出相應處理。
【依據】《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六條 申請人在申請行政復議時,一並提出對本法第七條所列有關規定的審查申請的,行政復議機關對該規定有權處理的,應當在三十日內依法處理;無權處理的,應當在七日內按照法定程序轉送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依法處理,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應當在六十日內依法處理。處理期間,中止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審查。
㈡ 《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練習試題
1989年4月4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證人民法院正確、及時審理行政案件,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行政職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有權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條 人民法院依法對行政案件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人民法院設行政審判庭,審理行政案件。
第四條 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准繩。
第五條 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對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進行審查。
第六條 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依法實行會議、迴避、公開審判和兩審終審制度。
第七條 當事人在行政訴訟中的法律地位平等。
第八條 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行政訴訟的權利。
在少數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區,人民法院應當用當地民族通用的語言、文字進行審理和發布法律文書。
人民法院應當對不通曉當地民族通用的語言、文字的訴訟參與人提供翻譯。
第九條 當事人在行政訴訟中有權進行辯論。
第十條 人民檢議院有權對行政訴訟實行法律監督。
第二章 受案范圍
第十一條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下列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提起的訴訟:
(一)對拘留、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不服的;
(二)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的;
(三)認為行政機關侵犯法律規定的經營自主權的;
(四)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和執照,行政機關拒絕頒發或者不予答復的;
(五)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復的;
(六)認為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給撫恤金的;
(七)認為行政機關違法要求履行義務的;
(八)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的。除前款規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提起訴訟的其他行政案件。
第十二條 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下列事項提起的訴訟:
(一)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
(二)行政法規、規章或者行政機關制定、發布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
(三)行政機關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任免等決定;
(四)法律規定由行政機關最終裁決的具體行政行為。
第三章 管 轄
第十三條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行政案件。
第十四條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行政案件:
(一)確認發明專利權的案件、海關處理的案件;
(二)對國務院各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案件;
(三)本轄區內重大、復雜的案件。
第十五條 高級人民法院管轄本轄區內重大、復雜的第一審行政案件。
第十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管轄全國范圍內重大、復雜的第一審行政案件。
第十七條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經復議的案件,復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也可以由復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十八條 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訴訟,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十九條 因不動產提起的行政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條 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案件,原告可以選擇其中一個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由最先收到起訴狀的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一條 人民法院發現受理的案件不屬於自己管轄時,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不得自行移送。
第二十二條 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由於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轄權的,由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人民法院對管轄權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報它們的共同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第二十三條 上級人民法院有權審判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行政案件,也可以把自己管轄的第一審行政案件移交下級人民法院審判。
下級人民法院對其管轄的第一審行政案件,認為需要由上級人民法院審判的,可以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決定。
第四章 訴訟參加人
第二十四條 依照本法提起訴訟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是原告,
有權提起訴訟的公民死亡,其近親屬可以提起訴訟。
有權提起訴訟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承受其權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提起訴訟。
第二十五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經復議的案件,復議機關決定維持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作出原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復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復議機關是被告。
兩個以上行政機關作出同一具體行政行為的,共同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共同被告。
由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該組織是被告,由行政機關委託的組織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委託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行政機關被撤銷的,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第二十六條 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為二人以上,因同一具體行政行為發生的行政案件,或者因同樣的具體行政行為發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認為可以合並審理的,為共同訴訟。
第二十七條 同提起訴訟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作為第三人申請參加訴訟,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參加訴訟。
第二十八條 沒有訴訟行為能力的公民,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法定代理人互相推諉代理責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為訴訟。
第二十九條 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代為訴訟。
律師、社會團體、提起訴訟的公民的近親屬或者所在單位推薦的人,以及經人民法院許可的其他公民,可以受委託為訴訟代理人。
第三十條 代理訴訟的律師,可以依照規定查閱本案有關材料,可以向有關組織和公民調查,收集證據。對涉及國家秘密和個人隱私的材料,應當依照法律規定保密。
經人民法院許可,當事人和其他訴訟代理人可以查閱本案庭審材料,但涉及國家秘密和個人隱私的除外。
第五章 證 據
第三十一條 證據有以下幾種:
(一)書證;
(二)物證;
(三)視聽資料;
(四)證人證言;
(五)當事人的陳述;
(六)鑒定結論;
(七)勘驗筆錄、現場筆錄。
以上證據經法庭審查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第三十二條 被告對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
第三十三條 在訴訟過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證人收集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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㈢ 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在司法考試的試卷幾部分
國家司法復考試的命題范制圍以司法部制定並公布的《國家司法考試大綱》為准。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主要出現在試卷二和試卷四。
司法考試的具體內容為:
試卷一:綜合知識,包括社會主義法治理論、法理學、法制史、憲法、經濟法、國際法、國際私法、國際經濟法、司法制度與法律職業道德。
試卷二:刑事與行政法律制度,包括刑法、刑事訴訟法、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
試卷三:民商事法律制度,包括民法、商法、民事訴訟法(含仲裁製度)。
試卷四:實例(案例)分析,一般包括社會主義法治理論、法理學、憲法、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刑法、刑事訴訟法、民法、商法、民事訴訟法等。
㈣ 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 選擇題 急!!!
來行政法,是指行政主體在行使行自政職權和接受行政法制監督過程中而與行政相對人、行政法制監督主體之間發生的各種關系,以及行政主體內部發生的各種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行政訴訟法是為了規范和保障人民法院能夠正確、及時的審理行政案件,是個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國家機關作出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而向法院提起的訴訟。
㈤ 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試題
個人體會:行政法絕對是部門法中最枯燥、最無味、最難的學科,沒有之一。
一、復習司法考試的時候聽過一個老師講行政法的課,有一句話影響深刻:一聽就懂,一看就會,一背就混,一做就錯。為什麼這么說了:
首先,行政法不同於刑法、民法規定具體明確,行政法規定很抽象,再加上我們平常相對接觸較少。在老師講的時候覺得很簡單,無非就是這個機構該干什麼、能幹什麼、怎麼干、不幹或者延遲干有什麼後果,所以就叫做一聽就懂。一看就會也是同樣的道理。
其次,行政法發條眾多,想像一下中國從中央到地方有多少個行政機關就知道這個概念了,所以背的時候很容易張冠李戴。
最後,為什麼說行政法做題很容易錯了?原因在於,行政法沒有記住你就沒法做題,不同於刑民還可以憑借推理得出答案,行政法是沒法推理的,只有死記硬背。
二、學習方法(經驗之談,均是我自己司法考試復習行政法的時候採取的方法)
1、建框架。就同於修建摩天高樓一樣,首先腦袋裡面要建立一個大的體系,然後慢慢的添磚加瓦。舉個例子,可以按照從中央到地方這種金字塔形式建立框架,中央最大,但是所涉及法條相對較少;地方雖小,但是法條浩如煙海。
2、分層對比記憶。就拿行政許可來講,在國家部委這一層次是怎樣規定的;在省市級是怎樣規定的;在地方又是怎樣規定的。所以需要分層次對比記憶,防止出現張冠李戴的情況。
3、做題強化記憶。要學好行政法不做題肯定是不行的,做題萬遍,其意自現,見得多了自然也就知道套路了。不同於法治理論,平時多積累就就可以做的很好。
希望對你有所幫助,也可以加我好友,共同進步!正在准備法檢公務員了!
㈥ 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試題求答案
A公司、C公司都可以成為原告,因為該公安廳所屬海警支隊扣押船和貨物。不能但就扣押行為提起訴訟。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行政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2010年修訂版)第21條的規定: 賠償請求人單獨提起行政賠償訴訟,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原告具有請求資格;
(2)有明確的被告;
(3)有具體的賠償請求和受損害的事實根據;
(4)加害行為為具體行政行為的,該行為已被確認為違法;
(5)賠償義務機關已先行處理或超過法定期限不予處理;
(6)屬於人民法院行政賠償訴訟的受案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7)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期限。
但是該具體行政行為及既被確認違法,A公司也未要求賠償義務機關先行處理,法院會不予受理,若受理也會駁回起訴。